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名称:沧州洁源顺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联系人:张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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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设施
验收报告
项目名称 :拖把配件项目
建设单位(盖章):沧县文武塑料制品厂
编制单位:沧县文武塑料制品厂
编制日期:2020年4月
承诺书
我单位郑重承诺《沧县文武塑料制品厂拖把配件项目竣工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报告》中内容、附件均真实有效,本单位自愿承担相应责任。报告内容不涉及国家机密和个人隐私,同意报告全文公示。
特此承诺!
沧县文武塑料制品厂
2020年4月
目 录
沧县文武塑料制品厂位于河北省沧州市沧县李天木乡邢庄子村,厂址中心地理坐标为:北纬38°19'35.65",东经117°1'15.80"。项目类别属于C2929塑料零件及其他塑料制品制造。公司实际投资1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10万元,占总投资的10%,建设规模为年加工拖把配件50t。
该公司于2020年1月委托沧州泽辉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编制《沧县文武塑料制品厂拖把配件项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2020年1月19日,《沧县文武塑料制品厂拖把配件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通过沧州市生态环境局沧县分局审批,批复文件号:沧县环评【2020】138号。该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于2020年4月20日通过沧州兴元环境检测服务有限公司检测,报告编号:CZXY2020040201(Y),检测报告编号:CZXY2020040201(W)。本项目于2020年3月24日取得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登记编号:92130921MA0DBQWF6P001W。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管理办法》(国家环保总局13号令)等相关规定,按照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三同时”制度的要求,沧县文武塑料制品厂于2020年4月开展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工作,并根据企业的环评资料、建设项目工程竣工环境保护“三同时”验收登记表、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表等资料,本着客观、公正、全面、规范的原则,编制了《沧县文武塑料制品厂拖把配件项目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报告》。
验收报告的主要结论:沧县文武塑料制品厂沧县文武塑料制品厂拖把配件项目经环保设施处理后,各项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项目产生的环境影响可以保证区域满足相应功能区要求,项目的建设符合验收文件的要求。
国家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5.01.01实施;
(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16.09.01实施;;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08.06.01实施;
(4)《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6.01.01实施;
(5)《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防治法》,1997.03.01实施;
(6)《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修订)》,2005.04.01实施;
(7)《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修订)》,2008.04.01实施;
(8)《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修订)》,2012.07.01实施;
(9)《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2009.01.01实施;
(10)《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8.01.01实施;
(11)《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修订)》,2013.12.07实施;
