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名称:沧州洁源顺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联系人:张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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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箱:424130318@qq.com
地址:沧州市彩龙国际3A107
网址 :www.hjqygl.cn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设施
验收报告
项目名称 :年生产塑料标志牌5吨项目
建设单位(盖章):沧县盛源电子设备厂
编制单位:沧县盛源电子设备厂
编制日期:2020年5月
承诺书
我单位郑重承诺《沧县盛源电子设备厂年生产塑料标志牌5吨项目竣工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报告》中内容、附件均真实有效,本单位自愿承担相应责任。报告内容不涉及国家机密和个人隐私,同意报告全文公示。
特此承诺!
沧县盛源电子设备厂
2020年5月
目 录
沧县盛源电子设备厂位于河北省沧州市沧县兴济镇南堤村,厂址中心地理坐标为:东经117°5′17.05″,北纬38°28′13.75″。项目类别“C2929塑料零件及其他塑料制品制造”。公司实际投资1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1万元,占总投资的10%,建设规模为年生产塑料标志牌5吨。
该公司于2019年11月委托河北欣众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编制《沧县盛源电子设备厂年生产塑料标志牌5吨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2019年12月10日,《沧县盛源电子设备厂年生产塑料标志牌5吨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通过沧州市生态环境局沧县分局审批,批复文件号:沧县环评【2019】784号。沧县盛源电子设备厂于2020年4月12日至2020年4月13日委托沧州兴元环境检测服务有限公司对项目进行了竣工验收检测并出具了检测报告,报告编号:CZXY2020041001(W)。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报告编号:CZXY2020041001(Y)。本项目于2020年03月23日取得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登记编号为:92130921MA0E6U67XB001X。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管理办法》(国家环保总局13号令)等相关规定,按照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三同时”制度的要求,沧县盛源电子设备厂于2020年5月开展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工作,并根据企业的环评资料、建设项目工程竣工环境保护“三同时”验收登记表、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表等资料,本着客观、公正、全面、规范的原则,编制了《沧县盛源电子设备厂年生产塑料标志牌5吨项目竣工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报告》。
验收报告的主要结论:沧县盛源电子设备厂年生产塑料标志牌5吨项目经环保设施处理后,各项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项目产生的环境影响可以保证区域满足相应功能区要求,项目的建设符合验收文件的要求。
国家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5.01.01实施;
(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16.09.01实施;;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08.06.01实施;
(4)《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6.01.01实施;
(5)《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防治法》,1997.03.01实施;
(6)《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修订)》,2005.04.01实施;
(7)《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修订)》,2008.04.01实施;
(8)《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修订)》,2012.07.01实施;
(9)《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2009.01.01实施;
(10)《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8.01.01实施;
(11)《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修订)》,2013.12.07实施;
(12)国务院令第682号《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2017.10.1实施;
(1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第9号文《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 (2013年修正)》,2013.02.16发布。
河北省有关环境保护法规、规章
《河北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修改)》,2005.01.09实施;
