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名称:沧州洁源顺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联系人:张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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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设施
验收报告
项目名称 :生产鸡用饮水线项目
建设单位(盖章):沧县瑞风畜牧设备厂
编制单位:沧县瑞风畜牧设备厂
编制日期:2019年11月
承诺书
我单位郑重承诺《沧县瑞风畜牧设备厂生产鸡用饮水线项目竣工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报告》中内容、附件均真实有效,本单位自愿承担相应责任。报告内容不涉及国家机密和个人隐私,同意报告全文公示。
特此承诺!
沧县瑞风畜牧设备厂
2019年11月
目 录
二、建设项目验收依据........................................................................................ 2
2.1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 2
2.2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规范................................................... 5
2.3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及审批部门审批决定................................... 6
3.5生产工艺流程及产排污节点................................................................... 8
3.6 环评中确定的污染源及污染防治措施.................................................. 9
3.7 环评中总量情况.................................................................................... 10
3.8 环评审批意见主要内容........................................................................ 10
四、 项目建设实施情况.................................................................................... 12
4.1项目建设实施情况................................................................................. 12
4.2主要生产设备及环保设备..................................................................... 12
4.3主要原辅材料情况................................................................................. 13
4.5生产工艺流程及产排污节点................................................................. 14
4.6主要污染源及治理措施情况................................................................. 14
4.7主要污染物总量排放情况..................................................................... 16
五、验收监测执行标准...................................................................................... 17
六、质量控制和质量保证.................................................................................. 19
6.1 检测分析方法及仪器............................................................................ 19
6.2 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 20
七、验收监测结果及评价.................................................................................. 21
7.4 污染物排放总量.................................................................................... 21
八、环境管理状况及检测计划.......................................................................... 22
8.1 环保机构及制度建设............................................................................ 22
九、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验收一览表................................................... 22
沧县瑞风畜牧设备厂位于河北省沧州市沧县李天木乡皂坡村,厂址中心地理坐标为:东经117°1'44.27",北纬 38°20'29.36"。项目类别属于C3574畜牧机械制造。公司实际投资135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47万元,占总投资的3.5%,建设规模为年生产鸡用饮水线75万米,包括饮水器450万个、饮水管75万米、接水杯450万个。
该公司于2019年05月委托河北星之光环境科技有限公司编制《沧县瑞风畜牧设备厂生产鸡用饮水线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2019年8月9日,沧县瑞风畜牧设备厂生产鸡用饮水线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通过沧县环境保护局审批,批复文件号:沧县环评【2019】134号。沧县瑞风畜牧设备厂于2019年9月27日至2019年9月28日委托沧州燕赵环境监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对项目进行了竣工验收检测并出具了检测报告,报告编号:CZYZ19I27Z01F。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报告编号:CZYZ19I27Z01S。该项目于2019年09月20日下发排污许可证,文号:PWX-130921-0761-19。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管理办法》(国家环保总局13号令)等相关规定,按照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三同时”制度的要求,沧县瑞风畜牧设备厂于2019年11月开展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工作,并根据企业的环评资料、建设项目工程竣工环境保护“三同时”验收登记表、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表等资料,本着客观、公正、全面、规范的原则,编制了《沧县瑞风畜牧设备厂生产鸡用饮水线项目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报告》。
