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名称:沧州洁源顺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联系人:张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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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设施
验收报告
项目名称 :年产5000吨密封胶条项目
建设单位(盖章):沧县裕泽汽车配件厂
编制单位:沧县裕泽汽车配件厂
编制日期:2021年8月
目 录
沧县裕泽汽车配件厂位于沧县崔尔庄镇前屯村,厂址中心地理坐标为:北纬:38°16'50.973",东经:116°30'20.933"。项目类别属于C2929塑料零件及其他塑料制品制造。公司实际投资7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5万元,占总投资的7.14%,建设规模为年产5000吨密封胶条。
2021年5月,《沧县裕泽汽车配件厂年产5000吨密封胶条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由河北派恒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编制而成,2021年5月17日经沧县行政审批局审批,审批文号为沧县行审(环)字【2021】126号。本项目于2021年06月28日取得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登记编号:92130921MA0G7D5072001Y。2021年7月12-13日,沧州燕赵环境监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对该项目进行了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出具了《沧县裕泽汽车配件厂年产5000吨密封胶条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表》【CZYZ21G07Z08S】。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管理办法》(国家环保总局13号令)等相关规定,按照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三同时”制度的要求,沧县裕泽汽车配件厂于2021年8月开展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工作,并根据企业的环评资料、建设项目工程竣工环境保护“三同时”验收登记表、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表等资料,本着客观、公正、全面、规范的原则,编制了《沧县裕泽汽车配件厂年产5000吨密封胶条项目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报告》。
验收报告的主要结论:沧县裕泽汽车配件厂年产5000吨密封胶条项目经环保设施处理后,各项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项目产生的环境影响可以保证区域满足相应功能区要求,项目的建设符合验收文件的要求。
国家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5.01.01实施;
(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16.09.01实施;;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08.06.01实施;
(4)《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6.01.01实施;
(5)《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防治法》,1997.03.01实施;
(6)《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修订)》,2005.04.01实施;
(7)《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修订)》,2008.04.01实施;
(8)《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修订)》,2012.07.01实施;
(9)《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2009.01.01实施;
(10)《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8.01.01实施;
(11)《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修订)》,2013.12.07实施;
(12)国务院令第682号《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2017.10.1实施;
(1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第9号文《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 (2013年修正)》,2013.02.16发布。
河北省有关环境保护法规、规章
《河北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修改)》,2005.01.09实施;
《河北省环境保护条例》,2005.01.01实施;
《河北省环境敏感区支持、限制及禁止建设项目名录(2005年修订版)》;
《河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1997.10.25实施;
《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2016.03.01实施;
《河北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2015.06.01实施;
《河北省减少污染物排放条例》,2009.05.27实施;
河北省环境保护厅冀环办发[2010]250号文《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审核报告编制要点》的通知,2010.12.21发布;
河北省环保厅冀环评(2013)232号《河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环保管理的通知》,2013.07.17发布;
(10)、河北省人民政府冀政〔2012〕24号《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保护工作的决定》,2012.04.09发布;
(11)、《河北省环境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办法》(河北省人民政府令第2号),2015.11.12。
环境保护相关规章及文件
(1)《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产能过剩行业结构调整的通知》,国发[2016]11号;
(2)《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2013修正),国家发改委第21号,2013.2.16;
(3)《国家环境保护“十三五”规划基本思路》,2015.7.31;
(4)《国务院关于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35号文;
(5)《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17.9.1;
(6)《关于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公告》,环保部公告2013年第14号;
(7)《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影响评价管理防范环境风险的通知》(环发[2012]77号);
(8)《关于切实加强风险防范严格环境影响评价管理的通知》(环发[2012]98号);
(9)《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环发[2015]4号),2015.1.09;
(10)《关于开展涉及易燃易爆危险品建设项目环境风险排查和整改的通知》,环办〔2010〕111号;
(11)《转发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进一步深化环评审批制度改革意见的通知》,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5.10.13;
