企业名称:沧州洁源顺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联系人:张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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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设施
验收报告
项目名称 :高分子材料混合复配项目
建设单位(盖章):沧州旭鑫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编制单位:沧州旭鑫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编制日期:2022年7月
目 录
沧州旭鑫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位于河北省沧州市沧县大官厅乡大鹅庄村,厂址中心地理坐标为:东经116°43′12.123″、北纬38°23′0.559″。项目类别属于C2929塑料零件及其他塑料制品制造。公司实际投资2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5万元,占总投资的2.5%,建设规模为年复配塑料颗粒300吨。
2022年1月,《沧州旭鑫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高分子材料混合复配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由河北典图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编制而成,2022年2月8日经沧县行政审批局审批,审批文号为沧县行审(环)字【2022】014号。本项目于2022年05月16日取得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回执,登记编号:91130921MA7EJENA23001W。2022年7月13日至2022年7月14日,河北金亿嘉环境监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对该项目进行了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出具了《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金环测字第22071302-2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管理办法》(国家环保总局13号令)等相关规定,按照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三同时”制度的要求,沧州旭鑫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于2022年7月开展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工作,并根据企业的环评资料、建设项目工程竣工环境保护“三同时”验收登记表、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表等资料,本着客观、公正、全面、规范的原则,编制了《沧州旭鑫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高分子材料混合复配项目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报告》。
验收报告的主要结论:沧州旭鑫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高分子材料混合复配项目经环保设施处理后,各项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项目产生的环境影响可以保证区域满足相应功能区要求,项目的建设符合验收文件的要求。
国家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5.01.01实施;
(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16.09.01实施;;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08.06.01实施;
(4)《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6.01.01实施;
(5)《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防治法》,1997.03.01实施;
(6)《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修订)》,2005.04.01实施;
(7)《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修订)》,2008.04.01实施;
(8)《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修订)》,2012.07.01实施;
(9)《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2009.01.01实施;
(10)《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8.01.01实施;
(11)《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修订)》,2013.12.07实施;
(12)国务院令第682号《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2017.10.1实施;
(1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第9号文《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 (2013年修正)》,2013.02.16发布。
河北省有关环境保护法规、规章
《河北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修改)》,2005.01.09实施;
《河北省环境保护条例》,2005.01.01实施;
《河北省环境敏感区支持、限制及禁止建设项目名录(2005年修订版)》;
《河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1997.10.25实施;
《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2016.03.01实施;
《河北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2015.06.01实施;
《河北省减少污染物排放条例》,2009.05.27实施;
河北省环境保护厅冀环办发[2010]250号文《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审核报告编制要点》的通知,2010.12.21发布;
河北省环保厅冀环评(2013)232号《河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环保管理的通知》,2013.07.17发布;
