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名称:沧州洁源顺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联系人:张经理
电话:0317-8585009
手机:13833992673
邮箱:424130318@qq.com
地址:沧州市彩龙国际3A107
网址 :www.hjqygl.cn
建设单位:沧县永旺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编制单位:沧县永旺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2020年12月
目 录
4 环评主要结论及环评批复要求............................................................................. 18
6 质量保障措施和检测分析方法............................................................................. 28
沧县永旺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位于沧县张官屯乡邱庄子村,2010年9月7日填报了《沧县永旺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年产铸件项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2010年9月17日通过沧县环境保护局审批,文号:沧环验[2010]174号,验收文号:沧县环验[2010]55号。为了提高生产管理技术水平,企业于2018年委托河北利华环保设备有限公司编制了《沧县永旺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提升改造整改方案》,于2018年12月8日通过了由专家、工信局、环保局、发改局、行政审批局、供电公司、张官屯乡政府组成的现场验收组对沧县永旺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整改提升的联合验收:通过现场核查,联合验收组一致认为企业仔细按照整改方案及“九化”标准进行了落实,厂区内外环境优化,生产布局合理,环保设施齐全并实行分表计电,生产安全和特种设备安全达标,符合《沧县铸造产业整改提升方案》整改要求,通过现场验收。
2019年河北星之光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受该公司委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和环保部门的要求,编制了《沧县永旺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整改提升工程》环境影响报告表,并于2019年8月6日取得沧州市生态环境局沧县分局的批复,文号为:沧县环评提【2019】048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第682号令)等有关规定,按照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三同时”制度要求,建设单位需查清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对环境影响报告表和工程设计文件所提出的环境保护措施和要求的落实情况,调查分析工程在建设和试运行期间对环境造成的实际影响及可能存在的潜在影响,是否已采取有效的环境保护预防、减缓和补救措施,全面做好环境保护工作,为工程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提供依据。
2020年11月,沧县永旺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对该项目进行现场调查及监测,并编制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报告。沧县永旺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参照环保部《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和河北省环境保护厅《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及建设单位自主开展环境保护设施验收工作指引(试行)》和“关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及建设单位自主开展环境保护设施验收工作指引(试行)》的说明”有关要求,开展相关验收调查工作,同时于2020年11月22日至2020年11月23日进行了竣工验收检测并出具检测报告,我单位根据现场调查情况和检测报告按照《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指南 污染影响类》(征求意见稿)编制完成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报告。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4年修订)(2015年1月1日);
(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16)第48号);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8)第87号);
(4)《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5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15)第31号);
(5)《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1996)第77号);
(6)《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修正)》(2015年4月24日) ;
(7)《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17)第682号);
(8)《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环境保护部令(2017)第44号);
(9)《河北省环境保护条例》(河北省第十届人大常务委员会公告(2005)第39号);
(10)《关于规范建设单位自主开展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环办环评函[2017]1235号);
(11)《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国规环评[2017]4号);
(12)《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指南 污染影响类》(征求意见稿);
(13)《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及建设单位自主开展环境保护设施验收工作指引(试行)》(冀环办字函[2017]727号);
(14)关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及建设单位自主开展环境保护设施验收工作指引(试行)》的说明。
(1)《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总纲》(HJ 2.1-2016);
(2)《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大气环境》(HJ 2.2-2008);
(3)《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地面水环境》(HJ/T 2.3-93);
(4)《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地下水环境》(HJ 610-2016);
(5)《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声环境》(HJ 2.4-2009);
