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沧州林淼畜牧设备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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沧州林淼畜牧设备有限公司

发布日期:2020-06-07 作者: 点击: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设施

验收报告

 

 

 

 

 

 

 

 

 

项目名称 年产600万套养殖地板、鸡槽及配件项目

建设单位(盖章):沧州林淼畜牧设备有限公司

 

 

编制单位:沧州林淼畜牧设备有限公司

编制日期:20206

 

 

 

承诺书

 

我单位郑重承诺沧州林淼畜牧设备有限公司年产600万套养殖地板、鸡槽及配件项目竣工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报告》中内容、附件均真实有效,本单位自愿承担相应责任。报告内容不涉及国家机密和个人隐私,同意报告全文公示。

 

特此承诺!   

 

 

 

沧州林淼畜牧设备有限公司

20206


 

一、前言 1

二、建设项目验收依据 2

2.1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 2

2.2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规范 5

2.3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及审批部门审批决定 6

三、环评主要内容 6

3.1 项目基本情况 6

3.2 主要生产设备 7

3.3 主要原辅材料及能源消耗 7

3.4 公用工程 7

3.5生产工艺流程及产排污节点 8

3.6环评中确定的污染源及污染防治措施 9

3.7环评中总量情况 10

3.8环评审批部门意见主要内容 10

四、 项目建设实施情况 11

4.1项目建设实施情况 11

4.2主要生产设备及环保设备 12

4.3主要原辅材料情况 12

4.4公用工程 12

4.5生产工艺流程及产排污节点 13

4.6主要污染源及治理措施情况 13

4.7主要污染物总量排放情况 14

4.8环境保护目标 14

五、验收监测执行标准 15

5.1 废气排放标准 15

5.2 噪声标准 16

5.3 环境质量标准 16

六、质量控制和质量保证 18

6.1 检测分析方法及仪器 18

6.2 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 19

七、验收监测结果及评价 20

7.1生产工况 20

7.2废气监测结果 20

7.2.1有组织废气排放监测 20

7.2.2厂界无组织排放废气监测 21

7.3噪声监测结果 23

八、环境管理状况及检测计划 24

8.1 环保机构及制度建设 24

8.2 环境检测能力 24

九、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验收一览表 24

十、结论与建议 25

10.1 环评结论 25

10.2 验收结论 26

10.3 建议 27

 

 

 


一、前言

沧州林淼畜牧设备有限公司位于沧县风化店乡曹庄子村108号,厂址中心地理坐标为:东经117°1′59′′,北纬38°16′20′′项目类别属于C2922塑料板、管、型材制造。公司实际投资11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20万元,占总投资的1.82%,建设规模为年产600万套养殖地板、鸡槽及配件。

该公司于201912月委托沧州泽辉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编制《沧州林淼畜牧设备有限公司年产600万套养殖地板、鸡槽及配件项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2020年1月10日,《沧州林淼畜牧设备有限公司年产600万套养殖地板、鸡槽及配件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通过沧州市生态环境局沧县分局审批批复文件号:沧县环评【2020】065号沧州林淼畜牧设备有限公司2020年5月28日至2020年5月29日委托沧州燕赵环境监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对项目进行了竣工验收检测并出具了检测报告,报告编号:CZYZ20C20Z01F。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报告编号:CZYZ20C20Z01S本项目于2020年3月14日取得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登记编号为:91130921MA0DNYE30W001Y。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管理办法》(国家环保总局13号令)等相关规定,按照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三同时”制度的要求,沧州林淼畜牧设备有限公司20206月开展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工作并根据企业的环评资料、建设项目工程竣工环境保护“三同时”验收登记表、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表等资料,本着客观、公正、全面、规范的原则,编制了《沧州林淼畜牧设备有限公司年产600万套养殖地板、鸡槽及配件项目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报告》。

验收报告的主要结论:沧州林淼畜牧设备有限公司年产600万套养殖地板、鸡槽及配件项目经环保设施处理后,各项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项目产生的环境影响可以保证区域满足相应功能区要求,项目的建设符合验收文件的要求。

二、建设项目验收依据

2.1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

国家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5.01.01实施;

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16.09.01实施;;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08.06.01实施;

4《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6.01.01实施;

5《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防治法》1997.03.01实施

6《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修订)》,2005.04.01实施

7《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修订)》2008.04.01实施

8《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修订)》2012.07.01实施

9《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2009.01.01实施;

