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名称:沧州洁源顺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联系人:张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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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设施
验收报告
项目名称 :沧县霞盛汽车配件厂(个体工商户)汽车配件加工项目
建设单位(盖章):沧县霞盛汽车配件厂(个体工商户)
编制单位:沧县霞盛汽车配件厂(个体工商户)
编制日期:2025年3月
承诺书
我单位郑重承诺《沧县霞盛汽车配件厂(个体工商户)汽车配件加工项目竣工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报告》中内容、附件均真实有效,本单位自愿承担相应责任。报告内容不涉及国家机密和个人隐私,同意报告全文公示。
特此承诺!
沧县霞盛汽车配件厂(个体工商户)
2025年3月
目 录
沧县砚霞汽车配件厂(现变更为沧县霞盛汽车配件厂(个体工商户))位于河北省沧州市沧县李天木镇皂坡村沧东汽车配件产业园,厂址中心地理坐标为:北纬:38°20'38.126",东经:117°1'8.175"。项目类别属于C3670汽车零部件及配件制造。公司实际投资2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10万元,占总投资的5%,建设规模为年产制动挡尘盘240万片。
该公司于2023年10月委托九河(天津)生态环境科技有限公司编制《沧县霞盛汽车配件厂(个体工商户)汽车配件加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2023年11月3日,《沧县霞盛汽车配件厂(个体工商户)汽车配件加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通过沧县行政审批局审批,批复文件号:沧县行审(环)字【2023】096号。该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于2025年3月1日通过沧州坤樾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检测,报告编号:CZKY(验)【2025】第02067号,检测报告编号:CZKY(检)【2025】第02067号。本项目于2025年2月15日取得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回执,编号:92130921MACRP2C015001X。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管理办法》(国家环保总局13号令)等相关规定,按照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三同时”制度的要求,沧县霞盛汽车配件厂(个体工商户)于2025年3月开展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工作,并根据企业的环评资料、建设项目工程竣工环境保护“三同时”验收登记表、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表等资料,本着客观、公正、全面、规范的原则,编制了《沧县霞盛汽车配件厂(个体工商户)汽车配件加工项目竣工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报告》。
验收报告的主要结论:沧县霞盛汽车配件厂(个体工商户)汽车配件加工项目经环保设施处理后,各项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项目产生的环境影响可以保证区域满足相应功能区要求,项目的建设符合验收文件的要求。
国家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5.01.01实施;
(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16.09.01实施;;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08.06.01实施;
(4)《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6.01.01实施;
(5)《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防治法》,1997.03.01实施;
(6)《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修订)》,2005.04.01实施;
(7)《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修订)》,2008.04.01实施;
(8)《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修订)》,2012.07.01实施;
(9)《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2009.01.01实施;
(10)《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8.01.01实施;
(11)《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修订)》,2013.12.07实施;
(12)国务院令第682号《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2017.10.1实施;
(1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第9号文《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 (2013年修正)》,2013.02.16发布。
河北省有关环境保护法规、规章
