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名称:沧州洁源顺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联系人:张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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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报告
建设单位:沧县瑞丰精铸厂
编制单位:沧县瑞丰精铸厂
2019年10月
目 录
4 环评主要结论及环评批复要求.............................................................................. 22
6 质量保障措施和检测分析方法.............................................................................. 33
沧县瑞丰精铸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30921MA09UUTL7U)是一家专业从事铸件生产和销售的企业。2003年3月10日,其《180吨精密铸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经沧县环境保护局审批通过(沧县环评[2003]78号),2016年06月16日由沧县环境保护局颁发《河北省排放污染物许可证》,证书编号为:PWX-130921-0023-16。随着铸造企业提标升级改造要求的提高,针对公司存在产污节点在车间内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等问题,2018年委托河北利华环保设备有限公司编制了沧县瑞丰精铸厂河北省沧县铸造企业提标升级改造方案,2018年12月通过了工信部门组织的专家的论证,2019年4月通过了工信部门组织的专家、相关职能部门和沧县张官屯乡政府组成的现场验收。
为了减少环境污染,实现污染物全面达标排放,沧县瑞丰精铸厂拟投资560万元针对《沧县瑞丰精铸厂河北省沧县铸造企业提标升级改造方案》建设沧县瑞丰精铸厂技改项目。
2019年湖北黄环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受该公司委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和环保部门的要求,编制了《沧县瑞丰精铸厂技改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并于2019年8月6日取得沧州市生态环境局沧县分局的批复,文号为:沧县环评提【2019】038号。 项目于2019年8月29日取得了排污许可证,文号:PWX-130921-0023-19。沧县瑞丰精铸厂于2019年10月14日至2019年10月15日和2019年10月28日至2019年10月29日委托沧州兴元环境检测服务有限公司对项目进行了竣工验收检测并出具了检测报告,报告编号:CZXY2019101402(W)。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报告编号:CZXY2019101402(Y)。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有关规定,该项目需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根据原环境保护部2017年第44号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和生态环境部2018年第1号令《关于修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部分内容的决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本项目属于“二十、黑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60 黑色金属铸造”中的“其他”类,应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受建设单位委托,项目成员进行了详细的现场踏勘和资料收集,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的规定,编制完成了本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表,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2019年10月,沧县瑞丰精铸厂对该项目进行现场调查及监测,并编制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报告。沧县瑞丰精铸厂参照环保部《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和河北省环境保护厅《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及建设单位自主开展环境保护设施验收工作指引(试行)》和“关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及建设单位自主开展环境保护设施验收工作指引(试行)》的说明”有关要求,开展相关验收调查工作,同时于2019年10月14日至2019年10月15日和2019年10月28日至2019年10月29日进行了竣工验收检测并出具检测报告,我单位根据现场调查情况和检测报告按照《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指南 污染影响类》(征求意见稿)编制完成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报告。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4年修订)(2015年1月1日);
(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16)第48号);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8)第87号);
(4)《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5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15)第31号);
(5)《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1996)第77号);
(6)《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修正)》(2015年4月24日) ;
(7)《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17)第682号);
(8)《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环境保护部令(2017)第44号);
(9)《河北省环境保护条例》(河北省第十届人大常务委员会公告(2005)第39号);
(10)《关于规范建设单位自主开展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环办环评函[2017]1235号);
(11)《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国规环评[2017]4号);
(12)《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指南 污染影响类》(征求意见稿);
(13)《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及建设单位自主开展环境保护设施验收工作指引(试行)》(冀环办字函[2017]727号);
(14)关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及建设单位自主开展环境保护设施验收工作指引(试行)》的说明。
(1)《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总纲》(HJ 2.1-2016);
(2)《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大气环境》(HJ 2.2-2008);
(3)《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地面水环境》(HJ/T 2.3-93);
(4)《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地下水环境》(HJ 610-2016);
(5)《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声环境》(HJ 2.4-2009);
(6)《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生态影响》(HJ 19-2011);
(7)《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
(8)《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
(9)《地下水质量标准》(GB/14848-93);
(10)《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
(11)《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13/2322-2016);
(12)《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
(13)《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01);
(14)《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GB16899-2008)。
(1)《沧县瑞丰精铸厂技改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2019年7月);
(2)沧州市生态环境局沧县分局关于《沧县瑞丰精铸厂技改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批复意见,沧县环评提【2019】038号;
(3)沧县瑞丰精铸厂技改项目环保设计资料、工程竣工资料等其它相关资料。
项目基本情况介绍见下表2-1。
表2-1 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名称 | 沧县瑞丰精铸厂技改项目 | ||
