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名称:沧州洁源顺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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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设施
验收报告
项目名称 :新建年产木门1000套项目
建设单位(盖章):沧县福荣门业
编制单位:沧县福荣门业
编制日期:2021年3月
目 录
沧县福荣门业位于沧县张官屯乡南蔡庄村,厂址中心地理坐标为:北纬38°9′55.91″,东经116°53′35.32″。项目类别属于C2032木门窗制造。公司实际投资8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11万元,占总投资的13.8%,建设规模为年产室内木门1000套。
沧县福荣门业新建年产木门1000套项目于2019年9月3日经沧县审批局备案,备案证号为沧县行审(备)字(2019)624号,2020年9月,《沧县福荣门业新建年产木门1000套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由河北淼海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编制而成,2020年11月12日经沧县行政审批局审批,审批文号为沧县行审(环)字【2020】056号。本项目于2021年01月06日取得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登记编号:92130921MA0E257W0Y001X。2021年3月18—19日,河北旭弘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对该项目进行了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出具了《沧县福荣门业新建年产木门1000套项目 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表》【HBXH(验)【2021】03020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管理办法》(国家环保总局13号令)等相关规定,按照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三同时”制度的要求,沧县福荣门业于2021年3月开展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工作,并根据企业的环评资料、建设项目工程竣工环境保护“三同时”验收登记表、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表等资料,本着客观、公正、全面、规范的原则,编制了《沧县福荣门业新建年产木门1000套项目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报告》。
验收报告的主要结论:沧县福荣门业新建年产木门1000套项目 经环保设施处理后,各项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项目产生的环境影响可以保证区域满足相应功能区要求,项目的建设符合验收文件的要求。
国家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5.01.01实施;
(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16.09.01实施;;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08.06.01实施;
(4)《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6.01.01实施;
(5)《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防治法》,1997.03.01实施;
(6)《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修订)》,2005.04.01实施;
(7)《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修订)》,2008.04.01实施;
(8)《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修订)》,2012.07.01实施;
(9)《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2009.01.01实施;
(10)《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8.01.01实施;
(11)《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修订)》,2013.12.07实施;
(12)国务院令第682号《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2017.10.1实施;
(1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第9号文《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 (2013年修正)》,2013.02.16发布。
河北省有关环境保护法规、规章
《河北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修改)》,2005.01.09实施;
《河北省环境保护条例》,2005.01.01实施;
《河北省环境敏感区支持、限制及禁止建设项目名录(2005年修订版)》;
《河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1997.10.25实施;
《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2016.03.01实施;
《河北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2015.06.01实施;
《河北省减少污染物排放条例》,2009.05.27实施;
河北省环境保护厅冀环办发[2010]250号文《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审核报告编制要点》的通知,2010.12.21发布;
河北省环保厅冀环评(2013)232号《河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环保管理的通知》,2013.07.17发布;
