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名称:沧州洁源顺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联系人:张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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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设施
验收报告
项目名称 :年加工木制品40立方米项目
建设单位(盖章):沧县沧宁木材厂
编制单位:沧县沧宁木材厂
编制日期:2020年5月
承诺书
我单位郑重承诺《沧县沧宁木材厂年加工木制品40立方米项目竣工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报告》中内容、附件均真实有效,本单位自愿承担相应责任。报告内容不涉及国家机密和个人隐私,同意报告全文公示。
特此承诺!
沧县沧宁木材厂
2020年5月
目 录
沧县沧宁木材厂位于河北省沧州市沧县张官屯乡穆官屯村,厂址中心地理坐标为:东经116°51'46.03",北纬38°11'15.04"。项目类别“C2039 软木制品及其他木制品制造”。公司实际投资3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3万元,占总投资的10%,建设规模为年加工木制品40立方米。
该公司于2020年1月委托河北欣众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编制《沧县沧宁木材厂年加工木制品40立方米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2020年1月21日,《沧县沧宁木材厂年加工木制品40立方米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通过沧州市生态环境局沧县分局审批,批复文件号:沧县环评【2020】197号。沧县沧宁木材厂于2020年4月16日至2020年4月17日委托沧州兴元环境检测服务有限公司对项目进行了竣工验收检测并出具了检测报告,报告编号:CZXY2020041503(W)。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报告编号:CZXY2020041503(Y)。本项目于2020年03月24日取得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登记编号为:92130921MA0E1YGXXR001Z。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管理办法》(国家环保总局13号令)等相关规定,按照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三同时”制度的要求,沧县沧宁木材厂于2020年5月开展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工作,并根据企业的环评资料、建设项目工程竣工环境保护“三同时”验收登记表、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表等资料,本着客观、公正、全面、规范的原则,编制了《沧县沧宁木材厂年加工木制品40立方米项目竣工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报告》。
验收报告的主要结论:沧县沧宁木材厂年加工木制品40立方米项目经环保设施处理后,各项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项目产生的环境影响可以保证区域满足相应功能区要求,项目的建设符合验收文件的要求。
国家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5.01.01实施;
(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16.09.01实施;;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08.06.01实施;
(4)《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6.01.01实施;
(5)《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防治法》,1997.03.01实施;
(6)《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修订)》,2005.04.01实施;
(7)《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修订)》,2008.04.01实施;
(8)《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修订)》,2012.07.01实施;
