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名称:沧州洁源顺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联系人:张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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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设施
验收报告
项目名称 :新建农用灌溉制品项目
建设单位(盖章):沧县文腾塑料制品厂
编制单位:沧县文腾塑料制品厂
编制日期:2020年3月
承诺书
我单位郑重承诺《沧县文腾塑料制品厂新建农用灌溉制品项目竣工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报告》中内容、附件均真实有效,本单位自愿承担相应责任。报告内容不涉及国家机密和个人隐私,同意报告全文公示。
特此承诺!
沧县文腾塑料制品厂
2020年3月
目 录
沧县文腾塑料制品厂位于沧县李天木乡邢庄子村,厂址中心地理坐标为:北纬38°19'34.14",东经117° 1'15.18"。项目类别属于橡胶和塑料制品业-47塑料制品制造中其他类(不涉及人造革、发泡胶等涉及有毒原材料的;不以再生塑料为原料的)。公司实际投资5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10万元,占总投资的2%,建设规模为年生产塑料制品700t。
该公司于2019年8月委托湖北黄环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编制《沧县文腾塑料制品厂新建农用灌溉制品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2019年9月12日,沧县文腾塑料制品厂新建农用灌溉制品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通过沧州市生态环境局沧县分局审批,批复文件号:沧县环评【2019】185号。沧县文腾塑料制品厂于2020年3月13日至2020年3月14日委托沧州燕赵环境监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对项目进行了竣工验收检测并出具了检测报告,报告编号:CZYZ20C11Z04F。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报告编号:CZYZ20C11Z04S。本项目于2020年1月6日下发排污许可证,证书编号为:PWX-130921-0947-19。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管理办法》(国家环保总局13号令)等相关规定,按照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三同时”制度的要求,沧县文腾塑料制品厂于2020年3月开展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工作,并根据企业的环评资料、建设项目工程竣工环境保护“三同时”验收登记表、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表等资料,本着客观、公正、全面、规范的原则,编制了《沧县文腾塑料制品厂新建农用灌溉制品项目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报告》。
验收报告的主要结论:沧县文腾塑料制品厂新建农用灌溉制品项目经环保设施处理后,各项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项目产生的环境影响可以保证区域满足相应功能区要求,项目的建设符合验收文件的要求。
国家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5.01.01实施;
(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16.09.01实施;;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08.06.01实施;
(4)《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6.01.01实施;
(5)《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防治法》,1997.03.01实施;
(6)《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修订)》,2005.04.01实施;
(7)《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修订)》,2008.04.01实施;
(8)《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修订)》,2012.07.01实施;
(9)《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2009.01.01实施;
(10)《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8.01.01实施;
(11)《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修订)》,2013.12.07实施;
(12)国务院令第682号《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2017.10.1实施;
(1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第9号文《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 (2013年修正)》,2013.02.16发布。
