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名称:沧州洁源顺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联系人:张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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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设施
验收报告
项目名称 :年产100万个日化包装项目
建设单位(盖章):沧县龙峰塑料制品厂
编制单位:沧县龙峰塑料制品厂
编制日期:2020年4月
承诺书
我单位郑重承诺《沧县龙峰塑料制品厂年产100万个日化包装项目竣工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报告》中内容、附件均真实有效,本单位自愿承担相应责任。报告内容不涉及国家机密和个人隐私,同意报告全文公示。
特此承诺!
沧县龙峰塑料制品厂
2020年4月
目 录
二、建设项目验收依据........................................................................................ 2
2.1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 2
2.2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规范................................................... 5
2.3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及审批部门审批决定................................... 6
3.5生产工艺流程及产排污节点................................................................... 9
3.6 环评中确定的污染源及污染防治措施.................................................. 9
3.7 环评中总量情况.................................................................................... 12
3.8 环评审批意见主要内容........................................................................ 12
四、 项目建设实施情况.................................................................................... 14
4.1项目建设实施情况................................................................................. 14
4.2主要生产设备及环保设备..................................................................... 15
4.3主要原辅材料情况................................................................................. 15
4.5生产工艺流程及产排污节点................................................................. 16
4.6主要污染源及治理措施情况................................................................. 17
4.7主要污染物总量排放情况..................................................................... 20
五、验收监测执行标准...................................................................................... 20
六、质量控制和质量保证.................................................................................. 25
6.1 检测分析方法及仪器............................................................................ 25
6.2 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 26
七、验收监测结果及评价.................................................................................. 27
7.4 污染物排放总量................................................................................ 29。
八、环境管理状况及检测计划.......................................................................... 30
8.1 环保机构及制度建设............................................................................ 30
九、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验收一览表................................................... 30
沧县龙峰塑料制品厂位于河北省沧州市沧县大官厅乡古月奄村,厂址中心地理坐标为:东经116°39'5",北纬38°22'1"。项目类别“日用塑料制造C2927”。公司实际投资3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10万元,占总投资的3.3%,建设规模为年产100万个日化包装。