(9)《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2009.01.01实施;
(10)《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8.01.01实施;
(11)《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修订)》,2013.12.07实施;
(12)国务院令第682号《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2017.10.1实施;
(1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第9号文《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 (2013年修正)》,2013.02.16发布。
河北省有关环境保护法规、规章
《河北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修改)》,2005.01.09实施;
《河北省环境保护条例》,2005.01.01实施;
《河北省环境敏感区支持、限制及禁止建设项目名录(2005年修订版)》;
《河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1997.10.25实施;
《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2016.03.01实施;
《河北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2015.06.01实施;
《河北省减少污染物排放条例》,2009.05.27实施;
河北省环境保护厅冀环办发[2010]250号文《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审核报告编制要点》的通知,2010.12.21发布;
河北省环保厅冀环评(2013)232号《河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环保管理的通知》,2013.07.17发布;
(10)、河北省人民政府冀政〔2012〕24号《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保护工作的决定》,2012.04.09发布;
(11)、《河北省环境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办法》(河北省人民政府令 第2号),2015.11.12。
环境保护相关规章及文件
(1)《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产能过剩行业结构调整的通知》,国发[2016]11号;
(2)《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2013修正),国家发改委第21号,2013.2.16;
(3)《国家环境保护“十三五”规划基本思路》,2015.7.31;
(4)《国务院关于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35号文;
(5)《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17.9.1;
(6)《关于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公告》,环保部公告2013年第14号;
(7)《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影响评价管理防范环境风险的通知》(环发[2012]77号);
(8)《关于切实加强风险防范严格环境影响评价管理的通知》(环发[2012]98号);
(9)《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环发[2015]4号),2015.1.09;
(10)《关于开展涉及易燃易爆危险品建设项目环境风险排查和整改的通知》,环办〔2010〕111号;
(11)《转发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进一步深化环评审批制度改革意见的通知》,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5.10.13;
(12)关于印发《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政府信息公开指南(试行)》的通知,环办[2013]103号;
(13)关于印发《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审核及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环发[2014]197号;
