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名称:沧州洁源顺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联系人:张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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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建年产1500吨塑料电力管项目
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报告
建设单位:沧县龙盛塑料制品加工厂
编制单位:沧县龙盛塑料制品加工厂
目 录
3 主要污染源及治理措施.................................................................................. 11
4 环评主要结论及环评批复要求...................................................................... 12
4.1 建设项目环评报告表的主要结论与建议....................................................................... 12
6 质量保障措施和检测分析方法...................................................................... 19
7 验收检测结果及分析...................................................................................... 20
沧县龙盛塑料制品加工厂地址位于河北省沧州市沧县仵龙堂乡后仵龙堂村222号, 主要从事生产、销售:塑料制品。本项目占地371平方米,共投资80万元,建设规模为年产1500万个塑料电力管项目。厂区北侧为空地,西侧为闲置厂房,东侧为空地,南侧隔沧乐线为临街商铺。距本项目厂界最近的敏感点为南侧105m处前仵龙堂村。
2019年河北星之光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受该公司委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和环保部门的要求,编制了《沧县龙盛塑料制品加工厂新建年产1500吨塑料电力管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并于2019年4月15日取得沧州市生态环境局沧县分局的批复,文号为:沧县环评【2019】027号。沧县龙盛塑料制品加工厂于2019年11月30日至12月2日委托沧州兴元环境检测服务有限公司进行了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并出具了检测报告,报告编号:CZXY2019113001(W)。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报告编号:CZXY2019113001(Y)。该项目于2019年9月04日下发排污许可证,文号:PWX-130921-0712-19。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第682号令)等有关规定,按照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三同时”制度要求,建设单位需查清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对环境影响报告表和工程设计文件所提出的环境保护措施和要求的落实情况,调查分析工程在建设和试运行期间对环境造成的实际影响及可能存在的潜在影响,是否已采取有效的环境保护预防、减缓和补救措施,全面做好环境保护工作,为工程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提供依据。
2019年12月,沧县龙盛塑料制品加工厂对该项目进行现场调查及监测,并编制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报告。沧县龙盛塑料制品加工厂参照环保部《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和河北省环境保护厅《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及建设单位自主开展环境保护设施验收工作指引(试行)》和“关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及建设单位自主开展环境保护设施验收工作指引(试行)》的说明”有关要求,开展相关验收调查工作,同时于2019年11月30日至12月2日进行了竣工验收检测并出具检测报告,我单位根据现场调查情况和检测报告按照《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指南 污染影响类》(征求意见稿)编制完成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报告。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4年修订)(2015年1月1日);