(12)国务院令第682号《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2017.10.1实施;
(1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第9号文《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 (2013年修正)》,2013.02.16发布。
河北省有关环境保护法规、规章
《河北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修改)》,2005.01.09实施;
《河北省环境保护条例》,2005.01.01实施;
《河北省环境敏感区支持、限制及禁止建设项目名录(2005年修订版)》;
《河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1997.10.25实施;
《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2016.03.01实施;
《河北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2015.06.01实施;
《河北省减少污染物排放条例》,2009.05.27实施;
河北省环境保护厅冀环办发[2010]250号文《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审核报告编制要点》的通知,2010.12.21发布;
河北省环保厅冀环评(2013)232号《河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环保管理的通知》,2013.07.17发布;
(10)、河北省人民政府冀政〔2012〕24号《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保护工作的决定》,2012.04.09发布;
(11)、《河北省环境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办法》(河北省人民政府令第2号),2015.11.12。
环境保护相关规章及文件
(1)《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产能过剩行业结构调整的通知》,国发[2016]11号;
(2)《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2013修正),国家发改委第21号,2013.2.16;
(3)《国家环境保护“十三五”规划基本思路》,2015.7.31;
(4)《国务院关于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35号文;
(5)《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17.9.1;
(6)《关于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公告》,环保部公告2013年第14号;
(7)《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影响评价管理防范环境风险的通知》(环发[2012]77号);
(8)《关于切实加强风险防范严格环境影响评价管理的通知》(环发[2012]98号);
(9)《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环发[2015]4号),2015.1.09;
(10)《关于开展涉及易燃易爆危险品建设项目环境风险排查和整改的通知》,环办〔2010〕111号;
(11)《转发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进一步深化环评审批制度改革意见的通知》,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5.10.13;
(12)关于印发《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政府信息公开指南(试行)》的通知,环办[2013]103号;
(13)关于印发《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审核及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环发[2014]197号;
(14)关于印发《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开机制方案》的通知,环发[2015]162号,2015.12.10。
(15)《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环保管理的通知》河北省环境保护厅冀环评[2013]232号文;
(16)《关于进一步改革和优化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核定工作的通知》,冀环总[2014]283号;
(17)《国家重点监控企业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试行)》和《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监督性监测 及信息公开办法(试行)》的通知,冀环办发[2013]242号;