验收报告的主要结论:沧县瑞风畜牧设备厂沧县瑞风畜牧设备厂生产鸡用饮水线项目经环保设施处理后,各项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项目产生的环境影响可以保证区域满足相应功能区要求,项目的建设符合验收文件的要求。
国家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5.01.01实施;
(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16.09.01实施;;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08.06.01实施;
(4)《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6.01.01实施;
(5)《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防治法》,1997.03.01实施;
(6)《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修订)》,2005.04.01实施;
(7)《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修订)》,2008.04.01实施;
(8)《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修订)》,2012.07.01实施;
(9)《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2009.01.01实施;
(10)《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8.01.01实施;
(11)《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修订)》,2013.12.07实施;
(12)国务院令第682号《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2017.10.1实施;
(1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第9号文《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 (2013年修正)》,2013.02.16发布。
河北省有关环境保护法规、规章
《河北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修改)》,2005.01.09实施;
《河北省环境保护条例》,2005.01.01实施;
《河北省环境敏感区支持、限制及禁止建设项目名录(2005年修订版)》;
《河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1997.10.25实施;
《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2016.03.01实施;
《河北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2015.06.01实施;
《河北省减少污染物排放条例》,2009.05.27实施;
河北省环境保护厅冀环办发[2010]250号文《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审核报告编制要点》的通知,2010.12.21发布;
河北省环保厅冀环评(2013)232号《河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环保管理的通知》,2013.07.17发布;
(10)、河北省人民政府冀政〔2012〕24号《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保护工作的决定》,2012.04.09发布;
(11)、《河北省环境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办法》(河北省人民政府令 第2号),2015.11.12。
环境保护相关规章及文件
(1)《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产能过剩行业结构调整的通知》,国发[2016]11号;
(2)《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2013修正),国家发改委第21号,2013.2.16;
(3)《国家环境保护“十三五”规划基本思路》,2015.7.31;
(4)《国务院关于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35号文;
(5)《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17.9.1;
(6)《关于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公告》,环保部公告2013年第14号;
(7)《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影响评价管理防范环境风险的通知》(环发[2012]77号);
(8)《关于切实加强风险防范严格环境影响评价管理的通知》(环发[2012]98号);
(9)《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环发[2015]4号),2015.1.09;
(10)《关于开展涉及易燃易爆危险品建设项目环境风险排查和整改的通知》,环办〔2010〕111号;
(11)《转发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进一步深化环评审批制度改革意见的通知》,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5.10.13;
(12)关于印发《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政府信息公开指南(试行)》的通知,环办[2013]103号;
(13)关于印发《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审核及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环发[2014]197号;
(14)关于印发《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开机制方案》的通知,环发[2015]162号,2015.12.10。
(15)《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环保管理的通知》河北省环境保护厅冀环评[2013]232号文;
(16)《关于进一步改革和优化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核定工作的通知》,冀环总[2014]283号;
(17)《国家重点监控企业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试行)》和《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监督性监测 及信息公开办法(试行)》的通知,冀环办发[2013]242号;
(18)环境保护部(2017年 第43号)关于发布《建设项目危险废物环境影响评价指南》的公告,2017.10.1施行。
(19)《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2010年12月修正版);
(20)《企业自主环保验收管理指导意见》2017年10月。
(1)环境保护部办公厅环办环评函[2017]1529号关于公开征求《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指南 污染影响类 (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2017年9月29日。