(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16)第48号);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8)第87号);
(4)《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5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15)第31号);
(5)《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1996)第77号);
(6)《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修正)》(2015年4月24日) ;
(7)《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17)第682号);
(8)《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环境保护部令(2017)第44号);
(9)《河北省环境保护条例》(河北省第十届人大常务委员会公告(2005)第39号);
(10)《关于规范建设单位自主开展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环办环评函[2017]1235号);
(11)《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国规环评[2017]4号);
(12)《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指南 污染影响类》(征求意见稿);
(13)《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及建设单位自主开展环境保护设施验收工作指引(试行)》(冀环办字函[2017]727号);
(14)关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及建设单位自主开展环境保护设施验收工作指引(试行)》的说明。
(1)《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总纲》(HJ 2.1-2016);
(2)《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大气环境》(HJ 2.2-2008);
(3)《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地面水环境》(HJ/T 2.3-93);
(4)《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地下水环境》(HJ 610-2016);
(5)《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声环境》(HJ 2.4-2009);
(6)《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生态影响》(HJ 19-2011);
(7)《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
(8)《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
(9)《地下水质量标准》(GB/14848-93);
(10)《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
(11)《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13/2322-2016);
(12)《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
(13)《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01);
(14)《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GB16899-2008)。
(1)《沧县龙盛塑料制品加工厂新建年产1500吨塑料电力管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2019年3月);
(2)沧州市环境保护局沧县分局关于《沧县龙盛塑料制品加工厂新建年产1500吨塑料电力管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批复意见,沧县环评【2019】027号;
(3)沧县龙盛塑料制品加工厂环保设计资料、工程竣工资料等其它相关资料。
2.1 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基本情况介绍见下表2-1。
表2-1 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名称 | 新建年产1500吨塑料电力管项目 | ||
建设单位 | 沧县龙盛塑料制品加工厂 | ||
法人代表 | 孙景龙 | 联系人 | 孙景龙 |
通信地址 | 河北省沧州市沧县仵龙堂乡后仵龙堂村222号 | ||