建设单位 | 沧县瑞丰精铸厂 | ||
法人代表 | 蔡华庆 | 联系人 | 蔡华庆 |
通信地址 | 沧县张官屯乡刘辛庄村 | ||
联系电话 | 13393177000 | 邮编 | 061000 |
项目性质 | 技改 | 行业类别 | C3391 黑色金属铸造 |
建设地点 | 沧县张官屯乡刘辛庄村 | ||
占地面积 | 3600m2 | 经纬度 | 北纬38°11′22″, 东经116°48′33.12″ |
原辅材料及能源消耗表见表2-2。
表2-2 原辅材料及能源消耗表
名称 | 计量单位 | 用量 | |
1 | 原料钢 | t/a | 5000 |
2 | 石英砂 | t/a | 800 |
3 | 石蜡 | t/a | 8 |
4 | 覆膜砂 | t/a | 70 |
5 | 水玻璃 | t/a | 240 |
6 | 氯化铝 | t/a | 32 |
7 | 钢丸(抛丸机用) | t/a | 5 |
8 | 氯化钙 | t/a | 12 |
9 | 水 | t/a | 570 |
10 | 电 | 万kW·h/a | 260 |
11 | 天然气 | 万m3/a | 16 |
本项目建设内容包括主体工程、公用工程和环保工程等,具体项目组成见表2-3。
表2-3 主要建(构)筑物一览表
建设内容 | 技改前 | 技改后 | 备注 | |
主 体 工 程 | 生产车间 | 企业现有车间4座,分别为浇铸车间(用于铸件生产)、制芯车间、制壳车间、打磨车间(用于铸件表面清理),总建筑面积1900m2 | 本项目利用现有厂房,车间数量和车间功能不变 | 利旧 |
辅助工程 | 仓库、办公用房等 | 现有办公用房、仓库等配套用房总建筑面积1000m2 | 依托现有工程进行建设 | 利旧 |
公用 工程 | 供水 | 项目用水由当地供水系统提供 | 依托现有供水设施 | 利旧 |
供电 | 项目用电由当地供电系统提供 | 依托现有供电设施 | 利旧 | |
供热 | 生产用热采用天然气、电加热,冬季生活取暖采用空调 | 生产用热采用天然气、电加热,冬季生活取暖采用空调 | 利旧 | |
环保工程 | 废气 | 焙烧炉、沾浆、淋砂、制壳过程产生的废气车间内排放 | 焙烧炉、沾浆、淋砂、制壳过程产生的废气经1套布袋除尘器+水喷淋处理后,经1根15m高排气筒(P3)排放 | 环保设施新建 |
射蜡成型、组树、脱蜡、制芯废气车间内排放 | 制芯废气经收集后通过滤筒除尘器+UV光氧+等离子装置进行处理,射蜡成型、组树、脱蜡废气经密闭收集后,通过1套“水喷淋+干湿机+UV光氧+等离子装置”进行处理,处理后的废气与制芯处理后的废气共用1根15m高排气筒(P4)排放 | 环保设施新建 | ||
电炉熔化、铁水浇铸、冷却工序产生的废气车间内排放 | 电炉烟气经集气罩+封闭间二次集气进行收集、铁水浇铸、冷却工序产生的废气经密闭收集,收集的废气通过2套布袋除尘器处理+15m高排气筒(P2)排放 | 环保设施新建 | ||
抛丸清砂产生的烟气经集气罩收集后通过布袋除尘器进行处理,处理后的废气经1根15m高排气筒排放,、振壳清砂、补焊、切 、打磨废气无组织排放 | 抛丸清砂、补焊、切割、打磨产生的废气经集气罩收集后通过1套布袋除尘器进行处理,振壳落砂产生的废气经收集后通过1套布袋除尘器进行处理,处理后的废气与抛丸清砂、补焊、打磨、切割等工序处理后的废气共用1根15m高排气筒(P1)排放 | 对现有环保设施进行检修、维护 | ||
废水 | 项目生产过程不产生废水,电炉冷却水循环使用,无废水产生。厂区设防渗旱厕,定期清掏,产生的盥洗废水用于厂区防渗旱厕定期清掏 | 项目生产过程不产生废水,电炉冷却水循环使用,无废水产生;厂区设防渗旱厕,定期清掏,办公生活产生的盥洗水用于厂区防渗旱厕定期清掏 | 利旧 | |
噪声 | 优先选择低噪设备,通过基础减振、厂房隔声、合理布局等措施进行处理 | 优先选择低噪设备,通过基础减振、厂房隔声、合理布局等措施进行处理 | 利旧 | |
固废 | 熔化过程产生的炉渣、抛丸过程产生的废钢砂和除尘设备收集的除尘灰经统一收集后外售;检验不合格品和机加工过程产生的下脚料经统一收集后回用于生产;生活垃圾统一收集后由当地环卫部门清运 | 熔化过程产生的炉渣、抛丸过程产生的废钢砂和除尘设备收集的除尘灰经统一收集后外售;检验不合格品和机加工过程产生的下脚料经统一收集后回用于生产;活垃圾统一收集后由当地环卫部门清运 | 利旧 |
项目设备一览表见表2-4。
表2-4 设备一览表
序号 | 设备名称 | 单位 | 数量 |
1 | 焙烧炉 | 套 | 1 |
2 | 0.5t中频电炉 | 套 | 2 |
3 | 搅拌机 | 台 | 3 |
4 | 浆桶 | 个 | 5 |
5 | 熔蜡箱 | 台 | 1 |
6 | 射蜡机 | 台 | 6 |
7 | 切片机 | 台 | 1 |
8 | 组树平台 | 台 | 1 |
9 | 搅浆机 | 台 | 3 |
10 | 电脱蜡箱 | 台 | 1 |
11 | 振壳机 | 套 | 1 |
12 | 抛丸机 | 台 | 2 |
13 | 砂带机 | 台 | 3 |
14 | 电动角磨机 | 台 | 4 |
15 | 电磨 | 台 | 4 |
16 | 二氧化碳保护焊 | 台 | 2 |
17 | 砂芯机 | 台 | 1 |
本项目生产工艺流程见图2-1。
图2-1生产工艺流程及排污节点图
生产工艺流程描述:
(1)焙烧炉、沾浆、淋砂、制壳过程产生的废气经1套布袋除尘器+水喷淋处理后,经1根15m高排气筒(P1)排放。
(2)制芯废气经收集后通过滤筒除尘器+UV光氧+等离子装置进行处理,射蜡成型、组树、脱蜡废气经密闭收集后,通过1套“水喷淋+干湿机+UV光氧+等离子装置”进行处理,处理后的废气与制芯处理后的废气共用1根15m高排气筒(P2)排放。
(3)电炉烟气经集气罩+封闭间二次集气进行收集、铁水浇铸、冷却工序产生的废气经密闭收集,收集的废气通过2套布袋除尘器处理+15m高排气筒(P3)排放。
(4)抛丸清砂、补焊、切割、打磨产生的废气经集气罩收集后通过1套布袋除尘器进行处理,振壳落砂产生的废气经收集后通过1套布袋除尘器进行处理,处理后的废气与抛丸清砂、补焊、打磨、切割等工序处理后的废气共用1根15m高排气筒(P4)排放。
现有工程劳动定员为22人,项目建成后劳动定员不变,仍为22人,仅浇铸工序采用二班,每班工作8小时,年工作300天。
现有工程年用电量为150万kWh,技改后,年用电量为260万kWh,用电量增加110万kWh/a(主要为新增用电设备和环保设施用电)。项目用电由当地供电系统提供,依托现有供电设施,能够满足项目用电需要,厂区做硬化处理。
现有项目用水主要为电炉循环冷却水补水、射蜡成型循环水补水、水喷淋用水和生活用水。其中:电炉循环水补水量为0.4m3/d(120m3/a);射蜡成型循环用水循环水补水量为0.5m3/d(150m3/a);水喷淋新鲜水补水量约为0.4m3/d(120m3/a);职工生活用水主要为盥洗用水,项目劳动定员为30人,用水指标按20L/d·人进行计算,则生活用水量为0.6m3/d(180m3/a)。合计用水量为1.9m3/d(570m3/a)。技改项目建成后,企业用水情况不发生变化,仍为年用水570m3/a。项目用水由当地供水系统提供,依托现有供水设备,能够满足项目用水需要。技改项目用水量不变与原环评一致。
技改后,厂区水平衡图见图2-2
技改后全厂水平衡图(单位:m³/d)
2019年湖北黄环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受该公司委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和环保部门的要求,编制了《沧县瑞丰精铸厂技改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并于2019年8月6日取得沧州市生态环境局沧县分局的批复,文号为:沧县环评提【2019】038号。
本项目总投资56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60万元,占总投资比例10.71%。
经现场调查和与建设单位核实,该企业建设内容与环评一致,无变更。
本项目环评及批复阶段要求建设内容“三同时”情况落实见表2-5。
类别 | 项目 | 主要设施/设备/措施 | 验收指标 | 验收标准 | |||
废气 | 电炉熔化 | 颗粒物 | 有组织 | 集气罩+管道收集后经1套滤筒除尘器处理+1根15m高(P3)排气筒排放 | 最高允许排放浓度:15 mg/m3,排气筒高度不低于15m | 《铸造行业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T/CFA030802-2-2017)表1中2级其他熔炼设备及铸造工序设备排放浓度限值要求 | |
无组织 | 车间内无组织排放 | 企业边界浓度限值≤1.0mg/m3 |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颗粒物无组织排放标准 | ||||
抛丸清砂 | 颗粒物 | 有组织 | 集气罩+管道收集后经1套布袋除尘器处理+1根15m高(P4)排气筒排放 | 最高允许排放浓度:15 mg/m3,排气筒高度不低于15m | 《铸造行业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T/CFA030802-2-2017)表1中2级其他熔炼设备及铸造工序设备排放浓度限值要求 | ||
无组织 | 车间内无组织排放 | 企业边界浓度限值≤1.0mg/m3 |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颗粒物无组织排放标准 | ||||
补焊、切割、打磨 | 颗粒物 | 有组织 | 集气罩+管道收集后经1套布袋除尘器处理+一根15m高(P4)排气筒排放 | 最高允许排放浓度:15 mg/m3,排气筒高度不低于15m | 《铸造行业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T/CFA030802-2-2017)表1中2级其他熔炼设备及铸造工序设备排放浓度限值要求 | ||
无组织 | 车间内无组织排放 | 企业边界浓度限值≤1.0mg/m3 |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颗粒物无组织排放标准 | ||||
焙烧炉 | SO2 | 有组织 | 集气罩+管道收集后经布袋除尘器+水喷淋处理装置处理+1根15m高(P1)排气筒排放 | 最高允许排放浓度:40mg/m3 排气筒高度:15m | 《铸造行业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T/CFA030802-2-2017)表1中2级其他熔炼设备及铸造工序设备排放浓度限值要求 | ||
NOx | 有组织 | 最高允许排放浓度:150mg/m3 排气筒高度:15m | |||||
颗粒物 | 有组织 | 最高允许排放浓度:15 mg/m3,排气筒高度:15m | |||||
铁水浇铸、冷却 | 颗粒物 | 有组织 | 集气罩+管道收集后经1套布袋除尘器+1根15m高(P3)排气筒排放 | 最高允许排放浓度:15 mg/m3,排气筒高度:15m | 《铸造行业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T/CFA030802-2-2017)表1中2级其他熔炼设备及铸造工序设备排放浓度限值要求 | ||
