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名称:沧州洁源顺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联系人:张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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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沧州市彩龙国际3A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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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设施
验收报告
项目名称 :塑料制品生产项目
建设单位(盖章):沧州宝畅包装科技有限公司
编制单位:沧州宝畅包装科技有限公司
编制日期:2025年4月
目 录
沧州宝畅包装科技有限公司位于河北省沧州市沧县崔尔庄镇前屯村307国道北80米,厂址中心地理坐标为:东经116°30′20.710″,北纬38°16′50.160″。项目类别属于C2927日用塑料制品制造。公司实际投资7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7万元,占总投资的10%,建设规模为年产塑料吸管70吨。
2024年11月,《沧州宝畅包装科技有限公司塑料制品生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由河北十环环境科技有限公司编制而成,2024年12月03日经沧县行政审批局审批,审批文号为:沧县行审(环)字【2024】174号。于2025年03月05日取得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回执,编号:91130921MADPNN01XM001W。2025年4月1日至2025年4月2日,沧州坤樾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对该项目进行了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出具了《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表》,报告编号:CZKY(验)[2025]第04154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管理办法》(国家环保总局13号令)等相关规定,按照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三同时”制度的要求,沧州宝畅包装科技有限公司于2025年4月开展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工作,并根据企业的环评资料、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措施监督检查清单、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表等资料,本着客观、公正、全面、规范的原则,编制了《沧州宝畅包装科技有限公司塑料制品生产项目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报告》。
验收报告的主要结论:沧州宝畅包装科技有限公司塑料制品生产项目经环保设施处理后,各项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项目产生的环境影响可以保证区域满足相应功能区要求,项目的建设符合验收文件的要求。
国家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5.01.01实施;
(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16.09.01实施;;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08.06.01实施;
(4)《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6.01.01实施;
(5)《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防治法》,1997.03.01实施;
(6)《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修订)》,2005.04.01实施;
(7)《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修订)》,2008.04.01实施;
(8)《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修订)》,2012.07.01实施;
(9)《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2009.01.01实施;
(10)《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8.01.01实施;
(11)《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修订)》,2013.12.07实施;
(12)国务院令第682号《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2017.10.1实施;
(1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第9号文《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 (2013年修正)》,2013.02.16发布。
河北省有关环境保护法规、规章
《河北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修改)》,2005.01.09实施;
《河北省环境保护条例》,2005.01.01实施;
《河北省环境敏感区支持、限制及禁止建设项目名录(2005年修订版)》;
《河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1997.10.25实施;
《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2016.03.01实施;
《河北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2015.06.01实施;
《河北省减少污染物排放条例》,2009.05.27实施;
河北省环境保护厅冀环办发[2010]250号文《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审核报告编制要点》的通知,2010.12.21发布;
河北省环保厅冀环评(2013)232号《河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环保管理的通知》,2013.07.17发布;
(10)、河北省人民政府冀政〔2012〕24号《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保护工作的决定》,2012.04.09发布;
(11)、《河北省环境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办法》(河北省人民政府令第2号),2015.11.12。