(10)《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8.01.01实施;

11《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修订)》,2013.12.07实施;

12国务院令第682号《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2017.10.1实施

1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第9号文《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 (2013年修正)2013.02.16发布。

河北省有关环境保护法规、规章

《河北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修改)》,2005.01.09实施;

《河北省环境保护条例》,2005.01.01实施;

《河北省环境敏感区支持、限制及禁止建设项目名录(2005年修订版)》;

《河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1997.10.25实施;

《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2016.03.01实施;

《河北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2015.06.01实施;

《河北省减少污染物排放条例》,2009.05.27实施;

河北省环境保护厅冀环办发[2010]250号文《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审核报告编制要点》的通知,2010.12.21发布;

河北省环保厅冀环评(2013)232号《河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环保管理的通知》,2013.07.17发布;

10)、河北省人民政府冀政〔201224号《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保护工作的决定》2012.04.09发布;

11)、《河北省环境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办法》(河北省人民政府令第2号),2015.11.12

环境保护相关规章及文件

1《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产能过剩行业结构调整的通知》,国发[2016]11号;

2《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2013修正),国家发改委第21号,2013.2.16

3《国家环境保护十三五规划基本思路》,2015.7.31

4《国务院关于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35号文;

5《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17.9.1

6《关于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公告》,环保部公告2013年第14号;

7《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影响评价管理防范环境风险的通知》(环发[201277号);

8《关于切实加强风险防范严格环境影响评价管理的通知》(环发[201298号);

9《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环发[2015]4号),2015.1.09

10《关于开展涉及易燃易爆危险品建设项目环境风险排查和整改的通知》,环办〔2010111号;

11《转发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进一步深化环评审批制度改革意见的通知》,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5.10.13

12关于印发《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政府信息公开指南(试行)》的通知,环办[2013]103号;

13关于印发《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审核及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环发[2014]197号;

14关于印发《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开机制方案》的通知,环发[2015]162号,2015.12.10

15《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环保管理的通知》河北省环境保护厅冀环评[2013]232号文;

16《关于进一步改革和优化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核定工作的通知》,冀环总[2014]283号;

17《国家重点监控企业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试行)》和《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监督性监测 及信息公开办法(试行)》的通知,冀环办发[2013]242号;

18环境保护部(2017年第43号)关于发布《建设项目危险废物环境影响评价指南》的公告,2017.10.1施行。

19《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201012月修正版);

20《企业自主环保验收管理指导意见》201710月。

2.2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规范

1环境保护部办公厅环办环评函[2017]1529号关于公开征求《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指南污染影响类(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2017929日。

2.3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及审批部门审批决定

1)沧县环境保护局以沧县环评【2020065号文件出具了《关于沧州林淼畜牧设备有限公司年产600万套养殖地板、鸡槽及配件项目环境影响报告的审批意见》,2020110日。

三、环评主要内容

3.1 项目基本情况

1)项目名称:年产600万套养殖地板、鸡槽及配件项目

2)建设单位:沧州林淼畜牧设备有限公司

3)建设性质:新建

4)项目投资:本项目总投资11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20元,占总投资额的1.82%

5)建设地点:沧州林淼畜牧设备有限公司位于沧县风化店乡曹庄子村108号,厂址中心地理坐标为:东经117°159′′,北纬38°1620′′。

6)建设规模:年产600万套养殖地板、鸡槽及配件

7)劳动定员及工作制度:项目劳动定员10人,年工作300天,每天1班工作制,每班工作12小时。

8)占地面积:项目占地面积3500m2项目主要建设内容见表1

1主要建设内容表

项目

建设内容

规模

主体工程

生产车间

厂区设2座生产车间,挤出车间1座,共450m2,注塑车间1座,共1000m2

辅助

工程

办公室

厂区设1座办公室,共100m2

仓库

厂区设1座仓库,共50m2

公用

工程

供电

由风化店乡供电系统提供

供水

项目用水为生产用水和生活用水,由风化店乡供水系统

排水

项目生产用水循环使用,生活用水排入防渗旱厕,定期清掏

供热

冬季办公室取暖采用空调,生产采用电加热。

环保

工程

废气

上料、搅拌、切割、粉碎工序废气经集气罩收集+布袋除尘器+1根15m高排气筒排放,未收集无组织排放;

