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名称:沧州洁源顺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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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设施
验收报告
项目名称 :年产500万个鸡用食槽及配件项目
建设单位(盖章):沧县建明养殖设备厂
编制单位:沧县建明养殖设备厂
编制日期:2020年4月
承诺书
我单位郑重承诺《沧县建明养殖设备厂年产500万个鸡用食槽及配件项目竣工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报告》中内容、附件均真实有效,本单位自愿承担相应责任。报告内容不涉及国家机密和个人隐私,同意报告全文公示。
特此承诺!
沧县建明养殖设备厂
2020年4月
目 录
二、建设项目验收依据........................................................................................ 2
2.1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 2
2.2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规范................................................... 5
2.3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及审批部门审批决定................................... 6
3.5生产工艺流程及产排污节点................................................................... 9
3.6 环评中确定的污染源及污染防治措施.................................................. 9
3.7 环评中总量情况.................................................................................... 12
3.8 环评审批意见主要内容........................................................................ 12
四、 项目建设实施情况.................................................................................... 14
4.1项目建设实施情况................................................................................. 14
4.2主要生产设备及环保设备..................................................................... 15
4.3主要原辅材料情况................................................................................. 15
4.5生产工艺流程及产排污节点................................................................. 16
4.6主要污染源及治理措施情况................................................................. 17
4.7主要污染物总量排放情况..................................................................... 20
五、验收监测执行标准...................................................................................... 20
六、质量控制和质量保证.................................................................................. 25
6.1 检测分析方法及仪器............................................................................ 25
6.2 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 26
七、验收监测结果及评价.................................................................................. 27
7.4 污染物排放总量.................................................................................... 29
八、环境管理状况及检测计划.......................................................................... 30
8.1 环保机构及制度建设............................................................................ 30
九、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验收一览表................................................... 30
沧县建明养殖设备厂位于沧州市沧县曹庄子村,厂址中心地理坐标为:东经117°2′7.02′′,北纬38°16′19.23′′。项目类别“C2929塑料零件及其他塑料制品制造”。公司实际投资5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10万元,占总投资的2%,建设规模为年产500万个鸡用食槽及配件。
该公司于2019年12月委托沧州泽辉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编制《沧县建明养殖设备厂年产500万个鸡用食槽及配件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2020年1月8日,《沧县建明养殖设备厂年产500万个鸡用食槽及配件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通过沧州市生态环境局沧县分局审批,批复文件号:沧县环评【2020】047号。沧县欣瑞鑫模具厂于2020年4月1日至2020年4月2日委托沧州燕赵环境监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对项目进行了竣工验收检测并出具了检测报告,报告编号:CZYZ20C16Z08F。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报告编号:CZYZ20C16Z08S。本项目于2020年03月14日取得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登记编号为:92130921MA0E1FXB6D001Y。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管理办法》(国家环保总局13号令)等相关规定,按照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三同时”制度的要求,沧县建明养殖设备厂于2020年4月开展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工作,并根据企业的环评资料、建设项目工程竣工环境保护“三同时”验收登记表、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表等资料,本着客观、公正、全面、规范的原则,编制了《沧县建明养殖设备厂年产500万个鸡用食槽及配件项目竣工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报告》。