(10)、河北省人民政府冀政〔2012〕24号《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保护工作的决定》,2012.04.09发布;
(11)、《河北省环境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办法》(河北省人民政府令第2号),2015.11.12。
环境保护相关规章及文件
(1)《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产能过剩行业结构调整的通知》,国发[2016]11号;
(2)《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2013修正),国家发改委第21号,2013.2.16;
(3)《国家环境保护“十三五”规划基本思路》,2015.7.31;
(4)《国务院关于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35号文;
(5)《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17.9.1;
(6)《关于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公告》,环保部公告2013年第14号;
(7)《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影响评价管理防范环境风险的通知》(环发[2012]77号);
(8)《关于切实加强风险防范严格环境影响评价管理的通知》(环发[2012]98号);
(9)《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环发[2015]4号),2015.1.09;
(10)《关于开展涉及易燃易爆危险品建设项目环境风险排查和整改的通知》,环办〔2010〕111号;
(11)《转发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进一步深化环评审批制度改革意见的通知》,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5.10.13;
(12)关于印发《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政府信息公开指南(试行)》的通知,环办[2013]103号;
(13)关于印发《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审核及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环发[2014]197号;
(14)关于印发《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开机制方案》的通知,环发[2015]162号,2015.12.10。
(15)《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环保管理的通知》河北省环境保护厅冀环评[2013]232号文;
(16)《关于进一步改革和优化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核定工作的通知》,冀环总[2014]283号;
(17)《国家重点监控企业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试行)》和《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监督性监测 及信息公开办法(试行)》的通知,冀环办发[2013]242号;
(18)环境保护部(2017年第43号)关于发布《建设项目危险废物环境影响评价指南》的公告,2017.10.1施行。
(19)《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2010年12月修正版);
(20)《企业自主环保验收管理指导意见》2017年10月。
(1)环境保护部办公厅环办环评函[2017]1529号关于公开征求《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指南污染影响类(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2017年9月29日。
(1)沧县行政审批局以沧县行审(环)字【2022】014号文件出具了《关于沧州旭鑫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高分子材料混合复配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审批意见》,2022年2月8日。
(1)项目名称:高分子材料混合复配项目
(2)建设单位:沧州旭鑫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3)建设性质:新建
(4)项目投资:本项目总投资2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5万元,占总投资额的2.5%。
(5)建设地点:沧州旭鑫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位于河北省沧州市沧县大官厅乡大鹅庄村,厂址中心地理坐标为:东经116°43′12.123″、北纬38°23′0.559″。
(6)建设规模:年复配塑料颗粒300吨。
(7)劳动定员及工作制度:本项目劳动定员10人,单班工作制,每班8小时,年工作时间300天。
(8)占地面积:项目占地面积2100m2,项目主要建设内容见表1。
表1主要建设内容表
工程类别 | 主要生产单元/要素 | 建设内容 |
主体工程 | 厂房 | 1座,建筑面积400m2,用于项目生产加工。生产工艺:原料-混料搅拌-称重包装,产品检验合格入库,项目建成后,企业年复配塑料颗粒300吨。 |
辅助工程 | 办公用房 | 1座,建筑面积90m2,用于职工生活办公。 |
危废间 | 1座,建筑面积10m2,用于项目危险废物的暂存。 | |
储运工程 | 仓库 | 1座,建筑面积300m2,用于原料及成品的存放。 |
公用工程 | 供热 | 项目生产过程用热为电加热,冬季办公生活取暖采用空调。 |
供电 | 项目用电由当地供电电网提供。 | |
供水 | 项目用水由当地供水管网提供。 | |
环保工程 | 废气 | 项目混料、研磨粉尘经集气罩+布袋除尘器+1根15m排气筒(DA001)排放,项目挤出、压片过程产生的废气经集气罩收集后,由1套“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经1根15m高排气筒(DA002)排放,未被收集的废气在车间内无组织排放。 |
废水 | 项目生产过程无废水排放,设备冷却水循环使用,损耗定期补充,不外排;职工生活污水排入化粪池,定期清掏不外排。 | |
噪声 | 选用低噪声设备、设置基础减震、厂房隔声的降噪措施。 | |
固废 | 布袋除尘器收集的粉尘,回用于生产;有机废气处理过程产生的废活性炭经收集后暂存于危废间,定期由有资质单位处理;办公生活产生的生活垃圾由当地环卫部门定期清运处理。 |
本项目主要生产设备见表2
表2 主要生产设备一览表
序号 | 设备名称 | 规格型号 | 数量 | 单位 | 备注 |
1 | 混料机 | HLJ300 | 2 | 台 | |
2 | 挤出机 | TSK55 | 2 | 台 | |
3 | 压片机 | PYJ800 | 2 | 台 | |
4 | 磨粉机 | ACM20 | 2 | 台 | |