挤出成型工序废气经集气罩+光氧装置+活性炭吸附装置+1根15m高排气筒排放,未收集无组织排放

废水

设备冷却水循环利用不外排;厂区设防渗旱厕生活污水排入防渗旱厕,定期清掏

固废

生产工序产生的下脚料及检验不合格品收集后回用于生产工序;

布袋除尘器收集的沉降粉尘回用于生产工序;

活性炭吸附装置更换的废活性炭为危险废物,交有危废处置资质单位处理;

生活垃圾由环卫部门统一清运

噪声

选用低噪声设备,设备加减振装置等措施,合理布局

3.2 主要生产设备

本项目主要生产设备见表2

2 主要生产设备一览表

序号

设备

数量(套/台)

1

双螺杆

2

2

注塑机

3

3

粉碎机

1

4

搅拌机

1

5

混料机

2

6

切割机

2

 

3.3 主要原辅材料及能源消耗

本项目主要原辅材料及能源消耗见表3

3 主要原辅材料及能源消耗一览表

序号

名称

单位

用量

1

聚氯乙烯树脂

t/a

500

2

碳酸钙

t/a

390

3

石蜡

t/a

10

4

聚丙烯颗粒

t/a

300

5

色母粉

t/a

0.06

6

万kW·h/a

10

7

m3/a

120

 

3.4 公用工程

1)给排水

项目用水分设备冷却用水及生活用水。冷却水循环利用不外排,定期补充新鲜水,新鲜水补充量为60m³/a;厂区职工生活用水按20L/d·人计,生活用水量为60m³/a,由风化店乡供水系统提供,可满足项目用水需求。

项目生活污水按用水量的80%计,生活污水产生总量为48m³/a,厂区设防渗旱厕,产生的生活污水排入旱厕,定期清掏。项目水平衡图见图1

image.png

 

2供电

项目年用电量为10kW·h,电源引风化店乡供电系统提供,企业生产用电和生活用电分表计电,可满足项目供电需求。

(3)供热

项目生产过程中生产用热由电源提供;冬季供暖采用空调

3.5生产工艺流程及产排污节点

本项目生产工艺流程及产污节点:

1猪用地板生产工艺流程

 

image.png

 

工艺说明:(搅拌、注塑成型工序位于注塑车间)

搅拌:将聚丙烯(PP)颗粒及色母定量加入混料机搅拌均匀,本项目所用原辅料粒径为30目,粒径较大,投料及混合过程无粉尘产生;

注塑成型:原料在一次性注塑成型机内加热至200℃左右熔融、注塑、成型;

检验:成品经人工检验合格后即为成品,入库待售;

2、鸡槽生产工艺流程图:

image.png

 

工艺流程简述:(鸡槽生产上料、搅拌、挤出、切割工序位于挤出车间)

搅拌:人工上料将原料和石蜡、色母、碳酸钙进行搅拌;

挤出成型:原料搅拌完成后在挤出机内加热至155℃然后挤出成型;

切割:将半成品进行切割;

冷却:用循环水将半成品冷却;

检验:检验成品是否合格;

粉碎:将检验不合格产品破碎成颗粒回收利用。粉碎工序在注塑车间内进行。

3.6环评中确定的污染源及污染防治措施

3.6.1废气

本项目在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气主要为注塑成型挤出工序产生的非甲烷总烃氯化氢氯乙烯。

注塑成型、挤出工序废气经集气罩收集后经光氧装置+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经115m高排气筒(P2)排放,非甲烷总烃、氯化氢、氯乙烯排放浓度满足《烧碱、聚氯乙烯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5581-2016)表4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浓度限值和4.2.8要求及《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13/2322-2016)表1有机化工业非甲烷总烃排放标准相关要求,对周围环境影响较小。

未收集部分无组织排放,经预测,非甲烷总烃厂界浓度满足《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13/2322-2016)表2其他企业非甲烷总烃排放标准相关要求及《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附录A厂区内VOCs无组织特别排放限值要求,氯化氢、氯乙烯满足《烧碱、聚氯乙烯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5581-2016)表5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对周围环境影响较小。