验收报告的主要结论:沧县建明养殖设备厂年产500万个鸡用食槽及配件项目经环保设施处理后,各项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项目产生的环境影响可以保证区域满足相应功能区要求,项目的建设符合验收文件的要求。
国家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5.01.01实施;
(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16.09.01实施;;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08.06.01实施;
(4)《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6.01.01实施;
(5)《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防治法》,1997.03.01实施;
(6)《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修订)》,2005.04.01实施;
(7)《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修订)》,2008.04.01实施;
(8)《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修订)》,2012.07.01实施;
(9)《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2009.01.01实施;
(10)《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8.01.01实施;
(11)《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修订)》,2013.12.07实施;
(12)国务院令第682号《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2017.10.1实施;
(1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第9号文《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 (2013年修正)》,2013.02.16发布。
河北省有关环境保护法规、规章
《河北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修改)》,2005.01.09实施;
《河北省环境保护条例》,2005.01.01实施;
《河北省环境敏感区支持、限制及禁止建设项目名录(2005年修订版)》;
《河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1997.10.25实施;
《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2016.03.01实施;
《河北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2015.06.01实施;
《河北省减少污染物排放条例》,2009.05.27实施;
河北省环境保护厅冀环办发[2010]250号文《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审核报告编制要点》的通知,2010.12.21发布;
河北省环保厅冀环评(2013)232号《河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环保管理的通知》,2013.07.17发布;
(10)、河北省人民政府冀政〔2012〕24号《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保护工作的决定》,2012.04.09发布;
(11)、《河北省环境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办法》(河北省人民政府令第2号),2015.11.12。
环境保护相关规章及文件
(1)《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产能过剩行业结构调整的通知》,国发[2016]11号;
(2)《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2013修正),国家发改委第21号,2013.2.16;
(3)《国家环境保护“十三五”规划基本思路》,2015.7.31;
(4)《国务院关于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35号文;
(5)《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17.9.1;
(6)《关于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公告》,环保部公告2013年第14号;
(7)《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影响评价管理防范环境风险的通知》(环发[2012]77号);
(8)《关于切实加强风险防范严格环境影响评价管理的通知》(环发[2012]98号);
(9)《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环发[2015]4号),2015.1.09;
(10)《关于开展涉及易燃易爆危险品建设项目环境风险排查和整改的通知》,环办〔2010〕111号;
(11)《转发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进一步深化环评审批制度改革意见的通知》,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5.10.13;
(12)关于印发《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政府信息公开指南(试行)》的通知,环办[2013]103号;
(13)关于印发《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审核及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环发[2014]197号;
(14)关于印发《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开机制方案》的通知,环发[2015]162号,2015.12.10。
(15)《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环保管理的通知》河北省环境保护厅冀环评[2013]232号文;
(16)《关于进一步改革和优化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核定工作的通知》,冀环总[2014]283号;
(17)《国家重点监控企业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试行)》和《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监督性监测 及信息公开办法(试行)》的通知,冀环办发[2013]242号;
(18)环境保护部(2017年第43号)关于发布《建设项目危险废物环境影响评价指南》的公告,2017.10.1施行。
(19)《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2010年12月修正版);
