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名称:沧州洁源顺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联系人:张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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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报告
建设单位:沧州同嘉铸业有限公司
编制单位:沧州同嘉铸业有限公司
2019年10月
目 录
4 环评主要结论及环评批复要求............................................................................. 21
6 质量保障措施和检测分析方法............................................................................. 33
沧州同嘉铸业有限公司位于沧县张官屯乡陈敬庄村,2008年委托沧州市环境保护研究所编制了沧州同嘉铸业有限公司《精密铸造生产线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于2008年4月26日取得沧县环境保护局审批意见(沧县环评[2008]46号),于2009年3月6日取得沧县环境保护局验收意见(环验(2009) 4 号);为了提高产品质量及生产技术水平,企业于2018年委托沧州市华为环保技术有限公司编制了沧州同嘉铸业有限公司《河北省沧县铸造企业整改提升改造方案》,于2018年12月8日通过了由专家、工信局、环保局、发改局、行政审批局、供电公司、张官屯乡政府组成的现场验收组对沧州同嘉铸业有限公司整改提升的联合验收:通过现场核查,联合验收组一致认为企业仔细按照整改方案及“九化”标准进行了落实,厂区内外环境优化,生产布局合理,环保设施齐全并实行分表计电,生产安全和特种设备安全达标,符合《沧县铸造产业整改提升方案》整改要求,通过现场验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第682号令)等有关规定,按照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三同时”制度要求,建设单位需查清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对环境影响报告表和工程设计文件所提出的环境保护措施和要求的落实情况,调查分析工程在建设和试运行期间对环境造成的实际影响及可能存在的潜在影响,是否已采取有效的环境保护预防、减缓和补救措施,全面做好环境保护工作,为工程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提供依据。
2019年9月,沧州同嘉铸业有限公司对该项目进行现场调查及监测,并编制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报告。沧州同嘉铸业有限公司参照环保部《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和河北省环境保护厅《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及建设单位自主开展环境保护设施验收工作指引(试行)》和“关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及建设单位自主开展环境保护设施验收工作指引(试行)》的说明”有关要求,开展相关验收调查工作,同时于2019年09月04日至2019年09月05日进行了竣工验收检测并出具检测报告,我单位根据现场调查情况和检测报告按照《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指南 污染影响类》(征求意见稿)编制完成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报告。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4年修订)(2015年1月1日);
(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16)第48号);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8)第87号);
(4)《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5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15)第31号);
(5)《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1996)第77号);
(6)《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修正)》(2015年4月24日) ;
(7)《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17)第682号);
(8)《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环境保护部令(2017)第44号);
(9)《河北省环境保护条例》(河北省第十届人大常务委员会公告(2005)第39号);
(10)《关于规范建设单位自主开展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环办环评函[2017]1235号);
(11)《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国规环评[2017]4号);
(12)《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指南 污染影响类》(征求意见稿);
(13)《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及建设单位自主开展环境保护设施验收工作指引(试行)》(冀环办字函[2017]727号);
(14)关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及建设单位自主开展环境保护设施验收工作指引(试行)》的说明。
(1)《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总纲》(HJ 2.1-2016);
(2)《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大气环境》(HJ 2.2-2008);
(3)《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地面水环境》(HJ/T 2.3-93);
(4)《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地下水环境》(HJ 610-2016);
(5)《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声环境》(HJ 2.4-2009);
(6)《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生态影响》(HJ 19-2011);
(7)《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
(8)《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
(9)《地下水质量标准》(GB/14848-93);
(10)《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
(11)《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13/2322-2016);
(12)《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
(13)《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01);
(14)《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GB16899-2008)。
(1)《沧州同嘉铸业有限公司技改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2019年7月);
(2)沧州市生态环境局沧县分局关于《沧州同嘉铸业有限公司技改项目升级改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批复意见,沧县环评提【2019】025号;
(3)沧州同嘉铸业有限公司技改项目环保设计资料、工程竣工资料等其它相关资料。
项目基本情况介绍见下表2-1。
表2-1 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名称 | 沧州同嘉铸业有限公司技改项目 | ||
建设单位 | 沧州同嘉铸业有限公司 | ||
法人代表 | 孙红梅 | 联系人 | 沙振红 |
通信地址 | 沧县张官屯乡陈敬庄村 | ||
联系电话 | 13930798196 | 邮编 | 061000 |
项目性质 | 技改 | 行业类别 | C3391 黑色金属铸造 |
建设地点 | 沧县张官屯乡陈敬庄村 | ||
占地面积 | 39911平方米 | 经纬度 | 北纬38.152044°, 东经116.838705° |
原辅材料及能源消耗表见表2-2。
表2-2 原辅材料及能源消耗表
类别 | 名称 | 单位 | 用量 | 备注 |
原辅料 | 钝化液 | t/a | 20 | 外购 |
能源 | 新鲜水 | m3/a | 60 | 依托现有工程供水管网 |
电 | 万kW·h/a | 0.216 | 依托现有工程供电系统 |
本项目建设内容包括主体工程、公用工程和环保工程等,具体项目组成见表2-3。
表2-3 主要建(构)筑物一览表
工程 | 建筑名称 | 说明 | |||||
主体 工程 | 车间 | 1座钝化车间,占地面积300m2 | |||||
办公室 | 依托现有工程 | ||||||