3.6.2废水

本项目生产废水产生,冷却水循环使用,定期补充不外排。产生的废水主要为职工生活污水,排入防渗旱厕,定期清掏不外排。

3.6.3固废

生产过程中生产工序产生下脚料及检验不合格品,收集后外售处理;活性炭吸附装置更换的废活性炭为危险废物,交有危废处置资质单位处理;厂区职工产生生活垃圾,收集后由环卫人员运至垃圾处理厂处理。

3.6.4噪声

噪声主要是注塑机等设备运转时产生的噪声,噪声值在7090dB(A)。采取生产设备合理布局、设置减振垫,厂房隔声等措施并经距离衰减后,项目厂界噪声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

3.7环评中总量情况

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的值为:COD0t/a,氨氮:0t/aSO20t/aNOX0t/a

3.8环评审批部门意见主要内容

一、同意“沧州林淼畜牧设备有限公司”年产600万套养殖地板、鸡槽及配件项目建设。本表作为该项目工程设计和环境管理的依据。

二、本批复仅为环境保护管理依据,不涉及国土、规划、安监等部门的管理要求,你公司应依法办理以上部门相关手续。

三、该项目建设性质为新建,选址位于沧州市沧县风化店乡曹庄子村。总投资11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20万元,占地面积3500平方米。该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技术政策。

四、施工期。本项目施工期采取洒水、避免大风作业等措施减少施工扬尘;施工的土方全部用于工程回填。建筑垃圾由施工单位负责;施工场界噪声符合《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中的限值要求。

五、项目运营期按照此报告表中工程内容建设并落实各项污染防治措施,确保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1废气:上料、搅拌、切割、粉碎工序粉尘经集尘罩收集后由1套布袋除尘器处理后经115米高排气筒排放。排放浓度满足《烧碱、聚氯乙烯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5581-2016)表4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浓度限值和4.2.8要求。未收集的颗粒物无组织排放,无组织排放,厂界浓度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表2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注塑成型、挤出工序废气经集气罩收集后经光氧装置+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经115m高排气筒排放,非甲烷总烃、氯化氢、氯乙烯排放浓度满足《烧碱、聚氯乙烯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5581-2016)表4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浓度限值和4.2.8要求及《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13/2322-2016)表1有机化工业非甲烷总烃排放标准相关要求未收集部分无组织排放,非甲烷总烃厂界浓度满足《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13/2322-2016)表2其他企业非甲烷总烃排放标准相关要求及《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附录A厂区内VOCs无组织特别排放限值要求,氯化氢、氯乙烯满足《烧碱、聚氯乙烯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5581-2016)表5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2废水:项目建成后,全厂无生产废水产生,冷却水循环使用,定期补充,不外排,产生的废水主要为职工生活污水,厂区设防渗旱厕,产生的生活污水排入旱厕,定期清掏,不外排。3固废:生产过程中生产工序产生下脚料及检验不合格品,收集后回用于生产工序;布袋除尘器收集的沉降粉尘回用于生产工序;活性炭吸附装置更换的废活性炭为危险废物,交有危废处置资质单位处理;厂区职工产生生活垃圾,收集后由环卫人员运至垃圾处理厂处理4噪声:噪声主要是双螺杆、注塑机、粉碎机、搅拌机、混料机、切割机等设备运转时产生的噪声,采取生产设备合理布局、设置减振垫,厂房隔声等措施并经距离衰减后,项目厂界噪声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

六、项目总量控制指标:COD0t/a,氨氮: 0t/aSO2 0t/aNOx 0t/a

七、该项目建成后须报我局,达到环保相关要求后方可正式投产使用。

四、项目建设实施情况

4.1项目建设实施情况

4 项目建设实施情况一览表

项目

实际建设情况

是否与环评一致

项目名称

年产600万套养殖地板、鸡槽及配件项目

一致

建设单位

沧州林淼畜牧设备有限公司

一致

建设地点

沧县风化店乡曹庄子村108

一致

占地面积

3500

一致

建设内容与平面布置

厂区大门位于厂区西侧;厂区北侧为办公区;东侧为仓库和挤出车间;南侧为注塑车间,厂区车间地面硬化。

一致

建设规模

年产600万套养殖地板、鸡槽及配件

一致鸡槽子及配件不再建设

工程总投资(万元)

1100

一致

环保投资(万元)

20

一致

劳动定员及工作制度

项目劳动定员10人,年工作300天,每天1班工作制,每班工作12小时

一致

4.2主要生产设备及环保设备

5 主要设备一览表

序号

设备

数量(套/台)