《河北省环境保护条例》,2005.01.01实施;
《河北省环境敏感区支持、限制及禁止建设项目名录(2005年修订版)》;
《河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1997.10.25实施;
《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2016.03.01实施;
《河北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2015.06.01实施;
《河北省减少污染物排放条例》,2009.05.27实施;
河北省环境保护厅冀环办发[2010]250号文《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审核报告编制要点》的通知,2010.12.21发布;
河北省环保厅冀环评(2013)232号《河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环保管理的通知》,2013.07.17发布;
(10)、河北省人民政府冀政〔2012〕24号《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保护工作的决定》,2012.04.09发布;
(11)、《河北省环境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办法》(河北省人民政府令 第2号),2015.11.12。
环境保护相关规章及文件
(1)《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产能过剩行业结构调整的通知》,国发[2016]11号;
(2)《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2013修正),国家发改委第21号,2013.2.16;
(3)《国家环境保护“十三五”规划基本思路》,2015.7.31;
(4)《国务院关于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35号文;
(5)《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17.9.1;
(6)《关于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公告》,环保部公告2013年第14号;
(7)《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影响评价管理防范环境风险的通知》(环发[2012]77号);
(8)《关于切实加强风险防范严格环境影响评价管理的通知》(环发[2012]98号);
(9)《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环发[2015]4号),2015.1.09;
(10)《关于开展涉及易燃易爆危险品建设项目环境风险排查和整改的通知》,环办〔2010〕111号;
(11)《转发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进一步深化环评审批制度改革意见的通知》,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5.10.13;
(12)关于印发《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政府信息公开指南(试行)》的通知,环办[2013]103号;
(13)关于印发《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审核及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环发[2014]197号;
(14)关于印发《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开机制方案》的通知,环发[2015]162号,2015.12.10。
(15)《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环保管理的通知》河北省环境保护厅冀环评[2013]232号文;
(16)《关于进一步改革和优化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核定工作的通知》,冀环总[2014]283号;
(17)《国家重点监控企业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试行)》和《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监督性监测 及信息公开办法(试行)》的通知,冀环办发[2013]242号;
(18)环境保护部(2017年 第43号)关于发布《建设项目危险废物环境影响评价指南》的公告,2017.10.1施行。
(19)《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2010年12月修正版);
(20)《企业自主环保验收管理指导意见》2017年10月。
(1)环境保护部办公厅环办环评函[2017]1529号关于公开征求《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指南 污染影响类 (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2017年9月29日。
(1)沧州市生态环境局沧县分局以沧县环评【2019】784号文件出具了《沧县盛源电子设备厂年生产塑料标志牌5吨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审批意见》,2019年12月10日。
(1)项目名称:年生产塑料标志牌5吨项目
(2)建设单位:沧县盛源电子设备厂
(3)建设性质:新建
(4)项目投资:本项目总投资1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1万元,占总投资额的10%。
(5)建设地点:沧县盛源电子设备厂位于河北省沧州市沧县兴济镇南堤村,厂址中心地理坐标为:东经117°5′17.05″,北纬38°28′13.75″。
(6)建设规模:年生产塑料标志牌5吨。
(7)劳动定员及工作制度:劳动定员5人,年工作日300天,每天一班,每班10小时。
(8)占地面积:项目占地面积700m2,项目主要建设内容见表1。
