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名称:沧州洁源顺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联系人:张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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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工温室大棚骨架、公路标杆项目
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报告
建设单位:沧县茂源金属制品加工厂
编制单位:沧县茂源金属制品加工厂
2019年9月
目 录
前 言
沧县茂源金属制品加工厂地址位于河北沧东经济开发区,主要从事金属制品的加工和销售。本项目占地3333.5平方米,共投资800万元,投产后形成年加工温室大棚骨架300吨、公路标杆700吨的生产能力。项目厂区东侧为285省道,南侧为水坑,西侧为废品收购站,北侧为104国道。距本项目厂界最近的敏感点为西侧70m处的张家场村。
2019年河北星之光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受该公司委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和环保部门的要求,编制了《沧县茂源金属制品加工厂加工温室大棚骨架、公路标杆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并于2019年5月16日取得沧州市生态环境局沧县分局的批复,文号为:沧县环评【2019】042号。该项目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和检测报告于2019年8月30日通过沧州燕赵环境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检测,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报告编号:CZYZ19H23Z03S ;检测报告,报告编号:CZYZ19H23Z03F。本项目根据《固定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7年版)》,目前不需要办排污许可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第682号令)等有关规定,按照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三同时”制度要求,建设单位需查清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对环境影响报告表和工程设计文件所提出的环境保护措施和要求的落实情况,调查分析工程在建设和试运行期间对环境造成的实际影响及可能存在的潜在影响,是否已采取有效的环境保护预防、减缓和补救措施,全面做好环境保护工作,为工程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提供依据。
2019年9月,沧县茂源金属制品加工厂对该项目进行现场调查及监测,并编制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报告。沧县茂源金属制品加工厂参照环保部《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和河北省环境保护厅《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及建设单位自主开展环境保护设施验收工作指引(试行)》和“关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及建设单位自主开展环境保护设施验收工作指引(试行)》的说明”有关要求,开展相关验收调查工作,同时于2019年8月24日至2019年8月25日进行了竣工验收检测并出具检测报告,我单位根据现场调查情况和检测报告按照《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指南污染影响类》(征求意见稿)编制完成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报告。
1 验收编制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4年修订)(2015年1月1日);
(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16)第48号);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8)第87号);
(4)《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5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15)第31号);
(5)《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1996)第77号);
(6)《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修正)》(2015年4月24日) ;
(7)《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17)第682号);
(8)《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环境保护部令(2017)第44号);
(9)《河北省环境保护条例》(河北省第十届人大常务委员会公告(2005)第39号);