(1)沧县环境保护局以沧县环评[2019]134号文件出具了《关于沧县瑞风畜牧设备厂生产鸡用饮水线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审批意见》,2019年8月9日。
(1)项目名称:沧县瑞风畜牧设备厂生产鸡用饮水线项目
(2)建设单位:沧县瑞风畜牧设备厂
(3)建设性质:新建
(4)项目投资:本项目总投资135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47万元,占总投资额的3.5%。
(5)建设地点:沧县瑞风畜牧设备厂位于河北省沧州市沧县李天木回族乡皂坡村,厂址中心地理坐标为:东经117°1'44.27",北纬 38°20'29.36"。
(6)建设规模:年生产鸡用饮水线75万米,包括饮水器450万个、饮水管75万米、接水杯450万个。
(7)劳动定员及工作制度:劳动定员20人,年生产时间300天,一班制,每班10小时。
(8)占地面积:项目占地面积4462m2,项目主要建设内容见表1。
表1主要建设内容表
建筑名称 | 说明 | |
主体 工程 | 1#生产车间 | 1 层,1座,占地面积900m2,建筑面积900m2,主要为挤塑区,进行饮水管的生产 |
2#生产车间 | 1层(局部两层),占地1817 m2,建筑面积2120m2,含车床加工车间、仓储区及注塑区, | |
辅助 工程 | 办公室及休息室 | 1层,1座,占地面积680m2,建筑面积680m2 |
公用 工程 | 供电 | 当地电网提供,厂区设一台200KVA变压器 |
供水 | 皂坡村自来水管网提供 | |
环保 工程 环保 工程 | 废水治理 | 设备循环冷却水循环使用,不外排; 生活废水排入防渗旱厕,定期清掏,不外排 |
废气治理 | 饮水管混料废气由管道+布袋除尘器;挤塑废气经集气罩+ UV光催化氧化净化装置+活性炭吸附装置;两股废气经1根15m高排气筒排放;、注塑废气经集气罩+ UV光催化氧化净化装置+活性炭吸附装置+1根15m高排气筒排放 | |
噪声防治 | 基础减振、厂房隔声 | |
固废防治 | 金属下脚料、金属屑及金属不合格品,收集后外售;塑料不合格品破碎后回用于生产。废包装袋收集后外售;除尘灰收集后回用于生产;职工生活垃圾送环卫部门指定地点处置。废活性炭、废切削油、废机油于危废暂存间暂存,定期交由有资质单位处理。 |
3.2 主要生产设备
本项目主要生产设备见表2
表2 主要生产设备一览表
设备名称 | 型号 | 单位 | 数量 | |
1 | 混料机 | SRL-Z | 台 | 1 |
2 | 数控车床 | / | 台 | 28 |
3 | 挤塑机 | 双螺杆55型 | 台 | 2 |
4 | 注塑机 | / | 台 | 9 |
5 | 破碎机 | / | 台 | 3 |
合计 | 台 | 43 |
3.3 主要原辅材料及能源消耗
本项目主要原辅材料及能源消耗见表3
表3 主要原辅材料及能源消耗一览表
名称 | 用量 | 单位 | 备注 | |
原料 | 不锈钢棒材 | 100 | t/a | 外购 |
工程用聚丙烯 | 150 | t/a | 外购,颗粒状、袋装 | |
聚氯乙烯 | 300 | t/a | 外购,粉状、袋装 | |
色母 | 2 | t/a | 外购,颗粒状、袋装 | |
钙粉 | 150 | t/a | 外购,粉状、袋装 | |
能源 | 新鲜水 | 114 | m3/a | 皂坡村自来水管网 |
电 | 50 | 万kW·h/a | 当地电网 |
3.4 公用工程
(1)给排水
①给水:本项目用水由皂坡村自来水管网提供,项目用水主要包括冷却系统补水及生活用水。
设备冷却系统补水:根据企业提供资料,本项目设备使用循环水冷却,循环冷却水循环量为30m3/d,循环冷却水补水量为0.2m3/d。
生活用水:本项目劳动定员为20人,根据企业实际情况,职工生活按20L/人·d计算,生活用水量为0.4m3/d。
②排水:本项目设备循环冷却水循环使用,不外排,废水主要为职工生活废水,废水量取生活用水量的80%,为0.32m3/d,排入防渗旱厕,定期清掏,不外排。
(2)供电
本项目用电由当地电网提供,厂内设200kV·A变压器1台,年耗电量30万kW·h。。
(3)供热、制冷
项目生产用热采用电加热;办公室冬季取暖、夏季制冷由空调提供。
3.5生产工艺流程及产排污节点
本项目生产工艺流程及产污节点:
工艺说明:
(1)原材料不锈钢棒材,采用数控车床进行加工成各个配件,之后采用人工进行组装,即为饮水器成品。
工艺说明:
①原料搅拌
原料聚氯乙烯及钙粉以汽运方式进厂,储存于1#生产车间内,生产过程首先人工破袋将以上两种原料倒入搅拌机内,使用搅拌机将物料混合均匀。设置单独搅拌区,搅拌机加盖,三面密闭,一面软帘。
(2)挤塑
搅拌均匀的物料经上料机上料至挤塑机内进行加热,加热至预设温度为190℃,在挤入模具中,经冷却定型后,由牵引机将其牵出至规定长度后人工切断。
③检验、包装
成型的饮水管经人工检验后包装入库,主要检验内容为产品外观。产生的不合格产品破碎成块状后回用于原料,需回用物料经破碎成块状或颗粒状即可,不会产生粉尘。
工艺说明:
①原料搅拌
原料聚丙烯颗粒及色母颗粒以汽运方式进厂,储存于厂区原料库内,生产过程首先人工破袋将以上两种原料倒入搅拌机内,使用搅拌机将物料混合均匀。
②注塑
使用上料机将搅拌后的混合物料上料至注塑机内进行加热,控制注塑机熔融温度为200℃,熔融后的物料在密闭注塑机内部通过模具挤压成型,在机器内部进行间接水冷却后,脱模,经检验,即为成品。
③检验、包装
成型的饮水管经人工检验后包装入库,主要检验内容为产品外观。产生的不合格产品破碎成块状后回用于原料,需回用物料经破碎成块状或颗粒状即可,基本不会产生粉尘。
3.6 环评中确定的污染源及污染防治措施
3.6.1废气
(1)废气
本项目产生的废气主要为混料搅拌产生的粉尘、挤塑产生的非甲烷总烃、氯乙烯;注塑产生的非甲烷总烃。
①饮水管生产线混料搅拌产生的粉尘
饮水管原料主要为聚氯乙烯树脂粉及钙粉,混料搅拌过程产生粉尘,搅拌粉尘采用搅拌机加盖,且搅拌机置于单独区域内(三面密闭,一面软帘)上方设管道引至布袋除尘器处理,通过1根15m高排气筒(P1)。经计算,排放浓度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二级排放标准要求。
②饮水管挤塑工序产生的有机废气
加热挤塑工序会产生废气,其主要污染物为非甲烷总烃及少量的氯乙烯、HCl。挤塑机上方设集气罩,经集气罩收集后经“UV光氧催化氧化净化装置+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通过1根15m高排气筒(P1)排放(与混料工序共用1根排气筒)。废气处理后非甲烷总烃排放浓度和去除效率满足《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5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及《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13/2322-2016)表1中有机化工业去除率要求;氯化氢、氯乙烯排放浓度均满足《烧碱、聚氯乙烯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5581-2016)中表4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浓度限值。
③接水杯注塑工序产生的非甲烷总烃
项目接水生产线在注塑过程会产生少量的非甲烷总烃,产生的废气经集气罩收集后经“UV光氧催化氧化净化装置+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通过1根15m高排气筒(P2)排放。经计算,排放浓度和去除效率满足《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5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及《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13/2322-2016)表1中有机化工业去除率要求。
③车间无组织