(10)、河北省人民政府冀政〔2012〕24号《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保护工作的决定》,2012.04.09发布;
(11)、《河北省环境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办法》(河北省人民政府令第2号),2015.11.12。
环境保护相关规章及文件
(1)《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产能过剩行业结构调整的通知》,国发[2016]11号;
(2)《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2013修正),国家发改委第21号,2013.2.16;
(3)《国家环境保护“十三五”规划基本思路》,2015.7.31;
(4)《国务院关于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35号文;
(5)《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17.9.1;
(6)《关于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公告》,环保部公告2013年第14号;
(7)《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影响评价管理防范环境风险的通知》(环发[2012]77号);
(8)《关于切实加强风险防范严格环境影响评价管理的通知》(环发[2012]98号);
(9)《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环发[2015]4号),2015.1.09;
(10)《关于开展涉及易燃易爆危险品建设项目环境风险排查和整改的通知》,环办〔2010〕111号;
(11)《转发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进一步深化环评审批制度改革意见的通知》,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5.10.13;
(12)关于印发《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政府信息公开指南(试行)》的通知,环办[2013]103号;
(13)关于印发《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审核及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环发[2014]197号;
(14)关于印发《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开机制方案》的通知,环发[2015]162号,2015.12.10。
(15)《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环保管理的通知》河北省环境保护厅冀环评[2013]232号文;
(16)《关于进一步改革和优化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核定工作的通知》,冀环总[2014]283号;
(17)《国家重点监控企业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试行)》和《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监督性监测 及信息公开办法(试行)》的通知,冀环办发[2013]242号;
(18)环境保护部(2017年第43号)关于发布《建设项目危险废物环境影响评价指南》的公告,2017.10.1施行。
(19)《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2010年12月修正版);
(20)《企业自主环保验收管理指导意见》2017年10月。
(1)环境保护部办公厅环办环评函[2017]1529号关于公开征求《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指南污染影响类(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2017年9月29日。
(1)沧县行政审批局以沧县行审(环)字【2020】056号文件出具了《关于沧县福荣门业新建年产木门1000套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审批意见》,2019年9月3日。
(1)项目名称:新建年产木门1000套项目
(2)建设单位:沧县福荣门业
(3)建设性质:新建
(4)项目投资:本项目总投资8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11万元,占总投资额的13.8%。
(5)建设地点:沧县福荣门业位于沧县张官屯乡南蔡庄村,厂址中心地理坐标为:北纬38°9′55.91″,东经116°53′35.32″。
(6)建设规模:年产室内木门1000套。
(7)劳动定员及工作制度:劳动定员3人,年工作300天,实行一班制,每班8小时。
(8)占地面积:项目占地面积1720m2,项目主要建设内容见表1。
表1主要建设内容表
项目分类 | 建设内容 | 占地面积(m2) | 备注 | |
主体工程 | 生产车间2个,木门生产线1条 | 240 | 钢构 | |
辅助工程 | 仓库和办公室,1间 | 170 | 砖混 | |
职工宿舍,1间 | 120 | 砖混 | ||
公用工程 | 供水 | 由当地供水管网提供,水质、水量均有保障 | ||
供电 | 由沧县张官屯乡供电系统提供,能满足项目用电需求 | |||
供热及制冷 | 项目生产用热由电提供,办公区夏季制冷及冬季采暖均采用空调 | |||
废气 | 裁剪工序产生废气经布袋除尘器处理后通过15m排气筒(P1)排放;滚胶工序、粘木方、钢管工序、封面工序产生的废气经活性炭吸附二级处理装置处理后通过15m排气筒(P2)排放;封边工序产生废气经布袋除尘器处理后与“滚胶工序、粘木方、钢管工序、封面工序”共用一套活性炭吸附二级处理装置,处理后的废气通过15m排气筒(P2)排放。 | |||
废水 | 主要为职工盥洗废水,厂区内设防渗旱厕,生活污水排入旱厕由当地农民定期清淘 | |||
噪声 | 选用低噪声设备+厂房隔声+距离衰减 | |||
固废 | 职工生活垃圾,收集后交环卫部门处置;除尘器收集粉尘收集后外售;边角料和锯末收集后外售;胶桶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理;废活性炭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理 |