联系电话 | 15233789915 | 邮编 | 061023 |
项目性质 | 新建 | 行业类别 | C2922塑料板、管、型材制造 |
建设地点 | 河北省沧州市沧县仵龙堂乡后仵龙堂村222号 | ||
占地面积 | 371平方米 | 经纬度 | 117°4'36.62"E 38°9'53.87"N |
沧县龙盛塑料制品加工厂位于河北省沧州市沧县仵龙堂乡后仵龙堂村222号。厂址中心坐标为北纬38°9'53.87",东经117°4'36.62"。厂区北侧为空地,西侧为闲置厂房,东侧为空地,南侧隔沧乐线为临街商铺。距本项目厂界最近的敏感点为南侧105m处前仵龙堂村。
2.1.3 厂区平面布置
项目厂区占地面积371㎡,项目大门位于厂区南侧,办公室位于厂区北侧,生产厂房位于厂区东侧,原料库和成品库位于生产厂房内南侧。
2.2 建设内容
2.2.2 主要原辅材料
原辅材料及能源消耗表见表2-2。
表2-2 原辅材料及能源消耗表
名称 | 年用量 | 单位 | 备注 | |
原料 | PP颗粒 | 1100 | t | 外购 |
色母粒 | 40 | t | 外购 | |
能源 | 新鲜水 | 148 | m3 | 当地给水管网供给 |
电 | 10 | 万kW·h | 当地电网提供 |
2.2.3 主体设施建设内容
项目占地面积371m2,建筑面积371m2,包括办公室、生产车间、原料库、成品库等。
本项目建设内容包括主体工程、储运工程、辅助工程、公用工程和环保工程,具体项目组成见表2-3。
表2-3 主要建(构)筑物一览表
建筑名称 | 说明 | |
主体 工程 | 生产车间 | 1 层,1座,占地面积128m2,建筑面积为128m2,高4m,内设1间危废暂存间 |
储运工程 | 原料库 | 1 层,1座,占地面积50m2,建筑面积为50m2 |
成品库 | 1 层,1座,占地面积169m2,建筑面积为169m2 | |
辅助 工程 | 办公室 | 1 层,1座,占地面积24m2,建筑面积为24m2 |
公用 工程 | 供电 | 当地电网提供 |
供水 | 当地给水管网供给 | |
环保 工程 | 废气治理 | 非甲烷总烃经集气罩+UV光催化氧化+活性炭吸附装置+1根15m高排气筒(P1) |
废水治理 | 冷却水经冷却塔冷却后,循环利用;职工盥洗废水排入厂区防渗旱厕,定期清掏,不外排 | |
噪声防治 | 基础减振、厂房隔声 | |
固废治理 | 下脚料、不合格产品回用于加热、挤出工序;废活性炭暂存于危废暂存间,定期交由危废资质单位处置;生活垃圾收集后交由环卫部门统一处理 |
2.2.4 生产设备
项目设备一览表见表2-4。
表2-4 设备一览表
设备名称 | 单位 | 数量 | 备注 | |
1 | 挤出机 | 台 | 1 | 型号:双螺杆65型 |
2 | 牵引机 | 台 | 1 | -- |
3 | 切割机 | 台 | 1 | -- |
4 | 粉碎机 | 台 | 1 | -- |
5 | 混料机 | 台 | 1 | 规格:300L |
2.3 工艺流程
本项目工艺流程见图2-1。
图2-1生产工艺流程图
首先利用混料机将PP颗粒与色母粒按比例混配,混配后利用挤出机对混料进行加热挤出(加热温度在160~200℃),挤出的料进入冷水槽中进行冷却定型,定型后利用牵引机将产品进行拉直,拉直后根据客户要求对塑料电力管进行切割,切割后即为成品,合格的产品入库待售,不合格的产品利用粉碎机进行破碎,回用于加热、挤出工序。
本项目废气主要为加热、挤出过程产生的有机废气(以非甲烷总烃计)(G1);废水主要为定型过程冷却水(W1);噪声主要为生产过程中生产设备运行时产生的噪声(N);固废主要为切割过程产生的下脚料(S1)、不合格产品(S2)及活性炭吸附装置更换的废活性炭(S3)。其中,非甲烷总烃经挤出机上方设置的集气罩收集后,经光催化氧化装置处理后,再通入活性炭吸附装置吸附,最后经1根15m高排气筒排放;定型工序冷却水经冷却塔冷却后,循环使用;噪声采取基础减振、厂房隔声等降噪措施;下脚料、不合格产品回用于加热、挤出工序,废活性炭暂存于危废暂存间,定期交由有危废处置资质单位处置。
2.4 劳动定员及工作制度
本项目劳动定员6人,工作制度为3班工作制,每班8h,全年工作200d。
2.5 公用工程
本项目用水由当地给水管网供给,项目用水主要为生产用水及生活用水。
生产用水:本项目定型过程需冷却水,用水量为10m3/d,其中循环水量为9.5m3/d,新鲜水量为0.5m3/d。
生活用水:本项目劳动定员6人,根据《河北省用水定额 生活用水》(DB13/T1161.3-2016)表1生活用水定额,职工生活按40L/人·d计算,生活用水量为0.24m3/d。
2、排水
本项目废水主要为冷却水及职工盥洗废水。冷却水经冷却塔冷却后,循环利用;职工盥洗废水量为用水量的80%,为0.192m3/d,排入厂内防渗旱厕,定期清掏,不外排。项目水平衡关系见下图
图2-2用排水量平衡图(单位:m3/a)
2.5.3 供热、制冷
项目生产用热采用电加热;办公室冬季取暖、夏季制冷由空调提供。
2.6 环评审批情况
2019年河北星之光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受该公司委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和环保部门的要求,编制了《沧县龙盛塑料制品加工厂新建年产1500吨塑料电力管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并于2019年4月15日取得沧州市环境保护局沧县分局的批复,文号为:沧县环评【2019】027号。