项目集气罩未收集的废气于车间内无组织排放,厂界无组织非甲烷总烃浓度满足《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13/2322-2016)表2中其他企业标准限值要求;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浓度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表A.1厂区内VOCs无组织特别排放限值;无组织氯化氢和氯乙烯浓度满足《烧碱、聚氯乙烯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5581-2016)中表5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无组织颗粒物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 表2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要求。
3.6.2废水
本项目设备循环冷却水循环使用,不外排;废水主要为职工生活废水,主要污染物为COD、NH3-N、SS,排入防渗旱厕,定期清掏,不外排,不会对区域水环境产生影响。
3.6.3固废
本项目固体废物主要主要为金属下脚料、金属屑及金属不合格品、塑料不合格品、废包装袋、废活性炭、废切削油、废机油和职工生活垃圾。其中金属下脚料、金属屑及金属不合格品,收集后外售;塑料不合格品破碎后回用于生产;废包装袋收集后外售;职工生活垃圾送环卫部门指定地点处置。废活性炭、废切削油、废机油于危废暂存间暂存,定期交由有资质单位处理。
综上,项目产生的固体废物全部得到综合利用或妥善处置,不会对周围环境产生明显影响。
本项目噪声主要为搅拌机、粉碎机、注塑机、车床及风机等运行时产生的噪声,声压级在75-90dB(A)之间。通过采取厂房隔声、基础减振等降噪措施,再经距离衰减后,其厂界噪声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
因此本项目噪声不会对周围声环境及敏感点邢家庄村产生明显影响。
3.7 环评中总量情况
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的值为:COD:0t/a,氨氮:0t/a,SO2:0t/a,NOX:0t/a。
一、同意“沧县瑞风畜牧设备厂” 生产鸡用饮水线项目建设。
二、本批复仅为环境保护管理依据,不涉及国土、规划、安监等部门的管理要求,你公司应依法办理以上部门相关手续。
三、该项目建设性质为新建,选址位于河北省沧州市沧县李天木回族乡皂坡村。总投资135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47万元。占地面积4462平方米,该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技术政策。
四、施工期。本项目厂房为租赁已建好的厂房,施工期仅涉及设备安装调试,不涉及土建施工。
五、项目运营期按照此报告表中工程内容建设并落实各项污染防治措施,确保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1)废气:本项目产生的废气主要为混料搅拌产生的粉尘、挤塑产生的非甲烷总烃、氯乙烯;注塑产生的非甲烷总烃。饮水管原料主要为聚氯乙烯树脂粉及钙粉,混料搅拌过程产生粉尘,搅拌粉尘采用搅拌机加盖,且搅拌机置于单独区域内(三面密闭、一面软帘)上方设管道引至布袋除尘器处理,通过1根15m高排气筒。排放浓度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二级排放标准要求。加热挤塑工序会产生废气,其主要污染物为非甲烷总烃及少量的氯乙烯、HCL。挤塑机上方设集气罩,经集气罩收集后经“UV光氧催化氧化净化装置+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通过1根15m高排气筒排放(与混料工序共用1根排气筒)。废气处理后非甲烷总烃排放浓度和去除效率满足《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5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及《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13/2322-2016)表1中有机化工业去除率要求;氯化氢、氯乙烯排放浓度均满足《烧碱、聚氯乙烯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5581-2016)中表4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浓度限值。项目接水生产线在注塑过程会产生少量的非甲烷总烃,产生的废气经集气罩收集后经“UV光氧催化氧化净化装置+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通过1根15m高排气筒排放。经计算,排放浓度和去除效率满足《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5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及《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13/2322-2016)表1中有机化工业去除率要求。项目集气罩未收集的废气于车间内无组织排放,厂界无组织非甲烷总烃浓度满足《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13/2322-2016)表2中其他企业标准限值要求;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浓度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6)表A.1厂区内VOCS无组织特别排放限值;无组织氯化氢和氯乙烯浓度满足《烧碱、聚氯乙烯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5581-2016)中表5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无组织颗粒物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要求。(2)废水:本项目设备循环冷却水循环使用,不外排;废水主要为职工生活废水,排入防渗旱厕,定期清掏,不外排。(3)噪声:本项目噪声主要为搅拌机、粉碎机、注塑机、车床及风机等运行时产生的噪声,通过采取厂房隔声、基础减振等降噪措施,再经距离衰减后,其厂界噪声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要求。(4)固废:本项目固体废物主要为金属下脚料、金属屑及金属不合格品、塑料不合格品、废包装袋、废活性炭、废切削油、废机油和职工生活垃圾。其中金属下脚料、金属屑及金属不合格品,收集后外售;塑料不合格品破碎后回用于生产;废包装袋收集后外售;职工生活垃圾送环卫部门指定地点处置。废活性炭、废切削油、废机油于危废暂存间暂存,定期交由有资质单位处理。
六、项目总量控制指标:COD: 0t/a,氨氮: 0t/a:SO2 :0t/a,NOx :0t/a。
七、该项目建成后须报我局,达到环保相关要求后方可正式投产使用。
表4 项目建设实施情况一览表
项目 | 实际建设情况 | 是否与环评一致 |
项目名称 | 生产鸡用饮水线项目 | 一致 |
建设单位 | 沧县瑞风畜牧设备厂 | 一致 |
建设地点 | 河北省沧州市沧县李天木回族乡皂坡村 | 一致 |
占地面积 | 4462m2 | 一致 |
建设内容与平面布置 | 生产车间2间,办公室1间, | 一致 |
建设规模 | 年生产鸡用饮水线75万米,包括饮水器450万个、饮水管75万米、接水杯450万个 | 一致 |
工程总投资(万元) | 1350 | 一致 |
环保投资(万元) | 47 | 一致 |
劳动定员及工作制度 | 本项目劳动定员20人,工作制度为1班工作制,每班10h,全年工作300天。 | 一致 |
表5 主要设备一览表
序号 | 设备名称 | 单位 | 数量 | 备注 |
1 | 混料机 | 台 | 1 | 与环评一致 |
2 | 数控车床 | 台 | 28 | 与环评一致 |
3 | 挤塑机 | 台 | 2 | 与环评一致 |
4 | 注塑机 | 台 | 9 | 与环评一致 |
5 | 破碎机 | 台 | 3 | 与环评一致 |
表6 主要原辅材料一览表
序号 | 原辅材料、能源 | 单位 | 数量 | 备注 |
1 | 不锈钢棒材 | t/a | 100 | 与环评一致 |
2 | 工程用聚丙烯 | t/a | 150 | 与环评一致 |