本项目主要生产设备见表2
表2 主要生产设备一览表
序号 | 设备名称 | 数量 | 单位 |
1 | 冷压机 | 1 | 台 |
2 | 封边机 | 2 | 台 |
3 | 锯床 | 2 | 台 |
4 | 热转印机 | 1 | 台 |
本项目主要原辅材料及能源消耗见表3
表3 主要原辅材料及能源消耗一览表
序号 | 名称 | 单位 | 耗量 | 备注 |
1 | 面板 | 张/年 | 2000 | 外购,1m×2m |
2 | 木方 | 根/年 | 3000 | 外购,18mm×75mm×150mm |
3 | 钢管 | 根/年 | 2000 | 外购 |
4 | 白乳胶 | t/a | 1 | 外购 |
5 | PVC封条 | 盘/a | 50 | 外购 |
6 | 转印膜 | 卷/a | 30 | 外购 |
7 | 新鲜水 | m3/a | 36 | 由当地供水管网提供 |
8 | 电 | 万kWh/a | 0.19 | 沧县张官屯乡供电系统提供 |
(1)给排水
给水:本项目给水由当地供水管网提供,主要为生活用水。生活用水按照按《河北省用水定额 第3部分 生活用水》(DB13/T1161.3-2016),按每人用水量40L/人•d计,厂区劳动定员3人,即生活用水量为0.12m3/d(36m3/a)。
排水:生活污水产生量按生活用水量的80%计,则本项目的生活污水产生量为0.1m3/d(30m3/a)。厂区内设防渗旱厕,旱厕由当地农民定期清淘。项目水平衡图见图1。
(2)供电
本项目用电电源拟由沧县张官屯乡供电系统提供,年用电量为0.19万kW h,可满足项目用电需要。
(3)供热
本项目生产用热由电提供,办公区供热及制冷均由空调提供。
本项目生产工艺流程及产污节点:
工艺说明:
外购的面板,根据订单的要求利用锯床裁剪成需要的尺寸,然后进行人工滚胶,将白乳胶均匀的涂抹,将木方、钢管等人工粘在面板上,之后进行封面操作,封面后利用冷压机进行冷压(该环节为人工压实,不产生废气),之后利用锯床进行裁剪,裁剪后利用封边机、热转印机进行封边(封边过程包括PVC封条封边和转印膜封(约180℃)边两个步骤。热转印工序使用热转印膜,由于印制图案各不相同,热转印膜上油墨附着量不同),封边完成后即为成品。
3.6环评中确定的污染源及污染防治措施
3.6.1废气
项目产生的废气主要为裁剪工序、滚胶工序、粘木方、钢管工序、封面工序以及封边工序产生废气。其中,裁剪工序产生废气经布袋除尘器处理后通过15m排气筒(P1)排放;滚胶工序、粘木方、钢管工序、封面工序产生的废气经活性炭吸附二级处理装置处理后通过15m排气筒(P2)排放;封边工序产生废气经布袋除尘器处理后与“滚胶工序、粘木方、钢管工序、封面工序”共用一套活性炭吸附二级处理装置,处理后的废气通过15m排气筒(P2)排放。
根据企业提供的资料,裁剪工序和封边工序中产生粉尘。本项目在裁剪工序和封边工序分别安装了共计4套集气罩和布袋除尘器,裁剪工序产生的粉尘经各自的布袋除尘器处理后排入同一根15m高排气筒(P1)排放;封边工序产生的粉尘经布袋除尘器处理后进入活性炭吸附二级处理装置进行进一步处理,处理后的封边废气与“滚胶工序、粘木方、钢管工序、封面工序”产生的有机废气一同经15m排气筒(P2)排放。
裁剪工序的粉尘产生量为0.021t/a,集气罩的收集效率为90%,则收集的废气中颗粒物的产生量为0.0189t/a,0.00788kg/h。布袋除尘器处理效率按99%计算,风机总风量5000m3/h(1200×104m3/a),则排放量为0.000189t/a,0.000079kg/h,0.016mg/m3。排放的颗粒物有组织排放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其他二级标准(颗粒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120mg/m3,排气筒15m,最高允许排放速率≤3.5kg/h)要求。
集气罩未收集的颗粒物车间内无组织排放,产生量为0.0021t/a,0.000875kg/h。
(2)P2排气筒废气排放情况
本项目滚胶工序、粘木方、钢管工序、封面工序产生少量的有机废气,以非甲烷总烃计算,在滚胶工序、粘木方、钢管工序、封面工序安装集气罩,废气经“集气罩+活性炭吸附二级处理装置”处理后通过15米高排气筒(P2)排放。类比同行业,用胶工序废气产生量约为胶料用量的45%(醋酸乙烯酯全部挥发),热转印步骤产生废气量约为转印膜使用量的0.1%(由于印制图案不同,热转印膜上附着的油墨量不同,本报告取平均量)。本项目白乳胶用量为1t/a,按照80%的白乳胶用于滚胶工序、粘木方、钢管工序、封面工序计算,则产生的非甲烷总烃为0.36t/a;项目转印膜使用量为1.5t/a,则产生的非甲烷总烃为0.0015t/a;总计,非甲烷总烃产生量为0.3615t/a。集气罩效率为90%,则收集的废气中非甲烷总烃产生量为0.33t/a,0.14kg/h。
集气罩未收集的非甲烷总烃车间内无组织排放,产生量为0.0315t/a,0.013kg/h。
项目封边工序产生废气,其中粉尘产生量为0.014t/a,非甲烷总烃产生量为0.09t/a。集气罩效率为90%,则收集的废气中粉尘产生量为0.013t/a,0.0054kg/h,非甲烷总烃产生量为0.081t/a,0.034kg/h。
集气罩未收集的颗粒物和非甲烷总烃车间内无组织排放,颗粒物产生量为0.001t/a,0.000042kg/h;非甲烷总烃产生量为0.009t/a,0.00375kg/h。
综上所述,收集的颗粒物产生量为0.013t/a,非甲烷总烃产生量为0.411t/a。布袋除尘器处理效率按99%计,活性炭吸附二级处理装置去除效率约为90%,风机总风量5000m3/h(1200×104m3/a),则颗粒物有组织排放量为0.00013t/a,排放速率为0.000054kg/h,排放浓度为0.011mg/m3,非甲烷总烃排放量为0.041t/a,排放速率约为0.017kg/h,排放浓度为3.42mg/m3。排放的污染物中,颗粒物有组织排放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其他二级标准(颗粒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120mg/m3,排气筒15m,最高允许排放速率≤3.5kg/h)要求;非甲烷总烃有组织排放满足《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13/2322-2016)表 1 家具制造业标准要求(非甲烷总烃最高允许排放浓度60 mg/m3,最低去除率70%)。
生产过程中有部分颗粒物和非甲烷总烃未被集气罩收集,未收集的颗粒物和非甲烷总烃车间内无组织排放。颗粒物无组织排放量为0.0031t/a,经估算颗粒物排放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表2中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要求(周界外浓度最高点1.0 mg/m3);非甲烷总烃无组织排放量为0.0405t/a,经估算非甲烷总烃排放满足《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13/2322-2016)表2其他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要求,同时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 37822-2019)表A.1厂区内特别排放限值。