无组织 | 车间内无组织排放 | 企业边界浓度限值≤1.0mg/m3 |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颗粒物无组织排放标准 | ||||
沾浆、淋砂、制壳 | 颗粒物 | 有组织 | 集气罩+管道收集后经1套布袋除尘器+水喷淋+1根15m高(P1)排气筒排放 | 最高允许排放浓度:15 mg/m3,排气筒高度:15m | 《铸造行业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T/CFA030802-2-2017)表1中2级其他熔炼设备及铸造工序设备排放浓度限值要求 | ||
无组织 | 车间内无组织排放 | 企业边界浓度限值≤1.0mg/m3 |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颗粒物无组织排放标准 | ||||
射蜡成型、组树、脱蜡 | VOCs(以非甲烷总烃计)及非甲烷总烃 | 有组织 | 集气罩+管道收集后经1套水喷淋+干湿机+ UV光氧催化氧化+等离子装置处理装置处理+1根15m高(P2)排气筒排放 | 最高允许排放浓度:60 mg/m3,排气筒高度不低于15m | 《铸造行业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T/CFA030802-2-2017)表1中2级其他熔炼设备及铸造工序设备排放浓度限值要求 | ||
无组织 | 车间内无组织排放 | 其他企业边界浓度限值:2.0mg/m3 | 《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13/2322-2016)中表2中其他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标准 | ||||
厂区内无组织废气 | VOCS:监控点处1h平均浓度值≤6 mg/m3、 监控点处任意一次浓度值≤20mg/m3 | 《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附录A厂区内VOCs无组织特别排放限值要求 | |||||
制芯 | VOCs(以非甲烷总烃计)及非甲烷总烃 | 有组织 | 集气罩+管道收集后经滤筒除尘器+UV光氧+等离子装置处理+1根15m高(P2)排气筒排放 | 最高允许排放浓度:60 mg/m3,排气筒高度不低于15m | 《铸造行业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T/CFA030802-2-2017)表1中2级其他熔炼设备及铸造工序设备排放浓度限值要求 | ||
无组织 | 车间内无组织排放 | 其他企业边界浓度限值:2.0mg/m3 | 《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13/2322-2016)中表2中其他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标准 | ||||
厂区内无组织废气 | VOCS:监控点处1h平均浓度值≤6 mg/m3、 监控点处任意一次浓度值≤20mg/m3 | 《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附录A厂区内VOCs无组织特别排放限值要求 | |||||
废水 | 生产废水 | 无生产废水产生 | 循环使用,不外排 | / | |||
厂区职工生活污水 | 泼洒厂区抑尘 | 不外排 | |||||
噪声 | 电熔炼炉噪声及造型机、抛丸机运行噪声 | 选用运行噪声低的设备,设备的底座安装减振器,动设备定期润滑检修,保证正常运行,厂房隔声,再经过距离衰减 | 厂界 昼间:60dB(A) 夜间:50dB(A) | 《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 中2类标准 | |||
固废 | 炉渣 | 收集后外售处理 | 不外排 | / | |||
废砂 | 收集后外售处理 | ||||||
布袋除尘器沉降粉尘 | 收集后外售处理 | ||||||
不合格品 | 收集后回收利用 | ||||||
厂区职工生活垃圾 | 环卫部门统一处理 |
①污水──工程无生产废水产生,生活污水不外排,为调查内容。
②废气──工程排放废气情况,为具体检测内容。
③噪声──工程厂界噪声,为具体检测内容。
④固体废物──工程产生的固体废物为检查内容。
⑤工程环评及环评批复落实情况、环保设施的建设运行情况、环保机构及规章制度建设情况等,为本工程验收报告的检查内容。
本施工期环境影响分析:
本项目是利用现有厂房进行建设,无土建工程,施工期主要为设备的安装和调试,施工期产生的噪声和固废会对周围环境造成一定的影响,施工单位应注意采取有效的防治污染措施。
本项目是利用已建厂房进行建设,故施工期噪声主要由设备运输和安装过程产生的。为了减少施工期噪声对环境和敏感目标的影响,建设单位应做到:尽量选用低噪声的机械设备;合理安排施工时间,严格控制高噪声作业的时间;加强施工人员的监督和管理,促进其环保意识的增强,减少不必要的人为噪声。通过以上措施,施工期噪声满足《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11)中标准限值。
施工期固废主要来源于设备安装过程产生的少量建筑垃圾和施工人员产生的生活垃圾。施工过程要加强对这些固体废物的管理,产生的建筑垃圾、工程废弃物要及时清运,要求按照规定的路线运输,运输车辆必须按有关要求配备密闭装置;产生的生活垃圾要收集到指定的垃圾箱内,由环卫部门统一处理。
3.2.1大气环境影响分析
(1)有组织废气
① 抛丸清砂废气
项目共有抛丸机2台,用于铸件的表面清理,根据美国俄亥俄州环境保护局和污染工程分公司编制的《逸散性工业粉尘控制技术》中清理铸件的逸散尘排放因子产生系数为1.25kg/t,则抛丸过程产生的粉尘量约为3.75t/a,产生的粉尘经集气罩收集后(收集效率90%),有组织废气产生量为3.375t/a,经布袋除尘器(处理效率99%)处理,风机风量为9000m3/h,年运行时间为2400小时,粉尘排放量为0.034t/a。
② 振壳清砂、补焊、切割、打磨工序废气
振壳清砂、补焊、切割、打磨工序会产生粉尘,根据同类项目类比可知,粉尘产生量为0.02t/a,产生的粉尘经集气罩收集后(收集效率90%),有组织粉尘产生量为0.018t/a。
抛丸废气与振壳清砂、补焊、切割、打磨工序废气经管道收集后共用1套布袋除尘器处理(处理效率以99%计),风机风量为9000m3/h,年运行时间为2400小时,则有组织废气排放量为0.00052t/a,排放速率为0.00037kg/h,排放浓度为0.042mg/m3,经1根15m高排气筒(P4)排放。
③ 电炉熔化废气
项目共配2台0.5t电熔化炉,电炉熔化过程产生粉尘,参照《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业污染源产排污系数手册》中“3591 钢铁铸件制造业产排污系数表”的排污系数,产生的烟尘系数为0.6kg/t产品,则熔化过程产生的烟尘为1.8t/a,集气罩收集效率95%,则该工序有组织废气产生量为1.71t/a,风机风量为12000m3/h,年运行时间为2400小时,有组织废气产生速率为0.713kg/h,产生浓度为59.42mg/m3,则收集后的废气经1套布袋除尘器处理,布袋除尘器处理效率为99%,则有组织废气排放量为0.017t/a,排放速率为0.007kg/h,排放浓度为0.58mg/m3,通过1根15m高排气筒(P3)排放,未收集部分在车间内无组织排放。
④ 铁水浇铸、冷却过程废气
由于造型过程中覆膜砂的使用,浇铸、冷却过程在产生一定量的粉尘的同时,还会挥发出少量的有机废气。据同类项目类比可知,浇铸、冷却过程产生的粉尘量约为0.45t/a;浇铸、冷却过程非甲烷总烃及VOCs的产生量约为覆膜砂树脂用量的1%(覆膜砂中树脂含量约为5%),项目年使用覆膜砂70吨,则VOCs非甲烷总烃及VOCs的产生量为0.035t/a,其中甲醛产生量约为0.026t/a、酚类产生量约为0.009t/a。项目设固定的浇铸区,浇铸段设集气罩、冷却段为全封闭集气,收集效率以90%计,收集后的废气经布袋除尘器+UV光氧+等离子装置处理后通过1根15m高排气筒(P3)排放,未收集部分在车间内无组织排放。布袋除尘器对颗粒物的处理效率以99%计,UV光氧+等离子装置对有机废气的处理效率以70%计,风机风量为120000m3/h,该工序年运行时间为4800小时,则有组织粉尘产生量为0.405t/a,产生速率为0.084kg/h,产生浓度为7mg/m3;非甲烷总烃及VOCs的产生量为0.032t/a,产生速率为0.0067kg/h,产生浓度为0.558mg/m3;甲醛产生量为0.024t/a,产生速率为0.005kg/h,产生浓度为0.42mg/m3;酚类产生量为0.0081t/a,产生速率为0.0017kg/h,产生浓度为0.14mg/m3;则铁水浇铸、冷却过程废气有组织粉/烟尘排放量为0.004t/a,排放速率为0.0008kg/h,排放浓度为0.007mg/m3;非甲烷总烃及VOCs排放量为0.013t/a,排放速率为0.0027kg/h,排放浓度为0.225mg/m3;甲醛排放量为0.0096t/a,排放速率为0.002kg/h,排放浓度为0.17mg/m3;酚类排放量为0.0032t/a,排放速率为0.00067kg/h,排放浓度为0.056mg/m3,经1根15m高排气筒(P3)排放。
电炉熔化废气与铁水浇铸、冷却过程废气经管道收集后共用1套布袋除尘器处理(处理效率以99%计),则有组织粉/烟尘排放量为0.021t/a,排放速率为0.007kg/h,排放浓度为0.587mg/m3;非甲烷总烃及VOCs排放量为0.013t/a,排放速率为0.0027kg/h,排放浓度为0.225mg/m3;甲醛排放量为0.0096t/a,排放速率为0.002kg/h,排放浓度为0.17mg/m3;酚类排放量为0.0032t/a,排放速率为0.00067kg/h,排放浓度为0.056mg/m3,经1根15m高排气筒(P3)排放。
⑤焙烧炉废气
项目共配置1台天然气焙烧炉,焙烧炉燃烧产生烟尘(以颗粒物计)、SO2、NOx,风机风量12000m3/h,经1套布袋除尘器+水喷淋处理,通过1根15m高排气筒(P1)排放。
⑥沾浆、淋砂、制壳工序废气
沾浆、淋砂、制壳工序有少量粉尘产生,根据同类项目类比可知,沾浆、淋砂、制壳工序粉尘产生量为0.02t/a,产生的粉尘经集气罩收集后(收集效率90%),风机风量为3000m3/h,年运行时间为2400小时,则有组织废气产生量为0.018t/a,产生速率为0.008kg/h,产生浓度为2.67mg/m3,经1套布袋除尘器进行处理,处理效率为99%,则有组织废气排放量为0.0002t/a,排放速率为0.00008kg/h,排放浓度为0.027mg/m3,则处理后的废气经1根15m高排气筒(P1)排放。
⑦射蜡成型、熔蜡、脱蜡废气
射蜡成型、熔蜡、脱蜡工序产生VOCs(以非甲烷总烃计)及VOCs,类比同类企业,根据《空气污染物排放和控制手册》(美国国家环保局)中推荐的公式,该手册认为在无控制措施时,每个工序VOCs(以非甲烷总烃计)及VOCs的排放系数为0.35kg/t树脂原料,该工序使用原料用量为2t/a,年工作时间2400h,则VOCs(以非甲烷总烃计)及VOCs的产生量为0.0021t/a,集气罩收集效率为90%,有组织VOCs(以非甲烷总烃计)及VOCs产生量为0.0019t/a,产生速率为0.0004kg/h,产生浓度为0.04mg/m3,经集气罩+管道收集后引入1套水喷淋+干湿机+UV光氧+等离子装置,则有组织VOCs(以非甲烷总烃计)及VOCs排放量为0.00075t/a,排放速率为0.0003kg/h,排放浓度为0.06mg/m3,最终经1根15m高(P2)排气筒排放。