3 | 聚氯乙烯 | t/a | 300 | 与环评一致 |
4 | 色母 | t/a | 2 | 与环评一致 |
5 | 钙粉 | t/a | 150 | 与环评一致 |
6 | 新鲜水 | m3/a | 114 | |
7 | 电 | 万kW·h/a | 50 |
与环评一致。
给水:本项目用水由皂坡村自来水管网提供,项目用水主要包括冷却系统补水及生活用水。
冷却补水:根据企业提供资料,本项目设备使用循环水冷却,循环冷却水循环量为30m3/d,循环冷却水补水量为0.2m3/d。
生活用水:本项目劳动定员为20人,根据企业实际情况,职工生活按20L/人·d计算,生活用水量为0.4m3/d。
排水:本项目设备循环冷却水循环使用,不外排,废水主要为职工生活废水,废水量取生活用水量的80%,为0.32m3/d,排入防渗旱厕,定期清掏,不外排。
(2)供电
本项目用电由当地电网提供,厂内设200kV·A变压器1台,年耗电量30万kW·h。
(3)供热、制冷
项目生产用热采用电加热;办公室冬季取暖、夏季制冷由空调提供。
4.5生产工艺流程及产排污节点
4.6主要污染源及治理措施情况
4.6.1废气
①饮水管生产线混料搅拌产生的粉尘
饮水管原料主要为聚氯乙烯树脂粉及钙粉,混料搅拌过程产生粉尘,搅拌粉尘采用搅拌机加盖,且搅拌机置于单独区域内(三面密闭,一面软帘)上方设管道引至布袋除尘器处理,通过1根15m高排气筒(P1)。经计算,排放浓度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二级排放标准要求。
②饮水管挤塑工序产生的有机废气
加热挤塑工序会产生废气,其主要污染物为非甲烷总烃及少量的氯乙烯、HCl。挤塑机上方设集气罩,经集气罩收集后经“UV光氧催化氧化净化装置+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通过1根15m高排气筒(P1)排放(与混料工序共用1根排气筒)。废气处理后非甲烷总烃排放浓度和去除效率满足《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5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及《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13/2322-2016)表1中有机化工业去除率要求;氯化氢、氯乙烯排放浓度均满足《烧碱、聚氯乙烯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5581-2016)中表4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浓度限值。
③接水杯注塑工序产生的非甲烷总烃
项目接水生产线在注塑过程会产生少量的非甲烷总烃,产生的废气经集气罩收集后经“UV光氧催化氧化净化装置+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通过1根15m高排气筒(P2)排放。经计算,排放浓度和去除效率满足《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5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及《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13/2322-2016)表1中有机化工业去除率要求。
④车间无组织
项目集气罩未收集的废气于车间内无组织排放,厂界无组织非甲烷总烃浓度满足《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13/2322-2016)表2中其他企业标准限值要求;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浓度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表A.1厂区内VOCs无组织特别排放限值;无组织氯化氢和氯乙烯浓度满足《烧碱、聚氯乙烯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5581-2016)中表5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无组织颗粒物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 表2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要求。
4.6.2废水
本项目设备循环冷却水循环使用,不外排;废水主要为职工生活废水,主要污染物为COD、NH3-N、SS,排入防渗旱厕,定期清掏,不外排,不会对区域水环境产生影响。
4.6.3噪声
本项目噪声主要为搅拌机、粉碎机、注塑机、车床及风机等运行时产生的噪声,声压级在75-90dB(A)之间。通过采取厂房隔声、基础减振等降噪措施,再经距离衰减后,其厂界噪声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
4.6.4固废
本项目固体废物主要主要为金属下脚料、金属屑及金属不合格品、塑料不合格品、废包装袋、废活性炭、废切削油、废机油和职工生活垃圾。其中金属下脚料、金属屑及金属不合格品,收集后外售;塑料不合格品破碎后回用于生产;废包装袋收集后外售;职工生活垃圾送环卫部门指定地点处置。废活性炭、废切削油、废机油于危废暂存间暂存,定期交由有资质单位处理。
综上,项目产生的固体废物全部得到综合利用或妥善处置,不会对周围环境产生明显影响。
依照环评结论,项目建设严格执行“三同时”制度,各项污染源治理设施实际已按照环评及最新环保要求完成建设。
污染物排放总量与环评一致,未发生变化,污染物实际排放量为:COD:0t/a、氨氮:0t/a、SO2:0t/a 、NOx:0t/a。
项目所在区域范围内无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国家重点保护文物或历史文化保护地,也无社会关注的具有历史、科学、民族、文化意义的保护地。环境保护对象及保护目标见表7。
表7 环境保护对象及保护目标一览表
要素 | 保护对象 | 经纬度 | 保护内容 | 方位 | 最近距离 | 保护级别 | |
经度 | 纬度 | ||||||
环境空气 | 皂坡村 | 117°01'30.29" | 38°21'07.40" | 居民 | NW | 110 |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 (GB3095-2012)二级标准及2018年修改单(公告2018年第29号) |
皂坡村散户 | 117°01'45.38" | 38°20'33.22" | 居民 | N | 25 | ||
吕家楼村 | 117°01'22.87" | 38°20'02.58" | 居民 | SW | 785 | ||
邢家庄村 | 117°01'44.66" | 38°19'31.18" | 居民 | S | 1525 | ||
李天木乡 | 117°03'20.91" | 38°20'18.81" | 居民 | E | 1960 | ||
声环境 | 皂坡村 | 117°01'30.29" | 38°21'07.40" | 居民 | NW | 110 | 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2类声环境功能区标准 |
皂坡村散户 | 117°01'45.38" | 38°20'33.22" | 居民 | N | 25 | ||
地下水 | 区域地下水 | 《地下水质量标准》 (GB/T14848-2017)Ⅲ类标准 |
五、验收监测执行标准
有组织颗粒物《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二级排放标准要求;有组织非甲烷总烃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5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及《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13/ 2322—2016)表1中有机化工去除率要求;氯乙烯、氯化氢执行《烧碱、聚氯乙烯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5581-2016)表4中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浓度限值。