(20)《企业自主环保验收管理指导意见》2017年10月。
(1)环境保护部办公厅环办环评函[2017]1529号关于公开征求《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指南污染影响类(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2017年9月29日。
(1)沧州市生态环境局沧县分局以沧县环评【2020】047号文件出具了《沧县建明养殖设备厂年产500万个鸡用食槽及配件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审批意见》,2020年1月8日。
(1)项目名称:年产500万个鸡用食槽及配件项目
(2)建设单位:沧县建明养殖设备厂
(3)建设性质:新建
(4)项目投资:本项目总投资5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10万元,占总投资额的2%。
(5)建设地点:沧县建明养殖设备厂位于沧州市沧县曹庄子村,厂址中心地理坐标为:东经117°2′7.02′′,北纬38°16′19.23′′。
(6)建设规模:年产500万个鸡用食槽及配件。
(7)劳动定员及工作制度:项目劳动定员10人,年工作300天,每天1班工作制,每班工作8小时。
(8)占地面积:项目占地面积1626m2,项目主要建设内容见表1。
表1主要建设内容表
原有项目 | ||
主体工程 | 生产线 | 年产500万个鸡用食槽及配件生产线 |
生产车间 | 生产车间1座,建筑面积430m2 | |
辅助工程 | 办公区 | 办公区建筑面积为50m2 |
仓库 | 仓库建筑面积为50m2 | |
公用工程 | 供水 | 由当地供水系统提供 |
供电 | 由当地供电系统提供 | |
供热 | 生产用热采用电加热,冬季生活取暖采用空调 | |
环保工程 | 废气 | 上料、拌料、切割、粉碎、磨粉工序废气经集气罩收集+布袋除尘器+1根15m高排气筒(P1)排放,未收集部分无组织排放 挤出成型废气经集气罩+光氧装置+等离子处理+1根15m高排气筒(P1)排放,未收集部分无组织排放 |
废水 | 冷却水循环使用不外排,生活污水排入防渗旱厕定期清掏 | |
噪声 | 选用低噪声设备,采用基础减振、厂房隔声、合理布局等措施 | |
固废 | 切割工序产生的边角料和检验工序的不合格品经粉碎后回用于生产;布袋除尘器收集的粉尘收集后回用于生产;生活垃圾由环卫部门定期清运处理 |
3.2 主要生产设备
本项目主要生产设备见表2
表2 主要生产设备一览表
序号 | 名称 | 单位 | 数量 |
1 | 混料机 | 台 | 2 |
2 | 挤出机 | 台 | 2 |
3 | 切断机 | 台 | 2 |
4 | 空压机 | 台 | 2 |
5 | 粉碎机 | 台 | 1 |
6 | 磨粉机 | 台 | 1 |
7 | 打孔机 | 台 | 1 |
合计 | -- | 台 | 11 |
3.3 主要原辅材料及能源消耗
本项目主要原辅材料及能源消耗见表3
表3 主要原辅材料及能源消耗一览表
序号 | 名称 | 单位 | 用量 | 备注 |
1 | 聚氯乙烯树脂 | t/a | 1000 | 外购,颗粒原包料 |
2 | 碳酸钙 | t/a | 475 | 外购 |
3 | 石蜡 | t/a | 25 | 外购 |
4 | 色母粉 | t/a | 0.15 | 外购,原包料 |
5 | 新鲜水 | m3/a | 360 | 当地供水管网供给 |
6 | 电 | 万kwh/a | 20 | 当地供电系统供给 |
3.4 公用工程
(1)给排水
项目用水主要为冷却用水和厂区职工生活用水。冷却水循环使用,不外排,定期补充新鲜水,新鲜水补充量为0.8m3/d),循环水量为40m3/d;职工生活用水主要为盥洗用水,项目劳动定员为10人,用水指标按40L/d·人进行计算,则生活用水量为0.4m3/d(120m3/a)。合计新鲜水用量为1.2m3/d(360m3/a)。项目用水由当地供水系统提供,能够满足项目用水需要。冷却水循环使用,定期补充不外排;职工办公生活产生的盥洗废水,产生量按为用量的80%,产生量为0.32m3/d(96m3/a)排入防渗旱厕,定期清掏运作农肥。
(2)供电
项目年用电量为20万kWh,厂区设1台250KVA和1台80KVA变压器,项目用电由当地供电系统提供,能够满足项目用电需要。
(3)供热、制冷
3.5生产工艺流程及产排污节点
本项目生产工艺流程及产污节点:
工艺说明:
(1)上料:将外购的石蜡、钙粉、聚氯乙烯树脂经计量混合在一起。
(2)搅拌:将混合好的原料通过提升机运送到混料机内,进行搅拌。
(3)挤压成型:把搅拌好的原料,注入挤出机内,通过压力注进模具(挤压的温度为80- 90℃),挤压成型,废气经集气罩收集后通过光氧装置+等离子处理后,由1根15m高排气筒排放。
(4)冷却:通过循环水对挤压成型的产品进行冷却。
(5)切割:将挤压成型的产品送入切断机进行切割。
(6)打孔:利用打孔机进行打孔。
(7)检验:将不合格的产品检出。
(8)成品:将检验合格的成品,放入仓库。
(9)粉碎:利用粉碎机将不合格品打孔产生的边角料进行粉碎,上料、拌料、切割、粉碎工序废气经集气罩收集后通过布袋除尘器处理后,由1根15m高排气筒排放。
(10)磨粉:利用磨粉机将粉碎的料进行磨粉。废气由管道+自带除尘器处理后并联到上料、拌料、切割、粉碎工序通过通过布袋除尘器处理后,由1根15m高排气筒排放。
3.6环评中确定的污染源及污染防治措施
3.6.1废气
有组织废气:
本项目在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气主要为上料、拌料、切割、粉碎、磨粉过程产生的粉尘和挤压成型过程产生的有机废气非甲烷总烃、氯化氢、氯乙烯、二氯乙烯。
经收集的上料、拌料、切割、粉碎、磨粉和挤出成型废气,由1台10000m3/h风机引至布袋除尘器(去除效率99%)+光氧催化+等离子(去除效率90%)+1根15m高排气筒(P1)排放,粉尘、氯化氢、氯乙烯、二氯乙烯排放满足《烧碱、聚氯乙烯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5581-2016)表4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非甲烷总烃排放满足《烧碱、聚氯乙烯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5581-2016)表4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非甲烷总烃排放限值要求并同时满足《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 13/2322—2016)表1标准中有机化工业最低去除效率90%的要求。
无组织废气:
项目在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气主要上料、搅拌、切割、粉碎工序未经收集系统产生极少量的粉尘,其排放量为0.09t/a,排放速率为0.0375kg/h,经预测其排放能够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1996)表2颗粒物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要求(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1.0mg/m3)。
项目生产过程中集气罩未能收集部分非甲烷总烃气体,其排放量为0.15t/a,排放速率为0.0625kg/h,经预测结果可知非甲烷总烃无组织排放可满足《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 13/2322—2016)表2中其他企业非甲烷总烃边界限值要求(无组织排放最高允许排放浓度2.0mg/m3);厂区内非甲烷总烃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附录A厂区内VOCs无组织特别排放限值。