《河北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修改)》,2005.01.09实施;
《河北省环境保护条例》,2005.01.01实施;
《河北省环境敏感区支持、限制及禁止建设项目名录(2005年修订版)》;
《河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1997.10.25实施;
《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2016.03.01实施;
《河北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2015.06.01实施;
《河北省减少污染物排放条例》,2009.05.27实施;
河北省环境保护厅冀环办发[2010]250号文《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审核报告编制要点》的通知,2010.12.21发布;
河北省环保厅冀环评(2013)232号《河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环保管理的通知》,2013.07.17发布;
(10)、河北省人民政府冀政〔2012〕24号《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保护工作的决定》,2012.04.09发布;
(11)、《河北省环境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办法》(河北省人民政府令第2号),2015.11.12。
环境保护相关规章及文件
(1)《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产能过剩行业结构调整的通知》,国发[2016]11号;
(2)《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2013修正),国家发改委第21号,2013.2.16;
(3)《国家环境保护“十三五”规划基本思路》,2015.7.31;
(4)《国务院关于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35号文;
(5)《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17.9.1;
(6)《关于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公告》,环保部公告2013年第14号;
(7)《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影响评价管理防范环境风险的通知》(环发[2012]77号);
(8)《关于切实加强风险防范严格环境影响评价管理的通知》(环发[2012]98号);
(9)《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环发[2015]4号),2015.1.09;
(10)《关于开展涉及易燃易爆危险品建设项目环境风险排查和整改的通知》,环办〔2010〕111号;
(11)《转发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进一步深化环评审批制度改革意见的通知》,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5.10.13;
(12)关于印发《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政府信息公开指南(试行)》的通知,环办[2013]103号;
(13)关于印发《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审核及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环发[2014]197号;
(14)关于印发《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开机制方案》的通知,环发[2015]162号,2015.12.10。
(15)《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环保管理的通知》河北省环境保护厅冀环评[2013]232号文;
(16)《关于进一步改革和优化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核定工作的通知》,冀环总[2014]283号;
(17)《国家重点监控企业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试行)》和《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监督性监测 及信息公开办法(试行)》的通知,冀环办发[2013]242号;
(18)环境保护部(2017年第43号)关于发布《建设项目危险废物环境影响评价指南》的公告,2017.10.1施行。
(19)《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2010年12月修正版);
(20)《企业自主环保验收管理指导意见》2017年10月。
(1)环境保护部办公厅环办环评函[2017]1529号关于公开征求《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指南污染影响类(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2017年9月29日。
(1)沧县行政审批局以沧县行审(环)字[2023]096号文件出具了《关于沧县霞盛汽车配件厂(个体工商户)汽车配件加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审批意见》,2023年11月3日。
(1)项目名称:汽车配件加工项目
(2)建设单位:沧县霞盛汽车配件厂(个体工商户)
(3)建设性质:新建
(4)项目投资:本项目总投资2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10万元,占总投资额的5%。
(5)建设地点:沧县霞盛汽车配件厂(个体工商户)位于河北省沧州市沧县李天木镇皂坡村沧东汽车配件产业园,厂址中心地理坐标为:北纬:38°20'38.126",东经:117°1'8.175"。