环境保护相关规章及文件
(1)《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产能过剩行业结构调整的通知》,国发[2016]11号;
(2)《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2013修正),国家发改委第21号,2013.2.16;
(3)《国家环境保护“十三五”规划基本思路》,2015.7.31;
(4)《国务院关于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35号文;
(5)《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17.9.1;
(6)《关于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公告》,环保部公告2013年第14号;
(7)《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影响评价管理防范环境风险的通知》(环发[2012]77号);
(8)《关于切实加强风险防范严格环境影响评价管理的通知》(环发[2012]98号);
(9)《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环发[2015]4号),2015.1.09;
(10)《关于开展涉及易燃易爆危险品建设项目环境风险排查和整改的通知》,环办〔2010〕111号;
(11)《转发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进一步深化环评审批制度改革意见的通知》,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5.10.13;
(12)关于印发《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政府信息公开指南(试行)》的通知,环办[2013]103号;
(13)关于印发《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审核及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环发[2014]197号;
(14)关于印发《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开机制方案》的通知,环发[2015]162号,2015.12.10。
(15)《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环保管理的通知》河北省环境保护厅冀环评[2013]232号文;
(16)《关于进一步改革和优化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核定工作的通知》,冀环总[2014]283号;
(17)《国家重点监控企业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试行)》和《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监督性监测 及信息公开办法(试行)》的通知,冀环办发[2013]242号;
(18)环境保护部(2017年第43号)关于发布《建设项目危险废物环境影响评价指南》的公告,2017.10.1施行。
(19)《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2010年12月修正版);
(20)《企业自主环保验收管理指导意见》2017年10月。
(1)环境保护部办公厅环办环评函[2017]1529号关于公开征求《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指南污染影响类(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2017年9月29日。
(1)沧县行政审批局以沧县行审(环)字【2024】174号文件出具了《关于沧州宝畅包装科技有限公司塑料制品生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审批意见》, 2024年12月03日。
(1)项目名称:塑料制品生产项目
(2)建设单位:沧州宝畅包装科技有限公司
(3)建设性质:新建
(4)项目投资:本项目总投资7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7万元,占总投资额的10%。
(5)建设地点:沧州宝畅包装科技有限公司位于河北省沧州市沧县崔尔庄镇前屯村307国道北80米,厂址中心地理坐标为:东经116°30′20.710″,北纬38°16′50.160″。
(6)建设规模:年产塑料吸管70吨。
(7)劳动定员及工作制度:项目劳动定员为5人,年工作300天,实行白班工作制,每班8h。
(8)占地面积:项目占地面积约2500平方米,建筑面积700平米。项目主要建设内容见表1。
表1主要建设内容表
项目 | 建设内容 | ||
主体工程 | 车间 | 1座,建筑面积240m2 | |
辅助工程 | 办公室 | 1座,建筑面积20m2 | |
仓库 | 1座,建筑425m2 | ||
一般固废区 | 1座,建筑面积10m2,位于生产车间内 | ||
危废间 | 1座,建筑面积5m2,位于生产车间内 | ||
公用工程 | 供热 | 项目生产采用电;冬季生活取暖采用电暖空调。 | |
供电 | 由崔尔庄镇供电电网提供。 | ||
供水 | 由崔尔庄镇供水管网提供。 | ||
环保工程 | 废气 | 挤出成型工序 | 集气罩+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1根15m高的排气筒(DA001)排放 |
包装工序 | |||
废水 | 冷却用水循环使用定期添加不外排。 | ||
生活废水排入防渗化粪池定期清掏用作农肥不外排。 | |||
噪声 | 选用低噪声设备、基础减振、厂房隔声等降噪措施 | ||
固废 | 边角料、不合格品、废包装袋经一般工业固废间暂存后外售。 | ||
废活性炭暂存于危废间,定期交由有资质单位处置。 | |||
生活垃圾由环卫部门统一处理 |
本项目主要生产设备见表2
表2 主要生产设备一览表
序号 | 设备名称 | 规格型号 | 数量(台/套) | 备注 |
1 | 挤出机 | 50型 | 1 | / |
2 | 挤出机 | 65型 | 1 | / |
3 | 包装机 | / | 7 | / |
4 | 空压机 | / | 2 | / |
本项目主要原辅材料及能源消耗见表3
表3 主要原辅材料及能源消耗一览表
序号 | 材料名称 | 年用量 | 单位 | 形态 | 来源 | 包装 |
1 | 聚丙烯颗粒 | 69 | t/a | 固态颗粒 | 粒径5~6mm, 原包料 | 25kg/袋 |
2 | 色母 | 1 | t/a | 固态颗粒 | 粒径5~6mm, 原包料 | 25kg/袋 |
3 | 聚丙烯包装膜 | 4 | t/a | 固态薄膜 | 原包料 | / |
4 | 水 | 115 | m3/a | / | 管网 | / |
5 | 电 | 3×104 | kW·h/a | / | 电网 | / |
给水:项目用水由崔尔庄镇供水管网提供,新鲜水用水量共为115m3/a(0.38m3/d),主要为冷却水、生活用水。其中设备冷却水新鲜水用水量为15m3/a(0.05m3/d),循环用水量600m3/a(2.0m3/d);生活用水主要为办公生活用水,生活用水参照《生活与服务业用水定额第1部分 居民生活》(DB13/T5450.1-2021),按用水量20m3/人·年计,企业劳动定员5人,则生活用水量为100m3/a(0.33m3/d)。