是否与环评一致

1

双螺杆

2

一致企业不再建设

2

注塑机

3

一致

3

粉碎机

1

一致企业不再建设

4

搅拌机

1

一致企业不再建设

5

混料机

2

一致企业不再建设

6

切割机

2

一致企业不再建设

 

4.3主要原辅材料情况

6 主要原辅材料一览表

序号

名称

单位

用量

是否与环评一致

1

聚氯乙烯树脂

t/a

500

一致企业不再建设

2

碳酸钙

t/a

390

一致企业不再建设

3

石蜡

t/a

10

一致企业不再建设

4

聚丙烯颗粒

t/a

300

一致

5

色母粉

t/a

0.06

一致

6

万kW·h/a

10

一致

7

m3/a

120

一致

 

4.4公用工程

与环评一致。

1)给排水

项目用水分设备冷却用水及生活用水。冷却水循环利用不外排,定期补充新鲜水,新鲜水补充量为60m³/a;厂区职工生活用水按20L/d·人计,生活用水量为60 m³/a,由风化店乡供水系统提供,可满足项目用水需求。

项目生活污水按用水量的80%计,生活污水产生总量为48 m³/a,厂区设防渗旱厕,产生的生活污水排入旱厕,定期清掏。

image.png

 

2供电

项目年用电量为10kW·h,电源引风化店乡供电系统提供,企业生产用电和生活用电分表计电,可满足项目供电需求。

(3)供热

项目生产过程中生产用热由电源提供;冬季供暖采用空调

4.5生产工艺流程及产排污节点

本项目生产工艺流程及产污节点:鸡槽生产现场不再建设,上料、搅拌、切割、粉碎工序也不再建设,其他工序与环评一致。

1猪用地板生产工艺流程

image.png

 

4.6主要污染源及治理措施情况

4.6.1废气

注塑成型、挤出工序废气经集气罩收集后经光氧装置+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经115m高排气筒(P2)排放,非甲烷总烃、氯化氢、氯乙烯排放浓度满足《烧碱、聚氯乙烯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5581-2016)表4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浓度限值和4.2.8要求及《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13/2322-2016)表1有机化工业非甲烷总烃排放标准相关要求,对周围环境影响较小。

未收集部分无组织排放,经预测,非甲烷总烃厂界浓度满足《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13/2322-2016)表2其他企业非甲烷总烃排放标准相关要求及《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附录A厂区内VOCs无组织特别排放限值要求,氯化氢、氯乙烯满足《烧碱、聚氯乙烯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5581-2016)表5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对周围环境影响较小。

4.6.2废水

项目建成后,全厂无生产废水产生,冷却水循环使用,定期补充,不外排,产生的废水主要为职工生活污水,厂区设防渗旱厕,产生的生活污水排入旱厕,定期清掏,不外排。

4.6.3噪声

噪声主要是注塑机等设备运转时产生的噪声,噪声值在7090dB(A)。采取生产设备合理布局、设置减振垫,厂房隔声等措施并经距离衰减后,项目厂界噪声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

4.6.4固废

生产过程中生产工序产生下脚料及检验不合格品,收集后外售处理;活性炭吸附装置更换的废活性炭为危险废物,交有危废处置资质单位处理;厂区职工产生生活垃圾,收集后由环卫人员运至垃圾处理厂处理。

综上所述,以上固废均得到有效处理与处置,对周围环境影响较小。

依照环评结论,项目建设严格执行三同时制度,各项污染源治理设施实际已按照环评及最新环保要求完成建设。

 

 

4.7主要污染物总量排放情况

污染物排放总量与环评一致,未发生变化,污染物实际排放量为:COD:0t/a、氨氮:0t/aSO2:0t/a NOx:0t/a

4.8环境保护目标

项目位于沧州市沧县风化店乡曹庄子村108号,厂址中心坐标为东经117°159′′,北纬38°1620′′,项目东侧为空地,西侧为道路,隔道路为工厂,北侧、南侧为工厂。项目周围无自然保护区,无野生动植物及文物保护单位,周围最近环境敏感点为项目厂址东北侧1208m的小张庄村。项目周围无自然保护区,无野生动植物及文物保护单位。环境保护对象及保护目标见表7