该公司于2019年11月委托河南金环环境影响评价有限公司编制《沧县龙峰塑料制品厂年产100万个日化包装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2019年12月20日,《沧县龙峰塑料制品厂年产100万个日化包装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通过沧州市生态环境局沧县分局审批,批复文件号:沧县环评【2019】831号。沧县龙峰塑料制品厂于2020年4月12日至2020年4月13日委托沧州兴元环境检测服务有限公司对项目进行了竣工验收检测并出具了检测报告,报告编号:CZXY2020041005(W)。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报告编号:CZXY2020041005(Y)。本项目于2020年03月13日取得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登记编号为:92130921MA0E0UKH80001W。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管理办法》(国家环保总局13号令)等相关规定,按照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三同时”制度的要求,沧县龙峰塑料制品厂于2020年4月开展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工作,并根据企业的环评资料、建设项目工程竣工环境保护“三同时”验收登记表、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表等资料,本着客观、公正、全面、规范的原则,编制了《沧县龙峰塑料制品厂年产100万个日化包装项目竣工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报告》。
验收报告的主要结论:沧县龙峰塑料制品厂年产100万个日化包装项目经环保设施处理后,各项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项目产生的环境影响可以保证区域满足相应功能区要求,项目的建设符合验收文件的要求。
国家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5.01.01实施;
(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16.09.01实施;;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08.06.01实施;
(4)《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6.01.01实施;
(5)《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防治法》,1997.03.01实施;
(6)《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修订)》,2005.04.01实施;
(7)《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修订)》,2008.04.01实施;
(8)《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修订)》,2012.07.01实施;
(9)《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2009.01.01实施;
(10)《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8.01.01实施;
(11)《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修订)》,2013.12.07实施;
(12)国务院令第682号《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2017.10.1实施;
(1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第9号文《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 (2013年修正)》,2013.02.16发布。
河北省有关环境保护法规、规章
《河北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修改)》,2005.01.09实施;
《河北省环境保护条例》,2005.01.01实施;
《河北省环境敏感区支持、限制及禁止建设项目名录(2005年修订版)》;
《河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1997.10.25实施;
《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2016.03.01实施;
《河北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2015.06.01实施;
《河北省减少污染物排放条例》,2009.05.27实施;
河北省环境保护厅冀环办发[2010]250号文《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审核报告编制要点》的通知,2010.12.21发布;
河北省环保厅冀环评(2013)232号《河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环保管理的通知》,2013.07.17发布;
(10)、河北省人民政府冀政〔2012〕24号《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保护工作的决定》,2012.04.09发布;
(11)、《河北省环境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办法》(河北省人民政府令第2号),2015.11.12。
环境保护相关规章及文件
(1)《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产能过剩行业结构调整的通知》,国发[2016]11号;
(2)《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2013修正),国家发改委第21号,2013.2.16;
(3)《国家环境保护“十三五”规划基本思路》,2015.7.31;
(4)《国务院关于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35号文;
(5)《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17.9.1;
(6)《关于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公告》,环保部公告2013年第14号;
(7)《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影响评价管理防范环境风险的通知》(环发[2012]77号);
(8)《关于切实加强风险防范严格环境影响评价管理的通知》(环发[2012]98号);
(9)《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环发[2015]4号),2015.1.09;
(10)《关于开展涉及易燃易爆危险品建设项目环境风险排查和整改的通知》,环办〔2010〕111号;