(18)环境保护部(2017年第43号)关于发布《建设项目危险废物环境影响评价指南》的公告,2017.10.1施行。
(19)《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2010年12月修正版);
(20)《企业自主环保验收管理指导意见》2017年10月。
(1)环境保护部办公厅环办环评函[2017]1529号关于公开征求《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指南污染影响类(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2017年9月29日。
(1)沧县环境保护局以沧县环评[2020]138号文件出具了《关于沧县文武塑料制品厂拖把配件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审批意见》,2020年1月19日。
(1)项目名称:沧县文武塑料制品厂拖把配件项目
(2)建设单位:沧县文武塑料制品厂
(3)建设性质:新建
(4)项目投资:本项目总投资1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10万元,占总投资额的10%。
(5)建设地点:沧县文武塑料制品厂位于河北省沧州市沧县李天木乡邢庄子村,厂址中心地理坐标为:北纬38°19'35.65",东经117°1'15.80"。
(6)建设规模:年加工拖把配件50t。
(7)劳动定员及工作制度:劳动定员5人,年生产时间300天,一班制,每班8小时。
(8)占地面积:项目占地面积290m2,项目主要建设内容见表1。
表1主要建设内容表
项目 | 建设内容 | 规模 |
主体工程 | 生产车间 | 1层,建筑面积188m2,高4.5m,位于厂区西侧 |
辅助工程 | 仓库 | 1层,建筑面积70m2,高4.5m,位于厂区北侧 |
危废间 | 1层,建筑面积2m2,位于生产车间西侧 | |
公用 工程 | 供电 | 由当地供电电网供给 |
供水 | 由当地供水管网提供 | |
供热 | 项目生产过程用热由电提供,办公生活冬季取暖采用空调 | |
环保工程 | 废气 | 本项目注塑工序产生的废气经集气罩收集+光氧活性炭一体机+15m排气筒排放 |
废水 | 设备冷却水循环利用不外排;厂区设防渗旱厕,定期清掏 | |
噪声 | 优先选用低噪设备,产噪设备采用厂房隔音、基础减震等措施进行处理 | |
固废 | 一般固废:注塑工序产生的下脚料、检验工序产生的不合格品,经统一收集后回用于生产; | |
危险固废:废活性炭为危险废物,暂存危废间然后交有危废处置资质单位处理; | ||
生活垃圾:由当地环卫部门统一清运。 |
本项目主要生产设备见表2
表2 主要生产设备一览表
序号 | 设备名称 | 计量单位 | 数量 |
1 | 注塑机 | 台 | 4 |
2 | 拌料机 | 台 | 3 |
3 | 打包机 | 台 | 1 |
4 | 叉车 | 台 | 1 |
本项目主要原辅材料及能源消耗见表3
表3 主要原辅材料及能源消耗一览表
序号 | 名称 | 计量单位 | 年用量 | 备注 |
1 | 聚丙烯颗粒 | t/a | 45 | 外购、颗粒状原包料 |
2 | ABS | t/a | 5 | 外购、颗粒状原包料 |
3 | 色母 | t/a | 0.05 | 外购、袋装原料 |
4 | 新鲜水 | t/a | 70 | -- |
5 | 电 | 万kWh/a | 2 | -- |
(1)给排水
本项目用水包括生产用水和生活用水,新鲜水总用量0.233m³/d,70 m³/a。生产用水为设备冷却循环水,新鲜水用量0.033 m³/d,10 m³/a;生活用水为职工盥洗用水,参照《河北省地方标准 用水定额》(DB13/T116.3.2016),用水量按照40L/d 人计算,新鲜水用量0.2 m³/d,60 m³/a,项目用水由当地供水管网提供,能够满足项目需要。
项目生产过程无废水产生,冷却水循环使用不外排,职工盥洗废水产生量按用水量的80%计,为0.16m³/d(48m³/a),泼洒厂区抑尘。项目水平衡图见图1
(2)供电
项目年用电量为2万kWh,项目用电由当地供电系统提供,能够满足项目用电需要。
(3)供热
项目生产过程用热由电提供,办公生活冬季取暖采用空调。
本项目生产工艺流程及产污节点:
工艺说明:
混料:在拌料机里混料(原料均为大块颗粒状,搅拌不产生粉尘);
加热(注塑):将混合好的物料通过密闭管道注入注塑机,加热注塑成型,此过程使用电加热(加热温度为180-210℃,使用循环冷却水对设备进行降温冷却);
模型:熔融物料在模型中形成所需的形状;
冷却:使用循环冷却水对设备进行降温冷却;
检验工序:检验成品是否合格;
3.6.1废气
项目加热工序产生非甲烷总烃,经集尘罩收集+光氧活性炭一体机+1根15米高排气筒排放,非甲烷总烃排放满足《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5非甲烷总烃排放标准和5.4.2要求及《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13/2322-2016)表1有机化工业非甲烷总烃排放标准相关要求;未被收集的在生产车间内无组织排放,非甲烷总烃满足《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13/2322-2016)表2其他企业非甲烷总烃排放标准相关要求及《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表A.1厂区内VOCs无组织特别排放限值,对周围环境影响较小。
3.6.2废水