(14)关于印发《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开机制方案》的通知,环发[2015]162号,2015.12.10。
(15)《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环保管理的通知》河北省环境保护厅冀环评[2013]232号文;
(16)《关于进一步改革和优化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核定工作的通知》,冀环总[2014]283号;
(17)《国家重点监控企业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试行)》和《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监督性监测 及信息公开办法(试行)》的通知,冀环办发[2013]242号;
(18)环境保护部(2017年 第43号)关于发布《建设项目危险废物环境影响评价指南》的公告,2017.10.1施行。
(19)《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2010年12月修正版);
(20)《企业自主环保验收管理指导意见》2017年10月。
(1)环境保护部办公厅环办环评函[2017]1529号关于公开征求《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指南 污染影响类 (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2017年9月29日。
(1)沧州市生态环境局沧县分局以沧县环评【2020】197号文件出具了《沧县沧宁木材厂年加工木制品40立方米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审批意见》,2020年1月21日。
(1)项目名称:沧县沧宁木材厂年加工木制品40立方米项目
(2)建设单位:沧县沧宁木材厂
(3)建设性质:新建
(4)项目投资:本项目总投资3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3万元,占总投资额的10%。
(5)建设地点:沧县沧宁木材厂位于河北省沧州市沧县张官屯乡穆官屯村,厂址中心地理坐标为:东经116°51'46.03",北纬38°11'15.04"。
(6)建设规模:年加工木制品40立方米。
(7)劳动定员及工作制度:公司定员3人。年工作日300天,一班生产,每班8个小时。
(8)占地面积:项目占地面积2000m2,项目主要建设内容见表1。
表1主要建设内容表
工程 | ||
主体工程 | 本次评价项目建设年加工木制品生产线一条。主要生产工艺流程如下: 原料→下料→切割→刨面→雕刻→组装→检验→入库→外售 利用闲置生产车间1座,单层高10m,建筑面积为300m2 | |
辅助工程 | 利用闲置原料仓库1座,高10m,建筑面积100m2,成品仓库1座,高10m,建筑面积100m2,办公区建筑面积为60m2,杂物间建筑面积为40m3 | |
公用工程 | 供水 | 供水:项目用水由穆官屯村供水管网提供,项目在生产过程中无生产用水,生活用水量为36m3/a |
排水 | 排水:项目无生产废水产生;办公生活废水排入防渗旱厕,定期清掏,不外排。 | |
供电 | 供电:项目用电由张官屯乡供电所供给,年用电量9000kWh,同时建议企业厂区内生产设备、污染治理设施和厂区照明采取分电表进行用电计量。 | |
供热 | 生产无需用热,办公生活采用空调取暖 | |
环保工程 | 废水 | 项目无生产废水产生,生活污水产生量为28.8m3/a,;办公生活废水排入防渗旱厕,定期清掏,不外排。 |
废气 | 切割和刨面工序和雕刻工序产生废气,主要污染物为颗粒物,废气经集气罩收集后,通过布袋除尘器处理后由15m排气筒排放。 | |
噪声 | 采购低噪声设备,安装基础减振,合理进行车间生产设备布置,严格控制生产时间 | |
固废 | 切割、刨面和雕刻工序产生边角料,经企业收集后外售。 布袋除尘器收尘,为一般固废,由建设单位收集后外售。 办公生活区产生生活垃圾,建设单位在厂区内设置垃圾桶,收集后由当地环卫部门定期清运处理 | |
防渗 | 对车间地面进行硬化防渗,对厂区地面进行绿化。 |
3.2 主要生产设备
本项目主要生产设备见表2
表2 主要生产设备一览表
产品 | 设备名称 | 型号规格 | 单位 | 数量 | |
1 | 木制品 | 电锯 | / | 台 | 2 |
2 | 雕刻机 | / | 台 | 2 | |
3 | 电刨 | / | 台 | 2 | |
4 | 气泵 | / | 台 | 1 | |
合计 | 7 |
3.3 主要原辅材料及能源消耗
本项目主要原辅材料及能源消耗见表3
表3 主要原辅材料及能源消耗一览表
序号 | 材料名称 | 单位 | 年用量 | 形态 | 堆存方式 | 存储 位置 | 来源 |
1 | 原料木材 | m3/a | 40 | 固态 | 码垛 | 仓库 | 外购 |
2 | 新鲜水 | m3/a | 36 | 液态 | / | / | 村供水管线 |
3 | 电能 | 万kWh/a | 0.9 | / | / | / | 供电网 |
3.4 公用工程
(1)给排水