(11)《转发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进一步深化环评审批制度改革意见的通知》,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5.10.13;
(12)关于印发《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政府信息公开指南(试行)》的通知,环办[2013]103号;
(13)关于印发《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审核及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环发[2014]197号;
(14)关于印发《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开机制方案》的通知,环发[2015]162号,2015.12.10。
(15)《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环保管理的通知》河北省环境保护厅冀环评[2013]232号文;
(16)《关于进一步改革和优化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核定工作的通知》,冀环总[2014]283号;
(17)《国家重点监控企业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试行)》和《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监督性监测 及信息公开办法(试行)》的通知,冀环办发[2013]242号;
(18)环境保护部(2017年第43号)关于发布《建设项目危险废物环境影响评价指南》的公告,2017.10.1施行。
(19)《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2010年12月修正版);
(20)《企业自主环保验收管理指导意见》2017年10月。
(1)环境保护部办公厅环办环评函[2017]1529号关于公开征求《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指南污染影响类(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2017年9月29日。
(1)沧州市生态环境局沧县分局以沧县环评【2019】831号文件出具了《沧县龙峰塑料制品厂年产100万个日化包装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审批意见》,2019年12月20日。
(1)项目名称:年产100万个日化包装项目
(2)建设单位:沧县龙峰塑料制品厂
(3)建设性质:新建
(4)项目投资:本项目总投资3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10万元,占总投资额的3.3%。
(5)建设地点:沧县龙峰塑料制品厂位于河北省沧州市沧县大官厅乡古月奄村,厂址中心地理坐标为:东经116°39'5",北纬38°22'1"。
(6)建设规模:年产100万个日化包装。
(7)劳动定员及工作制度:项目劳动定员5人,年工作时间300天,一班制(昼间生产,夜间不生产),每班工作8小时。
(8)占地面积:项目占地面积1000㎡,项目主要建设内容见表1。
表1主要建设内容表
建设内容 | 规模 | |
主体工程 | 生产车间 | 新建生产车间与1座,建筑面积,300m2,用于生产日化包装产品 |
辅助工程 | 仓库 | 1间,占地及建筑面积50m2,位于厂北侧 |
办公室 | 1间,占地及建筑面积44m2,位于厂北侧 | |
危废间 | 1间,占地及建筑面积6m2 | |
公用 工程 | 供电 | 由大官厅乡供电系统提供,可满足项目供电需求 |
供水 | 项目用水为生活用水和生产用水,由大官厅乡供水系统提供,可满足项目需求 | |
排水 | 项目生产用水循环使用,生活用水排入防渗旱厕,定期清掏 | |
供热 | 冬季办公室取暖采用空调,生产采用电加热。 | |
环保 工程 | 废气 | 吹塑工序废气经集气罩收集+1套UV光解净化装置+活性炭+1根15m高排气筒排放,未收集无组织排放; 搅拌、破碎工序废气产生少量粉尘,经车间密闭无组织排放; |
废水 | 设备冷却水循环利用不外排;厂区设防渗旱厕,定期清掏 | |
固废 | 检验工序产生的不合格品收集后经破碎机粉碎后回收利用; 废活性炭为危险废物,暂存危废间然后交有危废处置资质单位处理; 生活垃圾由环卫人员运至垃圾处理厂处理。 | |
噪声 | 选用低噪声设备,设备加减振装置等措施,布局合理,高噪声设备远离厂界 |
3.2 主要生产设备
本项目主要生产设备见表2
表2 主要生产设备一览表
设备 | 设备型号 | 数量(套/台) | |
1 | 吹塑机 | -- | 4 |
2 | 破碎机 | SWP-400×400 | 2 |
3 | 气泵 | -- | 1 |
4 | 拌料机 | -- | 3 |
合计 | 10 |
3.3 主要原辅材料及能源消耗
本项目主要原辅材料及能源消耗见表3
表3 主要原辅材料及能源消耗一览表
序号 | 名称 | 单位 | 用量 | 备注 |
1 | 聚乙烯颗粒 | t/a | 100 | 原包料,外购 |
2 | 色母 | t/a | 1 | 原包料,外购 |
3 | 水 | m3 /a | 270 | 大官厅乡供水系统提供 |
4 | 电 | 万kW·h/a | 6 | 大官厅乡供电系统提供 |
3.4 公用工程
(1)给排水
项目用水为生活用水和设备冷却水。生产时需要对进行水冷却(产品不与水接触),冷却水储存在车间的循环水罐中,循环水量为60m3 /a。冷却后循环使用,不外排。循环过程中因蒸发等原因消耗一部分冷却水,需要补充新鲜水。每天需补充新鲜水0.8m3/d,即240m3/a。厂区职工生活用水按20L/d·人计,生活用水量为30m3/a,由大官厅乡供水系统提供,可满足项目用水需求。
项目生活污水按用水量的80%计,生活污水产生总量为24m3/a,厂区设防渗旱厕,产生的生活污水排入旱厕,定期清掏。
(2)供电
项目年用电量为6万kW·h,电源引自大官厅乡供电系统提供,建议企业生产用电和生活用电分表计电,可满足项目供电需求。
(3)供热、制冷
3.5生产工艺流程及产排污节点
本项目生产工艺流程及产污节点:
工艺说明:
搅拌:将聚乙烯颗粒与相对比例的色母放进搅拌机进行搅拌,搅拌过程密闭,搅拌均为块状颗粒物,不会产生粉尘;
本工序设备运行产生噪声N1。搅拌工序产生的颗粒物G1
吹塑:原材料经搅拌后进入吹塑机加热融化,经设备冷却水循环冷却,定型,出吹塑机。
本工序设备运行产生噪声N2,吹塑产生非甲烷总烃G2。
检验:检验是否为合格品。
本工序运行产生不合格品S1。
破碎:不合格产品经破碎机破碎成颗粒后回用于生产,颗粒呈0.5公分片状,无粉尘产生。
本工序设备运行产生噪声N3,破碎机产生少量粉尘G3。
3.6环评中确定的污染源及污染防治措施
3.6.1废气
项目吹塑工序产生的废气,主要污染因子为非甲烷总烃,由集气罩收集,经1套光氧活性炭一体机处理后,由1根15m高排气筒排放。非甲烷总烃浓度满足《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5非甲烷总烃特别排放限值要求和5.4.2要求及《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13/2322-2016)表1有机化工业最低去除率要求。