公用 工程 | 供电 | 依托现有工程供电系统,年新增用电量0.216万kW·h | |||||
供水 | 依托现有工程供水管网,年新增用水量60m3/a | ||||||
环保 工程 | 废水 | 钝化水洗废水经厂区污水处理站处理达标后全部回用 | |||||
噪声 | 基础减振、厂房隔声 | ||||||
废气 | 浮砂工序 | 依托现有集气罩+袋式除尘器+15m高排气筒(P1) | |||||
抛丸工序 | 依托现有袋式除尘器+15m高排气筒(P2) | ||||||
焙烧工序 | 集气罩+袋式除尘器+15m高排气筒(P3) | ||||||
熔炼及浇铸工序 | 集气罩+袋式除尘器+15m高排气筒(P4) | ||||||
环保 工程 | 废气 | 碎壳工序 | 集气罩+袋式除尘器+15m高排气筒(P5) | ||||
切割及研磨工序 | 集气罩+袋式除尘器+15m高排气筒(P6) | ||||||
射蜡、修蜡、组树及脱蜡工序 | 集气罩+“光催化氧化+活性炭吸附装置”+15m高排气筒(P7) | ||||||
钝化工序 | 集气罩+两级喷淋装置+15m高排气筒(P8) | ||||||
固废 | 蜡沫、废铸砂、废渣和除尘灰收集后外售;钢屑收集后回用生产;废活性炭、污泥和废盐暂存于危废间,定期交有危废资质的单位处置;职工生活垃圾经集中收集后交由环卫部门统一处理 | ||||||
项目设备一览表见表2-4。
表2-4 设备一览表
序号 | 设备名称 | 型号 | 单位 | 数量 | 备注 |
1 | 浮砂机 | ST04-04 | 台 | 3 | 利旧 |
2 | 射蜡机 | ST-03 | 台 | 4 | 利旧 |
3 | 熔蜡机 | ST-06(电加热) | 台 | 3 | 利旧 |
4 | 六角滚筒清理机 | SY-05 | 台 | 1 | 利旧 |
5 | 脱蜡机 | 电加热 | 台 | 1 | 利旧 |
6 | 碎壳机 | ST-05 | 台 | 2 | 利旧 |
7 | 中频电炉 | KYFS-220 | 台 | 2 | 利旧,均为150kg钢壳电炉 |
8 | 烧壳炉 | ST-06(电加热) | 台 | 1 | 利旧 |
9 | 铣床 | X6132 | 台 | 1 | 利旧 |
10 | 磨光机 | HK-101 | 台 | 4 | 利旧 |
11 | 油压、整形机AS-811 | HA-811 | 台 | 1 | 利旧 |
12 | 数控机床 | CKH6116 | 台 | 10 | 6台利旧,新增4台 |
13 | 机床 | CA6140 | 台 | 3 | 利旧 |
14 | 空压机 | MF3/7 | 台 | 1 | 利旧 |
15 | 钝化槽 | 50dm×50dm | 个 | 3 | 已建成 |
本项目工艺流程见图2-1。
图2-1生产工艺流程图
生产工艺简述:
技改项目在研磨工序后增加钝化工序,原焙烧、熔炼、碎壳、切割和研磨工序增加除尘设备,增加射蜡、修蜡、组树、脱蜡和钝化工序VOCs处理设备,并建设污水处理站处理钝化后水洗废水。其他工序不发生变化,不再赘述。
铸件研磨完成后,放入钝化槽中进行钝化,钝化完成后进行冷洗,冷洗后进行热洗,钝化槽热洗槽用电加热,清洗后将铸件送抛丸工序进行抛丸。
技改项目产生的废气主要为搅拌浮砂工序产生的废气G1,抛丸工序产生的废气G2,焙烧工序产生的废气G3,熔炼及浇铸工序产生的废气G4,碎壳工序产生的废气G5,切割及研磨工序产生的废气G6,射蜡、修蜡、组树及脱蜡工序产生的有机废气G7,钝化工序产生的有机废气G8。浮砂废气经集气罩收集引入现有袋式除尘器处理,再经15m高排气筒排放(P1);抛丸废气引入现有袋式除尘器处理,再经15m高排气筒排放(P2);焙烧废气经集气罩收集引入袋式除尘器处理,再经15m高排气筒排放(P3);熔炼及浇铸废气经集气罩和车间二次收集引入袋式除尘器处理,再经15m高排气筒排放(P4);碎壳废气经集气罩收集引入袋式除尘器处理,再经15m高排气筒排放(P5);切割及研磨废气经集气罩收集引入袋式除尘器处理,再经15m高排气筒排放(P6);射蜡、修蜡、组树及脱蜡废气经集气罩收集引入“光催化氧化+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再经15m高排气筒排放(P7);钝化废气经集气罩收集引入两级喷淋处理,再经15m高排气筒排放(P8)。废水主要为钝化水洗废水W1,钝化水洗废水经厂区污水处理站处理达标后全部回用,不外排,污水处理站工艺为:调节池-絮凝沉淀-过滤-电渗析-蒸发。噪声主要为生产设备及风机运行噪声N,采取基础减振、厂房隔声等降噪措施;固体废物主要为修蜡工序产生的蜡沫S1,碎壳工序产生的废铸砂S2,熔炼工序产生的废渣S3,切割、研磨及机加工产生的钢屑S4,袋式除尘器产生的除尘灰S5,活性炭吸附装置产生的废活性炭S6,污水处理站产生的污泥S7和废盐S8,职工生活产生的生活垃圾S9。蜡沫、废铸砂、废渣和除尘灰收集后均外售;钢屑收集后回用生产;废活性炭、污泥和废盐收集后暂存于危废间,定期交有危废资质的单位处置;生活垃圾交由环卫部门统一处理。
技改项目不新增员工,由厂区内部调剂,实行四班三运转工作制,每班8小时,年工作300天。
①给水:技改项目用水依托现有供水管网,主要为钝化后水洗用水和喷淋用水。钝化后水洗用水量为3.1m3/d,其中新鲜水补水量为0.1m3/d,循环水量为3m3/d;喷淋塔用水量为10.1m3/d,其中新鲜水补水量为0.1m3/d,循环水量为10m3/d。
②排水:技改项目废水主要为钝化后水洗废水,经厂区污水处理站处理达标后全部回用,不外排。
项目水平衡关系见下图
技改项目水平衡图 单位:m3/d
图2-2用排水量平衡图(单位:m3/d)
2019年河北星之光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受该公司委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和环保部门的要求,编制了《沧州同嘉铸业有限公司技改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并于2019年8月6日取得沧州市生态环境局沧县分局的批复,文号为:沧县环评提【2019】025号。
技改项目总投资2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60万元,占总投资比例30%。
经现场调查和与建设单位核实,该企业建设内容与环评一致,无变更。
本项目环评及批复阶段要求建设内容“三同时”情况落实见表2-5。
项目 | 处理对象 | 污染物 | 污染防治措施 | 数量 | 投资 (万元) | 治理效果 | 验收标准 |
废气 | 浮砂工序 | 颗粒物 | 集气罩+袋式除尘器(利旧)+15m高排气筒(P1) | 1套 | -- | 浓度≤15mg/m3 | 《铸造行业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T/CFA 030802-2—2017)表1中1级标准及《沧县传统产业整改提升工作实施方案》中附件1要求。
|
抛丸工序 | 颗粒物 | 袋式除尘器(利旧)+15m高排气筒(P2) | 1套 | -- | 浓度≤15mg/m3 | ||
焙烧工序 | 颗粒物 | 集气罩+袋式除尘器+15m高排气筒(P3) | 1套 | 5 | 浓度≤15mg/m3 | ||
熔炼及浇铸工序 | 颗粒物 | 集气罩和车间二次收集+袋式除尘器+15m高排气筒(P4) | 1套 | 5 | 浓度≤15mg/m3 | ||
碎壳工序 | 颗粒物 | 集气罩+袋式除尘器+15m高排气筒(P5) | 1套 | 5 | 浓度≤15mg/m3 | ||
切割及研磨工序 | 颗粒物 | 集气罩+袋式除尘器+15m高排气筒(P6) | 1套 | 5 | 浓度≤15mg/m3 | ||
射蜡、修蜡、组树及脱蜡工序 | 非甲烷总烃 | 集气罩+“光催化氧化+活性炭吸附装置”+15m高排气筒(P7) | 1套 | 8 | 浓度≤50mg/m3 | ||
钝化工序 | 非甲烷总烃 | 集气罩+两级喷淋+15m高排气筒(P8) | 1套 | 10 | 浓度≤50mg/m3 | ||
厂界无组织 | 颗粒物 | 车间密闭 | -- | -- | ≤1.0mg/m3 | 《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13/1640-2012)表3工业炉窑无组织排放颗粒物排放限值及《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要求 | |
非甲烷总烃 | -- | -- | ≤2.0mg/m3 | 《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13/2322-2016)表2其他企业标准 | |||
厂房外设置监控点 | 非甲烷总烃 | 监控点处1h平均浓度值:6.0mg/m3 | 《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表A.1厂区内VOCs无组织特别排放限值 | ||||
监控点处任意一次浓度值:20mg/m3 | |||||||
废水 | 钝化后水洗废水 | pH COD SS 氨氮 | 经厂区污水处理站处理达标后全部回用,不外排 | 1套 | 15 | -- | 不外排 |
中频电炉冷却用水和脱蜡用水 | SS | 循环使用 | -- | -- | -- | ||
喷淋用水 | SS | 循环使用 | -- | -- | -- | ||
生活废水 | COD SS | 全部用于厂区绿化和院内抑尘 | -- | -- | -- | ||
噪声 | 设备噪声 | 噪声 | 厂房隔声、基础减振 | -- | 2 | 2级: 昼间≤60dB(A) 夜间≤50dB(A) 4级: 昼间≤70dB(A) 夜间≤55dB(A) | 南、西、北厂界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2008)2类标准;东厂界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2008)4类标准 |
固体废物 | 修蜡工序 | 蜡沫 | 收集后外售 | -- | -- | 综合利用或妥善处置 | |
碎壳工序 | 废铸砂 | ||||||
熔炼工序 | 废渣 | ||||||
袋式除尘器 | 除尘灰 | ||||||
切割、研磨及机加工工序 | 钢屑 | 收集后回用生产 | -- | -- | |||
活性炭吸附装置 | 废活性炭(HW49-900-041-49) | 暂存于危废间,定期交有危废资质的单位处置 | -- | 1 | |||
污水处理站 | 污泥(HW17-336-064-17) | ||||||
废盐(HW17-336-064-17) | |||||||
职工生活 | 生活垃圾 | 交由环卫部门统一处理 | -- | -- | |||