河北省有关环境保护法规、规章
《河北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修改)》,2005.01.09实施;
《河北省环境保护条例》,2005.01.01实施;
《河北省环境敏感区支持、限制及禁止建设项目名录(2005年修订版)》;
《河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1997.10.25实施;
《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2016.03.01实施;
《河北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2015.06.01实施;
《河北省减少污染物排放条例》,2009.05.27实施;
河北省环境保护厅冀环办发[2010]250号文《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审核报告编制要点》的通知,2010.12.21发布;
河北省环保厅冀环评(2013)232号《河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环保管理的通知》,2013.07.17发布;
(10)、河北省人民政府冀政〔2012〕24号《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保护工作的决定》,2012.04.09发布;
(11)、《河北省环境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办法》(河北省人民政府令 第2号),2015.11.12。
环境保护相关规章及文件
(1)《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产能过剩行业结构调整的通知》,国发[2016]11号;
(2)《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2013修正),国家发改委第21号,2013.2.16;
(3)《国家环境保护“十三五”规划基本思路》,2015.7.31;
(4)《国务院关于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35号文;
(5)《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17.9.1;
(6)《关于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公告》,环保部公告2013年第14号;
(7)《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影响评价管理防范环境风险的通知》(环发[2012]77号);
(8)《关于切实加强风险防范严格环境影响评价管理的通知》(环发[2012]98号);
(9)《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环发[2015]4号),2015.1.09;
(10)《关于开展涉及易燃易爆危险品建设项目环境风险排查和整改的通知》,环办〔2010〕111号;
(11)《转发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进一步深化环评审批制度改革意见的通知》,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5.10.13;
(12)关于印发《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政府信息公开指南(试行)》的通知,环办[2013]103号;
(13)关于印发《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审核及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环发[2014]197号;
(14)关于印发《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开机制方案》的通知,环发[2015]162号,2015.12.10。
(15)《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环保管理的通知》河北省环境保护厅冀环评[2013]232号文;
(16)《关于进一步改革和优化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核定工作的通知》,冀环总[2014]283号;
(17)《国家重点监控企业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试行)》和《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监督性监测 及信息公开办法(试行)》的通知,冀环办发[2013]242号;
(18)环境保护部(2017年 第43号)关于发布《建设项目危险废物环境影响评价指南》的公告,2017.10.1施行。
(19)《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2010年12月修正版);
(20)《企业自主环保验收管理指导意见》2017年10月。
(1)环境保护部办公厅环办环评函[2017]1529号关于公开征求《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指南 污染影响类 (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2017年9月29日。
(1)沧州市生态环境局沧县分局以沧县环评【2019】185号文件出具了《沧县文腾塑料制品厂新建农用灌溉制品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审批意见》,2019年9月12日。