破碎工序产生的废气,主要污染因子为颗粒物,厂界无组织排放;吹塑工序未被收集的废气,无组织排放,排放满足《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9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
3.6.2废水
本项目无生产废水产生,冷却水循环使用,定期补充,不外排,产生的废水主要为职工生活污水,厂区设防渗旱厕,产生的生活污水排入旱厕,定期清掏,不外排。
3.6.3固废
检验工序产生不合格品,收集经破碎机破碎后回收再利用;厂区职工产生生活垃圾,收集后由环卫人员运至垃圾处理厂处理;活性炭吸附设施产生废活性炭,属于危险废物,收集后存放于厂内危废暂存间,定期交由有资质单位集中处置。
噪声主要是生产设备运转时产生的噪声,噪声值在70~90dB(A)。采取生产设备合理布局、设置减振垫,厂房隔声等措施并经距离衰减后,项目厂界噪声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北侧厂界噪声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4类标准。
3.7环评中总量情况
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的值为:COD:0t/a,NH3-N:0t/a、SO2:0 t/a、NOx:0t/a。
3.8环评审批部门意见主要内容
一、同意“沧县龙峰塑料制品厂” 年产100万个日化包装项目建设,本表作为该项目工程设计和环境管理的依据。
二、本批复仅为环境保护管理依据,不涉及国土、规划、安监等部门的管理要求,你公司应依法办理以上部门相关手续。
三、该项目建设性质为新建,选址位于河北省沧州市沧县大官厅乡古月奄村。总投资3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10万元。占地面积1000平方米,该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技术政策。
三、施工期。项目利用现有场地及厂房,仅安装设备过程产生噪声。
四、项目运营期应按照此报告表中工程内容建设并落实各项污染防治措施,确保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1)废气:吹塑工序产生的非甲烷总烃,由集气罩收集,经1套光氧活性炭一体机处理后,由1根15m高排气筒排放,排放浓度满足《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5非甲烷总烃特别排放限值要求和5.4.2要求及《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13/2322-2016)表1有机化工业最低去除效率要求。未收集的非甲烷总烃无组织排放,排放浓度满足《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13/2322-2016)表2其他企业边界限值标准及《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表A.1排放限值。破碎搅拌工序无组织废气经车间密闭,排放浓度满足《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DB13/2322-2016)表9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2)废水:全厂无生产废水产生,产生的废水主要为职工生活污水,厂区防渗旱厕,产生的生活污水排入旱厕,定时清掏,不外排。(3)噪声:噪声主要是生产设备运转时产生的噪声,采取生产设备合理布局,设置减震垫,厂房隔声等等措施并经距离衰减后,项目北厂界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4类标准。其他厂界噪声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2类标准。(4)固废:检验工序产生不合格产品,收集处理后回收再利用于生产;活性炭吸附装置产生废活性炭,收集后存放于厂内危废存间,定期交由有资质单位集中处置。厂区职工产生生活垃圾,收集后由环卫人员运至垃圾处理厂处理。
五、项目总量控制指标:COD: 0t/a,氨氮: 0t/a:SO2 :0t/a,NOx :0t/a。
六、该项目建成试生产前须报我局,达到环保相关要求后方可正式投产使用。
表4 项目建设实施情况一览表
项目 | 实际建设情况 | 是否与环评一致 |
项目名称 | 年产100万个日化包装项目 | 一致 |
建设单位 | 沧县龙峰塑料制品厂 | 一致 |
建设地点 | 河北省沧州市沧县大官厅乡古月奄村 | 一致 |
占地面积 | 1000m2 | 一致 |
建设内容与平面布置 | 生产车间1座 | 一致 |
建设规模 | 年产100万个日化包装 | 一致 |
工程总投资(万元) | 300 | 一致 |
环保投资(万元) | 5 | 一致 |
劳动定员及工作制度 | 劳动定员5人,一班8小时工作制,年工作时间300天。 | 一致 |
表5 主要设备一览表
设备 | 设备型号 | 数量(套/台) | 是否与环评一致 | |
1 | 吹塑机 | -- | 4 | 一致 |
2 | 破碎机 | SWP-400×400 | 2 | 一致 |
3 | 气泵 | -- | 1 | 一致 |
4 | 拌料机 | -- | 3 | 一致 |
合计 | 10 | 一致 |
4.3主要原辅材料情况
表6 主要原辅材料一览表
序号 | 名称 | 单位 | 用量 | 备注 | 是否与环评一致 |
1 | 聚乙烯颗粒 | t/a | 100 | 原包料,外购 | 一致 |
2 | 色母 | t/a | 1 | 原包料,外购 | 一致 |
3 | 水 | m3 /a | 270 | 大官厅乡供水系统提供 | 一致 |
4 | 电 | 万kW·h/a | 6 | 大官厅乡供电系统提供 | 一致 |
与环评一致。
项目用水为生活用水和设备冷却水。生产时需要对进行水冷却(产品不与水接触),冷却水储存在车间的循环水罐中,循环水量为60m3 /a。冷却后循环使用,不外排。循环过程中因蒸发等原因消耗一部分冷却水,需要补充新鲜水。每天需补充新鲜水0.8m3/d,即240m3/a。厂区职工生活用水按20L/d·人计,生活用水量为30m3/a,由大官厅乡供水系统提供,可满足项目用水需求。
项目生活污水按用水量的80%计,生活污水产生总量为24m3/a,厂区设防渗旱厕,产生的生活污水排入旱厕,定期清掏。
(2)供电
项目年用电量为6万kW·h,电源引自大官厅乡供电系统提供,建议企业生产用电和生活用电分表计电,可满足项目供电需求。
(3)供热、制冷
4.5生产工艺流程及产排污节点
4.6主要污染源及治理措施情况
4.6.1废气