(6)《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生态影响》(HJ 19-2011);
(7)《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
(8)《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
(9)《地下水质量标准》(GB/14848-93);
(10)《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
(11)《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13/2322-2016);
(12)《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
(13)《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01);
(14)《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GB16899-2008)。
(1)《沧县永旺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整改提升工程环境影响报告表》(2019年);
(2) 沧州市生态环境局沧县分局关于《沧县永旺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整改提升工程环境影响报告表》批复意见,沧县环评提【2019】048号;
(3)沧县永旺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整改提升工程环境影响报告表环保设计资料、工程竣工资料等其它相关资料。
项目基本情况介绍见下表2-1。
表2-1 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名称 | 沧县永旺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整改提升工程 | ||
建设单位 | 沧县永旺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 ||
法人代表 | 褚秀章 | 联系人 | 褚桂勇 |
通信地址 | 沧县张官屯乡邱庄子村 | ||
联系电话 | 13932762680 | 邮编 | 061000 |
项目性质 | 技改 | 行业类别 | C3391 黑色金属铸造 |
建设地点 | 沧县张官屯乡邱庄子村 | ||
占地面积 | 7200m2 | 经纬度 | 北纬38.175210°, 东经116.756093° |
项目位于沧县张官屯乡邱庄子村,厂址中心地理坐标为北纬38.175210°,东经116.756093°。
原辅材料及能源消耗表见表2-2。
表2-2 原辅材料及能源消耗表
名称 | 单位 | 用量 | 备注 | |
原辅料 | 生铁 | t/a | 4000 | 外购 |
废钢 | t/a | 2000 | 外购 | |
硅铁 | t/a | 40 | 外购 | |
球化剂 | t/a | 40 | 外购 | |
粘土砂 | t/a | 250 | 外购 | |
覆膜砂型芯 | t/a | 20 | 外购 | |
煤灰 | t/a | 250 | 外购 | |
膨润土 | t/a | 250 | 外购 | |
能源 | 新鲜水 | m3/a | 600 | 由田庄子村供水管网提供 |
电 | 万kW·h/a | 18 | 由张官屯供电所提供 |
具体项目组成见表2-3。
表2-3 主要建(构)筑物一览表
建筑名称 | 说明 | ||||
主体 工程 | 铸造车间 | 1座,占地面积1680m2,建筑面积1680m2,钢结构,包括浇注区、熔炼区、砂处理区 | |||
抛丸车间 | 1座,占地面积672m2,建筑面积672m2,钢结构 | ||||
打磨车间 | 1座,占地面积117m2,建筑面积117m2,钢结构 | ||||
辅助工程 | 办公室 | 2座,占地面积60m2,建筑面积60m2,砖混结构 | |||
闲置车间 | 1座,占地面积228m2,建筑面积228m2,钢结构 | ||||
公用 工程 | 供电 | 由沧县供电公司提供,年用电量600万kW·h | |||
供水 | 由邱庄子村供水管网提供,年用水量600m3 | ||||
环保 工程 | 废水 | 中频电炉冷却水循环使用,不外排;职工生活废水排入旱厕,定期清掏,用作农肥,不外排。 | |||
噪声 | 基础减振、厂房隔声 | ||||
废气 | 熔炼工序 | 集气罩+车间二次收集+袋式除尘器+15m高排气筒(P1) | |||
孕育、球化、浇注、冷却、落砂工序 | 集气罩+车间二次收集+袋式除尘器+光催化氧化+活性炭吸附装置+15m高排气筒(P2) | ||||
抛丸工序 | 袋式除尘器 | 15m高排气筒(P3) | |||
打磨工序 | 集气罩+袋式除尘器 | ||||
砂处理工序 | 集气罩+袋式除尘器+15m高排气筒(P4) | ||||
固废 | 废渣和不合格废砂收集后送沧县废砂废渣再生回用处理中心进行无害化处理;废覆膜砂收集后由厂家回收;除尘灰和金属下脚料收集后均外售;不合格产品收集后回用生产;废活性炭暂存于危废间,定期交有危废资质的单位处置;生活垃圾交由环卫部门统一处理。 | ||||
项目设备一览表见表2-4。
表2-4 设备一览表
序号 | 设备名称 | 型号 | 单位 | 数量 | 备注 |
1 | 主机 | AMF111—04 | 台 | 1 | 利旧 |
2 | 造型线 | AMF111—04 | 条 | 2 | 利旧 |
3 | 冷却线 | AMF111—04 | 条 | 1 | 利旧 |
4 | 自动进给车 | AMF111—04 | 台 | 4 | 利旧 |
5 | 液压站 | AMF111—04 | 台 | 1 | 利旧 |
6 | 高压储气罐 | 10立方 | 个 | 1 | 利旧 |
7 | 机械手 | AMF111—04 | 台 | 1 | 利旧 |
8 | 提升机 | AMF111—04 | 台 | 1 | 利旧 |
9 | 辊筒 | 6000*900 | 台 | 1 | 利旧 |
10 | 振动筛 | 6000*500*900 | 台 | 1 | 利旧 |
11 | 造型线 | FY124 | 条 | 1 | 利旧 |
12 | 冷却线 | FY124 | 条 | 1 | 利旧 |
13 | 自动进给车 | FY124 | 台 | 2 | 利旧 |
14 | 台车 | FY124 | 台 | 210 | 利旧 |
15 | 机械手 | FY124 | 台 | 1 | 利旧 |
16 | 提升机 | FY124 | 台 | 1 | 利旧 |
17 | 辊筒 | 6000*600 | 台 | 1 | 利旧 |
18 | 振动筛 | 600*500*500 | 台 | 1 | 利旧 |
19 | 供砂线 | FY124 | 条 | 1 | 利旧 |
20 | 变压器 | 315KV | 台 | 3 | 利旧 |
21 | 变压器 | 160KV | 台 | 2 | 利旧 |
22 | 钢壳炉 | 1吨 | 台 | 2 | 利旧 |
23 | 粘土砂处理线 | 30吨 | 条 | 1 | 利旧 |
24 | 砂轮机 | / | 台 | 2 | 利旧 |
25 | 脉冲除尘抛丸机 | / | 台 | 2 | 利旧 |
本项目生产工艺流程见图2-1。
本工程实施后,全厂劳动定员为25人,夜班10h工作制,年工作300天。
2.5.1给水:
本工程实施后,厂区用水由邱庄子村供水管网提供。用水主要为造型用水、中频电炉冷却用水和职工生活用水。造型新鲜水量为1m3/d;中频电炉冷却用水量为50.5m3/d,其中新鲜水量为0.5m3/d,循环水量为50m3/d;全厂劳动定员为25人,根据企业实际情况,职工生活按20L/人·d计算,生活用水量为0.5m3/d。
2.5.2排水:
本工程实施后中频电炉冷却水循环使用,不外排;废水主要为职工生活废水,产生量为0.4m3/d,全部排入厂区旱厕,定期清掏,用作农肥,不外排。
2.5.3供电
本工程用电由沧县供电公司提供,厂区年用电量600万kW·h。
2.5.4供热
本工程生产用热采用电加热;办公室冬季取暖、夏季制冷由空调提供。