(10)《关于规范建设单位自主开展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环办环评函[2017]1235号);
(11)《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国规环评[2017]4号);
(12)《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指南 污染影响类》(征求意见稿);
(13)《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及建设单位自主开展环境保护设施验收工作指引(试行)》(冀环办字函[2017]727号);
(14)关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及建设单位自主开展环境保护设施验收工作指引(试行)》的说明。
(1)《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总纲》(HJ 2.1-2016);
(2)《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大气环境》(HJ 2.2-2008);
(3)《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地面水环境》(HJ/T 2.3-93);
(4)《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地下水环境》(HJ 610-2016);
(5)《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声环境》(HJ 2.4-2009);
(6)《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生态影响》(HJ 19-2011);
(7)《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
(8)《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
(9)《地下水质量标准》(GB/14848-93);
(10)《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
(11)《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13/2322-2016);
(12)《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
(13)《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01);
(14)《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GB16899-2008)。
(1)《沧县茂源金属制品加工厂加工温室大棚骨架、公路标杆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2019年5月);
(2)沧州市环境保护局沧县分局关于《沧县茂源金属制品加工厂加工温室大棚骨架、公路标杆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批复意见,沧县环评【2019】042号;
(3) 沧县茂源金属制品加工厂环保设计资料、工程竣工资料等其它相关资料。
2 工程概况
项目基本情况介绍见下表2-1。
表2-1 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名称 | 加工温室大棚骨架、公路标杆项目 | ||
建设单位 | 沧县茂源金属制品加工厂 | ||
法人代表 | 赵海龙 | 联系人 | 赵海龙 |
通信地址 | 河北省沧州市沧县捷地乡张家场村 | ||
联系电话 | 13831750515 | 邮编 | 061725 |
项目性质 | 新建 | 行业类别 | C3311金属结构制造 |
建设地点 | 河北省沧州市沧县捷地乡张家场村 | ||
占地面积 | 3333.5平方米 | 经纬度 | 116°52'52.48"E 38°14'30.70"N |
沧县茂源金属制品加工厂位于河北省沧州市沧县捷地乡张家场村。厂址中心坐标为116°52'52.48"E,38°14'30.70"N。项目厂区东侧为285省道,南侧为水坑,西侧为废品收购站,北侧为104国道。距本项目厂界最近的敏感点为西侧70m处的张家场村。
2.1.3 厂区平面布置
项目厂区占地面积3333.5㎡,厂区东侧为285省道,南侧为水坑,西侧为废品收购站,北侧为104国道。距本项目厂界最近的敏感点为西侧70m处的张家场村。
2.2.2 主要原辅材料
原辅材料及能源消耗表见表2-2。
表2-2 原辅材料及能源消耗表
名称 | 用量 | 单位 | 备注 | |
原料 | 带钢 | 300 | t/a | 外购,库房内储存 |
钢管 | 205 | t/a | ||
钢板 | 505 | t/a | ||
焊丝 | 2 | t/a | ||
能源 | 新鲜水 | 60 | m3/a | 由张家场村自来水管网提供 |
电 | 8000 | kW·h/a | 由捷地变电站提供 |
2.2.3 生产设备
项目设备一览表见表2-3。
表2-3 设备一览表
设备名称 | 型号 | 数量 | 单位 | 备注 | |
1 | 校直机 | CD20 | 3 | 台 | / |
2 | 弯弧机 | CD30 | 2 | 台 | / |
3 | 数控机床 | 华远LGK-200IGBT | 1 | 台 | 激光切割 |
4 | 电钻 | 沈阳机床23050x16/1 | 2 | 台 | / |
30-50 | 1 | 台 | |||
5 | 电焊机 | 佳士NBC-500 | 2 | 台 | 二保焊,4用2备 |
/ | 4 | 台 | |||
合计 | / | / | 15 | 台 | / |
2.3 工艺流程
本项目工艺流程见图2-1。
公路标杆生产工艺:
温室大棚骨架生产工艺:
图2-1生产工艺流程图
本项目劳动定员10人,工作制度为1班8h工作制,全年工作300d;
2.5 公用工程
本项目用水主要为职工生活用水,由张家场村自来水管网提供。
本项目劳动定员为10人,根据《河北省用水定额 生活用水》(DB13/T1161.3-2016)表1生活用水定额及企业实际情况,职工生活按20L/人·d计算,生活用水量为0.20m3/d。
2、排水
本项目废水主要为职工生活废水,废水量取生活用水量的80%,为0.16m3/d,排入防渗旱厕,定期清掏,不外排。
本项目用电由捷地变电站提供,厂内设1台50kV·A变压器,年耗电量8000kW·h。
2.5.3 供热
2.6 环评审批情况
2019年河北星之光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受该公司委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和环保部门的要求,编制了《沧县茂源金属制品加工厂加工温室大棚骨架、公路标杆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并于2019年5月16日取得沧州市环境保护局沧县分局的批复,文号为:沧县环评【2019】042号。
项目总投资8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5万元,占总投资的0.63%
经现场调查和与建设单位核实,该企业建设内容与环评一致,无变更。
本项目环评及批复阶段要求建设内容“三同时”情况落实见表2-5。
处理对象 | 污染物 | 污染防治措施 | 数量 | 治理效果 | 验收标准 | |
废气 | 车间无组织 | 颗粒物 | 移动式焊烟净化器,车间密闭 | 4 | ≤1.0mg/m3 |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要求 |
废水 | 生活废水 | COD NH3-N SS | 排入防渗旱厕,定期清掏 | / | / | 不外排 |
噪声 | 生产设备 | 噪声 | 基础减振、厂房隔声 | / | 东、北厂界: 昼间≤70dB(A) 夜间≤55dB(A) | 《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2008)4类标准 |
南、西厂界: 昼间≤60dB(A) 夜间≤50dB(A | 《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2008)2类标准 | |||||
固废 | 机加工 | 下脚料 | 收集后外售 | / | 全部综合利用或妥善处置 | |
焊烟净化器 | 除尘灰 | 送环卫部门指定地点处置 | / | |||
职工生活 | 生活垃圾 | / | ||||
分表计电 | 为避免治污设备不按规定开启、治污设备低效运行、企业擅自偷换监控设备等情况,项目将电路进行改造,即环保设备、生产设备单独引用一条电路,并安装智能电表,实行分表计电方式,确保环保设备能够正常运行。 | |||||
其他 | 防渗旱厕、加工车间和库房地面用水泥进行硬化。 |
2.10 验收范围及内容
①污水──工程无生产废水产生,生活污水不外排,为调查内容。
②废气──工程排放颗粒物废气情况,为具体检测内容。
③噪声──设备噪声,为具体检测内容。
④固体废物──工程产生的固体废物为检查内容。
⑤工程环评及环评批复落实情况、环保设施的建设运行情况、环保机构及规章制度建设情况等,为本工程验收报告的检查内容。
本项目租赁现有闲置厂房进行生产,无土建工程,部分设备已安装,主要环境污染为设备安装时产生的噪声,影响时间短,随着设备安装完成而消除,故不再分析施工期环境影响。
3.2 运行期主要污染源及治理措施
下料粉尘和焊接烟尘分别经移动式焊烟净化器净化后,密闭车间内无组织排放。项目厂界无组织粉尘排放浓度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要求。
3.2.2 废水
本项目无生产废水产生,废水主要为职工生活污水,排入防渗旱厕,定期清掏,不外排,不会对区域水环境产生影响。
3.2.3 固体废物
本项目固体废物主要为机加工过程产生的下脚料、焊烟净化器除尘灰和职工生活垃圾。其中,下脚料收集后外售;除尘灰和职工生活垃圾定期送环卫部门指定地点处置。
综上,项目产生的固体废物全部得到妥善处置,不会对周围环境产生明显影响。
3.2.4 噪声
本项目噪声主要为生产设备运行噪声,通过采取基础减振、厂房隔声等降噪措施,再经距离衰减后,东厂界和北厂界噪声贡献值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4类噪声排放限值,南厂界和西厂界噪声贡献值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2类噪声排放限值。
一、结论:
1、项目概述
沧县茂源金属制品加工厂地址位于河北省沧州市沧县捷地乡张家场村,主要从事金属制品的加工和销售。本项目占地3333.5平方米,共投资800万元,配备校直机、弯弧机、数控机床、电钻、电焊机等设备,预计2019年9月投产,投产后形成年加工温室大棚骨架300吨、公路标杆700吨的生产能力。
2、项目政策符合性
(1)产业政策的符合性分析
对照《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2013修正版),本项目不属于鼓励类、限制类、淘汰类,属于允许类建设项目;项目不属于《河北省新增限制和淘汰类产业目录》(冀政[2015]7号)中限制类、淘汰类,为允许类建设项目;同时,本项目已在沧县行政审批局备案(沧县行审[备]字[2019]97号)。
因此,项目的建设符合当前国家和地方产业政策要求。
(2)选址合理性分析
本项目位于河北省沧州市沧县捷地乡张家场村,企业已取得了沧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出具的选址意见(沧规函自[2019]57号),项目占地为建设用地,同意选址。