厂界无组织非甲烷总烃执行《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13/ 2322—2016)表2中其他企业标准限值要求;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表A.1厂区内VOCs无组织特别排放限值。氯乙烯、氯化氢执行《烧碱、聚氯乙烯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5581-2016)表5中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无组织颗粒物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 表2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要求,见表8。
表8 废气排放控制标准
类别 | 污染源 | 污染物名称 | 标准值 | 单位 | 标准来源 | |
废气 | 挤出、注塑工序 | 非甲烷总烃 | 60 | mg/m3 | 《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5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 |
非甲烷总烃去除效率 | 90% | 《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13/2322-2016)表1有机化工业最低去除效率要求 | ||||
颗粒物 | 120 | mg/m3 | 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二级排放标准要求 | |||
氯化氢 | 20 | mg/m3 | 《烧碱、聚氯乙烯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5581-2016)中表4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浓度限值 | |||
氯乙烯 | 10 | mg/m3 | ||||
厂房外设置监控点 | 非甲烷总烃 | 监控点处1h平均浓度值 | 6 | mg/m3 | 《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表A.1厂区内VOCs无组织特别排放限值 | |
监控点处任意一次 | 20 | mg/m3 | ||||
厂界无组织 | 非甲烷总烃 | 2.0 | mg/m3 | 《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13/2322-2016)表2其他企业标准限值要求 | ||
颗粒物 | 1.0 | mg/m |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 表2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要求 | |||
氯化氢 | 0.2 | mg/m3 | 《烧碱、聚氯乙烯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5581-2016)中表5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 | |||
氯乙烯 | 0.15 | mg/m3 |
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见表9。
表9 项目噪声执行标准一览表
项目 | 标 准dB(A) | 标准来源 | |
声环境 | 昼间 | 60 | 《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 |
夜间 | 50 |
5.3 环境质量标准
5.3.1环境空气质量标准
环境空气:SO2、PM10、PM2.5、NO2、O3、CO执行《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二级标准及2018年修改单(公告2018年第29号);非甲烷总烃执行《环境空气质量非甲烷总烃限值》(DB13/1577-2012)表1中二级标准,氯化氢执行《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大气环境》(HJ 2.2-2018)附录D表D.1中限值,氯乙烯参考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详解》中限值。见表10。
表10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
环境要素 | 污染物名称 | 取值时间 | 标准值 | 单位 | 标准来源 |
大气环境 | PM10 | 年平均 | 70 | µg/m3 |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 (GB3095-2012)二级标准及2018年修改单(公告2018年第29号) |
24小时平均 | 150 | ||||
PM2.5 | 年平均 | 35 | |||
24小时平均 | 75 | ||||
SO2 | 年平均 | 60 | |||
24小时平均 | 150 | ||||
1小时平均 | 500 | ||||
NO2 | 年平均 | 40 | |||
24小时平均 | 80 | ||||
1小时平均 | 200 | ||||
O3 | 日最大8小时平均 | 160 | |||
1小时平均 | 200 | ||||
CO | 24小时平均 | 4 | mg/m3 | ||
1小时平均 | 10 | ||||
非甲烷总烃 | 1小时平均 | 2.0 | mg/m3 | 《环境空气质量非甲烷总烃限值》(DB13/1577-2012)表1中二级标准 | |
氯乙烯 | 最高允许浓度 | 0.15 | mg/m3 | 参考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详解》 | |
氯化氢 | 1小时平均 | 50 | µg/m3 | 《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大气环境》(HJ 2.2-2018)附录D表D.1中限值 |
5.3.2地下水质量标准
区域地下水质量执行《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3-2017) Ⅲ类标准。标准值见表11。
表11 地下水环境质量标准项目标准限值 (单位:mg/L)
项目 | 总硬度 | 溶解性总固体 | 硝酸盐氮 | 亚硝酸盐氮 | 氨氮 | 耗氧量 | pH |
标准值 | ≤450 | ≤1000 | ≤20 | ≤1.0 | ≤0.5 | ≤3.0 | 6.5~8.5 |
5.3.3声环境标准
3、厂界噪声执行《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2类区标准要求。标准限值见表12。
表12 声环境质量标准 单位: dB(A)
项目 | 标 准 | 保护对象 | 功能区 | |
声 环 境 | 昼间 | 60 | 厂界 | 2类 |
夜间 | 50 |
六、质量控制和质量保证
该项目验收监测的分析方法及仪器见下表13、表14。
表13 废气污染物检测项目分析方法及所用仪器
表14 厂界噪声检测分析方法及所用仪器
项目类别 | 项目名称 | 检测依据 | 检出限 | 分析仪器 |
噪声 |
厂界噪声 | 《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GB 12348-2008 | — | AWA6228 多功能声级计 (SB20-2) AWA6021A 声校准器 (SB95-1) AWA6021A 声校准器(SB95-4) |
本次验收监测采样及样品分析均严格按照《环境空气监测质量保证手册》、《环 境监测技术规范》等要求进行,实施全程序质量控制。具体质控要求如下:
1、生产处于正常,监测期间生产在大于 75%额定生产负荷的工况下稳定运行,各污 染治理设施运行基本正常。
2、合理布设监测点位,保证各监测点位布设的科学性和可比性。
3、废气监测