分表计电 | 为避免治污设备不按规定开启、治污设备低效运行、企业擅自偷换监控设备等情况,项目变更后,建议企业将电路进行改造,即环保设备、生产设备单独引用一条电路,并安装智能电表,实行分表计电方式,确保环保设备能够正常运行。 | ||||||
其他 | 危废暂存间、钝化车间做防渗处理:采取三合土压实,水泥硬化然后涂防腐、防渗涂层,渗透系数≤1.0×10-10cm/s,投资金额4万元。 | ||||||
合计 | 环保投资60万 |
①污水──工程无生产废水产生,生活污水不外排,为调查内容。
②废气──工程排放废气情况,为具体检测内容。
③噪声──工程厂界噪声,为具体检测内容。
④固体废物──工程产生的固体废物为检查内容。
⑤工程环评及环评批复落实情况、环保设施的建设运行情况、环保机构及规章制度建设情况等,为本工程验收报告的检查内容。
本项目占用现有空置厂房,施工期仅为新增设备安装调试,不涉及土建施工过程,期间对周边环境影响主要为噪声影响,通过基础减振、厂房隔声等降噪措施,对周边环境影响较小。
钝化后水洗废水经厂区污水处理站处理达标后全部回用,不外排。
污水处理站工艺流程图如下:
污水进入调节池,调节水量、水质,用污水泵打入主反应器,加入不同的药剂,经中和反应后,絮凝作用沉淀分离,大颗粒絮体沉降在下部,定期用板框压滤脱水后的污泥暂存于危废间,定期交有危废资质的单位处置。上部清水排入中间水池中,用过滤泵打入高效过滤器中,进一步去除细小悬浮物和色度,处理后清水排到缓冲水池,缓冲水池水经泵进入电渗析设备,设备处理后进入回用水池回用,盐水进入盐水箱,经蒸发设备蒸发后,结晶盐排至盐结晶罐,冷凝液回用于钝化后水洗工序,废盐暂存于危废间,定期交有危废资质的单位处置。
技改项目产生的废气主要为浮砂、抛丸、焙烧、熔炼、浇铸、碎壳、切割及研磨工序产生的粉尘,射蜡、修蜡、组树、脱蜡及钝化工序产生非甲烷总烃。
(1)污染源分析及其治理措施
①浮砂工序废气
技改项目浮砂时会产生一定量的粉尘,废气经集气罩收集后(收集效率以95%计,风机风量5000m3/h),经袋式除尘器处理后(除尘效率以95%计),由1根15m高排气筒排放(P1)。粉尘散逸量参考《散逸性工业粉尘控制技术》(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中“泥芯砂和粘接剂的混合”的产生系数(0.15kg/t)进行估算,粉尘产生量约为使用量的0.5%,本项目莫来砂、莫来粉使用量共为1100t/a,则粉尘产生量约为0.165t/a,浮砂工序年工作时间以1200h计。经处理后,废气排放浓度为1.3mg/m3,排放速率为0.0065kg/h,排放量为0.0078t/a。废气排放浓度满足《铸造行业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T/CFA 030802-2—2017)表1中1级标准及《沧县传统产业整改提升工作实施方案》中附件1要求。
②抛丸工序废气
技改项目抛丸时会产生粉尘。废气经(风机风量8000m3/h)袋式除尘器处理后(除尘效率以95%计),由1根15m高排气筒排放(P2)。抛丸粉尘产生量为不锈钢原料用量的0.1%,本项目不锈钢原料用量为2100t/a,则抛丸粉尘产生量约为2.1t/a,抛丸工序年工作时间以1200h计。经处理后,废气排放浓度为10.9mg/m3,排放速率为0.0875kg/h,排放量为0.105t/a,废气排放浓度满足《铸造行业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T/CFA 030802-2—2017)表1中1级标准及《沧县传统产业整改提升工作实施方案》中附件1要求。
③焙烧工序废气
技改项目焙烧过程产生一定量粉尘,废气经集气罩收集后(收集效率以95%计,风机风量5000m3/h),经袋式除尘器处理后(除尘效率以95%计),由1根15m高排气筒排放(P3)。焙烧过程粉尘产生量为原料用量的0.35%,本项目莫来砂、莫来粉总用量为1100t/a,则焙烧工序粉尘产生量约为3.85t/a,焙烧炉年工作时间以7200h计。经处理后,废气排放浓度为10.3mg/m3,排放速率为0.103kg/h,排放量为0.124t/a,废气排放浓度满足《铸造行业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T/CFA 030802-2—2017)表1中1级标准及《沧县传统产业整改提升工作实施方案》中附件1要求。
④熔炼及浇铸工序废气
技改项目熔炼及浇铸时会产生粉尘,废气经集气罩和车间二次收集后(收集效率以95%计,风机风量5000m3/h),经袋式除尘器处理后(除尘效率以95%计),由1根15m高排气筒排放(P4)。不锈钢在熔炼和浇铸过程中产生少量烟尘,主要为金属氧化物及一些低沸点的金属,参考《散逸性工业粉尘控制技术》(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中“感应电炉装料和出料,钢水浇铸”的产生系数(2.12 kg/t)进行估算,不锈钢年用量为2100t,则粉尘产生量为4.45t/a,熔炼和浇铸工序工作时间为7200h。经处理后,废气排放浓度为5.9mg/m3,排放速率为0.029kg/h,排放量为0.21t/a,废气排放浓度满足《铸造行业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T/CFA 030802-2—2017)表1中1级标准及《沧县传统产业整改提升工作实施方案》中附件1要求。
⑤碎壳工序废气
技改项目碎壳过程产生一定量粉尘,废气经集气罩收集后(收集效率以95%计,风机风量8000m3/h),经袋式除尘器处理后(除尘效率以95%计),由1根15m高排气筒排放(P5)。碎壳过程粉尘产生量为原料用量的0.2%,本项目莫来砂、莫来粉总用量为1100t/a,则碎壳工序粉尘产生量约为2.2t/a,碎壳工序年工作时间以1200h计。经处理后,废气排放浓度为10.9mg/m3,排放速率为0.087kg/h,排放量为0.105t/a,废气排放浓度满足《铸造行业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T/CFA 030802-2—2017)表1中1级标准及《沧县传统产业整改提升工作实施方案》中附件1要求。
⑥切割及研磨工序废气
技改项目切割及研磨过程产生一定量粉尘,废气经集气罩收集后(收集效率以95%计,风机风量5000m3/h),经袋式除尘器处理后(除尘效率以95%计),由1根15m高排气筒排放(P6)。切割粉尘产生量为原料用量的0.02%,研磨粉尘产生量为不锈钢原料用量的0.1%,本项目不锈钢材料用量为2100t/a,则切割及研磨工序粉尘产生量约为2.52t/a,切割及研磨工序年工作时间以2400h计。经处理后,废气排放浓度为10mg/m3,排放速率为0.05kg/h,排放量为0.12t/a,废气排放浓度满足《铸造行业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T/CFA 030802-2—2017)表1中1级标准及《沧县传统产业整改提升工作实施方案》中附件1要求。
⑦射蜡、修蜡、组树及脱蜡工序废气
技改项目射蜡、修蜡、组树及脱蜡工序会产生少量的有机废气(以非甲烷总烃计),废气经集气罩收集后(收集效率以95%计,风机风量10000m3/h),经“光催化氧化+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光催化氧化装置净化效率以40%计,活性炭吸附装置净化效率以60%计),由1根15m高排气筒排放(P7)。射蜡过程非甲烷总烃产生量为蜡原料用量的1.3%,修蜡、组树过程非甲烷总烃产生量为蜡原料用量的0.65%,脱蜡过程非甲烷总烃产生量为蜡原料用量的1.3%,本项目蜡料用量为20t/a,则非甲烷总烃产生量为0.65t/a,射蜡、修蜡、组树及脱蜡工序年工作时间以2400h计。经处理后,废气排放浓度为6.2mg/m3,排放速率为0.062kg/h,排放量为0.148t/a,废气排放浓度满足《铸造行业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T/CFA 030802-2--2017)表1中1级标准及《沧县传统产业整改提升工作实施方案》中附件1要求。
⑧钝化工序废气
技改项目钝化过程中会产生少量的非甲烷总烃,废气经集气罩收集后(收集效率为95%,风机风量为5000m3/h),通入两级喷淋装置处理(处理效率按80%计),由1根15m高排气筒排放(P8)。本项目所使用钝化液主要成分为酒石酸、柠檬酸,在钝化过程中,有少量的挥发,挥发气体呈酸性(以非甲烷总烃计)。非甲烷总烃挥发量约为钝化液用量的0.5%,本项目钝化液使用量为20t/a,则非甲烷总烃产生量为0.1t/a,本项目年钝化时间按1200h计。经处理后,非甲烷总烃排放浓度为3.2mg/m3,排放速率为0.016kg/h,排放量为0.019t/a,废气排放浓度满足《铸造行业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T/CFA 030802-2--2017)表1中1级标准及《沧县传统产业整改提升工作实施方案》中附件1要求。
⑨厂界无组织废气
技改项目厂界无组织废气主要为生产过程中未收集到的粉尘及非甲烷总烃。
经计算,技改项目无组织粉尘排放总量为0.66t/a,排放速率为0.204kg/h,无组织非甲烷总烃总产生量为0.038t/a,排放速率为0.018kg/h。
本项目运营期产生的噪声主要为生产设备及风机等设备运行时机械噪声,产噪值在70~90dB(A)之间,采取基础减振、厂房隔声等隔声降噪措施,降噪效果为20dB(A)。
技改项目实施后全厂固体废物主要为修蜡工序产生的蜡沫,碎壳工序产生的废铸砂、熔炼工序产生的废渣,袋式除尘器产生的除尘灰,切割、研磨及机加工工序产生的钢屑,活性炭吸附装置产生的废活性炭,污水处理站产生的污泥和废盐,职工生活产生的生活垃圾。
蜡沫产生量为20t/a,废铸砂产生量为1620t/a,废渣产生量为95t/a,除尘灰产生量为14t/a,蜡沫、废铸砂、废渣和除尘灰收集后均外售。钢屑产生量为5t/a,收集后回用生产。
废活性炭(HW49-900-041-49)属于危险固体废物。本项目采用活性炭吸附装置对射蜡、修蜡、组树及脱蜡工序废气进行吸附,对非甲烷总烃的去除效率按60%计算,1g活性炭能吸附200mg的非甲烷总烃,射蜡、修蜡、组树及脱蜡工序活性炭吸附非甲烷总烃的量为0.22t/a,本项目废活性炭产生量为1.33t/a。污泥(HW17-336-064-17)产生量为4t/a,废盐(HW17-336-064-17)产生量为1t/a。废活性炭、污泥和废盐均暂存于危废间,定期交有危废资质的单位处置。危废暂存间建设要求:危险废物暂存间的建设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及其修改单([2013]第36号)的相关要求,采取基础防渗层为0.5m粘土层,上铺2mm厚度高密度聚乙烯膜,再在上层铺10~15cm的水泥进行硬化,并涂防腐防渗涂层,并在周边设置围堰,在围堰内涂环氧树脂防渗,或采取其他防渗措施,等效渗透系数≤10-10cm/s。同时设防雨、防风、防晒设施,避免污染物泄漏污染环境。在危废暂存间门口设置危废警示标志,由专人管理,设置严格的管理制度,无关人员不得进入危废暂存间。