5 | 双辊程控自动称重机 | 2 | 台 | ||
6 | 包装机 | 2 | 台 | ||
合计 | 12 | 台 |
本项目主要原辅材料及能源消耗见表3
表3 主要原辅材料及能源消耗一览表
序号 | 名称 | 单位 | 年消耗量 | 备注 |
1 | 聚乙烯颗粒 | t/a | 120 | 原包料,颗粒状,外购,袋装 |
2 | 聚丙烯颗粒 | t/a | 120 | 原包料,颗粒状,外购,袋装 |
3 | 碳酸钙 | t/a | 60 | 颗粒状,外购,袋装 |
4 | 己二酸二辛脂 | t/a | 2 | 液体,外购,桶装 |
5 | 色母 | t/a | 2 | 原包料,颗粒状,外购,袋装 |
6 | 新鲜水 | m3/a | 150 | 由当地供水管网提供 |
7 | 电 | 万kwh/a | 13 | 由当地供电电网提供 |
(1)给排水
①给水
本项目用水主要为生产用水和生活用水,新鲜水总用量为0.5m3/d(150m3/a)。生产用水:主要为设备冷却水补水,补水量约为0.1m3/d(30m3/a);生活用水:项目生活用水主要是职工盥洗用水,本项目劳动定员10人,参考《河北省用水定额》(DB13/T1161.3-2016)中生活用水定额,并结合当地实际情况,生活用水按40L/人•d计算,则生活用水量为0.4m3/d(120m3/a)。项目用水由当地供水管网提供,可满足项目用水需求。
②排水
本项目无生产废水排放,设备冷却水循环使用,损耗定期补充,不外排;产生的废水主要是职工盥洗废水,产生量按用水量的80%计,则废水产生量为0.32m3/d(96m3/a),职工盥洗废水排入化粪池,定期清掏,不外排。项目水平衡图见图1。
图1 项目水平衡图
(2)供电
本项目用电量为13万kW·h/a,由当地供电电网提供,可满足项目用电需求。
(3)供热
本项目生产过程采用电加热,生活取暖由空调提供。
本项目生产工艺流程及产污节点:
生产工艺流程:
工艺说明:
将外购的聚丙烯(聚乙烯)、碳酸钙、色母等原材料按比例混合后送入混料搅拌机内进行混料搅拌均匀,混合均匀的原料输送至挤出机进行挤出,再经压片机压成片。再经研磨机研磨成细状颗粒,然后包装入库。
3.6.1废气
①有组织废气
混料搅拌、研磨废气(G1、G3)
项目混料搅拌、研磨过程产生的废气为颗粒物,参考《排放源统计调查产污核算方法和系数手册》中2929行业废气产污系数按0.35kg/t-产品计,本项目年复配高分子材料300t,则颗粒物产生量为0.105t/a。集气罩的收集率以90%计,年工作2400h,风机风量10000m3/h,则有组织排放的颗粒物收集量为0.095t/a,产生速率为0.04kg/h,产生浓度为3.958mg/m3,布袋除尘器处理效率90%,则经布袋除尘器处理后经1根15m排气筒(DA001)排放,颗粒物排放量为0.0095t/a,排放速率为0.004kg/h,排放浓度为0.396mg/m3,颗粒物排放浓度满足《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5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要求。
挤出、压片废气(G2)
项目在原料挤出、压片过程中会采用电加热,加热温度最高在160℃左右,未达到原料的热分解温度,故无分解废气产生。但原料在受热情况下,其中残存的少量有机物挥发,形成有机废气(以非甲烷总烃计)。参考《浙江省重点行业VOCs污染排放源排放量计算方法》(1.1版)中1.2排放系数法中的产污系数(2.368kg/t原料),本项目各塑料颗粒的年用量合计为302t,则非甲烷总烃的产生量约为0.715t/a,非甲烷总烃产生浓度为29.792mg/m3,产生速率为0.298kg/h。产生的废气经设置在设备上方的集气罩进行收集后,通过1套“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进行处理后,经1根15m高排气筒(DA002)排放。集气罩收集效率以90%计,“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对有机废气的处理效率以90%计,风机风量10000m3/h,工序运行时间为2400h,则经处理后非甲烷总烃的排放量为0.065t/a、排放速率为0.027kg/h、排放浓度为2.688mg/m3,满足《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5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要求及《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13/2322-2016)表1中有机化工业最低去除效率标准要求。
根据《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附录B,单位合成树脂产品非甲烷总烃排放量计算方法如下:
式中:A—单位合成树脂产品非甲烷总烃排放量,kg/t产品;
C实—排气筒中非甲烷总烃实测浓度,mg/m3;
Q—排气筒单位时间内排气量,m3/h;
T产—单位时间内合成树脂的产量,t/h。
根据前述分析,本项目单位产品非甲烷总烃的排放量=0.065×103÷300=0.216kg/t产品,满足《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5要求。
②无组织废气
本项目无组织废气主要为混料搅拌、研磨过程未被收集的废气和挤出、压片过程未被集气设施收集的废气。
根据前述分析,混料搅拌、研磨过程未被收集的废气在车间无组织排放,无组织颗粒物排放量为0.01t/a、排放速率为0.004kg/h。
挤出、压片过程产生的废气未被集气设施收集的部分在车间内无组织排放,无组织非甲烷总烃排放量为0.07t/a、排放速率为0.029kg/h。
综上,本项目无组织颗粒物排放量为0.01t/a、排放速率为0.004kg/h,无组织非甲烷总烃排放量为0.07t/a、排放速率为0.029kg/h。
颗粒物无组织排放浓度满足《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9中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要求。
非甲烷总烃无组织排放满足《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13/2322-2016)表2其他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要求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表A1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限值。
3.6.2废水
根据工程分析,本项目无生产废水排放,设备冷却水循环使用,损耗定期补充,不外排。厂内废水主要为职工生活废水,排入化粪池,定期清掏不外排。本项目的建设不会对地表水环境质量产生影响。
3.6.3固废
布袋除尘器收集的除尘灰约为0.0855t/a,集中收集后回用于生产。废活性炭经厂内危险废物暂存间暂存后,定期交有资质单位处理。生活垃圾按每人每天产生0.5kg计算,本项目劳动定员10人,生活垃圾产生量1.5t/a,由当地环卫部门统一清运。