项目总投资8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6万元,占总投资的7.5%
经现场调查和与建设单位核实,该企业建设内容与环评一致,无变更。
本项目环评及批复阶段要求建设内容“三同时”情况落实见表2-5。
项目 | 处理对象 | 污染物 | 污染防治措施 | 数量 | 投资 (万元) | 治理效果 | 验收标准 |
废气 | 加热、挤出工序 | 非甲烷总烃 | 集气罩+光催化氧化装置+活性炭吸附装置+1根15m高排气筒(P1) | 1套 | 5 | 非甲烷总烃≤60mg/m3 | 《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5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
最低除效率90% | 《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13/ 2322—2016)表1中有机化工去除率要求 | ||||||
车间无组织 | 非甲烷总烃 | 密闭生产车间 | / | -- | ≤2.0mg/m3 | 《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13/2322-2016)表2其他企业边界浓度限值 | |
废水 | 循环冷却水 | SS | 经冷却塔冷却后循环使用 | / | 0.5 | -- | 不外排 |
职工盥洗废水 | COD NH3-NSS | 排入防渗旱厕,定期清掏 | / | -- | -- | ||
噪声 | 设备噪声 | 噪声 | 厂房隔声、基础减振 | / | 1 | 昼间≤60dB(A) 夜间≤50dB(A) | 《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2008)2类标准 |
昼间≤70dB(A) 夜间≤55dB(A) | 《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2008)4类标准 |
固体废物 | 切割过程 | 下脚料 | 经破碎后回用于加热、挤出工序 | / | - | 综合利用或妥善处置 |
生产过程 | 不合格产品 | |||||
活性炭吸附装置 | 废活性炭 | 危废暂存间暂存,定期交有资质单位处理 | 1座 | 0.5 | ||
职工生活 | 生活垃圾 | / | -- | |||
分表计电 | 为避免治污设备不按规定开启、治污设备低效运行、企业擅自偷换监控设备等情况,项目变更后,将电路进行改造,即环保设备、生产设备单独引用一条电路,并安装智能电表,实行分表计电方式,确保环保设备能够正常运行。 | |||||
其他 | ①危废间要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的相关要求,硬化+涂环氧树脂防渗层,防渗层渗透系数K≤1×10-10cm/s; ②旱厕、生产车间和库房地面采取粘土铺底,再在上层用水泥进行硬化。 | |||||
合计 | 环保投资6万 |
2.10 验收范围及内容
①废气──生产车间产生的废气,为检测内容。
②废水──工程无生产废水产生,为调查内容。
③噪声──工程设备噪声,为具体检测内容。
④固体废物──工程产生的固体废物为检查内容。
⑤工程环评及环评批复落实情况、环保设施的建设运行情况、环保机构及规章制度建设情况等,为本工程验收报告的检查内容。
本项目厂房为租赁已建成的厂房,无土建工程,主要环境污染为设备安装时产生的噪声,影响时间短,随着设备安装完成而消除,故不再分析施工期环境影响。
3.2 运行期主要污染源及治理措施
本项目产生的废气主要为加热、挤出工序产生的非甲烷总烃,经“集气罩收集+光催化氧化装置+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再经1根15m高排气筒排放(P1),排放浓度和去除效率满足《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5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及《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13/2322-2016)表1中有机化工业去除率要求。
加热、挤出过程未收集的非甲烷总烃排放速率为0.034kg/h,满足《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13/2322-2016)表2中其他企业标准限值要求。
项目加热、挤出过程未收集的废气为车间内无组织排放厂界非甲烷总烃浓度满足《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13/ 2322-2016)表2中其他企业标准限值要求。
3.2.2废水
本项目定型冷却水循环使用,不外排;废水主要为职工盥洗废水,主要污染物为COD、NH3-N、SS,排入厂内防渗旱厕,定期清掏,不外排,不会对区域水环境产生影响。
为了防止污染地下水,本次评价提出以下防渗措施:
①危废间要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的相关要求,硬化+涂环氧树脂防渗层,防渗层渗透系数K≤1×10-10cm/s;
②旱厕、生产车间和库房地面采取粘土铺底,再在上层用水泥进行硬化。
在确保各项防渗措施得以落实,并加强维护和场区环境管理的前提下,可有效控制场区内的废水污染物下渗现象,避免污染地下水,因此项目不会对地下水产生明显影响。