3.6.2废水
项目废水主要为职工盥洗废水,员工生活用水总量为0.12m3/d(36m3/a),生活污水产生量按生活用水量的80%计,则本项目的生活污水产生量为0.1m3/d(30m3/a)。厂区内设防渗旱厕,生活污水排入旱厕由当地农民定期清淘。综上所述,本项目产生的污水对周围的环境影响较小。
3.6.3固废
本项目固废主要为布袋除尘器收集粉尘,裁剪工序、封边工序产生的边角料和锯末,滚胶工序产生的胶桶,废气处理过程产生的废活性炭以及员工日常工作的生活垃圾。职工生活垃圾,收集后交环卫部门处置;除尘器收集粉尘收集后外售;边角料和锯末收集后外售;胶桶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理;废活性炭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理。
综上所述,项目固废得到合理处置或综合利用,不会对环境产生不良影响。
项目主要噪声源为设备运转时产生,噪声值在50~70dB(A)之间。通过采取选用噪音低的设备、厂房隔声等措施,并经距离衰减后,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表1中2类标准的要求对周围环境影响较小。
综上所述,项目对周围声环境影响较小。
3.7环评中总量情况
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的值为:COD:0t/a,氨氮:0t/a,SO2:0t/a,NOX:0t/a。
一、同意“沧县福荣门业”新建年产木门1000套项目建设。本表作为该项目工程设计和环境管理的依据。
二、本批复仅为环境保护管理依据,不涉及国土、规划、安监等部门的管理要求,你公司应依法办理以上部门相关手续。
三、该项目建设性质为新建,选址位于沧县张官屯乡南蔡庄村。总投资80万元,其中环保投11万元,占地面积1720平方米。该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技术政策。
四、施工期。本项目使用现有闲置厂房,主要环境污染为设备安装时产生的噪声,影响时间短,随着设备安装完成而消除。
五、项目运营期应按照报告表中工程内容建设并落实各项污染防治措施,确保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1、废气:裁剪工序产生废气经布袋除尘器处理后通过15m排气筒排放,颗粒物有组织排放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其他二级标准要求。滚胶工序、粘木方、钢管工序、封面工序产生的废气经活性炭吸附二级处理装置处理后通过15m排气筒排放;封边工序产生废气经布袋除尘器处理后与“滚胶工序、粘木方、钢管工序、封面工序”共用一套活性炭吸附二级处理装置,处理后的废气通过15m排气筒排放。排放污染中,颗粒物有组织排放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其他二级标准要求;非甲烷总烃有组织排放满足《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13/2322-2016)表 1 家具制造业标准要求。生产过程中有部分颗粒物和非甲烷总烃未被集气罩收集,未收集的颗粒物和非甲烷总烃车间内无组织排放。颗粒物排放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表2中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要求;非甲烷总烃排放满足《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13/2322-2016)表2其他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要求,同时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 37822-2019)表A.1厂区内特别排放限值。2、废水:项目废水主要为职工盥洗废水,厂区内设防渗旱厕,生活污水排入旱厕由当地农民定期清淘。3、噪声:项目主要噪声源为设备运转时产生。通过采取选用噪音低的设备、厂房隔声等措施,并经距离衰减后,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表1中2类标准的要求。4、固废:本项目固废主要为布袋除尘器收集粉尘,裁剪工序、封边工序产生的边角料和锯末,滚胶工序产生的胶桶,废气处理过程产生的废活性炭以及员工日常工作的生活垃圾。职工生活垃圾,收集后交环卫部门处置;除尘器收集粉尘收集后外售;边角料和锯末收集后外售;胶桶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理;废活性炭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理。
六、项目总量控制指标:SO2 :0t/a,NOx :0t/a,COD: 0t/a,氨氮: 0t/a。
七、该项目建成后须报我局,达到环保相关要求后方可正式投产使用。
表4 项目建设实施情况一览表
项目 | 实际建设情况 | 是否与环评一致 |
项目名称 | 新建年产木门1000套项目 | 一致 |
建设单位 | 沧县福荣门业 | 一致 |
建设地点 | 沧县张官屯乡南蔡庄村 | 一致 |
占地面积 | 1720㎡ | 一致 |
建设内容与平面布置 | 建设车间2间,西部为车间1,东部为车间2,大门均位于北侧;车间南部为仓库和办公室1间;车间西侧为职工宿舍1间。项目裁剪工序、冷压工序位于车间1内,滚胶工序、粘木方、钢管工序、封面工序、封边工序位于车间2内。 | 一致 |
建设规模 | 年产室内木门1000套 | 一致 |
工程总投资(万元) | 80 | 一致 |
环保投资(万元) | 11 | 一致 |
劳动定员及工作制度 | 劳动定员3人,年工作300天,实行一班制,每班8小时。 | 一致 |
表5 主要设备一览表
序号 | 设备名称 | 数量 | 单位 | 是否与环评一致 |
1 | 冷压机 | 1 | 台 | 一致 |
2 | 封边机 | 2 | 台 | 一致 |
3 | 锯床 | 2 | 台 | 一致 |
4 | 热转印机 | 1 | 台 | 一致 |
表6 主要原辅材料一览表
序号 | 名称 | 单位 | 耗量 | 备注 | 是否与环评一致 |
1 | 面板 | 张/年 | 2000 | 外购,1m×2m | 一致 |
2 | 木方 | 根/年 | 3000 | 外购,18mm×75mm×150mm | 一致 |