项目在运行期无生产用水。生活用水为职工盥洗用水,人均生活用水量定额按20L/d计,本项目企业劳动定员为3人,新鲜水用量0.12m3/d,36m3/a。办公生活废水产生量按照用水量的80%计算,为0.096m3/d,28.8m3/a,办公生活废水排入防渗旱厕,定期清掏,不外排。
(2)供电
项目用电由张官屯乡供电所提供,年用电量9000kW·h,同时建议企业厂区内生产设备、污染治理设施和厂区照明分电表进行用电计量。
(3)供热、制冷
本项目生产无需用热,车间无需制冷及取暖,办公区采取空调供暖。
3.5生产工艺流程及产排污节点
本项目生产工艺流程及产污节点:
工艺说明:
将木料按照尺寸采用电锯进行断料切割,然后采用电刨进行刨面处理,用雕刻机在木制品表面雕刻相应图案,将加工后的木料进行组装(组装工序无用胶环节),而后进行检验,最后成品入库外售。
3.6 环评中确定的污染源及污染防治措施
3.6.1废气
切割、刨面工序和雕刻工序废气主要污染物为颗粒物,废气经集气罩收集后通过布袋除尘器进行处理,处理后废气由15m排气筒排放。处理后废气中颗粒物的排放浓度和排放速率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二级标准。
项目在密闭车间中生产,颗粒物厂界浓度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
3.6.2废水
项目生产过程无生产废水产生,主要为办公生活污水排入防渗旱厕,定期清掏,不外排。
3.6.3固废
切割、刨面和雕刻工序产生的边脚料由企业收集后外售。职工办公生活产生的生活垃圾,由环卫部门定期收集后处理。布袋除尘器收集的粉尘由企业收集后外售。
项目主要噪声源为项目噪声来源为电锯、雕刻机、电刨等机械设备产生的噪声。通过优先选用低噪声设备,车间内合理布置并做基础减振,同时严格生产运行时间,噪声再经距离衰减,厂界噪声可以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的2类和4类标准要求。
3.7 环评中总量情况
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的值为:COD:0t/a,NH3-N:0t/a、SO2:0 t/a、NOx:0t/a。
3.8环评审批部门意见主要内容
一、同意“沧县沧宁木材厂” 年加工木制品40立方米项目建设,本表作为该项目工程设计和环境管理的依据。
二、本批复仅为环境保护管理依据,不涉及国土、规划、安监等部门的管理要求,你公司应依法办理以上部门相关手续。
三、该项目建设性质为新建,选址位于河北省沧州市沧县张官屯乡穆官屯村。总投资3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3万元。占地面积2000平方米,该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技术政策。
三、施工期。本项目利用企业闲置厂房,施工期主要环境影响为设备安装过程产生的噪声。主要来源于包括施工现场的各类机械设备、设备装卸碰撞噪声和机械设备调试噪声。
四、项目运营期应按照此报告表中工程内容建设并落实各项污染防治措施,确保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1)废气:项目切割、刨面和雕刻工序会产生一定量废气,主要污染物为颗粒物,废气通过生产设备上方设置的集气罩收集,由风机引至布袋除尘器后,通过1根15m排气筒排放。经处理后颗粒物排放速率和排放浓度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二级标准要求。生产车间无组织废气主要为集气罩未收集废气,污染物主要为颗粒物。厂界颗粒物浓度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2)废水:本项目运行期无生产废水产生,废水主要为职工生活废水,排入防渗旱厕,定期清掏,不外排。(3)噪声:本项目运营期产生的噪声主要为生产设备及风机等设备运行时机械噪声,通过采用基础减振、厂房隔声等隔声措施,厂界噪声可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要求。(4)固废:项目固体废物为切割、刨面和雕刻等工序产生的边角料、布袋除尘器收尘灰及职工生活产生的生活垃圾。边角料和收灰尘由建设单位收集后外售;生活垃圾由当地环卫部门集中处理。
五、项目总量控制指标:COD: 0t/a,氨氮: 0t/a:SO2 :0t/a,NOx :0t/a。
六、该项目建成试生产前须报我局,达到环保相关要求后方可正式投产使用。
表4 项目建设实施情况一览表
项目 | 实际建设情况 | 是否与环评一致 |
项目名称 | 年加工木制品40立方米项目 | 一致 |
建设单位 | 沧县沧宁木材厂 | 一致 |
建设地点 | 河北省沧州市沧县张官屯乡穆官屯村 | 一致 |
占地面积 | 2000m2 | 一致 |
建设内容与平面布置 | 生产车间1座 | 一致 |
建设规模 | 年加工木制品40立方米 | 一致 |
工程总投资(万元) | 30 | 一致 |
环保投资(万元) | 3 | 一致 |
劳动定员及工作制度 | 劳动定员3人。年工作日300天,一班生产,每班8个小时。 | 一致 |
表5 主要设备一览表
产品 | 设备名称 | 型号规格 | 单位 | 数量 | 是否与环评一致 | |