项目吹塑工序产生的废气,主要污染因子为非甲烷总烃,由集气罩收集,经1套光氧活性炭一体机处理后,由1根15m高排气筒排放,满足《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5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并同时满足《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13/2322-2016)表1有机化工业最低去除效率要求,生产车间边界执行《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13/2322-2016)表3车间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
项目破碎工序产生的废气,主要污染因子为颗粒物,厂界无组织排放;吹塑工序未被收集的废气,无组织排放,满足《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13/2322-2016)表2其他企业边界限值;厂区内非甲烷总烃的无组织排放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9 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要求。颗粒物无组织排放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9 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
4.6.2废水
本项目无生产废水产生,冷却水循环使用,定期补充,不外排,产生的废水主要为职工生活污水,厂区设防渗旱厕,产生的生活污水排入旱厕,定期清掏,不外排。
4.6.3噪声
项目产生噪声主要是生产设备运转时产生的噪声,采取生产设备合理布局,设置减震垫,厂房隔声等等措施并经距离衰减后,项目北厂界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4类标准。其他厂界噪声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2类标准。4.6.4固废
项目检验工序产生不合格产品,收集处理后回收再利用于生产;活性炭吸附装置产生废活性炭,收集后存放于厂内危废存间,定期交由有资质单位集中处置。厂区职工产生生活垃圾,收集后由环卫人员运至垃圾处理厂处理。
依照环评结论,项目建设严格执行“三同时”制度,各项污染源治理设施实际已按照环评及最新环保要求完成建设。
污染物排放总量与环评一致,未发生变化,污染物实际排放量为:COD:0t/a、氨氮:0t/a、SO2:0t/a 、NOx:0t/a。
项目所在区域范围内无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国家重点保护文物或历史文化保护地,也无社会关注的具有历史、科学、民族、文化意义的保护地。环境保护对象及保护目标见表7。
表7 环境保护对象及保护目标一览表
敏感点名称 | 坐标 | 保护对象 | 保护内容 | 保护级别 | 相对厂界方位 | 相对厂界距离(m) | ||
N | E | |||||||
环境空气
| 古月庵村 | 38.367418 | 116.652231 | 住宅 | 居民 |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及修改单二级标准; 非甲烷总烃满足《环境空气质量 非甲烷总烃限值》(DB13/1577-2012)表1中二级标准限值 | W | 353 |
齐家务村 | 38.364709 | 116.662230 | 住宅 | 居民 | SE | 439 | ||
项兴屯村 | 38.375510 | 116.658025 | 住宅 | 居民 | NW | 598 | ||
北枣林村 | 38.377528 | 116.677895 | 住宅 | 居民 | NE | 1949 | ||
小陈于村 | 38.358619 | 116.678581 | 住宅 | 居民 | SE | 1791 | ||
北白塔村 | 38.347109 | 116.660299 | 住宅 | 居民 | SE | 2110 | ||
史贾村 | 38.358821 | 116.637039 | 住宅 | 居民 | SE | 1691 | ||
官厅村 | 38.370328 | 116.635580 | 住宅 | 居民 | W | 1299 |
5.1废气标准
非甲烷总烃有组织排放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5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并同时满足《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13/2322-2016)表1有机化工业最低去除效率要求,生产车间边界执行《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13/2322-2016)表3车间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
非甲烷总烃无组织排放执行《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13/2322-2016)表2其他企业边界限值;厂区内非甲烷总烃的无组织排放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9 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要求。颗粒物无组织排放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9 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
表8 项目废气执行标准一览表
污染物类别 | 污染因子 | 污染物 | 标准来源 | |
废气 | 非甲烷总烃 | 有组织 | 最高允许排放浓度:60mg/m3 排气筒高度:15m 单位产品非甲烷总烃排放量0.3kg/t | 《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5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
最高允许排放浓度:80mg/m3 最低去除效率90% 排气筒高度:15m | 《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13/2322-2016)表1有机化工业最低去除效率要求 | |||
最高允许排放浓度:60mg/m3 最低去除率90% 排气筒高度:15m | 本项目执行标准: 《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5非甲烷总烃特别排放限值要求和5.4.2要求及《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13/2322-2016)表1有机化工业最低去除率要求 | |||