根据工程分析,本项目无生产废水排放,设备冷却水循环使用,损耗定期补充,不外排。厂内废水主要为职工生活废水,排入化粪池,定期清掏不外排。本项目的建设不会对地表水环境质量产生影响。本项目噪声源对周围声环境影响情况为:东、南、北厂界噪声昼间贡献值为33.57~49.17dB(A),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昼间≤60dB(A));东、南、北厂界噪声夜间贡献值为32.48~48.08dB(A),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夜间≤50dB(A))。西厂界噪声昼间贡献值为53.49dB(A),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4类标准(昼间≤70dB(A));西厂界噪声夜间贡献值为53.12dB(A),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4类标准(夜间≤55dB(A))。
3.7环评中总量情况
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的值为:COD:0t/a,氨氮:0t/a,SO2:0t/a,NOX:0t/a。
一、同意“沧州旭鑫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高分子材料混合复配项目建设。本表作为该项目工程设计和环境管理的依据。
二、本批复仅为环境保护管理依据,不涉及国土、规划、安监等部门的管理要求,你公司应依法办理以上部门相关手续。
三、该项目建设性质为新建,选址位于沧县大官厅乡大鹅庄村。总投资2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5万元,用地面积2100m2。该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技术政策。
四、施工期:本项目用房为已有厂房,无施工期废气产生。施工厂界噪声达到《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的标准限值。
五、项目运营期按照此报告表中工程内容建设并落实各项污染防治措施,确保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1、废气:项目混料搅拌、研磨过程产生的废气为颗粒物,经布袋除尘器处理后经15m排气筒排放,颗粒物排放浓度满足《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5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要求。项目在原料挤出、压片过程中会采用电加热,产生的废气经设置在设备上方的集气罩进行收集后,通过“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进行处理后,经15m高排气筒排放。满足《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5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要求及《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13/2322-2016)表1中有机化工业最低去除效率标准要求。颗粒物无组织排放浓度满足《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9中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要求。非甲烷总烃无组织排放满足《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13/2322-2016)表2其他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要求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表A1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限值。2、废水:本项目无生产废水排放,设备冷却水循环使用不外排。厂内废水主要为职工生活污水,排入化粪池,定期清掏不外排。3、噪声:本项目噪声主要为生产设备在运行过程中产生的噪声,本项目通过选用低噪声设备、设置基础减震、厂房隔声的降噪措施,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4类标准。4、固废:布袋除尘器收集的除尘灰集中收集后回用于生产。产生的废活性炭经厂内危险废物暂存间暂存后,定期交有资质单位处理。生活垃圾由当地环卫部门统一清运。
六、项目总量控制指标:COD:0t/a;氨氮:0t/a; SO2 0t/a;NOX 0t/a。
七、该项目建成后须报沧州市生态环境局沧县分局,达到环保相关要求后方可正式投产使用。
表4 项目建设实施情况一览表
项目 | 实际建设情况 | 是否与环评一致 |
项目名称 | 高分子材料混合复配项目 | 一致 |
建设单位 | 沧州旭鑫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 一致 |
建设地点 | 河北省沧州市沧县大官厅乡大鹅庄村 | 一致 |
占地面积 | 2100㎡ | 一致 |
建设内容与平面布置 | 项目生产车间位于厂区东侧,用于本项目的生产;生产车间西侧为办公室,用于职工办公;厂区北侧为仓库 | 一致 |
建设规模 | 年复配塑料颗粒300吨 | 一致 |
工程总投资(万元) | 200 | 一致 |
环保投资(万元) | 5 | 一致 |
劳动定员及工作制度 | 劳动定员10人,单班工作制,每班8小时,年工作时间300天 | 一致 |
表5 主要设备一览表
序号 | 设备名称 | 规格型号 | 数量 | 单位 | 备注 | 是否与环评一致 |
1 | 混料机 | HLJ300 | 2 | 台 | 一致 | |
2 | 挤出机 | TSK55 | 2 | 台 | 一致 | |
3 | 压片机 | PYJ800 | 2 | 台 | 一致 | |
4 | 磨粉机 | ACM20 | 2 | 台 | 一致 | |
5 | 双辊程控自动称重机 | 2 | 台 | 一致 | ||
6 | 包装机 | 2 | 台 | 一致 | ||
合计 | 12 | 台 | 一致 |
表6 主要原辅材料一览表
序号 | 名称 | 单位 | 年消耗量 | 备注 | 是否与环评一致 |
1 | 聚乙烯颗粒 | t/a | 120 | 原包料,颗粒状,外购,袋装 | 一致 |
2 | 聚丙烯颗粒 | t/a | 120 | 原包料,颗粒状,外购,袋装 | 一致 |
3 | 碳酸钙 | t/a | 60 | 颗粒状,外购,袋装 | 一致 |
4 | 己二酸二辛脂 | t/a | 2 | 液体,外购,桶装 | 一致 |
5 | 色母 | t/a | 2 | 原包料,颗粒状,外购,袋装 | 一致 |
6 | 新鲜水 | m3/a | 150 | 由当地供水管网提供 | 一致 |
7 | 电 | 万kwh/a | 13 | 由当地供电电网提供 | 一致 |
与环评一致。
本项目用水主要为生产用水和生活用水,新鲜水总用量为0.5m3/d(150m3/a)。生产用水:主要为设备冷却水补水,补水量约为0.1m3/d(30m3/a);生活用水:项目生活用水主要是职工盥洗用水,本项目劳动定员10人,参考《河北省用水定额》(DB13/T1161.3-2016)中生活用水定额,并结合当地实际情况,生活用水按40L/人•d计算,则生活用水量为0.4m3/d(120m3/a)。项目用水由当地供水管网提供,可满足项目用水需求。
②排水
本项目无生产废水排放,设备冷却水循环使用,损耗定期补充,不外排;产生的废水主要是职工盥洗废水,产生量按用水量的80%计,则废水产生量为0.32m3/d(96m3/a),职工盥洗废水排入化粪池,定期清掏,不外排。项目水平衡图见下图。
项目水平衡图(单位:m³/d)
(2)供电
本项目用电量为13万kW·h/a,由当地供电电网提供,可满足项目用电需求。
(3)供热
本项目生产过程采用电加热,生活取暖由空调提供。