(12)关于印发《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政府信息公开指南(试行)》的通知,环办[2013]103号;
(13)关于印发《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审核及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环发[2014]197号;
(14)关于印发《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开机制方案》的通知,环发[2015]162号,2015.12.10。
(15)《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环保管理的通知》河北省环境保护厅冀环评[2013]232号文;
(16)《关于进一步改革和优化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核定工作的通知》,冀环总[2014]283号;
(17)《国家重点监控企业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试行)》和《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监督性监测 及信息公开办法(试行)》的通知,冀环办发[2013]242号;
(18)环境保护部(2017年第43号)关于发布《建设项目危险废物环境影响评价指南》的公告,2017.10.1施行。
(19)《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2010年12月修正版);
(20)《企业自主环保验收管理指导意见》2017年10月。
(1)环境保护部办公厅环办环评函[2017]1529号关于公开征求《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指南污染影响类(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2017年9月29日。
(1)沧县行政审批局以沧县行审(环)字【2021】126号文件出具了《关于沧县裕泽汽车配件厂年产5000吨密封胶条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审批意见》,2021年5月17日。
(1)项目名称:年产5000吨密封胶条项目
(2)建设单位:沧县裕泽汽车配件厂
(3)建设性质:新建
(4)项目投资:本项目总投资7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5万元,占总投资额的7.14%。
(5)建设地点:沧县裕泽汽车配件厂位于沧县崔尔庄镇前屯村,厂址中心地理坐标为:北纬:38°16'50.973",东经:116°30'20.933"。
(6)建设规模:年产5000吨密封胶条。
(7)劳动定员及工作制度:员工定员为10人。年工作时间300天,日工作8小时,一班工作制。
(8)占地面积:项目占地面积2000m2,项目主要建设内容见表1。
表1主要建设内容表
工程类别 | 序号 | 工程内容 | 建设规模 |
主体工程 | 1 | 生产车间 | 2座,1F,面积:600m2 |
辅助工程 | 1 | 仓库 | 1座,1F,面积:200m2 |
2 | 办公室 | 1座,1F,面积:50m2 | |
3 | 休息室 | 1座,1F,面积:80m2 | |
4 | 展厅 | 1座,1F,面积:70m2 | |
公用工程 | 1 | 给水 | 项目用水为设备冷却水和生活用水,由崔尔庄镇供应 |
2 | 排水 | 项目设备冷却水循环使用,定期补加,不外排;生活污水进入化粪池,由当地农民定期清掏作为农肥使用,不外排 | |
3 | 供电 | 项目生产用电由崔尔庄镇供应 | |
4 | 供热 | 生产采用电加热,冬季取暖采用电暖气 | |
环保工程 | 1 | 废气治理 | 粉尘经集气罩收集至布袋除尘器处理后15m排气筒(DA001)外排;非甲烷总烃废气经集气罩+软帘收集后经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收集后经15m排气筒(DA002)排放 |
2 | 废水治理 | 生活污水进入化粪池,由当地农民定期清掏作为农肥使用,不外排 | |
3 | 噪声治理 | 采用距离衰减、厂房隔声、基础减震等措施后排放 | |
4 | 固废治理 | 生产过程产生的残次品统一收集后外售综合利用;布袋除尘粉尘收集后回用于生产;使用过程产生的废包装袋统一收集后外售综合利用;项目活性炭吸附装置产生的废活性炭,成品库设危废暂存间1间,废活性炭采用危险废物利用带有标志的专用容器收集、封口密闭后贮存于危废暂存间,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处理;生活垃圾由环卫部门清运处理 |
本项目主要生产设备见表2
表2 主要生产设备一览表
序号 | 设备名称 | 型号 | 单位 | 数量 |
1 | 塑料挤出机 | SJ65-6 | 套 | 4 |
2 | 造粒机 | 65双螺杆 | 套 | 1 |
135单螺杆 | 套 | 2 | ||
3 | 磨粉机 | 60 | 套 | 1 |
4 | 捏合机 | SRL-Z300 600A | 套 | 3 |
5 | 粉料机 | 60 | 套 | 2 |
本项目主要原辅材料及能源消耗见表3
表3 主要原辅材料及能源消耗一览表
序号 | 原材料名称 | 单位 | 消耗量 | 备注 |
1 | PVC树脂 | t/a | 2200 | 外购(成品颗粒) |
2 | 增塑油 | t/a | 820 | 外购 |
3 | 钙粉 | t/a | 1980 | 外购 |
4 | 水 | m3/a | 73 | 崔尔庄镇供水系统 |
5 | 电 | 万kWh/a | 5 | 崔尔庄镇供电系统 |
PVC树脂:本项目PVC树脂为聚氯乙烯,化学结构式:(CH2-CHCL)n,物理外观为白色粉末,无毒、无臭。相对密度1.35-1.46,折射率1.544(20℃)不溶于水、汽油、酒精和氯乙烯,溶于丙酮、二氯乙烷、二甲苯等溶剂,化学稳定性很高,具有良好的可塑性,白色无定型粉末,具热塑性,无毒无臭,热稳定性和耐光性较差,80~85℃软化, 120℃以内呈熔融状态。
增塑油:本项目增塑油主要为邻苯二甲酸二丁酯和邻苯二甲酸二辛酯。邻苯二甲酸二丁酯又称:邻酞酸二丁酯,所属类别:化学试剂-->通用试剂-->酯类化合物,密度(20℃)g/ml:1.042~1.048,无色油状液体,可燃,有芳香气味。蒸汽压1.58kPa/200℃;闪点172℃;熔点-35℃;沸点340℃;溶 解性:水中溶解度0.04%(25℃)。易溶于乙醇、乙醚、丙酮和苯。邻苯二甲酸二辛酯:无色透明液体,比重0.9861(20/20 ),熔点-50℃,沸点 386℃(常压),不溶于水,溶于乙醇、乙醚、矿物油等大多数有机溶剂。邻苯二甲酸二辛酯是重要的通用型增塑剂,主要用于聚氯乙烯树脂的加工,还可用于化纤树脂、醋酸树脂、ABS树脂及橡胶等高聚物的加工,也可用于造漆、染料、分散剂等。
钙粉:碳酸钙是一种无机化合物,CaCO3俗称:灰石、石灰石、石粉、大理石等。主要成分:方解石,是一种化合物,化学式是CaCO3,呈中性,基本上不溶于水,溶于盐酸。白色固体状,无味、无臭。相对密度2.71。825~896.6℃分解,在约825℃时分解为氧化钙和二氧化碳。熔点1339℃。
3.4 公用工程
(1)给排水
给水:用水为设备冷却水和生活用水,总用水量为73m3/a(0.25m3/d),设备冷却水循环使用,补水量为13m3/a(0.05m3/d);参照《河北省地方标准用水定额》(DB13/T116.3.2016)及当地实际情况,员工生活用水按20L/d·人计,项目定员10人,生活用水量为0.2m3/d(60m3/a),由当地供水系统提供,可满足项目用水需求。
排水:项目设备冷却水循环使用,不外排;职工生活废水产生量按用水量的80%计,则废水产生量为0.16m3/d(48m3/a),生活污水进入化粪池,由当地农民定期清掏作为农肥使用,不外排。项目水平衡图见图1。
图1 项目水平衡图
(2)供电
项目用电由沧县崔尔庄镇供应,用电量5.0万kWh/a。
(3)供热
项目生产采用电加热,办公生活冬季取暖采用电暖气。
本项目生产工艺流程及产污节点:
工艺说明:
首先将购进的原料PVC树脂、钙粉、增塑油利用捏合机进行捏合,捏合后利用造粒机进行造粒再经塑料挤出机,利用不同模具进行定型,再经循环冷却水进行冷却,切割后即可得到成品。
3.6.1废气
1、有组织废气
本项目废气主要为颗粒物、非甲烷总烃、氯乙烯和氯化氢。
捏合、混料工序产生的颗粒物经集气罩收集后通过布袋除尘器处理后由1根15m高排气筒(DA001)排放。本项目捏合、造粒均为密闭设备,废气收集效率为95%,颗粒物收集量为:28.5t/a,年运行2400h,布袋除尘器去除效率为99%,风量为8000m3/h,则颗粒物的排放量为0.285t/a,排放浓度为11.875mg/m3,排放速率为0.119kg/h,满足《烧碱、聚氯乙烯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5581-2016)中表4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浓度限值。