排水:项目设备冷却水定期补充添加,循环使用不外排;生活污水产生系数按80%计,生活污水产生量为80m3/a(0.264m3/d),生活污水排入防渗化粪池定期清掏用作农肥不外排。水平衡图见图1。
图1 项目水平衡图 单位:m3/d
(2)供电
项目用电由崔尔庄镇供电电网提供,年用电量为3万kW·h,能够满足项目用电需求。
本项目生产工艺流程及产污节点:
生产工艺流程:
生产工艺流程简述:
挤出成型:将原包料聚丙烯颗粒、色母颗粒人工拆包后上料至挤出机,聚丙烯颗粒、色母颗粒在挤出机中电加热至170-190℃呈熔融状态,然后按产品规格要求挤出成为成品。挤出成型工序产生废气,主要污染物为非甲烷总烃、臭气浓度,挤出成型工序还产生噪声、废包装袋、边角料、不合格品。
包装:使用聚丙烯包装膜通过包装机对成品进行加热包装,加热温度为100℃,入库。包装工序产生废气,主要污染物为非甲烷总烃、臭气浓度,包装工序产生噪声。
生产过程中需要对挤出机使用冷却水进行间接冷却,冷却水循环使用定期补充,不外排。
3.6.1废气
(1)有组织废气
项目挤出成型工序、包装工序会产生废气,主要污染物为非甲烷总烃、臭气浓度。
挤出成型、包装工序废气经集气罩收集后经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通过15m高排气筒(DA001)排放,排气筒的风量为8000m3/h,年工作2400h,风量为1920×104m3/a。
项目废气排放系数根据《排放源统计调查产排污核算方法和系数手册》中2927日用塑料制品制造行业系数表可知,非甲烷总烃产污系数为2.7千克/吨-产品,项目产品产量重量(含包装)以74t/a,则非甲烷总烃产生量为0.200t/a,集气罩收集效率以90%计,引风机风量8000m3/h,年运行2400h,则非甲烷总烃产生量为0.180t/a,产生速率为0.075kg/h,产生浓度为9.375mg/m3,废气收集后经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处理效率 90%),处理后有组织非甲烷总烃排放量为0.018t/a,排放速率为0.008kg/h,排放浓度为0.938mg/m3。排气筒(DA001)非甲烷总烃排放满足《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13/2322-2016)表1有机化工行业最低去除效率要求,同时满足《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含2024年修改单)表5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项目在生产过程中会产生部分恶臭气体,以臭气浓度计,根据企业提供数据,使用过程中能勉强辨别出臭味的品质,依据《恶臭强度6级表示法》规定,恶臭强度为3。依据耿静等于2014年8月在城市环境与城市生态发表的《臭气强度与臭气浓度之间的定量关系》,恶臭强度为3时,臭气浓度值为617(无量纲)。废气经(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废气处理装置处理后经1根15m高排气筒,臭气浓度排放值100(无量纲)。恶臭强度6级表示法及臭气强度与臭气浓度之间的定量关系见下表,摘自《臭气强度与臭气浓度之间的定量关系》。臭气强度测定采用日本的6级强度测试法,将人对气体的嗅觉感觉划分为0~5级。本项目经集气罩+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臭气浓度排放浓度约为100(无量纲),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标准。
(2)无组织废气
项目生产在密闭车间内进行,采取了相应的废气收集治理措施,但在生产过程中仍不可避免会有少量非甲烷总烃,未被收集的非甲烷总烃以无组织形式排放。非甲烷总烃无组织排放量0.02t/a。厂界处无组织排放臭气浓度为15(无量纲)。
项目废气排放量较小,无组织非甲烷总烃排放厂界处满足《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13/2322-2016)表2中其他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非甲烷总烃无组织排放厂区内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表A.1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限值中特别排放限值。厂界臭气浓度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中二级标准要求。
无组织废气排放对周边环境影响较小。
3.6.2废水
项目生活污水产生量为80m3/a,其中COD:350mg/L,产生量0.028t/a,SS:200mg/L,产生量0.016t/a,BOD5:60mg/L,产生量0.0048t/a、氨氮:30mg/L,产生量0.0024t/a,生活污水水质简单,生活污水排入防渗化粪池定期清掏用作农肥不外排。
综上,项目废水处理措施可行。
3.6.3噪声
本项目噪声主要为挤出机、包装机、空压机和风机等设备产生的噪声,声级值在70~90dB(A)之间。通过厂区合理布局,选用低噪声设备,采取基础减振,厂房隔声等措施后,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2类标准。
原材料使用过程中对原材料拆包产生废包装袋,属于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年产生量为0.1t/a,收集至一般工业固废间暂存后外售。
挤出成型工序产生边角料,属于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年产生量为0.1t/a,一般工业固废间暂存,收集至一般工业固废间暂存后外售。检验工序产生不合格品,属于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年产生量为0.1t/a,一般工业固废间暂存,收集至一般工业固废间暂存后外售。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产生的废活性炭,为危险废物,按要求收集至危废间暂存后交有资质单位处理。
办公生活产生生活垃圾,项目劳动定员为5人,年工作300天,按每人每天0.5kg计算,生活垃圾产生量0.75t/a,收集后交环卫部门处理。
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的值为:COD:0t/a,氨氮:0t/a,SO2:0t/a,NOX:0t/a。
一、同意“沧州宝畅包装科技有限公司 ” 塑料制品生产项目建设。本表作为该项目工程设计和环境管理的依据。
二、本批复仅为环境保护管理依据,不涉及国土、规划、安监等部门的管理要求,你公司应依法办理以上部门相关手续。
三、该项目建设性质为新建,选址位于河北省沧州市沧县崔尔庄镇前屯村307国道北80米。总投资7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7万元,用地面积2500m2。该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技术政策。
四、施工期:项目租赁个人(梁卫杰)现有厂房进行建设,不存在土建工程施工,仅为设备安装,不存在施工扬尘。主要环境影响为设备安装过程产生的噪声。主要来源于包括施工现场的各类机械设备、设备装卸碰撞噪声和机械设备调试噪声。通过合理安排施工时间,合理布局施工现场,降低人为噪声,并通过选用低噪声施工机械等有效措施,降低噪声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夜间禁止施工。项目施工噪声满足标准《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要求。