⑧制芯
项目制芯使用的是覆膜砂,利用砂芯机进行生产(温度为200~300℃),生产过程会产生少量粉尘量、有机废气。根据类比调查:产生的粉尘量约为0.45t/a;覆膜砂中树脂的含量约为5%,树脂中游离甲醛的含量约为树脂量的0.5%,游离苯酚的含量约为0.1%。项目年使用覆膜砂70t,则废气中甲醛的产生量为0.02t/a,苯酚产生量为0.004t/a,合计VOCs(以非甲烷总烃计)及VOCs的产生量为0.024t/a。产生的废气经集气罩(收集效率以90%计)收集后,通过1套滤筒除尘器+UV光氧+等离子装置(滤筒除尘器处理效率为90%,UV光氧+等离子装置对有机废气的处理效率以70%计)处理后,经1根15m高排气筒(P2)排放,未收集部分在车间内无组织排放,风机风量为3000m3/h,该工序年运行时间为2400小时,则有组织粉尘产生量为0.405t/a,产生速率为0.169kg/h,产生浓度为56.3mg/m3;VOCs(以非甲烷总烃计)及VOCs的产生量为0.022t/a,产生速率0.009kg/h,产生浓度为3mg/m3;甲醛产生量为0.018t/a,产生速率为0.0075kg/h,产生浓度为2.5mg/m3;酚类产生量为0.004t/a,产生速率为0.0017kg/h,产生浓度为0.57mg/m3;则粉尘烃排放量为0.041t/a,排放速率为0.017kg/h,排放浓度为5.63mg/m3;VOCs(以非甲烷总烃计)及VOCs排放量为0.0066t/a,排放速率为0.0028kg/h,排放浓度为0.92mg/m3;甲醛排放量为0.0054t/a,排放速率为0.0023kg/h,排放浓度为0.77mg/m3;酚类排放量为0.0012t/a,排放速率为0.0005kg/h,排放浓度为0.17mg/m3,经1根15m高排气筒(P2)排放。
(2)无组织废气
① 抛丸清砂无组织废气
未被集气罩收集的部分废气在车间内无组织排放,则无组织粉尘的产生量为0.375t/a,产生速率为0.156kg/h,经预测满足《铸造行业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T/CFA030802-2-2017)表3排放浓度限值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要求,对周围环境影响较小。
② 振壳清砂、补焊、切割、打磨工序废气
未被集气罩收集的部分废气在车间内无组织排放,则无组织粉尘的产生量为0.002t/a,产生速率为0.0008kg/h,经预测满足《铸造行业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T/CFA030802-2-2017)表3排放浓度限值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要求,对周围环境影响较小。
③ 电炉熔化无组织废气
未被集气罩收集的部分废气在车间内无组织排放,则无组织粉尘的产生量为0.09t/a,产生速率为0.0375kg/h,经预测满足《铸造行业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T/CFA030802-2-2017)表3排放浓度限值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要求,对周围环境影响较小。
④ 铁水浇铸、冷却过程废气
未被集气罩收集的部分废气在车间内无组织排放,则无组织粉尘的产生量为0.045t/a,产生速率为0.009kg/h,VOCs(以非甲烷总烃计)及VOCs的产生量为0.003t/a,产生速率为0.0006kg/h,甲醛的产生量为0.002t/a,产生速率为0.0004kg/h,酚类的产生量为0.0009t/a,产生速率为0.0002kg/h,经预测满足《铸造行业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T/CFA030802-2-2017)表3排放浓度限值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要求,对周围环境影响较小。
⑤ 沾浆、淋砂、制壳工序废气
未被集气罩收集的部分废气在车间内无组织排放,则无组织粉尘的产生量为0.002t/a,产生速率为0.0008kg/h,经预测满足《铸造行业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T/CFA030802-2-2017)表3排放浓度限值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要求,对周围环境影响较小。
⑥ 射蜡成型废气
未被集气罩收集的部分废气在车间内无组织排放,则无组织VOCs(以非甲烷总烃计)及VOCs的产生量为0.00021t/a,产生速率为0.00009kg/h,经预测满足《铸造行业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T/CFA030802-2-2017)表3排放浓度限值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要求,对周围环境影响较小。
⑦制芯废气
未被集气罩收集的部分废气在车间内无组织排放,则无组织的粉/烟尘产生量为0.045t/a,产生速率为0.019kg/h,VOCs(以非甲烷总烃计)及VOCs产生量为0.024t/a,产生速率为0.001kg/h,甲醛产生量为0.002t/a,产生速率为0.0008kg/h,,苯酚产生量为0.0004t/a,产生速率为0.00017kg/h,经预测满足《铸造行业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T/CFA030802-2-2017)表3排放浓度限值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要求,对周围环境影响较小。
3.2.2水环境影响分析
(1)地表水环境影响分析
本项目生产过程用水主要为电炉循环冷却水补水、射蜡成型循环用水、焙烧炉水喷淋循环用水。项目建成后,冷却水循环使用,定期补加,补水用量为1.3m³/d(390m³/a),不外排。项目产生的废水主要来自于职工生活产生的盥洗废水。本项目劳动定员为22人,用水指标按20 L/d·人进行计算,则生活用水量为0.44m3/d(132m3/a),生活污水的产生系数按0.8计算,产生的盥洗废水0.352m3/d(105.6m3/a),排入厂区防渗旱厕,定期清淘不外排。
(2)地下水环境影响分析
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地下水环境》(HJ610-2016)要求,本项目属于 “52、金属铸件”中的“其他”类,地下水环境影响评价为Ⅳ类项目,不必开展地下水环境影响评价。
3.2.3声环境影响分析
项目主要噪声源为电炉熔化、砂处理系统、抛丸、打磨、机加工、风机等机械设备运行时产生的机械噪声,噪声值为75~90dB(A)。生产设备应优先选择低噪设备,经厂房内合理布局,设置基础减振等降噪措施,经距离衰减后,项目厂界噪声可达《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
3.2.4固体废物环境影响分析
(1)一般固废
项目生产过程产生的固体废物的处理、处置遵循无害化、资源化、减量化的原则。
项目运营期产生的一般固废主要为:熔化过程产生的炉渣,落砂和砂处理工序产生的废砂,抛丸过程产生的废钢砂,各除尘设备收集的除尘灰,以上固废经收集后外售综合利用;半成品检验过程产生的不合格品,机加工过程产生的下脚料回用于生产。
(2)生活垃圾
职工办公生活产生的生活垃圾,收集后交环卫部门处理。
3.2.5土壤环境评价
本项目属于污染影响型建设项目,废气污染物为VOCs(以非甲烷总烃计)和颗粒物,无生产废水排放,不涉及大气沉降、地面漫流、入渗途径影响,因此无土壤环境影响途径。
(1)项目类别
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土壤环境(试行)》( HJ964-2018)附录A表A.1土壤环境影响评价项目类别,本项目属于“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及非金属矿物制品”中的“其他”,属于Ⅲ类项目。
(2)占地规模
将建设项目占地规模分为大型(≧50hm2)、()中型( 5~50hm2)、()小型(≦5hm2),(√)本项目占地3600m2,因此占地规模属于小型。
(3)敏感程度
一、结论:
1、建设项目概况
1.1项目概述
项目名称:沧县瑞丰精铸厂技改项目
建设单位:沧县瑞丰精铸厂
建设性质:技改
建设规模:本项目为企业的全面提标升级改造,主要对厂区内无组织排放的污染物进行收集处理,并对现有基础设施及污染治理设施进行提标升级改造。根据《沧县瑞丰精铸厂河北省沧县铸造企业提标升级改造方案》,本项目生产能为5000吨/年。项目占地面积3600m2。改造后电炉熔炼、浇铸环节全部采用集气罩+封闭间二次收集。技术提升改造后能有效治理废气,各工部以全封闭或隔间作业形式提升环保效果,优化各工部生产环节及生产环境,厂区全面实行道路硬化。
劳动定员及工作时制:项目建成后,劳动定员不变,仍为22人,仅浇铸工序采用两班工作制,每班工作8小时,年工作300天。
1.2项目选址
项目位于沧县张官屯乡刘辛庄村,沧县张官屯乡人民政府出具了规划选址意见(见附件),本项目选址符合沧县规划,同意该项目在此选址建设生产,厂址中心地理坐标为东经116°48′33.12″,北纬38°11′22″。厂区北侧为空地,空地北为南排水河,西侧为广通铸造厂,东侧为宗旺铸造厂,南侧为空地;项目周围无自然保护区,无野生动植物及文物保护单位,周围环境敏感点为厂区南侧距离367m的刘辛庄村。土地性质属于工业用地。因此,本项目选址合理可行。
1.3建设内容
利用原项目厂区对现有工程生产设备及环保设备进行提升改造,同时对现有工程中产生的无组织废气进行收集处理,并对污染治理设施进行提标改造升级。项目主体工程为生产线和生产车间,主要设备有焙烧炉1台、电熔炼炉2套、搅拌机1台、搅浆机3台、射蜡机6台、熔蜡箱1台、抛丸机2台、砂带机3台、电动角磨机4台、电磨4台、砂芯机1台、砂带机3台、二氧化碳保护焊机2台(1用1备);辅助工程为仓库、办公室等;公用工程为供水、供电、供热等;环保工程为废气、废水、固废和噪声处理措施。
1.4项目衔接
项目建成后,年用电量260万kWh,由当地供电系统提供,依托现有供电设施,能够满足项目用电需要;项目用水主要为电炉循环冷却水补水、混砂用水和生活用水,由当地供水系统提供,依托现有供水设备,能够满足项目需要;项目生产过程无废水产生,电炉冷却水循环使用,定期补加,不外排,无生产废水产生,厂区设防渗旱厕、定期清掏、不外排,产生的废水主要为盥洗废水,排入厂区防渗旱厕,定期清掏不外排。
2、环境质量现状
依据2018年河北生态环境状况公报,沧州市环境空气中SO2、CO浓度年均值均满足《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二级标准,NO2、PM10、PM2.5、O3均存在超标现象。超标原因主要是由于北方地区风沙较大和采暖季废气污染物排放的影响,该地区环境空气质量总体一般。