废气监测仪器均符合国家有关标准或技术要求,监测前对使用的仪器均进行流量 和浓度校准,按规定对废气测试仪进行现场检漏。
4、噪声监测
噪声监测仪器均符合国家有关标准或技术要求,采样和分析过程严格按照《工业 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2008)进行。
5、监测分析方法采用国家颁布标准(或推荐)分析方法,监测人员经考核并有合格 证,所有监测仪器经计量部门检定并在有效期内。监测数据实行三级审核制度。
监测期间,企业正常运行,生产负荷为85%,符合监测工况要求。
有组织废气检测结果见下表15
表15 有组织废气监测结果(单位:mg/m3)
无组织废气检测结果见下表16
表16 无组织废气监测结果(单位:mg/m3)
7.3 噪声检测结果
噪声检测结果见下表17。
表17 噪声检测结果一览表
企业环保工作直接由厂长负责。建设合理规范的环保制度,安排员工定期检查和维护环保设施,并保证环保设备的正常使用;积极普及环保知识,提高员工的环保意识。
针对本项目的特点,运行期沧县瑞风畜牧设备厂不设环境检测机构,需要进行的环境监测任务可委托有相关资质的环境监测部门进行。
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验收一览表见表17。
表17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验收一览表
处理 对象 | 污染物 | 污染防治措施 | 数量 | 投资 (万元) | 治理效果 | 验收标准 | ||
废气 | 挤塑工序 | 非甲烷 总烃 | 集气罩+UV光催化氧化装置+活性炭吸附装置 | + 1根15m高排气筒(1#) | 1套 | 25 | ≤60mg/m3 | 《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5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
最低除效率90% | 《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13/ 2322—2016)表1中有机化工去除率要求 | |||||||
氯化氢 | ≤20mg/m3 | 《烧碱、聚氯乙烯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5581-2016)中表4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浓度限值 | ||||||
氯乙烯 | ≤10mg/m3 | |||||||
混料搅拌 | 颗粒物 | 管道+布袋除尘器 | ≤120mg/m3 |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二级排放标准要求 | ||||
注塑 | 非甲烷 总烃 | 集气罩+UV光催化氧化装置+活性炭吸附装置+ 1根15m高排气筒(2#) | 1套 | 17 | ≤60mg/m3 | 《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5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 ||
最低除效率90% | 《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13/ 2322—2016)表1中有机化工去除率要求 | |||||||
项目 | 处理 对象 | 污染物 | 污染防治措施 | 数量 | 投资 (万元) | 治理效果 | 验收标准 | |
废气 | 厂界无组织 | 非甲烷 总烃 | 密闭生产车间 | / | -- | ≤2.0mg/m3 | 《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13/2322-2016)表2其他企业边界浓度限值 | |
氯化氢 | ≤0.2mg/m3 | 《烧碱、聚氯乙烯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5581-2016)中表5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 | ||||||
氯乙烯 | ≤ 0.15mg/m3 | |||||||
颗粒物 | ≤1.0mg/m3 |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 表2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要求 | ||||||
厂房外设置监控点 | 非甲烷总烃 | 车间密闭 | / | / | 监控点处1h平均浓度值:6.0mg/m3 | 《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表A.1厂区内VOCs无组织特别排放限值 | ||
/ | / |
监控点处任意一次浓度值:20mg/m3 | ||||||
废水 | 生活 废水 | COD NH3-N SS | 排入防渗旱厕,定期清掏 | / | 1 | 不外排 | ||
循环冷却水 | / | 循环使用 | / | / | 不外排 | |||
噪声 | 设备噪声 | 噪声 | 厂房隔声 基础减振 | / | 2 | 昼间≤60dB(A) 夜间≤50dB(A) | 《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2008)2类标准 |
十、结论与建议
10.1.1废气
本项目产生的废气主要为混料搅拌产生的粉尘、挤塑产生的非甲烷总烃、氯乙烯;注塑产生的非甲烷总烃。
①饮水管生产线混料搅拌产生的粉尘
饮水管原料主要为聚氯乙烯树脂粉及钙粉,混料搅拌过程产生粉尘,搅拌粉尘采用搅拌机加盖,且搅拌机置于单独区域内(三面密闭,一面软帘)上方设管道引至布袋除尘器处理,通过1根15m高排气筒(P1)。经计算,排放浓度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二级排放标准要求。
②饮水管挤塑工序产生的有机废气
加热挤塑工序会产生废气,其主要污染物为非甲烷总烃及少量的氯乙烯、HCl。挤塑机上方设集气罩,经集气罩收集后经“UV光氧催化氧化净化装置+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通过1根15m高排气筒(P1)排放(与混料工序共用1根排气筒)。废气处理后非甲烷总烃排放浓度和去除效率满足《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5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及《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13/2322-2016)表1中有机化工业去除率要求;氯化氢、氯乙烯排放浓度均满足《烧碱、聚氯乙烯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5581-2016)中表4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浓度限值。
③接水杯注塑工序产生的非甲烷总烃
项目接水生产线在注塑过程会产生少量的非甲烷总烃,产生的废气经集气罩收集后经“UV光氧催化氧化净化装置+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通过1根15m高排气筒(P2)排放。经计算,排放浓度和去除效率满足《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5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及《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13/2322-2016)表1中有机化工业去除率要求。
④车间无组织