表1主要建设内容表
工程内容 | ||||||
主体工程 | 年生产塑料标志牌5吨生产线 生产工艺:原材料—切割—产品 | |||||
辅助工程 | 仓库、办公室 | |||||
公用工程 | 供水:沧县兴济镇南堤村供水设施。 供电:沧县兴济镇供电所提供。 供热:冬季办公室生活取暖由电空调提供;冬季生产车间及其他用房、仓库无需供暖。 | |||||
环保工程 | 废气 | 切割工序 | 集气罩+光催化氧化装置+活性炭装置 | 1根15m高排气筒(DA001) | ||
废水 | 生活污水排入防渗化粪池,由当地农民定期清掏作为农肥使用,不外排。 | |||||
噪声 | 合理布置,建筑隔声。 | |||||
固废 | 切割工序 | 边角料 | 收集后外售 | |||
生活办公 | 生活垃圾 | 统一收集,交由环卫部门处理 | ||||
废活性炭 | ||||||
防渗 | 对生产车间地面进行硬化防渗,对厂区地面进行硬化绿化。 |
3.2 主要生产设备
本项目主要生产设备见表2
表2 主要生产设备一览表
设备名称 | 数量 | 单位 | |
1 | 激光切割机 | 3 | 台 |
3.3 主要原辅材料及能源消耗
本项目主要原辅材料及能源消耗见表3
表3 主要原辅材料及能源消耗一览表
序号 | 原料名称 | 物理形态 | 年用量(t) | 储存位置 | 来源 |
1 | 亚克力板材 | 固体 | 8 | 原料库区 | 外购 |
3.4 公用工程
(1)给排水
项目用水由沧县兴济镇南堤村供水设施提供。本项目无生产用水。项目用水仅为生活办公用水,根据《河北省用水定额 第3部分 生活用水》(DB13/T1161.3-2016),按每人用水量20L/人•d计,项目劳动定员5人,生活用水量为30m3/a。
排水:本项目无生产废水产生。废水为生活污水,生活污水产污系数按0.8计,生活污水产生量为24m3/a,主要为职工盥洗水,进入防渗旱厕,由当地农民定期清掏作为农肥使用,不外排。
(2)供电
项目用电由沧县兴济镇供电所提供,年用电10×104kWh。建议对污染物防治设施和生产设施分表计电。
(3)供热、制冷
冬季办公室生活取暖由电空调提供,冬季生产车间及其他用房、仓库无需供暖。
3.5生产工艺流程及产排污节点
本项目生产工艺流程及产污节点:
工艺说明:
原材料(亚克力)通过激光切割机等加工到合适的形状及尺寸后得到产品。
3.6 环评中确定的污染源及污染防治措施
3.6.1废气
项目切割工序产生废气,主要污染因子为非甲烷总烃,由集气罩收集,经活性炭光氧一体机处理后,由1根15m高排气筒排放。非甲烷总烃的排放情况满足《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13/2322-2016)表1中有机化工业标准,同时满足《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5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要求。
未被收集的废气无组织排放。非甲烷总烃无组织排放满足《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13/2322-2016)表2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要求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9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要求;车间外无组织非甲烷总烃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控制标准》(GB37822-2019)表A.1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特别排放限值。
3.6.2废水
3.6.3固废
项目切割工序产生的边角料,收集后外售;生活垃圾统一收集后交由环卫部门处理;废气处理装置产生的废活性炭,于危废间暂存,最终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理。
项目中激光切割机产生噪声,项目优先选用低噪声设备,同时加装减振装置;再经建筑隔声和距离衰减厂界噪声能够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的2类标准要求。
3.7 环评中总量情况
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的值为:COD:0t/a,NH3-N:0t/a、SO2:0 t/a、NOx:0t/a。
3.8环评审批部门意见主要内容
一、同意“沧县盛源电子设备厂” 年生产塑料标志牌5吨项目建设,本表作为该项目工程设计和环境管理的依据。
二、本批复仅为环境保护管理依据,不涉及国土、规划、安监等部门的管理要求,你公司应依法办理以上部门相关手续。
三、该项目建设性质为新建,选址位于河北省沧州市沧县兴济镇南堤村。总投资1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1万元。占地面积700平方米,该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技术政策。
三、施工期。本项目利用已有厂房,施工期主要环境影响为设备安装过程产生的噪声。主要来源于包括施工现场的各类机械设备,设备装卸碰撞噪声和机械设备调试噪声。
四、项目运营期应按照此报告表中工程内容建设并落实各项污染防治措施,确保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1)废气:项目生产过程中切割工序产生废气,主要污染因子为非甲烷总烃。挤出工序经中空成型机上部设置集气罩收集后,进入UV光催化氧化装置+活性炭装置进行处理,处理后经1根15m高排气筒排放。 经处理后非甲烷总烃排放浓度满足《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13/2322-2016)表1有机化工业标准,同时满足《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5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要求;非甲烷总烃厂区浓度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表A.1排放限值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特别排放限值,非甲烷总烃厂界浓度满足《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13/2322-2016)表2其他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标准及《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9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要求。