职工生活垃圾产生量为6.75t/a,交由环卫部门统一处理。
综上,项目产生的固体废物全部得到综合利用或妥善处置,不会对周围环境产生明显影响。
一、结论:
1、项目概况
(1)项目名称:沧州同嘉铸业有限公司技改项目。
(2)建设单位:沧州同嘉铸业有限公司。
(3)建设性质:技改。
(4)建设地点:沧县张官屯乡陈敬庄村沧州同嘉铸业有限公司,厂址中心地理坐标为北纬38.152044°,东经116.838705°,项目地理位置见附图1。
(5)占地面积:技改项目利用原有场地,不新增占地,占地39911m2。
(6)工程投资:技改项目总投资2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60万元,占总投资比例30%。
(7)劳动定员及工作制度:技改项目不新增员工,由厂区内部调剂,实行四班三运转工作制,每班8小时,年工作300天。
(8)建设规模:技改项目实施后,全厂年产不锈钢铸件2000吨。
2、项目选址
技改项目位于沧县张官屯乡陈敬庄村沧州同嘉铸业有限公司厂内,企业所占地块占地性质为工业用地。项目评价范围内无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文物保护单位、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环境敏感区。技改项目在正常生产条件下各种污染物能够达标排放,满足防护距离要求,从环境保护角度,项目选址可行。
3、产业政策
对照《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修正版),本项目不属于鼓励类、限制类、淘汰类,属于允许类建设项目;项目不属于《河北省新增限制和淘汰类产业目录》(冀政[2015]7号)中限制类、淘汰类,为允许类建设项目。因此,项目的建设符合当前国家和地方产业政策要求。
4、公用工程
(1)给排水
①给水:技改项目用水依托现有供水管网,主要为钝化后水洗用水和喷淋用水。钝化后水洗用水量为3.1m3/d,其中新鲜水补水量为0.1m3/d,循环水量为3m3/d;喷淋用水量为10.1m3/d,其中新鲜水补水量为0.1m3/d,循环水量为10m3/d。
②排水:技改项目废水主要为钝化后水洗废水,经厂区污水处理站处理达标后全部回用,不外排。
(2)电力供应:技改项目依托现有供电系统,年新增用电量0.216万kW·h。
(3)供热:技改项目生产用热采用电加热,冬季取暖依托现有工程。
5、环境质量现状
(1)环境空气质量现状
项目所在区域为环境空气质量不达标区,不达标因子为NO2、PM10、PM2.5和O3;非甲烷总烃满足河北省《环境空气质量非甲烷总烃限值》(DB13/1577-2012)二级标准。。
(2)水环境质量现状
区域地下水质量现状满足《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2017)中的Ⅲ类标准。
(3)声环境质量现状
区域声环境质量现状满足《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2类区标准要求。
6、环境保护目标
技改项目位于沧县张官屯乡陈敬庄村沧州同嘉铸业有限公司,评价区域内无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自然保护区、文物保护单位、风景名胜区及其它环境敏感点。根据项目特点及周围环境特征,确定厂址大气评价范围内居民点作为大气环境保护对象;项目钝化后水洗废水经厂区污水处理站处理达标后全部回用,不外排,故不再设地表水保护目标;项目厂址区域地下水作为地下水环境保护目标;项目厂界200m范围内无噪声环境敏感点,不再设置声环境保护目标。
7、环境影响分析结论
(1)废气
①浮砂工序废气
技改项目浮砂时会产生一定量的粉尘,废气经集气罩收集后(收集效率以95%计),经袋式除尘器处理后(除尘效率以95%计),由1根15m高排气筒排放(P1)。经处理后,废气排放浓度为1.3mg/m3。满足《铸造行业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T/CFA 030802-2—2017)表1中1级标准及《沧县传统产业整改提升工作实施方案》中附件1要求。
②抛丸工序废气
技改项目抛丸时会产生粉尘。废气经袋式除尘器处理后(除尘效率以95%计),由1根15m高排气筒排放(P2)。经处理后,排气筒出口粉尘排放浓度为10.9mg/m3,满足《铸造行业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T/CFA 030802-2—2017)表1中1级标准及《沧县传统产业整改提升工作实施方案》中附件1要求。
③焙烧工序废气
技改项目焙烧过程产生一定量粉尘,废气经集气罩收集后(收集效率以95%计),经袋式除尘器处理后(除尘效率以95%计),由1根15m高排气筒排放(P3)。经处理后,废气排放浓度为10.3mg/m3,满足《铸造行业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T/CFA 030802-2—2017)表1中1级标准及《沧县传统产业整改提升工作实施方案》中附件1要求。
④熔炼及浇铸工序废气
技改项目熔炼及浇铸时会产生粉尘,废气经集气罩和车间二次收集后(收集效率以95%计),经袋式除尘器处理后(除尘效率以95%计),由1根15m高排气筒排放(P4)。经处理后,废气排放浓度为5.9mg/m3,满足《铸造行业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T/CFA 030802-2—2017)表1中1级标准及《沧县传统产业整改提升工作实施方案》中附件1要求。
⑤碎壳工序废气
技改项目碎壳过程产生一定量粉尘,废气经集气罩收集后(收集效率以95%计),经袋式除尘器处理后(除尘效率以95%计),由1根15m高排气筒排放(P5)。经处理后,废气排放浓度为10.9mg/m3,满足《铸造行业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T/CFA 030802-2—2017)表1中1级标准及《沧县传统产业整改提升工作实施方案》中附件1要求。
⑥切割及研磨工序废气
技改项目切割及研磨过程产生一定量粉尘,废气经集气罩收集后(收集效率以95%计),经袋式除尘器处理后(除尘效率以95%计),由1根15m高排气筒排放(P6)。经处理后,废气排放浓度为10mg/m3,满足《铸造行业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T/CFA 030802-2—2017)表1中1级标准及《沧县传统产业整改提升工作实施方案》中附件1要求。
⑦射蜡、修蜡、组树及脱蜡工序废气
技改项目射蜡、修蜡、组树及脱蜡工序工序会产生少量的有机废气(以非甲烷总烃计),废气经集气罩收集后(收集效率以95%计),经“光催化氧化+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净化效率以60%计),由1根15m高排气筒排放(P7)。经处理后,废气排放浓度为6.2mg/m3,满足《铸造行业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T/CFA 030802-2—2017)表1中1级标准及《沧县传统产业整改提升工作实施方案》中附件1要求。
⑧钝化工序废气
技改项目钝化过程中会产生少量的非甲烷总烃,废气经集气罩收集后(收集效率为95%),通入两级喷淋装置处理(处理效率按80%计),由1根15m高排气筒排放(P8)。经处理后,非甲烷总烃排放浓度为3.2mg/m3,满足《铸造行业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T/CFA 030802-2—2017)表1中1级标准及《沧县传统产业整改提升工作实施方案》中附件1要求。
⑨厂界无组织废气
技改项目厂界无组织废气主要为生产过程中未收集到的颗粒物及非甲烷总烃。
经预测,厂界颗粒物浓度满足《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13/1640-2012)表3工业炉窑无组织排放颗粒物排放限值及《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要求,非甲烷总烃浓度满足《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13/2322-2016)表2中其他企业标准限值要求;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浓度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表A.1厂区内VOCs无组织特别排放限值。
(2)废水
①地表水环境影响分析
技改项目废水主要为钝化后水洗废水。经厂区污水处理站处理满足《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一级标准后回用,不外排。不会对区域水环境产生明显影响。
②地下水环境影响分析
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地下水环境》(HJ610-2016),本项目为“52、金属铸件-其他类”,编制报告表,为IV类项目,不开展地下水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仅对污染途径及防渗措施进行简单分析。
危废暂存间、钝化车间、污水处理站做防渗处理:采取三合土压实,水泥硬化然后涂防腐、防渗涂层,渗透系数≤1.0×10-10cm/s。
在确保各项防渗措施得以落实,并加强维护和场区环境管理的前提下,可有效控制场区内的废水污染物下渗现象,避免污染地下水,因此项目不会对地下水产生明显影响。
(3)噪声
本项目运营期产生的噪声主要为生产设备、风机等设备运行时机械噪声,产噪值在70~90dB(A)之间,采取基础减振、厂房隔声等隔声降噪措施。经预测,东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4类标准要求,南、西、北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要求,对区域声环境影响较小。
