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名称:沧州洁源顺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联系人:张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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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设施
验收报告
项目名称 :胶粉加工项目
建设单位(盖章):沧县常胜胶粉厂
编制单位:沧县常胜胶粉厂
编制日期:2020年1月
目 录
沧县常胜胶粉厂位于河北省沧州市沧县风化店乡大张庄西500米,厂址中心地理坐标为:东经117°3’18.68”,北纬 38°16’42.91”。项目类别属于C4220非金属废料和碎屑加工处理。公司实际投资2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6万元,占总投资的3%,建设规模为年生产粗制胶粉20000吨。
该公司于2019年6月委托河北欣众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编制《沧县常胜胶粉厂胶粉加工项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补充报告》,2019年6月13日,沧县常胜胶粉厂胶粉加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补充报告通过沧州市生态环境局沧县分局审批,批复文件号:沧县环评变更【2019】012号。该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于2020年1月6日通过沧州兴元环境检测服务有限公司检测,报告编号:CZXY2019122702(Y),检测报告编号:CZXY2019122702(W)。本项目于2019年11月29日取得国家级排污许可证,许可证编号:92130921MA0A62PC1B001Q。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管理办法》(国家环保总局13号令)等相关规定,按照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三同时”制度的要求,沧县常胜胶粉厂于2020年1月开展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工作,并根据企业的环评资料、建设项目工程竣工环境保护“三同时”验收登记表、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表等资料,本着客观、公正、全面、规范的原则,编制了《沧县常胜胶粉厂胶粉加工项目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报告》。
验收报告的主要结论:沧县常胜胶粉厂胶粉加工项目经环保设施处理后,各项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项目产生的环境影响可以保证区域满足相应功能区要求,项目的建设符合验收文件的要求。
国家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5.01.01实施;
(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16.09.01实施;;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08.06.01实施;
(4)《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6.01.01实施;
(5)《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防治法》,1997.03.01实施;
(6)《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修订)》,2005.04.01实施;
(7)《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修订)》,2008.04.01实施;
(8)《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修订)》,2012.07.01实施;
(9)《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2009.01.01实施;
(10)《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8.01.01实施;
(11)《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修订)》,2013.12.07实施;
(12)国务院令第682号《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2017.10.1实施;
(1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第9号文《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 (2013年修正)》,2013.02.16发布。
河北省有关环境保护法规、规章
《河北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修改)》,2005.01.09实施;
《河北省环境保护条例》,2005.01.01实施;
《河北省环境敏感区支持、限制及禁止建设项目名录(2005年修订版)》;
《河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1997.10.25实施;
《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2016.03.01实施;
《河北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2015.06.01实施;
《河北省减少污染物排放条例》,2009.05.27实施;
河北省环境保护厅冀环办发[2010]250号文《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审核报告编制要点》的通知,2010.12.21发布;
河北省环保厅冀环评(2013)232号《河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环保管理的通知》,2013.07.17发布;
(10)、河北省人民政府冀政〔2012〕24号《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保护工作的决定》,2012.04.09发布;