生产车间边界 | 去除效率不满足90%时,生产车间边界非甲烷总烃最大浓度4.0 mg/m3 | 《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13/2322-2016)表3中车间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 | ||
厂界无组织 | 企业边界浓度限值:2.0mg/m3 | 《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13/2322-2016)表2中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 | ||
边界浓度限值:4.0mg/m3 | 《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9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要求 | |||
企业边界浓度限值:2.0mg/m3 | 本项目执行标准: 《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13/2322-2016)表2中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 | |||
厂区内非甲烷总烃 | 厂区内: 监控点处1h平均浓度值:6mg/m3 监控点处任意一次浓度值:20mg/m3 | 《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表A.1排放限值 | ||
颗粒物
| 无组织 | 最高允许排放浓度:1.0mg/m3 | 《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9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 |
5.2噪声标准
项目北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4类标准。其他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
表9 项目噪声执行标准一览表
噪 声 | 昼间:70dB(A) 夜间:55dB(A) | 《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GB12348-2008)中4类标准 |
昼间60dB(A) 夜间50dB(A) | 《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GB12348-2008)中2类标准 |
5.3环境质量标准
5.3.1环境空气质量标准
环境空气质量满足《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及2018年修改单(公告2018年第29号)中相关规定。见表10。
表10环境空气质量标准
类别 | 标准值 | 标准来源 |
空气 | 颗粒物(粒径小于等于10μm):年均值:70μg/m3 24小时平均:150μg/m3 SO2:年平均值60μg /m3 24小时平均150μg/m3 1小时平均500μg/m3 NO2:年平均值40μg /m3 24小时平均80μg/m3 1小时平均200μg/m3 CO:24小时平均4mg/m3 1小时平均10mg/m3 O3:8小时平均160μg/m3 1小时平均200μg/m3 TSP:年平均200μg/m3 24小时平均300μg/m3 |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及修改单中二级标准 |
非甲烷总烃:1小时平均浓度限值:2.0 mg/m3 | 《环境空气质量 非甲烷总烃限值》(DB13/1577-2012) 表1中二级标准限值 |
5.3.2声环境标准
区域声环境质量执行《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中2类标准限值见表11。
表11声环境质量标准 单位: dB(A)
污染物名称 | 标准值 | 标准来源 | |
声环境 | 昼间:60dB(A) 夜间:50dB(A) | 《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2类 |
六、质量控制和质量保证
6.1.1该项目废气验收监测的分析方法及仪器见下表12
表12废气检测分析方法及所用仪器
监测项目 | 分析方法及方法来源 | 仪器名称、型号及编号 | 检出限 |
颗粒物 | 《环境空气 总悬浮颗粒物的测定 重量法》GB/T 15432-1995 | 岛津AUW220D型 电子天平 CZXY-YQ-074 | 0.001mg/m3 |
非甲烷 总烃 | 《固定污染源废气 总烃、甲烷和非甲烷总烃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HJ 38-2017 | 浙江福立GC9790Ⅱ型 气相色谱仪 CZXY-YQ-001 | 0.07mg/m3 |
《环境空气 总烃、甲烷和非甲烷总烃的测定 直接进样-气相色谱法》 HJ 604-2017 | 0.07mg/m3 |
车间内无组织排放废气检测点位见下表13
厂界无组织排放废气监测见下表14
6.1.2该项目噪声验收监测的分析方法及仪器见下表15
表15噪声检测分析方法及所用仪器
仪器名称、型号及编号 | |
《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GB 12348-2008 | 杭州爱华AWA5688型 多功能声级计 CZXY-YQ-082 |
该项目检测点位见下表16
6.2 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
本本次验收监测采样及样品分析均严格按照环境建材技术规范及检测技术标准等要求进行,实施全程序质量控制。具体质控要求如下:
1、生产处于正常,监测期间生产在大于 75%额定生产负荷的工况下稳定运行,各污染治理设施运行基本正常。
2、合理布设监测点位,保证各监测点位布设的科学性和可比性。
3、噪声监测
按《工业 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2008)有关要求,仪器在正常条件下进行监测。噪声分析仪监测前、后经过校准,且校准合格。
5、监测分析方法采用国家颁布标准(或推荐)分析方法,监测人员经考核并有合格证,监测仪器均在有效期内。
监测期间,企业正常运行,生产负荷为82%和85%,符合监测工况要求。
7.2废气检测结果
废气检测结果见下表17、18。
表17车间无组织排放废气检测结果一览表
采样日期 | 监测点位 | 监测项目 | 单位 | 监测结果 | 执行标准及标准值 | |||
1 | 2 | 3 | 4 | -- | ||||
2020.4.12 | 车间门口1 | 非甲烷 总烃 | mg/m3 | 0.58 | 0.60 | 0.62 | 0.58 | 4.0 |
车间门口2 | 0.59 | 0.63 | 0.60 | 0.57 | ||||
车间门口3 | 0.59 | 0.57 | 0.60 | 0.59 | ||||
2020.4.13 | 车间门口1 | 0.59 | 0.58 | 0.60 | 0.58 | |||