2019年河北星之光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受该公司委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和环保部门的要求,编制了《沧县永旺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整改提升工程》环境影响报告表,并于2019年8月6日取得沧州市生态环境局沧县分局的批复,文号为:沧县环评提【2019】048号。
本项目总投资100万,环保投资100万元,占总投资的100%。
经现场调查和与建设单位核实,该企业建设内容与环评一致,无变更。
本项目环评及批复阶段要求建设内容“三同时”情况落实见表2-5。
项目 | 处理对象 | 污染物 | 污染防治措施 | 落实情况 | 数量 | 投资 (万元) | 治理效果 | 验收标准 | ||
废气 | 熔炼工序 | 颗粒物 | 集气罩和车间二次收集+袋式除尘器+15m高排气筒(P1) | 集气罩和车间二次收集+旋风除尘器+袋式除尘器+15m高排气筒(P1) | 1套 | 20 | 颗粒物浓度≤15mg/m3 | 《铸造行业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T/CFA 030802-2—2017)表1中1级标准及《沧县传统产业整改提升工作实施方案》中附件1要求。
| ||
孕育、球化、浇注、冷却、落砂工序 | 颗粒物、非甲烷总烃 | 集气罩和车间二次收集+袋式除尘器+光催化氧化+活性炭吸附装置+15m高排气筒(P2) | 已落实(P2) | 1套 | 30 | 颗粒物浓度≤15mg/m3; 非甲烷总烃浓度≤50mg/m3 | ||||
打磨工序 | 颗粒物 | 集气罩+袋式除尘器 | 15m高排气筒(P3) | 分别加(P4) | 1套 | 5 | 颗粒物浓度≤15mg/m3 | |||
抛丸工序 | 颗粒物 | 袋式除尘器 | 分别加(P3) | 2套 | 10 | |||||
砂处理工序 | 颗粒物 | 集气罩+袋式除尘器+15m高排气筒(P4) | (P5) | 2套 | 15 | 颗粒物浓度≤15mg/m3 | ||||
厂界无组织 | 颗粒物 | 车间密闭 | -- | -- | ≤1.0mg/m3 |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要求 | ||||
非甲烷总烃 | ≤2.0mg/m3 | 《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13/2322-2016)表2其他企业标准 | ||||||||
厂区内设置监控点 | 非甲烷总烃 | 监控点处1h平均浓度值:6.0mg/m3 | 《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表A.1厂区内VOCs无组织特别排放限值 | |||||||
监控点处任意一次浓度值:20mg/m3 | ||||||||||
废水 | 中频电炉冷却用水 | SS | 循环使用 | -- | -- | -- | 不外排 | |||
生活废水 | COD SS | 全部排入厂区旱厕,定期清掏,用作农肥 | -- | -- | -- | |||||
噪声 | 设备噪声 | 噪声 | 厂房隔声、基础减振 | -- | 5 | 东、南、北厂界昼间≤60dB(A) 夜间≤50dB(A) | 《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 | |||
西厂界昼间≤60dB(A) 夜间≤50dB(A) | 《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4类标准 | |||||||||
固体废物 | 熔炼工序 | 废渣 | 送沧县废砂废渣再生回用处理中心进行无害化处理 | -- | 5 | 综合利用或妥善处置 | ||||
砂处理工序 | 不合格废砂 | |||||||||
落砂工序 | 废覆膜砂 | 收集后由厂家回收 | ||||||||
袋式除尘器 | 除尘灰 | 收集后外售 | ||||||||
打磨工序 | 金属下脚料 | |||||||||
检验工序 | 不合格产品 | 收集后回用生产 | ||||||||
活性炭吸附装置 | 废活性炭(HW49-900-041-49) | 暂存于危废间,定期交有危废资质的单位处置 | ||||||||
职工生活 | 生活垃圾 | 交由环卫部门统一处理 | ||||||||
分表计电 | 为避免治污设备不按规定开启、治污设备低效运行、企业擅自偷换监控设备等情况,项目变更后,建议企业将电路进行改造,即环保设备、生产设备单独引用一条电路,并安装智能电表,实行分表计电方式,确保环保设备能够正常运行。 | |||||||||
其他 | 生产车间及旱厕水泥硬化;危废暂存间做防渗处理:采取三合土压实,水泥硬化然后涂防腐、防渗涂层,渗透系数≤1.0×10-10cm/s,投资金额10万元。 | |||||||||
合计 | 环保投资100万 | |||||||||
①污水──工程无生产废水产生,生活污水不外排,为调查内容。
②废气──工程排放废气情况,为具体检测内容。
③噪声──工程厂界噪声,为具体检测内容。
④固体废物──工程产生的固体废物为检查内容。
⑤工程环评及环评批复落实情况、环保设施的建设运行情况、环保机构及规章制度建设情况等,为本工程验收报告的检查内容。
3.2.1大气环境影响分析
本工程产生的废气主要为熔炼、孕育、球化、浇注、冷却、抛丸、打磨、砂处理工序废气。
(1)污染源分析及其治理措施
①熔炼工序废气
本工程熔炼工序运行时会产生一定量的粉尘,废气经集气罩和车间二次收集后(收集效率以98%计,风机风量30000m3/h),经袋式除尘器处理后(除尘效率以95%计),由1根15m高排气筒排放(P1)。根据 《全国第二次污染源普查工业污染源普查》(初稿),颗粒物产污系数为0.479kg/t-产品。球墨铸铁件年产量为5000t,则粉尘产生量为2.395t/a,熔炼工序年工作时间为3000h。经处理后,颗粒物排放浓度为1.3mg/m3,排放速率为0.039kg/h,排放量为0.12t/a,排放浓度满足《铸造行业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T/CFA 030802-2—2017)表1中1级标准及《沧县传统产业整改提升工作实施方案》中附件1要求。
②孕育、球化、浇注、冷却及落砂工序废气
本工程孕育、球化、浇注、冷却及落砂工序运行时会产生一定量的粉尘和有机废气,主要污染物为颗粒物和非甲烷总烃。废气经集气罩和车间二次收集后(收集效率以98%计,风机风量30000m3/h),经袋式除尘器+光催化氧化+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除尘效率以95%计,非甲烷总烃去除效率为90%),由1根15m高排气筒排放(P2),孕育、球化、浇注、冷却及落砂工序年工作时间为3000h。根据《全国第二次污染源普查工业污染源普查》(初稿),浇注及冷却工序颗粒物产污系数为1.97kg/t-产品,挥发性有机物产污系数为0.213kg/t-产品,年产铸件为5000t,则浇注工序粉尘产生量为9.85t/a,浇注及冷却工序非甲烷总烃产生量为1.07t/a;孕育、球化、落砂工序产污系数参照《散逸性工业粉尘控制技术》表7-1灰铁铸造厂散逸尘排放因子中产污系数:球墨铸铁孕育处理产污系数为1.65kg/t(产铁),铸件出砂产污系数为0.6kg/t(产铁),年产铸件为5000t,则孕育、球化、落砂工序粉尘产生量为11.25t/a。
经处理后,颗粒物排放浓度为11.49mg/m3,排放速率为0.34kg/h,排放量为1.03t/a;非甲烷总烃排放浓度为1.17mg/m3,排放速率为0.035kg/h,排放量为0.105t/a。颗粒物和非甲烷总烃排放浓度满足《铸造行业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T/CFA 030802-2—2017)表1中1级标准及《沧县传统产业整改提升工作实施方案》中附件1要求。
③抛丸及打磨工序废气
本工程抛丸工序和打磨工序在运行时会产生一定量的粉尘。打磨工序废气经集气罩收集后,经袋式除尘器处理;抛丸工序废气经自带袋式除尘器处理,打磨和抛丸废气处理后由1根15m高排气筒排放(P3)(收集效率以98%计,袋式除尘器除尘效率以95%计,风机风量12000m3/h)。打磨粉尘产生量为铸造原料用量的0.06%,抛丸粉尘产生量为铸造原料用量的0.04%,本项目生铁原料用量为6000t/a,则粉尘产生量约为6t/a,打磨和抛丸工序年工作时间为3000h。经处理后,颗粒物排放浓度为8.08mg/m3,排放速率为0.097kg/h,排放量为0.291t/a,排放浓度满足《铸造行业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T/CFA 030802-2—2017)表1中1级标准及《沧县传统产业整改提升工作实施方案》中附件1要求。