生产工艺:
4.6.1废气
项目混料搅拌、研磨过程产生的废气为颗粒物,废气由集气罩收集后,通过布袋除尘器处理后经1根15m排气筒(DA001)排放,颗粒物排放浓度满足《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5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要求。
挤出、压片过程产生的废气经集气罩收集后,通过1套“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进行处理后,经1根15m高排气筒(DA002)排放,排放的废气满足《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5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要求及《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13/2322-2016)表1中有机化工业最低去除效率标准要求。非甲烷总烃厂区无组织排放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表A.1厂区内VOCs无组织特别排放限值;非甲烷总烃厂界无组织排放满足《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13/2322-2016)中表2其他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厂界无组织颗粒物的排放满足《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9中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
4.6.2废水
本项目无生产废水排放,设备冷却水循环使用,损耗定期补充,不外排。厂内废水主要为职工生活废水,排入化粪池,定期清掏不外排。
4.6.3噪声
本项目噪声主要为生产设备在运行过程中产生的噪声,设备噪声值约为75~85dB(A)。本项目通过选用低噪声设备、设置基础减震、厂房隔声的降噪措施。本项目噪声源对周围声环境影响情况为:东、南、北厂界噪声昼间贡献值为33.57~49.17dB(A),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昼间≤60dB(A));东、南、北厂界噪声夜间贡献值为32.48~48.08dB(A),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夜间≤50dB(A))。西厂界噪声昼间贡献值为53.49dB(A),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4类标准(昼间≤70dB(A));西厂界噪声夜间贡献值为53.12dB(A),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4类标准(夜间≤55dB(A))。
4.6.4固废
布袋除尘器收集的除尘灰约为0.0855t/a,集中收集后回用于生产。废活性炭经厂内危险废物暂存间暂存后,定期交有资质单位处理。生活垃圾由当地环卫部门统一清运。
依照环评结论,项目建设严格执行“三同时”制度,各项污染源治理设施实际已按照环评及最新环保要求完成建设。
污染物排放总量与环评一致,未发生变化,污染物实际排放量为:COD:0t/a、氨氮:0t/a、SO2:0t/a 、NOx:0t/a。
项目所在区域范围内无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国家重点保护文物或历史文化保护地,也无社会关注的具有历史、科学、民族、文化意义的保护地。环境保护对象及保护目标见表7。
表7 环境保护对象及保护目标一览表
环境 要素 | 名称 | 坐标/° | 保护 对象 | 保护内容 | 方位 | 环境功能区 | 距厂界最近距离(m) | 保护级别 | |
经度 | 纬度 | ||||||||
环境 空气 | 大鹅庄村 | 116.715191 | 38.387315 | 居住区 | 居民 | W | 二类区 | 150 |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及其修改单二级标准;《环境空气质量标准 非甲烷总烃限值》(DB13/1577-2012)二级标准 |
后白马村 | 116.708110 | 38.378753 | 居住区 | 居民 | SW | 二类区 | 800 |
项目生产过程产生的非甲烷总烃的有组织排放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5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要求及《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13/2322-2016)表1中有机化工业最低去除效率标准要求。项目生产过程产生的颗粒物有组织排放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5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要求。
厂区内无组织非甲烷总烃的排放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表A.1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限值中特别排放限值。厂界无组织非甲烷总烃的排放执行《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13/2322-2016)表2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要求。厂界无组织颗粒物的排放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9中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见表8。
表8 项目废气执行标准一览表
污染源 | 排放方式 | 污染物 | 排放限值 | 标准来源 |
生产 过程 | 有组织 | 非甲烷总烃 | 排放限值:60mg/m3 单位产品非甲烷总烃排放量:0.3kg/t产品 去除效率:90% 排气筒高度:15m | 《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5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及《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13/2322-2016)表1中有机化工业最低去除效率标准 |
颗粒物 | 颗粒物:20mg/m3 排气筒高度:15m | 《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5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要求 | ||
生产 过程 | 无组织 | 厂区 非甲烷总烃 | 无组织特别排放限值: 1h平均浓度值:6.0mg/m3 任意一次浓度值:20mg/m3 | 《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表A.1中VOCS厂区内无组织特别排放限值要求 |