(1)项目名称:新建农用灌溉制品项目
(2)建设单位:沧县文腾塑料制品厂
(3)建设性质:新建
(4)项目投资:本项目总投资5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10万元,占总投资额的2%。
(5)建设地点:沧县文腾塑料制品厂位于沧县李天木乡邢庄子村,厂址中心地理坐标为:117° 1'15.18",北纬38°19'34.14"。
(6)建设规模:年生产塑料制品700t。
(7)劳动定员及工作制度:劳动定员20人,一班8小时工作制,年工作时间300天。
(8)占地面积:项目占地面积1220m2,项目主要建设内容见表1。
表1主要建设内容表
建设内容 | 规模 | |
主体 工程 | 生产车间 | 1座,建筑面积900m2 |
公用 工程 | 供水 | 由李天木乡供水系统提供 |
供电 | 由李天木乡供电系统提供 | |
供热 | 办公室取暖由空调提供 | |
排水 | 厂区设防渗旱厕,定期清掏 | |
环保 工程 | 废气 | 混料、粉碎工序废气经集气罩收集+1套布袋除尘器+1根15m高排气筒排放,未收集无组织排放; 挤出成型、造粒工序废气经集气罩+水喷淋+过滤棉+光氧装置+活性炭吸附装置+1根15m高排气筒排放,未收集无组织排放 |
废水 | 厂区设防渗旱厕,定时清掏 | |
噪声 | 选用低噪声设备,设备加减振装置等措施,布局合理,高噪声设备远离厂界 | |
固废 | 挤出成型工序产生的下脚料收集后回用于生产工序; 布袋除尘器收集的沉降粉尘回用于生产工序; 废活性炭、废过滤棉为危险废物,交有危废处置资质单位处理; 生活垃圾由环卫人员运至垃圾处理厂处理。 |
3.2 主要生产设备
本项目主要生产设备见表2
表2 主要生产设备一览表
名称 | 数量(套/台) | |
1 | 螺杆挤出成型设备 | 10 |
2 | 混料加热设备 | 5 |
3 | 成型设备 | 5 |
4 | 造粒机 | 1 |
5 | 粉碎机 | 1 |
3.3 主要原辅材料及能源消耗
本项目主要原辅材料及能源消耗见表3
表3 主要原辅材料及能源消耗一览表
名称 | 单位 | 用量 | |
1 | PVC(粉末) | t/a | 500 |
2 | 二丁酯 | t/a | 200 |
3 | PVC(助剂) | t/a | 4 |
4 | 染料 | kg/a | 30 |
5 | 水 | m3/a | 190 |
6 | 电 | 万kW·h/a | 5 |
3.4 公用工程
(1)给排水
项目用水分生产用水及生活用水,由李天木乡供水系统提供,生产中冷却水循环利用不外排。员工生活用水按20L/d·人计,生活用水量为120m3/a,可满足项目用水需求。
项目生活污水按用水量的80%计,生活污水产生总量为96m3/a,厂区设立旱厕,定时清掏。
(2)供电
项目年用电量为5万kW·h,电源引自李天木乡供电系统提供,可以满足项目用电需求。
(3)供热、制冷
3.5生产工艺流程及产排污节点
本项目生产工艺流程及产污节点:
工艺说明:
造粒:将PVC加热至115℃经挤出、冷却、切粒生产出塑料颗粒;挤出成型:原料搅拌完成后在挤出机内加热至155℃然后挤出成型;粉碎:将检验不合格产品粉碎成颗粒回收利用。
3.6 环评中确定的污染源及污染防治措施
3.6.1废气
(1)废气
农用灌溉设备工序:搅料工序产生粉尘,主要污染物为颗粒物;造粒工序产生废气,主要污染物为非甲烷总烃、氯化氢、氯乙烯;挤出成型工序产生废气,主要污染物为非甲烷总烃、氯化氢、氯乙烯;粉碎工序产生废气,主要污染物为颗粒物。
3.6.2废水
项目设备冷却产生冷却循环水;水喷淋塔循环使用水;项目厂区职工产生的生活污水。
3.6.3固废
挤出成型工序产生的下脚料;布袋除尘器收集的沉降粉尘回用于生产工序;废活性炭、废过滤棉为危险废物,交有危废处置资质单位处理;厂区职工产生的生活垃圾。
噪声主要是螺杆挤出成型设备、混料加热设备、造粒机等设备运转时产生的噪声(N1-N4),噪声值在70~90dB(A)。
3.7 环评中总量情况
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的值为:COD:0t/a,NH3-N:0t/a、SO2:0 t/a、NOx:0t/a。
3.8环评审批部门意见主要内容
一、同意“沧县文腾塑料制品厂” 新建农用灌溉制品项目建设,本表作为该项目工程设计和环境管理的依据。
二、本批复仅为环境保护管理依据,不涉及国土、规划、安监等部门的管理要求,你公司应依法办理以上部门相关手续。
三、该项目建设性质为新建,选址位于沧县李天木乡邢庄子村。总投资5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10万元。占地面积1220平方米,该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技术政策。
三、施工期。本项目施工期采取洒水、避免大风作业等措施减少施工扬尘;施工的土方全部用于工程回填,建筑垃圾由施工单位负责;施工场界噪声符合《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中的限值要求。
四、项目运营期应按照此报告表中工程内容建设并落实各项污染防治措施,确保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1)废气:混料、粉碎工序产生粉尘,项目农用灌溉设备混料、粉碎工序产生粉尘,混料、粉碎工序粉尘经集尘罩收集后由布袋除尘器处理后经1根15米高排气筒排放。排放浓度满足《烧碱、聚氯乙烯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5581-2016)表4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浓度限值和4.2.8要求。