项目所在区域声环境质量满足《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表中2类标准要求。
项目所在地地下水环境满足《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2017)Ⅲ类标准。
3、污染防治措施可行性分析结论
3.1施工期环境影响分析结论
项目利用现有厂房进行建设,无土建施工,仅在设备安装和调试过程产生短时少量噪声和固废。因设备安装均在车间内部进行,且施工期较短,噪声污染随着施工期的结束而结束,施工期对周围环境的影响较小。
3.2运营期环境影响分析结论
3.2.1大气环境影响评价结论
有组织废气:
①抛丸清砂废气
电炉熔化过程产生的烟尘烟尘经集气系统收集后,与补焊、切割、打磨工序收集的废气通过布袋除尘器处理后,经1根15m高排气筒(P4)排放,排放浓度满足《铸造行业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T/CFA030802-2-2017)表1中2级其他所有熔炼设备及铸造工序设备排放限值要求。对周围环境影响较小。
②振壳落砂废气
产生的粉尘经管道收集后经1套布袋除尘器处理+1根15m高排气筒(P4)排放,排放浓度满足《铸造行业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T/CFA030802-2-2017)表1中2级其他所有熔炼设备及铸造工序设备排放限值要求。对周围环境影响较小。
③电炉熔化工序废气
熔化过程产生的烟尘经集气罩+封闭间二次集气进行收集,通过1套布袋除尘器处理+1根15m高排气筒(P3)排放,排放的废气中颗粒物排放满足《铸造行业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T/CFA030802-2-2017)表1中2级其他所有熔炼设备及铸造工序设备排放限值要求,对周围环境影响较小。
④铁水浇铸、冷却废气
浇铸、冷却过程产生的粉尘量经集气罩+管道收集后,经布袋除尘器处理后通过1根15m高排气筒(P3)排放,排放的废气中颗粒物的排放满足《铸造行业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T/CFA030802-2-2017)表1中2级其他所有熔炼设备及铸造工序设备排放限值要求。对周围环境影响较小。
⑤焙烧炉废气
项目共配置1台天然气焙烧炉,焙烧炉燃烧产生烟尘(以颗粒物计)、SO2、NOx,烟尘、SO2、NOx的排放浓度分别为0.017mg/m3、2.84mg/m3、13mg/m3,废气经1套布袋除尘器+水喷淋处理后,经1根15m高排气筒(P1)排放,各污染物的排放满足满足《铸造行业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T/CFA030802-2-2017)表1中2级其他所有熔炼设备及铸造工序设备排放限值要求。对周围环境影响较小。
⑥沾浆、淋砂、制壳废气
振壳落砂过程产生粉尘量经集气罩收集后,通过1套布袋除尘器+水喷淋+1根15m高排气筒(P1)排放,颗粒物的排放满足《铸造行业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T/CFA030802-2-2017)表1中2级其他所有熔炼设备及铸造工序设备排放限值要求,对周围环境影响较小。
⑦射蜡成型、组树、脱蜡工序废气
射蜡成型、组树、脱蜡工序有少量VOCs、非甲烷总烃经集气罩+管道收集后,通过1套水喷淋+干湿机+UV光氧+等离子装置处理后,通过1根15m高排气筒(P2)排放,VOCs(以非甲烷总烃计)及非甲烷总烃排放满足《铸造行业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T/CFA030802-2-2017)表1中2级其他所有熔炼设备及铸造工序设备排放限值要求,对周围环境影响较小。
⑧制芯废气
项目制芯使用的是覆膜砂,利用砂芯机进行生产(温度为200~300℃),生产过程会产生少量粉尘量、有机废气。甲醛、苯酚经集气罩+管道收集后,经1套滤筒除尘器+UV光氧+等离子装置+1根15m高(P2)排气筒排放,排放的废气中颗粒物和VOCs(以非甲烷总烃计)及VOCs的排放满足《铸造行业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T/CFA030802-2-2017)表1中2级其他所有熔炼设备及铸造工序设备排放限值要求,甲醛和酚类的排放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二级标准要求。对周围环境影响较小。
无组织废气:
经预测,面源排放的无组织废气中,颗粒物、甲醛和酚类的排放浓度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标准;VOCs(以非甲烷总烃计)及VOCs的排放浓度满足《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13/2322-2016)表2中其他企业排放限值标准及《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附录A厂区内VOCs无组织特别排放限值要求。对周围环境影响较小。
3.2.2水环境影响评价结论
本项目生产过程无废水产生,电炉冷却水循环使用,不外排;循环冷却用水在生产过程中之补充,不外排,无废水产生,厂区设防渗旱厕、定期清掏、不外排。产生的废水主要为职工盥洗废水,排入厂区防渗旱厕、定期清掏,不外排。
综上,本项目对周围水环境的影响较小。
3.2.3固废环境影响评价结论
熔化产生的炉渣、落砂和砂处理过程产生的废砂、抛丸过程产生的废钢砂和除尘设备收集的除尘灰等经统一收集后外售综合利用。检验产生的不合格品和机加工过程产生的下脚料收集后回用于生产。
职工生活产生的生活垃圾由环卫部门统一清运。
综上所述,以上固废均得到有效处理与处置,对周围环境影响较小。
3.2.4噪声环境影响评价结论
项目主要噪声源为熔化、砂处理系统、抛丸、打磨、机加工、风机等机械设备运行时产生的机械噪声,噪声值为75~90dB(A)。生产设备应优先选择低噪设备,经厂房内合理布局,设置基础减振等降噪措施,经距离衰减后,项目厂界噪声可达《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
4、清洁生产分析结论
本项目采用先进的生产设备及工艺,有效减少污染物的排放,资源得到充分利用,故本项目符合清洁生产要求。
5、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分析结论
项目建成后,项目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为SO2:0.032t/a NOX:0.2691t/a COD:0t/a 氨氮:0t/a 非甲烷总烃:0t/a 颗粒物:0t/a。
6、项目实施前后环境质量变化情况
项目运营期间产生的废气通过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后达标排放,经大气扩散后对周围环境影响较小,项目环境保护目标空气质量满足《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及其修改单中二级标准,非甲烷总烃满足《环境空气质量非甲烷总烃限值》(DB13/1577-2012)表1中二级标准限值。
本项目生产过程无废水产生,生活污水主要为职工盥洗废水,产生量为105.6m³/a(0.352m³/d),排入厂区防渗旱厕定期清掏,不外排。项目不会对周围水环境造成影响。
项目采取有效的降噪措施后厂界噪声达标排放,对周围声环境影响较小,区域声环境质量能够达到《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中的2类标准。
项目产生的固体废物得到合理处理、处置,不会对周围环境造成影响。
7、工程可行性结论
综上所述,沧县瑞丰精铸厂技改项目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政策的要求,厂址选择合理,符合清洁生产要求。项目落实环评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对策和措施,加强环保管理,污染物都能做到达标排放,项目外排污染物对周围环境影响较小,区域环境质量能够维持现状。从环保角度分析,项目建设运营是可行的。
1、严格执行“三同时”制度,使环保设施的建设和使用落到实处。
2、加强宣传教育,增强人群的环境保护意识,减少污染物的无组织排放。
3、加强管理,确保环保治理设施的正常运行,防止设备带故障使用。
本项目环评报告表于2019年8月6日由沧州市生态环境局沧县分局出局批复意见,批复文号为沧县环评提【2019】038号。其批复如下:
一、同意该项目建设,本《报告表》和批复可作为工程设计和施工、运行过程中的环境管理的依据。
二、本批复仅为环境保护管理依据,不涉及国土、规划、安监等部门的管理要求,你公司应依法办理以上部门相关手续。
三、项目总投资56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约为60万元,占地面积3600平方米。项目选址于河北省沧州市沧县张官屯乡刘辛庄村沧县瑞丰精铸厂现有厂区内,该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四、项目施工期要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处理措施,减缓对周围环境的影响。