本项目无生产废水产生,职工盥洗废水排入厂区防渗旱厕,定期清掏。
3.6.3固废
项目生产过程产生的下脚料、不合格品,经统一收集后外售综合利用;废气处理设施产生的废活性炭暂存危废间然后由有资质单位处理;生活垃圾由当地环卫部门统一清运。
综上所述,以上固废均得到有效处理与处置,对周围环境影响较小。
项目噪声源主要为加工设备运行产生的噪声,其噪声强度在65~85dB(A)之间,通过采取选用低噪声设备、设置基础减震、经厂房隔声的降噪措施后,厂界噪声可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2类标准要求,对周围声环境影响较小。
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的值为:COD:0t/a,氨氮:0t/a,SO2:0t/a,NOX:0t/a。
一、同意“沧县文武塑料制品厂”拖把配件项目建设。本表作为该项目工程设计和环境管理的依据。
二、本批复仅为环境保护管理依据,不涉及国土、规划、安监等部门的管理要求,你公司应依法办理以上部门相关手续。
三、该项目建设性质为新建,选址位于沧州市沧县李天木乡邢庄子村。总投资100万元,其中环保投10万元,占地面积290平方米。该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技术政策。
四、施工期。本项目施工期采取洒水,避免大风作业等措施减少施工扬尘;施工的土方全部用于工程回填,建筑垃圾由施工单位责任;施工场界噪声符合《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中的限值要求。
五、项目运营期应按照报告表中工程内容建设并落实各项污染防治措施,确保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1废气:项目加热工序产生非甲烷总烃,经集尘罩收集+光氧活性炭一体机+1根15米高排气筒排放,非甲烷总烃排放满足《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5非甲烷总烃排放标准和5.4.2要求及《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13/2322-2016)表1有机化工业非甲烷总烃排放标准相关要求;未被收集的在生产车间内无组织排放,非甲烷总烃满足《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13/2322-2016)表2其他企业非甲烷总烃排放标准相关要求及《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表A.1厂区内VOCs无组织特别排放限值。2废水:本项目废水主要为冷却循环水,其中冷却循环水循环使用不外排,职工生活废水,排入防渗旱厕,定期清掏,不外排。3噪声:本项目运营期产生的噪声主要为加工设备及风机运行噪声,产噪设备优先选用低噪声设备、在厂房内合理布设、并做基础减振,经建筑隔声及距离衰减后,厂界噪声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2类标准要求。4固废:项目固体废弃物中生产过程产生的下脚料、不合格品,经统一收集后外售综合利用;废气处理设施产生的废活性炭暂存危废间然后由有资质单位处理;生活垃圾由当地环卫部门统一清运。
五、项目总量控制指标:COD: 0t/a,氨氮: 0t/a:SO2 0t/a,NOx :0t/a。
六、该项目建成后须报我局,达到环保相关要求后方可正式投产使用。
表4 项目建设实施情况一览表
项目 | 实际建设情况 | 是否与环评一致 |
项目名称 | 拖把配件项目 | 一致 |
建设单位 | 沧县文武塑料制品厂 | 一致 |
建设地点 | 沧县李天木乡邢庄子村 | 一致 |
占地面积 | 290㎡ | 一致 |
建设内容与平面布置 | 生产车间位于厂区西侧,仓库位于厂区北侧,大门位于厂区东侧,危废间位于生产车间西侧。 | 一致 |
建设规模 | 加工拖把配件50t | 一致 |
工程总投资(万元) | 100 | 一致 |
环保投资(万元) | 10 | 一致 |
劳动定员及工作制度 | 劳动定员5人,年生产时间300天,一班制,每班8小时。 | 一致 |
表5 主要设备一览表
序号 | 设备名称 | 计量单位 | 数量 | 备注 |
1 | 注塑机 | 台 | 4 | 与环评一致 |
2 | 拌料机 | 台 | 3 | 与环评一致 |
3 | 打包机 | 台 | 1 | 与环评一致 |
4 | 叉车 | 台 | 1 | 与环评一致 |
表6 主要原辅材料一览表
序号 | 名称 | 计量单位 | 年用量 | 备注 |
1 | 聚丙烯颗粒 | t/a | 45 | 与环评一致 |
2 | ABS | t/a | 5 | 与环评一致 |
3 | 色母 | t/a | 0.05 | 与环评一致 |
4 | 新鲜水 | t/a | 70 | 与环评一致 |
5 | 电 | 万kWh/a | 2 | 与环评一致 |
与环评一致。
本项目用水包括生产用水和生活用水,新鲜水总用量0.233m³/d,70 m³/a。生产用水为设备冷却循环水,新鲜水用量0.033 m³/d,10 m³/a;生活用水为职工盥洗用水,参照《河北省地方标准 用水定额》(DB13/T116.3.2016),用水量按照40L/d 人计算,新鲜水用量0.2 m³/d,60 m³/a,项目用水由当地供水管网提供,能够满足项目需要。
项目生产过程无废水产生,冷却水循环使用不外排,职工盥洗废水产生量按用水量的80%计,为0.16m³/d(48 m³/a),泼洒厂区抑尘。项目水平衡图见图。
(2)供电