3.2.3 噪声
本项目运营期产生的噪声主要为生产设备及风机运行时产生的噪声,声级在70~85dB(A)之间,采取基础减振、厂房隔声等隔声降噪措施,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及4类标准要求,对区域声环境影响较小。
3.2.4 固体废物
本项目固体废物主要为下脚料、不合格品、废活性炭和职工生活垃圾,其中下脚料产生量为55t/a,不合格品产生量为33t/a,下脚料和不合格产品破碎后回用于加热、挤出工序。
活性炭吸附有机废气量按35%计,活性炭去除有机废气量为0.94t/a,经计算,活性炭更换周期为1个月,废活性炭产生量3.63t/a,废活性炭于危废暂存间暂存,定期交由有资质单位处理。
职工生活垃圾产生量为0.6t/a,送环卫部门指定地点处置。
综上,项目产生的固体废物全部得到综合利用或妥善处置,不会对周围环境产生明显影响。
4.1 建设项目环评报告表的主要结论与建议
一、结论:
1、项目概述
沧县龙盛塑料制品加工厂地址位于河北省沧州市沧县仵龙堂乡后仵龙堂村222号,主要从事生产、销售:塑料制品。本项目占地371平方米,共投资80万元,配备挤出机、牵引机、切割机、粉碎机、混料机等设备,预计项目建成后,年产1500吨塑料电力管。
2、项目政策符合性
(1)产业政策的符合性分析
对照《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2013修正版),本项目不属于鼓励类、限制类、淘汰类,属于允许类建设项目;项目不属于《河北省新增限制和淘汰类产业目录》(冀政[2015]7号)中限制类、淘汰类,为允许类建设项目;同时,本项目已在沧县行政审批局备案(沧县行审[备]字[2018]499号)。因此,项目的建设符合当前国家和地方产业政策要求。
(2)选址合理性分析
本项目位于河北省沧州市沧县仵龙堂乡后仵龙堂村222号,企业已取得沧县国土资源局出具的选址意见(沧县土规函字[2018]128号),项目周围无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和其它特别需要保护的环境敏感区,因此,项目选址可行。
3、环境质量现状
(1)环境空气质量现状
SO2、PM10、PM2.5、NO2、O3、CO执行《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二级标准及2018年修改单(公告2018年第29号);非甲烷总烃执行《环境空气质量 非甲烷总烃限值》(DB13/1577-2012)表1中二级标准。
(2)水环境质量现状
区域地下水执行《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2017)Ⅲ类标准。
(3)声环境质量现状
北、东、西厂界满足《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2类区标准要求,南厂界满足《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4a类区标准要求。
4、环境影响分析结论
(1)大气环境影响分析
本项目产生的废气主要为加热、挤出工序产生的非甲烷总烃,经“集气罩收集+光催化氧化装置+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再经1根15m高排气筒排放(P1),排放浓度和去除效率满足《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5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及《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13/2322-2016)表1中有机化工业去除率要求。
加热、挤出过程未收集的非甲烷总烃排放速率为0.034kg/h,满足《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13/2322-2016)表2中其他企业标准限值要求。
项目加热、挤出过程未收集的废气为车间内无组织排放厂界非甲烷总烃浓度满足《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13/ 2322-2016)表2中其他企业标准限值要求。
(2)水环境影响分析
本项目定型冷却水循环使用,不外排;废水主要为职工盥洗废水,主要污染物为COD、NH3-N、SS,排入厂内防渗旱厕,定期清掏,不外排,不会对区域水环境产生影响。
(3)噪声环境影响分析
本项目运营期产生的噪声主要为生产设备及风机运行时产生的噪声,声级在70~85dB(A)之间,采取基础减振、厂房隔声等隔声降噪措施,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及4类标准要求,对区域声环境影响较小。
(4)固体废物环境影响分析
本项目固体废物主要为下脚料、不合格品、废活性炭和职工生活垃圾,其中,下脚料和不合格产品经破碎后回用于生产;职工生活垃圾送环卫部门指定地点处置;废活性炭于危废暂存间暂存,定期交由有资质单位处理。
综上,项目产生的固体废物全部得到综合利用或妥善处置,不会对周围环境产生明显影响。
二、建议
为了最大限度减轻本项目外排污染源对周围环境的影响,本评价提出如下建议:
(1)认真执行“三同时”制度,将各项环保措施落到实处;
(2)加强厂区的卫生管理,对道路、办公室等公共场所实行一日两清扫,全天卫生保洁,垃圾日产日清。
(3)加强环境管理,定时洒水。