7 环境保护对象及保护目标一览表

环境要素

敏感点名称

坐标

保护对象

保护内容

保护级别

相对厂界方位

相对厂界距离(m)

N

E

环境空气

 

 

前枣园村

38°17'9"

117°2'16"

住宅

居民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及修改单二级标准;

非甲烷总烃满足《环境空气质量 非甲烷总烃限值》(DB13/1577-2012)表1中二级标准限值;氯化氢执行《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大气环境》(HJ 2.2-2018)附录DD.1中限值,氯乙烯参考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详解》中限值

N

1303

小张庄村

38°16'49"

117°2'43"

住宅

居民

NE

1208

东曹庄子村

38°16'2"

117°2'11"

住宅

居民

S

126

黄官屯村

38°16'21"

117°0'48"

住宅

居民

W

1177

声环境

区域声环境

《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2类标准

--

水环境

区域地下水

《地下水环境质量标准》(GB/T14848-2017)中III类标准

--

五、验收监测执行标准

5.1 废气排放标准

非甲烷总烃、颗粒物、氯化氢、氯乙烯有组织排放执行《烧碱、聚氯乙烯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5581-2016)表4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浓度限值和4.2.8要求及《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13/2322-2016)表1有机化工业最低去除率要求,非甲烷总烃无组织排放执行《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13/2322-2016)表2中非甲烷总烃其他企业边界浓度限值标准,氯化氢、氯乙烯无组织排放执行《烧碱、聚氯乙烯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5581-2016)表5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颗粒物无组织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表2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厂区内非甲烷总烃的无组织排放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附录A厂区内VOCs无组织特别排放限值要求。见表8

8    项目废气执行标准一览表

污染因子

《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13/2322-2016)

《烧碱、聚氯乙烯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5581-2016)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

本项目执行标准

非甲烷总烃

有组织

最高允许排放浓度:80mg/m3

最低去除效率90%

排气筒高度:15m

最高允许排放浓度:20mg/m3

排气筒高度:15m

最高允许排放浓度:120mg/m3

排气筒高度:15m

最高允许排放浓度:20mg/m3

最低去除率90%

排气筒高度不低于15m

无组织

企业边界浓度限值:2.0mg/m3

/

企业边界浓度限值:4.0mg/m3

边界浓度限值:2.0mg/m3

氯化氢

有组织

/

最高允许排放浓度:20mg/m3

排气筒高度:15m

最高允许排放浓度:100mg/m3

排气筒高度:15m

最高允许排放浓度:20mg/m3

排气筒高度:15m

无组织

/

企业边界浓度限值:0.2mg/m3

企业边界浓度限值:0.2mg/m3

企业边界浓度限值:0.2mg/m3

氯乙烯

有组织

/

最高允许排放浓度:10mg/m3

排气筒高度:15m

最高允许排放浓度:36mg/m3

排气筒高度:15m

最高允许排放浓度:10mg/m3

排气筒高度:15m

无组织

/

企业边界浓度限值:0.15mg/m3

企业边界浓度限值:0.6mg/m3

企业边界浓度限值:0.15mg/m3

颗粒物

有组织

/

最高允许排放浓度:20mg/m3

排气筒高度:15m

最高允许排放浓度:120mg/m3

排气筒高度:15m

最高允许排放浓度:20mg/m3

排气筒高度:15m

无组织

/

/

企业边界浓度限值:1.0mg/m3

企业边界浓度限值:1.0mg/m3

5.2 噪声标准

施工期噪声执行《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相关要求;营运期项目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见表9

9  项目噪声执行标准一览表

污染物类别

污染物

标准来源

噪  声

昼间:70dB(A)

夜间:55dB(A)

《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表1中的排放限值

昼间:60dB(A)

夜间:50dB(A)

《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GB12348-2008)中2类标准

5.3 环境质量标准

5.3.1环境空气质量标准

大气环境:执行国家《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及修改单中二级标准(及2018年修改单);《环境空气质量 非甲烷总烃限值》(DB13/1577-2012)表1中二级标准限值;氯化氢执行《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大气环境》(HJ 2.2-2018)附录DD.1中限值。见表10