(6)建设规模:年产制动挡尘盘240万片。
(7)劳动定员及工作制度:本项目劳动定员4人,年生产时间300天,白班制,每班8小时。
(8)占地面积:项目占地面积2400m2,项目主要建设内容见表1。
表1主要建设内容表
名称 | 建设内容 | |
主体工程 | 生产车间 | 1座,建筑面积1000m2,主要进行制动挡尘盘生产,原料、成品存储于车间。 |
储运工程 | 危废间 | 1座,建筑面积10m2,主要用于危险固废暂存,位于车间内。 |
一般工业固废间 | 1座,建筑面积20m2,主要用于一般工业固废暂存,位于车间内。 | |
辅助工程 | 办公区 | 2座,建筑面积500m2,主要用于行政办公。 |
公用 工程 | 供水 | 项目用水当地供水管网提供。 |
供电 | 项目用电由当地供电系统提供。 | |
供热 | 项目生产用热由电提供。冬季供暖采用电供暖。 | |
环保 工程 | 废气 | 项目打砂工序废气经集气管道收集经布袋除尘器处理后1根15m排气筒(DA001)排放。喷涂废气经喷室收集后与由集气罩收集后的烘干废气共经过滤棉+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15m排气筒(DA002)排放。 |
废水 | 项目无生产废水排放;生活废水排入防渗化粪池,定期清掏,不外排。 | |
噪声 | 基础减振、厂房隔声、合理布局、距离衰减等。 | |
固废 | 打砂工序废砂和锈渣、冲压边角料和布袋除尘器产生的除尘灰暂存于一般工业固废间,集中收集后外售;不合格产品返回喷涂工序重新喷涂;生活垃圾送环卫部门指定地点处置;废水性漆桶、漆渣、废过滤棉、废活性炭、废液压油、废液压油桶暂存于危废间,定期交由有资质单位处置处理。 |
3.2 主要生产设备
本项目主要生产设备见表2
表2 主要生产设备一览表
设备 | 型号 | 单位 | 数量 | |
1 | 冲床 | / | 台 | 3 |
2 | 打砂机 | / | 台 | 2 |
3 | 静电熔漆设备 | / | 套 | 1 |
4 | 烤箱 | 电烤箱 | 台 | 2 |
3.3 主要原辅材料及能源消耗
本项目主要原辅材料及能源消耗见表3
表3 主要原辅材料及能源消耗一览表
名称 | 用量 | 单位 | 来源 | |
原料 | 半成品配件 | 240 | 万片/a | 外购 |
水性漆 | 15 | t/a | 外购,桶装 | |
能源 | 新鲜水 | 85 | m³/a | 由当地供水管网提供 |
电 | 5 | 万KW·h/a | 由当地供电所提供 |
3.4 公用工程
(1)给排水
给水:
①给水
项目主要为生产用水和生活用水。项目生产用水为水性漆稀释水,稀释比例为4:1,则稀释水用量为0.017m3/d(5m3/a),根据河北省《生活与服务业用水定额》(DB13/T5450.1-2021)中规定的用水标准,项目劳动定员4人,用水量20m3/人·年计算,则生活用水量为0.27m3/d(80m3/a)。用水由当地供水管网提供,水质、水量可满足项目用水需要。
②排水
项目无生产废水排放;生活废水主要为职工盥洗废水,生活废水产生系数按0.8计,则项目生活废水产生量为0.21m3/d(64m3/a),生活废水排入防渗化粪池,定期清掏,不外排。
项目水平衡图见图1
图1 项目水平衡图 单位:m³/d
(2)供电
项目用电依托当地市政工程,由当地供电管网提供,年用电量为5万kW·h,厂区设1座100KVA变压器。
(3)供热
项目生产用热由电提供。冬季供暖采用电供暖。
本项目生产工艺流程及产污节点:
工艺说明:
1、冲床冲压:半成品配件由冲床进行冲压成型。
2、打砂机打砂:利用打砂机去掉半成品配件表面的锈迹。
3、浸漆:根据客户要求,工件经静电熔漆设备进行喷漆。
4、烘干:喷漆后的工件经电烤箱加热固化,形成亮丽的保护层,使产品色泽光亮。
5、检验打包:工件进行人工检验打包即为成品。
6、成品入库:成品存放入仓库。
3.6.1废气
项目打砂机打砂工序废气经集气管道收集经布袋除尘器处理后经15m排气筒排放。喷涂废气经喷室收集后与由集气罩收集后的烘干废气经过滤棉+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15m排气筒排放。未收集的废气,在密闭车间内无组织排放。
3.6.2废水
项目生产用水为水性漆稀释水进入原料,无生产废水外排;生活废水主要为职工盥洗废水,生活废水排入防渗化粪池,定期清掏,不外排。
3.6.3固废
项目固体废物主要为打砂工序废砂和锈渣、冲压边角料和布袋除尘器产生的除尘灰暂存于一般工业固废间,集中收集后外售。不合格产品返回喷涂工序重新喷涂;生活垃圾送环卫部门指定地点处置;废过滤棉、废活性炭、废水性漆桶、漆渣、废液压油、废液压油桶暂存于危废间,定期交由有资质单位处置处理。
综上所述,以上固废均得到有效处理与处置,对周围环境影响较小。
项目设备运行产生噪声,采取了厂房隔声、合理布局;采用低噪声设备,基础减振等降噪措施,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
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的值为:COD:0t/a、SO2:0t/a、NOX:0t/a、NH3-N:0t/a。
一、同意“沧县砚霞汽车配件厂 ”汽车配件加工项目建设。本表作为该项目工程设计和环境管理的依据。
二、本批复仅为环境保护管理依据,不涉及国土、规划、安监等部门的管理要求,你公司应依法办理以上部门相关手续。
三、该项目建设性质为新建,选址位于河北省沧州市沧县李天木镇皂坡村沧东汽车配件产业园。总投资2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10万元,用地面积2400㎡。该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技术政策。
四、施工期:本项目租赁现有闲置的厂房进行建设,不存在土建工程施工,仅为设备安装,不存在施工扬尘,施工噪声随工程结束而结束。