(2)废水:项目无生产废水产生。生活办公产生生活污水,废水进入防渗化粪池,由当地农民定期清掏,不外排。(3)固废:切割工序产生边角料,为一般固体废物,统一收集后外售;职工生活办公产生的生活垃圾,统一收集后,交由环卫部门处理处置。废气处理过程中产生的废活性炭,属于危险废物,于危废间暂存,最终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理。(4)噪声:项目中激光切割机产生噪声,项目优先选用低噪声设备,同时加装减振装置;再经建筑隔声和距离衰减厂界噪声能够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2类标准要求。
五、项目总量控制指标:COD: 0t/a,氨氮: 0t/a:SO2 :0t/a,NOx :0t/a。
六、该项目建成试生产前须报我局,达到环保相关要求后方可正式投产使用。
表4 项目建设实施情况一览表
项目 | 实际建设情况 | 是否与环评一致 |
项目名称 | 年生产塑料标志牌5吨项目 | 一致 |
建设单位 | 沧县盛源电子设备厂 | 一致 |
建设地点 | 河北省沧州市沧县兴济镇南堤村 | 一致 |
占地面积 | 700m2 | 一致 |
建设内容与平面布置 | 生产车间1座 | 一致 |
建设规模 | 年生产塑料标志牌5吨 | 一致 |
工程总投资(万元) | 10 | 一致 |
环保投资(万元) | 1 | 一致 |
劳动定员及工作制度 | 劳动定员5人,一班8小时工作制,年工作时间300天。 | 一致 |
表5 主要设备一览表
设备名称 | 数量 | 单位 | 是否与环评一致 | |
1 | 激光切割机 | 3 | 台 | 一致 |
4.3主要原辅材料情况
表6 主要原辅材料一览表
序号 | 原料名称 | 物理形态 | 年用量(t) | 储存位置 | 来源 | 是否与环评一致 |
1 | 亚克力板材 | 固体 | 8 | 原料库区 | 外购 | 一致 |
与环评一致。
项目用水由沧县兴济镇南堤村供水设施提供。本项目无生产用水。项目用水仅为生活办公用水,根据《河北省用水定额 第3部分 生活用水》(DB13/T1161.3-2016),按每人用水量20L/人•d计,项目劳动定员5人,生活用水量为30m3/a。
排水:本项目无生产废水产生。废水为生活污水,生活污水产污系数按0.8计,生活污水产生量为24m3/a,主要为职工盥洗水,进入防渗旱厕,由当地农民定期清掏作为农肥使用,不外排。
(2)供电
项目用电由沧县兴济镇供电所提供,年用电10×104kWh。建议对污染物防治设施和生产设施分表计电。
(3)供热、制冷
冬季办公室生活取暖由电空调提供,冬季生产车间及其他用房、仓库无需供暖。
4.5生产工艺流程及产排污节点
4.6主要污染源及治理措施情况
4.6.1废气
项目生产过程中切割工序产生废气,主要污染因子为非甲烷总烃。挤出工序经中空成型机上部设置集气罩收集后,进入UV光催化氧化装置+活性炭装置进行处理,处理后经1根15m高排气筒排放。经处理后非甲烷总烃排放浓度满足《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13/2322-2016)表1有机化工业标准,同时满足《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5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要求;非甲烷总烃厂区浓度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表A.1排放限值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特别排放限值,非甲烷总烃厂界浓度满足《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13/2322-2016)表2其他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标准及《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9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要求。
未被收集的废气无组织排放。非甲烷总烃无组织排放满足《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13/2322-2016)表2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要求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9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要求;车间外无组织非甲烷总烃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控制标准》(GB37822-2019)表A.1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特别排放限值。
4.6.2废水
项目无生产废水产生。生活办公产生生活污水,废水进入防渗化粪池,由当地农民定期清掏,不外排。
4.6.3噪声
项目中激光切割机产生噪声,项目优先选用低噪声设备,同时加装减振装置;再经建筑隔声和距离衰减厂界噪声能够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2类标准要求。
4.6.4固废
切割工序产生边角料,为一般固体废物,统一收集后外售;职工生活办公产生的生活垃圾,统一收集后,交由环卫部门处理处置。废气处理过程中产生的废活性炭,属于危险废物,于危废间暂存,最终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理。
依照环评结论,项目建设严格执行“三同时”制度,各项污染源治理设施实际已按照环评及最新环保要求完成建设。
污染物排放总量与环评一致,未发生变化,污染物实际排放量为:COD:0t/a、氨氮:0t/a、SO2:0t/a 、NOx:0t/a。