挤出、定型工序产生的的非甲烷总烃、氯乙烯、氯化氢,采用集气罩收集,由于氯化氢产生量较少,废气主要为氯乙烯、非甲烷总烃,可不设水喷淋装置,废气经集气罩收集后,引入1套“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进行处理,处理后经1根15m排气筒(DA002)排放。氯化氢、氯乙烯排放浓度均满足《烧碱、聚氯乙烯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5581-2016)中表4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浓度限值;非甲烷总烃排放浓度和去除效率满足《烧碱、聚氯乙烯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5581-2016)表4中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浓度限值及《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13/2322-2016)表1中有机化工业去除率要求。
综上,颗粒物排放浓度及排放速率满足《烧碱、聚氯乙烯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5581-2016)中表4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浓度限值。氯化氢、氯乙烯排放浓度均满足《烧碱、聚氯乙烯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5581-2016)中表4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浓度限值;非甲烷总烃排放浓度和去除效率满足《烧碱、聚氯乙烯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5581-2016)表4中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浓度限值及《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13/2322-2016)表1中有机化工业去除率要求。
2、无组织废气
未被收集的颗粒物在车间内无组织排放,排放量为1.5t/a,无组织排放速率为0.625kg/h;未被收集的非甲烷总烃在车间内无组织排放,排放量为0.521t/a,无组织排放速率为2.17kg/h;未被收集的氯化氢在车间内无组织排放,排放量为0.004t/a,无组织排放速率为0.002kg/h;未被收集的氯乙烯在车间内无组织排放,排放量为0.022t/a,无组织排放速率为0.009kg/h。
综上,颗粒物无组织排放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 表2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要求;非甲烷总烃无组织排放满足《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13/2322-2016)表2其他企业标准限值要求,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表A.1厂区内VOCs无组织特别排放限值;氯化氢、氯乙烯无组织排放满足《烧碱、聚氯乙烯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5581-2016)中表5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
3.6.2废水
本项目设备工艺冷却水循环使用,不外排,项目生活用水主要为职工盥洗用水,年用水量为60m3/a。本项目生活污水全部排入防渗化粪池,由当地农民定期清掏作为农肥使用,不外排。
综上,项目废水对周边环境影响较小,水污染控制和水环境影响减缓措施有效。
3.6.3固废
项目切割工序产生边角料,产生量为5t/a,统一收集后外售。项目除尘器收集的除尘灰,产生量为28.22t/a,统一收集后外售。项目办公生活产生生活垃圾,本项目劳动总定员为10人,按每人0.5kg/d计,产生量为1.5t/a,统一收集后交由环卫部门处理。废活性炭暂存于厂区危废间,定期交有资质单位处置,收集后危废间暂存,定期交由有资质单位处理。
项目生产过程中挤出机、造粒机、捏合机等设备运行产生噪声,产生噪声值为75~80dB(A),通过采取一系列防治措施及距离衰减后厂界各预测点的贡献值范围为43.7~47.5dB(A),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要求。
因此,项目产生的噪声通过采取有效措施后,不会对周围声环境产生明显影响。
3.7环评中总量情况
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的值为:COD:0t/a,氨氮:0t/a,SO2:0t/a,NOX:0t/a。
一、同意“沧县裕泽汽车配件厂”年产5000吨密封胶条项目建设。本表作为该项目工程设计和环境管理的依据。
二、本批复仅为环境保护管理依据,不涉及国土、规划、安监等部门的管理要求,你公司应依法办理以上部门相关手续。
三、该项目建设性质为新建,选址位于沧县崔尔庄镇前屯村。总投资70万元,其中环保5万元,占地面积2000平方米。该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技术政策。
四、施工期。本项目利用已有生产车间,施工期主要是设备安装,施工选择低噪声的机械设备、作业方法和工艺,尽可能利用噪声距离衰减减小噪声影响;合理安排机械作业的施工时间,严格控制高噪声作业施工时间,施工场界噪声可以达到《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的要求。
五、项目运营期按照此报告表中工程内容建设并落实各项污染防治措施,确保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1.废气:捏合、混料工序产生的颗粒物经集气罩收集后通过布袋除尘器处理后由15m高排气筒排放。挤出、定型工序产生的的非甲烷总烃、氯乙烯、氯化氢,采用集气罩收集,由于氯化氢产生量较少,废气主要为氯乙烯、非甲烷总烃,废气经集气罩收集后,引入1套“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进行处理,处理后经1根15m排气筒排放。颗粒物排放浓度及排放速率满足《烧碱、聚氯乙烯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5581-2016)中表4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浓度限值。氯化氢、氯乙烯排放浓度均满足《烧碱、聚氯乙烯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5581-2016)中表4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浓度限值;非甲烷总烃排放浓度和去除效率满足《烧碱、聚氯乙烯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5581-2016)表4中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浓度限值及《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13/2322-2016)表1中有机化工业去除率要求。颗粒物无组织排放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 表2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要求;非甲烷总烃无组织排放满足《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13/2322-2016)表2其他企业标准限值要求同时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表A.1厂区内VOCs无组织特别排放限值;氯化氢、氯乙烯无组织排放满足《烧碱、聚氯乙烯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5581-2016)中表5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2、废水:本项目设备工艺冷却水循环使用,不外排,项目生活用水主要为职工盥洗用水,生活污水全部排入防渗化粪池,由当地农民定期清掏作为农肥使用,不外排。3、噪声:项目生产过程中挤出机、造粒机、捏合机等设备运行产生噪声,通过采取厂房隔声、基础减振、距离衰减等措施后,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要求。4、固废:项目切割工序产生边角料,统一收集后外售。项目除尘器收集的除尘灰,统一收集后外售。项目办公生活产生生活垃圾,统一收集后交由环卫部门处理。废活性炭暂存于厂区危废间,定期交有资质单位处置,收集后危废间暂存,定期交由有资质单位处理。
六、项目总量控制指标:COD:0t/a;氨氮:0t/a; SO2 0t/a;NOX 0t/a。
七、该项目建成后须报沧州市生态环境局沧县分局,达到环保相关要求后方可正式投产使用。
表4 项目建设实施情况一览表
项目 | 实际建设情况 | 是否与环评一致 |
项目名称 | 年产5000吨密封胶条项目 | 一致 |
建设单位 | 沧县裕泽汽车配件厂 | 一致 |
建设地点 | 沧县崔尔庄镇前屯村 | 一致 |