(4)固体废物处理措施
技改项目实施后全厂固体废物主要为修蜡工序产生的蜡沫,碎壳工序产生的废铸砂、熔炼工序产生的废渣,袋式除尘器产生的除尘灰,切割、研磨及机加工工序产生的钢屑,活性炭吸附装置产生的废活性炭,污水处理站产生的污泥和废盐,职工生活产生的生活垃圾。
蜡沫、废铸砂、废渣和除尘灰收集后均外售;钢屑收集后回用生产;废活性炭、污泥和废盐暂存于危废间,定期交有危废资质的单位处置;生活垃圾交由环卫部门统一处理。
综上,项目产生的固体废物全部得到综合利用或妥善处置,不会对周围环境产生明显影响。
8、总量控制
技改项目实施后全厂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建议值为:COD:0t/a、NH3-N:0t/a、SO2:0t/a、NOX:0t/a,颗粒物:1.638t/a;VOCS(以非甲烷总烃计):1.500t/a。
9、项目可行性结论
综上所述,沧州同嘉铸业有限公司技改项目符合国家和地方产业政策,生产过程在满足环评提出各项要求和污染防治措施与主体工程“三同时”的基础上,正常生产条件下各种污染物能够达标排放,污染物能够达标排放,项目的建设不会对周围环境产生明显影响,在产生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同时,具有一定的环境效益。从环境保护的角度分析,该项目的建设是可行的。
二、建议
(1)认真执行“三同时”制度,将各项环保措施落到实处;
(2)加强厂区的卫生管理,对公共场所实行一日两清扫,全天卫生保洁,垃圾日产日清。
(3)加强环境管理,定时洒水。
本项目环评报告表于2019年8月6日由沧州市生态环境局沧县分局出局批复意见,批复文号为沧县环评提【2019】025号。其批复如下:
一、同意该项目建设,本《报告表》和批复可作为工程设计和施工、运行过程中的环境管理的依据。
二、本批复仅为环境保护管理依据,不涉及国土、规划、安监等部门的管理要求,你公司应依法办理以上部门相关手续。
三、项目总投资2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约为60万元,占地面积39911平方米。项目选址于河北省沧州市沧县张官屯乡陈敬庄村沧州同嘉铸业有限公司厂内,该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四、项目施工期要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处理措施,减缓对周围环境的影响。
五、项目运营期应按照《报告表》中工程内容建设并落实各种污染防治措施,确保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1)废气:浮砂时会产生一定量的粉尘,集气罩+,袋式除尘器+15m高排气筒排放。满足《铸造行业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T/CFA 030802-2—2017)表1中1级标准及《沧县传统产业整改提升工作实施方案》中附件1要求。废气经袋式除尘器处理后,由1根15m高排气筒排放。满足《铸造行业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T/CFA 030802-2—2017)表1中1级标准及《沧县传统产业整改提升工作实施方案》中附件1要求。焙烧过程产生一定量粉尘,废气经集气罩收集后,经袋式除尘器处理后,由1根15m高排气筒排放。满足《铸造行业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T/CFA 030802-2—2017)表1中1级标准及《沧县传统产业整改提升工作实施方案》中附件1要求。熔炼及浇铸时会产生粉尘,废气经集气罩和车间二次收集后,经袋式除尘器处理后由1根15m高排气筒排放。满足《铸造行业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T/CFA 030802-2—2017)表1中1级标准及《沧县传统产业整改提升工作实施方案》中附件1要求。碎壳过程产生一定量粉尘,废气经集气罩收集后,经袋式除尘器处理后由1根15m高排气筒排放。满足《铸造行业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T/CFA 030802-2—2017)表1中1级标准及《沧县传统产业整改提升工作实施方案》中附件1要求。切割及研磨过程产生一定量粉尘,废气经集气罩收集后,经袋式除尘器处理后,由1根15m高排气筒排放。满足《铸造行业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T/CFA 030802-2—2017)表1中1级标准及《沧县传统产业整改提升工作实施方案》中附件1要求。射蜡、修蜡、组树及脱蜡工序工序会产生少量的有机废气(以非甲烷总烃计),废气经集气罩收集后,经“光催化氧化+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由1根15m高排气筒排放。满足《铸造行业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T/CFA 030802-2—2017)表1中1级标准及《沧县传统产业整改提升工作实施方案》中附件1要求。
钝化过程中会产生少量的非甲烷总烃,废气经集气罩收集后,通入两级喷淋装置处理,由1根15m高排气筒排放。满足《铸造行业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T/CFA 030802-2—2017)表1中1级标准及《沧县传统产业整改提升工作实施方案》中附件1要求。
厂界无组织废气主要为生产过程中未收集到的颗粒物及非甲烷总烃。
经预测,厂界颗粒物浓度满足《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13/1640-2012)表3工业炉窑无组织排放颗粒物排放限值及《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要求,非甲烷总烃浓度满足《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13/2322-2016)表2中其他企业标准限值要求;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浓度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表A.1厂区内VOCs无组织特别排放限值。(2)废水废水主要为钝化后水洗废水。经厂区污水处理站处理满足《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一级标准后回用,不外排。不会对区域水环境产生明显影响。
(3)噪声:项目噪声源主要为生产设备产生的噪声,采取基础减振、厂房隔声等降噪措施,升级改造项目实施后,东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4类标准要求,南、西、北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要求(4)固废: 项目实施后全厂固体废物主要为修蜡工序产生的蜡沫,碎壳工序产生的废铸砂、熔炼工序产生的废渣,袋式除尘器产生的除尘灰,切割、研磨及机加工工序产生的钢屑,活性炭吸附装置产生的废活性炭,污水处理站产生的污泥和废盐,职工生活产生的生活垃圾。蜡沫、废铸砂、废渣和除尘灰收集后均外售;钢屑收集后回用生产;废活性炭、污泥和废盐暂存于危废间,定期交有危废资质的单位处置;生活垃圾交由环卫部门统一处理。
六、总量控制指标结论:本项目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建议值为:COD:0t/a;氨氮:0t/a; SO2:0t/a;NOx:0t/a;
七、该项目达到环保相关要求后方可正式投产使用。
审批意见落实情况详见下表4-1。
表4-1 环评审批意见落实情况
技改项目废水主要为钝化后水洗废水。经厂区污水处理站处理满足《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一级标准后回用,不外排。不会对区域水环境产生明显影响。
废气排放执行标准见表5-1
表5-1 废气排放执行标准
项目 | 处理对象 | 污染物 | 污染防治措施 | 治理效果 | 验收标准 |
废气 | 浮砂工序 | 颗粒物 | 集气罩+袋式除尘器(利旧)+15m高排气筒(P1) | 浓度≤15mg/m3 | 《铸造行业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T/CFA 030802-2—2017)表1中1级标准及《沧县传统产业整改提升工作实施方案》中附件1要求。
|
抛丸工序 | 颗粒物 | 袋式除尘器(利旧)+15m高排气筒(P2) | 浓度≤15mg/m3 | ||
焙烧工序 | 颗粒物 | 集气罩+袋式除尘器+15m高排气筒(P3) | 浓度≤15mg/m3 | ||
熔炼及浇铸工序 | 颗粒物 | 集气罩和车间二次收集+袋式除尘器+15m高排气筒(P4) | 浓度≤15mg/m3 | ||
碎壳工序 | 颗粒物 | 集气罩+袋式除尘器+15m高排气筒(P5) | 浓度≤15mg/m3 | ||
切割及研磨工序 | 颗粒物 | 集气罩+袋式除尘器+15m高排气筒(P6) | 浓度≤15mg/m3 | ||
射蜡、修蜡、组树及脱蜡工序 | 非甲烷总烃 | 集气罩+“光催化氧化+活性炭吸附装置”+15m高排气筒(P7) | 浓度≤50mg/m3 | ||
钝化工序 | 非甲烷总烃 | 集气罩+两级喷淋+15m高排气筒(P8) | 浓度≤50mg/m3 | ||
厂界无组织 | 颗粒物 | 车间密闭 | ≤1.0mg/m3 | 《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13/1640-2012)表3工业炉窑无组织排放颗粒物排放限值及《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要求 | |
非甲烷总烃 | ≤2.0mg/m3 | 《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13/2322-2016)表2其他企业标准 | |||