五、项目运营期按照此报告表中工程内容建设并落实各项污染防治措施,确保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1.废气:项目打砂机打砂工序废气经集气管道收集经布袋除尘器处理后经15m排气筒排放。喷涂废气经喷室收集后与由集气罩收集后的烘干废气经过滤棉+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15m排气筒排放。有组织颗粒物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颗粒物二级标准,有组织颗粒物排放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颗粒物(染料尘)二级标准,有组织非甲烷总烃排放满足《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13/2322-2016)表1中表面涂装业排放限值要求;未收集的废气,在密闭车间内无组织排放。厂界无组织非甲烷总烃浓度满足《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 13/2322—2016)表2中其他企业非甲烷总烃边界限值要求;厂区无组织非甲烷总烃浓度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中表A.1厂区内VOCs无组织特别排放限值要求。无组织颗粒物排放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厂界颗粒物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2废水:项目生产用水为水性漆稀释水进入原料,无生产废水外排;生活废水主要为职工盥洗废水,生活废水排入防渗化粪池,定期清掏,不外排。3、噪声:项目设备运行产生噪声,采取了厂房隔声、合理布局;采用低噪声设备,基础减振等降噪措施,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4、固废:项目固体废物主要为打砂工序废砂和锈渣、冲压边角料和布袋除尘器产生的除尘灰暂存于一般工业固废间,集中收集后外售。不合格产品返回喷涂工序重新喷涂;生活垃圾送环卫部门指定地点处置;废过滤棉、废活性炭、废水性漆桶、漆渣、废液压油、废液压油桶暂存于危废间,定期交由有资质单位处置处理。
六、项目总量控制指标: COD: 0t/a,NH3-N: 0t/a:SO2 :0t/a,NOx :0t/a。
七、该项目建成后须报沧州市生态环境局沧县分局,达到环保相关要求后方可正式投产使用。
表4 项目建设实施情况一览表
项目 | 实际建设情况 | 是否与环评一致 |
项目名称 | 汽车配件加工项目 | 一致 |
建设单位 | 沧县霞盛汽车配件厂(个体工商户) | 不一致 |
建设地点 | 沧县李天木镇皂坡村沧东汽车配件产业园 | 一致 |
占地面积 | 2400㎡ | 一致 |
建设内容与平面布置 | 厂区内进行分区,项目厂区内北侧为生产车间,南侧为2间办公室,危废间和一般固废间在生产车间东南侧。 | 一致 |
建设规模 | 年产制动挡尘盘240万片 | 一致 |
工程总投资(万元) | 200 | 一致 |
环保投资(万元) | 10 | 一致 |
劳动定员及工作制度 | 项目劳动定员4人,年生产时间300天,白班制,每班8小时。 | 一致 |
表5 主要设备一览表
序号 | 设备 | 型号 | 单位 | 数量 | 是否与环评一致 |
1 | 冲床 | / | 台 | 3 | 实际建设1台 |
2 | 打砂机 | / | 台 | 2 | 实际建设1台 |
3 | 静电熔漆设备 | / | 套 | 1 | 实际建设浸漆设备1套 |
4 | 烤箱 | 电烤箱 | 台 | 2 | 一致 |
表6 主要原辅材料一览表
类别 | 名称 | 用量 | 单位 | 来源 |
原料 | 半成品配件 | 240 | 万片/a | 外购 |
水性漆 | 15 | t/a | 外购,桶装 | |
能源 | 新鲜水 | 85 | m³/a | 由当地供水管网提供 |
电 | 5 | 万KW·h/a | 由当地供电所提供 |
与环评一致。
项目主要为生产用水和生活用水。项目生产用水为水性漆稀释水,稀释比例为4:1,则稀释水用量为0.017m3/d(5m3/a),根据河北省《生活与服务业用水定额》(DB13/T5450.1-2021)中规定的用水标准,项目劳动定员4人,用水量20m3/人·年计算,则生活用水量为0.27m3/d(80m3/a)。用水由当地供水管网提供,水质、水量可满足项目用水需要。
②排水
项目无生产废水排放;生活废水主要为职工盥洗废水,生活废水产生系数按0.8计,则项目生活废水产生量为0.21m3/d(64m3/a),生活废水排入防渗化粪池,定期清掏,不外排。
项目水平衡图。
项目水平衡图 单位:m³/d
(2)供电
项目用电依托当地市政工程,由当地供电管网提供,年用电量为5万kW·h,厂区设1座100KVA变压器。
(3)供热
项目生产用热由电提供。冬季供暖采用电供暖。
4.6.1废气
项目打砂机打砂工序产生废气,主要污染因子为颗粒物,废气经集气管道收集+经布袋除尘器处理后,经1根15m高排气筒排放。烘干废气密闭收集与浸漆废气经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15m排气筒排放。未被收集的废气车间密闭无组织排放。
4.6.2废水
项目无生产废水排放;生活废水主要为职工盥洗废水,生活废水排入防渗化粪池,定期清掏,不外排。
4.6.3噪声
项目设备运行产生噪声,采取了厂房隔声、合理布局;采用低噪声设备,基础减振等降噪措施,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
4.6.4固废
项目固体废物主要为打砂工序废砂和锈渣、冲压边角料和布袋除尘器产生的除尘灰暂存于一般工业固废间,集中收集后外售。不合格产品返回喷涂工序重新喷涂;生活垃圾送环卫部门指定地点处置;废过滤棉、废活性炭、废水性漆桶、漆渣、废液压油、废液压油桶暂存于危废间,定期交由有资质单位处置处理。
依照环评结论,项目建设严格执行“三同时”制度,各项污染源治理设施实际已按照环评及最新环保要求完成建设。
污染物排放总量与环评一致,未发生变化,污染物实际排放量为:COD:0t/a、NH3-N:0t/a、SO2:0t/a 、NOx:0t/a。
项目所在区域范围内无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国家重点保护文物或历史文化保护地,也无社会关注的具有历史、科学、民族、文化意义的保护地。环境保护对象及保护目标见表7。
表7 环境保护对象及保护目标一览表
坐标(°) | 环境保护目标 | 方位 | 距离(m) | 保护对象 | 保护级别 | ||
经度 | 纬度 | ||||||