④砂处理工序废气
本工程砂处理工序运行时会产生一定量的粉尘,主要污染物为颗粒物。废气由集气罩收集,经袋式除尘器处理,由1根15m高排气筒排放(P4)(集气罩收集效率以95%计,风机风量12000m3/h,袋式除尘器除尘效率以95%计)。砂处理工序颗粒产生量为铸造原料用量的0.02%,则颗粒物产量为1.2t/a,砂处理工序年工作时间为3000h。经处理后,颗粒物排放浓度为1.58mg/m3,排放速率为0.019kg/h,排放量为0.057t/a,满足《铸造行业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T/CFA 030802-2—2017)表1中1级标准及《沧县传统产业整改提升工作实施方案》中附件1要求。
⑤厂界无组织废气
本工程铸造车间无组织废气主要为熔炼、孕育、球化、浇注、冷却、落砂、砂处理工序未收集到的粉尘及非甲烷总烃;打磨车间无组织废气主要为打磨工序未收集到的粉尘。
经计算,铸造车间无组织粉尘产生总量为0.53t/a,铸造车间密闭,约有40%粉尘自然沉降,则铸造车间无组织粉尘排放总量为0.318t/a,排放速率为0.106kg/h;无组织非甲烷总烃总产生量为0.136t/a,排放速率为0.045kg/h。打磨车间无组织粉尘产生总量为0.18t/a,打磨车间密闭,约有40%粉尘自然沉降,则打磨车间无组织粉尘排放总量为0.108t/a,,排放速率为0.036kg/h。
3.2.2水环境影响分析
本工程后中频电炉冷却水循环使用,不外排;废水主要为职工生活废水,全部排入厂区旱厕,定期清掏,用作农肥,不外排。因此,不会对地表水体产生明显影响。
3.2.3声环境影响分析
本项目运营期产生的噪声主要为生产设备及风机等设备运行时机械噪声,产噪值在70~90dB(A)之间,采取基础减振、厂房隔声等隔声降噪措施。
3.2.4固体废物环境影响分析
本工程实施后全厂固体废物主要为熔炼工序产生的废渣、落砂工序产生的废覆膜砂、袋式除尘器产生的除尘灰、活性炭吸附装置产生的废活性炭、打磨工序产生的金属下脚料、检验工序产生的废品、砂处理工序产生的不合格废砂及职工生活产生的生活垃圾。
废渣产生量为500t/a,不合格废砂产生量为400t/a,废渣和不合格废砂收集后送沧县废砂废渣再生回用处理中心进行无害化处理;废覆膜砂产生量为15t/a,收集后由厂家回收;除尘灰产生量为28.49t/a,金属下脚料产生量为300t/a,除尘灰和金属下脚料收集后均外售;不合格产品产生量为50t/a,收集后回用生产。
本项目采用活性炭吸附装置对浇注及冷却工序废气进行吸附,活性炭对非甲烷总烃的去除效率按80%计算,1g活性炭能吸附400mg的非甲烷总烃,浇注及冷却工序活性炭吸附非甲烷总烃的量为0.42t/a,活性炭使用量为1.05t/a,废活性炭产生量为1.47t/a,活性炭吸附装置一次填充量为0.35t,每四个月更换一次。废活性炭暂存于危废间,定期交有危废资质的单位处置。
一、结论:
(1)项目名称:沧县永旺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整改提升工程。
(2)建设单位:沧县永旺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3)建设性质:技改。
(4)建设地点:沧县张官屯乡邱庄子村,厂址中心地理坐标为北纬38.175210°,东经116.756093°,项目地理位置见附图1。
(5)占地面积:本工程实施后全厂占地7200m2。
(6)工程投资:本工程总投资1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100万元,占总投资比例100%。
(7)劳动定员及工作制度:本工程实施后,全厂劳动定员为25人,夜班10h工作制,年工作300天。
(8)建设规模:建设规模:本项目为企业的全面提标升级改造,主要对厂区内无组织排放的污染物进行收集处理,并对现有基础设施及污染治理设施进行提标升级改造。根据《沧县永旺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提升改造整改方案》,本工程年产球墨铸铁件5000吨。改造后熔炼、孕育、球化、浇注、冷却工序采用集气罩+车间二次收集废气。本工程实施后能有效治理废气,各工序废气均进行有效收集,再经环保措施处理后排放;优化各工序生产环节及生产环境,厂区全面实行道路硬化。
2、项目选址
沧县张官屯乡邱庄子村沧县永旺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整改提升工程评价范围内无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文物保护单位、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环境敏感区。本工程在正常生产条件下各种污染物能够达标排放,满足防护距离要求,从环境保护角度,项目选址可行。
3、产业政策
对照《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修正版),本项目不属于鼓励类、限制类、淘汰类,属于允许类建设项目;项目不属于《河北省新增限制和淘汰类产业目录》(冀政[2015]7号)中限制类、淘汰类,为允许类建设项目;根据关于沧县永旺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整改提升现场验收意见,一致认为企业仔细按照整改方案及“九化”标准进行了落实,厂区内外环境优化,生产布局合理,环保设施齐全并实行分表计电,生产安全和特种设备安全达标,符合《沧县铸造产业整改提升方案》整改要求,通过现场验收。因此,本工程的建设符合当前国家和地方产业政策要求。
4、公用工程
(1)给排水
①给水:本工程实施后,厂区用水由邱庄子村供水管网提供。用水主要为造型用水、中频电炉冷却用水和职工生活用水。造型新鲜水量为1m3/d;中频电炉冷却用水量为50.5m3/d,其中新鲜水量为0.5m3/d,循环水量为50m3/d;全厂劳动定员为25人,根据企业实际情况,职工生活按20L/人·d计算,生活用水量为0.5m3/d。
②排水:本工程实施后中频电炉冷却水循环使用,不外排;废水主要为职工生活废水,产生量为0.4m3/d,全部排入厂区旱厕,定期清掏,用作农肥,不外排。
(2)电力供应:本工程用电由沧县供电公司提供,厂区年用电量600万kW·h。
(3)供暖、制冷:本工程生产用热采用电加热;办公室冬季取暖、夏季制冷由空调提供。
5、环境质量现状
(1)环境空气质量现状
本工程所在区域为环境空气质量不达标区,不达标因子为NO2、PM10、PM2.5和O3;非甲烷总烃满足河北省《环境空气质量 非甲烷总烃限值》(DB13/1577-2012)二级标准。
(2)水环境质量现状
区域地下水质量现状满足《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2017)中的Ⅲ类标准。
(3)声环境质量现状
区域声环境质量现状满足《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2类区标准要求。
6、环境保护目标
本工程位于沧县张官屯乡邱庄子村,评价区域内无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自然保护区、文物保护单位、风景名胜区及其它环境敏感点。根据项目特点及周围环境特征,确定厂址大气评价范围内居民点作为大气环境保护对象;本工程实施后中频电炉冷却水循环使用,不外排,废水主要为职工生活废水,全部排入厂区旱厕,定期清掏,用作农肥,不外排,故不再设地表水保护目标;本工程厂址区域地下水作为地下水环境保护目标;本工程厂界200m范围内无噪声环境敏感点,不再设置声环境保护目标。
7、环境影响分析结论
(1)废气
①熔炼工序废气
本工程熔炼工序运行时会产生一定量的粉尘,废气经集气罩和车间二次收集后,经袋式除尘器处理后,由1根15m高排气筒排放(P1)。经处理后,颗粒物排放浓度为1.3mg/m3,排放速率为0.039kg/h,排放量为0.12t/a,排放浓度满足《铸造行业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T/CFA 030802-2—2017)表1中1级标准及《沧县传统产业整改提升工作实施方案》中附件1要求。
②孕育、球化、浇注、冷却及落砂工序废气