五、项目运营期应按照《报告表》中工程内容建设并落实各种污染防治措施,确保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1)废气:①抛丸清砂废气,烟尘经集气系统收集后,与补焊、切割、打磨工序收集的废气通过布袋除尘器处理后,经1根15m高排气筒排放,排放浓度满足《铸造行业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T/CFA030802-2-2017)表1中2级其他所有熔炼设备及铸造工序设备排放限值要求。②振壳落砂废气,经管道收集后经1套布袋除尘器处理+1根15m高排气筒排放,排放浓度满足《铸造行业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T/CFA030802-2-2017)表1中2级其他所有熔炼设备及铸造工序设备排放限值要求。③电炉熔化工序废气,经集气罩+封闭间二次集气进行收集,通过1套布袋除尘器处理+1根15m高排气筒排放,排放的废气中颗粒物排放满足《铸造行业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T/CFA030802-2-2017)表1中2级其他所有熔炼设备及铸造工序设备排放限值要求。④铁水浇铸、冷却废气,浇铸、冷却过程产生的粉尘量经集气罩+管道收集后,经布袋除尘器处理后通过1根15m高排气筒排放,排放的废气中颗粒物的排放满足《铸造行业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T/CFA030802-2-2017)表1中2级其他所有熔炼设备及铸造工序设备排放限值要求。⑤焙烧炉废气,项目共配置1台天然气焙烧炉,焙烧炉燃烧产生烟尘(以颗粒物计)、SO2、NOx,烟尘、SO2、NOx废气经1套布袋除尘器+水喷淋处理后,经1根15m高排气筒排放,各污染物的排放满足满足《铸造行业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T/CFA030802-2-2017)表1中2级其他所有熔炼设备及铸造工序设备排放限值要求。⑥沾浆、淋砂、制壳废气,经集气罩收集后,通过1套布袋除尘器+水喷淋+1根15m高排气筒排放,颗粒物的排放满足《铸造行业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T/CFA030802-2-2017)表1中2级其他所有熔炼设备及铸造工序设备排放限值要求。⑦射蜡成型、组树、脱蜡工序有少量VOCs、非甲烷总烃产生,经集气罩+管道收集后,通过1套水喷淋+干湿机+UV光氧+等离子装置处理后,通过1根15m高排气筒排放,VOCs、非甲烷总烃排放满足《铸造行业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T/CFA030802-2-2017)表1中2级其他所有熔炼设备及铸造工序设备排放限值要求。⑧制芯废气,项目制芯使用的是覆膜砂,利用砂芯机进行生产,生产过程会产生少量粉尘量、有机废气、甲醛、苯酚经集气罩+管道收集后,经1套滤筒除尘器+UV光氧+等离子装置+1根15m高排气筒排放,排放的废气中颗粒物和非甲烷总烃及VOCs的排放满足《铸造行业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T/CFA030802-2-2017)表1中2级其他所有熔炼设备及铸造工序设备排放限值要求,甲醛和酚类的排放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二级标准要求。无组织废气:颗粒物、甲醛和酚类的排放浓度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标准;非甲烷总烃的排放浓度满足《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13/2322-2016)表2中其他企业排放限值标准;车间外无组织VOCs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附录A厂区内VOCs无组织特别排放限值要求。(2)废水:本项目生产过程无废水产生,电炉冷却水循环使用,不外排;循环冷却用水在生产过程中之补充,不外排,无废水产生,厂区设防渗旱厕、定期清掏、不外排。产生的废水主要为职工盥洗废水,排入厂区防渗旱厕、定期清掏,不外排。(3)固废: 熔化产生的炉渣、落砂和砂处理过程产生的废砂、抛丸过程产生的废钢砂和除尘设备收集的除尘灰等经统一收集后外售综合利用。检验产生的不合格品和机加工过程产生的下脚料收集后回用于生产。职工生活产生的生活垃圾由环卫部门统一清运。综上所述,以上固废均得到有效处理与处置,对周围环境影响较小。(4)噪声:项目主要噪声源为熔化、砂处理系统、抛丸、打磨、机加工、风机等机械设备运行时产生的机械噪声。生产设备应优先选择低噪设备,经厂房内合理布局,设置基础减振等降噪措施,经距离衰减后,项目厂界噪声可达《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本项目采用先进的生产设备及工艺,有效减少污染物的排放,资源得到充分利用,故本项目符合清洁生产要求。
六、总量控制指标结论:本项目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建议值为:COD:0t/a;氨氮:0t/a; SO2:0.032t/a;NOx:0.2691t/a;
七、该项目达到环保相关要求后方可正式投产使用。
表4-1 环评审批意见落实情况
本项目生产过程无废水产生,电炉冷却水循环使用,不外排;循环冷却用水在生产过程中之补充,不外排,无废水产生,厂区设防渗旱厕、定期清掏、不外排。产生的废水主要为职工盥洗废水,排入厂区防渗旱厕、定期清掏,不外排。
施工期扬尘执行河北省《施工场地扬尘排放标准》DB13/2934-2019要求;铸造过程(包括电炉熔化、焙烧炉、浇铸冷却、落砂、抛丸、打磨、制壳等工序)产生的废气(包括颗粒物和VOCs(以非甲烷总烃计)及非甲烷总烃)执行《铸造行业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T/CFA030802-2-2017)表1中2级其他所有熔炼设备及铸造工序设备排放限值要求;浇铸、制芯过程产生的甲醛和酚类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二级排放限值;无组织排放颗粒物周界外最高浓度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标准;厂界非甲烷总烃执行《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13/2322-2016)表2其他企业排放限值及《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附录A中特别排放限值要求及相关要求。
废气排放执行标准见表5-1。
表5-1 废气排放执行标准
工序名称 | 污染物 | 标准值 | 标准来源 |
施工场地 | 颗粒物 | 颗粒物排放浓度:80μg/m3 | 河北省《施工场地扬尘排放标准》DB13/2934-2019 |
电炉熔炼、浇铸冷却、落砂、抛丸、打磨、制壳 | 颗粒物 | 颗粒物排放浓度:15mg/m3 排气筒高度:15m | 《铸造行业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T/CFA030802-2-2017)表1中2级其他所有熔炼设备及铸造工序设备排放限值 |
射蜡成型、组树、脱蜡 | VOCs、非甲烷总烃 | VOCs排放浓度:60mg/m3 排气筒高度:15m | |
浇铸、冷却、
制芯 | 甲醛 | 最高允许排放浓度:25mg/m3 最高允许排放速率:0.13kg/h 排气筒高度:15m |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二级排放限值 |
酚类 | 最高允许排放浓度:100mg/m3 最高允许排放速率:0.05kg/h 排气筒 度:15m | ||
焙烧炉 | 颗粒物 | 最高允许排放浓度:15mg/m3 排气筒高度:15m | 《铸造行业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T/CFA030802-2-2017)表1中2级其他所有熔炼设备及铸造工序设备排放限值 |
SO2 | 最高允许排放浓度:40mg/m3 排气筒高度:15m | ||
NOx | 最高允许排放浓度:150mg/m3 排气筒高度:15m | ||
生产厂房门窗、屋顶、气楼等排放口处无组织废气 | 颗粒物 | 排放浓度限值:5.0 mg/m3 | 《铸造行业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T/CFA030802-2-2017)表3排放浓度限值 |
无组织废气 | 颗粒物 | 周界外浓度最高点:1.0mg/m3 |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 |
甲醛 | 周界外浓度最高点:0.20mg/m3 | ||
酚类 | 周界外浓度最高点:0.080mg/m3 | ||
非甲烷总烃、VOCS | 边界限值:2.0mg/m3 | 《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13/2322-2016)表2其他企业排放限值 | |
监控点处1h平均浓度值:6mg/m3; 监控点处任意一次浓度值: 20 mg/m3 | 《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附录A中特别排放限值要求及相关要求 | ||
运营期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施工期执行《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标准。
表5-2 厂界噪声排放标准
污染物类别 | 标准值 dB(A) | 标准来源 | ||
昼间 | 夜间 | |||
噪声 | 运营期 | 60 | 50 | 《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 |
施工期 | 70 | 55 | 《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中排放限值 |
一般固体废物执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01)及修改单相关要求,生活垃圾处置执行《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GB16889-2008)的标准要求。
本项目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建议值为:COD:0t/a,NH3-N:0t/a,SO2:0.032t/a,NOx:0.2691t/a。
沧州兴元环境检测服务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14日至2019年10月15日和2019年10月28日至2019年10月29日对沧县瑞丰精铸厂技改项目进行了竣工验收检测并出具检测报告。
(1)严格按照《环境监测技术规范》和有关环境检测质量保证的要求进行样品采集、保存、分析等,全程进行质量控制。
(2)参加本项目检测人员均持证上岗,检测仪器均经计量部门检定合格并在有效期内。
(3)废气采样前对仪器流量计进行校准,并检查气密性;采样和分析过程严格按照相关方法和标准进行。
(4)声级计测量前后均经标准声源校准且合格,测试时无雨雪,无雷电,风速小于5.0m/s。
(5)检测数据严格执行三级审核制度。
表6-1 检测点位、项目及频次
项目名称 | 沧县瑞丰精铸厂技改项目 | ||||
受检单位 | 沧县瑞丰精铸厂 | ||||
委托单位 | 沧县瑞丰精铸厂 | ||||
项目地址 | 沧县张官屯乡刘辛庄村沧县瑞丰精铸厂现有厂区内 | ||||
联系人 | 蔡华庆 | 联系电话 | 13393177000 | ||
检测内容 | 废气、噪声 | ||||
检测点位与频次 | 废气:电炉熔化+铁水浇铸+冷却工序废气处理设施出口、振壳落砂+抛丸清砂+补焊+切割+打磨 工序废气处理设施出口、焙烧炉+沾浆+淋砂+制壳工序废气处理设施出口、射蜡成型+组树+脱蜡+制芯工废气处理设施出口,每天检测3次,检测2天;车间门口布设3个检测点位,每天检测4次,检测2天;厂界无组织下风向布设3个检测点位,每天检测4次,检测2天; 噪声:厂界四周布设4个检测点位,昼、夜间各检测1次,检测2天 | ||||
样品编号 | FQ010101~FQ100204 | ||||
采样人 | 王晓旭、许珈铖、慈振、张锴、李忠月、孙帅、戴国勇、程光 | ||||