3 | 钢管 | 根/年 | 2000 | 外购 | 一致 |
4 | 白乳胶 | t/a | 1 | 外购 | 一致 |
5 | PVC封条 | 盘/a | 50 | 外购 | 一致 |
6 | 转印膜 | 卷/a | 30 | 外购 | 一致 |
7 | 新鲜水 | m3/a | 36 | 由当地供水管网提供 | 一致 |
8 | 电 | 万kWh/a | 0.19 | 沧县张官屯乡供电系统提供 | 一致 |
与环评一致。
给水:本项目给水由当地供水管网提供,主要为生活用水。生活用水按照按《河北省用水定额 第3部分 生活用水》(DB13/T1161.3-2016),按每人用水量40L/人•d计,厂区劳动定员3人,即生活用水量为0.12m3/d(36m3/a)。
排水:生活污水产生量按生活用水量的80%计,则本项目的生活污水产生量为0.1m3/d(30m3/a)。厂区内设防渗旱厕,旱厕由当地农民定期清淘。项目水平衡图见图。
项目水平衡图(单位:m³/d)
(2)供电
本项目用电电源拟由沧县张官屯乡供电系统提供,年用电量为0.19万kW h,可满足项目用电需要。
(3)供热
本项目生产用热由电提供,办公区供热及制冷均由空调提供。
4.6.1废气
项目产生的废气主要为裁剪工序、滚胶工序、粘木方、钢管工序、封面工序以及封边工序产生废气。
其中,裁剪工序产生废气经布袋除尘器处理后通过15m排气筒(P1)排放,布袋除尘器处理效率按99%计,颗粒物有组织排放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其他二级标准(颗粒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120mg/m3,排气筒15m,最高允许排放速率≤3.5kg/h)要求。
滚胶工序、粘木方、钢管工序、封面工序产生的废气经活性炭吸附二级处理装置处理后通过15m排气筒(P2)排放;封边工序产生废气经布袋除尘器处理后与“滚胶工序、粘木方、钢管工序、封面工序”共用一套活性炭吸附二级处理装置,处理后的废气通过15m排气筒(P2)排放。布袋除尘器处理效率按99%计,活性炭吸附二级处理装置去除效率约为90%。排放的污染物中,颗粒物有组织排放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其他二级标准(颗粒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120mg/m3,排气筒15m,最高允许排放速率≤3.5kg/h)要求;非甲烷总烃有组织排放满足《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13/2322-2016)表 1 家具制造业标准要求(非甲烷总烃最高允许排放浓度60 mg/m3,最低去除率70%)。
生产过程中有部分颗粒物和非甲烷总烃未被集气罩收集,未收集的颗粒物和非甲烷总烃车间内无组织排放。经估算颗粒物排放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表2中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要求(周界外浓度最高点1.0 mg/m3);经估算非甲烷总烃排放满足《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13/2322-2016)表2其他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要求,同时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 37822-2019)表A.1厂区内特别排放限值。
综上所述,本项目产生的废气对周围的环境影响较小。
4.6.2废水
项目废水主要为职工盥洗废水,厂区内设防渗旱厕,生活污水排入旱厕由当地农民定期清淘。
综上所述,本项目产生的污水对周围的环境影响较小。
4.6.3噪声
项目主要噪声源为设备运转时产生,噪声值在50~70dB(A)之间。通过采取选用噪音低的设备、厂房隔声等措施,并经距离衰减后,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表1中2类标准的要求对周围环境影响较小。
综上所述,项目对周围声环境影响较小。
4.6.4固废
本项目固废主要为布袋除尘器收集粉尘,裁剪工序、封边工序产生的边角料和锯末,滚胶工序产生的胶桶,废气处理过程产生的废活性炭以及员工日常工作的生活垃圾。职工生活垃圾,收集后交环卫部门处置;除尘器收集粉尘收集后外售;边角料和锯末收集后外售;胶桶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理;废活性炭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理。
综上所述,项目固废得到合理处置或综合利用,不会对环境产生不良影响。
依照环评结论,项目建设严格执行“三同时”制度,各项污染源治理设施实际已按照环评及最新环保要求完成建设。
污染物排放总量与环评一致,未发生变化,污染物实际排放量为:COD:0t/a、氨氮:0t/a、SO2:0t/a 、NOx:0t/a。
项目所在区域范围内无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国家重点保护文物或历史文化保护地,也无社会关注的具有历史、科学、民族、文化意义的保护地。环境保护对象及保护目标见表7。
表7 环境保护对象及保护目标一览表
名称 | 坐标 | 保护对象 | 保护内容 | 环境功能区 | 相对厂址方位 | 相对厂界距离/m | 保护级别 | |
南蔡庄村 | E116°53'32.13" | N38°9'56.49" | 南蔡庄村 | 居民 | 二类 | W | 51 |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二级标准 |
囤庄子村 | E116°54'5.42" | N38°9'15.48" | 囤庄子村 | 居民 | 二类 | SE | 1270 |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二级标准 |
营运期颗粒物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表2其他二级标准及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非甲烷总烃排放执行《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13/2322-2016)表1中家具制造业标准要求及表2其他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要求,同时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8722-2019)表A.1厂区内无组织排放限制特别排放限值要求。见表8.