车间门口2 | 0.62 | 0.61 | 0.59 | 0.63 | ||||
车间门口3 | 0.61 | 0.58 | 0.59 | 0.62 |
表18厂界无组织排放废气监测结果一览表
采样日期 | 监测点位 | 监测项目 | 单位 | 监测结果 | 执行标准 及标准值 | |||
1 | 2 | 3 | 4 | -- | ||||
2020.4.12 | 下风向1 | 颗粒物 | mg/m3 | 0.350 | 0.366 | 0.400 | 0.466 | 1.0 |
下风向2 | 0.333 | 0.384 | 0.400 | 0.433 | ||||
下风向3 | 0.350 | 0.367 | 0.416 | 0.450 | ||||
2020.4.13 | 下风向1 | 0.333 | 0.400 | 0.467 | 0.384 | |||
下风向2 | 0.334 | 0.417 | 0.466 | 0.367 | ||||
下风向3 | 0.383 | 0.417 | 0.433 | 0.333 | ||||
2020.4.12 | 下风向1 | 非甲烷 总烃 | mg/m3 | 0.28 | 0.29 | 0.32 | 0.30 | 2.0 |
下风向2 | 0.33 | 0.31 | 0.30 | 0.35 | ||||
下风向3 | 0.31 | 0.29 | 0.30 | 0.31 | ||||
2020.4.13 | 下风向1 | 0.29 | 0.30 | 0.31 | 0.30 | |||
下风向2 | 0.34 | 0.31 | 0.29 | 0.30 | ||||
下风向3 | 0.31 | 0.29 | 0.31 | 0.33 |
该厂吹塑工序废气处理装置出口废气中非甲烷总烃排放浓度最大值为1.16mg/m3,符合《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5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要求(非甲烷总烃浓度≤60mg/m3);非甲烷总烃的最低去除效率为66.1%,不符合《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13/ 2322-2016)表1中有机化工业限值要求(非甲烷总烃去除效率≥90%),故加测车间无组织废气。
车间废气中非甲烷总烃的排放浓度最大值为0.63mg/m3,符合《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附录A.1及《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13/ 2322-2016)表3标准(非甲烷总烃≤4.0mg/m3)。
该厂厂界无组织废气中颗粒物排放浓度最大值为0.467mg/m3,符合《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9颗粒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颗粒物≤1.0mg/m3);非甲烷总烃排放浓度最大值为0.35mg/m3,符合《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13/2322-2016)表2无组织限值标准(非甲烷总烃≤2.0mg/m3)。
7.3噪声检测结果
噪声检测结果见下表19。
表19噪声检测结果一览表
采样日期 | 监测时间 | 单位 | 监测结果 | 执行标准 及标准值 | |||
1# | 2# | 3# | 4# | -- | |||
2020.4.12 | 昼间 | dB(A) | 68 | 55 | 54 | 55 | -- |
2020.4.13 | 昼间 | dB(A) | 66 | 55 | 54 | 55 | -- |
该厂东、西、南厂界昼间噪声监测结果为:54~55dB(A),监测结果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表1中2类标准(昼间≤60dB(A));北厂界昼间噪声监测结果为:66~68dB(A),监测结果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表1中4类标准(昼间≤70dB(A))。
八、环境管理状况及检测计划
企业环保工作直接由厂长负责。建设合理规范的环保制度,安排员工定期检查和维护环保设施,并保证环保设备的正常使用;积极普及环保知识,提高员工的环保意识。
针对本项目的特点,运行期沧县龙峰塑料制品厂不设环境检测机构,需要进行的环境监测任务可委托有相关资质的环境监测部门进行。
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验收一览表见表20。
表20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验收一览表
项目 | 处理对象 | 污染物 | 污染防治措施 | 治理效果 | 验收标准 |
废气 | 吹塑工序 | 非甲烷总烃 | 集气罩+1套UV光解净化装置+活性炭+1根15m高排气筒排放 | 非甲烷总烃排放浓度≤50mg/m3; 非甲烷总烃去除效率70% | 《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5非甲烷总烃特别排放限值要求和5.4.2要求及《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13/2322-2016)表1有机化工业最低去除率要求 |
厂界无组织 | 非甲烷总烃 | 车间密闭 | 边界浓度限值:2.0mg/m3 | 《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13/ 2322—2016)表2中其他企业标准限值要求 | |
厂区内: 监控点处1h平均浓度值:6mg/m3 监控点处任意一次浓度值:20mg/m3 | 《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表A.1排放限值 | ||||
破碎工序 | 颗粒物 | 生产车间密闭 | 边界浓度限值:1.0 mg/ m3 | 《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DB13/2322-2016)表9颗粒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 | |
废水 | 职工生活污水 | SS COD 氨氮 | 排入防渗旱厕,定期清掏 | -- | 不外排 |
噪声 | 生产设备运行噪声 | 选用低噪声设备,产噪设备加装减振垫、厂房内合理布设 | 昼间≤60dB(A) 夜间≤50dB(A)) | 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 | |
昼间≤70dB(A) 夜间≤55dB(A)) | 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4类标准 | ||||