采样日期 | 2019.10.14~2019.10.15 2019.10.28~2019.10.29
| 检测周期 | 2019.10.14~2019.10.17 2019.10.28~2019.10.30
| ||
表6-2 检测项目分析方法及所用仪器
有组织 | 分析方法及标准代号 | 仪器名称、型号及编号 | 检出限 | 样品状态 | 检测人员 | |||
颗粒物 | 《固定污染源废气 低浓度颗粒物的测定 重量法》 HJ 836-2017 | 青岛金仕达GH-60E型 自动烟尘烟气测试仪 CZXY-YQ-072 青岛金仕达GH-60E型 自动烟尘烟气测试仪 CZXY-YQ-107 岛津AUW220D型 电子天平 CZXY-YQ-074 | 1.0mg/m3 | 完好 无破损 | 石智敏 陈文娟 | |||
非甲烷 总烃 | 《固定污染源废气 总烃、甲烷和非甲烷总烃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 HJ 38-2017 | 浙江福立GC9790Ⅱ型 气相色谱仪 CZXY-YQ-001 | 0.07mg/m3 | 完好 无破损 | 吕景雨 付长伟 | |||
氮氧化物 | 《固定污染源废气 氮氧化物的测定 定电位电解法》 HJ 693-2014 | 青岛金仕达GH-60E型 自动烟尘烟气测试仪 CZXY-YQ-107
| 3mg/m3 | -- | 慈振 张锴 | |||
二氧化硫 | 《固定污染源废气二氧化硫的测定 定电位电解法》 HJ 57-2017 | 青岛金仕达GH-60E型 自动烟尘烟气测试仪 CZXY-YQ-107
| 3mg/m3 | -- | 慈振 张锴 | |||
酚类 |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酚类化合物的测定4-氨基安替比林分光光度法》HJ/32-1999 | 上海精密723C型可见分光光度计 CZXY-YQ-006
| 0.3mg/m3 | 完好 无破损 | 高素青 三 娟 | |||
甲醛 | 《空气质量 甲醛的测定乙酰丙酮分光光度法》 GB/T15516-1995 | 崂应3072智能双路烟气采样器/XH083、崂应3012H自动烟尘(气)测试仪/XH079、721G可见分光光度计/XH013 | 0.3mg/m3 | -- | 王红梅 刘德芳 | |||
车间无组织 | 分析方法及标准代号 | 仪器名称、型号及编号 | 检出限 | 样品状态 | 检测人员 | |||
非甲烷总烃 | 《环境空气 总烃、甲烷和非甲烷总烃的的测定 直接进样-气相色谱法》 HJ 604-2017 | 浙江福立GC9790Ⅱ型 气相色谱仪 CZXY-YQ-001 | 0.07mg/m3 | 完好 无破损 | 吕景雨 付长伟 | |||
厂界无组织 | 分析方法及标准代号 | 仪器名称、型号及编号 | 检出限 | 样品状态 | 检测人员 | |||
颗粒物 | 《环境空气 总悬浮颗粒物的测定 重量法》 GB/T 15432-1995 | 岛津AUW220D型 电子天平 CZXY-YQ-074 | 0.001mg/m3 | 完好 无破损 | 高素青 三 娟 | |||
非甲 烷总烃 | 《环境空气 总烃、甲烷和非甲烷总烃的测定 直接进样-气相色谱法》HJ 604-2017 | 浙江福立GC9790Ⅱ型 气相色谱仪CZXY-YQ-001 | 0.07mg/m³ | 完好 无破损 | 吕景雨 付长伟 | |||
酚类 |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酚类化合物的测定4-氨基安替比林分光光度法》HJ/32-1999 | 上海精密723C型可见分光光度计 CZXY-YQ-006
| 0.003mg/m3 | 完好 无破损 | 高素青 三 娟 | |||
甲醛 | 《空气质量 甲醛的测定乙酰丙酮分光光度法》 GB/T15516-1995 | 上海精密723C型可见分光光度计 CZXY-YQ-006
| -- | -- | 高素青 三 娟 | |||
噪声 分析方法及标准代号 | 仪器名称、型号及编号 | 检测人员 | ||||||
《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GB 12348-2008 | 杭州爱华AWA5688型 多功能声级计 CZXY-YQ-051 | 王晓旭 许珈铖 | ||||||
表7-1 有组织排放检测结果
检测点位 | 采样日期 | 检测项目 | 单位 | 检测结果 | ||
1 | 2 | 3 | ||||
电炉熔化+铁水浇铸+冷却工序废气处理设施出口(15m) | 2019.10.14 | 标干流量 | Nm3/h | 9628 | 9703 | 9532 |
颗粒物浓度 | mg/m3 | 8.2 | 9.3 | 8.8 | ||
颗粒物排放速率 | kg/h | 0.079 | 0.09 | 0.084 | ||
电炉熔化+铁水浇铸+冷却工序废气处理设施出口(15m) | 2019.10.15 | 标干流量 | Nm3/h | 9965 | 9392 | 9523 |
颗粒物浓度 | mg/m3 | 8.5 | 9.7 | 9 | ||
颗粒物排放速率 | kg/h | 0.085 | 0.091 | 0.086 | ||
电炉熔化+炉前浇注+焙烧工序排气筒出口(15m) | 2019.10.14 | 标干流量 | Nm3/h | 10316 | 10193 | ! 10428 |
颗粒物浓度 | mg/m3 | 5.1 | 6.1 | 5.7 | ||
颗粒物排放速率 | kg/h | 0.053 | 0.062 | 0.059 | ||
振壳落砂+抛丸清砂+补焊+切割+打磨 工序废气处理设施出口(15m) | 2019.10.15 | 标干流量 | Nm3/h | 10393 | 10264 | 10650 |
颗粒物浓度 | mg/m3 | 5.4 | 6.5 | 6 | ||
颗粒物排放速率 | kg/h | 0.056 | 0.067 | 0.064 | ||
焙烧炉+沾浆+淋砂+制壳工序废气处理设施出口(15m) | 2019.10.14 | 标干流量 | Nm3/h | 2592 | 2432 | 2340 |
含氧量 | % | 17.5 | 17.5 | 17.6 | ||
颗粒物折算前浓度 | mg/m3 | 1.3 | 1.6 | 1.4 | ||
颗粒物折算后浓度 | mg/m3 | 6.5 | 8 | 7.2 | ||
颗粒物排放速率 | kg/h | 0.003 | 0.004 | 0.003 | ||
二氧化硫折算前浓度 | mg/m3 | ND | ND | ND | ||
二氧化硫折算后浓度 | mg/m3 | 15 | 15 | 15 | ||
二氧化硫排放速率 | kg/h | 0.004 | 0.004 | 0.004 : | ||
氮氧化物折算前浓度 | mg/m3 | 20 | 16 | 18 | ||
氮氧化物折算后浓度 | mg/m3 | 100 | 80 | 93 | ||
氮氧化物排放速率 | kg/h | 0.052 | 0.039 | 0.042 | ||
焙烧炉+沾浆+淋砂+制壳工序废气处理设施出口(15m) | 2019.10.15 | 标干流量 | Nm3/h | 2475 | 2330 | 2415 |
含氧量 | % | 17.4 | 17.5 | 17.5 | ||
颗粒物折算前浓度 | mg/m3 | 1.5 | 1.8 | 1.7 | ||
颗粒物折算后浓度 | mg/m3 | 7.3 | 9 | 8.5 | ||
颗粒物排放速率 | kg/h | 0.004 | 0.004 | 0.004 | ||
二氧化硫折算前浓度 | mg/m3 | ND | ND | ND | ||
二氧化硫折算后浓度 | mg/m3 | 15 | 15 | 15 | ||
二氧化硫排放速率 | kg/h | 0.004 | 0.003 | 0.004 | ||
氮氧化物折算前浓度 | mg/m3 | 18 | 24 | 22 | ||
氮氧化物折算后浓度 | mg/m3 | 88 | 120 | 110 | ||
氮氧化物排放速率 | kg/h | 0.045 | 0.056 | 0.053 | ||
射蜡成型+组树+脱蜡+制芯工废气处理设施出口(15m) | 2019.10.14 | 标干流量 | Nm3/h | 3803 | 3972 | 3551 |
非甲烷总烃浓度 | mg/m3 | 0.69 | 0.71 | 0.68 | ||
非甲烷总烃排放速率 | kg/h | 0.003 | 0.003 | 0.002 | ||
酚类浓度 | mg/m3 | ND | ND | ND | ||
酚类排放速率 | kg/h | 0.001 | 0.001 | 0.001 | ||
2019.10.28 | 酚类浓度 | mg/m3 | 4150 | 4261 | 4225 | |
甲醛浓度 | mg/m3 | 0.65 | 0.79 | 0.67 | ||
甲醛排放速率 | kg/h | 0.003 | 0.003 | 0.003 | ||
射蜡成型+组树+脱蜡+制芯工废气处理设施出口(15m) | 2019.10.15 | 标干流量 | Nm3/h | 3438 | 3689 | 3745 |
非甲烷总烃浓度 | mg/m3 | 0.64 | 0.65 | 0.62 | ||
非甲烷总烃排放速率 | kg/h | 0.002 | 0.002 | 0.002 | ||
酚类浓度 | mg/m3 | ND | ND | ND | ||
酚类排放速率 | kg/h | 0.001 | 0.001 | 0.001 | ||
2019.10.29 | 酚类浓度 | mg/m3 | 4223 | 4238 | 4326 | |
甲醛浓度 | mg/m3 | 0.62 | 0.6 | 0.73 | ||
甲醛排放速率 | kg/h | 0.003 | 0.003 | 0.003 |
表7-2 车间无组织废气检测结果
检测点位 | 采样日期 | 检测项目 | 检测结果 | |||
1 | 2 | 3 | 4 | |||
车间门口1 | 2019.10.14 | 非甲烷总烃 | 0.5 | 0.43 | 0.44 | 0.37 |
车间门口2 | 0.3 | 0.36 | 0.36 | 0.36 | ||
车间门口3 | 0.38 | 0.41 | 0.37 | 0.4 | ||
车间门口1 | 2019.10.15 | 0.38 | 0.38 | 0.35 | 0.33 | |
车间门口2 | 0.32 | 0.38 | 0.37 | 0.37 | ||
车间门口3 | 0.38 | 0.42 | 0.38 | 0.36 |
表7-3 厂界无组织废气检测结果
检测点位 | 采样日期 | 检测项目 | 检测结果 | |||
1 | 2 | 3 | 4 | |||
2019.10.14 | 非甲烷 总烃 | 0.22 | 0.23 | 0.26 | 0.24 | |
下风向2 | 0.26 | 0.26 | 0.31 | 0.26 | ||
下风向3 | 0.28 | 0.25 | 0.26 | 0.28 | ||
下风向1 | 2019.10.15 | 0.27 | 0.29 | 0.23 | 0.31 | |
下风向2 | 0.29 | 0.35 | 0.32 | 0.35 | ||
下风向3 | 0.13 | 0.22 | 0.13 | 0.23 | ||
下风向1 | 2019.10.14 | 颗粒物 | 0.2 | 0.233 | 0.217 | 0.267 |