无组织排放,厂界浓度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表2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挤出成型、造粒工序废气,农用灌溉设备挤出成型工序,废气经集气罩收集后经“水喷淋+过滤棉+光氧装置+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经1根15m高排气筒排放,非甲烷总烃、氯化氢、氯乙烯排放浓度满足《烧碱、聚氯乙烯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5581-2016)表4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浓度限值和4.2.8要求及《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13/2322-2016)表1有机化工业非甲烷总烃排放标准相关要求,对周围环境影响较小。未收集部分非甲烷总烃厂界浓度满足《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13/2322-2016)表2其他企业非甲烷总烃排放标准相关要求同时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附录A厂区内WOCs无组织特别排放限值要求。氯化氢、氯乙烯满足《烧碱、聚氯乙烯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5581-2016)表5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2)废水:无生产废水,冷却循环水,定期补充,不外排;产生的废水主要为职工生活污水,厂区设防渗旱厕,产生的生活污水排入旱厕,定时清掏,不外排。(3)固废:挤出成型工序产生下脚料,收集后回用于生产工序;厂区职工产生生活垃圾,收集后由环卫人员运至垃圾处理厂处理。(4)噪声:噪声主要是螺杆挤出成型设备、混料加热设备、造粒机等设备运转时产生的噪声,采取生产设备合理布局、设置减振垫,厂房隔声等措施并经距离衰减后,项目厂界噪声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
五、项目总量控制指标:COD: 0t/a,氨氮: 0t/a:SO2 :0t/a,NOx :0t/a。
六、该项目建成试生产前须报我局,达到环保相关要求后方可正式投产使用。
表4 项目建设实施情况一览表
项目 | 实际建设情况 | 是否与环评一致 |
项目名称 | 新建农用灌溉制品项目 | 一致 |
建设单位 | 沧县文腾塑料制品厂 | 一致 |
建设地点 | 沧县李天木乡邢庄子村 | 一致 |
占地面积 | 1220m2 | 一致 |
建设内容与平面布置 | 生产车间1间 | 一致 |
建设规模 | 年生产塑料制品700t | 一致 |
工程总投资(万元) | 500 | 一致 |
环保投资(万元) | 10 | 一致 |
劳动定员及工作制度 | 劳动定员20人,一班8小时工作制,年工作时间300天。 | 一致 |
表5 主要设备一览表
名称 | 数量(套/台) | |
1 | 螺杆挤出成型设备 | 10 |
2 | 混料加热设备 | 5 |
3 | 成型设备 | 5 |
4 | 造粒机 | 1 |
5 | 粉碎机 | 1 |
4.3主要原辅材料情况
表6 主要原辅材料一览表
序号 | 名称 | 单位 | 用量 |
1 | PVC(粉末) | t/a | 500 |
2 | 二丁酯 | t/a | 200 |
3 | PVC(助剂) | t/a | 4 |
4 | 染料 | kg/a | 30 |
5 | 水 | m3/a | 190 |
6 | 电 | 万kW·h/a | 5 |
与环评一致。
项目用水分生产用水及生活用水,由大官厅乡供水管网,生产不用水。员工生活用水按20L/d·人计,生活用水量为42m3/a,可满足项目用水需求。
项目生活污水按用水量的80%计,生活污水产生总量为33.6m3/a,厂区设立旱厕,定时清掏。
(2)供电
项目年用电量为1万kw·h/a,电源引自大官厅乡变电所,可以满足项目用电需求。
(3)供热、制冷
4.5生产工艺流程及产排污节点
4.6主要污染源及治理措施情况
4.6.1废气
项目生产过程中混料、粉碎工序废气经布袋除尘器处理后,通过 15 米高排气筒排放;挤出成型、造粒工序废气经水喷淋+过滤棉+光氧装置+活性炭吸附处理后,通过 15 米高排气筒排放。
4.6.2废水
本项目设备冷却产生冷却循环水;水喷淋塔循环使用水,厂区职工产生生活污水,厂区设防渗旱厕,定时清掏。
4.6.3噪声
项目运营过程中的噪声主要为螺杆挤出成型设备、混料加热设备、造粒机等设备运转时产生的噪声,采取生产设备合理布局、设置减振垫,厂房隔声等措施。
4.6.4固废
挤出成型工序产生下脚料,收集后回用于生产工序;厂区职工产生生活垃圾,收集后由环卫人员运至垃圾处理厂处理;过滤棉、活性炭吸附装置产生的废过滤棉、废活性炭收集后暂存危废间,交有资质单位处理。
依照环评结论,项目建设严格执行“三同时”制度,各项污染源治理设施实际已按照环评及最新环保要求完成建设。
污染物排放总量与环评一致,未发生变化,污染物实际排放量为:COD:0t/a、氨氮:0t/a、SO2:0t/a 、NOx:0t/a。
项目所在区域范围内无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国家重点保护文物或历史文化保护地,也无社会关注的具有历史、科学、民族、文化意义的保护地。环境保护对象及保护目标见表7。
表7 环境保护对象及保护目标一览表
环境要素 | 敏感点名称 | 坐标 | 保护对象 | 保护内容 | 环境功能区 | 相对厂界方位 | 相对厂界距离(m) | |
N | E | |||||||
环境空气 | 崔庄村 | 38.318336 | 117.040083 | 住宅 | 居民 |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及其修改单中二级标准 | SE | 1449 |
李天木村 | 38.333997 | 117.048894 | 住宅 | 居民 | NE | 1349 | ||
皂坡村 | 38.345297 | 117.022130 | 住宅 | 居民 | N | 1143 | ||
吕家楼村 | 38.333002 | 117.016261 | 住宅 | 居民 | NW | 581 | ||