厂房外设置监控点 | 非甲烷总烃 | 监控点处1h平均浓度值:6.0mg/m3 | 《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表A.1厂区内VOCs无组织特别排放限值 | ||
监控点处任意一次浓度值:20mg/m3 |
东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4类标准要求,南、西、北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要求标准值见表5-2。
表5-2 厂界噪声排放标准
昼间 | 夜间 | |
2类 | 60 | 50 |
4类 | 70 | 55 |
项目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储存执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及2013修改单;危险废物暂存间的建设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及其修改单([2013]第36号)的相关要求。
本项目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建议值为:COD:0t/a,NH3-N:0t/a,SO2:0t/a,NOx:0t/a
沧州燕赵环境监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于2019年09月04日至09月05日对沧州同嘉铸业有限公司技改项目进行了竣工验收检测并出具检测报告。
(1)严格按照《环境监测技术规范》和有关环境检测质量保证的要求进行样品采集、保存、分析等,全程进行质量控制。
(2)参加本项目检测人员均持证上岗,检测仪器均经计量部门检定合格并在有效期内。
(3)废气采样前对仪器流量计进行校准,并检查气密性;采样和分析过程严格按照相关方法和标准进行。
(4)声级计测量前后均经标准声源校准且合格,测试时无雨雪,无雷电,风速小于5.0m/s。
(5)检测数据严格执行三级审核制度。
表6-1有组织废气检测点位、项目及频次
序号 | 检测类别 | 检测点位 | 检测因子 | 检测频次 | 处理设施 | 样品描述 |
1 | 有组织 废气 | 熔炼及浇注工序 废气处理设施出口 | 颗粒物 | 每天检测3次 检测2天 | 布袋除尘器+15m排气筒 | 采样头 均完好无破损 |
2 | 钝化工序废气 处理设施出口 | 非甲烷总烃(以碳计) | 每天检测3次 检测2天 | 喷淋塔+15m排气筒 | 采气袋 均完好无破损 | |
3 | 抛丸工序废气 处理设施出口 | 颗粒物 | 每天检测3次 检测2天 | 布袋除尘器+15m排气筒 | 采样头 均完好无破损 | |
4 | 碎壳工序废气处理设施进口、出口 | 颗粒物 | 每天检测3次 检测2天 | 布袋除尘器+15m排气筒 | 滤筒、采样头 均完好无破损 | |
5 | 切割机研磨工序废气处理设施出口 | 颗粒物 | 每天检测3次 检测2天 | 布袋除尘器+15m排气筒 | 采样头 均完好无破损 | |
6 | 射蜡、修蜡、组树及脱蜡工序废气处理设施出口 | 非甲烷总烃(以碳计) | 每天检测3次 检测2天 | 等离子光氧一体机+活性炭吸附装置+15m排气筒 | 采气袋 均完好无破损 | |
7 | 焙烧工序废气 处理设施出口 | 颗粒物 | 每天检测3次 检测2天 | 布袋除尘器+15m排气筒 | 采样头 均完好无破损 | |
8 | 浮砂工序废气 处理设施南进口 | 颗粒物 | 每天检测3次 检测2天 | 布袋除尘器+15m排气筒 | 滤筒 均完好无破损 | |
9 | 浮砂工序废气 处理设施北进口 | 颗粒物 | 每天检测3次 检测2天 | 滤筒 均完好无破损 | ||
10 | 浮砂工序废气 处理设施出口 | 颗粒物 | 每天检测3次 检测2天 | 采样头 均完好无破损 | ||
11 | 无组织 废气 | 排放源厂界外上风向设置1个检测点位,厂界外下风向设置3个检测点位 | 非甲烷总烃(以碳计)颗粒物 | 每天检测3次 检测2天 | -- | 滤膜、采气袋 均完好无破损 |
12 | 车间设置2个检测点位 | 非甲烷总烃(以碳计) | 每天检测3次 检测2天 | -- | 采气袋 均完好无破损 | |
13 | 噪声 | 厂界四周各设置1个检测点位 | 厂界噪声 | 每点位昼间、夜间各检测1次,检测2天 | -- |
表6-2 检测项目分析方法及所用仪器
项目类别 | 项目名称 | 检测依据 | 检出限 | 分析仪器 | 检测人员 |
废气 | 非甲烷总烃(以碳计) | 《固定污染源废气 总烃、甲烷和非甲烷总烃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 | 0.07 mg/m3 | GH-60E自动烟尘烟气测试仪(SB51-2)DC-9790II气象色谱仪(SB81-1) | 林琳 张秋成 |
《环境空气总烃、甲烷和非甲烷总烃的测定 直接进样-气相色谱法》 | 0.07 mg/m3 | DC-9790II气象色谱仪(SB81-5) | 林琳 张秋成 | ||
颗粒物 | 《固定污染源废气 低浓度颗粒物的测定 重量法》HJ 836-2017 | 1.0 mg/m3 | GH-60E自动烟尘烟气测试仪(SB51-2、5) EX125DZH电子天平(SB66) 恒温恒湿实验室(SB67) 101-2A电热鼓风干燥箱(SB05) | 王永、唐宇晓 | |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 GB/T 16157-1996
| -- | GH-60E自动烟尘烟气测试仪(SB51-2、5) JJ224BC电子天平(SB44)
| |||
《环境空气 总悬浮颗粒物的测定 重量法》GB/T 15432-1995 | 0.001mg/m3 | KB-6120综合大气采样器(SB53-13、14、15、16) JJ224BC电子天平(SB44) | |||
噪声 | 厂界噪声 | 《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 | — | AWA5688多功能声级计(SB58-1) AWA6021A声校准器 (SB95-3) | 毛振宇 郭义 |
表7-1 颗粒物、非甲烷总烃有组织排放检测结果
检测点位及日期 | 检测项目 | 单位 | 检测频次及结果 | ||||
1 | 2 | 3 | 最大值 | 均值 | |||
熔炼及浇注工序废气处理设施出口P4 2019.09.04 | 标干流量 | m3/h | 8411 | 8333 | 8207 | 8411 | 8347 |
颗粒物浓度 | mg/m3 | 14.9 | 14.8 | 13.2 | 14.9 | 14.3 | |
颗粒物排放速率 | kg/h | 0.125 | 0.123 | 0.110 | 0.125 | 0.119 | |
熔炼及浇注工序废气处理设施出口P4 2019.09.05 | 标干流量 | m3/h | 8310 | 8230 | 8265 | 8310 | 8268 |
颗粒物浓度 | mg/m3 | 14.8 | 13.1 | 14.2 | 14.8 | 14.0 | |
颗粒物排放速率 | kg/h | 0.123 | 0.108 | 0.117 | 0.123 | 0.116 | |
钝化工序废气处理设施出口P8 2019.09.04 | 标干流量 | m3/h | 5319 | 5426 | 5472 | 5472 | 5406 |
非甲烷总烃(以碳计)浓度 | mg/m3 | 5.28 | 5.04 | 5.20 | 5.28 | 5.17 | |
钝化工序废气处理设施出口P8 2019.09.05 | 标干流量 | m3/h | 5450 | 5378 | 5484 | 5484 | 5437 |
非甲烷总烃(以碳计)浓度 | mg/m3 | 5.30 | 5.03 | 5.24 | 5.30 | 5.19 | |
抛丸工序废气处理设施出口P2 2019.09.04 | 标干流量 | m3/h | 6921 | 6888 | 6967 | 6967 | 6925 |
颗粒物浓度 | mg/m3 | 8.1 | 8.9 | 9.7 | 9.7 | 8.9 | |
颗粒物排放速率 | kg/h | 0.056 | 0.061 | 0.068 | 0.068 | 0.062 | |
抛丸工序废气处理设施出口P2 2019.09.05 | 标干流量 | m3/h | 6829 | 6842 | 6791 | 6842 | 6821 |
颗粒物浓度 | mg/m3 | 8.8 | 9.7 | 7.9 | 9.7 | 8.8 | |
颗粒物排放速率 | kg/h | 0.060 | 0.066 | 0.054 | 0.066 | 0.060 | |
碎壳工序废气处理设施进口2019.09.04 | 标干流量 | m3/h | 3806 | 3746 | 3822 | 3822 | 3791 |
颗粒物浓度 | mg/m3 | 47.6 | 46.4 | 48.8 | 48.8 | 47.6 | |
碎壳工序废气处理设施出口P5 2019.09.04 | 标干流量 | m3/h | 4490 | 4461 | 4487 | 4490 | 4479 |
颗粒物浓度 | mg/m3 | 3.9 | 3.1 | 4.7 | 4.7 | 3.9 | |
颗粒物排放速率 | kg/h | 0.018 | 0.014 | 0.021 | 0.021 | 0.018 | |
颗粒物去除效率 | % | 90.3 | |||||
碎壳工序废气处理设施进口2019.09.05 | 标干流量 | m3/h | 3753 | 3827 | 3771 | 3827 | 3784 |
颗粒物浓度 | mg/m3 | 48.3 | 53.7 | 50.3 | 53.7 | 50.8 | |
碎壳工序废气处理设施出口P5 2019.09.05 | 标干流量 | m3/h | 4472 | 4463 | 4501 | 4501 | 4479 |
颗粒物浓度 | mg/m3 | 3.8 | 3.1 | 4.7 | 4.7 | 3.9 | |
颗粒物排放速率 | kg/h | 0.017 | 0.014 | 0.021 | 0.021 | 0.017 | |
颗粒物去除效率 | % | 91.0 | |||||
切割及研磨工序废气处理设施出口P6 2019.09.04 | 标干流量 | m3/h | 8910 | 8806 | 8925 | 8925 | 8880 |
颗粒物浓度 | mg/m3 | 4.1 | 3.6 | 4.8 | 4.8 | 4.2 | |
颗粒物排放速率 | kg/h | 0.037 | 0.032 | 0.043 | 0.043 | 0.037 | |