项目所在区域范围内无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国家重点保护文物或历史文化保护地,也无社会关注的具有历史、科学、民族、文化意义的保护地。环境保护对象及保护目标见表7。
表7 环境保护对象及保护目标一览表
坐标 | 方位 | 距离(m) | 功能 | ||
小王官村 | E117° 5'8.92" | N 38°28'35.65" | 北 | 280 | 居民居住区 |
南堤村 | E117° 4'46.34" | N 38°27'43.09" | 南 | 240 | 居民居住区 |
5.1废气标准
本项目非甲烷总烃排放执行《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13/2322-2016)表1中有机化工的标准、表2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要求,同时应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5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要求和表9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要求;厂区内无组织排放非甲烷总烃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控制标准》(GB37822-2019)表A.1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限值特别排放限值。
表8 项目废气执行标准一览表
环境要素 | 标准值 | 标准来源 |
运营期废气 | 非甲烷总烃:60mg/m3 企业边界限值:4.0mg/m3 | 《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5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和表9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 |
非甲烷总烃:80mg/m3 去除效率:90% 企业边界限值:2.0mg/m3 | 《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13/2322-2016)表1有机化工业标准和表2中标准 | |
非甲烷总烃: 监控点处1h平均浓度: 6mg/m3 监控点处任意一次浓度:20mg/m3 | 《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控制标准》(GB37822-2019)表A.1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限值特别排放限值 | |
非甲烷总烃 有组织:60mg/m3 去除效率:90% 厂界无组织:2.0mg/m3 | 本次环评非甲烷总烃执行标准 | |
厂区内非甲烷总烃 监控点处1h平均浓度: 6mg/m3 监控点处任意一次浓度:20mg/m3 |
5.2噪声标准
项目北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4类标准。其他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
表9 项目噪声执行标准一览表
运营期噪声 | 昼间:60dB(A) 夜间:50dB(A) | 《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 |
5.3.1环境空气质量标准
环境空气质量满足《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及2018年修改单(公告2018年第29号)中相关规定。见表10。
表10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
环境要素 | 标准值 | 标准来源 |
空气 | PM10:24小时平均150μg/m3 PM2.5:24小时平均75μg/m3 TSP:24小时平均300μg/m3 SO2:24小时平均150μg/m3 1小时平均500μg/m3 NO2:24小时平均80μg/m3 1小时平均200μg/m3 O3:8小时平均160μg/m3 1小时平均200μg/m3 CO:24小时平均4mg/m3 1小时平均10mg/m3 |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二级及2018年修改单(公告2018年第29号)中相关规定 |
非甲烷总烃: 小时平均浓度2.0mg/m3 | 《环境空气质量 非甲烷总烃限值》(DB13/1577-2012)二级标准 |
5.3.2声环境标准
区域声环境质量执行《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中2类标准限值见表11。
表11声环境质量标准 单位: dB(A)
昼间:60dB(A) 夜间:50dB(A) | 《声环境质量标准》 (GB3096-2008)2类 |
六、质量控制和质量保证
6.1.1该项目废气验收监测的分析方法及仪器见下表12
表12废气检测分析方法及所用仪器
监测项目 | 分析方法及方法来源 | 仪器名称、型号及编号 | 检出限 |
非甲烷 总烃 | 《固定污染源废气 总烃、甲烷和非甲烷总烃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 HJ 38-2017 | 浙江福立GC9790Ⅱ型 气相色谱仪 CZXY-YQ-001 | 0.07mg/m3 |
《环境空气 总烃、甲烷和非甲烷总烃的测定 直接进样-气相色谱法》 HJ 604-2017 | 0.07mg/m3 |
车间内无组织排放废气检测点位见下表13
6.1.2该项目噪声验收监测的分析方法及仪器见下表15
表15噪声检测分析方法及所用仪器
仪器名称、型号及编号 | |
《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GB 12348-2008 | 杭州爱华AWA5688型 多功能声级计 CZXY-YQ-052 |
该项目检测点位见下表16
6.2 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
本次验收监测采样及样品分析均严格按照环境建材技术规范及检测技术标准等要求进行,实施全程序质量控制。具体质控要求如下:
1、生产处于正常,监测期间生产在大于 75%额定生产负荷的工况下稳定运行,各污染治理设施运行基本正常。
2、合理布设监测点位,保证各监测点位布设的科学性和可比性。
3、噪声监测
按《工业 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2008)有关要求,仪器在正常条件下进行监测。噪声分析仪监测前、后经过校准,且校准合格。
5、监测分析方法采用国家颁布标准(或推荐)分析方法,监测人员经考核并有合格证,监测仪器均在有效期内。
监测期间,企业正常运行,生产负荷为88%和91%,符合监测工况要求。
7.2废气检测结果
废气检测结果见下表17、18。
表17车间无组织排放废气检测结果一览表
采样日期 | 监测点位 | 监测项目 | 单位 | 监测结果 | 执行标准及标准值 | |||
1 | 2 | 3 | 4 | -- | ||||
2020.4.12 | 车间门口1 | 非甲烷 总烃 | mg/m3 | 0.61 | 0.60 | 0.64 | 0.61 | 4.0 |
车间门口2 | 0.65 | 0.63 | 0.69 | 0.67 | ||||
车间门口3 | 0.65 | 0.63 | 0.66 | 0.63 | ||||
2020.4.13 | 车间门口1 | 0.65 | 0.67 | 0.63 | 0.62 | |||
车间门口2 | 0.67 | 0.64 | 0.62 | 0.64 | ||||
车间门口3 | 0.67 | 0.64 | 0.63 | 0.62 |
表18厂界无组织排放废气监测结果一览表
采样日期 | 监测点位 | 监测项目 | 单位 | 监测结果 | 执行标准 及标准值 | |||
1 | 2 | 3 | 4 | (DB13/ 2322 -2016)表2 | ||||
2020.4.12 | 下风向1 | 非甲烷 总烃 | mg/m3 | 0.32 | 0.31 | 0.33 | 0.34 | 2.0 |
下风向2 | 0.33 | 0.31 | 0.33 | 0.30 | ||||
下风向3 | 0.32 | 0.32 | 0.34 | 0.33 | ||||
2020.4.13 | 下风向1 | 0.32 | 0.31 | 0.34 | 0.37 | |||
下风向2 | 0.32 | 0.34 | 0.33 | 0.36 | ||||
下风向3 | 0.35 | 0.33 | 0.34 | 0.34 |
7.3噪声检测结果
噪声检测结果见下表19。
表19噪声检测结果一览表
采样日期 | 监测时间 | 单位 | 监测结果 | 执行标准及标准值 | |||
1# | 2# | 3# | 4# | (GB 12348-2008)表1中2类 | |||
2020.4.12 | 昼间 | dB(A) | 52 | 54 | 54 | 53 | 60 |
2020.4.13 | 昼间 | 52 | 54 | 54 | 53 | 60 |
该厂切割工序废气处理设施出口废气中非甲烷总烃排放浓度最大值为2.54mg/m3,满足《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2-2015)表5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非甲烷总烃浓度≤60mg/m3),非甲烷总烃较低去除效率为84.7%,不满足《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13/ 2322-2016)表1中有机化工业要求(非甲烷总烃去除效率≥90%),故加测车间无组织废气。车间无组织废气中非甲烷总烃排放浓度最大值为0.69mg/m3,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 37822-2019)表A.1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特别排放限值及《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13/ 2322-2016)表3标准(非甲烷总烃≤4.0mg/m3)。
该厂厂界无组织废气中非甲烷总烃排放浓度最大值为0.37mg/m3,满足《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13/ 2322-2016)表2无组织限值标准(非甲烷总烃≤2.0mg/m3)。
该厂厂界昼间噪声监测结果为:52~54dB(A),监测结果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2008)表1中2类标准(昼间≤60dB(A))。
八、环境管理状况及检测计划
企业环保工作直接由厂长负责。建设合理规范的环保制度,安排员工定期检查和维护环保设施,并保证环保设备的正常使用;积极普及环保知识,提高员工的环保意识。
针对本项目的特点,运行期沧县盛源电子设备厂不设环境检测机构,需要进行的环境监测任务可委托有相关资质的环境监测部门进行。
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验收一览表见表20。
表20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验收一览表
类别 | 污染源 | 环保措施 | 验收指标 | 验收标准 |
废气 | 切割工序 | 集气罩+UV光催化氧化装置+活性炭吸附装置+1根15m高排气筒(DA001) | 非甲烷总烃 有组织排放限值:60mg/m3 去除效率:90% 企业边界限值: 2.0mg/m3 | 《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13/2322-2016)表1有机化工业标准和表2中标准 《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5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和9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要求 |
厂区内无组织非甲烷总烃 | - | 非甲烷总烃: 监控点处1h平均浓度:6 mg/m3 监控点处任意一次浓度:20mg/m3 | 《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控制标准》(GB37822-2019)表A.1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特别排放限值 | |