五、项目运营期按照此报告表中工程内容建设并落实各项污染防治措施,确保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1、废气:项目挤出成型工序、包装工序会产生废气,主要污染物为非甲烷总烃、臭气浓度,废气经集气罩收集后经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通过15m高排气筒排放。有组织非甲烷总烃排放满足《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13/2322-2016)表1有机化工行业最低去除效率要求,同时满足《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含2024年修改单)表5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有组织臭气浓度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标准。项目生产在密闭车间内进行,采取了相应的废气收集治理措施,无组织非甲烷总烃排放厂界处满足《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13/2322-2016)表2中其他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非甲烷总烃无组织排放厂区内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表A.1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限值中特别排放限值。厂界臭气浓度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中二级标准要求。2.废水:项目设备冷却水定期补充添加,循环使用不外排。生活污水排入防渗化粪池定期清掏用作农肥不外排。3.噪声:本项目噪声主要为挤出机、包装机、空压机和风机等设备产生的噪声,通过厂区合理布局,选用低噪声设备,采取基础减振,厂房隔声等隔声降噪措施。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2类标准。4.固废:废包装袋、边角料、不合格品收集至一般工业固废间暂存后外售。废活性炭暂存于危废间,定期交有资质单位处理。生活垃圾收集后交环卫部门处理。
六、项目总量控制指标:COD:0t/a;氨氮:0t/a; SO2 0t/a;NOX 0t/a。
七、该项目建成后须报沧州市生态环境局沧县分局,达到环保相关要求后方可正式投产使用。
表4 项目建设实施情况一览表
项目 | 实际建设情况 | 是否与环评一致 |
项目名称 | 塑料制品生产项目 | 一致 |
建设单位 | 沧州宝畅包装科技有限公司 | 一致 |
建设地点 | 河北省沧州市沧县崔尔庄镇前屯村307国道北80米 | 一致 |
占地面积 | 2500平方米 | 一致 |
建设内容与平面布置 | 门位于厂区南侧,由北向南依次为生产车间和仓库办公室。生产车间位于厂区北侧。办公室位于大门东侧,其他企业厂房2的西北角。危废间位于厂区东侧,位于其他企业厂房3的北侧,一般固废间位于危废间的西侧 | 一致 |
建设规模 | 年产塑料吸管70吨 | 一致 |
工程总投资(万元) | 70 | 一致 |
环保投资(万元) | 7 | 一致 |
劳动定员及工作制度 | 项目劳动定员为5人,年工作300天,实行白班工作制,每班8h | 一致 |
表5 主要设备一览表
序号 | 设备名称 | 规格型号 | 数量(台/套) | 备注 | 与环评是否一致 |
1 | 挤出机 | 50型 | 1 | / | 一致 |
2 | 挤出机 | 65型 | 1 | / | 一致 |
3 | 包装机 | / | 7 | / | 一致 |
4 | 空压机 | / | 2 | / | 一致 |
表6 主要原辅材料一览表
序号 | 材料名称 | 年用量 | 单位 | 形态 | 来源 | 包装 | 与环评是否一致 |
6 | 聚丙烯颗粒 | 69 | t/a | 固态颗粒 | 粒径5~6mm, 原包料 | 25kg/袋 | 一致 |
7 | 色母 | 1 | t/a | 固态颗粒 | 粒径5~6mm, 原包料 | 25kg/袋 | 一致 |
8 | 聚丙烯包装膜 | 4 | t/a | 固态薄膜 | 原包料 | / | 一致 |
9 | 水 | 115 | m3/a | / | 管网 | / | 一致 |
10 | 电 | 3×104 | kW·h/a | / | 电网 | / | 一致 |
与环评一致。
给水:项目用水由崔尔庄镇供水管网提供,新鲜水用水量共为115m3/a(0.38m3/d),主要为冷却水、生活用水。其中设备冷却水新鲜水用水量为15m3/a(0.05m3/d),循环用水量600m3/a(2.0m3/d);生活用水主要为办公生活用水,生活用水参照《生活与服务业用水定额第1部分 居民生活》(DB13/T5450.1-2021),按用水量20m3/人·年计,企业劳动定员5人,则生活用水量为100m3/a(0.33m3/d)。
排水:项目设备冷却水定期补充添加,循环使用不外排;生活污水产生系数按80%计,生活污水产生量为80m3/a(0.264m3/d),生活污水排入防渗化粪池定期清掏用作农肥不外排,水平衡图见图2。
图2 水平衡图 单位m3/d
(2)供电
项目用电由崔尔庄镇供电电网提供,年用电量为3万kW·h,能够满足项目用电需求。
生产工艺:
4.6.1废气
(1)有组织废气
项目挤出成型工序、包装工序会产生废气,主要污染物为非甲烷总烃、臭气浓度。
挤出成型、包装工序废气经集气罩收集后经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通过15m高排气筒(DA001)排放,排气筒的风量为8000m3/h,年工作2400h,风量为1920×104m3/a。
项目废气排放系数根据《排放源统计调查产排污核算方法和系数手册》中2927日用塑料制品制造行业系数表可知,非甲烷总烃产污系数为2.7千克/吨-产品,项目产品产量重量(含包装)以74t/a,则非甲烷总烃产生量为0.200t/a,集气罩收集效率以90%计,引风机风量8000m3/h,年运行2400h,则非甲烷总烃产生量为0.180t/a,产生速率为0.075kg/h,产生浓度为9.375mg/m3,废气收集后经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处理效率 90%),处理后有组织非甲烷总烃排放量为0.018t/a,排放速率为0.008kg/h,排放浓度为0.938mg/m3。排气筒(DA001)非甲烷总烃排放满足《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13/2322-2016)表1有机化工行业最低去除效率要求,同时满足《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含2024年修改单)表5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项目在生产过程中会产生部分恶臭气体,以臭气浓度计,根据企业提供数据,使用过程中能勉强辨别出臭味的品质,依据《恶臭强度6级表示法》规定,恶臭强度为3。依据耿静等于2014年8月在城市环境与城市生态发表的《臭气强度与臭气浓度之间的定量关系》,恶臭强度为3时,臭气浓度值为617(无量纲)。废气经(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废气处理装置处理后经1根15m高排气筒,臭气浓度排放值100(无量纲)。恶臭强度6级表示法及臭气强度与臭气浓度之间的定量关系见下表,摘自《臭气强度与臭气浓度之间的定量关系》。臭气强度测定采用日本的6级强度测试法,将人对气体的嗅觉感觉划分为0~5级。本项目经集气罩+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臭气浓度排放浓度约为100(无量纲),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标准。