项目集气罩未收集的废气于车间内无组织排放,厂界无组织非甲烷总烃浓度满足《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13/2322-2016)表2中其他企业标准限值要求;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浓度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表A.1厂区内VOCs无组织特别排放限值;无组织氯化氢和氯乙烯浓度满足《烧碱、聚氯乙烯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5581-2016)中表5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无组织颗粒物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 表2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要求。
10.1.2废水
本项目设备循环冷却水循环使用,不外排;废水主要为职工生活废水,主要污染物为COD、NH3-N、SS,排入防渗旱厕,定期清掏,不外排,不会对区域水环境产生影响。
10.1.3噪声
本项目噪声主要为搅拌机、粉碎机、注塑机、车床及风机等运行时产生的噪声,声压级在75-90dB(A)之间。通过采取厂房隔声、基础减振等降噪措施,再经距离衰减后,其厂界噪声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
10.1.4固废
本项目固体废物主要主要为金属下脚料、金属屑及金属不合格品、塑料不合格品、废包装袋、废活性炭、废切削油、废机油和职工生活垃圾。其中金属下脚料、金属屑及金属不合格品,收集后外售;塑料不合格品破碎后回用于生产;废包装袋收集后外售;职工生活垃圾送环卫部门指定地点处置。废活性炭、废切削油、废机油于危废暂存间暂存,定期交由有资质单位处理。
综上,项目产生的固体废物全部得到综合利用或妥善处置,不会对周围环境产生明显影响。
10.1.5总量控制
由于污染物排放总量与环评一致,未发生变化,污染物实际排放量为:COD:0t/a、氨氮:0t/a、SO2:0t/a 、NOx:0t/a。
10.1.6本项目对环境的影响及建设的可行性结论
综上所述,沧县瑞风畜牧设备厂生产鸡用饮水线项目符合国家和地方产业政策,在采取有效环保措施后,污染物能够达标排放,项目的建设不会对周围环境产生明显影响,在产生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同时,具有一定的环境效益。从环境保护的角度分析,该项目的建设是可行的。
1、废气
注塑工序废气经光氧催化装置+活性炭吸附处理后,通过 15 米高排气筒排放。外排废气中非甲烷总烃(以碳计)最高排放浓度为 2.02mg/m3,满足《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13/2322-2016)表 1 中有机化工业排放限值要求,同时满足《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 5 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非甲烷总烃≤60mg/m3);非甲烷总烃较低去除效率为 64.0%,不满足《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13/2322-2016)表 1 中有机化工业排放限值要求(非甲烷总烃去除效率≥90%),加测车间有机废气。
挤塑工序废气经光氧催化装置处理后,通过 15 米高排气筒排放。外排废气中非甲烷总烃(以碳计)最高排放浓度为 3.36mg/m3,满足《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13/2322-2016)表 1 中有机化工业排放限值要求,同时满足《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 5 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非甲烷总烃≤60mg/m3);非甲烷总烃较低去除效率为 37.4%,不满足《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13/2322-2016)表 1 中有机化工业排放限值要求(非甲烷总烃去除效率≥90%),加测车间有机废气;氯化氢和氯乙烯均未检出,均满足《烧碱、聚氯乙烯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5581-2016)表 4 中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浓度限值(氯化氢≤20mg/m3,氯乙烯≤10mg/m3)。
混料搅拌工序废气经布袋除尘器处理后,由 15m 高排气筒排放。外排废气中,颗粒物最大排放浓度为 4.9mg/m3,最大排放速率为 0.033kg/h,均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 2 新污染源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中二级标准限值要求(颗粒物浓度≤120mg/m3,颗粒物排放速率≤3.5kg/h)。
厂界无组织废气中,非甲烷总烃(以碳计)最高排放浓度为 0.78mg/m3,满足《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13/2322-2016)表 2 其他企业边界浓度排放限值标准要求(非甲烷总烃≤2.0mg/m3);氯化氢和氯乙烯未检出,均满足《烧碱、聚氯乙烯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5581-2016)表 5 中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氯化氢≤0.2mg/m3,氯乙烯≤0.15mg/m3);颗粒物最高排放浓度为 0.351mg/m3,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 2 新污染源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中颗粒物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要求(颗粒物≤1.0mg/m3)。
车间无组织废气中,非甲烷总烃(以碳计)最高排放浓度为 1.12mg/m3,满足《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13/2322-2016)表 3 生产车间或生产设备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要求,同时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表 A.1 厂区内 VOCs 无组织特别排放限值(非甲烷总烃≤4.0mg/m3)。
2、废水
项目设备循环冷却水循环使用,不外排。废水主要为职工生活废水,排入防渗旱厕,定期清掏,不外排。
3、噪声
项目厂界噪声昼间值范围为55.4~57.7dB(A)、夜间噪声值范围为46.7~48.7dB(A),均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2008)中2类标准限值要求(昼间≤60dB(A),夜间≤50dB(A))。
4、固废
本项目固体废物主要主要为金属下脚料、金属屑及金属不合格品、废切削油、废机油、废包装袋、塑料不合格品、除尘灰、废活性炭和职工生活垃圾。
其中金属下脚料、金属屑、金属不合格品及废包装袋,收集后外售;塑料不合格品破碎后回用于生产;除尘灰收集后回用于生产;废活性炭、废切削油、废机油于危废暂存间暂存,定期交由有资质单位处理;职工生活垃圾送环卫部门指定地点处置。
综合以上分析,项目建设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在采取相应的环保措施并保证其正常运行的前提下,可以实现污染物达标排放,项目外排污染物对环境影响较小,区域环境质量能够维持现状,从环境保护角度分析,该项目通过环保竣工项目验收。
沧县瑞风畜牧设备厂生产鸡用饮水线项目执行了环保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的“三同时”制度,按照有关规定建立了相关环境保护管理制度,环保设施正常运转,建议通过环保竣工项目验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