1 | 木制品 | 电锯 | / | 台 | 2 | 一致 |
2 | 雕刻机 | / | 台 | 2 | 一致 | |
3 | 电刨 | / | 台 | 2 | 一致 | |
4 | 气泵 | / | 台 | 1 | 一致 |
4.3主要原辅材料情况
表6 主要原辅材料一览表
序号 | 材料名称 | 单位 | 年用量 | 形态 | 堆存方式 | 存储 位置 | 来源 | 是否与环评一致 |
1 | 原料木材 | m3/a | 40 | 固态 | 码垛 | 仓库 | 外购 | 一致 |
2 | 新鲜水 | m3/a | 36 | 液态 | / | / | 村供水管线 | 一致 |
3 | 电能 | 万kWh/a | 0.9 | / | / | / | 供电网 | 一致 |
与环评一致。
项目在运行期无生产用水。生活用水为职工盥洗用水,人均生活用水量定额按20L/d计,本项目企业劳动定员为3人,新鲜水用量0.12m3/d,36m3/a。办公生活废水产生量按照用水量的80%计算,为0.096m3/d,28.8m3/a,办公生活废水排入防渗旱厕,定期清掏,不外排。
(2)供电
项目用电由张官屯乡供电所提供,年用电量9000kW·h,同时建议企业厂区内生产设备、污染治理设施和厂区照明分电表进行用电计量。
(3)供热、制冷
本项目生产无需用热,车间无需制冷及取暖,办公区采取空调供暖。
4.5生产工艺流程及产排污节点
4.6主要污染源及治理措施情况
4.6.1废气
项目切割、刨面和雕刻工序会产生一定量废气,主要污染物为颗粒物,废气通过生产设备上方设置的集气罩收集,由风机引至布袋除尘器后,通过1根15m排气筒排放。经处理后颗粒物排放速率和排放浓度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二级标准要求。生产车间无组织废气主要为集气罩未收集废气,污染物主要为颗粒物。厂界颗粒物浓度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
4.6.2废水
本项目运行期无生产废水产生,废水主要为职工生活废水,排入防渗旱厕,定期清掏,不外排。
4.6.3噪声
本项目运营期产生的噪声主要为生产设备及风机等设备运行时机械噪声,通过采用基础减振、厂房隔声等隔声措施,厂界噪声可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要求。
4.6.4固废
项目固体废物为切割、刨面和雕刻等工序产生的边角料、布袋除尘器收尘灰及职工生活产生的生活垃圾。边角料和收灰尘由建设单位收集后外售;生活垃圾由当地环卫部门集中处理。
依照环评结论,项目建设严格执行“三同时”制度,各项污染源治理设施实际已按照环评及最新环保要求完成建设。
污染物排放总量与环评一致,未发生变化,污染物实际排放量为:COD:0t/a、氨氮:0t/a、SO2:0t/a 、NOx:0t/a。
项目所在区域范围内无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国家重点保护文物或历史文化保护地,也无社会关注的具有历史、科学、民族、文化意义的保护地。环境保护对象及保护目标见表7。
表7 环境保护对象及保护目标一览表
环境 要素 | 保护目标 | 坐标 | 保护 对象 | 方位 | 最近距离(m) | 保护等级 | ||
经度 | 纬度 | |||||||
运营期 | 环境空气 | 穆官屯村 | 116.871466° | 38.185102° | 居民 | 东南 | 810 |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二级标准及修改单 |
穆官屯小学 | 116.876238° | 38.176337° | 学生 | 东南 | 1690 | |||
声环境 | 厂界外200m范围 | 《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2类和4a类标准 | ||||||
地表水 | 南排河水质 |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 3838-2002)IV类 |
5.1废气标准
项目切割工序、刨面工序和雕刻工序产生的木料粉尘有组织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二级标准;
颗粒物无组织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
表8 项目废气执行标准一览表
类别 | 污染源 | 污染物 | 标准值 | 执行标准 | |
废气 | 切割 工序 刨面 工序 雕刻 工序 | 有组织 颗粒物 | 排放浓度 | 120mg/m3 |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二级标准 |
排放速率 | 3.5kg/h(15m) | ||||
无组织 颗粒物 | 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 | 1.0mg/m3 |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 |
5.2噪声标准