表8 项目废气执行标准一览表
项目 | 评价因子 | 标准值 | 标准来源 | |
废气 | 颗粒物 | 排放浓度 mg/m3 | 120 |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其他二级标准及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 |
排放速率kg/h | 3.5 | |||
周界外浓度最高点mg/m3 | 1.0 | |||
排气筒高度m | 15 | |||
非甲烷总烃 | 最高允许排放浓度 mg/m3 | 60 | 《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13/2322-2016)表1中家具制造业标准及表2其他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 | |
最低去除率 | 70% | |||
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mg/m3 | 2.0 | |||
车间外1h平均浓度最高点 mg/m3 | 6.0 | 《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 37822-2019)表A.1厂区内特别排放限值 | ||
车间外任意一次浓度最高点 mg/m3 | 20.0 |
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2类标准:昼间≤60dB(A) 夜间≤50dB(A)。
5.3.1环境空气质量标准
区域环境空气质量执行《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及2018年修改单中的二级标准;非甲烷总烃执行河北省地方标准《环境空气质量 非甲烷总烃限值》(DB13/1577-2012)表1中二级标准。见表9。
表9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
类别 | 标准值 | 标准来源 |
空气 | 颗粒物(粒径小于等于10μm):年均值:70μg/m3 24小时平均:150μg/m3 SO2:年平均值60μg /m3 24小时平均150μg/m3 1小时平均500μg/m3 NO2:年平均值40μg /m3 24小时平均80μg/m3 1小时平均200μg/m3 |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及2018年修改单中二级标准 |
非甲烷总烃:1小时平均2.0mg/m3 | 《环境空气质量 非甲烷总烃限值》(DB13/1577-2012)表1中二级标准 |
5.3.2地下水质量标准
地下水执行《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2017)中III类标准。标准值见表10。
表10 地下水环境质量标准
污染因子 | 浓度限值 | 标准来源 |
pH | 6.5-8.5 | 《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2017)III类 |
溶解性总固体 | ≤1000 | |
耗氧量 | ≤3.0 | |
硝酸盐 | ≤20.0 | |
亚硝酸盐 | ≤1.00 | |
氨氮 | ≤0.50 | |
铜 | ≤1.00 |
5.3.3声环境标准
声环境质量执行《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中的2类标准。见表11。
表11 声环境质量标准
类别 | 标准值 | 标准来源 |
声环境 | 昼间60dB(A) 夜间50dB(A) | 《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2类标准 |
该项目验收监测的分析方法及仪器见下表12、13。
表12废气检测分析方法及所用仪器
检测项目 | 分析方法 | 仪器名称及编号 | 检出限 |
非甲烷总烃
| 《固定污染源废气 总烃、甲烷和非甲烷总烃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 (HJ 38-2017) | 低浓度烟尘(气)测试仪 TW-3200D型 HBXH-YQ109 废气VOCs采样仪 崂应3036型 HBXH-YQ042 气相色谱仪 GC9790Ⅱ HBXH-YQ001 | 0.07mg/m3 |
非甲烷总烃
| 《环境空气 总烃、甲烷和非甲烷总烃的测定 直接进样-气相色谱法》(HJ 604-2017) | 真空采样 HP-5001 HBXH-YQ131、HBXH-YQ132 HBXH-YQ133、HBXH-YQ134 气相色谱 SP-6890 HBXH-YQ125 | 0.07mg/m3 |
低浓度颗粒物 | 《固定污染源废气 低浓度颗粒物的测定 重量法》 (HJ 836-2017) | 低浓度烟尘(气)测试仪 TW-3200D型 HBXH-YQ109 电子天平ME55 HBXH-YQ053 恒温恒湿室HST-5-FB HBXH-YQ059 电热鼓风干燥箱101-2E8S HBXH-YQ016 | 1.0mg/m3 |
总悬浮颗粒物 | 《环境空气 总悬浮颗粒物的测定 重量法》(GB/T 15432-1995) 及修改单 | 中流量智能TSP采样器 崂应2030型 HBXH-YQ030 HBXH-YQ031、HBXH-YQ032 电子天平ME55 HBXH-YQ053 恒温恒湿室HST-5-FB HBXH-YQ059 | 0.001mg/m3 |
表13噪声检测分析方法及所用仪器
检测项目 | 分析方法 | 仪器名称及编号 | 检出限 |
工业企业厂界环境 噪声 | 《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2008) | 多功能声级计AWA5688 HBXH-YQ061 声校准器AWA6021A HBXH-YQ063 | — |
本次监测采样及样品分析均严格按照《环境空气监测质量保证手册》及《环境监测技术规范》等要求进行,实施全程序质量控制。具体质控要求如下:
1、生产处于正常。监测期间生产在大于75%额定生产负荷的工况下稳定运行,各污染治理设施运行基本正常。
2、合理布设监测点位,保证各监测点位布设的科学性和可比性。
3、废气监测
废气监测的质量保证按照国家环保局发布的《环境监测技术规范》要求进行全过程质量控制。废气监测仪器均符合国家有关标准或技术要求,监测前对使用的仪器均进行校准。
4、噪声监测
按《环境监测技术规范》有关要求,声级计测量前后均进行校准。
5、监测分析方法采用国家颁布标准(或推荐)分析方法,监测人员经考核并持有合格证书及本公司上岗证,所有监测仪器经计量部门检定并在有效期内。
6、监测数据严格实行三级审核制度。
七、验收监测结果及评价
监测期间,企业正常运行,生产负荷为85%,符合监测工况要求。
有组织废气监测结果见表14。
表14 废气监测结果工序废气监测结果
检测点位 | 检测项目 | 检测结果 | ||||||||
2021.03.18 | 2021.03.19 | |||||||||
1 | 2 | 3 | 均值 | 1 | 2 | 3 | 均值 | |||