(11)、《河北省环境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办法》(河北省人民政府令 第2号),2015.11.12。
环境保护相关规章及文件
(1)《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产能过剩行业结构调整的通知》,国发[2016]11号;
(2)《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2013修正),国家发改委第21号,2013.2.16;
(3)《国家环境保护“十三五”规划基本思路》,2015.7.31;
(4)《国务院关于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35号文;
(5)《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17.9.1;
(6)《关于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公告》,环保部公告2013年第14号;
(7)《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影响评价管理防范环境风险的通知》(环发[2012]77号);
(8)《关于切实加强风险防范严格环境影响评价管理的通知》(环发[2012]98号);
(9)《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环发[2015]4号),2015.1.09;
(10)《关于开展涉及易燃易爆危险品建设项目环境风险排查和整改的通知》,环办〔2010〕111号;
(11)《转发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进一步深化环评审批制度改革意见的通知》,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5.10.13;
(12)关于印发《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政府信息公开指南(试行)》的通知,环办[2013]103号;
(13)关于印发《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审核及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环发[2014]197号;
(14)关于印发《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开机制方案》的通知,环发[2015]162号,2015.12.10。
(15)《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环保管理的通知》河北省环境保护厅冀环评[2013]232号文;
(16)《关于进一步改革和优化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核定工作的通知》,冀环总[2014]283号;
(17)《国家重点监控企业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试行)》和《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监督性监测 及信息公开办法(试行)》的通知,冀环办发[2013]242号;
(18)环境保护部(2017年 第43号)关于发布《建设项目危险废物环境影响评价指南》的公告,2017.10.1施行。
(19)《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2010年12月修正版);
(20)《企业自主环保验收管理指导意见》2017年10月。
(1)环境保护部办公厅环办环评函[2017]1529号关于公开征求《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指南 污染影响类 (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2017年9月29日。
(1)沧州市生态环境局沧县分局以沧县环评变更[2019]012号文件出具了《关于沧县常胜胶粉厂胶粉加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补充报告的审批意见》,2019年6月13日。
(1)项目名称:沧县常胜胶粉厂胶粉加工项目
(2)建设单位:沧县常胜胶粉厂
(3)建设性质:新建
(4)项目投资:本项目总投资2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6万元,占总投资额的3%。
(5)建设地点:沧县常胜胶粉厂位于河北省沧州市沧县风化店乡大张庄西500米,厂址中心地理坐标为:东经117°3’18.68”,北纬 38°16’42.91”。
(6)建设规模:年生产粗制胶粉20000吨。
(7)劳动定员及工作制度:本项目劳动定员4人,年工作300天,每天1班,8小时工作制。
(8)占地面积:项目占地面积1000m2,项目主要建设内容见表1。
表1主要建设内容表
项目 | 备注 | |
1 | 生产车间 | 1间 |
2 | 办公室 | 1间 |
3.2 主要生产设备
本项目主要生产设备见表2
表2 主要生产设备一览表
设备名称 | 单位 | 数量 | ||
变更前 | 变更后 | |||
1 | 橡胶粉碎筛分机 | 台 | 1 | 1 |
2 | 精细粉碎机 | 台 | 15 | 0 |
3.3 主要原辅材料及能源消耗
本项目主要原辅材料及能源消耗见表3
表3 主要原辅材料及能源消耗一览表
名称 | 单位(吨/年) | 数量 | |
1 | 废旧橡胶 | t/a | 22000 |
3.4 公用工程
(1)给排水
给水:由风化店乡供水系统供给,按20L/人.天,用水量为24m3/a。
排水:本项目废水主要为职工生活盥洗废水,废水量取生活用水量的80%,为19.2m3/a,排入旱厕,定期清掏做农肥。
(2)供电
本项目用电由风化店乡供电所提供。
(3)供热
3.5生产工艺流程及产排污节点
本项目生产工艺流程及产污节点:
3.6 环评中确定的污染源及污染防治措施
3.6.1废气
(1)废气
本项目粉碎过程废气经集气罩+布袋除尘器+UV光催化氧化处理器+等离子设备+15m排气筒处理后外排。
3.6.2废水
本项目项目废水主要为办公生活用水,污水进入厂区旱厕,定期清淘做农肥。
3.6.3固废
本粉碎工序产生边角料,产生量为2000t/a,统一收集后出售。
项目劳动定员为4人,按每人每天产生垃圾0.5kg,工作日为300天计算,年垃圾产生量为0.6t/a,收集到指定的垃圾箱内,由环卫部门统一处理。
项目项目噪声来源主要为生产设备及风机运行时机械噪声,采取建筑隔声和距离衰减等措施降噪。
3.7 环评中总量情况
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的值为:COD:0t/a,氨氮:0t/a,SO2:0t/a,NOX:0t/a。
沧县常胜胶粉厂:
所报《沧县常胜胶粉厂胶粉加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补充报告》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企业建设过程中,因市场原因,建设计划调整为建设投产1套橡胶粉碎筛分机生产粗制胶粉,其他15套精细粉碎机不再建设投产。变更后:(1)废气:胶粉生产工艺没有变化,污染治理措施变更为“集气罩+布袋除尘器+UV光催化氧化+等离子设备+15m高排气筒”。粉碎工序产生粉尘,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颗粒物二级标准;非甲烷总烃排放浓度满足《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13/2322-2016)中表1中其他行业标准要求;臭气浓度排放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中相关标准要求;非甲烷总烃无组织排放满足《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13/2322-2016)表2中其他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表A.1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限值中特别排放限值,颗粒物无组织排放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无组织排放限值。(2)废水:生活污水排入厕,定期清掏做农肥。(3)固废:生活垃圾集中收集由本地环卫部门处理,粉碎过程边角料收集后外售。(4)噪声:项目变更后,噪声经厂房隔声及距离衰减后外排。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企业污染物排放总量为:COD:0t/a、氨氮:0t/a、SO2:0t/a、NOX:0t/a。项目变更后,从环保角度分析,项目变更内容可行。
表4 项目建设实施情况一览表
项目 | 实际建设情况 | 是否与环评一致 |
项目名称 | 胶粉加工项目 | 一致 |
建设单位 | 沧县常胜胶粉厂 | 一致 |
建设地点 | 沧县风化店乡大张庄西500米 | 一致 |
占地面积 | 1000m2 | 一致 |
建设内容与平面布置 | 生产车间1间,办公室1间 | 一致 |
建设规模 | 年生产粗制胶粉20000吨 | 一致 |
工程总投资(万元) | 200 | 一致 |
环保投资(万元) | 6 | 一致 |
劳动定员及工作制度 | 劳动定员4人,年工作300天,每天1班,8小时工作制。 | 一致 |
表5 主要设备一览表
设备名称 | 单位 | 数量 | ||
变更前 | 变更后 | |||
1 | 橡胶粉碎筛分机 | 台 | 1 | 1 |
2 | 精细粉碎机 | 台 | 15 | 0 |
4.3主要原辅材料情况
表6 主要原辅材料一览表
名称 | 单位(吨/年) | 数量 | |
1 | 废旧橡胶 | t/a | 22000 |
4.4公用工程
与环评一致。
给水:由风化店乡供水系统供给,按20L/人.天,用水量为24m3/a。
排水:本项目废水主要为职工生活盥洗废水,废水量取生活用水量的80%,为19.2m3/a,排入旱厕,定期清掏做农肥。
(2)供电
本项目用电由风化店乡供电所提供,年耗电量10000kW·h。
(3)供热
4.5生产工艺流程及产排污节点
4.6主要污染源及治理措施情况
4.6.1废气
本项目项目变更后1台橡胶粉碎筛分机年生产粗制胶粉20000吨,产能不变,粉碎过程废气经集气罩+布袋除尘器+UV光催化氧化处理器+等离子设备+15m排气筒处理后外排。
4.6.2废水
本项目工艺过程不需要用水,生活用水主要为办公生活用水,由风化店乡供水系统供给,按20L/人.天,用水量为24m3/a,产污系数按0.8计,污水量为19.2m3/a,污水进入厂区旱厕,定期清淘做农肥。
4.6.3噪声
项目噪声来源主要为生产设备及风机运行时机械噪声,经建筑隔声和距离衰减等措施降噪。
4.6.4固废
本项目粉碎工序产生边角料,产生量为2000t/a,统一收集后出售。
项目劳动定员为4人,按每人每天产生垃圾0.5kg,工作日为300天计算,年垃圾产生量为0.6t/a,收集到指定的垃圾箱内,由环卫部门统一处理。
依照环评结论,项目建设严格执行“三同时”制度,各项污染源治理设施实际已按照环评及最新环保要求完成建设。
污染物排放总量与环评一致,未发生变化,污染物实际排放量为:COD:0t/a、氨氮:0t/a、SO2:0t/a 、NOx:0t/a。
项目粉碎工序颗粒物有组织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二级要求,非甲烷总烃执行《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13/2322-2016)表1其他行业标准,臭气浓度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中标准。
厂界无组织颗粒物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要求,厂界无组织非甲烷总烃执行《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13/2322-2016)表2其他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厂区内无组织排放非甲烷总烃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控制标准》(GB37822-2019)表A.1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限值特别排放限值,厂界无组织臭气浓度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中标准,见表8。
标准值 | 标准来源 | |
废气 | 颗粒物有组织排放限值: 浓度:120mg/m3 速率(15m排气筒):3.5kg/h | 有组织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浓度限值及15m排气筒新污染源大气污染物二级排放速率 |
颗粒物无组织厂界排放限值:1.0mg/m3 | 无组织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新污染源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 | |
非甲烷总烃有组织排放浓度限值:80mg/m3 | 《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13/2322-2016)表1其他行业标准 | |
非甲烷总烃无组织厂界排放限值:2.0mg/m3 | 《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13/2322-2016)表2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要求 | |