大郝庄村 | 38.315788 | 117.015705 | 住宅 | 居民 | SW | 670 | ||
小郝庄村 | 38.311969 | 117.019438 | 住宅 | 居民 | S | 1277 | ||
声环境 | 区域声环境 | 《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中2类标准 | -- | |||||
地下水 | 区域地下水 | 《地下水环境质量标准》(GB/T14848-2017)中III类标准 | -- |
五、验收监测执行标准
项目产生非甲烷总烃、颗粒物、氯化氢、氯乙烯有组织排放执行《烧碱、聚氯乙烯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5581-2016)及《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13/2322-2016),非甲烷总烃无组织排放执行《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13/2322-2016),氯化氢、氯乙烯无组织排放执行《烧碱、聚氯乙烯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5581-2016),颗粒物无组织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厂区内非甲烷总烃的无组织排放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
营运期噪声执行《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中2类区标准。见表8。
表8 项目噪声执行标准一览表
环境要素 | 标准值 | 标准来源 |
噪声 | 昼间60dB(A) 夜间50dB(A) | 《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2类标准 |
5.3.1环境空气质量标准
项目废气产生。见表9。
表9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
污染物名称 | 标准值 | 标准来源 | |
SO2 | 年平均 | 60μg /m3 |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二级标准及修改单 |
24小时平均 | 150μg/m3 | ||
1小时平均 | 500μg/m3 | ||
NO2 | 年平均 | 40μg /m3 | |
24小时平均 | 80μg/m3 | ||
1小时平均 | 200μg/m3 | ||
颗粒物(粒径小于等于10μm) | 年平均 | 70μg/m3 | |
24小时平均 | 150μg/m3 | ||
O3 | 日最大8小时平均 | 160μg/m3 | |
1小时平均 | 200μg/m3 | ||
CO | 24小时平均 | 4mg/m3 | |
1小时平均 | 10mg/m3 | ||
TSP | 年平均 | 200μg/m3 | |
24小时平均 | 300μg/m3 | ||
非甲烷总烃 | 1小时平均 | 2.0 mg/m3 | 《环境空气质量 非甲烷总烃限值》(DB13/1577-2012)
|
氯化氢 | 1小时平均 | 50μg/m3 | 《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大气环境》(HJ 2.2-2018) |
氯乙烯 | 最高允许浓度 | 0.15 mg/m3 | 参考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详解》 |
5.3.2地下水质量标准
地下水执行《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2017)III类标准。标准值见表10。
表10 地下水、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项目标准限值 (单位:mg/L)
环境要素 | 污染物名称 | 标准值 | 标准来源 |
地下水 | pH:6.5~8.5 耗氧量(CODMn法,以O2计)≤3.0 mg/L 氨氮(以N计)≤0.5mg/L 总硬度(以CaCO3计)≤450mg/L 溶解性总固体:≤1000mg/L 硫酸盐≤250mg/L 硝酸盐氮(以N计)≤20 mg/L 亚硝酸盐(以N计)≤1 mg/L 氯化物≤250mg/L 氟化物≤1.0 mg/L 挥发性酚类≤0.002mg/L | 《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2017)中Ⅲ类标准 |
5.3.3声环境标准
声环境执行《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2类标准。标准限值见表11。
表11 声环境质量标准 单位: dB(A)
污染物名称 | 标准来源 | |
声环境 | 昼间60dB(A) 夜间50dB(A) | 《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2类标准 |
六、质量控制和质量保证
该项目验收监测的分析方法及仪器见下表12。
表12废气、噪声检测分析方法及所用仪器
6.2 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
本次验收监测采样及样品分析均严格按照环境建材技术规范及检测技术标准等要求进行,实施全程序质量控制。具体质控要求如下:
1、生产处于正常,监测期间生产在大于 75%额定生产负荷的工况下稳定运行,各污染治理设施运行基本正常。
2、合理布设监测点位,保证各监测点位布设的科学性和可比性。
3、噪声监测
按《工业 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2008)有关要求。,仪器在正常条件下进行监测。噪声分析仪监测前、后经过校准,且校准合格。
5、监测分析方法采用国家颁布标准(或推荐)分析方法,监测人员经考核并有合格证,监测仪器均在有效期内。