滚胶、粘木方、钢管、封边工序废气处理设施进口 | 标杆流量(m3/h) | 5725 | 6055 | 6369 | 6050 | 5729 | 6065 | 5891 | 5895 | |
非甲烷总烃 | 浓度(mg/m3) | 6.53 | 6.82 | 6.91 | 6.75 | 6.52 | 6.36 | 6.30 | 6.39 | |
速率(kg/h) | 3.7×10-2 | 4.1×10-2 | 4.4×10-2 | 4.1×10-2 | 3.7×10-2 | 3.9×10-2 | 3.7×10-2 | 3.8×10-2 | ||
滚胶、粘木方、钢管、封边工序废气处理设施排气筒 (高15m) 出口 | 标杆流量(m3/h) | 6777 | 6589 | 6947 | 6771 | 6748 | 6593 | 6859 | 6733 | |
非甲烷总烃 | 浓度(mg/m3) | 3.21 | 3.39 | 3.08 | 3.23 | 2.98 | 3.21 | 3.02 | 3.07 | |
速率(kg/h) | 2.2×10-2 | 2.2×10-2 | 2.1×10-2 | 2.2×10-2 | 2.0×10-2 | 2.1×10-2 | 2.1×10-2 | 2.1×10-2 | ||
去除效率(%) | 46.4 | 45.1 | ||||||||
低浓度颗粒物 | 浓度(mg/m3) | 6.2 | 6.8 | 6.7 | 6.6 | 5.8 | 6.6 | 6.0 | 6.1 | |
速率(kg/h) | 4.2×10-2 | 4.5×10-2 | 4.7×10-2 | 4.5×10-2 | 3.9×10-2 | 4.4×10-2 | 4.1×10-2 | 4.1×10-2 | ||
裁剪 工序排气筒 (高15m) 出口 | 标杆流量(m3/h) | 5321 | 5022 | 5513 | 5285 | 5115 | 5309 | 5493 | 5306 | |
低浓度颗粒物 | 浓度(mg/m3) | 6.2 | 6.8 | 6.9 | 6.6 | 5.5 | 6.4 | 6.0 | 6.0 | |
速率(kg/h) | 3.3×10-2 | 3.4×10-2 | 3.8×10-2 | 3.5×10-2 | 2.8×10-2 | 3.4×10-2 | 3.3×10-2 | 3.2×10-2 |
车间、厂界无组织排放废气监测结果见表15
表15厂界无组织排放废气监测结果
检测项目 | 检测点位 | 检测结果 | |||||||
2021.03.18 | 2021.03.19 | ||||||||
1 | 2 | 3 | 最大值 | 1 | 2 | 3 | 最大值 | ||
非甲烷 总烃 | 厂界下风向1# | 0.61 | 0.59 | 0.56 | 0.61 | 0.64 | 0.63 | 0.60 | 0.68 |
厂界下风向2# | 0.57 | 0.56 | 0.59 | 0.58 | 0.68 | 0.66 | |||
厂界下风向3# | 0.57 | 0.58 | 0.57 | 0.60 | 0.64 | 0.63 | |||
车间门口4# | 1.18 | 1.16 | 1.21 | 1.21 | 1.08 | 1.18 | 1.14 | 1.18 | |
总悬浮 颗粒物 | 厂界下风向1# | 0.356 | 0.361 | 0.349 | 0.362 | 0.351 | 0.359 | 0.352 | 0.361 |
厂界下风向2# | 0.362 | 0.351 | 0.347 | 0.347 | 0.361 | 0.349 | |||
厂界下风向3# | 0.354 | 0.359 | 0.352 | 0.356 | 0.357 | 0.361 |
噪声监测结果见下表16。
表16噪声检测结果
点位 | 检测结果dB(A) | |
2021.03.18 | 2021.03.19 | |
昼间 | 昼间 | |
东厂界1# | 53.4 | 55.1 |
南厂界2# | 53.4 | 54.4 |
西厂界3# | 54.0 | 52.1 |
北厂界4# | 54.1 | 55.2 |
注:夜间停产 |
企业环保工作直接由厂长负责。建设合理规范的环保制度,安排员工定期检查和维护环保设施,并保证环保设备的正常使用;积极普及环保知识,提高员工的环保意识。
针对本项目的特点,运行期沧县福荣门业不设环境检测机构,需要进行的环境监测任务可委托有相关资质的环境监测部门进行。
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验收一览表见表17。
表17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验收一览表
处理对象 | 环保治理设施 | 验收指标 | 验收标准 | ||
废气 | 裁剪工序 | 集气罩+布袋除尘器(2套)+15m高排气筒(P1)1根 | 颗粒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120mg/m3; 最高允许排放速率3.5kg/h; 15m高排气筒 |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表2其他二级标准 | |
滚胶工序、粘木方、钢管工序、封面工序 | 集气罩 | 活性炭吸附二级处理装置(1套)+15m高排气筒(P2)1根 | 非甲烷总烃:最高允许排放浓度:60mg/m3 最低去除率70% | 《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13/2322-2016)表1中家具制造业标准要求 | |
封边工序 | 集气罩+布袋除尘器(2套) | ||||
无组织 | 车间密闭 | 颗粒物周界浓度最高点:1.0 mg/m3 |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其他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 | ||
浓度限值:2.0mg/m3 | 《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13/2322-2016)表2其他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 | ||||
监控点处1h平均浓度:6mg/m3 监控点处任意一次浓度限值:20mg/m3 | 《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8722-2019)表A.1厂区无组织排放限值特别排放限值 | ||||
废水 | 生活污水 | 厂区内设防渗旱厕,生活污水排入旱厕由当地农民定期清淘 | 不外排 | —— | |
噪声 | 设备噪声 | 选用低噪声设 备,厂房隔声、距离衰减 | 昼间≤60dB(A) 夜间≤50dB(A) | 《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表1中2类标准 | |
固废 | 生活垃圾 | 收集后交由环卫部门处置 | 合理处置或综合利用 | ||
除尘器收集的粉尘 | 收集后外售 | ||||
边角料和锯末 | |||||
废胶桶 | 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理 | ||||