切割及研磨工序废气处理设施出口P6 2019.09.05 | 标干流量 | m3/h | 9083 | 9107 | 8634 | 9107 | 8941 |
颗粒物浓度 | mg/m3 | 3.9 | 4.8 | 3.0 | 4.8 | 3.9 | |
颗粒物排放速率 | kg/h | 0.035 | 0.044 | 0.026 | 0.044 | 0.035 | |
射蜡、修蜡、组树及脱蜡工序废气处理设施出口P7 2019.09.04 | 标干流量 | m3/h | 3462 | 3607 | 3546 | 3607 | 3538 |
非甲烷总烃(以碳计)浓度 | mg/m3 | 4.90 | 4.84 | 4.80 | 4.90 | 4.85 | |
射蜡、修蜡、组树及脱蜡工序废气处理设施出口P7 2019.09.04 | 标干流量 | m3/h | 3597 | 3516 | 3503 | 3597 | 3539 |
非甲烷总烃(以碳计)浓度 | mg/m3 | 4.98 | 4.94 | 4,90 | 4.98 | 4.94 | |
焙烧工序废气处理设施出口P3 2019.09.04 | 标干流量 | m3/h | 1058 | 1069 | 1081 | 1081 | 1069 |
颗粒物浓度 | mg/m3 | 3.7 | 4.2 | 4.9 | 4.9 | 4.3 | |
颗粒物排放速率 | kg/h | 3.91*10-3 | 4.49*10-3 | 5.30*10-3 | 5.30*10-3 | 4.57*10-3 | |
焙烧工序废气处理设施出口P3 2019.09.05 | 标干流量 | m3/h | 1067 | 1046 | 1057 | 1067 | 1057 |
颗粒物浓度 | mg/m3 | 4.8 | 2.9 | 3.8 | 4.8 | 3.8 | |
颗粒物排放速率 | kg/h | 5.13*10-3 | 3.03*10-3 | 4.02*10-3 | 5.13*10-3 | 4.06*10-3 | |
浮沙工序废气处理设施南进口2019.09.04 | 标干流量 | m3/h | 875 | 804 | 842 | 875 | 840 |
颗粒物浓度 | mg/m3 | 43.2 | 40.4 | 37.4 | 43.2 | 40.3 | |
浮沙工序废气处理设施北进口2019.09.04 | 标干流量 | m3/h | 858 | 767 | 729 | 858 | 785 |
颗粒物浓度 | mg/m3 | 42.6 | 40.1 | 38.7 | 42.6 | 40.5 | |
浮沙工序废气处理设施出口P1 2019.09.04 | 标干流量 | m3/h | 1626 | 1625 | 1621 | 1626 | 1624 |
颗粒物浓度 | mg/m3 | 3.1 | 3.9 | 4.7 | 4.7 | 3.9 | |
颗粒物排放速率 | kg/h | 5.04*10-3 | 6.34*10-3 | 7.62*10-3 | 7.62*10-3 | 6.33*10-3 | |
颗粒物去除效率 | % | 90.7 | |||||
浮沙工序废气处理设施南进口2019.09.05 | 标干流量 | m3/h | 799 | 876 | 834 | 867 | 833 |
m3/h | mg/m3 | 42.1 | 43.9 | 40.7 | 43.9 | 42.2 | |
浮沙工序废气处理设施北进口2019.09.05 | mg/m3 | m3/h | 805 | 839 | 876 | 876 | 840 |
颗粒物浓度 | mg/m3 | 40.8 | 38.7 | 41.6 | 41.6 | 40.4 | |
浮沙工序废气处理设施出口P1 2019.09.05 | 标干流量 | m3/h | 1623 | 1621 | 1626 | 1626 | 1623 |
颗粒物浓度 | mg/m3 | 3.1 | 3.9 | 4.7 | 4.7 | 3.9 | |
颗粒物排放速率 | kg/h | 5.03*10-3 | 6.32*10-3 | 7.64*10-3 | 7.64*10-3 | 6.33*10-3 | |
颗粒物去除效率 | % | 90.8 |
表7-2 厂界无组织废气检测结果(mg/m3)
检测频次及结果 | |||||
第一次 | 第二次 | 第三次 | 最大值 | ||
上风向1# 2019.9.4 | 颗粒物 | 0.270 | 0.286 | 0.254 | 0.286 |
非甲烷总烃(以碳计) | 0.66 | 0.68 | 0.68 | 0.68 | |
下风向2# 2019.9.4 | 颗粒物 | 0.336 | 0.320 | 0.353 | 0.353 |
非甲烷总烃(以碳计) | 0.77 | 0.78 | 0.76 | 0.78 | |
下风向3# 2019.9.4 | 颗粒物 | 0.321 | 0.339 | 0.354 | 0.354 |
非甲烷总烃(以碳计) | 0.76 | 0.73 | 0.74 | 0.76 | |
下风向4# 2019.9.4 | 颗粒物 | 0.368 | 0.342 | 0.356 | 0.368 |
非甲烷总烃(以碳计) | 0.74 | 0.74 | 0.76 | 0.76 | |
上风向1# 2019.9.5 | 颗粒物 | 0.269 | 0.253 | 0.286 | 0.286 |
非甲烷总烃(以碳计) | 0.67 | 0.67 | 0.66 | 0.67 | |
下风向2# 2019.9.5 | 颗粒物 | 0.321 | 0.353 | 0.337 | 0.353 |
非甲烷总烃(以碳计) | 0.76 | 0.76 | 0.75 | 0.76 | |
下风向3# 2019.9.5 | 颗粒物 | 0.354 | 0.320 | 0.336 | 0.354 |
非甲烷总烃(以碳计) | 0.77 | 0.76 | 0.75 | 0.77 | |
下风向4# 2019.9.5 | 颗粒物 | 0.368 | 0.353 | 0.337 | 0.368 |
非甲烷总烃(以碳计) | 0.75 | 0.78 | 0.76 | 0.78 |
表7-3 车间无组织废气检测结果(mg/m3)
检测时间、点位及项目 | 检测频次及结果 | ||||
第一次 | 第二次 | 第三次 | 最大值 | ||
车间1# 2019.9.4 | 非甲烷总烃(以碳计) | 0.96 | 0.98 | 1.00 | 1.00 |
车间2# 2019.9.4 | 非甲烷总烃(以碳计) | 0.98 | 0.99 | 1.00 | 1.00 |
车间1# 2019.9.5 | 非甲烷总烃(以碳计) | 1.01 | 0.99 | 1.00 | 1.01 |
车间2# 2019.9.5 | 非甲烷总烃(以碳计) | 1.01 | 0.98 | 0.97 | 1.01 |
表 7-4厂界噪声检测结果 单位:dB(A)
检测时间及点位 | 检测结果 | ||
昼间 | 夜间 | ||
2019.09.04 | 1#(北侧) | 57.5 | 46.5 |
2#(西侧) | 57.0 | 46.1 | |
3#(南侧) | 58.6 | 46.1 | |
4#(东侧) | 66.1 | 52.4 | |
2019.09.05 | 1#(北侧) | 56.6 | 48.1 |
2#(西侧) | 58.2 | 47.9 | |
3#(南侧) | 57.5 | 45.8 | |
4#(东侧) | 66.4 | 52.2 | |
气象条件 | 9月4日,昼间:天气晴,风速1.40m/s;夜间:天气晴,风速1.20m/s 9月5日,昼间:天气晴,风速1.40m/s;夜间:天气晴,风速1.20m/s |
浮砂工序废气经集气罩收集布袋除尘器处理后由15m 排气筒排放。外排废气中,颗粒物最高排放浓度为4.7mg/m3,满足《铸造行业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T/CFA030802-2--2017)表1 中1 级标准要求及《沧县传统产业整改提升工作实施方案》中附件1 要求(颗粒物≤15mg/m3)。
抛丸工序废气经集气罩收集布袋除尘器处理后由15m 排气筒排放。外排废气中,颗粒物最高排放浓度为9.7mg/m3,满足《铸造行业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T/CFA030802-2--2017)表1 中1 级标准要求及《沧县传统产业整改提升工作实施方案》中附件1 要求(颗粒物≤15mg/m3)。
焙烧工序废气经集气罩收集布袋除尘器处理后由15m 排气筒排放。外排废气中,颗粒物最高排放浓度为4.9mg/m3,满足《铸造行业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T/CFA030802-2--2017)表1 中1 级标准要求及《沧县传统产业整改提升工作实施方案》中附件1 要求(颗粒物≤15mg/m3)。
熔炼及浇铸工序废气经集气罩收集布袋除尘器处理后由15m 排气筒排放。外排废气中,颗粒物最高排放浓度为14.9mg/m3,满足《铸造行业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T/CFA030802-2--2017)表1 中1 级标准要求及《沧县传统产业整改提升工作实施方案》中附件1 要求(颗粒物≤15mg/m3)。
碎壳工序废气经集气罩收集布袋除尘器处理后由15m 排气筒排放。外排废气中,颗粒物最高排放浓度为4.7mg/m3,满足《铸造行业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T/CFA030802-2--2017)表1 中1 级标准要求及《沧县传统产业整改提升工作实施方案》中附件1 要求(颗粒物≤15mg/m3)。
切割及研磨工序废气经集气罩收集布袋除尘器处理后由15m 排气筒排放。外排废气中,颗粒物最高排放浓度为4.8mg/m3,满足《铸造行业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T/CFA030802-2--2017)表1 中1 级标准要求及《沧县传统产业整改提升工作实施方案》中附件1 要求(颗粒物≤15mg/m3)。
射蜡、修蜡、组树、脱蜡工序废气经等离子光氧一体机+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由15m 排气筒排放。外排废气中,非甲烷总烃(以碳计)最高排放浓度为4.98mg/m3,满足《铸造行业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T/CFA 030802-2--2017)表1 中1 级标准要求及《沧县传统产业整改提升工作实施方案》中附件1 要求(非甲烷总烃≤50mg/m3)。