项目生产过程中集气罩未能收集部分氯化氢、氯乙烯、二氯乙烯气体,其排放量氯化氢为0.01t/a、排放速率为0.0042kg/h;氯乙烯为0.01t/a、排放速率为0.0042kg/h;二氯乙烯为0.01t/a、排放速率为0.0042kg/h;经预测结果可知非氯化氢、氯乙烯、二氯乙烯无组织排放可满足《烧碱、聚氯乙烯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5581-2016)表5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要求(无组织排放氯化氢监控浓度限值0.2mg/m3、无组织排放氯乙烯监控浓度限值0.15mg/m3、无组织排放二氯乙烯监控浓度限值0.15mg/m3),不会对周围环境产生较大影响。
3.6.2废水
本项目生产过程无废水外排,冷却水循环使用,不外排;产生的废水主要为职工盥洗废水,产生量为0.32m3/d(96m3/a),排入防渗旱厕,定期清掏,不外排。
3.6.3固废
切割工序产生的边角料经粉碎后回用于生产;检验工序的不合格品经粉碎后回用于生产;布袋除尘器收集的粉尘经收集后回用于生产;生活办公产生生活垃圾由环卫部门定期清运。
项目生产过程中混料机、挤出机、切断机、空压机、粉碎机、磨粉机、打孔机等生产设备及风机运行噪声(N1~N6),声压级在70-90dB(A)之间。产噪设备优先选用低噪设备、在厂房内合理布设、并做基础减振,经建筑隔声及距离衰减后,厂界噪声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2类标准要求。
3.7环评中总量情况
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的值为:COD:0t/a,NH3-N:0t/a、SO2:0 t/a、NOx:0t/a。
3.8环评审批部门意见主要内容
一、同意“沧县建明养殖设备厂” 年产500万个鸡用食槽及配件项目建设,本表作为该项目工程设计和环境管理的依据。
二、本批复仅为环境保护管理依据,不涉及国土、规划、安监等部门的管理要求,你公司应依法办理以上部门相关手续。
三、该项目建设性质为新建,选址位于沧州市沧县曹庄子村。总投资5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10万元。占地面积1626平方米,该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技术政策。
四、施工期。项目利用现有场地及厂房,仅安装设备过程产生噪声。
五、项目运营期应按照此报告表中工程内容建设并落实各项污染防治措施,确保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1)废气:本项目在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气主要为上料、拌料、切割、粉碎、磨粉过程产生的粉尘和挤压成型过程产生的有机废气非甲烷总烃、氯化氢、氯乙烯、二氯乙烯。经收集的上料、拌料、切割、粉碎、磨粉和挤出成型废气,由风机引至布袋除尘器+光氧催化+等离子+1根15m高排气筒排放,粉尘、氯化氢、氯乙烯、二氯乙烯排放满足《烧碱、聚氯乙烯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5581-2016)表4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非甲烷总烃排放满足《烧碱、聚氯乙烯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5581-2016)表4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非甲烷总烃排放限值要求并同时满足《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 13/2322—2016)表1标准中有机化工业最低去除效率的要求。无组织废气:项目在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气主要上料、搅拌、切割、粉碎工序未经收集系统产生极少量的粉尘,其排放能够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1996)表2颗粒物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要求。项目生产过程中集气罩未能收集部分非甲烷总烃气体,非甲烷总烃无组织排放可满足《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 13/2322—2016)表2中其他企业非甲烷总烃边界限值要求;厂区内非甲烷总烃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附录A厂区内VOCs无组织特别排放限值。项目生产过程中集气罩未能收集部分氯化氢、氯乙烯、二氯乙烯气体,无组织排放可满足《烧碱、聚氯乙烯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5581-2016)表5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要求(2)废水:本项目生产过程中无废水外排,冷却水循环使用,不外排;产生的废水主要为职工盥洗废水,排入防渗旱厕,定期清掏,不外排。(3)噪声:项目生产过程中混料机、挤出机、切断机、空压机、粉碎机、磨粉机、打孔机等生产设备及风机运行噪声。产噪设备优先选用低噪设备、在厂房内合理布设、并做基础减振,经建筑隔声及距离衰减后,厂界噪声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2类标准要求。(4)固废:切割工序产生的边角料经粉碎后回用于生产;检验工序的不合格品经粉碎后回用于生产;布袋除尘器收集的粉尘经收集后回用于生产;生活办公产生生活垃圾由环卫部门定期清运。
六、项目总量控制指标:COD: 0t/a,氨氮: 0t/a:SO2 :0t/a,NOx :0t/a。
七、该项目建成试生产前须报我局,达到环保相关要求后方可正式投产使用。
表4 项目建设实施情况一览表
项目 | 实际建设情况 | 是否与环评一致 |
项目名称 | 年产500万个鸡用食槽及配件项目 | 一致 |
建设单位 | 沧县建明养殖设备厂 | 一致 |
建设地点 | 沧州市沧县风化店乡曹庄子村北 | 一致 |
占地面积 | 1626m2 | 一致 |
建设内容与平面布置 | 生产车间1座 | 一致 |
建设规模 | 年产500万个鸡用食槽及配件 | 一致 |
工程总投资(万元) | 500 | 一致 |
环保投资(万元) | 10 | 一致 |
劳动定员及工作制度 | 项目劳动定员10人,年工作300天,每天1班工作制,每班工作8小时 | 一致 |
表5 主要设备一览表
名称 | 单位 | 数量 | 是否与环评一致 | |
1 | 混料机 | 台 | 2 | 一致 |
2 | 挤出机 | 台 | 2 | 一致 |
3 | 切断机 | 台 | 2 | 一致 |
4 | 空压机 | 台 | 2 | 一致 |
5 | 粉碎机 | 台 | 1 | 一致 |
6 | 磨粉机 | 台 | 1 | 一致 |
7 | 打孔机 | 台 | 1 | 一致 |
合计 | -- | 台 | 11 | 一致 |
4.3主要原辅材料情况
表6 主要原辅材料一览表
序号 | 名称 | 单位 | 用量 | 备注 | 是否与环评一致 |
1 | 聚氯乙烯树脂 | t/a | 1000 | 外购,颗粒原包料 | 一致 |
2 | 碳酸钙 | t/a | 475 | 外购 | 一致 |
3 | 石蜡 | t/a | 25 | 外购 | 一致 |
4 | 色母粉 | t/a | 0.15 | 外购,原包料 | 一致 |
5 | 新鲜水 | m3/a | 360 | 当地供水管网供给 | 一致 |
6 | 电 | 万kwh/a | 20 | 当地供电系统供给 | 一致 |
与环评一致。
项目用水主要为冷却用水和厂区职工生活用水。冷却水循环使用,不外排,定期补充新鲜水,新鲜水补充量为0.8m3/d),循环水量为40m3/d;职工生活用水主要为盥洗用水,项目劳动定员为10人,用水指标按40L/d·人进行计算,则生活用水量为0.4m3/d(120m3/a)。合计新鲜水用量为1.2m3/d(360m3/a)。项目用水由当地供水系统提供,能够满足项目用水需要。冷却水循环使用,定期补充不外排;职工办公生活产生的盥洗废水,产生量按为用量的80%,产生量为0.32m3/d(96m3/a)排入防渗旱厕,定期清掏运作农肥。