占地面积 | 2000㎡ | 一致 |
建设内容与平面布置 | 建设厂房、办公室等 | 一致 |
建设规模 | 年产5000吨密封胶条 | 一致 |
工程总投资(万元) | 70 | 一致 |
环保投资(万元) | 5 | 一致 |
劳动定员及工作制度 | 员工定员为10人,年工作时间300天,日工作8小时,一班工作制。 | 一致 |
表5 主要设备一览表
序号 | 设备名称 | 型号 | 单位 | 数量 | 是否与环评一致 |
1 | 塑料挤出机 | SJ65-6 | 套 | 4 | 一致 |
2 | 造粒机 | 65双螺杆 | 套 | 1 | 一致 |
135单螺杆 | 套 | 2 | 一致 | ||
3 | 磨粉机 | 60 | 套 | 1 | 一致 |
4 | 捏合机 | SRL-Z300 600A | 套 | 3 | 一致 |
5 | 粉料机 | 60 | 套 | 2 | 一致 |
表6 主要原辅材料一览表
序号 | 原材料名称 | 单位 | 消耗量 | 备注 | 是否与环评一致 |
1 | PVC树脂 | t/a | 2200 | 外购(成品颗粒) | 一致 |
2 | 增塑油 | t/a | 820 | 外购 | 一致 |
3 | 钙粉 | t/a | 1980 | 外购 | 一致 |
4 | 水 | m3/a | 73 | 崔尔庄镇供水系统 | 一致 |
5 | 电 | 万kWh/a | 5 | 崔尔庄镇供电系统 | 一致 |
与环评一致。
给水:用水为设备冷却水和生活用水,总用水量为73m3/a(0.25m3/d),设备冷却水循环使用,补水量为13m3/a(0.05m3/d);参照《河北省地方标准用水定额》(DB13/T116.3.2016)及当地实际情况,员工生活用水按20L/d·人计,项目定员10人,生活用水量为0.2m3/d(60m3/a),由当地供水系统提供,可满足项目用水需求。
排水:项目设备冷却水循环使用,不外排;职工生活废水产生量按用水量的80%计,则废水产生量为0.16m3/d(48m3/a),生活污水进入化粪池,由当地农民定期清掏作为农肥使用,不外排。项目水平衡图见下图。
项目水平衡图(单位:m³/d)
(2)供电
项目用电由沧县崔尔庄镇供应,用电量5.0万kWh/a。
(3)供热
项目生产采用电加热,办公生活冬季取暖采用电暖气。
生产工艺:
4.6.1废气
捏合、混料工序产生的颗粒物经集气罩收集后通过布袋除尘器处理后由15m高排气筒排放。挤出、定型工序产生的的非甲烷总烃、氯乙烯、氯化氢,采用集气罩收集,由于氯化氢产生量较少,废气主要为氯乙烯、非甲烷总烃,废气经集气罩收集后,引入1套“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进行处理,处理后经1根15m排气筒排放。颗粒物排放浓度及排放速率满足《烧碱、聚氯乙烯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5581-2016)中表4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浓度限值。氯化氢、氯乙烯排放浓度均满足《烧碱、聚氯乙烯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5581-2016)中表4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浓度限值;非甲烷总烃排放浓度和去除效率满足《烧碱、聚氯乙烯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5581-2016)表4中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浓度限值及《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13/2322-2016)表1中有机化工业去除率要求。颗粒物无组织排放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 表2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要求;非甲烷总烃无组织排放满足《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13/2322-2016)表2其他企业标准限值要求同时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表A.1厂区内VOCs无组织特别排放限值;氯化氢、氯乙烯无组织排放满足《烧碱、聚氯乙烯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5581-2016)中表5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
4.6.2废水
本项目设备工艺冷却水循环使用,不外排,项目生活用水主要为职工盥洗用水,生活污水全部排入防渗化粪池,由当地农民定期清掏作为农肥使用,不外排。
4.6.3噪声
项目生产过程中挤出机、造粒机、捏合机等设备运行产生噪声,通过采取厂房隔声、基础减振、距离衰减等措施后,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要求。
项目切割工序产生边角料,统一收集后外售。项目除尘器收集的除尘灰,统一收集后外售。项目办公生活产生生活垃圾,统一收集后交由环卫部门处理。废活性炭暂存于厂区危废间,定期交有资质单位处置,收集后危废间暂存,定期交由有资质单位处理。
依照环评结论,项目建设严格执行“三同时”制度,各项污染源治理设施实际已按照环评及最新环保要求完成建设。
污染物排放总量与环评一致,未发生变化,污染物实际排放量为:COD:0t/a、氨氮:0t/a、SO2:0t/a 、NOx:0t/a。
项目所在区域范围内无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国家重点保护文物或历史文化保护地,也无社会关注的具有历史、科学、民族、文化意义的保护地。环境保护对象及保护目标见表7。
表7 环境保护对象及保护目标一览表
环境 要素 | 保护 对象 | 经纬度 | 保护 内容 | 方位 | 距厂界 距离(m) | 环境功能 要求 | 环境保护级别 | |
经度 | 纬度 | |||||||
环境空气 | 前屯村 | 116°30'17.919" | 38°17'11.321" | 居民 | E | 260 |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二级标准及修改单、《环境空气质量 非甲烷总烃限值》(DB13/1577-2012)二级标准、《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大气环境》(HJ 2.2-2018)附录D表D.1中限值要求及《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详解》中相关规定 | 不改变评价区域环境空气质量功能 |
声环境 | 厂界外50m范围内无声环境保护目标 | 《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2类区标准 | 不改变评价区域声环境质量功能 | |||||
地下水环境 | 厂界外500m范围内无地下水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和热水、矿泉水、温泉等特殊地下水资源 | 《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2017)Ⅲ类标准 | 不会对区域地下水环境产生污染影响 | |||||
生态环境 | 项目利用现有厂房进行建设,无新增用地,项目所在范围内无生态环境保护目标。 |
颗粒物、氯化氢、氯乙烯执行《烧碱、聚氯乙烯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5581-2016)表4中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浓度限值;非甲烷总烃执行《烧碱、聚氯乙烯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5581-2016)表4中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浓度限值及《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13/2322-2016)表1中有机化工业去除率要求。
厂界无组织粉尘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 表2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要求;氯化氢、氯乙烯执行《烧碱、聚氯乙烯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5581-2016)表5中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非甲烷总烃无组织排放执行《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13/ 2322—2016)表2中其他企业标准限值要求;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表A.1厂区内VOCs无组织特别排放限值。见表8.