钝化工序废气经喷淋塔处理后由15m 排气筒排放。外排废气中,非甲烷总烃(以碳计)最高排放浓度为5.30mg/m3,满足《铸造行业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T/CFA030802-2--2017)表1 中1 级标准要求及《沧县传统产业整改提升工作实施方案》中附件1 要求(非甲烷总烃≤50mg/m3)。
厂界无组织废气中,非甲烷总烃(以碳计)最高排放浓度为0.78mg/m3,满足《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 13/2322-2016)表2 中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要求(非甲烷总烃≤2.0mg/m3);颗粒物最高排放浓度为0.368mg/m3,满足《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13/1640-2012)表3 工业炉窑无组织排放颗粒物排放限值及《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 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要求(颗粒物≤1.0mg/m3)。
车间无组织废气中,非甲烷总烃(以碳计)最高排放浓度为1.01mg/m3,满足《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 13/2322-2016)表3 中生产车间或生产设备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要求,同时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表A.1 厂区内VOCs 无组织特别排放限值(非甲烷总烃≤4.0mg/m3)。
项目废水主要为钝化后水洗废水,经厂区污水处理站处理后回用,不外排。
项目固体废物主要为修蜡工序产生的蜡沫,碎壳工序产生的废铸砂、熔炼工序产生的废渣,袋式除尘器产生的除尘灰,切割、研磨及机加工工序产生的钢屑,活性炭吸附装置产生的废活性炭,污水处理站产生的污泥和废盐,职工生活产生的生活垃圾。
蜡沫、废铸砂、废渣和除尘灰收集后均外售;钢屑收集后回用生产;废活性炭、污泥和废盐暂存于危废间,定期交有危废资质的单位处置;生活垃圾交由环卫部门统一处理。
依据企业提供的资料和证明,按年生产300天,每天工作8小时,年运行时间2400h核算,本项目无废水排放,不涉及SO2、NOx总量控制指标,该企业污染物排放量为:
COD:0吨/年、氨氮:0吨/年、SO2:0吨/年、NOX:0吨/年。
沧州同嘉铸业有限公司环境管理由公司各车间专人负责监督,负责工程环境管理工作,定期进行巡检环境影响情况,及时处理环境问题,并进行有关环境保护法规宣传工作。
本工程在施工招标文件中严格要求施工单位按设计文件施工,特别是按环保设计要求和水土保持方案提出的措施要求进行施工。施工期未开展环境监理工作。
沧州同嘉铸业有限公司设立专门的环境管理部门,配备相应专业的管理人员,负责监督国家法规、条例的贯彻执行情况,制订和贯彻环保管理制度,监控本工程的主要污染,对各部门、操作岗位进行环境保护监督。
经咨询当地环保主管部门,项目建设及试运行期间未发生扰民和公众投诉意见。
建设单位设置了相应的环境管理机构,并且正常履行了施工期和运行期的环境职责,运行初期的检测工作也已经完成,后续检测计划按周期正常进行。
(1)废气
浮砂工序废气经集气罩收集布袋除尘器处理后由15m 排气筒排放。外排废气中,颗粒物最高排放浓度为4.7mg/m3,满足《铸造行业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T/CFA030802-2--2017)表1 中1 级标准要求及《沧县传统产业整改提升工作实施方案》中附件1 要求(颗粒物≤15mg/m3)。
抛丸工序废气经集气罩收集布袋除尘器处理后由15m 排气筒排放。外排废气中,颗粒物最高排放浓度为9.7mg/m3,满足《铸造行业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T/CFA030802-2--2017)表1 中1 级标准要求及《沧县传统产业整改提升工作实施方案》中附件1 要求(颗粒物≤15mg/m3)。
焙烧工序废气经集气罩收集布袋除尘器处理后由15m 排气筒排放。外排废气中,颗粒物最高排放浓度为4.9mg/m3,满足《铸造行业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T/CFA030802-2--2017)表1 中1 级标准要求及《沧县传统产业整改提升工作实施方案》中附件1 要求(颗粒物≤15mg/m3)。
熔炼及浇铸工序废气经集气罩收集布袋除尘器处理后由15m 排气筒排放。外排废气中,颗粒物最高排放浓度为14.9mg/m3,满足《铸造行业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T/CFA030802-2--2017)表1 中1 级标准要求及《沧县传统产业整改提升工作实施方案》中附件1 要求(颗粒物≤15mg/m3)。
碎壳工序废气经集气罩收集布袋除尘器处理后由15m 排气筒排放。外排废气中,颗粒物最高排放浓度为4.7mg/m3,满足《铸造行业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T/CFA030802-2--2017)表1 中1 级标准要求及《沧县传统产业整改提升工作实施方案》中附件1 要求(颗粒物≤15mg/m3)。
切割及研磨工序废气经集气罩收集布袋除尘器处理后由15m 排气筒排放。外排废气中,颗粒物最高排放浓度为4.8mg/m3,满足《铸造行业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T/CFA030802-2--2017)表1 中1 级标准要求及《沧县传统产业整改提升工作实施方案》中附件1 要求(颗粒物≤15mg/m3)。
射蜡、修蜡、组树、脱蜡工序废气经等离子光氧一体机+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由15m 排气筒排放。外排废气中,非甲烷总烃(以碳计)最高排放浓度为4.98mg/m3,满足《铸造行业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T/CFA 030802-2--2017)表1 中1 级标准要求及《沧县传统产业整改提升工作实施方案》中附件1 要求(非甲烷总烃≤50mg/m3)。
钝化工序废气经喷淋塔处理后由15m 排气筒排放。外排废气中,非甲烷总烃(以碳计)最高排放浓度为5.30mg/m3,满足《铸造行业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T/CFA030802-2--2017)表1 中1 级标准要求及《沧县传统产业整改提升工作实施方案》中附件1 要求(非甲烷总烃≤50mg/m3)。
厂界无组织废气中,非甲烷总烃(以碳计)最高排放浓度为0.78mg/m3,满足《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 13/2322-2016)表2 中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要求(非甲烷总烃≤2.0mg/m3);颗粒物最高排放浓度为0.368mg/m3,满足《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13/1640-2012)表3 工业炉窑无组织排放颗粒物排放限值及《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 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要求(颗粒物≤1.0mg/m3)。
车间无组织废气中,非甲烷总烃(以碳计)最高排放浓度为1.01mg/m3,满足《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 13/2322-2016)表3 中生产车间或生产设备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要求,同时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表A.1 厂区内VOCs 无组织特别排放限值(非甲烷总烃≤4.0mg/m3)。
(2)废水
项目废水主要为钝化后水洗废水,经厂区污水处理站处理后回用,不外排。
(3)噪声
经检测,该企业北、西、南侧厂界昼间噪声值范围为56.6~58.6dB(A),夜间噪声值范围为45.8~48.1dB(A),检测结果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 中2类标准限值要求(昼间≤60dB(A),夜间≤50dB(A)),东侧厂界昼间噪声值范围为66.1~66.4dB(A),夜间噪声值范围为52.2~52.4dB(A),检测结果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2008) 中4类标准限值要求(昼间≤70dB(A),夜间≤55dB(A))。
(4)固体废弃物
项目固体废物主要为修蜡工序产生的蜡沫,碎壳工序产生的废铸砂、熔炼工序产生的废渣,袋式除尘器产生的除尘灰,切割、研磨及机加工工序产生的钢屑,活性炭吸附装置产生的废活性炭,污水处理站产生的污泥和废盐,职工生活产生的生活垃圾。
蜡沫、废铸砂、废渣和除尘灰收集后均外售;钢屑收集后回用生产;废活性炭、污泥和废盐暂存于危废间,定期交有危废资质的单位处置;生活垃圾交由环卫部门统一处理。
项目产生的固体废物均得到有效处理和处置,不会对周边环境产生影响。
(5)总量控制要求
本项目无废水排放,不涉及SO2、NOx总量控制指标,该企业污染物排放量为:COD:0吨/年、氨氮:0吨/年、SO2:0吨/年、NOX:0吨/年。
(6)结论
综上分析,项目已按环评及批复要求进行了环境保护设施建设,根据监测结果可满足相关环境排放标准要求。
建设单位必须认真执行“三同时”的管理制度,切实落实本环境影响分析报告中的环保措施,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和监督管理制度,确保营运期各种污染物达标排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