(2)供电
项目年用电量为20万kWh,厂区设1台250KVA和1台80KVA变压器,项目用电由当地供电系统提供,能够满足项目用电需要。
(3)供热、制冷
4.5生产工艺流程及产排污节点
4.6主要污染源及治理措施情况
4.6.1废气
有组织废气:
本项目在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气主要为上料、拌料、切割、粉碎、磨粉过程产生的粉尘和挤压成型过程产生的有机废气非甲烷总烃、氯化氢、氯乙烯、二氯乙烯。
经收集的上料、拌料、切割、粉碎、磨粉和挤出成型废气,由1台10000m3/h风机引至布袋除尘器(去除效率99%)+光氧催化+等离子(去除效率90%)+1根15m高排气筒(P1)排放,粉尘、氯化氢、氯乙烯、二氯乙烯排放满足《烧碱、聚氯乙烯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5581-2016)表4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非甲烷总烃排放满足《烧碱、聚氯乙烯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5581-2016)表4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非甲烷总烃排放限值要求并同时满足《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 13/2322—2016)表1标准中有机化工业最低去除效率90%的要求。
无组织废气:
项目在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气主要上料、搅拌、切割、粉碎工序未经收集系统产生极少量的粉尘,其排放量为0.09t/a,排放速率为0.0375kg/h,经预测其排放能够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1996)表2颗粒物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要求(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1.0mg/m3)。
项目生产过程中集气罩未能收集部分非甲烷总烃气体,其排放量为0.15t/a,排放速率为0.0625kg/h,经预测结果可知非甲烷总烃无组织排放可满足《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 13/2322—2016)表2中其他企业非甲烷总烃边界限值要求(无组织排放最高允许排放浓度2.0mg/m3);厂区内非甲烷总烃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附录A厂区内VOCs无组织特别排放限值。
项目生产过程中集气罩未能收集部分氯化氢、氯乙烯、二氯乙烯气体,其排放量氯化氢为0.01t/a、排放速率为0.0042kg/h;氯乙烯为0.01t/a、排放速率为0.0042kg/h;二氯乙烯为0.01t/a、排放速率为0.0042kg/h;经预测结果可知非氯化氢、氯乙烯、二氯乙烯无组织排放可满足《烧碱、聚氯乙烯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5581-2016)表5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要求(无组织排放氯化氢监控浓度限值0.2mg/m3、无组织排放氯乙烯监控浓度限值0.15mg/m3、无组织排放二氯乙烯监控浓度限值0.15mg/m3),不会对周围环境产生较大影响。
4.6.2废水
本项目生产过程中无废水外排,冷却水循环使用,不外排;产生的废水主要为职工盥洗废水,排入防渗旱厕,定期清掏,不外排。
4.6.3噪声
项目生产过程中混料机、挤出机、切断机、空压机、粉碎机、磨粉机、打孔机等生产设备及风机运行噪声。产噪设备优先选用低噪设备、在厂房内合理布设、并做基础减振,经建筑隔声及距离衰减后,厂界噪声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2类标准要求。
4.6.4固废
项目生产过程中混料机、挤出机、切断机、空压机、粉碎机、磨粉机、打孔机等生产设备及风机运行噪声。产噪设备优先选用低噪设备、在厂房内合理布设、并做基础减振,经建筑隔声及距离衰减后,厂界噪声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2类标准要求。
依照环评结论,项目建设严格执行“三同时”制度,各项污染源治理设施实际已按照环评及最新环保要求完成建设。
污染物排放总量与环评一致,未发生变化,污染物实际排放量为:COD:0t/a、氨氮:0t/a、SO2:0t/a 、NOx:0t/a。
项目所在区域范围内无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国家重点保护文物或历史文化保护地,也无社会关注的具有历史、科学、民族、文化意义的保护地。环境保护对象及保护目标见表7。
表7 环境保护对象及保护目标一览表
保护对象 | 经纬度 | 保护内容 | 方位 | 最近 距离 | 保护级别 | ||
经度 | 纬度 | ||||||
环境空气 | 黄官屯村 | 117.016107 | 38.272771 | 居民 | W | 1375 |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 (GB3095-2012)及修改单二级标准、《环境空气质量 非甲烷总烃限值》(DB13/1577-2012)中表1二级标准 |
东曹庄子村 | 117.036432 | 38.266725 | 居民 | S | 160 | ||
马台子村 | 117.061163 | 38.267172 | 居民 | SE | 1775 | ||
大张庄村 | 117.058940 | 38.274881 | 居民 | NE | 1800 | ||
小张庄村 | 117.045484 | 38.279607 | 居民 | NE | 1090 | ||
前枣园村 | 117.038255 | 38.284331 | 居民 | NE | 1290 | ||
后枣园村 | 117.039172 | 38.290561 | 居民 | NE | 1815 | ||
地下水 | 区域地下水 | 《地下水质量标准》 (GB/T14848-2017)Ⅲ类标准 | |||||
声环境 | 周围声环境 | 《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2类标准 |
5.1废气标准
上料、拌料、切割、粉碎、磨粉工序产生的颗粒物有组织排放执行《烧碱、聚氯乙烯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5581-2016)表4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颗粒物无组织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1996)表2颗粒物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见表8;挤出成型工序产生的非甲烷总烃有组织排放执行《烧碱、聚氯乙烯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5581-2016)表4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非甲烷总烃排放限值要求,并同时满足《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 13/2322—2016)表1标准中有机化工业最低去除效率90%的要求;非甲烷总烃无组织排放执行《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 13/2322—2016)表2标准;厂区内非甲烷总烃的无组织排放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附录A厂区内VOCs无组织特别排放限值要求;氯化氢、氯乙烯、二氯乙烯有组织排放执行《烧碱、聚氯乙烯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5581-2016)表4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非甲烷总烃排放限值要求;无组织排放执行《烧碱、聚氯乙烯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5581-2016)表5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要求执行见表9。