表8 项目废气执行标准一览表
污染源 | 污染物名称 | 标准值 | 单位 | 标准来源 | |
工艺废气 | 颗粒物 | 20 | mg/m3 | 《烧碱、聚氯乙烯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5581-2016)中表4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浓度限值 | |
氯化氢 | 20 | mg/m3 | |||
氯乙烯 | 10 | mg/m3 | |||
非甲烷总烃 | 20 | mg/m3 | 《烧碱、聚氯乙烯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5581-2016)表4中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浓度限值及《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13/2322-2016)表1中有机化工业去除率要求 | ||
非甲烷总烃去除效率 | 90% | ||||
厂界无组织 | 颗粒物 | 1.0 | mg/m3 |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 表2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要求 | |
氯化氢 | 0.2 | mg/m3 | 《烧碱、聚氯乙烯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5581-2016)中表5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 | ||
氯乙烯 | 0.15 | mg/m3 | |||
非甲烷总烃 | 2.0 | mg/m3 | 《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13/2322-2016)表2其他企业标准限值要求 | ||
厂房外设置监控点 | 非甲烷总烃 | 监控点处1h平均浓度值 | 6 | mg/m3 | 《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表A.1厂区内VOCs无组织特别排放限值 |
监控点处任意一次浓度值 | 20 |
项目施工期间噪声执行《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标准;运营期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要求。见表9。
表9 噪声排放标准
环境要素 | 项目 | 标准 | 备注 | 标准来源 |
施工期噪声 | 昼间 | 70 | 建筑施工 噪声 | 《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标准 |
夜间 | 55 | |||
运营期噪声 | 昼间 | 60 | 厂界 | 《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限值 |
夜间 | 50 |
5.3 环境质量标准
5.3.1环境空气质量标准
根据《2019年沧州市生态环境质量公报》沧州环境空气SO2、NO2、PM10、PM2.5年均值分别为18µg/m3,38µg/m3,89µg/m3,50µg/m3,CO日均浓度95百分位数为1.8mg/m3,O38小时平均浓度90百分位数为185µg/m3。SO2、NO2、CO满足《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二级标准及2018年修改单(公告2018年第29号)中相关规定,PM10、PM2.5、O3不能满足《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二级标准及2018年修改单(公告2018年第29号)中相关规定。
5.3.2地下水质量标准
根据《2019 年沧州市生态环境质量公报》,2019 年全市 13 个国省考断面全部满足年度水质考核目标要求,达标率 100%。其中,宣惠河大口河口、黑龙港河东港拦河闸等2 个断面达到地表水Ⅳ类,漳卫新河小泊头桥、南排河李家堡一、子牙河小王庄、子牙新河阎辛庄、青静黄排水渠团瓢桥、石碑河李家堡桥、廖家洼河李家堡二、南运河青县桥、任文干渠阎家坞等9个断面达到地表水 V 类,主要定类因子为化学需氧量、高锰酸盐指数、氨氮、生化需氧量。
5.3.3声环境标准
六、质量控制和质量保证
该项目验收监测的分析方法及仪器见下表10。
表10废气、噪声检测分析方法及所用仪器
本次验收监测采样及样品分析均严格按照《环境空气监测质量保证手册》、《环境监测技术规范》等要求进行,实施全程序质量控制。具体质控要求如下:
1、生产处于正常,监测期间生产在大于75%额定生产负荷的工况下稳定运行,各污染治理设施运行基本正常。
2、合理布设监测点位,保证各监测点位布设的科学性和可比性。
3、废气
废气监测仪器均符合国家有关标准或技术要求,监测前对使用的仪器均进行校准,按规定对废气测试仪进行检漏。
4、噪声
按《环境监测技术规范》有关要求,声级计测量前后均进行了校准,保证监测时数据准确有效。
监测分析方法采用国家颁布标准(或推荐)分析方法,监测人员经考核并有合格证,所有监测仪器经计量部门检定并在有效期内。监测数据实行三级审核制度。、
七、验收监测结果及评价
监测期间,企业正常运行,生产负荷为85%,符合监测工况要求。
有组织废气监测结果见表11。
表11 废气监测结果工序废气监测结果
监测点位 及时间 | 监测项目 | 单位 | 监测结果 | 均值 | 执行标准号 及标准值 | 达标 情况 | |||||
1 | 2 | 3 | |||||||||
挤出定型工序废气处理设施进口2021.07.12 | 标干流量 | m3/h | 4026 | 4046 | 4078 | 4050 | — | — | |||
非甲烷总烃 (以碳计)浓度 | mg/m3 | 6.85 | 6.80 | 6.74 | 6.80 | — | — | ||||
挤出定型工序废气处理设施出口P1 2021.07.12 | 标干流量 | m3/h | 4941 | 4990 | 4930 | 4954 | GB15581-2016 | — | |||
氯化氢浓度 | mg/m3 | 6.7 | 7.1 | 5.5 | 6.4 | 20 | 达标 | ||||
氯化氢排放速率 | kg/h | 0.033 | 0.035 | 0.027 | 0.032 | — | — | ||||
氯乙烯浓度 | mg/m3 | ND | ND | ND | ND | 10 | 达标 | ||||
氯乙烯排放速率 | kg/h | 2.22×10-3 | 2.25×10-3 | 2.22×10-3 | 2.23×10-3 | — | — | ||||
非甲烷总烃 (以碳计)浓度 | mg/m3 | 2.20 | 2.25 | 2.29 | 2.25 | 20 | 达标 | ||||
非甲烷去除效率 | % | 59.6 | DB13/2322-201690 | 未达标 | |||||||
捏合、造粒工序废气处理设施出口P2 2021.07.12 | 标干流量 | m3/h | 7508 | 7637 | 7535 | 7560 | GB15581-2016 | — | |||
颗粒物浓度 | mg/m3 | 1.5 | 1.6 | 1.6 | 1.6 | 20 | 达标 | ||||
颗粒物排放速率 | kg/h | 0.011 | 0.012 | 0.012 | 0.012 | — | — | ||||