(2)无组织废气
项目生产在密闭车间内进行,采取了相应的废气收集治理措施,但在生产过程中仍不可避免会有少量非甲烷总烃,未被收集的非甲烷总烃以无组织形式排放。非甲烷总烃无组织排放量0.02t/a。厂界处无组织排放臭气浓度为15(无量纲)。
项目废气排放量较小,无组织非甲烷总烃排放厂界处满足《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13/2322-2016)表2中其他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非甲烷总烃无组织排放厂区内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表A.1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限值中特别排放限值。厂界臭气浓度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中二级标准要求。
无组织废气排放对周边环境影响较小。
4.6.2废水
项目设备冷却水定期补充添加,循环使用不外排。项目生活污水产生量为80m3/a,其中COD:350mg/L,产生量0.028t/a,SS:200mg/L,产生量0.016t/a,BOD5:60mg/L,产生量0.0048t/a、氨氮:30mg/L,产生量0.0024t/a,生活污水水质简单,生活污水排入防渗化粪池定期清掏用作农肥不外排。
综上,项目废水处理措施可行。
4.6.3噪声
本项目噪声主要为挤出机、包装机、空压机和风机等设备产生的噪声,声级值在70~90dB(A)之间。通过厂区合理布局,选用低噪声设备,采取基础减振,厂房隔声等措施后,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2类标准。
4.6.4固废
原材料使用过程中对原材料拆包产生废包装袋,属于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年产生量为0.1t/a,收集至一般工业固废间暂存后外售。
挤出成型工序产生边角料,属于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年产生量为0.1t/a,一般工业固废间暂存,收集至一般工业固废间暂存后外售。检验工序产生不合格品,属于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年产生量为0.1t/a,一般工业固废间暂存,收集至一般工业固废间暂存后外售。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产生的废活性炭,为危险废物,按要求收集至危废间暂存后交有资质单位处理。
办公生活产生生活垃圾,项目劳动定员为5人,年工作300天,按每人每天0.5kg计算,生活垃圾产生量0.75t/a,收集后交环卫部门处理。
依照环评结论,项目建设严格执行环境保护措施监督检查清单,各项污染源治理设施实际已按照环评及最新环保要求完成建设。
项目环评及批复建议总量控制指标:COD:0t/a,NH3-N:0t/a,SO2:0t/a,NOx:0t/a,非甲烷总烃:1.152t/a。经检测,项目污染物物排放量为:非甲烷总烃:0.053t/a,满足总量控制要求。项目设备冷却水定期补充添加,循环使用不外排;生活污水排入防渗化粪池定期清掏用作农肥不外排。
项目所在区域范围内无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国家重点保护文物或历史文化保护地,也无社会关注的具有历史、科学、民族、文化意义的保护地。环境保护对象及保护目标见表7。
表7 环境保护对象及保护目标一览表
环境 要素 | 名称 | 坐标/° | 保护 对象 | 保护 内容 | 环境 功能 区 | 方位 | 距本项目最近距离m | 保护级别 | |
经度 | 纬度 | ||||||||
大气 环境 | 前屯村 | 116.505724 | 38.283669 | 居民 | 环境空气 | 二类 | 北 | 304 |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 (GB3095-2012)二级标准及修改单中相关规定、《环境空气质量非甲烷总烃限值》(DB13/1577-2012)中二级标准 |
挤出成型、包装DA001排气筒:非甲烷总烃执行《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13/2322-2016)表1有机化工行业最低去除效率要求,同时满足《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含2024年修改单)表5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臭气浓度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中排放标准值要求。非甲烷总烃厂界无组织执行《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13/2322-2016)表2中其他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标准;厂区内无组织排放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表A.1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限值中特别排放限值。臭气浓度无组织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中二级新扩改建标准要求。见表8。
表8 项目废气执行标准一览表
污染源 | 排放限值 | 标准来源 | |||
废气 | 挤出成型、包装DA001 排气筒 | 非甲烷总烃:60mg/m3 非甲烷总烃最低去除效率:90%
| 执行《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13/2322-2016)表1有机化工行业最低去除效率要求,同时满足《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含2024年修改单)表5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 ||
臭气浓度:2000(无量纲) 15m高排气筒 | 《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中排放标准值要求 | ||||
无组织 | 非甲烷总烃 | 厂界 | 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2.0mg/m3 | 《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13/ 2322-2016)表2中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 | |
厂区内 | 无组织排放监控点处1h平均浓度值:6mg/m3 | 《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表A.1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限值中特别排放限值 | |||