项目年用电量为2万kwh/a,项目用电由当地供电系统提供,能够满足项目用电需要。
(3)供热
项目生产过程用热由电提供,办公生活冬季取暖采用空调。
4.6.1废气
项目加热工序产生非甲烷总烃,经集尘罩收集+光氧活性炭一体机+1根15米高排气筒排放。
4.6.2废水
本项目无生产废水产生,职工盥洗废水排入厂区防渗旱厕,定期清掏。
4.6.3噪声
项目噪声源主要为加工设备运行产生的噪声,其噪声强度在65~85dB(A)之间,通过采取选用低噪声设备、设置基础减震、经厂房隔声的降噪措施后,厂界噪声可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2类标准要求,对周围声环境影响较小。
4.6.4固废
项目生产过程产生的下脚料、不合格品,经统一收集后外售综合利用;废气处理设施产生的废活性炭暂存危废间然后由有资质单位处理;生活垃圾由当地环卫部门统一清运。
依照环评结论,项目建设严格执行“三同时”制度,各项污染源治理设施实际已按照环评及最新环保要求完成建设。
污染物排放总量与环评一致,未发生变化,污染物实际排放量为:COD:0t/a、氨氮:0t/a、SO2:0t/a 、NOx:0t/a。
项目所在区域范围内无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国家重点保护文物或历史文化保护地,也无社会关注的具有历史、科学、民族、文化意义的保护地。环境保护对象及保护目标见表7。
表7 环境保护对象及保护目标一览表
名称 | 坐标/° | 保护对象 | 保护内容 | 环境功能区 | 相对厂址方位 | 相对厂界距离/m | |
X | Y | ||||||
崔庄村 | 38.318336 | 117.040083 | 居民 |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及其修改单二级标准 《环境空气质量 非甲烷总烃限值》(DB13/1577-2012)表1中二级标准限值 | 二类区 | SE | 1450 |
李天木村 | 38.333997 | 117.048894 | 居民 | 二类区 | NE | 1350 | |
皂坡村 | 38.345297 | 117.022130 | 居民 | 二类区 | N | 1140 | |
吕家楼村 | 38.333002 | 117.016261 | 居民 | 二类区 | NW | 580 | |
大郝庄村 | 38.315788 | 117.015705 | 居民 | 二类区 | SW | 670 | |
小郝庄村 | 38.311969 | 117.019438 | 居民 | 二类区 | S | 1280 | |
邢庄子村 | 38.326194 | 117.020545 | 居民 | 二类区 | SW | 35 |
加热工序产生非甲烷总烃,非甲烷总烃有组织排放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5非甲烷总烃特别排放限值要求和5.4.2要求及《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13/2322-2016)表1有机化工业最低去除率要求,非甲烷总烃无组织排放执行《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13/2322-2016)表2中非甲烷总烃其他企业边界浓度限值标准;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表A.1厂区内VOCs无组织特别排放限值。
施工期扬尘执行《施工场地扬尘排放标准》(DB13/2934-2019)表8扬尘排放浓度限值。
表8 项目废气执行标准一览表
污染物类别 | 污染物 | 标准来源 | ||
废气 | 非甲烷总烃 | 最高允许排放浓度:60mg/m3 最低去除率90% 排气筒度不低于15m | 《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13/2322-2016)表1有机化工业最低去除率要求、《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5非甲烷总烃特别排放限值要求和5.4.2要求 | |
边界浓度限值:2.0mg/m3 | 《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13/2322-2016)表2中非甲烷总烃其他企业边界浓度限值标准 | |||
厂区内设置监控点非甲烷总烃 | 监控点处1h平均浓度值 | 6mg/m3 | 《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表A.1厂区内VOCs无组织特别排放限值 | |
监控点处任意一次浓度值 | 20mg/m3 |
施工期噪声执行《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相关要求;营运期项目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见表9。
表9 项目噪声执行标准一览表
污染物类别 | 污染物 | 标准来源 |
噪 声 | 昼间:70dB(A) 夜间:55dB(A) | 《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表1中的排放限值 |
昼间60dB(A) 夜间50dB(A) | 《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GB12348-2008)中2类标准 |