4.2 审批部门审批意见
本项目环评报告表于2019年4月15日由沧州市环境保护局沧县分局出局批复意见,批复文号为沧县环评【2019】027号。其批复如下:
一、同意“沧县龙盛塑料制品加工厂”新建年产1500吨塑料电力管项目建设,本表作为该项目工程设计和环境管理的依据。
二、该项目建设性质为新建,选址位于河北省沧州市沧县仵龙堂乡后仵龙堂村222号。总投资8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6万元,占地面积371平方米。该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技术政策。
二、施工期。本项目厂房为租赁已建好的厂房,施工期仅涉及设备安装调试,不涉及土建施工。
四、项目运营明按照此报告表中工程内容建设并落实各项污染防治措施,确保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1)废气:本项目产生的废气主要为加热、挤出工序产生的非甲烷总烃,经“集气罩收集+光催化氧化装置+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再经1根15m高排气筒排放(P1),排放浓度和去除效率满足《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5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及《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13/2322-2016)表1中有机化工业去除率要求。加热、挤出过程未收集的非甲烷总烃满足《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13/2322-2016)表2中其他企业标准限值要求。(2) 废水:本项目定型冷却水循环使用,不外排;废水主要为职工盥洗废水,主要污染物为COD、NH3-N、SS,排入厂内防渗旱厕,定期清掏,不外排。(3)噪声:本项目运营期产生的噪声主要为生产设备及风机运行时产生的噪声,声级在70~85dB(A)之间,采取基础减振、厂房隔声等隔声降噪措施,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及4类标准要求。(4) 固废: 本项目固体废物主要为下脚料、不合格品、废活性炭和职工生活垃圾,其中,下脚料和不合格产品经破碎后回用于生产;职工生活垃圾送环卫部门指定地点处置;废活性炭于危废暂存间暂存,定期交由有资质单位处理。
五、项目总量控制指标: COD: 0t/a、NH3-N: 0t/a、S02: 0t/a、NOx: 0t/a、VOCs(以非甲烷总烃计):1.440 t/a。
六、该项目建成后须报我局,达到环保相关要求后方可正式投产使用。
4.3 审批意见落实情况
表4-1 环评审批意见落实情况
序号 | 审批意见内容 | 落实情况 |
1 | 建设单位:沧县龙盛塑料制品加工厂 | 建设单位名称不变。 |
2 | 建设地点:位于河北省沧州市沧县仵龙堂乡后仵龙堂村222号,厂址中心坐标为北纬38°9'53.87",东经117°4'36.62"。 | 建设地点不变及周边关系情况不变。 |
3 | 总投资:项目总投资80万元。 | 项目总投资不变。 |
4 | 生产规模及产品产量:年产1500吨塑料电力管。 | 总占地面积不变,产品产量不变 |
5 | 本项目产生的废气主要为加热、挤出工序产生的非甲烷总烃,经“集气罩收集+光催化氧化装置+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再经1根15m高排气筒排放(P1),排放浓度和去除效率满足《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5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及《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13/2322-2016)表1中有机化工业去除率要求。加热、挤出过程未收集的非甲烷总烃满足《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13/2322-2016)表2中其他企业标准限值要求。 | 已按照环评批复要求落实。 |
6 | 本项目定型冷却水循环使用,不外排;废水主要为职工盥洗废水,排入厂内防渗旱厕,定期清掏,不外排。 | 已按照环评批复要求落实。 |
7 | 本项目运营期产生的噪声主要为生产设备及风机运行时产生的噪声,声级在70~85dB(A)之间,采取基础减振、厂房隔声等隔声降噪措施,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及4类标准要求。 | 已按照环评批复要求落实。 |
8 | 本项目固体废物主要为下脚料、不合格品、废活性炭和职工生活垃圾,其中,下脚料和不合格产品经破碎后回用于加热、挤出工序;职工生活垃圾送环卫部门指定地点处置;废活性炭于危废暂存间暂存,定期交由有资质单位处理。 | 已按照环评批复要求落实。 |
非甲烷总烃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5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及《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13/ 2322—2016)表1中有机化工去除率要求。