非甲烷总烃: 监控点处1h平均浓度: 6 mg/m3 监控点处任意一次浓度:20mg/m3 | 《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控制标准》(GB37822-2019)表A.1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限值特别排放限值 | |
臭气浓度有组织排放限值:2000(无量纲)(15m) | 《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中排放标准 | |
臭气浓度厂界排放限值:20(无量纲) | 《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中标准 |
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见表9。
表9 项目噪声执行标准一览表
标准值 | 备注 | |
声环境 | 昼间60dB(A) 夜间50dB(A) | 《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2类标准 |
5.3 环境质量标准
5.3.1环境空气质量标准
环境空气:SO2、PM10、PM2.5、NO2、O3、CO执行《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二级标准及2018年修改单(公告2018年第29号)中相关规定。见表10。
表10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
环境要素 | 污染物名称 | 取值时间 | 标准值 | 单位 | 标 准 来 源 |
大气环境 | PM10 | 年平均 | 70 | µg/m3 |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 (GB3095-2012)二级标准及2018年修改单(公告2018年第29号)中相关规定 |
24小时平均 | 150 | ||||
PM2.5 | 年平均 | 35 | |||
24小时平均 | 75 | ||||
SO2 | 年平均 | 60 | |||
24小时平均 | 150 | ||||
1小时平均 | 500 | ||||
NO2 | 年平均 | 40 | |||
24小时平均 | 80 | ||||
1小时平均 | 200 | ||||
O3 | 日最大8小时平均 | 160 | |||
1小时平均 | 200 | ||||
CO | 24小时平均 | 4 | mg/m3 | ||
1小时平均 | 10 |
5.3.2声环境标准
声环境质量执行《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2类区标准要求。标准限值见表12。
表12 声环境质量标准 单位: dB(A)
标准值 | 备注 | |
声环境 | 昼间60dB(A) 夜间50dB(A) | 《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2类标准 |
六、质量控制和质量保证
该项目验收监测的分析方法及仪器见下表13、表14。
表13 废气污染物检测项目分析方法及所用仪器
表14 厂界噪声检测分析方法及所用仪器
项目类别 | 项目名称 | 检测依据 | 检出限 | 分析仪器 |
噪声 |
厂界噪声 | 《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GB 12348-2008 | — | 杭州爱华AWA5688 型多功能声级计 CZXY-YQ-082 |
本次验收监测采样及样品分析均严格按照《环境空气监测质量保证手册》、《环境监测技术规范》等要求进行,实施全程序质量控制。具体质控要求如下:
1、生产处于正常,监测期间生产在大于75%额定生产负荷的工况下稳定运行,各污染治理设施运行基本正常。
2、合理布设监测点位,保证各监测点位布设的科学性和可比性。
3、废水监测
废水监测仪器均符合国家有关标准或技术要求。采样、运输、保存、分析全过程严格按照《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和《环境水质监测质量保证手册(第二版)》规定执行。质控采用质控样品或平行双样等,达到每批分析样品量的10%以上,且质控数据合格。
4、噪声监测
噪声监测仪器均符合国家有关标准或技术要求,采样和分析过程严格按照《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2008)进行。
5、监测分析方法采用国家颁布标准(或推荐)分析方法,监测人员经考核并有合格证,所有监测仪器经计量部门检定并在有效期内。监测数据实行三级审核制度。
监测期间,企业正常运行,生产负荷分别为90%和85%,符合监测工况要求。
检测结果见下表15
表15 废气监测结果
7.3 噪声检测结果
噪声检测结果见下表17。
表17 噪声检测结果一览表
八、环境管理状况及检测计划
企业环保工作直接由厂长负责。建设合理规范的环保制度,安排员工定期检查和维护环保设施,并保证环保设备的正常使用;积极普及环保知识,提高员工的环保意识。
针对本项目的特点,运行期沧县常胜胶粉厂不设环境检测机构,需要进行的环境监测任务可委托有相关资质的环境监测部门进行。
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验收一览表见表17。
项目 | 污染源 | 环保设施/措施 | 处理效果 | 验收标准 |
废气 | 1台橡胶粉碎筛分机粉碎工序(G1) | 集气罩+布袋除尘器+UV光催化氧化+等离子设备+15m排气筒 | 最高允许排放浓度:120mg/m3 最高允许排放速率:3.5kg/h 排气筒高度:15m 企业边界浓度限值:1.0mg/m3 |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二级标准及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 |
非甲烷总烃:最高允许排放浓度:80mg/m3 厂界外浓度最高点:2.0mg/m3 | 《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13/2322-2016)表1其他行业标准及表2中排放标准 | |||
臭气浓度:最高允许排放浓度2000(无量纲) 厂界标准:20(无量纲) | 《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二级新扩改建标准及2中排放标准 | |||
车间外无组织 | / | 监控点处1h平均浓度值:6mg/m3 | 《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2019.7.1号实施)表A.1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限值中特别排放限值 | |
监控点处任意一次浓度值:20mg/m3 | ||||
废水 | 办公生活废水 | 排入旱厕,定期清掏做农肥 | 不外排 | -- |