挤出定型工序废气处理设施进口2021.07.13 | 标干流量 | m3/h | 4036 | 4013 | 4032 | 4027 | — | — | |||
非甲烷总烃 (以碳计)浓度 | mg/m3 | 6.70 | 5.32 | 6.14 | 6.05 | — | — | ||||
挤出定型工序废气处理设施出口P1 2021.07.13 | 标干流量 | m3/h | 4934 | 4925 | 4884 | 4914 | GB15581-2016 | — | |||
氯化氢浓度 | mg/m3 | 6.5 | 5.5 | 6.2 | 6.1 | 20 | 达标 | ||||
氯化氢排放速率 | kg/h | 0.032 | 0.027 | 0.030 | 0.030 | — | — | ||||
氯乙烯浓度 | mg/m3 | ND | ND | ND | ND | 10 | 达标 | ||||
氯乙烯排放速率 | kg/h | 2.22×10-3 | 2.22×10-3 | 2.20×10-3 | 2.21×10-3 | — | — | ||||
非甲烷总烃 (以碳计)浓度 | mg/m3 | 2.07 | 2.82 | 2.54 | 2.48 | 20 | 达标 | ||||
非甲烷总烃 去除效率 | % | 50.1 | DB13/2322-201690 | 未达标 | |||||||
捏合、造粒工序废气处理设施出口P2 2021.07.13 | 标干流量 | m3/h | 7526 | 7566 | 7491 | 7528 | GB15581-2016 | — | |||
颗粒物浓度 | mg/m3 | 1.5 | 1.7 | 1.4 | 1.5 | 20 | 达标 | ||||
颗粒物排放速率 | kg/h | 0.011 | 0.013 | 0.010 | 0.011 | — | — | ||||
主要污染物年排放量 | 排气量 | 万m3/a | 2994.72 | ||||||||
颗粒物 | t/a | 0.028 | |||||||||
非甲烷总烃 | t/a | 0.028 | |||||||||
氯化氢 | t/a | 0.074 | |||||||||
氯乙烯 | t/a | 5.33×10-3 | |||||||||
备注 | 年运行2400小时(企业提供);“ND”表示未检出,未检出时,排放速率按检出限浓度的一半计算;非甲烷总烃、氯化氢、氯乙烯执行《烧碱、聚氯乙烯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5581-2016)表4中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浓度限值;非甲烷总烃去除效率执行《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13/2322-2016)表1中有机化工业去除率要求;去除效率未达标,加测车间有机废气。 |
无组织排放废气监测结果见表12、表13。
表12厂界无组织排放废气监测结果
监测时间及点位 | 第一次 | 第二次 | 第三次 | 标准限值 | 达标情况 | |
下风向1# 2021.07.12 | 非甲烷总烃 (以碳计) | 1.08 | 0.74 | 0.92 | 2.0 | 达标 |
氯化氢 | 0.05 | 0.06 | 0.06 | 0.2 | 达标 | |
氯乙烯 | ND | ND | ND | 0.15 | 达标 | |
颗粒物 | 0.306 | 0.299 | 0.302 | 1.0 | 达标 | |
下风向2# 2021.07.12 | 非甲烷总烃 (以碳计) | 1.30 | 1.06 | 1.23 | 2.0 | 达标 |
氯化氢 | ND | ND | ND | 0.2 | 达标 | |
氯乙烯 | ND | ND | ND | 0.15 | 达标 | |
颗粒物 | 0.297 | 0.295 | 0.299 | 1.0 | 达标 | |
下风向3# 2021.07.12 | 非甲烷总烃 (以碳计) | 0.99 | 1.20 | 1.30 | 2.0 | 达标 |
氯化氢 | ND | ND | ND | 0.2 | 达标 | |
氯乙烯 | ND | ND | ND | 0.15 | 达标 | |
颗粒物 | 0.291 | 0.294 | 0.289 | 1.0 | 达标 | |
下风向1# 2021.07.13 | 非甲烷总烃 (以碳计) | 0.62 | 0.65 | 0.63 | 2.0 | 达标 |
氯化氢 | ND | ND | ND | 0.2 | 达标 | |
氯乙烯 | ND | ND | ND | 0.15 | 达标 | |
颗粒物 | 0.289 | 0.287 | 0.293 | 1.0 | 达标 | |
下风向2# 2021.07.13 | 非甲烷总烃 (以碳计) | 0.69 | 0.68 | 0.65 | 2.0 | 达标 |
氯化氢 | ND | ND | ND | 0.2 | 达标 | |
氯乙烯 | ND | ND | ND | 0.15 | 达标 | |
颗粒物 | 0.299 | 0.296 | 0.292 | 1.0 | 达标 | |
下风向3# 2021.07.13 | 非甲烷总烃 (以碳计) | 0.58 | 0.63 | 0.63 | 2.0 | 达标 |
氯化氢 | ND | ND | ND | 0.2 | 达标 | |
氯乙烯 | ND | ND | ND | 0.15 | 达标 | |
颗粒物 | 0.284 | 0.288 | 0.284 | 1.0 | 达标 | |
备注 | “ND”表示未检出;非甲烷总烃执行《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13/2322-2016)表2其他企业边界标准限值要求;氯化氢、氯乙烯执行《烧碱、聚氯乙烯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5581-2016)中表5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颗粒物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标准 |
表13车间无组织排放废气监测结果
检测时间、点位及项目 | 检测频次及结果 | |||||
第一次 | 第二次 | 第三次 | 标准限值 | 达标情况 | ||
车间1# 2021.07.12 | 非甲烷总烃(以碳计) | 1.40 | 1.35 | 1.30 | 4.0 | 达标 |
车间1# 2021.07.13 | 非甲烷总烃(以碳计) | 0.92 | 0.97 | 1.00 | 达标 | |
厂房外监控点2# 2021.07.12 | 非甲烷总烃(以碳计) | 1.28 | 1.58 | 1.24 | 达标 | |
厂房外监控点2# 2021.07.13 | 非甲烷总烃(以碳计) | 1.06 | 1.09 | 1.09 | 达标 | |
备注 | 执行《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13/2322-2016)表3生产车间或生产设备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同时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 37822-2019)表A.1厂区内VOCs无组织特别排放限值 |
噪声监测结果见下表14。
表14噪声检测结果
检测时间及点位 | 检测结果 | 标准限值 | 达标情况 | ||