项目施工期间噪声执行《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标准;运营期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表1工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限值中的2类和4标准要求。
表9 项目噪声执行标准一览表
项目 | 标准 | 备注 | 标准来源 | |
噪声 | 昼间 | 70 | 建筑施工 噪声 | 《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标准 |
夜间 | 55 | |||
昼间 | 60 | 厂界(东、南、北) | 《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 2类标准限值 | |
夜间 | 50 | |||
昼间 | 70 | 厂界(西) | 《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 4类标准限值 | |
夜间 | 55 |
5.3环境质量标准
5.3.1环境空气质量标准
项目环境空气质量标准执行《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二级标准及修改单要求(生态环境部公告2018年第29号)。见表10。
表10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
序号 | 污染物名称 | 平均时间 | 浓度限值 | 单位 |
1 | SO2 | 年平均 | 60 | μg/m3 |
24小时平均 | 150 | |||
1小时平均 | 500 | |||
2 | NO2 | 年平均 | 40 | μg/m3 |
24小时平均 | 80 | |||
1小时平均 | 200 | |||
3 | CO | 24小时平均 | 4 | mg/m3 |
1小时平均 | 10 | |||
4 | O3 | 日最大8小时平均 | 160 | μg/m3 |
1小时平均 | 200 | |||
5 | PM10 | 年平均 | 70 | μg/m3 |
24小时平均 | 150 | |||
6 | PM2.5 | 年平均 | 35 | |
24小时平均 | 75 |
5.3.2声环境标准
项目区域声环境质量执行《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中2类和4a类标准。
表11声环境质量标准 单位: dB(A)
项目 | 标 准 | 功能区 | |
声环境 | 昼间 | 60 | 2类(厂区东、南、北) |
夜间 | 50 | ||
昼间 | 70 | 4a类(厂区西) | |
夜间 | 55 |
六、质量控制和质量保证
6.1.1 废气检测分析方法及仪器
该项目废气 验收检测的分析方法及仪器见下表12
表12废气检测分析方法及所用仪器
监测项目 | 分析方法及方法来源 | 仪器名称、型号及编号 | 检出限 |
颗粒物 | 《固定污染源废气 低浓度颗粒物的测定 重量法》HJ 836-2017 | 青岛拓威TW-8051F型 自动烟尘测试仪 CZXY-YQ-070 岛津AUW220D型 电子天平 CZXY-YQ-074 | 1.0mg/m3 |
颗粒物 | 《环境空气 总悬浮颗粒物的测定 重量法》GB/T 15432-1995 | 岛津AUW220D型 电子天平 CZXY-YQ-074 | 0.001mg/m3 |
该项目废气检测点位见下表13
该项目噪声验收监测的分析方法及仪器见下表14
表14噪声监测分析方法及所用仪器
仪器名称、型号及编号 | |
《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GB 12348-2008 | 杭州爱华AWA5688型 多功能声级计 CZXY-YQ-082 |
该项目监测点位见下表15
6.2 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
本次监测采样及样品分析均严格按照环境监测技术规范及检测技术标准等要求进行,实施全过程质量控制。具体控制措施如下:
1、生产处于正常。监测期间生产大于75%额定生产负荷的工况下稳定运行,各污染治理设施运行基本正常。
2、合理布设监测点位,保证各监测点位布设的科学性和可比性。
3、废气监测
废气监测的质量保证按照相关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全过程质量控制。废气监测前对使用的仪器均进行了校准,按规定对废气测试仪进行现场检漏,采样和分析过程严格按照有关监测方法执行。
4、噪声监测
按《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2008)有关要求,仪器在正常条件下进行监测。噪声分析仪监测前、后经过校准,且校准合格。
噪声校准仪器结果
日期 | 项目 | 标准值 dB(A) | 校准值 dB(A) | 绝对误差 dB(A) | 结果评价 | ||
2020. 4.16 | 噪声 | 昼间 | 测前 | 94.0 | 93.8 | -0.2 | 合格 |
测后 | 94.0 | 93.9 | -0.1 | 合格 | |||