下风向2 | 0.317 | 0.317 | 0.334 | 0.367 | ||
下风向3 | 0.384 | 0.417 | 0.366 | 0.35 | ||
下风向1 | 2019.10.15 | 0.25 | 0.234 | 0.283 | 0.3 | |
下风向2 | 0.316 | 0.333 | 0.351 | 0.372 | ||
下风向3 | 0.369 | 0.4 | 0.4 | 0.389 | ||
下风向1 | 2019.10.14 | 酚类 | ND | ND | ND | ND |
下风向2 | ND | ND | ND | ND | ||
下风向3 | ND | ND | ND | ND | ||
下风向1 | 2019.10.15 | ND | ND | ND | ND | |
下风向2 | ND | ND | ND | ND | ||
下风向3 | ND | ND | ND | ND | ||
下风向1 | 2019.10.14 | 甲醛 | 0.04 | 0.04 | 0.05 | 0.06 |
下风向2 | 0.06 | 0.04 | 0.05 | 0.04 | ||
下风向3 | 0.05 | 0.05 | 0.07 | 0.06 | ||
下风向1 | 2019.10.15 | 0.04 | 0.05 | 0.04 | 0.06 | |
下风向2 | 0.08 ; | 0.05 | 0.05 | 0.06 | ||
下风向3 | 0.06 | 0.04 | 0.08 | 0.06 |
表 7-3 厂界噪声检测结果 单位:dB(A)
采样日期 | 检测频次 | 检测结果 | |||
1# | 2# | 3# | 4# | ||
2019.10.14 | 昼间 | 53 | 54 | 55 | 54 |
夜间 | 43 | 44 | 44 | 44 | |
2018.10.15 | 昼间 | 53 | 54 | 55 | 53 |
夜间 | 43 | 44 | 44 | 43 |
该厂电炉熔化+铁水浇铸+冷却工序废气处理设施出口废气中颗粒物排放浓度最大值为9.7mg/m3,符合《铸造行业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T/CFA 030802- 2-2017)表1中2级其他熔炼设备及铸造工序设备排放浓度限值要求(颗粒物≤15mg/m3) 。
该厂振壳落砂+抛丸清砂+补焊+切割+打磨工序废气处理设施出口废气中颗粒物排放浓度最大值为6.5mg/m3,符合《铸造行业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T/CFA 030802-2-2017)表1中2级其他熔炼设备及铸造工序设备排放浓度限值要求(颗粒物≤15mg/m3) 。
该厂焙烧炉+沾浆+淋砂+制壳工序废气处理设施出口废气中颗粒物排放浓度最大值为9.0mg/m3, 二氧化硫排放浓度最大值为15mg/m3, 氮氧化物排放浓度最大值为120mg/m3,均符合《铸造行业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T/CFA 030802-2-2017)表1中2级其他熔炼设备及铸造工序设备排放浓度限值要求(颗粒物≤15mg/m3,二氧化硫≤40mg/m3, 氮氧化物≤150mg/m3) 。
该厂射蜡成型+组树+脱蜡+制芯废气中非甲烷总烃排放浓度最大值为0.71mg/m3,符合铸造行业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T/CFA 030802-2-2017)表1中2级其他熔炼设备及铸造工序设备排放浓度限值要求(非甲烷总烃≤60mg/m3) ;酚类未检出,甲醛排放浓度最大值为0.79mg/m3,甲醛排放速率最大值为0.003kg/h,均符合《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1996)表2中二级排放标准(酚类浓度≤100mg/m3,酚类排放速率≤0.10kg/h,甲醛浓度≤25mg/m3,甲醛排放速率≤0.26kg/h)。
该厂车间门口处设3个监控点位,非甲烷总烃排放浓度最大值为0.50mg/m3,《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控制标准》(GB 37822 -2019)表A.1 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特别排放限值及《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13/2322-2016)表3标准(非甲烷总烃≤4.0mg/m3)。
该厂厂界无组织废气中颗粒物排放浓度最大值为0.417mg/m3,酚类未检出,甲醛排放浓度最大值为0.08mg/m3,均符合《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1996)表2中无组织排放限值标准(颗粒物≤1.0mg/m3, 酚类≤0.080mg/m3, 甲醛≤0.20mg/m3);非甲烷总烃排放浓度最大值为0.35mg/m3,符合《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13/2322 -2016)表2无组织限值标准(非甲烷总烃≤2.0mg/m3)。
该厂厂界昼间噪声监测结果为: 53-55dB (A),夜间噪声监测结果为: 43-44dB(A),监测结果均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GB 12348-2008)表1中2类标准(昼间≤60dB(A), 夜间≤50dB(A)) 。
该企业污染物排放量为:
COD:0吨/年、氨氮:0吨/年、SO2:0.032吨/年、NOX:0.2691吨/年。
沧县瑞丰精铸厂环境管理由公司各车间专人负责监督,负责工程环境管理工作,定期进行巡检环境影响情况,及时处理环境问题,并进行有关环境保护法规宣传工作。
本工程在施工招标文件中严格要求施工单位按设计文件施工,特别是按环保设计要求和水土保持方案提出的措施要求进行施工。施工期未开展环境监理工作。
沧县瑞丰精铸厂设立专门的环境管理部门,配备相应专业的管理人员,负责监督国家法规、条例的贯彻执行情况,制订和贯彻环保管理制度,监控本工程的主要污染,对各部门、操作岗位进行环境保护监督。
经咨询当地环保主管部门,项目建设及试运行期间未发生扰民和公众投诉意见。
建设单位设置了相应的环境管理机构,并且正常履行了施工期和运行期的环境职责,运行初期的检测工作也已经完成,后续检测计划按周期正常进行。
(1)废气
该厂电炉熔化+铁水浇铸+冷却工序废气处理设施出口废气中颗粒物排放浓度最大值为9.7mg/m3,符合《铸造行业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T/CFA 030802- 2-2017)表1中2级其他熔炼设备及铸造工序设备排放浓度限值要求(颗粒物≤15mg/m3) 。
该厂振壳落砂+抛丸清砂+补焊+切割+打磨工序废气处理设施出口废气中颗粒物排放浓度最大值为6.5mg/m3,符合《铸造行业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T/CFA 030802-2-2017)表1中2级其他熔炼设备及铸造工序设备排放浓度限值要求(颗粒物≤15mg/m3) 。
该厂焙烧炉+沾浆+淋砂+制壳工序废气处理设施出口废气中颗粒物排放浓度最大值为9.0mg/m3, 二氧化硫排放浓度最大值为15mg/m3, 氮氧化物排放浓度最大值为120mg/m3,均符合《铸造行业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T/CFA 030802-2-2017)表1中2级其他熔炼设备及铸造工序设备排放浓度限值要求(颗粒物≤15mg/m3,二氧化硫≤40mg/m3, 氮氧化物≤150mg/m3) 。
该厂射蜡成型+组树+脱蜡+制芯废气中非甲烷总烃排放浓度最大值为0.71mg/m3,符合铸造行业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T/CFA 030802-2-2017)表1中2级其他熔炼设备及铸造工序设备排放浓度限值要求(非甲烷总烃≤60mg/m3) ;酚类未检出,甲醛排放浓度最大值为0.79mg/m3,甲醛排放速率最大值为0.003kg/h,均符合《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1996)表2中二级排放标准(酚类浓度≤100mg/m3,酚类排放速率≤0.10kg/h,甲醛浓度≤25mg/m3,甲醛排放速率≤0.26kg/h)。
该厂车间门口处设3个监控点位,非甲烷总烃排放浓度最大值为0.50mg/m3,《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控制标准》(GB 37822 -2019)表A.1 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特别排放限值及《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13/2322-2016)表3标准(非甲烷总烃≤4.0mg/m3)。
该厂厂界无组织废气中颗粒物排放浓度最大值为0.417mg/m3,酚类未检出,甲醛排放浓度最大值为0.08mg/m3,均符合《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1996)表2中无组织排放限值标准(颗粒物≤1.0mg/m3, 酚类≤0.080mg/m3, 甲醛≤0.20mg/m3);非甲烷总烃排放浓度最大值为0.35mg/m3,符合《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13/2322 -2016)表2无组织限值标准(非甲烷总烃≤2.0mg/m3)。
(2)废水
本项目生产过程无废水产生,电炉冷却水循环使用,不外排;循环冷却用水在生产过程中之补充,不外排,无废水产生,厂区设防渗旱厕、定期清掏、不外排。产生的废水主要为职工盥洗废水,排入厂区防渗旱厕、定期清掏,不外排。
(3)噪声
该厂厂界昼间噪声监测结果为: 53-55dB (A),夜间噪声监测结果为: 43-44dB(A),监测结果均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GB 12348-2008)表1中2类标准(昼间≤60dB(A), 夜间≤50dB(A)) 。
(4)固体废弃物
项目电炉工序产生的炉渣,收集后外售;抛丸工序产生的废钢砂、落砂和砂处理工序产生的废砂,收集后外售;除尘器沉降粉尘,收集后外售处理;检验产生的不合格品和机加工产生的下脚料收集后回用于生产。办公生活产生的生活垃圾经收集后交环卫部门处理。
(5)总量控制要求
COD:0吨/年、氨氮:0吨/年、SO2:0.032吨/年、NOX:0.2691吨/年。
(6)结论
综上分析,项目已按环评及批复要求进行了环境保护设施建设,根据监测结果可满足相关环境排放标准要求。
1、落实项目建设的“三同时”制度,严格落实各项污染防治措施。
2、加强各类环保设施的维护,由专人定期巡查、检修。
3、加强设备维护、维修工作,确保各类环保设施正常运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