厂界 非甲烷总烃 | 无组织企业边界 2.0mg/m3 | 《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13/2322-2016)表2中其他企业浓度限值要求 | ||
厂界 颗粒物 | 企业边界限值:1.0mg/m3 | 《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9中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 |
施工期噪声执行《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中排放限值;运营期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2类及4类标准。见表9。
表9 噪声排放标准
环境要素 | 项目 | 标准 | 备注 | 标准来源 |
施工期噪声 | 昼间 | 70 | 建筑施工 噪声 | 《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标准 |
夜间 | 55 | |||
运营期噪声 | 昼间 | 60 | 东、南、北厂界 | 《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限值 |
夜间 | 50 | |||
昼间 | 70 | 西厂界 | 《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4类标准限值 | |
夜间 | 55 |
5.3 环境质量标准
5.3.1环境空气质量标准
依据2020年沧州市生态环境状况公报,沧州市空气质量如下:
沧州市大气环境现状
污染物 | 年评价指标 | 标准值μg/m3 | 现状浓度μg/m3 | 占标率% | 达标情况 |
SO2 | 年平均浓度 | 60 | 11 | 18.3 | 达标 |
NO2 | 年平均浓度 | 40 | 32 | 80.0 | 达标 |
PM10 | 年平均浓度 | 70 | 81 | 115.7 | 不达标 |
PM2.5 | 年平均浓度 | 35 | 47 | 134.3 | 不达标 |
CO | 24小时平均浓度 | 4000 | 1700 | 42.5 | 达标 |
O3 | 日最大8小时平均浓度 | 160 | 178 | 111.2 | 不达标 |
上述数据表明,2020年沧州市环境空气中,SO2、NO2、CO浓度年均值均满足《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二级标准及2018年修改单,PM10、PM2.5、O3均存在超标现象。根据《环境空气质量评价技术规范(试行)》(HJ663-2013),判定项目所在区域为环境空气质量不达标区域。
5.3.2地下水质量标准
依据2020年沧州市生态环境状况公报:全市13个国省考断面全部满足年度水质考核目标要求,达标率100%,全部消除劣Ⅴ类,超额完成省定目标任务。其中,任文干渠阎家坞、子牙河小王庄、黑龙港河东港拦河闸、南运河青县桥、沧浪渠翟庄子、石碑河李家堡桥、宣惠河大口河口等7个断面达到地表水Ⅳ类,漳卫新河小泊头桥、南排河李家堡一、子牙新河阎辛庄、青静黄排水渠团瓢桥、廖家洼河李家堡二、北排河齐家务等6个断面达到地表水V类,主要定类因子为化学需氧量、高锰酸盐指数、生化需氧量。
5.3.3声环境标准
六、质量控制和质量保证
该项目验收监测的分析方法及仪器见下表10、11。
表10废气检测分析方法及所用仪器
项目名称 | 检测方法名称及编号 | 检出限 | 测试仪器名称型号及编号 |
非甲烷总烃 | 《固定污染源废气 总烃、甲烷和非甲烷总烃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 HJ 38-2017 | 0.07mg/m3 | ZR-3260自动烟尘烟气综合测试仪 (YQ 029-02) LB-8L真空箱气袋采样器 (YQ 045-03) GC9790II福立气相色谱仪 (YQ 002-01) GC-7820惠分气相色谱仪 (YQ 002-03) |
颗粒物 | 《固定污染源废气 低浓度颗粒物的测定 重量法》 HJ 836-2017 | 1.0mg/m3 | ZR-3260自动烟尘烟气综合测试仪 (YQ 029-02) 101-2AB电热鼓风干燥箱 (YQ 015-01) AUW220D岛津电子天平 (YQ 009-03) H06恒温恒湿室 (YQ 053-01) |
非甲烷总烃 | 《环境空气 总烃、甲烷和非甲烷总烃的测定 直接进样-气相色谱法》 HJ 604-2017 | 0.07mg/m3 | DL-6800真空箱气袋采样器 (YQ 045-01) DYM3型空盒气压表 (YQ 048-02) FYF-1型轻便三杯风向风速表 (YQ 038-03) GC9790II福立气相色谱仪 (YQ 002-01) GC-7820惠分气相色谱仪 (YQ 002-03) |
| 《环境空气 总悬浮颗粒物的测定 重量法》(含修改单) GB/T 15432-1995 | 0.001mg/m3 | ZR-3920环境空气颗粒物综合采样器(YQ 055-01、02、03、04) DYM3型空盒气压表 (YQ 048-02) FYF-1型轻便三杯风向风速表 (YQ 038-03) HWS-70B恒温恒湿箱 (YQ 016-01) FA-2004B电子天平 (YQ 009-02) |
表11噪声检测分析方法及所用仪器
项目名称 | 检测方法名称及编号 | 测试仪器名称型号及编号 |
工业企业厂界 环境噪声 | 《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2008 | AWA5688多功能声级计 (YQ 035-01) AWA6021A声校准器 (YQ 036-02) FYF-1型轻便三杯风向风速表 (YQ 038-03) |
本次验收监测采样及样品分析均严格按照《环境空气监测质量保证手册》、《环境监测技术规范》等要求进行,实施全程序质量控制。具体质控要求如下:
1、生产处于正常,监测期间生产在大于75%额定生产负荷的工况下稳定运行,各污染治理设施运行基本正常。
2、合理布设监测点位,保证各监测点位布设的科学性和可比性。
3、废气监测
废气监测仪器均符合国家相关标准或技术要求,监测前后对使用的仪器均进行流量和浓度校准,按规定对废气测试仪进行现场检漏。
4、噪声监测
噪声监测仪器均符合国家相关标准或技术要求,采样和分析过程严格按照《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2008)进行。
5、监测分析方法采用国家发布标准(或推荐)分析方法,监测人员持证上岗,所有监测仪器经计量部门检定并在有效期内。监测数据实行三级审核,数据合法有效。
七、验收监测结果及评价
监测期间,企业正常运行,生产负荷为90%,符合监测工况要求。
有组织废气监测结果见表12。
表12废气监测结果工序废气监测结果
监测点位 及日期 | 监测项目 | 单位 | 监测结果 | 最大值 | 执行标准 及标准值 | 达标 情况 | ||
1 | 2 | 3 | ||||||
混料搅拌、研磨工序废气排气筒出口2022.07.13 | 标干流量 | m3/h | 8155 | 8345 | 8151 | 8345 | — | — |
颗粒物排放浓度 | mg/m3 | 4.0 | 4.1 | 4.0 | 4.1 | GB31572-2015表5(20) | 达标 | |
颗粒物排放速率 | kg/h | 3.26 ×10-2 | 3.42 ×10-2 | 3.26 ×10-2 | 3.42 ×10-2 | — | — | |
混料搅拌、研磨工序废气排气筒出口2022.07.14 | 标干流量 | m3/h | 8307 | 8282 | 8171 | 8307 | — | — |