厂界无组织非甲烷总烃无组织排放执行《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13/ 2322—2016)表2中其他企业标准限值要求。标准值见表5-1。
表5-1 废气排放标准
类别 | 污染源 | 污染物名称 | 标准值 | 单位 | 标准来源 |
废气 | 加热、挤出工序 | 非甲烷总烃 | 60 | mg/m3 | 《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5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
非甲烷总烃去除效率 | 90% | 《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13/ 2322-2016)表1中有机化工去除率要求 | |||
车间无组织 | 非甲烷总烃 | 2.0 | mg/m3 | 《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13/2322-2016)表2其他企业标准限值要求 |
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及4类标准;标准值见表5-2。
表5-2 厂界噪声排放标准 单位:dB(A)
污染源 | 污染物名称 | 标准值 | 单位 | 标准来源 | ||
噪声 | 北、东、西厂界 | Leq | 昼间 | 60 | dB(A) | 《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 |
夜间 | 50 | |||||
南厂界 | Leq | 昼间 | 70 | dB(A) | 《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4类标准 | |
夜间 | 55 |
5.1.4 固体废物
一般固体废物执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01)及修改单(环境保护部公告2013年36号);危险废物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及其修改单环境保护部公告(2013)第36号中相关规定;生活垃圾执行《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物控制标准》(GB16889-2008)要求。
5.2 总量控制指标
本项目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建议值为:COD:0t/a,NH3-N:0t/a,SO2:0t/a,NOx:0t/a,VOCS(以非甲烷总烃计):1.440t/a。
6 质量保障措施和检测分析方法
沧州兴元环境检测服务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30日至12月2日对沧县龙盛塑料制品加工厂新建年产1500吨塑料电力管项目进行了竣工验收检测并出具检测报告。
本次监测采样及样品分析均严格按照环境监测技术规范及检测技术标准等要求进行,实施全程序质量控制。具体控制措施如下:
1、生产处于正常,监测期间生产在大于 75%额定生产负荷的工况下稳定运行,各污染治理设施运行基本正常。
2、合理布设监测点位,保证各监测点位布设的科学性和可比性。
3、废气监测
废气监测的质量保证按照相关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全过程质量控制。废气监测前对使用的仪器均进行了校准,按规定对废气测试仪进行现场检漏,采样和分析过程严格按照有关监测方法执行。
4、噪声监测
按《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有关要求,仪器在正常条件下进行监测。噪声分析仪监测前、后经过校准,且校准合格。
5、监测分析方法采用国家颁布标准分析方法,监测人员持证上岗,监测仪器均在检定有效期内。
6、监测原始数据及监控报告严格实行三级审核制度。
6.2 检测分析方法
表6-1 检测项目分析方法及所用仪器
6.2.3 检测点位示意图
7.1.1废气检测结果
表 7-1 有组织废气检测结果
7.1.2废气检测结果
表 7-2 无组织废气检测结果
车间无组织排放废气检测
厂界无组织排放废气检测
7.1.3噪声检测结果
表 7-3噪声检测结果
7.2 检测结果分析
经检测,加热、挤出工序废气处理装置出口废气中非甲烷总烃排放浓度最大值为1.67mg/m3,符合《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2-2015)表5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非甲烷总烃浓度≤60mg/m3),非甲烷总烃的最大去除效率为15.7%,不符合《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13/2322-2016)表1有机化工业的去除效率要求(非甲烷总烃去除效率 ≥90%),故加测车间有机废气。车间废气中非甲烷总烃的排放浓度最大值为0.93mg/m3,符合《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13/2322-2016)表3标准(非甲烷总烃≤4.0 mg/m3)。