2021.07.12 | 1#(北侧) | 昼间16:30~16:35 | 58.3 | 昼间≤60 夜间≤50 | 达标 |
夜间22:00~22:05 | 46.4 | 达标 | |||
2#(西侧) | 昼间16:46~16:51 | 57.4 | 达标 | ||
夜间22:17~22:22 | 47.6 | 达标 | |||
3#(南侧) | 昼间17:02~17:07 | 58.5 | 达标 | ||
夜间22:33~22:38 | 46.6 | 达标 | |||
4#(东侧) | 昼间17:17~17:22 | 57.7 | 达标 | ||
夜间22:48~22:53 | 45.7 | 达标 | |||
2021.07.13 | 1#(北侧) | 昼间16:50~16:55 | 57.7 | 达标 | |
夜间22:10~22:15 | 47.4 | 达标 | |||
2#(西侧) | 昼间17:07~17:12 | 56.7 | 达标 | ||
夜间22:26~22:31 | 48.5 | 达标 | |||
3#(南侧) | 昼间17:23~17:28 | 57.7 | 达标 | ||
夜间22:41~22:46 | 47.7 | 达标 | |||
4#(东侧) | 昼间17:38~17:43 | 56.4 | 达标 | ||
夜间22:58~23:03 | 46.7 | 达标 | |||
备注 | 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2008)2类标准限值。 |
企业环保工作直接由厂长负责。建设合理规范的环保制度,安排员工定期检查和维护环保设施,并保证环保设备的正常使用;积极普及环保知识,提高员工的环保意识。
针对本项目的特点,运行期沧县裕泽汽车配件厂不设环境检测机构,需要进行的环境监测任务可委托有相关资质的环境监测部门进行。
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验收一览表见表15。
表15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验收一览表
内容 要素 | 排放口(编号、 名称)/污染源 | 污染物项目 | 环境保护措施 | 执行标准 | 落实情况 | |
大气环境 | 排气筒(DA001)/捏合、造粒工序 | 颗粒物 | 集气罩收集+布袋除尘器+15m排气筒 | 最高允许排放浓度:20mg/m3; 排气筒15m | 《烧碱、聚氯乙烯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5581-2016)表4中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浓度限值 | 已落实 |
排气筒(DA002)/挤出、定型工序 | 非甲烷总烃 氯乙烯 氯化氢 | 集气罩+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15m排气筒 | 非甲烷总烃最高允许排放浓度:20mg/m3;氯乙烯最高允许排放浓度:10mg/m3;氯化氢最高允许排放浓度:20mg/m3; 排气筒15m | 《烧碱、聚氯乙烯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5581-2016)表4中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浓度限值及《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13/2322-2016)表1中有机化工业去除率要求 | ||
无组织 | 颗粒物 | 车间内无组织 | 1.0 mg/m3 |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 | ||
非甲烷总烃 | 车间内无组织 | 2.0mg/m3 | 《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13/2322-2016)表2其他企业边界标准限值要求 | 已落实
| ||
厂房外设置监控点 | 监控点处1h平均浓度值≤6mg/m3 | 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表A.1厂区内VOCs无组织特别排放限值 | ||||
监控点处任意一次浓度值 | ||||||
氯乙烯 | 车间内无组织 | 0.15mg/m3 | 《烧碱、聚氯乙烯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5581-2016)中表5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 | |||
氯化氢 | 车间内无组织 | 0.2mg/m3 | ||||
地表水环境 | 设备冷却水 | SS | 循环使用 | 不外排 | ||
生活污水 | COD SS | 排入化粪池,由当地农民定期清掏作为农肥使用 | 不外排 | |||
声环境 | 厂界 | 等效A声级 | 厂房隔声、基础减振、距离衰减等 | 昼间:60dB(A) 夜间:50dB(A) | 《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 | 已落实 |
电磁辐射 | / | / | / | / | / | |
固体废物 | 切割工序 | 边角料 | 统一收集后外售 |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01)及2013年36号修改单相关规定 | 已落实
| |
布袋除尘器 | 除尘灰 | 统一收集后外售 | ||||
活性炭装置 | 废活性炭 | 危废间暂存,委托具有危险废物处理资质单位定期运走处置 | 《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及其修改单 | |||
职工生活 | 生活垃圾 | 收集后交由环卫部门统一处理 | 《河北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要求 | |||
土壤及地下水 污染防治措施 | ①化粪池采取防渗处理,并采取内外防水处理,使防渗层渗透系数≤1×10-7cm/s; ②危废暂存间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及其修改单([2013]第36号)的相关要求建设,渗透系数≤10-10cm/s; ③生产车间和库房地面采取粘土铺底,再在上层用水泥进行硬化。 | 已落实 | ||||
生态保护措施 | / | / | ||||
环境风险防范措施 | 危险废物存储间做到防风、防雨、防晒措施,地面及周围裙角均采取了严格的防腐防渗措施,危险废物采用专用贮存装置,并设立危险物警示标志,由专人进行管理,做好危险废物排放量及处置记录。 | 已落实 | ||||
其他环境管理要求 | 根据《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总则》(HJ 819-2017)等要求及本项目特点进行监测,按排污许可相关要求进行排污,遵守《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相关法律法规及生态环境保护管理要求。 | 已落实 |
10.1.1废气