2020. 4.17 | 昼间 | 测前 | 94.0 | 93.9 | -0.1 | 合格 | |
测后 | 94.0 | 93.8 | -0.2 | 合格 |
5、监测分析方法采用国家颁布标准分析方法,监测人员持证上岗,监测仪器均在检定有效期内。
6、监测原始数据及监控报告严格实行三级审核制度。
监测期间,企业正常运行,生产负荷为80%和82%,符合监测工况要求。
7.1废气监测结果
废气监测结果见下表16。
表16项目切割+刨面+雕刻工序废气监测结果
采样日期 | 2020.4.16 | |||||
监测项目 | 单位 | 监测结果 | ||||
当地大气压 | kPa | 100.8 | ||||
排气筒高度 | m | 15 | ||||
排气筒直径 | m | 0.3 | ||||
监测点位 | 切割+刨面+雕刻工序废气处理装置出口 | |||||
监测频次 | 次 | 1 | 2 | 3 | 均值 | 执行标准及标准值 |
(GB 16297- 1996) 表2 | ||||||
标干流量 | Nm3/h | 1320 | 1340 | 1271 | 1310 | -- |
颗粒物浓度 | mg/m3 | 2.3 | 2.2 | 2.4 | 2.3 | 120 |
颗粒物排放速率 | kg/h | 0.003 | 0.003 | 0.003 | 0.003 | 3.5 |
采样日期 | 2020.4.17 | |||||
监测项目 | 单位 | 监测结果 | ||||
当地大气压 | kPa | 100.8 | ||||
排气筒高度 | m | 15 | ||||
排气筒直径 | m | 0.3 | ||||
监测点位 | 切割+刨面+雕刻工序废气处理装置出口 | |||||
监测频次 | 次 | 1 | 2 | 3 | 均值 | 执行标准及标准值 |
(GB 16297- 1996)表2 | ||||||
标干流量 | Nm3/h | 1308 | 1322 | 1341 | 1324 | -- |
颗粒物浓度 | mg/m3 | 2.5 | 2.3 | 2.6 | 2.5 | 120 |
颗粒物排放速率 | kg/h | 0.003 | 0.003 | 0.003 | 0.003 | 3.5 |
表17厂界无组织排放废气监测结果
采样日期 | 监测点位 | 监测项目 | 单位 | 监测结果 | 执行标准 及标准值 | |||
1 | 2 | 3 | 4 | (GB 16297 -1996)表2 | ||||
2020.4.16 | 下风向1 | 颗粒物 | mg/m3 | 0.317 | 0.351 | 0.366 | 0.417 | 1.0 |
下风向2 | 0.333 | 0.350 | 0.383 | 0.400 | ||||
下风向3 | 0.317 | 0.367 | 0.384 | 0.417 | ||||
2020.4.17 | 下风向1 | 0.334 | 0.350 | 0.416 | 0.451 | |||
下风向2 | 0.333 | 0.383 | 0.433 | 0.438 | ||||
下风向3 | 0.316 | 0.400 | 0.433 | 0.450 |
该厂切割+刨面+雕刻工序工序废气处理装置出口废气中颗粒物排放浓度最大值为2.6mg/m3,颗粒物排放速率最大值为0.003kg/h,符合《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1996)表2中颗粒物二级标准(颗粒物浓度≤120mg/m3,颗粒物排放速率≤3.5kg/h)。
该厂厂界无组织废气中颗粒物排放浓度最大值为0.451mg/m3,符合《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1996)表2中颗粒物无组织排放浓度限值(颗粒物≤1.0mg/m3)。
7.3噪声监测结果
噪声监测结果见下表18。
表18噪声监测结果
采样日期 | 监测时间 | 单位 | 监测结果 | 执行标准及标准值 | ||||
1# | 2# | 3# | 4# | -- | ||||
2020.4.16 | 昼间 | dB(A) | 66 | 54 | 55 | 55 | -- | |
2020.4.17 | 昼间 | dB(A) | 66 | 54 | 55 | 56 | -- |
该厂南、北、东厂界昼间噪声监测结果为:54~56dB(A),监测结果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2008)表1中2类标准(昼间≤60dB(A));西厂界昼间噪声监测结果为:66dB(A),监测结果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2008)表1中4类标准(昼间≤70dB(A))。
八、环境管理状况及检测计划
企业环保工作直接由厂长负责。建设合理规范的环保制度,安排员工定期检查和维护环保设施,并保证环保设备的正常使用;积极普及环保知识,提高员工的环保意识。
针对本项目的特点,运行期沧县沧宁木材厂不设环境检测机构,需要进行的环境监测任务可委托有相关资质的环境监测部门进行。
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验收一览表见表19。