10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

类别

标准值

标准来源

空气

颗粒物(粒径小于等于10μm):年均值:70μg/m3

24小时平均:150μg/m3

SO2:年平均值60μg /m3

24小时平均150μg/m3

1小时平均500μg/m3

NO2:年平均值40μg /m3

24小时平均80μg/m3

1小时平均200μg/m3

CO:24小时平均4mg/m3

1小时平均10mg/m3

O3:8小时平均160μg/m3

1小时平均200μg/m3

TSP:年平均值200μg/m3

24小时平均300μg/m3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二级标准及修改单

非甲烷总烃:1小时平均浓度限值:2.0 mg/m3

《环境空气质量 非甲烷总烃限值》(DB13/1577-2012)

表1中二级标准限值

氯化氢:1小时平均:50μg/m3

《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大气环境》(HJ 2.2-2018)附录D表D.1中限值

5.3.2地下水质量标准

项目所在区域地下水环境执行《地下水环境质量标准》(GB/T14848-2017III类标准标准值见表11

11  地下水环境质量标准  

类别

标准值

标准来源

地下水环境

pH:6.5~8.5

耗氧量(CODMn法,以O2计)≤3.0 mg/L

氨氮(以N计)≤0.5mg/L

总硬度(以CaCO3计)≤450mg/L

溶解性总固体:≤1000mg/L

硫酸盐≤250mg/L

硝酸盐氮(以N计)≤20 mg/L

亚硝酸盐(以N计)≤1 mg/L

氯化物≤250mg/L

氟化物≤1.0 mg/L

挥发性酚类≤0.002mg/L

《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2017)III类标准

5.3.3声环境标准

执行国家《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2类标准标准限值见表12

12  声环境质量标准   

类别

标准值

标准来源

声环境

昼间60dB(A)

夜间50dB(A)

《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2类标准

六、验收监测质量控制

次验收监测采样及样品分析均严格按照《环境空气监测质量保证手册》、《环境监测技术规范》等要求进行,实施全程序质量控制。具体质控要求如下

1、生产处于正常,监测期间生产在大于75%额定生产负荷的工况下稳定运行,各污染治理设施运行基本正常。

2、合理布设监测点位,保证各监测点位布设的科学性和可比性。

3废气监测

废气监测仪器均符合国家有关标准或技术要求监测前对使用的仪器均进行流量和浓度校准,按规定对废气测试仪进行现场检漏。

4、噪声监测

噪声监测仪器均符合国家有关标准或技术要求,采样和分析过程严格按照《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2008)进行。

5监测分析方法采用国家颁布标准(或推荐)分析方法,监测人员经考核并有合格证,所有监测仪器经计量部门检定并在有效期内。监测数据实行三级审核制度。

七、验收监测结果及评价

7.1废气监测结果

7.1.1有组织废气排放监测

有组织废气监测结果见表13

13有组织废气监测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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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2无组织废气监测结果

监测点位示意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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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厂界无组织排放废气监测结果(单位:mg/m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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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车间无组织排放废气监测结果(单位:mg/m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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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噪声测结果

监测点位示意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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噪声测结果见下表16

16 噪声检测结果(单位:dB(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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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环境管理状况及检测计划

8.1 环保机构及制度建设

企业环保工作直接由厂长负责。建设合理规范的环保制度,安排员工定期检查和维护环保设施,并保证环保设备的正常使用;积极普及环保知识,提高员工的环保意识。

8.2 环境检测能力

针对本项目的特点,运行期沧州林淼畜牧设备有限公司不设环境检测机构,需要进行的环境监测任务可委托有相关资质的环境监测部门进行。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验收一览表

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验收一览表见表17

17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验收一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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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结论与建议

10.1 环评结论

10.1.1废气

注塑成型、挤出工序废气经集气罩收集后经光氧装置+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经115m高排气筒(P2)排放,非甲烷总烃、氯化氢、氯乙烯排放浓度满足《烧碱、聚氯乙烯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5581-2016)表4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浓度限值和4.2.8要求及《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13/2322-2016)表1有机化工业非甲烷总烃排放标准相关要求,对周围环境影响较小。

未收集部分无组织排放,经预测,非甲烷总烃厂界浓度满足《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13/2322-2016)表2其他企业非甲烷总烃排放标准相关要求及《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附录A厂区内VOCs无组织特别排放限值要求,氯化氢、氯乙烯满足《烧碱、聚氯乙烯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5581-2016)表5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对周围环境影响较小。