大气环境 | 117.019479 | 38.344218 | 皂坡村 | 东 | 70m | 居民 |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二级标准及其修改单;非甲烷总烃执行《环境空气质量 非甲烷总烃限值》(DB13/1577-2012)表1中二级标准 |
五、验收监测执行标准
运营期:项目打砂机打砂工序颗粒物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颗粒物二级标准;喷涂工序颗粒物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颗粒物(染料尘)二级标准;喷涂、烘干工序非甲烷总烃排放执行《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13/2322-2016)表1中表面涂装业排放限值要求;非甲烷总烃无组织排放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 37822-2019)表A.1特别排放限值和《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13/2322-2016)表2中其他企业非甲烷总烃边界限值要求。厂界无组织颗粒物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厂界颗粒物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
污染物排放标准值见表8。
表8污染物排放标准
污染源 | 污染物 | 标准值 | 标准来源 | ||
打砂机打砂工序 | 有组织颗粒物 | 排放浓度(mg/m3) | 120 |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颗粒物二级标准 | |
排放速率(kg/h) | 3.5 | ||||
排气筒高度(m) | 15 | ||||
喷涂工序 | 有组织颗粒物 | 排放浓度(mg/m3) | 18 |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颗粒物(染料尘)二级标准 | |
排放速率(kg/h) | 0.51 | ||||
排气筒高度(m) | 15 | ||||
有组织非甲烷总烃 | 排放浓度(mg/m3):60 最低去除效率(%):70 排气筒高度(m):15 | 《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13/2322-2016)表1中表面涂装业排放限值要求 | |||
烘干工序 | 有组织非甲烷总烃 | ||||
厂界无组织 | 颗粒物 | 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mg/m3) | 1.0 |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厂界颗粒物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 | |
非甲烷总烃 | 厂界 无组织 | 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mg/m3) | 2.0 | 《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DB 13/2322—2016表2中其他企业非甲烷总烃边界限值要求 | |
厂区内 无组织 | 监控点处1 h平均浓度值(mg/m3) | 6 | 《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表A.1厂区VOCs无组织特别排放限值 | ||
监控点处任意一次浓度值(mg/m3) | 20 |
5.2 噪声标准
施工期施工噪声执行《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运营期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见表9。
表9项目噪声执行标准一览表
类别 | 污染物名称 | 标准值 | 单位 | 标准来源 | |||
噪声 | 施工期噪声 | 昼间 | 70 | dB(A) | 《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 | ||
夜间 | 55 | ||||||
营运期噪声 | 昼间 | 60 | dB(A) | 《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 | |||
夜间 | 50 |
5.3.1环境空气质量
根据河北省生态环境厅发布的《2022年河北省生态环境状况公报》和沧州市生态环境局发布的《2022年沧州市生态环境状况公报》,沧州市2022年空气质量情况见表10。
表10环境空气质量标准
污染物 | 年评价指标 | 标准值μg/m3 | 现状浓度μg/m3 | 占标率 % | 达标情况 |
SO2 | 年平均浓度 | 60 | 9 | 15 | 达标 |
NO2 | 年平均浓度 | 40 | 30 | 75 | 达标 |
PM10 | 年平均浓度 | 70 | 67 | 95.7 | 达标 |
PM2.5 | 年平均浓度 | 35 | 39 | 111.4 | 不达标 |
CO | 24小时平均浓度 | 4000 | 1100 | 27.5 | 达标 |
O3 | 日最大8小时平均浓度 | 160 | 170 | 106.3 | 不达标 |
根据《2022年河北省生态环境状况公报》和沧州市生态环境局发布的《2022年沧州市生态环境状况公报》,沧州环境空气SO2、NO2、PM10、PM2.5年均值分别为9µg/m3,30µg/m3,67µg/m3,37µg/m3,CO日均浓度95百分位数为1.1mg/m3,O38小时平均浓度90百分位数为1704µg/m3。SO2、NO2、PM10、CO满足《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二级标准及2018年修改单(公告2018年第29号)中相关规定,PM2.5、O3不能满足《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二级标准及2018年修改单(公告2018年第29号)中相关规定,根据《环境空气质量评价技术规范(试行)》(HJ 663-2013),判定项目所在区域为环境空气质量不达标区域,不达标因子为PM2.5、O3。