表8 项目废气执行标准一览表
项目 | 评价因子 | 标准值 | 标准来源 | |
挤出成型工序 | 非甲烷 总烃 | 有组织 | 排放浓度:20mg/m3 | 《烧碱、聚氯乙烯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5581-2016)表4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非甲烷总烃排放限值要求 |
排气筒高度:15m | ||||
最低去除效率:90% | 《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 13/2322—2016)表1 标准中有机化工业 | |||
无组织 | 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2.0mg/m3 | 《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DB 13/2322—2016表2中其他企业非甲烷总烃边界限值要求 | ||
厂区内无组织 | 厂区内: 监控点处1h平均浓度值:6mg/m3 监控点处任意一次浓度值:20mg/m3 | 《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表A.1排放限值 | ||
氯化氢 | 有组织 | 排放浓度:20mg/m3 | 《烧碱、聚氯乙烯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5581-2016)表4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非甲烷总烃排放限值要求 | |
氯乙烯 | 排放浓度:10mg/m3 | |||
二氯乙烯 | 排放浓度:5mg/m3 | |||
氯化氢 | 无组织 | 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0.2mg/m3 | 《烧碱、聚氯乙烯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5581-2016)表5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要求 | |
氯乙烯 | 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0.15mg/m3 | |||
二氯乙烯 | 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0.15mg/m3 |
5.2噪声标准
运营期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
表9项目噪声执行标准一览表
标准值 | 标准来源 | |
噪声 | 昼间60dB(A) 夜间50dB(A) | 《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 |
5.3环境质量标准
5.3.1环境空气质量标准
环境空气执行《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及其修改单二级标准;非甲烷总烃执行《环境空气质量 非甲烷总烃限值》(DB13/1577-2012)二级标准限值;氯化氢执行《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大气环境》 HJ 2.2-2018 附录D;氯乙烯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详解》P214页。见表10。
表10环境空气质量标准
环境要素 | 污染物名称 | 标准值 | 标准来源 | |
大气环境 | SO2 | 年平均 | 60μg/m3 |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及其修改单二级标准 |
24小时平均 | 150μg/m3 | |||
1小时平均 | 500μg/m3 | |||
NO2 | 年平均 | 40μg/m3 | ||
24小时平均 | 80μg/m3 | |||
1小时平均 | 200μg/m3 | |||
PM10 | 年平均 | 70μg/m3 | ||
24小时平均 | 150μg/m3 | |||
PM2.5 | 年平均 | 35μg/m3 | ||
24小时平均 | 75μg/m3 | |||
O3 | 日最大8小时平均 | 160μg/m3 | ||
1小时平均 | 200μg/m3 | |||
CO | 24小时平均 | 4 mg/m3 | ||
1小时平均 | 10mg/m3 | |||
TSP | 年平均 | 200μg/m3 | ||
24小时平均 | 300μg/m3 | |||
VOCs(以非甲烷总烃计) | 1小时平均 | 2.0mg/m3 | 《环境空气质量 非甲烷总烃限值》(DB13/1577-2012)表1中二级标准 | |
氯化氢 | 1小时平均 | 50μg/m3 | 《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大气环境》 HJ 2.2-2018 附录D | |
氯乙烯 | 1小时平均 | 150μg/m3 |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详解》P214页 |
5.3.2声环境标准
声环境执行《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2类标准。
表11声环境质量标准 单位: dB(A)
昼间:60dB(A) 夜间:50dB(A) | 《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2类 |
六、质量控制和质量保证
该项目验收监测的分析方法及仪器见下表12
表12检测分析方法及所用仪器
6.2 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
本本次验收监测采样及样品分析均严格按照环境建材技术规范及检测技术标准等要求进行,实施全程序质量控制。具体质控要求如下:
1、生产处于正常,监测期间生产在大于 75%额定生产负荷的工况下稳定运行,各污染治理设施运行基本正常。
2、合理布设监测点位,保证各监测点位布设的科学性和可比性。
3、噪声监测
按《工业 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2008)有关要求,仪器在正常条件下进行监测。噪声分析仪监测前、后经过校准,且校准合格。
5、监测分析方法采用国家颁布标准(或推荐)分析方法,监测人员经考核并有合格证,监测仪器均在有效期内。
监测期间,企业正常运行,生产负荷为85%,符合监测工况要求。
7.2废气检测结果
废气检测结果见下表14。
表14固定污染源废气检测结果
表15厂界无组织废气检测