无组织排放监控点处任意一次浓度值:20mg/m3 | |||||
臭气浓度 | 厂界标准值: 20(无量纲) | 《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中二级新扩改建标准要求 |
运营期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见表9。
表9 噪声排放标准
污染源 | 排放限值 | 标准来源 | |
噪声 | 运行期 | 昼间:60dB(A) | 《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限值 |
5.3.1环境空气质量标准
(1)基本因子环境空气质量现状监测与评价
根据沧州市生态环境局发布的《2023年度沧州市生态环境状况公报》,2023年沧州市环境空气质量况如下:
区域环境空气质量现状评价表
污染物 | 年评价指标 | 现状浓度/(μg/m3) | 标准值/ (μg/m3) | 占标率/% | 达标 情况 |
PM2.5 | 年平均质量浓度 | 44 | 35 | 125.71 | 不达标 |
PM10 | 年平均质量浓度 | 75 | 70 | 107.14 | 不达标 |
SO2 | 年平均质量浓度 | 9 | 60 | 15 | 达标 |
NO2 | 年平均质量浓度 | 34 | 40 | 85 | 达标 |
CO-95per | 24小时平均第95百分位数 | 1200 | 4000 | 30 | 达标 |
O3-8h-90per | 日最大8小时滑动平均值的第90百分位数 | 179 | 160 | 111.88 | 不达标 |
根据表3-1可知,SO2、CO、NO2达到《环境空气质量标准》二级标准及2018年修改单(公告2018年第29号)中相关规定,PM10、PM2.5、O3不能满足《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二级标准及2018年修改单(公告2018年第29号)中相关规定,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大气环境》(HJ2.2-2018)的规定,“城市环境空气质量达标情况评价指标为SO2、NO2、PM10、PM2.5、CO、O3,六项污染物全部达标即为城市环境空气质量达标”。因此,本项目所在区域为环境空气质量不达标区。
5.3.2地表水质量标准
2023年全市 18 个国省考断面水质再次实现全面“消V”目标,达标率保持 100%,地表水国省考断面水质优良比例达到50%,较2022年提高5.6个百分点。具体为:Ⅱ类断面1个,为大浪淀水库,占比5.6%;Ⅲ类断面8个,为子牙河小王庄、滏阳河西贾庄桥、南排河朱庄闸、子牙新河阎辛庄、漳卫新河小泊头桥、南运河北街自动站、小白河后赵各庄西桥、宣惠河大口河口,占比44.4%;Ⅳ类断面9个,为青静黄排水渠何老营、八团排干渠伊庄子闸、北排河永红桥、沧浪渠杨官庄自动站、石碑河李家堡桥、廖家洼河四埝村桥、任文干渠阎家坞、黑龙港河东港拦河闸、南大港湿地入口,占比50%。
项目无废水外排,故无需要进行地表水环境质量现状监测。
5.3.3声环境标准
本项目厂界外周边50米范围内不存在医院、学校、机关、科研单位、住宅、自然保护区等声环境保护目标,无需开展声环境质量现状监测。
该项目验收监测的分析方法及仪器见下表10。
表10废气 、噪声检测分析方法及所用仪器
检测项目 | 分析方法 | 仪器名称及编号 | 检出限 |
非甲烷总烃 (以碳计) | 《固定污染源废气 总烃、甲烷和非甲烷总烃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 HJ 38-2017 | TW-3200D低浓度烟尘(气)测试仪(CZKY-YQ150) JZ-1真空气体采样箱(CZKY-YQ056) GC9790II气相色谱仪(CZKY-YQ035) | 0.07mg/m3 |
非甲烷总烃 (以碳计) | 《环境空气 总烃、甲烷和非甲烷总烃的测定 直接进样-气相色谱法》 HJ 604-2017 | JZ-1真空气体采样箱 (CZKY-YQ057、YQ058、YQ059、YQ060) FYF-1轻便三杯风向风速表(CZKY-YQ081) GC9790II气相色谱仪(CZKY-YQ035) | 0.07mg/m3 |
臭气浓度 | 《环境空气和废气 臭气的测定 三点比较式臭袋法》HJ 1262-2022 | TW-3200D低浓度烟尘(气)测试仪(CZKY-YQ150) JZ-1真空气体采样箱(CZKY-YQ056) | — |
真空采气瓶10L | — | ||
工业企业厂界 环境噪声 | 《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2008 | FYF-1轻便三杯风向风速表(CZKY-YQ081) AWA5688多功能声级计(CZKY-YQ143) AWA6221A声校准器(CZKY-YQ144)AWA5688多功能声级计(CZKY-YQ002)AWA6022A声校准器(CZKY-YQ004) | — |
本次监测采样及样品分析均严格按照《环境监测技术规范》等要求进行,实施全程序质量控制。具体质控要求如下:
1、生产处于正常。监测期间生产在75%及以上额定生产负荷的工况下稳定运行,各污染治理设施运行基本正常。
2、合理布设监测点位,保证各监测点位布设的科学性和可比性。
3、废气监测
废气监测的质量保证按照国家环保局发布的《环境监测技术规范》要求进行全过程质量控制。废气监测仪器均符合国家有关标准或技术要求,监测前对使用的仪器均进行校准。
4、噪声监测
按《环境监测技术规范》有关要求,声级计测量前后均进行校准。
5、监测分析方法采用国家颁布标准(或推荐)分析方法,监测人员经考核并持有合格证书及本公司上岗证,所有监测仪器经计量部门检定并在有效期内。
6、监测数据严格实行三级审核制度。
监测期间,企业正常运行,生产负荷达75%,满足生产负荷75%以上的工况要求。
有组织废气监测结果见表11。
表11有组织废气监测结果
检测点位 及采样日期 | 检测项目 | 单位 | 检测结果 | ||||
1 | 2 | 3 | 均值 | ||||
DA001进口 2025.04.01 | 标干流量 | m3/h | 3371 | 3418 | 3391 | 3393 | |
非甲烷总烃(以碳计)浓度 | mg/m3 | 8.92 | 8.16 | 6.92 | 8.00 | ||
DA001出口 (15m) 2025.04.01 | 标干流量 | m3/h | 3761 | 3701 | 3725 | 3729 | |
非甲烷总烃 (以碳计) | 排放浓度 | mg/m3 | 4.78 | 3.63 | 4.53 | 4.31 | |
排放速率 | kg/h | 0.018 | 0.013 | 0.017 | 0.016 | ||
非甲烷总烃去除效率 | % | 40.7 | |||||
检测项目 | 单位 | 1 | 2 | 3 | 最大值 | ||
标干流量 | m3/h | 3773 | 3784 | 3742 | 3784 | ||
臭气浓度 | 无量纲 | 354 | 416 | 354 | 416 | ||
DA001进口 2025.04.02 | 标干流量 | m3/h | 3452 | 3477 | 3420 | 3450 | |
非甲烷总烃(以碳计)浓度 | mg/m3 | 9.35 | 9.69 | 8.10 | 9.05 | ||
DA001出口 (15m) 2025.04.02 | 标干流量 | m3/h | 3819 | 3852 | 3799 | 3823 | |
非甲烷总烃 (以碳计) | 排放浓度 | mg/m3 | 5.05 | 4.50 | 3.67 | 4.41 | |
排放速率 | kg/h | 0.019 | 0.017 | 0.014 | 0.017 | ||
非甲烷总烃去除效率 | % | 46.0 | |||||
检测项目 | 单位 | 1 | 2 | 3 | 最大值 | ||