项目喷涂、烘干过程中会产生有机废气,主要污染物以非甲烷总烃。项目特征污染物为非甲烷总烃。非甲烷总烃引用“沧县洪娟塑料制品厂年产塑料制品150万个项目环境空气现状检测报告”(ZJC/HP202104020)中的数据,监测时间为2021年5月12日~5月14日,监测点位为沧县洪娟塑料制品厂厂区(距本项目2.08km)。监测数据在其有效期内,且满足建设项目周边5km范围内的近3年的现有监测数据要求,可作为本项目现状监测数据引用。
①其他监测因子
非甲烷总烃。
②监测点位
项目其他污染物补充监测点位见下表。
表11其他污染物补充监测点位信息表
监测点名称 | 监测点 | 监测因子 | 监测时段 | 相对厂址方位 | 相对厂界 距离/(km) | |
经度 | 纬度 | |||||
沧县洪娟塑料制品厂厂区 | 117.018001° | 38.325259° | 非甲烷总烃 | 2021年5月12日~5月14日 | SW | 2.08 |
③监测时段与频次
监测3天。非甲总烃监测1小时平均浓度。
④其他污染物现状监测结果
其他污染物现状监测结果见表3-3。
表12其他污染物环境质量现状(监测结果)表
监测点名称 | 监测点 | 监测因子 | 评价标准 (mg/m3) | 监测浓度范围(mg/m3) | 最大浓度占标率% | 超标率 % | 达标情况 | |
经度 | 纬度 | |||||||
沧县洪娟塑料制品厂厂区 | 117.018001° | 38.325259° | 非甲烷总烃 | 2.0 | 0.59~0.82 | 41% | 0 | 达标 |
由分析结果可知,非甲烷总烃浓度满足河北省《环境空气质量 非甲烷总烃限值》(DB13/1577-2012)二级标准。
5.3.2声环境
本项目为新建项目,厂界外周边50米范围内不存在声环境保护目标,无需进行现状监测。
该项目验收监测的分析方法及仪器见下表13。
表13废气检测分析方法及所用仪器
分析方法 | 仪器名称及编号 | 检出限 | |
非甲烷总烃 (以碳计) | 《固定污染源废气 总烃、甲烷和非甲烷总烃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 HJ 38-2017 | TW-3200D低浓度烟尘(气)测试仪(CZKY-YQ150) JZ-1真空气体采样箱(CZKY-YQ102) GC9790II气相色谱仪(CZKY-YQ035) | 0.07mg/m3 |
检测项目 | 分析方法 | 仪器名称及编号 | 检出限 |
非甲烷总烃 (以碳计) | 《环境空气 总烃、甲烷和非甲烷总烃的测定 直接进样-气相色谱法》HJ 604-2017 | JZ-1真空气体采样箱(CZKY-YQ108、YQ109、YQ110、YQ111) FYF-1轻便三杯风向风速表(CZKY-YQ097) GC9790II气相色谱仪(CZKY-YQ035) | 0.07mg/m3 |
低浓度颗粒物 | 《固定污染源废气 低浓度颗粒物的测定 重量法》HJ 836-2017 | TW-3200D低浓度烟尘(气)测试仪(CZKY-YQ150) 101-1EBS电热鼓风干燥箱(CZKY-YQ028) HF-5KW恒温恒湿室(CZKY-YQ038) AUW220D电子天平(CZKY-YQ036)COS-03-SJLY温湿度记录仪(CZKY-YQ080) | 1.0mg/m3 |
总悬浮颗粒物 | 《环境空气 总悬浮颗粒物的测定 重量法》HJ 1263-2022 | TW-2200D大气/TSP综合采样器(CZKY-YQ105、YQ106、YQ107) FYF-1轻便三杯风向风速表(CZKY-YQ097) DYM3空盒气压表(CZKY-YQ098) AUW220D电子天平(CZKY-YQ036) HF-5KW恒温恒湿室(CZKY-YQ038) | 7μg/m3 |
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 | 《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2008 | FYF-1轻便三杯风向风速表(CZKY-YQ097) AWA5688多功能声级计(CZKY-YQ099) AWA6221A声校准器(CZKY-YQ100) | — |
6.2 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
本次监测采样及样品分析均严格按照《环境监测技术规范》等要求进行,实施全程序质量控制。具体质控要求如下:
1、生产处于正常。监测期间生产在75%及以上额定生产负荷的工况下稳定运行,各污染治理设施运行基本正常。
2、合理布设监测点位,保证各监测点位布设的科学性和可比性。
3、废气监测
废气监测的质量保证按照国家环保局发布的《环境监测技术规范》要求进行全过程质量控制。废气监测仪器均符合国家有关标准或技术要求,监测前对使用的仪器均进行校准。
4、噪声监测
按《环境监测技术规范》有关要求,声级计测量前后均进行校准。
5、监测分析方法采用国家颁布标准(或推荐)分析方法,监测人员经考核并持有合格证书及本公司上岗证,所有监测仪器经计量部门检定并在有效期内。
6、监测数据严格实行三级审核制度。
监测期间,企业正常运行,生产负荷为75%,符合监测工况要求。
有组织废气监测结果见表14。
表14有组织废气监测结果
及采样日期 | 检测项目 | 单位 | 检测结果 | ||||
1 | 2 | 3 | 均值 | ||||
打砂机打砂工序DA001出口(15m) 2025.02.17 | 标干流量 | m3/h | 3726 | 3768 | 3709 | 3734 | |
低浓度颗粒物 | 排放浓度 | mg/m3 | 4.4 | 4.9 | 3.5 | 4.3 | |
排放速率 | kg/h | 0.016 | 0.018 | 0.013 | 0.016 | ||
打砂机打砂工序DA001出口(15m) 2025.02.18 | 标干流量 | m3/h | 3649 | 3681 | 3648 | 3659 | |
低浓度颗粒物 | 排放浓度 | mg/m3 | 4.6 | 4.0 | 5.4 | 4.7 | |
排放速率 | kg/h | 0.017 | 0.015 | 0.020 | 0.017 | ||
浸漆、烘干工序DA002进口 2025.02.17 | 标干流量 | m3/h | 2340 | 2375 | 2331 | 2349 | |
非甲烷总烃(以碳计)浓度 | mg/m3 | 16.6 | 14.7 | 15.4 | 15.6 |
检测点位 及采样日期 | 检测项目 | 单位 | 检测结果 | ||||
1 | 2 | 3 | 均值 | ||||