固体废物 | 检验工序 | 不合格品 | 收集处理后回用于生产工序 | / |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控制标准》(GB18599-2001)及修改单中要求 |
活性炭吸附装置 | 废活性炭 | 置于危废间,定期交有资质单位处置 | / | 《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及其修改清单 | |
职工生活 | 生活垃圾 | 送环卫部门指定地点处置 | / | / | |
分表计电 | 避免治污设备不按规定开启、治污设备低效运行、企业擅自偷换监控设备等情况,项目建议环保设备、生产设备各自引用一条电路,并安装智能电表,建议分表计电方式,确保环保设备能够正常运行 | ||||
其他 | ①生产车间地面进行水泥硬化; ②危废间要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的相关要求,防渗层渗透系数≤1×10-10cm/s; ③厂区内部生产、办公、生活分区,道路、裸露地面硬化,加强绿化美化建设,洒水抑尘,车间、围墙墙体洁净。各项制度、规范、标识(门牌、污染节点、治理设备及排污口)上墙、明示; ④车间内部干净、整洁有序,生产原材料、成品要分区域、定点存放,并设立标识牌。 | ||||
合计 | 环保投资10万 |
十、结论与建议
10.1.1废气
(1)吹塑工序废气
吹塑工序产生的非甲烷总烃经集气罩+光氧活性炭一体机+1根15m高排气筒P1排放,排放浓度满足《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5非甲烷总烃特别排放限值要求和5.4.2要求及《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13/2322-2016)表1有机化工业最低去除率要求。
未收集的非甲烷总烃无组织排放,排放浓度满足《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13/2322-2016)表2中非甲烷总烃其他企业边界浓度限值标准及《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表A.1排放限值。
(2)破碎工序废气
破碎搅拌工序无组织废气经车间密闭,排放浓度满足《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DB13/2322-2016)表9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
综上所述,本项目废气可达标排放,且排放量较小,经空气稀释后,预计不会对周围环境空气产生明显影响。
10.1.2废水
项目全厂无生产废水产生,不外排,产生的废水主要为职工生活污水,主要污染物为COD、SS和氨氮,废水产生量为24m3/a,厂区设防渗旱厕,产生的生活污水排入旱厕,定期清掏,不外排。综上,项目无废水外排,故无需进行地表水评价。项目建设不会对周围水环境产生影响。
10.1.3噪声
噪声主要是生产设备运转时产生的噪声,噪声值在70~90dB(A)。采取生产设备合理布局、设置减振垫,厂房隔声等措施并经距离衰减后,项目北厂界噪声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4类标准。其他厂界噪声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
10.1.4固废
检验工序产生不合格品,收集处理后回收在利用于生产;活性炭吸附装置产生废活性炭,类别为:HW49-900-041-49,收集后存放于厂内危废暂存间,定期交由有资质单位集中处置。厂区职工产生生活垃圾,收集后由环卫人员运至垃圾处理厂处理;综上所述,以上固废均得到有效处理与处置,对周围环境影响较小。
10.1.5总量控制
由于污染物排放总量与环评一致,未发生变化,污染物实际排放量为:COD:0t/a、氨氮:0t/a、SO2:0t/a 、NOx:0t/a。
10.1.6本项目对环境的影响及建设的可行性结论
本项目符合国家有关产业政策,从环保角度考虑,厂址选择合理。运营过程中,在确保污染物达标排放的前提下,对当地及区域的环境质量影响甚微,从环境保护角度而言该项目建设是可行的。
1、废气
该厂吹塑工序废气处理装置出口废气中非甲烷总烃排放浓度最大值为1.16mg/m3,符合《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2-2015)表5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要求(非甲烷总烃浓度≤60mg/m3);非甲烷总烃的最低去除效率为66.1%,不符合《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13/ 2322-2016)表1中有机化工业限值要求(非甲烷总烃去除效率≥90%),故加测车间无组织废气。
车间废气中非甲烷总烃的排放浓度最大值为0.63mg/m3,符合《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 37822-2019)附录A.1及《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13/ 2322-2016)表3标准(非甲烷总烃≤4.0mg/m3)。
该厂厂界无组织废气中颗粒物排放浓度最大值为0.467mg/m3,符合《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2-2015)表9颗粒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颗粒物≤1.0mg/m3);非甲烷总烃排放浓度最大值为0.35mg/m3,符合《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13/ 2322-2016)表2无组织限值标准(非甲烷总烃≤2.0mg/m3)。
2、废水
本项目无生产污水产生;产生污水为员工生活办公产生生活污水,污水进入防渗旱厕,定期清掏,不外排。
3、噪声
该厂东、西、南厂界昼间噪声监测结果为:54~55dB(A),监测结果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2008)表1中2类标准(昼间≤60dB(A));北厂界昼间噪声监测结果为:66~68dB(A),监测结果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2008)表1中4类标准(昼间≤70dB(A))。
4、固废
项目检验工序产生的不合格品,收集加工后回用于生产工序;活性炭吸附装置产生的废活性炭,由危废间暂存,交有危废处理资质单位处理;厂区职工产生的生活垃圾,收集后由环卫人员运至垃圾处理厂处理。
10.3 建议
(1)落实项目建设的“三同时”制度,严格落实各项污染防治措施。
(2)保障各项治理设施正常运行,确保各项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
(3)加强设备维护、维修工作,确保各类环保设施正常运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