标干流量 | m3/h | 3800 | 3832 | 3790 | 3832 | ||
臭气浓度 | 无量纲 | 478 | 354 | 416 | 478 |
无组织排放废气监测结果见表12。
表12无组织排放废气监测结果
检测项目 及采样日期 | 单位 | 点位 | 检测结果 | |||
1 | 2 | 3 | 最大值 | |||
非甲烷总烃 (以碳计) 2025.04.01 | mg/m3 | 下风向1# | 0.70 | 0.66 | 0.68 | 0.74 |
下风向2# | 0.74 | 0.71 | 0.65 | |||
下风向3# | 0.58 | 0.59 | 0.53 | |||
车间门外4# | 1.75 | 1.63 | 1.47 | 1.75 | ||
非甲烷总烃 (以碳计) 2025.04.02 | mg/m3 | 下风向1# | 0.60 | 0.70 | 0.67 | 0.76 |
下风向2# | 0.76 | 0.72 | 0.62 | |||
下风向3# | 0.71 | 0.65 | 0.61 | |||
车间门外4# | 1.67 | 1.51 | 1.71 | 1.71 | ||
臭气浓度 2025.04.01 | 无量纲 | 下风向1# | <10 | <10 | <10 | <10 |
下风向2# | <10 | <10 | <10 | |||
下风向3# | <10 | <10 | <10 | |||
臭气浓度 2025.04.02 | 无量纲 | 下风向1# | <10 | <10 | <10 | <10 |
下风向2# | <10 | <10 | <10 | |||
下风向3# | <10 | <10 | <10 |
噪声监测结果见下表13。
表13噪声检测结果
检测点位 | 检测结果dB(A) | |
2025.04.01 | 2025.04.02 | |
昼间 | 昼间 | |
南厂界1# | 58 | 58 |
西厂界2# | 54 | 55 |
北厂界3# | 52 | 57 |
东厂界4# | 58 | 56 |
气象条件 | 2025.04.01昼间:天气无雨(雪),无雷电,风速3.0m/s 2025.04.02昼间:天气无雨(雪),无雷电,风速2.5m/s |
企业环保工作直接由厂长负责。建设合理规范的环保制度,安排员工定期检查和维护环保设施,并保证环保设备的正常使用;积极普及环保知识,提高员工的环保意识。
针对本项目的特点,运行期沧州宝畅包装科技有限公司不设环境检测机构,需要进行的环境监测任务可委托有相关资质的环境监测部门进行。
项目环境保护措施监督检查清单见表14。
表14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措施监督检查清单
内容
要素 | 排放口(编号、名称)/污染源 | 污染物 项目 | 环境保护措施 | 执行标准 | 落实情况 | ||||
大气环境 | 排气筒(DA001)挤出成型、包装工序 | 非甲烷 总烃 | 集气罩+二级活性炭+15m排气筒 | 非甲烷总烃:60mg/m3 非甲烷总烃最低去除效率:90% | 《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13/2322-2016)表1有机化工行业最低去除效率要求,同时满足《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含2024年修改单)表5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 落实 | |||
臭气浓度 | 臭气浓度:2000(无量纲) 15m高排气筒 | 《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中排放标准值要求 | |||||||
无组织 | 非甲烷 总烃 |
/ | 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非甲烷总烃:2.0 mg/m3 | 《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13/2322-2016)表2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 | 落实 | ||||
非甲烷总烃厂区内无组织排放监控点处1h平均浓度值:6mg/m3 监控点处任意一次浓度值:20mg/m3 | 《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表A. 1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限值中特别排放限值 | ||||||||
臭气浓度 | / | 厂界标准值:20(无量纲) | 《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中二级新扩改建标准要求 | ||||||
地表水环境 | 设备冷却水 | / | 定期补充添加,循环使用不外排 | 落实 | |||||
生活污水 | COD、氨氮、SS | 排入防渗化粪池定期清掏用作农肥不外排 | |||||||
声环境 | 厂界 | 等效A声级 | 选用低噪音设备,采用基础减振、厂房隔声、距离衰减等 | 昼间:60dB(A) | 《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 | 落实 | |||
固体废物 | 原材料使用 | 废包装袋 | 一般工业固废间暂存后收集后外售 |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 | 落实 | ||||
挤出成型工序 | 边角料 | 一般工业固废间暂存后收集后外售 | |||||||
不合格品 | |||||||||
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 | 废活性炭 | 收集至危废间暂存后交有资质单位处理 | 《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 (GB18597-2023) | ||||||
办公生活 | 生活垃圾 | 收集后交环卫部门处理 | 《河北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要求 |
10.1.1废气
(1)有组织废气
项目挤出成型工序、包装工序会产生废气,主要污染物为非甲烷总烃、臭气浓度。
挤出成型、包装工序废气经集气罩收集后经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通过15m高排气筒(DA001)排放,排气筒的风量为8000m3/h,年工作2400h,风量为1920×104m3/a。