7.2 废气检测结果
有组织废气检测结果见下表15
表15 有组织废气监测结果(单位:mg/m3)
无组织废气检测结果见下表16
表16 无组织废气监测结果(单位:mg/m3)
7.3 噪声检测结果
表14噪声检测结果一览表
采样日期 | 检测频次 | 检测结果 | |||
1# | 2# | 3# | 4# | ||
2020.3.13 | 昼间 | 57.1 | 58.1 | 58.6 | 57.2 |
夜间 | 46.6 | 47.6 | 48.0 | 46.8 | |
2020.3.14 | 昼间 | 54.9 | 53.7 | 53.9 | 55.2 |
夜间 | 47.1 | 46.8 | 47.3 | 47.8 |
经检测,混料、粉碎工序废气经布袋除尘器处理后,通过 15 米高排气筒排放。外排废气中颗粒物最高排放浓度为 5.3mg/m3,满足《烧碱、聚氯乙烯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15581-2016)表 4 中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浓度限值(颗粒物≤20mg/m3)。 挤出成型、造粒工序废气经水喷淋+过滤棉+光氧装置+活性炭吸附处理后,通过 15 米高排气筒排放。外排废气中非甲烷总烃最高排放浓度为 1.54mg/m3,满足《工业废水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13/2322-2016)表 1 中有机化工业排放限值要求, 同时满足《烧碱、聚氯乙烯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5581-2016)表 4 中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浓度限值(非甲烷总烃≤20mg/m3);非甲烷总烃最低去除效率为 53.6%,不 满足《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13/2322-2016)表 1 中有机化工业排 放限值要求(非甲烷总烃去除效率≥90%),加测车间有机废气;氯化氢最高排放浓度 为 1.3mg/m3,氯乙烯未检出,均满足《烧碱、聚氯乙烯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15581-2016)表 4 中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浓度限值(氯化氢≤20mg/m3,氯乙烯 ≤10mg/m3)。 厂界无组织废气中,非甲烷总烃最高排放浓度为 0.76mg/m3,满足《工业企业挥发 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13/2322-2016)表 2 其他企业边界浓度排放限值标准要求 (非甲烷总烃≤2.0mg/m3);氯化氢、氯乙烯均未检出,均满足《烧碱、聚氯乙烯工业 污染物排放标准》(GB15581-2016)表 5 中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氯化氢≤ 0.2mg/m3,氯乙烯≤0.15mg/m3);颗粒物最高排放浓度为 0.341mg/m3,满足《大气污 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表 2 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 车间无组织废气中,非甲烷总烃最高排放浓度为 1.08mg/m3,满足《工业企业挥发 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13/2322-2016)表 3 生产车间或生产设备边界大气污染物 浓度限值要求,同时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 37822-2019)表 A.1 厂区内 VOCs 无组织特别排放限值(非甲烷总烃≤4.0mg/m3)。
项目厂界噪声昼间值范围为53.7~58.6dB(A),夜间值范围为46.6~48.0dB(A),均满 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2008)中2类标准限值要求(昼间≤ 60dB(A),夜间≤50dB(A))。
企业环保工作直接由厂长负责。建设合理规范的环保制度,安排员工定期检查和维护环保设施,并保证环保设备的正常使用;积极普及环保知识,提高员工的环保意识。
针对本项目的特点,运行期沧县德源五金加工厂不设环境检测机构,需要进行的环境监测任务可委托有相关资质的环境监测部门进行。
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验收一览表见表15。
表15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验收一览表
项目 | 污染源 | 污染物 | 环保设施名称 | 验收指标 | 验收标准 |
废气 | 挤出成型、造粒工序 | 非甲烷总烃 | 集气罩+1套水喷淋+过滤棉+套光氧装置+1套活性炭吸附装置+1根15m高排气筒 | 最高允许排放浓度:20mg/m3 最低去除效率90% 排气筒高度:15m | 《烧碱、聚氯乙烯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5581-2016)表4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浓度限值和4.2.8要求及《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13/2322-2016)表1有机化工业最低去除率要求 |
边界浓度限值:2.0 mg/ m3监控点处1h平均浓度值:6mg/m3监控点处任意一次浓度值:20mg/m3 | 《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13/2322-2016)表2中排放标准限值及《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附录A厂区内VOCs无组织特别排放限值要求。 | ||||