固体废物 | 粉碎工序边角料 | 收集后出售 | 不外排 | -- |
生活垃圾 | 由环卫部门统一处理 | 不外排 | -- | |
噪声 | 生产设备运行过程产生的噪声 | 建筑隔声和距离衰减 | 昼间:60dB(A) 夜间:50dB(A) | 《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 |
十、结论与建议
企业建设过程中,因市场原因,建设计划调整为建设投产1套橡胶粉碎筛分机生产粗制胶粉,其它15套精细粉碎机不再建设投产,根据环保要求,提升了环保治理措施,补充了监测计划,生产过程产生的废气有组织排放。
10.1.1废气
项目项目变更后总产能不变,胶粉生产工艺没有变化,污染治理措施变更为“集气罩+布袋除尘器+UV光催化氧化+等离子设备+15m排气筒”,可满足现行管理要求。
经分析,粉碎工序产生粉尘,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颗粒物二级标准;非甲烷总烃排放浓度满足《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13/2322-2016)中表1中其他行业标准要求;臭气浓度排放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中相关标准要求。
非甲烷总烃无组织排放满足《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13/2322-2016)中表2中其他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厂区内无组织排放非甲烷总烃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控制标准》(GB37822-2019)表A.1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限值特别排放限值,颗粒物无组织排放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无组织排放限值,措施可行。
10.1.2废水
项目变更后,生活污水排入厕,定期清掏做农肥,变更可行。
10.1.3噪声
本项目噪声来源主要为粉碎等工序产生的噪声。噪声值在70~85dB(A),该类型的噪声源,经建筑隔声和距离衰减厂界噪声的影响值可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2类标准要求。
10.1.4固废
项目粉碎工序产生边角料,统一收集后出售。生活垃圾产生量为0.6t/a,收集到指定的垃圾箱内,由环卫部门统一处理。
综上,本项目产生的固体废物全部得到综合利用或妥善处置,不会对周围环境产生明显影响。
10.1.5总量控制
由于污染物排放总量与环评一致,未发生变化,污染物实际排放量为:COD:0t/a、氨氮:0t/a、SO2:0t/a 、NOx:0t/a。
10.1.6本项目对环境的影响及建设的可行性结论
本项目符合国家有关产业政策,从环保角度考虑,厂址选择合理。运营过程中,在确保污染物达标排放的前提下,对当地及区域的环境质量影响甚微,从环境保护角度而言该项目建设是可行的。
1、废气
该厂粉碎工序排气筒出口废气中颗粒物排放浓度最大值为3.1mg/m3,颗粒物排放速率最大值为0.029kg/h,符合《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1996)表2中颗粒物其他二级标准限值要求(颗粒物浓度≤120mg/m3,颗粒物排放速率≤3.5kg/h);非甲烷总烃排放浓度最大值为1.98mg/m3,符合《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13/2322-2016)表1其他行业标准(非甲烷总烃≤80mg/m3);臭气浓度最大值为549(无量纲),符合《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4554-93)表2中标准(臭气浓度≤2000(无量纲))。
车间废气中非甲烷总烃排放浓度最大值为0.89mg/m3,符合《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 37822-2019)附录A厂区内VOCS无组织特别排放限值要求及《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13/2322-2016)表3标准(非甲烷总烃≤4.0mg/m3)。
该厂厂界废气中颗粒物排放浓度最大值为0.501mg/m3,符合《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表2中颗粒物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颗粒物≤1.0mg/m3);非甲烷总烃排放浓度最大值为0.39mg/m3,符合《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13/2322-2016)表2中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限值要求(非甲烷总烃≤2.0mg/m3);臭气浓度最大值为18(无量纲),符合《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4554-93)表1中标准(臭气浓度≤20(无量纲))。
该厂厂界昼间噪声监测结果为:53~55dB(A),监测结果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2008)表1中2类标准(昼间≤60dB(A))。
2、废水
项目本项目工艺过程不需要用水,生活用水主要为办公生活用水,由风化店乡供水系统供给,按20L/人.天,用水量为24m3/a,产污系数按0.8计,污水量为19.2m3/a,污水进入厂区旱厕,定期清淘做农肥。
3、噪声
该厂厂界昼间噪声监测结果为:53~55dB(A),监测结果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2008)表1中2类标准(昼间≤60dB(A))。
4、固废
项目粉碎工序产生边角料,产生量为2000t/a,统一收集后出售。
项目劳动定员为4人,按每人每天产生垃圾0.5kg,工作日为300天计算,年垃圾产生量为0.6t/a,收集到指定的垃圾箱内,由环卫部门统一处理。
综合以上分析,项目建设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在采取相应的环保措施并保证其正常运行的前提下,可以实现污染物达标排放,项目外排污染物对环境影响较小,区域环境质量能够维持现状,从环境保护角度分析,该项目通过环保竣工项目验收。
沧县常胜胶粉厂胶粉加工项目执行了环保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的“三同时”制度,按照有关规定建立了相关环境保护管理制度,环保设施正常运转,建议通过环保竣工项目验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