5.3.1环境空气质量标准
大气环境执行《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及其修改单二级标准要求。见表10。
表10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
环境要素 | 项目 | 标准 | 单位 | 标准来源 |
环境空气 | SO2 | 年平均 60 | μg/m3 |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及其修改单二级 |
24小时平均 150 | ||||
1小时平均 500 | ||||
PM2.5 | 年平均 35 | μg/m3 | ||
24小时平均 75 | ||||
PM10 | 年平均 70 | μg/m3 | ||
24小时平均 150 | ||||
O3 | 日最大8小时平均160 | μg/m3 | ||
1小时平均 200 | ||||
CO | 24小时平均 4 | mg/m3 | ||
1小时平均 10 | ||||
NO2 | 年平均 40 | μg/m3 | ||
24小时平均 80 | ||||
1小时平均 200 | ||||
TSP | 年平均200 | μg/m3 | ||
24小时平均300 | ||||
非甲烷总烃 | 1小时平均浓度限值2.0 | mg/m3 | 《环境空气质量 非甲烷总烃限值》(DB13/1577-2012) 表1中二级标准限值 |
5.3.2地下水质量标准
区域地下水质量执行《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3-2017) Ⅲ类标准。标准值见表11。
表11 地下水环境质量标准 (单位:mg/L pH除外)
项目 | pH | 耗氧量(CODMn法,以O2计) | 总硬度(以CaCO3计) | 溶解性总固体 | 硝酸盐氮(以N计) | 亚硝酸盐氮(以N计) | 氨氮 (以N计) |
标准值 | 6.5-8.5 | ≤3.0 | ≤450 | ≤1000 | ≤20 | ≤1.0 | ≤0.5 |
5.3.3声环境标准
声环境质量执行《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2类标准要求。标准限值见表12。
表12 声环境质量标准
环境要素 | 标准值 | 标准来源 |
声环境 | 昼间:60dB(A) 夜间:50dB(A) | 《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2类 |
该项目验收监测的分析方法及仪器见下表13、14。
表13 厂界废气检测分析方法及所用仪器
监测项目 | 分析方法及方法来源 | 仪器名称、型号及编号 | 检出限 |
非甲烷 总烃 | 《固定污染源废气 总烃、甲烷和非甲烷总烃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HJ 38-2017 | 浙江福立GC9790Ⅱ型 气相色谱仪 CZXY-YQ-001 | 0.07mg/m3 |
《环境空气 总烃、甲烷和非甲烷总烃的测定 直接进样-气相色谱法》 HJ 604-2017 | 0.07mg/m3 |
表14厂界噪声检测分析方法及所用仪器
分析方法及来源 | 仪器名称、型号及编号 |
《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GB 12348-2008 | 杭州爱华AWA5688型 多功能声级计 CZXY-YQ-052 |
本次监测采样及样品分析均严格按照环境监测技术规范及检测技术标准等要求进行,实施全过程质量控制。具体控制措施如下:
1、生产处于正常。监测期间生产大于75%额定生产负荷的工况下稳定运行,各污染治理设施运行基本正常。
2、合理布设监测点位,保证各监测点位布设的科学性和可比性。
3、废气监测
废气监测的质量保证按照相关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全过程质量控制。废气监测前对使用的仪器均进行了校准,按规定对废气测试仪进行现场检漏,采样和分析过程严格按照有关监测方法执行。
4、噪声监测
按《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2008)有关要求,仪器在正常条件下进行监测。噪声分析仪监测前、后经过校准,且校准合格。
表14噪声校准仪器结果
日期 | 项目 | 标准值 dB(A) | 校准值 dB(A) | 绝对误差 dB(A) | 结果评价 | ||
2020. 4.3 | 噪声 | 昼间 | 测前 | 94.0 | 93.7 | -0.3 | 合格 |
测后 | 94.0 | 93.8 | -0.2 | 合格 | |||
2020. 4.4 | 昼间 | 测前 | 94.0 | 93.8 | -0.2 | 合格 | |
测后 | 94.0 | 93.7 | -0.3 | 合格 |
5、监测分析方法采用国家颁布标准分析方法,监测人员持证上岗,监测仪器均在检定有效期内。
6、监测原始数据及监控报告严格实行三级审核制度。
监测期间,企业正常运行,生产负荷为96%,符合监测工况要求。
有组织废气监测结果见表15
表15 加热工序废气监测结果
采样日期 | 2020.4.3 | |||||||||
监测项目 | 单位 | 监测结果 | ||||||||
当地大气压 | kPa | 101.4 | ||||||||
排气筒高度 | m | 15 | ||||||||
排气筒直径 | m | 0.4 | 0.45 | |||||||
监测点位 | 加热工序废气处理装置进口 | 加热工序废气处理装置出口 | ||||||||