本工程孕育、球化、浇注、冷却及落砂工序运行时会产生一定量的粉尘和有机废气,主要污染物为颗粒物和非甲烷总烃。废气经集气罩和车间二次收集后,经袋式除尘器+光催化氧化+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由1根15m高排气筒排放(P2)。经处理后,颗粒物排放浓度为11.49mg/m3,排放速率为0.34kg/h,排放量为1.03t/a;非甲烷总烃排放浓度为1.17mg/m3,排放速率为0.035kg/h,排放量为0.105t/a。颗粒物和非甲烷总烃排放浓度满足《铸造行业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T/CFA 030802-2—2017)表1中1级标准及《沧县传统产业整改提升工作实施方案》中附件1要求。
③抛丸及打磨工序废气
本工程抛丸工序和打磨工序在运行时会产生一定量的粉尘。打磨工序废气经集气罩收集后,经袋式除尘器处理;抛丸工序废气经自带袋式除尘器处理,打磨和抛丸废气处理后由1根15m高排气筒排放(P3)。经处理后,颗粒物排放浓度为8.08mg/m3,排放速率为0.097kg/h,排放量为0.291t/a,排放浓度满足《铸造行业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T/CFA 030802-2—2017)表1中1级标准及《沧县传统产业整改提升工作实施方案》中附件1要求。
④砂处理工序废气
本工程砂处理工序运行时会产生一定量的粉尘,主要污染物为颗粒物。废气由集气罩收集,经袋式除尘器处理,由1根15m高排气筒排放(P4)。经处理后,颗粒物排放浓度为1.58mg/m3,排放速率为0.019kg/h,排放量为0.057t/a,满足《铸造行业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T/CFA 030802-2—2017)表1中1级标准及《沧县传统产业整改提升工作实施方案》中附件1要求。
⑤厂界无组织废气
本工程铸造车间无组织废气主要为熔炼、孕育、球化、浇注、冷却、落砂、砂处理工序未收集到的粉尘及非甲烷总烃;打磨车间无组织废气主要为打磨工序未收集到的粉尘。经预测,厂界颗粒物浓度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要求;厂界非甲烷总烃浓度满足《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13/2322-2016)表2中其他企业标准限值要求;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浓度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表A.1厂区内VOCs无组织特别排放限值。
(2)废水
①地表水环境影响分析
本工程实施后中频电炉冷却水循环使用,不外排;废水主要为职工生活废水,全部排入厂区旱厕,定期清掏,用作农肥,不外排。
②地下水环境影响分析
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地下水环境》(HJ610-2016),本项目为“52、金属铸件-其他类”,编制报告表,为IV类项目,不开展地下水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仅对污染途径及防渗措施进行简单分析。
生产车间及旱厕进行水泥硬化;
危废暂存间做防渗处理:采取三合土压实,水泥硬化然后涂防腐、防渗涂层,渗透系数≤1.0×10-10cm/s。
在确保各项防渗措施得以落实,并加强维护和场区环境管理的前提下,可有效控制场区内的废水污染物下渗现象,避免污染地下水,因此项目不会对地下水产生明显影响。
(3)噪声
本工程运营期产生的噪声主要为生产设备及风机运行时噪声,产噪值在70~90dB(A)之间,采取基础减振、厂房隔声等隔声降噪措施。经预测,东、南、北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要求,西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4类标准要求。对区域声环境影响较小。
(4)固体废物处理措施
本工程实施后,全厂固体废物主主要为熔炼工序产生的废渣、落砂工序产生的废覆膜砂、袋式除尘器产生的除尘灰、活性炭吸附装置产生的废活性炭、打磨工序产生的金属下脚料、检验工序产生的废品、砂处理工序产生的不合格废砂及职工生活产生的生活垃圾。
废渣和不合格废砂收集后送沧县废砂废渣再生回用处理中心进行无害化处理;废覆膜砂收集后由厂家回收;除尘灰和金属下脚料收集后均外售;不合格产品收集后回用生产;废活性炭暂存于危废间,定期交有危废资质的单位处置;生活垃圾交由环卫部门统一处理。
综上,本工程产生的固体废物全部得到综合利用或妥善处置,不会对周围环境产生明显影响。
8、总量控制
本工程实施后,全厂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建议值为:COD:0t/a、NH3-N:0t/a、SO2:0t/a、NOx:0t/a,颗粒物:3.780t/a;VOCS(以非甲烷总烃计):4.500t/a。
9、项目可行性结论
综上所述,沧县永旺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本工程符合国家和地方产业政策,生产过程在满足环评提出各项要求和污染防治措施与主体工程“三同时”的基础上,正常生产条件下各种污染物能够达标排放,污染物能够达标排放,项目的建设不会对周围环境产生明显影响,在产生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同时,具有一定的环境效益。从环境保护的角度分析,该项目的建设是可行的。
(2)加强厂区的卫生管理,对公共场所实行一日两清扫,全天卫生保洁,垃圾日产日清。
(3)加强环境管理,定时洒水。
本项目环评报告表于2019年8月6日由沧州市生态环境局沧县分局出局批复意见,批复文号为沧县环评提【2019】048号。其批复如下:
一、同意该项目建设,本《报告表》和批复可作为工程设计和施工、运行过程中的环境管理的依据。
二、本批复仅为环境保护管理依据,不涉及国土、规划、安监等部门的管理要求,你公司应依法办理以上部门相关手续。
三、项目总投资1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约为100万元,占地面积7200平方米。项目选址于河北省沧州市沧县张官屯乡邱庄子村,该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四、项目施工期要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处理措施,减缓对周围环境的影响。
五、项目运营期应按照《报告表》中工程内容建设并落实各种污染防治措施,确保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1)废气:①熔炼工序废气,本工程熔炼工序运行时会产生一定量的粉尘,废气经集气罩和车间二次收集后,经袋式除尘器处理后,由1根15m高排气筒排放(P1)。经处理后排放浓度满足《铸造行业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T/CFA 030802-2—2017)表1中1级标准及《沧县传统产业整改提升工作实施方案》中附件1要求。②孕育、球化、浇注、冷却及落砂工序废气,本工程孕育、球化、浇注、冷却及落砂工序运行时会产生一定量的粉尘和有机废气,主要污染物为颗粒物和非甲烷总烃。废气经集气罩和车间二次收集后,经袋式除尘器+光催化氧化+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由1根15m高排气筒排放(P2)。经处理后,颗粒物和非甲烷总烃排放浓度满足《铸造行业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T/CFA 030802-2—2017)表1中1级标准及《沧县传统产业整改提升工作实施方案》中附件1要求。③抛丸及打磨工序废气,本工程抛丸工序和打磨工序在运行时会产生一定量的粉尘。打磨工序废气经集气罩收集后,经袋式除尘器处理;抛丸工序废气经自带袋式除尘器处理,打磨和抛丸废气处理后由1根15m高排气筒排放(P3)。经处理后,排放浓度满足《铸造行业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T/CFA 030802-2—2017)表1中1级标准及《沧县传统产业整改提升工作实施方案》中附件1要求。④砂处理工序废气,本工程砂处理工序运行时会产生一定量的粉尘,主要污染物为颗粒物。