上料、拌料、切割、粉碎、磨粉过程产生的粉尘通过“布袋除尘器”处理,挤压、 成型过程产生的有机废气通过“光氧催化+低温等离子”处理,处理后的废气共同经 1根 15m 高排气筒排放。外排废气中,颗粒物最大排放浓度为 6.5mg/m3,氯化氢最大排 放浓度为 1.5mg/m3,氯乙烯未检出,均满足《烧碱、聚氯乙烯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15581-2016)表 4 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浓度限值要求(颗粒物≤20mg/m3,氯化 氢≤20mg/m3,氯乙烯≤10mg/m3);非甲烷总烃最大排放浓度为 2.16mg/m3,满足《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13/2322-2016)表 1 中有机化工业排放限值要求, 同时满足《烧碱、聚氯乙烯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5581-2016)表 4 大气污染物 特别排放浓度限值要求(非甲烷总烃≤20mg/m3),非甲烷总烃最低去除效率为 33.4%,不满足《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13/2322-2016)表 1 中有机化工业排放限值要求(非甲烷总烃去除效率≥90%),加测车间有机废气。厂界无组织废气中,颗粒物最高排放浓度为 0.338mg/m3,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1996)表 2 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要求(颗粒物≤1.0mg/m3);氯化氢、氯乙烯均未检出,均满足《烧碱、聚氯乙烯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5581-2016)表 5 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要求(氯化氢≤0.2mg/m3,氯乙烯≤0.15mg/m3);非甲烷总烃最大排放浓度为 0.78mg/m3,满足《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13/2322-2016)表 2 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要求(非甲烷总烃≤2.0mg/m3)。车间无组织废气中,非甲烷总烃最大排放浓度为 1.02mg/m3,满足《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13/2322-2016)表 3 生产车间或生产设备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要求,同时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 37822-2019)表A.1 厂区内 VOCs 无组织特别排放限值要求(非甲烷总烃≤4.0mg/m3)。
7.2噪声检测结果
噪声检测结果见下表16。
表16噪声检测结果
项目厂界噪声昼间值范围为56.2~57.9dB(A),夜间值范围为47.1~48.9dB(A),均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2类标准限值要求(昼间≤60dB(A),夜间≤50dB(A))。
八、环境管理状况及检测计划
企业环保工作直接由厂长负责。建设合理规范的环保制度,安排员工定期检查和维护环保设施,并保证环保设备的正常使用;积极普及环保知识,提高员工的环保意识。
针对本项目的特点,运行期沧县建明养殖设备厂不设环境检测机构,需要进行的环境监测任务可委托有相关资质的环境监测部门进行。
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验收一览表见表14。
表14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验收一览表
项目 | 污染源 | 环保设施名称 | 验收指标 | 验收标准 | ||
废气 | 有组织 | 上料、拌料、切割、粉碎工序 | 集气罩 | 布袋除尘器+光氧催化+等离子+P1排气筒(15m) | 颗粒物: 排放限值20mg/m3 氯化氢: 排放限值20mg/m3 氯乙烯: 排放限值10mg/m3 二氯乙烯: 排放限值5mg/m3 排气筒高度:15m | 《烧碱、聚氯乙烯工业污染物排放标》(GB15581-2016)表4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其他企业)标准 |
磨粉工序 | 管道+自带除尘器 | |||||
挤出成型工序 | 集气罩 | 非甲烷总烃: 排放限值20mg/m3 最低去除效率:90% 排气筒高度:15m | 《烧碱、聚氯乙烯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5581-2016)表4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非甲烷总烃排放限值要求,并同时满足《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13/2322—2016)表1标准中有机化工业最低去除效率90% | |||
厂区内无组织废气(非甲烷总烃) | —— | 非甲烷总烃:监控点处1h平均浓度值≤6 mg/m3、 监控点处任意一次浓度值≤20mg/m3 | 《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附录A厂区内VOCs无组织特别排放限值要求 | |||
厂界无组织废气 | —— | 颗粒物: 企业边界污染物浓度限值:1.0mg/m3 |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1996)表2颗粒物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要求 | |||
氯化氢: 排放限值0.2mg/m3 氯乙烯: 排放限值0.15mg/m3 二氯乙烯: 排放限值0.15mg/m3 | 《烧碱、聚氯乙烯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5581-2016)表5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要求 | |||||
—— | 企业边界: 非甲烷总烃:2.0mg/m3 | 《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 13/2322—2016)表2中其他企业非甲烷总烃边界限值要求 | ||||
废水 | 冷却用水 | 循环使用 | 不外排 | / | ||
生活污水 | 排入防渗旱厕定期清掏 | 不外排 | / | |||
固废 | 打孔工序产生的边角料 | 收集后回用于生产 | 不外排 |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01)及修改单相关要求 | ||
检验工序产生的不合格品 | 收集后回用于生产 | 不外排 | ||||
布袋除尘器收集的粉尘 | 收集后外售 | 不外排 | ||||
生活 垃圾 | 由环卫部门统一清运 | 不外排 | 《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GB16889-2008)的标准要求 | |||
噪声
| 生产 设备 | 选用低噪声设备,加减振垫、车间隔声 | 昼间60dB(A) 夜间50dB(A) | 《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 | ||
其他 | 车间地面硬化处理 |
十、结论与建议
10.1.1废气
有组织废气:本项目在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气主要为上料、拌料、切割、粉碎、磨粉过程产生的粉尘和挤压成型过程产生的有机废气非甲烷总烃、氯化氢、氯乙烯、二氯乙烯。经收集的上料、拌料、切割、粉碎、磨粉和挤出成型废气,由1台10000m3/h风机引至布袋除尘器(去除效率99%)+光氧催化+等离子(去除效率90%)+1根15m高排气筒(P1)排放,粉尘、氯化氢、氯乙烯、二氯乙烯排放满足《烧碱、聚氯乙烯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5581-2016)表4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非甲烷总烃排放满足《烧碱、聚氯乙烯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5581-2016)表4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非甲烷总烃排放限值要求并同时满足《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 13/2322—2016)表1标准中有机化工业最低去除效率90%的要求。