监测频次 | 次 | 1 | 2 | 3 | 均值 | 1 | 2 | 3 | 均值 | 执行标准及标准值 |
-- | ||||||||||
标干流量 | Nm3/h | 5846 | 6163 | 6034 | 6014 | 7073 | 7317 | 7227 | 7206 | -- |
非甲烷总烃浓度 | mg/m3 | 7.67 | 7.74 | 7.78 | 7.73 | 0.94 | 0.93 | 0.91 | 0.93 | 60 |
非甲烷总烃 排放速率 | kg/h | 0.045 | 0.048 | 0.047 | 0.046 | 0.007 | 0.007 | 0.007 | 0.007 | -- |
非甲烷总烃 去除效率 | % | 85.6 | 90 |
采样日期 | 2020.4.4 | |||||||||
监测项目 | 单位 | 监测结果 | ||||||||
当地大气压 | kPa | 101.5 | ||||||||
排气筒高度 | m | 15 | ||||||||
排气筒直径 | m | 0.4 | 0.45 | |||||||
监测点位 | 加热工序废气处理装置进口 | 加热工序废气处理装置出口 | ||||||||
监测频次 | 次 | 1 | 2 | 3 | 均值 | 1 | 2 | 3 | 均值 | 执行标准及标准值 |
-- | ||||||||||
标干流量 | Nm3/h | 6084 | 5892 | 5798 | 5925 | 7161 | 7268 | 7404 | 7278 | -- |
非甲烷总烃浓度 | mg/m3 | 7.75 | 7.84 | 7.81 | 7.80 | 0.94 | 0.90 | 0.92 | 0.92 | 60 |
非甲烷总烃 排放速率 | kg/h | 0.047 | 0.046 | 0.045 | 0.046 | 0.007 | 0.007 | 0.007 | 0.007 | -- |
非甲烷总烃 去除效率 | % | 85.5 | 90 |
监测点位布设示意图:
车间无组织排放废气监测结果见表16
表16车间无组织排放废气监测结果
采样日期 | 监测点位 | 监测项目 | 单位 | 监测结果 | 执行标准及标准值 | |||
1 | 2 | 3 | 4 | -- | ||||
2020.4.3 | 车间门口1 | 非甲烷 总烃 | mg/m3 | 0.50 | 0.53 | 0.54 | 0.51 | 4.0 |
车间门口2 | 0.50 | 0.51 | 0.53 | 0.50 | ||||
车间门口3 | 0.52 | 0.54 | 0.52 | 0.51 | ||||
2020.4.4 | 车间门口1 | 0.59 | 0.57 | 0.56 | 0.52 | |||
车间门口2 | 0.50 | 0.55 | 0.52 | 0.51 | ||||
车间门口3 | 0.51 | 0.52 | 0.53 | 0.51 |
7.2.3厂界无组织排放废气检测
监测点位布设示意图:
厂界无组织排放废气监测结果见表17
表17 厂界无组织排放废气监测结果
采样日期 | 监测点位 | 监测项目 | 单位 | 监测结果 | 执行标准 及标准值 | |||
1 | 2 | 3 | 4 | (DB13/2322-2016)表2 | ||||
2020.4.3 | 下风向1 | 非甲烷 总烃 | mg/m3 | 0.25 | 0.26 | 0.25 | 0.24 | 2.0 |
下风向2 | 0.26 | 0.27 | 0.23 | 0.21 | ||||
下风向3 | 0.24 | 0.23 | 0.24 | 0.23 | ||||
2020.4.4 | 下风向1 | 0.34 | 0.30 | 0.31 | 0.32 | |||
下风向2 | 0.33 | 0.34 | 0.33 | 0.34 | ||||
下风向3 | 0.32 | 0.36 | 0.34 | 0.31 |
监测点位布设示意图:
噪声监测结果见下表18。
表18 噪声检测结果(单位:dB(A))
采样日期 | 监测时间 | 单位 | 监测结果 | 执行标准及标准值 | |||
1# | 2# | 3# | 4# | (GB 12348-2008) 表1中2类 | |||
2020.4.3 | 昼间 | dB(A) | 56 | 55 | 54 | 55 | 60 |
2020.4.4 | 昼间 | dB(A) | 56 | 55 | 54 | 55 | 60 |
企业环保工作直接由厂长负责。建设合理规范的环保制度,安排员工定期检查和维护环保设施,并保证环保设备的正常使用;积极普及环保知识,提高员工的环保意识。
针对本项目的特点,运行期沧县文武塑料制品厂不设环境检测机构,需要进行的环境监测任务可委托有相关资质的环境监测部门进行。
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验收一览表见表19。
表19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验收一览表
项目 | 污染源 | 环保设施名称 | 验收指标 | 验收标准 | 落实情况 |
废气 | 加热工序 | 集气罩+光氧活性炭一体机+1根15m高 排气筒 | 非甲烷总烃浓度:60mg/m3 | 《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5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 集气罩+光氧活性炭一体机+1根15m高排气筒 |
非甲烷总烃 去除效率:90% | 《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13/2322-2016)表1有机化工业标准 | ||||