颗粒物排放浓度 | mg/m3 | 4.3 | 4.4 | 4.2 | 4.4 | GB31572-2015表5(20) | 达标 | |
颗粒物排放速率 | kg/h | 3.57 ×10-2 | 3.64 ×10-2 | 3.43 ×10-2 | 3.64 ×10-2 | — | — | |
挤出、压片工序废气排气筒进口 2022.07.13 | 标干流量 | m3/h | 4022 | 4119 | 4061 | 4119 | — | — |
非甲烷总烃 | mg/m3 | 5.54 | 5.45 | 5.71 | 5.71 | — | — | |
挤出、压片工序废气排气筒出口 2022.07.13 | 标干流量 | m3/h | 4511 | 4580 | 4570 | 4580 | — | — |
非甲烷总烃排放浓度 | mg/m3 | 3.18 | 3.00 | 2.93 | 3.18 | GB31572-2015表5(60) | 达标 | |
非甲烷总烃去除效率 | % | 38.9 | DB13/2322-2016 表1(90) | 不 达标 | ||||
挤出、压片工序废气排气筒进口 2022.07.14 | 标干流量 | m3/h | 4052 | 4013 | 4110 | 4110 | — | — |
非甲烷总烃 | mg/m3 | 6.37 | 6.56 | 6.19 | 6.56 | — | — | |
挤出、压片工序废气排气筒出口 2022.07.14 | 标干流量 | m3/h | 4310 | 4461 | 4362 | 4461 | — | — |
非甲烷总烃排放浓度 | mg/m3 | 3.60 | 3.21 | 3.43 | 3.60 | GB31572-2015表5(60) | 达标 | |
非甲烷总烃去除效率 | % | 42.3 | DB13/2322-2016 表1(90) | 不 达标 | ||||
主要污染物 年排放量 | 排气量 | 万m3/a | 3048 | |||||
非甲烷总烃 | t/a | 0.035 | ||||||
颗粒物 | t/a | 0.082 | ||||||
备注 | 年运行2400小时(由企业提供)。挤出、压片工序非甲烷总烃去除效率不达标,加测生产车间边界废气。 |
无组织排放废气监测结果见表13。
表13无组织排放废气监测结果
监测项目 及日期 | 监测点位 | 监测结果及频次 | 最大值 | 执行标准 及标准值 | 达标情况 | |||
1 | 2 | 3 | ||||||
非甲烷总烃2022.07.13 | 厂界下风向 监控点○1# | 1.00 | 0.94 | 0.85 | 1.01 | DB 13/2322-2016表2(2.0) | 达标 | |
厂界下风向 监控点○2# | 0.92 | 1.01 | 0.95 | |||||
厂界下风向 监控点○3# | 0.87 | 0.97 | 0.84 | |||||
生产车间门口外1m处 ●5# | 1.72 | 1.85 | 1.67 | 1.85 | DB13/2322-2016表3(4.0)、GB 37822-2019表A.1(6) | 达标 | ||
厂界上风向 参照点○6# | 1.51 | 1.76 | 1.63 | 1.76 | — | — | ||
非甲烷总烃2022.07.14 | 厂界下风向 监控点○1# | 0.87 | 1.05 | 0.90 | 1.09 | DB 13/2322-2016表2(2.0) | 达标 | |
厂界下风向 监控点○2# | 1.09 | 1.04 | 0.96 | |||||
厂界下风向 监控点○3# | 1.01 | 0.86 | 1.08 | |||||
生产车间门口外1m处 ●6# | 1.94 | 1.71 | 1.86 | 1.94 | DB13/2322-2016表3(4.0)、GB 37822-2019表A.1(6) | 达标 | ||
厂界上风向 参照点○5# | 0.41 | 0.55 | 0.48 | 0.55 | — | — | ||
TSP 2022.07.13 | 厂界上风向 参照点○4# | 0.167 | 0.150 | 0.188 | 0.525 | GB31572-2015表9(1.0) | 达标 | |
厂界下风向 监控点○1# | 0.492 | 0.430 | 0.525 | |||||
厂界下风向 监控点○2# | 0.501 | 0.486 | 0.469 | |||||
厂界下风向 监控点○3# | 0.445 | 0.524 | 0.525 | |||||
TSP 2022.07.14 | 厂界上风向 参照点○4# | 0.166 | 0.148 | 0.187 | 0.535 | GB31572-2015表9(1.0) | 达标 | |
厂界下风向 监控点○1# | 0.460 | 0.517 | 0.504 | |||||
厂界下风向 监控点○2# | 0.497 | 0.443 | 0.485 | |||||
厂界下风向 监控点○3# | 0.515 | 0.535 | 0.485 |
噪声监测结果见下表14。
表14噪声检测结果
监测点位 | 2022.07.13 | 2022.07.14 | 执行标准 及标准值 | 达标情况 | ||
昼间 | 夜间 | 昼间 | 夜间 | |||
北厂界外1m处(▲1#) | 56.2 | 46.3 | 57.0 | 46.9 | GB 12348-2008昼间:60 夜间:50 | 达标 |
东厂界外1m处(▲2#) | 58.8 | 48.7 | 58.7 | 48.7 | 达标 | |
南厂界外1m处(▲3#) | 57.7 | 47.9 | 57.9 | 47.2 | 达标 | |
西厂界外1m处(▲4#) | 65.2 | 50.5 | 64.5 | 51.9 | GB 12348-2008昼间:70 夜间:55 | 达标 |
企业环保工作直接由厂长负责。建设合理规范的环保制度,安排员工定期检查和维护环保设施,并保证环保设备的正常使用;积极普及环保知识,提高员工的环保意识。
针对本项目的特点,运行期沧州旭鑫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不设环境检测机构,需要进行的环境监测任务可委托有相关资质的环境监测部门进行。
九、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验收一览表
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验收一览表见表15。
表15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验收一览表
内容 要素 | 排放口(编号、名称)/污染源 | 污染物项目 | 环境保护措施 | 执行标准 | 落实情况 |
大气环境 | 混料搅拌、研磨 | 颗粒物 (有组织) | 集气罩+布袋除尘器+15m排气筒(DA001) | 《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5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要求 | 已落实 |
挤出、压片工序排气筒(DA002) | 非甲烷总烃 (有组织) | 集气罩+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15m排气筒(DA002) | 《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5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及《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13/2322-2016)表1中有机化工业最低去除效率标准 | 已落实 | |