氯化氢 | 最高允许排放浓度:20mg/m3 排气筒高度:15m | 《烧碱、聚氯乙烯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5581-2016)表4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浓度限值和4.2.8要求 | |||
企业边界浓度限值:0.2mg/m3 | 《烧碱、聚氯乙烯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5581-2016)表5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 | ||||
氯乙烯 | 最高允许排放浓度:10mg/m3 排气筒高度:15m | 《烧碱、聚氯乙烯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5581-2016)表4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浓度限值和4.2.8要求 | |||
企业边界浓度限值:0.15mg/m3 | 《烧碱、聚氯乙烯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5581-2016)表5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 | ||||
混料、粉碎工序 | 颗粒物 | 集气罩+1套布袋除尘器+1根15m高排气筒 | 最高允许排放浓度:120mg/m3 排气筒高度:15m | 《烧碱、聚氯乙烯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5581-2016)表4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浓度限值和4.2.8要求 | |
企业边界浓度限值:1.0mg/m3 |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表2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 | ||||
废水 | 冷却工序 | 设备冷却水 | / | 设1个循环水池,循环使用,不外排 | / |
厂区职工生活污水 | COD 氨氮 SS | 设防渗旱厕,定期清掏 | 不外排 | / | |
噪声 | 生产设备运行噪声 | 选用低噪声设备,产噪设备加装减振垫、厂房内合理布设 | 昼间60dB(A) 夜间50dB(A) | 《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 中2类标准 | |
固废 | 挤出成型工序 | 下脚料 | 收集后回用于生产工序 | / |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控制标准》(GB18599-2001)及修改单中要求 |
过滤棉、活性炭吸附装置 | 废过滤棉、废活性炭 | 收集后存放于厂内危废暂存间,定期交由有资质单位集中处置 | / | 《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及其修改清单 | |
厂区职工 | 生活垃圾 | 收集后由环卫人员运至垃圾处理厂处理 | / | / | |
分表计电 | 为避免治污设备不按规定开启、治污设备低效运行、企业擅自偷换监控设备等情况,项目变更后,将电路进行改造,即环保设备、生产设备单独引用一条电路,并安装智能电表,建议分表计电方式,确保环保设备能够正常运行。 | ||||
其他 | ①化粪池采取防渗处理,并采取内外防水处理,使防渗层渗透系数≤1×10-7cm/s; ②危废间要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的相关要求,硬化+涂环氧树脂防渗层,防渗层渗透系数K≤1×10-10cm/s; ③生产车间和库房地面采取粘土铺底,再在上层用水泥进行硬化。 |
十、结论与建议
10.1.1废气
:混料、粉碎工序产生粉尘,项目农用灌溉设备混料、粉碎工序产生粉尘,混料、粉碎工序粉尘经集尘罩收集后由布袋除尘器处理后经1根15米高排气筒排放。排放浓度满足《烧碱、聚氯乙烯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5581-2016)表4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浓度限值和4.2.8要求。无组织排放,厂界浓度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表2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挤出成型、造粒工序废气,农用灌溉设备挤出成型工序,废气经集气罩收集后经“水喷淋+过滤棉+光氧装置+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经1根15m高排气筒排放,非甲烷总烃、氯化氢、氯乙烯排放浓度满足《烧碱、聚氯乙烯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5581-2016)表4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浓度限值和4.2.8要求及《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13/2322-2016)表1有机化工业非甲烷总烃排放标准相关要求,对周围环境影响较小。未收集部分非甲烷总烃厂界浓度满足《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13/2322-2016)表2其他企业非甲烷总烃排放标准相关要求同时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附录A厂区内WOCs无组织特别排放限值要求。氯化氢、氯乙烯满足《烧碱、聚氯乙烯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5581-2016)表5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