浸漆、烘干工序DA002出口(15m) 2025.02.17 | 标干流量 | m3/h | 2610 | 2623 | 2679 | 2637 | |
非甲烷总烃 (以碳计) | 排放浓度 | mg/m3 | 8.73 | 7.98 | 6.89 | 7.87 | |
排放速率 | kg/h | 0.023 | 0.021 | 0.018 | 0.021 | ||
非甲烷总烃去除效率 | % | 43.3 | |||||
浸漆、烘干工序DA002进口 2025.02.18 | 标干流量 | m3/h | 2304 | 2354 | 2304 | 2321 | |
非甲烷总烃(以碳计)浓度 | mg/m3 | 15.6 | 14.9 | 14.1 | 14.9 | ||
浸漆、烘干工序DA002出口(15m) 2025.02.18 | 标干流量 | m3/h | 2566 | 2591 | 2538 | 2565 | |
非甲烷总烃 (以碳计) | 排放浓度 | mg/m3 | 7.01 | 6.60 | 7.71 | 7.11 | |
排放速率 | kg/h | 0.018 | 0.017 | 0.020 | 0.018 | ||
非甲烷总烃去除效率 | % | 47.2 |
7.2.2无组织废气监测结果
无组织废气监测结果见表15。
表15无组织废气监测结果
检测项目 及采样日期 | 单位 | 点位 | 检测结果 | |||
1 | 2 | 3 | 最大值 | |||
总悬浮颗粒物 2025.02.17 | μg/m3 | 下风向1# | 419 | 423 | 427 | 433 |
下风向2# | 421 | 429 | 433 | |||
下风向3# | 420 | 426 | 428 | |||
总悬浮颗粒物 2025.02.18 | μg/m3 | 下风向1# | 421 | 426 | 432 | 434 |
下风向2# | 425 | 434 | 434 | |||
下风向3# | 427 | 424 | 431 | |||
非甲烷总烃 (以碳计)2025.02.17 | mg/m3 | 下风向1# | 0.67 | 0.72 | 0.78 | 0.89 |
下风向2# | 0.85 | 0.89 | 0.85 | |||
下风向3# | 0.77 | 0.74 | 0.75 | |||
车间门口4# | 1.80 | 1.75 | 1.70 | 1.80 | ||
非甲烷总烃 (以碳计)2025.02.18 | mg/m3 | 下风向1# | 0.60 | 0.51 | 0.64 | 0.81 |
下风向2# | 0.79 | 0.81 | 0.77 | |||
下风向3# | 0.75 | 0.66 | 0.64 | |||
车间门口4# | 1.74 | 1.69 | 1.59 | 1.74 |
监测点位布设示意图:
噪声监测结果见下表16。
表16噪声检测结果
检测结果dB(A) | ||
2025.02.17 | 2025.02.18 | |
昼间 | 昼间 | |
东厂界1# | 59 | 58 |
南厂界2# | 59 | 51 |
气象条件 | 2025.02.17昼间:天气无雨(雪),无雷电,风速2.0m/s 2025.02.18昼间:天气无雨(雪),无雷电,风速2.1m/s | |
备注 | 西、北两侧紧邻企业,不具备检测条件 |
八、环境管理状况及检测计划
企业环保工作直接由厂长负责。建设合理规范的环保制度,安排员工定期检查和维护环保设施,并保证环保设备的正常使用;积极普及环保知识,提高员工的环保意识。
针对本项目的特点,运行期沧县霞盛汽车配件厂(个体工商户)不设环境检测机构,需要进行的环境监测任务可委托有相关资质的环境监测部门进行。
项目环境保护措施监督检查清单一览表见表17。
表17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措施监督检查清单一览表
要素 | 排放口(编号、 名称)/污染源 | 污染物项目 | 环境保护措施 | 执行标准 | ||||
大气环境 | 打砂机打砂工序DA001 | 颗粒物 | 集气管道+布袋除尘器+15m高排气筒DA001排放 | 最高允许排放浓度:120mg/m3 最高排放速率3.5kg/h |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颗粒物二级标准 | |||
喷涂工序DA002 | 颗粒物 | 喷室 | 过滤棉+二级活性炭设备+15m排气筒(DA002)排放 | 最高允许排放浓度:18mg/m3 最高排放速率0.51kg/h |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颗粒物(染料尘)二级标准 | |||
非甲烷总烃 | 最高允许排放浓度60mg/m³、最低去除效率70% | 《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13/2322-2016)表1中表面涂装业排放限值要求 | ||||||
烘干工序DA002 | 非甲烷总烃 | 集气罩 | ||||||
厂界无组织 | 非甲烷总烃 | 车间密闭 | 2.0mg/m3 | 《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DB 13/2322—2016)表2中其他企业非甲烷总烃边界限值要求 | ||||
颗粒物 | 1.0mg/m3 |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厂界颗粒物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 | ||||||
厂房外设置监控点 | 监控点处1h平均浓度值 | 非甲烷总烃 | 车间密闭,加强管理,规范操作 | 监控点处1h平均浓度值6mg/m3 | 《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表A.1厂区内VOCs无组织特别排放限值 | |||
监控点处任意一次浓度值 | 监控点处任意一次浓度值20mg/m3 | |||||||
地表水环境 | 办公生活 | 生活废水 | 排入防渗化粪池,定期清掏,不外排 | |||||
稀释水性漆 | 稀释水 | 进入原料 | ||||||
声环境 | 厂界 | 等效A声级 | 基础减振、厂房隔声、合理布局、距离衰减等 | 昼间:60dB(A) 夜间:50dB(A) | 《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 | |||