项目废气排放系数根据《排放源统计调查产排污核算方法和系数手册》中2927日用塑料制品制造行业系数表可知,非甲烷总烃产污系数为2.7千克/吨-产品,项目产品产量重量(含包装)以74t/a,则非甲烷总烃产生量为0.200t/a,集气罩收集效率以90%计,引风机风量8000m3/h,年运行2400h,则非甲烷总烃产生量为0.180t/a,产生速率为0.075kg/h,产生浓度为9.375mg/m3,废气收集后经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处理效率 90%),处理后有组织非甲烷总烃排放量为0.018t/a,排放速率为0.008kg/h,排放浓度为0.938mg/m3。排气筒(DA001)非甲烷总烃排放满足《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13/2322-2016)表1有机化工行业最低去除效率要求,同时满足《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含2024年修改单)表5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项目在生产过程中会产生部分恶臭气体,以臭气浓度计,根据企业提供数据,使用过程中能勉强辨别出臭味的品质,依据《恶臭强度6级表示法》规定,恶臭强度为3。依据耿静等于2014年8月在城市环境与城市生态发表的《臭气强度与臭气浓度之间的定量关系》,恶臭强度为3时,臭气浓度值为617(无量纲)。废气经(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废气处理装置处理后经1根15m高排气筒,臭气浓度排放值100(无量纲)。恶臭强度6级表示法及臭气强度与臭气浓度之间的定量关系见下表,摘自《臭气强度与臭气浓度之间的定量关系》。臭气强度测定采用日本的6级强度测试法,将人对气体的嗅觉感觉划分为0~5级。本项目经集气罩+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臭气浓度排放浓度约为100(无量纲),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标准。
(2)无组织废气
项目生产在密闭车间内进行,采取了相应的废气收集治理措施,但在生产过程中仍不可避免会有少量非甲烷总烃,未被收集的非甲烷总烃以无组织形式排放。非甲烷总烃无组织排放量0.02t/a。厂界处无组织排放臭气浓度为15(无量纲)。
项目废气排放量较小,无组织非甲烷总烃排放厂界处满足《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13/2322-2016)表2中其他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非甲烷总烃无组织排放厂区内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表A.1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限值中特别排放限值。厂界臭气浓度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中二级标准要求。
无组织废气排放对周边环境影响较小。
10.1.2废水
项目设备冷却水定期补充添加,循环使用不外排。项目生活污水产生量为80m3/a,其中COD:350mg/L,产生量0.028t/a,SS:200mg/L,产生量0.016t/a,BOD5:60mg/L,产生量0.0048t/a、氨氮:30mg/L,产生量0.0024t/a,生活污水水质简单,生活污水排入防渗化粪池定期清掏用作农肥不外排。
综上,项目废水处理措施可行。
10.1.3噪声
本项目噪声主要为挤出机、包装机、空压机和风机等设备产生的噪声,声级值在70~90dB(A)之间。通过厂区合理布局,选用低噪声设备,采取基础减振,厂房隔声等措施后,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2类标准。
10.1.4固废
原材料使用过程中对原材料拆包产生废包装袋,属于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年产生量为0.1t/a,收集至一般工业固废间暂存后外售。
挤出成型工序产生边角料,属于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年产生量为0.1t/a,一般工业固废间暂存,收集至一般工业固废间暂存后外售。检验工序产生不合格品,属于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年产生量为0.1t/a,一般工业固废间暂存,收集至一般工业固废间暂存后外售。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产生的废活性炭,为危险废物,按要求收集至危废间暂存后交有资质单位处理。
办公生活产生生活垃圾,项目劳动定员为5人,年工作300天,按每人每天0.5kg计算,生活垃圾产生量0.75t/a,收集后交环卫部门处理。
10.1.5总量控制
项目环评及批复建议总量控制指标:COD:0t/a,NH3-N:0t/a,SO2:0t/a,NOx:0t/a,非甲烷总烃:1.152t/a。经检测,项目污染物物排放量为:非甲烷总烃:0.053t/a,满足总量控制要求。项目设备冷却水定期补充添加,循环使用不外排;生活污水排入防渗化粪池定期清掏用作农肥不外排。
10.1.6本项目对环境的影响及建设的可行性结论
项目符合“三线一单”管控要求,通过环境环境影响和保护措施分析,污染物治理措施有效,外排污染物均可达标排放,符合总量控制要求,对周围环境的影响较小。从生态环境保护角度分析,项目建设可行。
经检测,项目DA001出口废气中,非甲烷总烃(以碳计)最大小时均值排放浓度为4.41mg/m3,满足《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2-2015,含2025年修改单)中表5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非甲烷总烃浓度≤60mg/m3),非甲烷总烃最低去除效率为40.7%,不满足《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13/2322-2016)表1中有机化工业最低去除效率标准要求(非甲烷总烃最低去除效率≥90%),因非甲烷总烃去除效率不达标,加测车间有机废气浓度。臭气浓度最大排放浓度为478(无量纲),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1993)表2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要求(臭气浓度≤2000(无量纲))。
厂界无组织废气中,非甲烷总烃(以碳计)最高排放浓度为0.76mg/m3,满足《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13/2322-2016)表2中其他企业标准限值要求(非甲烷总烃浓度≤2.0mg/m3);臭气浓度最大排放浓度为<10(无量纲),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1993)中表1二级新扩改建标准要求(臭气浓度≤20(无量纲))。
车间无组织废气中,非甲烷总烃(以碳计)最高排放浓度为1.75mg/m3,满足《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 13/2322-2016)表3中生产车间或生产设备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要求(非甲烷总烃≤4.0mg/m3)同时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 37822-2019)表A.1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限值要求(厂房外监控点处1h平均浓度值≤6mg/m3;厂房外监控点处任意一次浓度值≤20mg/m3)。
经检测,该项目厂界昼间噪声最大值为58dB(A),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2008)表1中2类标准限值要求(昼间≤60dB(A))。
沧州宝畅包装科技有限公司塑料制品生产项目执行了环保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的“三同时”制度,按照有关规定建立了相关环境保护管理制度,环保设施正常运转,建议通过环保竣工项目验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