10.1.2废水
本项目无生产废水产生,冷却水循环使用,定期补充,不外排,产生的废水主要为职工生活污水,主要污染物为COD、SS和氨氮,废水产生量为96m3/a,厂区设防渗旱厕,产生的生活污水排入旱厕,定期清掏,不外排。。
10.1.3噪声
项目运营过程中的噪声主要为螺杆挤出成型设备、混料加热设备、造粒机等设备运转时产生的噪声,采取生产设备合理布局、设置减振垫,厂房隔声等措施。
10.1.4固废
本项目产生的固体废物均有合理的去向,预计不会对周围环境造成明显不利影响。
综上所述,以上固废均得到有效处理与处置,对周围环境影响较小。
10.1.5总量控制
由于污染物排放总量与环评一致,未发生变化,污染物实际排放量为:COD:0t/a、氨氮:0t/a、SO2:0t/a 、NOx:0t/a。
10.1.6本项目对环境的影响及建设的可行性结论
本项目符合国家有关产业政策,从环保角度考虑,厂址选择合理。运营过程中,在确保污染物达标排放的前提下,对当地及区域的环境质量影响甚微,从环境保护角度而言该项目建设是可行的。
1、废气
混料、粉碎工序废气经布袋除尘器处理后,通过 15 米高排气筒排放。外排废气中颗粒物最高排放浓度为 5.3mg/m3,满足《烧碱、聚氯乙烯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15581-2016)表 4 中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浓度限值(颗粒物≤20mg/m3)。 挤出成型、造粒工序废气经水喷淋+过滤棉+光氧装置+活性炭吸附处理后,通过 15 米高排气筒排放。外排废气中非甲烷总烃最高排放浓度为 1.54mg/m3,满足《工业废水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13/2322-2016)表 1 中有机化工业排放限值要求, 同时满足《烧碱、聚氯乙烯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5581-2016)表 4 中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浓度限值(非甲烷总烃≤20mg/m3);非甲烷总烃最低去除效率为 53.6%,不 满足《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13/2322-2016)表 1 中有机化工业排 放限值要求(非甲烷总烃去除效率≥90%),加测车间有机废气;氯化氢最高排放浓度 为 1.3mg/m3,氯乙烯未检出,均满足《烧碱、聚氯乙烯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15581-2016)表 4 中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浓度限值(氯化氢≤20mg/m3,氯乙烯 ≤10mg/m3)。 厂界无组织废气中,非甲烷总烃最高排放浓度为 0.76mg/m3,满足《工业企业挥发 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13/2322-2016)表 2 其他企业边界浓度排放限值标准要求 (非甲烷总烃≤2.0mg/m3);氯化氢、氯乙烯均未检出,均满足《烧碱、聚氯乙烯工业 污染物排放标准》(GB15581-2016)表 5 中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氯化氢≤ 0.2mg/m3,氯乙烯≤0.15mg/m3);颗粒物最高排放浓度为 0.341mg/m3,满足《大气污 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表 2 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 车间无组织废气中,非甲烷总烃最高排放浓度为 1.08mg/m3,满足《工业企业挥发 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13/2322-2016)表 3 生产车间或生产设备边界大气污染物 浓度限值要求,同时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 37822-2019)表 A.1 厂区内 VOCs 无组织特别排放限值(非甲烷总烃≤4.0mg/m3)。
2、废水
项目无废水外排。项目建设不会对周围水环境产生影响。
3、噪声
项目厂界噪声昼间值范围为53.7~58.6dB(A),夜间值范围为46.6~48.0dB(A),均满 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2008)中2类标准限值要求(昼间≤ 60dB(A),夜间≤50dB(A))。
4、固废
本项目产生的固体废物均有合理的去向,预计不会对周围环境造成明显不利影响,以上固废均得到有效处理与处置,对周围环境影响较小。
综上所述,项目的开发建设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符合土地利用规划,符合清洁生产要求。项目落实环评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对策和措施,加强环保管理,污染物都能做到达标排放,项目外排污染物对周围环境影响较小,区域环境质量能够维持现状。从环保角度分析,项目建设运营是可行的。
10.3 建议
1.加强设备维护保养,保证设备正常运行。
2.加强宣传教育,增强职工的环保意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