废活性炭 | 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理 |
10.1.1废气
项目产生的废气主要为裁剪工序、滚胶工序、粘木方、钢管工序、封面工序以及封边工序产生废气。
其中,裁剪工序产生废气经布袋除尘器处理后通过15m排气筒(P1)排放,布袋除尘器处理效率按99%计,颗粒物有组织排放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其他二级标准(颗粒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120mg/m3,排气筒15m,最高允许排放速率≤3.5kg/h)要求。
滚胶工序、粘木方、钢管工序、封面工序产生的废气经活性炭吸附二级处理装置处理后通过15m排气筒(P2)排放;封边工序产生废气经布袋除尘器处理后与“滚胶工序、粘木方、钢管工序、封面工序”共用一套活性炭吸附二级处理装置,处理后的废气通过15m排气筒(P2)排放。布袋除尘器处理效率按99%计,活性炭吸附二级处理装置去除效率约为90%。排放的污染物中,颗粒物有组织排放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其他二级标准(颗粒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120mg/m3,排气筒15m,最高允许排放速率≤3.5kg/h)要求;非甲烷总烃有组织排放满足《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13/2322-2016)表 1 家具制造业标准要求(非甲烷总烃最高允许排放浓度60 mg/m3,最低去除率70%)。
生产过程中有部分颗粒物和非甲烷总烃未被集气罩收集,未收集的颗粒物和非甲烷总烃车间内无组织排放。经估算颗粒物排放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表2中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要求(周界外浓度最高点1.0 mg/m3);经估算非甲烷总烃排放满足《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13/2322-2016)表2其他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要求,同时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 37822-2019)表A.1厂区内特别排放限值。
10.1.2废水
项目废水主要为职工盥洗废水,厂区内设防渗旱厕,生活污水排入旱厕由当地农民定期清淘。
10.1.3噪声
项目主要噪声源为设备运转时产生,噪声值在50~70dB(A)之间。通过采取选用噪音低的设备、厂房隔声等措施,并经距离衰减后,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表1中2类标准的要求对周围环境影响较小。
10.1.4固废
本项目固废主要为布袋除尘器收集粉尘,裁剪工序、封边工序产生的边角料和锯末,滚胶工序产生的胶桶,废气处理过程产生的废活性炭以及员工日常工作的生活垃圾。职工生活垃圾,收集后交环卫部门处置;除尘器收集粉尘收集后外售;边角料和锯末收集后外售;胶桶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理;废活性炭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理。
10.1.5总量控制
由于污染物排放总量与环评一致,未发生变化,污染物实际排放量为:COD:0t/a、氨氮:0t/a、SO2:0t/a 、NOx:0t/a。
10.1.6本项目对环境的影响及建设的可行性结论
本项目符合国家有关产业政策,从环保角度考虑,厂址选择合理。运营过程中,在确保污染物达标排放的前提下,对当地及区域的环境质量影响甚微,从环境保护角度而言该项目建设是可行的。
项目裁剪工序排气筒(高15m)有组织颗粒物的最大排放浓度6.9mg/m3,最大排放速率为3.8×10-2kg/h,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表2其他二级标准要求(颗粒物浓度≤120mg/m3、速率≤3.5kg/h);滚胶、粘木方、钢管、封边工序排气筒(高15m)有组织颗粒物的最大排放浓度6.8mg/m3,最大排放速率为4.7×10-2kg/h,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表2其他二级标准要求(颗粒物浓度≤120mg/m3、速率≤3.5kg/h),滚胶、粘木方、钢管、封边工序非甲烷总烃的最大排放浓度3.39mg/m3,满足《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13/2322-2016)表1中家具制造业标准要求(非甲烷总烃浓度≤60mg/m3)。处理设施最低去除效率45.1%,不满足《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13/2322-2016)表1中家具制造业最低去除效率70%要求,故设置车间门口无组织废气检测点位,经检测车间门口无组织非甲烷总烃最大排放浓度1.24mg/m3,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 37822-2019)表A.1车间外特别排放限值(非甲烷总烃≤6.0mg/m3)要求及《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13/2322-2016)表3生产车间边界浓度限值(非甲烷总烃≤4.0mg/m3)要求。
厂界无组织颗粒物最高排放浓度为0.362mg/m3,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其他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要求(颗粒物浓度≤1.0mg/m3);厂界无组织废气中非甲烷总烃最高排放浓度为0.68mg/m3,满足《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13/2322-2016)表2其他企业边界大气污染浓度限值要求(非甲烷总烃≤2.0mg/m3)。
该厂界两日昼间噪声最大值为55.2dB(A),检测结果满足《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2008)中2类标准要求(昼间≤60dB(A)),该企业夜间停产。
10.3 建议
沧县福荣门业新建年产木门1000套项目执行了环保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的“三同时”制度,按照有关规定建立了相关环境保护管理制度,环保设施正常运转,建议通过环保竣工项目验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