无组织废气:项目在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气主要上料、搅拌、切割、粉碎工序未经收集系统产生极少量的粉尘,其排放量为0.09t/a,排放速率为0.0375kg/h,经预测其排放能够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1996)表2颗粒物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要求(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1.0mg/m3)。
项目生产过程中集气罩未能收集部分非甲烷总烃气体,其排放量为0.15t/a,排放速率为0.0625kg/h,经预测结果可知非甲烷总烃无组织排放可满足《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 13/2322—2016)表2中其他企业非甲烷总烃边界限值要求(无组织排放最高允许排放浓度2.0mg/m3);厂区内非甲烷总烃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附录A厂区内VOCs无组织特别排放限值。
项目生产过程中集气罩未能收集部分氯化氢、氯乙烯、二氯乙烯气体,其排放量氯化氢为0.01t/a、排放速率为0.0042kg/h;氯乙烯为0.01t/a、排放速率为0.0042kg/h;二氯乙烯为0.01t/a、排放速率为0.0042kg/h;经预测结果可知非氯化氢、氯乙烯、二氯乙烯无组织排放可满足《烧碱、聚氯乙烯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5581-2016)表5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要求(无组织排放氯化氢监控浓度限值0.2mg/m3、无组织排放氯乙烯监控浓度限值0.15mg/m3、无组织排放二氯乙烯监控浓度限值0.15mg/m3),不会对周围环境产生较大影响。
10.1.2废水
本项目生产过程无废水外排,冷却水循环使用,不外排;产生的废水主要为职工盥洗废水,产生量为0.32m3/d(96m3/a),排入防渗旱厕,定期清掏,不外排。
10.1.3噪声
项目生产过程中混料机、挤出机、切断机、空压机、粉碎机、磨粉机、打孔机等生产设备及风机运行噪声(N1~N6),声压级在70-90dB(A)之间。产噪设备优先选用低噪设备、在厂房内合理布设、并做基础减振,经建筑隔声及距离衰减后,厂界噪声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2类标准要求,项目可行。
10.1.4固废
切割工序产生的边角料经粉碎后回用于生产;检验工序的不合格品经粉碎后回用于生产;布袋除尘器收集的粉尘经收集后回用于生产;生活办公产生生活垃圾由环卫部门定期清运。综上所述,以上固废均得到有效处理与处置,对周围环境影响较小。
10.1.5总量控制
由于污染物排放总量与环评一致,未发生变化,污染物实际排放量为:COD:0t/a、氨氮:0t/a、SO2:0t/a 、NOx:0t/a。
10.1.6本项目对环境的影响及建设的可行性结论
本项目符合国家有关产业政策,从环保角度考虑,厂址选择合理。运营过程中,在确保污染物达标排放的前提下,对当地及区域的环境质量影响甚微,从环境保护角度而言该项目建设是可行的。
1、废气
上料、拌料、切割、粉碎、磨粉过程产生的粉尘通过“布袋除尘器”处理,挤压、 成型过程产生的有机废气通过“光氧催化+低温等离子”处理,处理后的废气共同经 1根 15m 高排气筒排放。外排废气中,颗粒物最大排放浓度为 6.5mg/m3,氯化氢最大排 放浓度为 1.5mg/m3,氯乙烯未检出,均满足《烧碱、聚氯乙烯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15581-2016)表 4 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浓度限值要求(颗粒物≤20mg/m3,氯化 氢≤20mg/m3,氯乙烯≤10mg/m3);非甲烷总烃最大排放浓度为 2.16mg/m3,满足《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13/2322-2016)表 1 中有机化工业排放限值要求, 同时满足《烧碱、聚氯乙烯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5581-2016)表 4 大气污染物 特别排放浓度限值要求(非甲烷总烃≤20mg/m3),非甲烷总烃最低去除效率为 33.4%,不满足《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13/2322-2016)表 1 中有机化工业排放限值要求(非甲烷总烃去除效率≥90%),加测车间有机废气。厂界无组织废气中,颗粒物最高排放浓度为 0.338mg/m3,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1996)表 2 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要求(颗粒物≤1.0mg/m3);氯化氢、氯乙烯均未检出,均满足《烧碱、聚氯乙烯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5581-2016)表 5 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要求(氯化氢≤0.2mg/m3,氯乙烯≤0.15mg/m3);非甲烷总烃最大排放浓度为 0.78mg/m3,满足《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13/2322-2016)表 2 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要求(非甲烷总烃≤2.0mg/m3)。车间无组织废气中,非甲烷总烃最大排放浓度为 1.02mg/m3,满足《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13/2322-2016)表 3 生产车间或生产设备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要求,同时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 37822-2019)表A.1 厂区内 VOCs 无组织特别排放限值要求(非甲烷总烃≤4.0mg/m3)。
2、废水
本项目冷却水循环使用,不外排。生活废水排入防渗旱厕,定期清掏,不外排。
3、噪声
项目厂界噪声昼间值范围为56.2~57.9dB(A),夜间值范围为47.1~48.9dB(A),均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2类标准限值要求(昼间≤60dB(A),夜间≤50dB(A))。
4、固废
项目固体废物主要为打孔工序产生的边角料,检验工序产生的不合格品,布袋除尘器产生的粉尘和职工生活垃圾。打孔工序产生的边角料和检验工序产生的不合格品经粉碎后回用于生产;布袋除尘器产生的粉尘收集后回用于生产;职工生活垃圾统一收集后由环卫部门定期清运处理。
10.3 建议
确保各项环保设施正常运行,确保污染物达标排放。应加强环保管理,加强巡检力度,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附图1:项目地理位置图
附图2 项目周围位置关系
附图3项目平面位置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