厂界无组织 | -- | 非甲烷总烃: 2.0mg/m3 | 《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13/ 2322 -2016)表2标准 | 厂界无组织排放 | |
车间无组织 | -- | 非甲烷总烃: 4.0mg/m3 | 《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附录A.1及《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13/ 2322-2016)表3标准 | 车间无组织排放 | |
废水 | 生活污水 | 进入防渗旱厕,定期 清掏 | 不外排 | -- | 企业自行落实 |
噪声 | 生产设备 | 选用低噪声设备,加减振垫、车间隔声 | 昼间:60dB(A) 夜间:50dB(A) | 《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表1中2类标准 | 选用低噪声设备,加减振垫、车间隔声,夜间 不生产 |
固废 | 加热工序产生的下角料 | 收集后外售综合利用 | 不外排 |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01)及修改单相关 要求 | 企业自行落实 |
检验工序产生的不合格品 | 收集后外售综合利用 | 不外排 | |||
废气治理设施产生的废活性炭、废过滤棉 | 危废间暂存后交有危废处理资质单位处理 | 不外排 | 《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7-2001)及其修改清单 | ||
生活垃圾 | 由环卫部门统一清运 | 不外排 | 《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GB16889-2008)的标准要求 |
10.1.1废气
项目加热工序产生非甲烷总烃,经集尘罩收集+光氧活性炭一体机+1根15米高排气筒排放。
10.1.2废水
本项目无生产废水产生,职工盥洗废水排入厂区防渗旱厕,定期清掏。
10.1.3噪声
项目噪声源主要为加工设备运行产生的噪声,其噪声强度在65~85dB(A)之间,通过采取选用低噪声设备、设置基础减震、经厂房隔声的降噪措施后,厂界噪声可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2类标准要求,对周围声环境影响较小。
10.1.4固废
项目生产过程产生的下脚料、不合格品,经统一收集后外售综合利用;废气处理设施产生的废活性炭暂存危废间然后由有资质单位处理;生活垃圾由当地环卫部门统一清运。
综上所述,以上固废均得到有效处理与处置,对周围环境影响较小。
10.1.5总量控制
由于污染物排放总量与环评一致,未发生变化,污染物实际排放量为:COD:0t/a、氨氮:0t/a、SO2:0t/a 、NOx:0t/a。
10.1.6本项目对环境的影响及建设的可行性结论
本项目符合国家有关产业政策,从环保角度考虑,厂址选择合理。运营过程中,在确保污染物达标排放的前提下,对当地及区域的环境质量影响甚微,从环境保护角度而言该项目建设是可行的。
经检测,该厂加热工序废气处理装置出口废气中非甲烷总烃排放浓度最大值为0.94mg/m³,符合《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5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要求(非甲烷总烃浓度≤60mg/ m³);非甲烷总烃的最低去除效率为85.5%,不符合《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13/ 2322-2016)表1中有机化工业限值要求(非甲烷总烃去除效率≥90%),故加测车间无组织废气。
车间废气中非甲烷总烃的排放浓度最大值为0.59mg/ m³,符合《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附录A.1及《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13/ 2322-2016)表3标准(非甲烷总烃≤4.0mg/ m³)。
该厂厂界无组织废气中非甲烷总烃排放浓度最大值为0.36mg/ m³,符合《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13/2322-2016)表2无组织限值标准(非甲烷总烃≤2.0mg/ m³)。
该厂厂界昼间噪声监测结果为:54~56dB(A),监测结果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表1中2类标准(昼间≤60dB(A))。
项目加热工序产生的下角料和检验工序产生的不合格品,收集后外售综合利用;废气治理设施产生的废活性炭、废过滤棉,危废间暂存后交有危废处理资质单位处理;生活垃圾由环卫部门统一清运。
沧县文武塑料制品厂拖把配件项目执行了环保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的“三同时”制度,按照有关规定建立了相关环境保护管理制度,环保设施正常运转,建议通过环保竣工项目验收。
附图1 项目地理位置图
附图2 项目周边关系图
附图3 项目平面布置图
附图4-项目卫生防护距离包络线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