10.1.2废水

项目建成后,全厂无生产废水产生,冷却水循环使用,定期补充,不外排,产生的废水主要为职工生活污水,厂区设防渗旱厕,产生的生活污水排入旱厕,定期清掏,不外排。项目建设不会对周围水环境产生影响。

10.1.3噪声

噪声主要是注塑机等设备运转时产生的噪声,采取生产设备合理布局、设置减振垫,厂房隔声等措施并经距离衰减后,项目厂界噪声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项目可行。

10.1.4固废

生产过程中生产工序产生下脚料及检验不合格品,收集后外售处理;活性炭吸附装置更换的废活性炭为危险废物,交有危废处置资质单位处理;厂区职工产生生活垃圾,收集后由环卫人员运至垃圾处理厂处理。

综上所述,以上固废均得到有效处理与处置,对周围环境影响较小

10.1.5总量控制

由于污染物排放总量与环评一致,未发生变化,污染物实际排放量为:COD:0t/a、氨氮:0t/aSO2:0t/a NOx:0t/a

10.1.6本项目对环境的影响及建设的可行性结论

本项目符合国家有关产业政策,从环保角度考虑,厂址选择合理。运营过程中,在确保污染物达标排放的前提下,对当地及区域的环境质量影响甚微,从环境保护角度而言该项目建设是可行的。

10.2 验收结论

经检测,项目废气经集气罩收集后经“光氧装置+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经 1 15m 高排气筒排放。外排废气中,氯化氢、氯乙烯均未检出,均满足《烧碱、聚氯乙烯工业污 染物排放标准》(GB15581-2016)表 4 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浓度限值及 4.2.8 要求(氯 化氢≤20mg/m³,氯乙烯≤10mg/ m³);非甲烷总烃最大排放浓度为 1.74mg/ m³,满足《工 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13/2322-2016)表1中有机化工业排放限值要求, 同时满足《烧碱、聚氯乙烯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5581-2016)表 4 大气污染物 特别排放浓度限值要求(非甲烷总烃≤20mg/m3),非甲烷总烃最低去除效率为 56.5%, 不满足《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13/2322-2016)表1中有机化工业排 放限值要求(非甲烷总烃去除效率≥90%),加测车间有机废气。

厂界无组织废气中,氯乙烯、氯化氢均未检出,均满足《烧碱、聚氯乙烯工业污 染物排放标准》(GB 15581-2016)表 5 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要求(氯化氢 ≤0.2mg/ m³,氯乙烯≤0.15mg/ m³);非甲烷总烃最大排放浓度为 0.77mg/ m³,满足《工 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13/2322-2016)表 2 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要求(非甲烷总烃≤2.0mg/ m³)。 车间无组织废气中,非甲烷总烃最大排放浓度为 1.09mg/ m³,满足《工业企业挥发 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13/2322-2016)表 3 生产车间或生产设备边界大气污染物 浓度限值要求,同时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表 A.1 厂区内 VOCs 无组织特别排放限值要求(非甲烷总烃≤4.0mg/ m³)。

该厂厂界无组织废气中非甲烷总烃排放浓度最大值为0.35mg/m3,满足《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13/2322-2016)表2无组织限值标准(非甲烷总烃≤2.0mg/m3)。

项目无生产废水产生,冷却水循环使用,定期补充,不外排,产生的废水主要为职工生活污水,厂区设防渗旱厕,产生的生活污水排入旱厕,定期清掏,不外排。

项目厂界噪声昼间值范围为53.5~55.7dB(A),夜间值范围为44.9~47.9dB(A),均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GB12348-2008)中2类标准限值要求(昼间≤60dB A),夜间≤50dBA))。

项目固体废物为生产过程中生产工序产生下脚料及检验不合格品、活性炭吸附装置更换的废活性炭及厂区职工产生的生活垃圾。

生产过程中生产工序产生下脚料及检验不合格品,收集后外售处理;活性炭吸附装置更换的废活性炭为危险废物,交有危废处置资质单位处理;厂区职工产生生活垃圾,收集后由环卫人员运至垃圾处理厂处理。

10.3 建议

沧州林淼畜牧设备有限公司年产600万套养殖地板、鸡槽及配件项目执行了环保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的“三同时”制度,按照有关规定建立了相关环境保护管理制度,环保设施正常运转,建议通过环保竣工项目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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