无组织 | 颗粒物 (厂界无组织) | 车间密闭,加强收集管理 | 《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9中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 | 已落实 | |
非甲烷总烃(厂区无组织) | 《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表A.1厂区内VOCs无组织特别排放限值 | ||||
非甲烷总烃(厂界无组织) | 《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13/2322-2016)表2中其他企业标准限值要求 | ||||
地表水环境 | 冷却工序 | SS | 设备冷却水循环使用,损耗定期补充 | 不外排 | 已落实 |
生活污水 | COD SS 氨氮 | 生活污水排入化粪池,定期清掏 | 不外排 | 已落实 | |
声环境 | 生产设备 | A声级 | 选用低噪声设备、设置基础减震、厂房隔声的降噪措施 | 《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及4类标准 | 已落实 |
固体废物 | 布袋除尘器 | 除尘灰 | 集中收集后回用于生产 |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 | 已落实 |
有机废气处理 | 废活性炭 | 集中收集后暂存于危废间,定期由有资质单位处理 | 《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及修改单 | 已落实 | |
办公生活 | 生活垃圾 | 由当地环卫部门定期清运 | 《河北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 | 已落实 | |
土壤及地下水污染防治措施 | 地下水:厂房的地面采取粘土铺底,再在上层用水泥进行硬化;危废间防渗措施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及其修改单的要求执行,使渗透系数低于1.0×10-10cm/s;化粪池采取内外防水处理,使防渗层渗透系数低于1×10-7cm/s。 土壤:建立土壤污染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定期对重点区域、重点设施开展隐患排查。发现污染隐患的,应当制定整改方案,及时采取技术、管理措施消除隐患。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建立档案。 | 已做硬化及防渗处理 |
10.1.1废气
项目混料、研磨产生的废气经集气罩+布袋除尘器+1根15m排气筒(DA001)排放,项目挤出、压片过程产生的废气经集气罩收集后,由1套“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经1根15m高排气筒(DA002)排放,未被收集的废气在车间内无组织排放。
10.1.2废水
项目生产过程无废水排放,设备冷却水循环使用,损耗定期补充,不外排;职工生活污水排入化粪池,定期清掏不外排。
10.1.3噪声
本项目噪声主要为生产设备在运行过程中产生的噪声,选用低噪声设备、设置基础减震、厂房隔声的降噪措施。
10.1.4固废
布袋除尘器收集的除尘灰,回用于生产;有机废气处理过程产生的废活性炭经收集后暂存于危废间,定期由有资质单位处理;办公生活产生的生活垃圾由当地环卫部门定期清运处理。
10.1.5总量控制
由于污染物排放总量与环评一致,未发生变化,污染物实际排放量为:COD:0t/a、氨氮:0t/a、SO2:0t/a 、NOx:0t/a。
10.1.6本项目对环境的影响及建设的可行性结论
项目符合“三线一单”管控要求,通过环境环境影响和保护措施分析,污染物治理措施有效,外排污染物均可达标排放,符合总量控制要求,对周围环境的影响较小。从生态环境保护角度分析,项目建设可行。
经监测,项目挤出、压片工序废气经集气罩收集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由15m高排气筒排放,非甲烷总烃最高排放浓度为3.60mg/m3,满足《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5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非甲烷总烃:60mg/m3);非甲烷总烃较低去除效率为38.9%,不满足《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13/2322-2016)表1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中有机化工业最低去除效率标准(非甲烷总烃去除效率:90%),加测生产车间边界废气。
项目混料搅拌、研磨工序废气经集气罩收集布袋除尘器处理后由15m高排气筒排放,颗粒物最高排放浓度为4.4mg/m3,满足《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5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颗粒物:20mg/m3)。
经监测,项目无组织非甲烷总烃最高排放浓度为1.09mg/m3,满足《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13/2322-2016)表2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非甲烷总烃:2.0mg/m3);颗粒物最高排放监控浓度为0.535mg/m3,满足《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9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颗粒物:1.0mg/m3)。
厂区内(车间)无组织非甲烷总烃最高排放浓度为1.94mg/m3,满足《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13/2322-2016)表3生产车间或生产设备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非甲烷总烃:4.0mg/m3),同时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表A.1厂区内VOCS无组织特别排放限值(非甲烷总烃:6mg/m3)。
经监测,该项目厂界北、东、南、西方向各设1个监测点位,厂界北侧、东侧、南侧各点位昼间、夜间噪声测量值,均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2008)表1中2类标准限值(昼间:60dB(A),夜间:50dB(A)):厂界西侧昼间、夜间噪声测量值,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2008)表1中4类标准限值(昼间:70dB(A),夜间:55dB(A))。
10.3 建议
沧州旭鑫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高分子材料混合复配项目 执行了环保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的“三同时”制度,按照有关规定建立了相关环境保护管理制度,环保设施正常运转,建议通过环保竣工项目验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