企业厂界无组织废气中非甲烷总烃排放浓度最大值为0.73mg/m3,符合《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13/2322-2016)表2无组织限值标准(非甲烷总烃≤2.0mg/m3)。
7.2.2 噪声检测结果
经检测,该厂东、西、北厂界昼间噪声监测结果为54~55dB(A),夜间噪声监测结果为44~45dB(A),监测结果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表1中2类标准(昼间≤60dB(A),夜间≤50dB(A));南厂界昼间噪声监测结果为:65dB(A),夜间噪声监测结果为:51dB(A),监测结果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表1中4类标准(昼间≤70dB(A),夜间≤55dB(A))。
7.2.3固体废弃物
项目切割工序产生的下角料和生产工程产生的不合格产品,统一收集后回用于加热、挤出工序;活性炭吸附装置产生的废活性炭,由危废暂存间暂存,定期交有资质单位处理;生活垃圾统一收集后交由环卫部门处理。
7.3 总量控制要求
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和地方要求,结合建设项目污染物产生和排放特点,沧县龙盛塑料制品加工厂污染物总量控制项目为:SO2、NOX、COD、NH3-N,VOCS。
根据《关于进一步改革和优化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核定工作的通知》(冀环总[2014]283号)的规定,本次评价以污染物达标排放量作为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
本项目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建议值为:COD:0t/a、NH3-N:0t/a、SO2:0t/a、NOX:0t/a,VOCS(以非甲烷总烃计):1.440t/a。
8 环境管理检查
沧县龙盛塑料制品加工厂环境管理由公司各车间专人负责监督,负责工程环境管理工作,定期进行巡检环境影响情况,及时处理环境问题,并进行有关环境保护法规宣传工作。
本工程在施工招标文件中严格要求施工单位按设计文件施工,特别是按环保设计要求和水土保持方案提出的措施要求进行施工。施工期未开展环境监理工作。
沧县龙盛塑料制品加工厂设立专门的环境管理部门,配备相应专业的管理人员,负责监督国家法规、条例的贯彻执行情况,制订和贯彻环保管理制度,监控本工程的主要污染,对各部门、操作岗位进行环境保护监督。
经咨询当地环保主管部门,项目建设及试运行期间未发生扰民和公众投诉意见。
建设单位设置了相应的环境管理机构,并且正常履行了施工期和运行期的环境职责,运行初期的检测工作也已经完成,后续检测计划按周期正常进行。
经检测,加热、挤出工序废气处理装置出口废气中非甲烷总烃排放浓度最大值为1.67mg/m3,符合《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2-2015)表5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非甲烷总烃浓度≤60mg/m3),非甲烷总烃的最大去除效率为15.7%,不符合《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13/2322-2016)表1有机化工业的去除效率要求(非甲烷总烃去除效率 ≥90%),故加测车间有机废气。车间废气中非甲烷总烃的排放浓度最大值为0.93mg/m3,符合《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13/2322-2016)表3标准(非甲烷总烃≤4.0 mg/m3)。
企业厂界无组织废气中非甲烷总烃排放浓度最大值为0.73mg/m3,符合《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13/2322-2016)表2无组织限值标准(非甲烷总烃≤2.0mg/m3)。
该厂东、西、北厂界昼间噪声监测结果为54~55dB(A),夜间噪声监测结果为44~45dB(A),监测结果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表1中2类标准(昼间≤60dB(A),夜间≤50dB(A));南厂界昼间噪声监测结果为:65dB(A),夜间噪声监测结果为:51dB(A),监测结果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表1中4类标准(昼间≤70dB(A),夜间≤55dB(A))。
项目切割工序产生的下角料和生产工程产生的不合格产品,统一收集后回用于加热、挤出工序;活性炭吸附装置产生的废活性炭,由危废暂存间暂存,定期交有资质单位处理;生活垃圾统一收集后交由环卫部门处理。
(6)结论
综上分析,项目已按环评及批复要求进行了环境保护设施建设,根据监测结果可满足相关环境排放标准要求。
9.2 建议
建设单位必须认真执行“三同时”的管理制度,切实落实本环境影响分析报告中的环保措施,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和监督管理制度,确保营运期各种污染物达标排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