废气由集气罩收集,经袋式除尘器处理,由1根15m高排气筒排放(P4)。经处理后满足《铸造行业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T/CFA 030802-2—2017)表1中1级标准及《沧县传统产业整改提升工作实施方案》中附件1要求。⑤厂界无组织废气,本工程铸造车间无组织废气主要为熔炼、孕育、球化、浇注、冷却、落砂、砂处理工序未收集到的粉尘及非甲烷总烃;打磨车间无组织废气主要为打磨工序未收集到的粉尘。经预测,厂界颗粒物浓度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要求;厂界非甲烷总烃浓度满足《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13/2322-2016)表2中其他企业标准限值要求;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浓度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表A.1厂区内VOCs无组织特别排放限值。(2)废水:本工程实施后中频电炉冷却水循环使用,不外排;废水主要为职工生活废水,全部排入厂区旱厕,定期清掏,用作农肥,不外排。(3)噪声:本工程运营期产生的噪声主要为生产设备及风机运行时噪声,产噪值在70~90dB(A)之间,采取基础减振、厂房隔声等隔声降噪措施。经预测,东、南、北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要求,西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4类标准要求。(4)固废:本工程实施后,全厂固体废物主主要为熔炼工序产生的废渣、落砂工序产生的废覆膜砂、袋式除尘器产生的除尘灰、活性炭吸附装置产生的废活性炭、打磨工序产生的金属下脚料、检验工序产生的废品、砂处理工序产生的不合格废砂及职工生活产生的生活垃圾。
废渣和不合格废砂收集后送沧县废砂废渣再生回用处理中心进行无害化处理;废覆膜砂收集后由厂家回收;除尘灰和金属下脚料收集后均外售;不合格产品收集后回用生产;废活性炭暂存于危废间,定期交有危废资质的单位处置;生活垃圾交由环卫部门统一处理。
六、总量控制指标结论:本项目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建议值为:COD:0t/a;氨氮:0t/a;SO2:0t/a;NOx:0t/a;
七、该项目达到环保相关要求后方可正式投产使用。
表4-1 环评审批意见落实情况
本工程实施后中频电炉冷却水循环使用,不外排;废水主要为职工生活废水,全部排入厂区旱厕,定期清掏,用作农肥,不外排。
有组织颗粒物执行《铸造行业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T/CFA 030802-2--2017)表1中1级标准要求及《沧县传统产业整改提升工作实施方案》中附件1要求;有组织非甲烷总烃执行《铸造行业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T/CFA 030802-2--2017)表1中1级标准要求及《沧县传统产业整改提升工作实施方案》中附件1要求;无组织颗粒物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要求;无组织非甲烷总烃执行《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13/2322-2016)中表2其他行业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表A.1厂区内VOCs无组织特别排放限值。
东、南、北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西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4类标准。
一般固废执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01)中相关要求,同时执行环境保护部关于发布《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01)等3项国家污染物控制标准修改单的公告(环境保护部公告(2013)第36号)中相关规定;危险废物暂存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及其修改单中相关规定;生活垃圾处置执行《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GB16889-2008)相关标准要求。
污染物排放标准值见表5-1。
表5-1 污染物排放执行标准
类别 | 污染源 | 污染物 名称 | 标准值 | 单位 | 标准来源 | ||
废气 | 打磨、抛丸、熔炼、浇注、孕育、球化、落砂、砂处理工序 | 颗粒物 | 15 | mg/m3 | 《铸造行业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T/CFA 030802-2—2017)表1标准要求及《沧县传统产业整改提升工作实施方案》中附件1要求 | ||
浇注及冷却工序 | 非甲烷 总烃 | 50 | mg/m3 | ||||
厂界无组织 | 颗粒物 | 1.0 | mg/m3 |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要求 | |||
非甲烷 总烃 | 2.0 | mg/m3 | 《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13/2322-2016)表2其他企业标准 | ||||
厂区内设置监控点 | 非甲烷 总烃 | 监控点处1h平均浓度值 | 6 | mg/m3 | 《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表A.1厂区内VOCs无组织特别排放限值 | ||
监控点处任意一次浓度值 | 20 | mg/m3 | |||||
噪声 | 东、南、北厂界 | Leq | 昼间 | 60 | dB(A) | 《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 | |
夜间 | 50 | ||||||
西厂界 | Leq | 昼间 | 70 | dB(A) | 《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4类标准 | ||
夜间 | 55 |
本项目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建议值为:COD:0t/a,NH3-N:0t/a,SO2:0t/a;NOx:0t/a
沧州兴元环境检测服务有限公司分别于2020年11月22日至11月23日对沧县永旺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整改提升工程项目环境保护验收监测项目进行了竣工验收检测并出具检测报告。
(1)严格按照《环境监测技术规范》和有关环境检测质量保证的要求进行样品采集、保存、分析等,全程进行质量控制。
(2)参加本项目检测人员均持证上岗,检测仪器均经计量部门检定合格并在有效期内。
(3)废气采样前对仪器流量计进行校准,并检查气密性;采样和分析过程严格按照相关方法和标准进行。
(4)声级计测量前后均经标准声源校准且合格,测试时无雨雪,无雷电,风速小于5.0m/s。
(5)检测数据严格执行三级审核制度。
表6-1 有组织废气检测点位、项目及频次
项目名称 | 沧县永旺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整改提升工程环境保护验收监测项目 | ||||
受检单位 | 沧县永旺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 ||||
委托单位 | 沧县永旺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 ||||
项目地址 | 沧县张官屯乡邱庄子村 | ||||
联系人 | 褚桂勇 | 联系电话 | 13932762680 | ||
检测内容 | 废气、噪声 | ||||