电磁辐射 | / | / | / | / | ||||
固体废物 |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 | 边角料 | 暂存一般工业固废间,集中收集后外售 |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 | ||||
除尘灰 | ||||||||
废砂和锈渣 | ||||||||
不合格产品 | 返回生产环节回用 | |||||||
生活垃圾 | 生活垃圾 | 送环卫部门指定地点处置 | 《河北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要求 | |||||
危险固废 | 废活性炭 | 暂存于危废间,定期交由有资质单位处置 | 《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中相关规定 | |||||
废过滤棉 | ||||||||
废水性漆桶 | ||||||||
漆渣 | ||||||||
废液压油 | ||||||||
废液压油桶 |
十、结论与建议
10.1.1废气
项目打砂机打砂工序产生废气,主要污染因子为颗粒物,废气经集气管道收集+经布袋除尘器处理后,经1根15m高排气筒排放。烘干废气密闭收集与浸漆废气经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15m排气筒排放。未被收集的废气车间密闭无组织排放。
10.1.2废水
项目无生产废水排放;生活废水主要为职工盥洗废水,生活废水排入防渗化粪池,定期清掏,不外排。
10.1.3噪声
项目设备运行产生噪声,采取了厂房隔声、合理布局;采用低噪声设备,基础减振等降噪措施,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
综上所述,以上噪声均得到有效处理,对周围环境影响较小。
10.1.4固废
项目固体废物主要为打砂工序废砂和锈渣、冲压边角料和布袋除尘器产生的除尘灰暂存于一般工业固废间,集中收集后外售。不合格产品返回喷涂工序重新喷涂;生活垃圾送环卫部门指定地点处置;废过滤棉、废活性炭、废水性漆桶、漆渣、废液压油、废液压油桶暂存于危废间,定期交由有资质单位处置处理。
综上所述,以上固废均得到有效处理与处置,对周围环境影响较小。
10.1.5总量控制
由于污染物排放总量与环评一致,未发生变化,污染物实际排放量为:COD:0t/a、NH3-N:0t/a、SO2:0t/a 、NOx:0 t/a。
10.1.6本项目对环境的影响及建设的可行性结论
本项目符合国家有关产业政策,从环保角度考虑,厂址选择合理。运营过程中,在确保污染物达标排放的前提下,对当地及区域的环境质量影响甚微,从环境保护角度而言该项目建设是可行的。
经检测,项目打砂机打砂工序DA001出口废气中,颗粒物最大排放浓度为5.4mg/m3,最大排放速率为0.020kg/h,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颗粒物(其他)二级标准要求(颗粒物浓度≤120mg/m3、速率≤3.5kg/h)。
浸漆、烘干工序DA002出口废气中,非甲烷总烃(以碳计)最大小时均值排放浓度为7.87mg/m3,满足《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13/2322-2016)表1中表面涂装业浓度限值要求(非甲烷总烃浓度≤60mg/m3);非甲烷总烃最低去除效率为43.3%,不满足《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13/2322-2016)表1中表面涂装业非甲烷总烃最低去除效率要求(非甲烷总烃最低去除效率≥70%),因非甲烷总烃去除效率不达标,加测车间有机废气浓度。
厂界无组织废气中,总悬浮颗粒物最高排放浓度为434μg/m3(换算后为0.434mg/m3),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颗粒物无组织排放浓度限值要求(颗粒物浓度≤1.0mg/m3);非甲烷总烃(以碳计)最高排放浓度为0.89mg/m3,满足《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 13/2322-2016)表2中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要求(非甲烷总烃浓度≤2.0mg/m3)。
车间无组织废气中,非甲烷总烃(以碳计)最高排放浓度为1.80mg/m3,满足《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 13/2322-2016)表3中生产车间或生产设备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要求(非甲烷总烃≤4.0mg/m3),同时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 37822-2019)表A.1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限值要求(厂房外监控点处1h平均浓度值≤6mg/m3;厂房外监控点处任意一次浓度值≤20mg/m3)。
经检测,该项目企业厂界昼间噪声最大值为59dB(A),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2008)表1中2类标准限值要求(昼间≤60dB(A))。
环评及批复中关于本项目总量控制指标:SO2:0t/a、NOX:0t/a、COD:0t/a、氨氮:0t/a、颗粒物:1.872t/a,非甲烷总烃:1.44t/a。
经检测,项目污染物排放量为:颗粒物:0.053t/a,非甲烷总烃:0.062t/a,满足总量控制要求。
项目无生产废水排放;生活废水主要为职工盥洗废水,生活废水排入防渗化粪池,定期清掏,不外排。故不涉及重点污染物的排放,满足总量指标控制要求。
沧县霞盛汽车配件厂(个体工商户)汽车配件加工项目执行了环保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的“三同时”制度,按照有关规定建立了相关环境保护管理制度,环保设施正常运转,建议通过环保竣工项目验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