废水 | 生活污水 | 进入防渗化粪池,由当地农民定期清掏作为农肥使用,不外排 | 不外排 | - |
固废 | 切割工序产生边角料 | 收集后外售 | 不外排 |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01)中标准及2013年修改单(公告2013年第36号)中相关规定 |
生活垃圾 | 由环卫部门处理 | 不外排 | 《河北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要求 | |
废活性炭 | 交有资质单位处理 | 不外排 | 危险废物处置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及2013年修改单(公告2013年第36号)中相关规定 | |
噪声 | 生产设备 | 优选低噪设备、厂房隔声、减振基础 | 昼间:60dB(A) 夜间:50dB(A) | 《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 |
防渗 | 车间、厂区 | 车间、厂区地面硬化 | - | - |
其他 | 建议增加分表计电设施 |
十、结论与建议
10.1.1废气
项目生产过程中切割工序产生废气,挤出工序废气经中空成型机上部设置集气罩收集后,进入UV光催化氧化装置+活性炭装置处理,处理后经1根15m高排气筒排放。经处理后非甲烷总烃排放情况满足《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13/2322-2016)表1有机化工业标准,同时满足《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5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要求;非甲烷总烃厂区内浓度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控制标准》(GB37822-2019)表A.1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特别排放限值,非甲烷总烃厂界浓度满足《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13/2322-2016)表2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要求及《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9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要求。
10.1.2废水
项目无生产废水产生。生活办公产生生活污水。废水进入防渗化粪池,由当地农民定期清掏作为农肥使用,不外排,处理措施可行。
10.1.3噪声
切割工序产生边角料,为一般固体废物,统一收集后外售;职工生活办公产生的生活垃圾,统一收集后,交由环卫部门处理处置。废气处理过程中产生的废活性炭,属于危险废物,于危废间暂存,最终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理;项目产生的固体废物均得到有效处理,不会对周围环境产生影响,措施可行。
10.1.4固废
项目中激光切割机产生噪声,项目优先选用低噪声设备,同时加装减振装置;再经建筑隔声和距离衰减厂界噪声能够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的2类标准要求,措施可行。
10.1.5总量控制
由于污染物排放总量与环评一致,未发生变化,污染物实际排放量为:COD:0t/a、氨氮:0t/a、SO2:0t/a 、NOx:0t/a。
10.1.6本项目对环境的影响及建设的可行性结论
本项目符合国家有关产业政策,从环保角度考虑,厂址选择合理。运营过程中,在确保污染物达标排放的前提下,对当地及区域的环境质量影响甚微,从环境保护角度而言该项目建设是可行的。
1、废气
经检测,该厂切割工序废气处理设施出口废气中非甲烷总烃排放浓度最大值为2.54mg/m3,满足《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2-2015)表5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非甲烷总烃浓度≤60mg/m3),非甲烷总烃较低去除效率为84.7%,不满足《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13/ 2322-2016)表1中有机化工业要求(非甲烷总烃去除效率≥90%),故加测车间无组织废气。车间无组织废气中非甲烷总烃排放浓度最大值为0.69mg/m3,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 37822-2019)表A.1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特别排放限值及《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13/ 2322-2016)表3标准(非甲烷总烃≤4.0mg/m3)。
该厂厂界无组织废气中非甲烷总烃排放浓度最大值为0.37mg/m3,满足《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13/ 2322-2016)表2无组织限值标准(非甲烷总烃≤2.0mg/m3)。
2、废水
本项目无生产污水产生;产生污水为员工生活办公产生生活污水,污水进入防渗旱厕,定期清掏,不外排。
3、噪声
该厂厂界昼间噪声监测结果为:52~54dB(A),监测结果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2008)表1中2类标准(昼间≤60dB(A))。
4、固废
项目切割工序产生的边角料,收集后外售;生活垃圾统一收集后交由环卫部门处理;废气处理过程中产生的废活性炭,于危废间暂存,最终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理。
10.3 建议
(1)落实项目建设的“三同时”制度,严格落实各项污染防治措施。
(2)保障各项治理设施正常运行,确保各项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
(3)加强各类环保设施的维护,由专人定期巡查、检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