检测点位与频次 | 废气:熔炼工序废气处理装置排气筒出口、孕育+球化+浇注+冷却+落砂工序废气处理装置排气筒出口、抛丸工序废气处理装置排气筒出口、打磨工序废气处理装置排气筒出口、砂处理工序废气处理装置排气筒出口,每天检测3次,检测2天: 车间门口外1米布设3个检测点位,每天检测4次,检测2天; 厂界外下风向10米内布设3个检测点位,每天检测4次,检测2天; 噪声:厂界四周外1米布设4个检测点位,昼间、夜间各检测1次,检测2天。 | ||||
样品编号 | FQ010101~FQ110204 | ||||
采样人 | 慈振、张锴、李忠月、许珈铖 | ||||
采样日期 | 2020.11.22~2020.11.23 | 检测周期 | 2020.11.22~2020.11.26 | ||
表6-2 检测项目分析方法及所用仪器
分析方法及标准代号 | 仪器名称、型号及编号 | 检出限 | 样品状态 | 检测人员 | ||
颗粒物 | 《固定污染源废气 低浓度颗粒物的测定 重量法》 HJ 836-2017 | 青岛拓威TW-8051F型 自动烟尘测试仪CZXY-YQ-070 青岛拓威TW-8051F型 自动烟尘测试仪CZXY-YQ-068 岛津AUW220D型 电子天平 CZXY-YQ-074 | 1.0mg/m3 | 完好 无破损 | 三 娟 高素青 | |
非甲烷 总烃 | 《固定污染源废气 总烃、甲烷和非甲烷总烃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 HJ 38-2017 | 浙江福立GC9790Ⅱ型 气相色谱仪 CZXY-YQ-001 | 0.07mg/m3 | 完好, 无破损 | 吕景雨 段晓媛 | |
颗粒物 | 《环境空气 总悬浮颗粒物的测定 重量法》 GB/T 15432-1995 | 岛津AUW220D型 电子天平 CZXY-YQ-074 | 0.001mg/m3 | 完好 无破损 | 石智敏 高素青 | |
非甲 烷总烃 | 《环境空气 总烃、甲烷和非甲烷总烃的测定 直接进样-气相色谱法》 HJ 604-2017 | 浙江福立GC9790Ⅱ型 气相色谱仪CZXY-YQ-001 | 0.07mg/m3 | 完好 无破损 | 吕景雨 段晓媛 | |
分析方法及标准代号 | 仪器名称、型号及编号 | 检测人员 | ||||
《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GB 12348-2008 | 杭州爱华AWA5688型 多功能声级计 CZXY-YQ-051 | 李忠月 许珈铖 | ||||
6.2.3 检测点位示意图
表7-1有组织排放检测结果
检测点位 | 采样日期 | 检测项目 | 单位 | 检测结果 | ||
1 | 2 | 3 | ||||
熔炼工序废气处理装置排气筒出口 (15m) | 2020.11.22 | 标干流量 | Nm3/h | 9254 | 8884 | 9400 |
颗粒物浓度 | mg/m3 | 4.1 | 4.2 | 3.9 | ||
颗粒物排放速率 | kg/h | 0.038 | 0.037 | 0.037 | ||
熔炼工序废气处理装置排气筒出口 (15m) | 2020.11.23 | 标干流量 | Nm3/h | 9244 | 8917 | 9480 |
颗粒物浓度 | mg/m3 | 3.6 | 4.0 | 3.7 | ||
颗粒物排放速率 | kg/h | 0.033 | 0.036 | 0.035 | ||
孕育+球化+浇注+冷却+落砂工序废气处理装置排气筒出口 (15m) | 2020.11.22 | 标干流量 | Nm3/h | 18212 | 18746 | 18123 |
颗粒物浓度 | mg/m3 | 2.7 | 2.8 | 3.1 | ||
颗粒物排放速率 | kg/h | 0.049 | 0.052 | 0.056 | ||
标干流量 | Nm3/h | 18178 | 18753 | 19077 | ||
非甲烷总烃浓度 | mg/m3 | 0.73 | 0.75 | 0.75 | ||
非甲烷总烃排放速率 | kg/h | 0.013 | 0.014 | 0.014 | ||
孕育+球化+浇注+冷却+落砂工序废气处理装置排气筒出口 (15m) | 2020.11.23 | 标干流量 | Nm3/h | 19259 | 17847 | 19230 |
颗粒物浓度 | mg/m3 | 2.9 | 3.1 | 2.7 | ||
颗粒物排放速率 | kg/h | 0.056 | 0.055 | 0.052 | ||
标干流量 | Nm3/h | 18484 | 19149 | 19386 | ||
非甲烷总烃浓度 | mg/m3 | 0.77 | 0.75 | 0.74 | ||
非甲烷总烃排放速率 | kg/h | 0.014 | 0.014 | 0.014 | ||
抛丸工序废气处理装置排气筒出口 (15m) | 2020.11.22 | 标干流量 | Nm3/h | 3210 | 3163 | 3094 |
颗粒物浓度 | mg/m3 | 2.7 | 2.9 | 2.8 | ||
颗粒物排放速率 | kg/h | 0.009 | 0.009 | 0.009 | ||
抛丸工序废气处理装置排气筒出口 (15m) | 2020.11.23 | 标干流量 | Nm3/h | 3195 | 3135 | 3045 |
颗粒物浓度 | mg/m3 | 2.9 | 3.2 | 3.0 | ||
颗粒物排放速率 | kg/h | 0.009 | 0.010 | 0.009 | ||
打磨工序废气处理装置排气筒出口 (15m) | 2020.11.22 | 标干流量 | Nm3/h | 5082 | 5005 | 4937 |
颗粒物浓度 | mg/m3 | 3.6 | 3.8 | 3.5 | ||
颗粒物排放速率 | kg/h | 0.018 | 0.019 | 0.017 | ||
打磨工序废气处理装置排气筒出口 (15m) | 2020.11.23 | 标干流量 | Nm3/h | 5059 | 4972 | 4901 |
颗粒物浓度 | mg/m3 | 3.3 | 3.7 | 3.6 | ||
颗粒物排放速率 | kg/h | 0.017 | 0.018 | 0.018 | ||
砂处理工序废气处理装置排气筒出口 (15m) | 2020.11.22 | 标干流量 | Nm3/h | 15513 | 15872 | 15302 |
颗粒物浓度 | mg/m3 | 4.2 | 4.5 | 4.4 | ||
颗粒物排放速率 | kg/h | 0.065 | 0.071 | 0.067 | ||
砂处理工序废气处理装置排气筒出口 (15m) | 2020.11.23 | 标干流量 | Nm3/h | 15583 | 15933 | 15218 |
颗粒物浓度 | mg/m3 | 4.3 | 4.2 | 4.4 | ||
颗粒物排放速率 | kg/h | 0.067 | 0.067 | 0.067 |
表7-2a 车间无组织废气检测结果
检测点位 | 采样日期 | 检测项目 | 单位 | 检测结果 | |||
1 | 2 | 3 | 4 | ||||
车间门口1 | 2020.11.22 | 非甲烷 总烃 | mg/m3 | 0.47 | 0.44 | 0.43 | 0.44 |
车间门口2 | 0.45 | 0.36 | 0.42 | 0.42 | |||
车间门口3 | 0.41 | 0.43 | 0.41 | 0.40 | |||
车间门口1 | 2020.11.23 | 0.43 | 0.44 | 0.41 | 0.44 | ||
车间门口2 | 0.45 | 0.44 | 0.50 | 0.46 | |||
车间门口3 | 0.40 | 0.41 | 0.43 | 0.43 |
表7-2b 厂界无组织废气检测结果
检测点位 | 采样日期 | 检测项目 | 单位 | 检测结果 | |||
1 | 2 | 3 | 4 | ||||
下风向1 | 2020.11.22 | 颗粒物 | mg/m3 | 0.434 | 0.317 | 0.467 | 0.367 |
下风向2 | 0.417 | 0.333 | 0.466 | 0.400 | |||
下风向3 | 0.451 | 0.350 | 0.483 | 0.383 | |||
下风向1 | 2020.11.23 | 0.417 | 0.333 | 0.483 | 0.383 | ||
下风向2 | 0.450 | 0.317 | 0.467 | 0.401 | |||
下风向3 | 0.434 | 0.333 | 0.467 | 0.384 | |||
下风向1 | 2020.11.22 | 非甲烷 总烃 | mg/m3 | 0.26 | 0.25 | 0.31 | 0.30 |
下风向2 | 0.30 | 0.31 | 0.29 | 0.30 | |||