捏合、混料工序产生的颗粒物经集气罩收集后通过布袋除尘器处理后由15m高排气筒排放。挤出、定型工序产生的的非甲烷总烃、氯乙烯、氯化氢,采用集气罩收集,由于氯化氢产生量较少,废气主要为氯乙烯、非甲烷总烃,废气经集气罩收集后,引入1套“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进行处理,处理后经1根15m排气筒排放。颗粒物排放浓度及排放速率满足《烧碱、聚氯乙烯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5581-2016)中表4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浓度限值。氯化氢、氯乙烯排放浓度均满足《烧碱、聚氯乙烯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5581-2016)中表4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浓度限值;非甲烷总烃排放浓度和去除效率满足《烧碱、聚氯乙烯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5581-2016)表4中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浓度限值及《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13/2322-2016)表1中有机化工业去除率要求。颗粒物无组织排放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 表2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要求;非甲烷总烃无组织排放满足《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13/2322-2016)表2其他企业标准限值要求同时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表A.1厂区内VOCs无组织特别排放限值;氯化氢、氯乙烯无组织排放满足《烧碱、聚氯乙烯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5581-2016)中表5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
10.1.2废水
本项目设备工艺冷却水循环使用,不外排,项目生活用水主要为职工盥洗用水,生活污水全部排入防渗化粪池,由当地农民定期清掏作为农肥使用,不外排。
10.1.3噪声
项目生产过程中挤出机、造粒机、捏合机等设备运行产生噪声,通过采取厂房隔声、基础减振、距离衰减等措施后,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要求。
10.1.4固废
项目切割工序产生边角料,统一收集后外售。项目除尘器收集的除尘灰,统一收集后外售。项目办公生活产生生活垃圾,统一收集后交由环卫部门处理。废活性炭暂存于厂区危废间,定期交有资质单位处置,收集后危废间暂存,定期交由有资质单位处理。
10.1.5总量控制
由于污染物排放总量与环评一致,未发生变化,污染物实际排放量为:COD:0t/a、氨氮:0t/a、SO2:0t/a 、NOx:0t/a。
10.1.6本项目对环境的影响及建设的可行性结论
本项目符合国家有关产业政策,从环保角度考虑,厂址选择合理。运营过程中,在确保污染物达标排放的前提下,对当地及区域的环境质量影响甚微,从环境保护角度而言该项目建设是可行的。
经监测,捏合、造粒工序外排废气,通过集气罩收集,经布袋除尘器处理后,由1根15m排气筒排放。外排废气中,颗粒物最高排放浓度为1.7mg/m3,满足《烧碱、聚氯乙烯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5581-2016)表4中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浓度限值(颗粒物≤20mg/m3)。
挤出、定型工序外排废气,通过集气罩收集,经两台活性炭吸附装置串联处理后,由1根15m排气筒排放。外排废气中,非甲烷总烃最高排放浓度为2.82mg/m3,氯化氢最高排放浓度为7.1mg/m3,氯乙烯未检出,均满足《烧碱、聚氯乙烯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5581-2016)表4中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浓度限值(非甲烷总烃≤20mg/m3,氯乙烯≤10mg/m3,氯化氢≤20mg/m3);非甲烷总烃最低去除效率为50.1%,未满足《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 13/2322-2016)表1中有机化工业排放限值要求(非甲烷总烃去除效率≥90%),加测车间有机废气。
厂界无组织废气中,非甲烷总烃最高排放浓度为1.30mg/m3,满足《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13/2322-2016)表2其他企业边界标准限值要求(非甲烷总烃≤2.0mg/m3);氯化氢、氯乙烯均未检出,均满足《烧碱、聚氯乙烯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5581-2016)中表5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氯化氢≤0.2mg/m3,氯乙烯≤0.15mg/m3);颗粒物最高排放浓度为0.306mg/m3,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标准要求(颗粒物≤1.0mg/m3)。
车间无组织废气中,非甲烷总烃最高排放浓度为1.40mg/m3,满足《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 13/2322-2016)表3生产车间或生产设备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及《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 37822-2019)表A.1厂区内VOCs无组织特别排放限值要求(非甲烷总烃≤4.0mg/m3)。
厂房外监控点无组织废气中,非甲烷总烃最高排放浓度为1.58mg/m3,满足《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 13/2322-2016)表3生产车间或生产设备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及《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 37822-2019)表A.1厂区内VOCs无组织特别排放限值要求(非甲烷总烃≤4.0mg/m3)。
经检测,项目厂界噪声昼间值范围为56.4~58.5dB(A),夜间值范围为45.7~48.5dB(A),均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2008)中2类标准限值要求(昼间≤60dB(A),夜间≤50dB(A))。
10.3 建议
项目符合“三线一单”管控要求,通过环境环境影响和保护措施分析,污染物治理措施有效,外排污染物均可达标排放,符合总量控制要求,对周围环境的影响较小。从生态环境保护角度分析,项目建设可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