表19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验收一览表
项目 | 污染源 | 环保设施/措施 | 处理效果 | 验收标准 | |
废气 | 切割、刨面工序、雕刻工序(DA001) | 集气罩+布袋除尘器(1套)+15m排气筒 | 颗粒物 | 120mg/m3 1.5kg/h(15m) |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二级标准 |
无组织排放 废气 | 密闭车间生产 | 颗粒物 周界外浓度最高点 颗粒物:1.0mg/m3 |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 | ||
废水 | 生活废水 | COD SS 氨氮 | 排入防渗旱厕,定期清掏,不外排 | 不外排 | |
固体废物 | 切割、刨面、雕刻工序 | 边角料 | 由企业收集后外输 | 全部综合利用 或妥善处置 | |
废气治理 | 布袋除尘器收尘 | 由企业收集后外输 | |||
办公生活 | 生活垃圾 | 由环卫部门定期清运 | |||
噪声 | 电锯、雕刻机、电刨等设备 | 低噪声设备,车间内合理布置,并做基础减振 | 昼间:60dB(A) 夜间:50dB(A) | 《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2类标准限值(东、南、北) | |
昼间:70dB(A) 夜间:55dB(A) | 《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4类标准限值(西) |
十、结论与建议
10.1.1废气
切割、刨面工序和雕刻工序废气主要污染物为颗粒物,废气经集气罩收集后通过布袋除尘器进行处理,处理后废气由15m排气筒排放。处理后废气中颗粒物的排放浓度和排放速率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二级标准。
项目在密闭车间中生产,经预测,颗粒物厂界浓度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
综上所述,项目运行期对周围空气环境影响较小,废气治理措施可行。
10.1.2废水
项目生产过程无生产废水产生,主要为办公生活污水排入防渗旱厕,定期清掏,不外排。废水治理措施可行。
10.1.3噪声
项目主要噪声源为项目噪声来源为电锯、雕刻机、电刨等机械设备产生的噪声。通过优先选用低噪声设备,车间内合理布置并做基础减振,同时严格生产运行时间,噪声再经距离衰减,厂界噪声可以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的2类和4类标准要求。对周围环境影响较小,噪声防治措施可行。
10.1.4固废
切割、刨面和雕刻工序产生的边脚料由企业收集后外售。职工办公生活产生的生活垃圾,由环卫部门定期收集后处理。布袋除尘器收集的粉尘由企业收集后外售。综上,项目产生的固废均得到了妥善的处理,固废治理措施可行。
10.1.5总量控制
由于污染物排放总量与环评一致,未发生变化,污染物实际排放量为:COD:0t/a、氨氮:0t/a、SO2:0t/a 、NOx:0t/a。
10.1.6本项目对环境的影响及建设的可行性结论
本项目符合国家有关产业政策,从环保角度考虑,厂址选择合理。运营过程中,在确保污染物达标排放的前提下,对当地及区域的环境质量影响甚微,从环境保护角度而言该项目建设是可行的。
1、废气
该厂切割+刨面+雕刻工序工序废气处理装置出口废气中颗粒物排放浓度最大值为2.6mg/m3,颗粒物排放速率最大值为0.003kg/h,符合《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1996)表2中颗粒物二级标准(颗粒物浓度≤120mg/m3,颗粒物排放速率≤3.5kg/h)。
该厂厂界无组织废气中颗粒物排放浓度最大值为0.451mg/m3,符合《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1996)表2中颗粒物无组织排放浓度限值(颗粒物≤1.0mg/m3)。
2、废水
本项目无生产废水产生。
3、噪声
该厂南、北、东厂界昼间噪声监测结果为:54~56dB(A),监测结果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2008)表1中2类标准(昼间≤60dB(A));西厂界昼间噪声监测结果为:66dB(A),监测结果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2008)表1中4类标准(昼间≤70dB(A))。
4、固废
项目切割、刨面和雕刻工序产生的边角料和布袋除尘器收集的粉尘,收集后外售;职工办公生活产生的生活垃圾,由环卫部门定期收集后处理。
10.3 建议
(1)落实项目建设的“三同时”制度,严格落实各项污染防治措施。
(2)保障各项治理设施正常运行,确保各项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
(3)加强各类环保设施的维护,由专人定期巡查、检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