下风向3 | 0.26 | 0.29 | 0.30 | 0.30 | |||
下风向1 | 2020.11.23 | 0.27 | 0.25 | 0.27 | 0.28 | ||
下风向2 | 0.26 | 0.27 | 0.27 | 0.37 | |||
下风向3 | 0.29 | 0.24 | 0.24 | 0.24 |
表 7-3 厂界噪声检测结果 单位:dB(A)
采样日期 | 检测频次 | 单位 | 检测结果 | |||
1# | 2# | 3# | 4# | |||
2020.11.22 | 昼间 | dB(A) | 65 | 56 | 55 | 54 |
夜间 | dB(A) | 51 | 45 | 45 | 44 | |
2020.11.23 | 昼间 | dB(A) | 65 | 55 | 55 | 54 |
夜间 | dB(A) | 51 | 45 | 45 | 44 |
该厂熔炼工序排气筒出口废气中颗粒物排放浓度最大值为4.2mg/m3,符合《铸造行业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T/CFA 030802-2 --2017)表1中1级标准及《沧县传统产业整改提升工作实施方案》附件1中要求(颗粒物≤15mg/m3)。
该厂孕育+球化+浇注+冷却+落砂工序排气筒出口废气中颗粒物排放浓度最大值为3.1mg/m3,非甲烷总烃排放浓度最大值为0.77mg/m3,符合《铸造行业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T/CFA 030802-2 --2017)表1中1级标准及《沧县传统产业整改提升工作实施方案》附件1中要求(颗粒物≤15mg/m3,非甲烷总烃≤60mg/m3)。
该厂抛丸工序排气筒出口废气中颗粒物排放浓度最大值为3.2mg/m3,符合《铸造行业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T/CFA 030802-2 --2017)表1中1级标准及《沧县传统产业整改提升工作实施方案》附件1中要求(颗粒物≤15mg/m3)。
该厂打磨工序排气筒出口废气中颗粒物排放浓度最大值为3.8mg/m3,符合《铸造行业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T/CFA 030802-2 --2017)表1中1级标准及《沧县传统产业整改提升工作实施方案》附件1中要求(颗粒物≤15mg/m3)。
该厂砂处理工序排气筒出口废气中颗粒物排放浓度最大值为4.5mg/m3,符合《铸造行业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T/CFA 030802-2 --2017)表1中1级标准及《沧县传统产业整改提升工作实施方案》附件1中要求(颗粒物≤15mg/m3)。
该厂生产车间门口非甲烷总烃排放浓度最大值为0.50mg/m3,符合《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13/ 2322-2016)表3浓度限值及《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控制标准》(GB 37822-2019)表A.1中排放限值(非甲烷总烃≤4.0mg/m3)。
该企业污染物排放量为:
COD:0吨/年、氨氮:0吨/年、SO2:0吨/年、NOX:0吨/年。
沧县永旺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环境管理由公司各车间专人负责监督,负责工程环境管理工作,定期进行巡检环境影响情况,及时处理环境问题,并进行有关环境保护法规宣传工作。
本工程在施工招标文件中严格要求施工单位按设计文件施工,特别是按环保设计要求和水土保持方案提出的措施要求进行施工。施工期未开展环境监理工作。
沧县永旺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设立专门的环境管理部门,配备相应专业的管理人员,负责监督国家法规、条例的贯彻执行情况,制订和贯彻环保管理制度,监控本工程的主要污染,对各部门、操作岗位进行环境保护监督。
经咨询当地环保主管部门,项目建设及试运行期间未发生扰民和公众投诉意见。
建设单位设置了相应的环境管理机构,并且正常履行了施工期和运行期的环境职责,运行初期的检测工作也已经完成,后续检测计划按周期正常进行。
(1)废气
该厂熔炼工序排气筒出口废气中颗粒物排放浓度最大值为4.2mg/m3,符合《铸造行业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T/CFA 030802-2 --2017)表1中1级标准及《沧县传统产业整改提升工作实施方案》附件1中要求(颗粒物≤15mg/m3)。
该厂孕育+球化+浇注+冷却+落砂工序排气筒出口废气中颗粒物排放浓度最大值为3.1mg/m3,非甲烷总烃排放浓度最大值为0.77mg/m3,符合《铸造行业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T/CFA 030802-2 --2017)表1中1级标准及《沧县传统产业整改提升工作实施方案》附件1中要求(颗粒物≤15mg/m3,非甲烷总烃≤60mg/m3)。
该厂抛丸工序排气筒出口废气中颗粒物排放浓度最大值为3.2mg/m3,符合《铸造行业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T/CFA 030802-2 --2017)表1中1级标准及《沧县传统产业整改提升工作实施方案》附件1中要求(颗粒物≤15mg/m3)。
该厂打磨工序排气筒出口废气中颗粒物排放浓度最大值为3.8mg/m3,符合《铸造行业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T/CFA 030802-2 --2017)表1中1级标准及《沧县传统产业整改提升工作实施方案》附件1中要求(颗粒物≤15mg/m3)。
该厂砂处理工序排气筒出口废气中颗粒物排放浓度最大值为4.5mg/m3,符合《铸造行业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T/CFA 030802-2 --2017)表1中1级标准及《沧县传统产业整改提升工作实施方案》附件1中要求(颗粒物≤15mg/m3)。
该厂生产车间门口非甲烷总烃排放浓度最大值为0.50mg/m3,符合《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13/ 2322-2016)表3浓度限值及《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控制标准》(GB 37822-2019)表A.1中排放限值(非甲烷总烃≤4.0mg/m3)。
(2)废水
项目中频电炉冷却水循环使用,不外排;废水主要为职工生活废水,全部排入厂区旱厕,定期清掏,用作农肥,不外排。
(3)噪声
该厂北、东、南厂界昼间噪声监测结果为:54~56dB(A),夜间噪声监测结果为:44~45dB(A),监测结果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2008)表1中2类标准(昼间≤60dB(A),夜间≤50dB(A)),西厂界昼间噪声监测结果为:65dB(A),夜间噪声监测结果为:51dB(A),监测结果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2008)表1中4类标准(昼间≤70dB(A),夜间≤55dB(A))。
(4)固体废弃物
项目熔炼工序产生的废渣、砂处理工序产生的不合格废砂,送沧县废砂废渣再生回用处理中心进行无害化处理;生产过程产生的废覆膜砂,收集后由厂家回收;袋式除尘器收集的除尘灰、打磨工序产生的碎销,收集后外售;生产过程产生的不合格产品,收集后回用于生产;活性炭吸附装置产生的废活性炭,暂存于危废间定期交有资质单位处理;职工生活产生的生活垃圾,交由环卫部统一处理。
(5)总量控制要求
COD:0吨/年、氨氮:0吨/年、SO2:0吨/年、NOX:0吨/年。
(6)结论
综上分析,项目已按环评及批复要求进行了环境保护设施建设,根据监测结果可满足相关环境排放标准要求。
1、落实项目建设的“三同时”制度,严格落实各项污染防治措施。
2、建议厂家加强洒水抑尘、加强绿化以减轻噪声污染及对环境空气的污染。
3、增加厂区绿化、美化工作,保持厂区环境整洁、景观良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