项目周围无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和其它特别需要保护的环境敏感区,因此,项目选址可行。
3、环境质量现状
(1)环境空气质量现状
SO2、PM10、PM2.5、NO2、O3、CO执行《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二级标准及2018年修改单(公告2018年第29号)。
(2)地下水环境质量现状
区域地下水执行《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2017)Ⅲ类标准。
(3)声环境质量现状
项目厂界东侧和北侧区域声环境噪声执行《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4a类区标准要求,厂界南侧和西侧区域执行《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2类区标准要求。
4、环境影响分析结论
(1)大气环境影响分析
本项目产生的废气主要为下料粉尘和焊接烟尘。
下料粉尘和焊接烟尘分别经移动式焊烟净化器净化后,密闭车间内无组织排放。项目厂界无组织粉尘排放浓度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要求。
(2)水环境影响分析
本项目无生产废水产生,废水主要为职工生活污水,排入防渗旱厕,定期清掏,不外排,不会对区域水环境产生影响。
(3)固体废物环境影响分析
本项目固体废物主要为机加工过程产生的下脚料、焊烟净化器除尘灰和职工生活垃圾。其中,下脚料收集后外售;除尘灰和职工生活垃圾定期送环卫部门指定地点处置。
(4)噪声环境影响分析
本项目噪声主要为生产设备运行噪声,声压级在70~85dB(A)之间。通过采取基础减振、厂房隔声等降噪措施,再经距离衰减后,东厂界和北厂界噪声贡献值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4类噪声排放限值,南厂界和西厂界噪声贡献值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2类噪声排放限值。
综上所述,本项目符合国家相关产业政策,厂址选择合理,在运营过程中,严格执行本环评中提出的各种措施,确保污染物达标排放,从环境保护角度分析该项目建设是可行的。
二、建议
为了最大限度减轻本项目外排污染源对周围环境的影响,本评价提出如下建议:
(1)认真执行“三同时”制度,将各项环保措施落到实处;
(2)加强厂区的卫生管理,对道路、办公室等公共场所实行一日两清扫,全天卫生保洁,垃圾日产日清,加强环境管理,定时洒水。
4.2 审批部门审批意见
本项目环评报告表于2019年5月16日由沧州市环境保护局沧县分局出具批复意见,批复文号为沧县环评【2019】042号。其批复如下:
一.同意“沧县茂源金属制品加工厂”加工温室大棚骨架、公路标杆项目建设,本表作为该项目工程设计和环境管理的依据。
二.该项目建设性质为新建,选址位于河北省沧州市沧县捷地乡张家场村。总投资800万元,其中环保投5万元,占地面积3333.5平方米,该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技术政策。
三. 施工期。本项目租赁现有闲置厂房进行生产,无土建工程,部分设备已安装,主要环境污染为设备安装时产生的噪声,影响时间短,随着设备安装完成而消除。
四。项目运营期按照此报告表中工程内容建设并落实各项污染防治措施,确保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1)废气:本项目产生的废气主要为下料粉尘和焊接烟尘。下料粉尘和焊接烟尘分别经移动式焊烟净化器净化后,密闭车间内无组织排放。厂界无组织粉尘排放浓度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 2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要求。 (2) 废水:本项目无生产废水产生,废水主要为职工生活污水,生活污水排入防渗旱厕,定期清掏。(3)噪声:本项目噪声主要为生产设备运行噪声。通过采取基础减振、厂房隔声等降噪措施,再经距离衰减后,东厂界和北厂界噪声满足《 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GB12348-2008)中4类噪声排放限值,南厂界和西厂界噪声满足《 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2类噪声排放限值。(4)固废:本项目固体废物主要为机加工过程产生的下脚料、焊烟净化器除尘灰和职工生活垃圾。其中,下脚料收集后外售;除尘灰和职工生活垃圾定期送环卫部门指定地点处置。
五。项目总量控制指标:SO2:0t/a、 N0x:0t/a、 COD:0t/a、 氨氮 :0t/a。
六。该项目建成后须报我局,达到环保相关要求后方可正式投产使用。
4.3 审批意见落实情况
表4-1 环评审批意见落实情况
序号 | 审批意见内容 | 落实情况 |
1 | 建设单位:沧县茂源金属制品加工厂 | 建设单位名称不变。 |
2 | 建设地点:位于河北省沧州市沧县捷地乡张家场村,厂址中心坐标为北纬38°14'30.70",东经116°52'52.48" | 建设地点不变及周边关系情况不变。 |
3 | 总投资:项目总投800万元。 | 项目总投资不变。 |
4 | 生产规模及产品产量:占地面积3333.5m2,年加工温室大棚骨架300吨、公路标杆700吨 | 总占地面积不变,产品产量不变 |
5 | 下料粉尘和焊接烟尘分别经移动式焊烟净化器净化后,密闭车间内无组织排放。经预测,项目厂界无组织粉尘排放浓度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要求。 | 废气治理措施已按照环评批复要求落实;经检测,粉尘排放浓度可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标准要求。 |
6 | 本项目无生产废水产生,废水主要为职工生活污水,排入防渗旱厕,定期清掏,不外排 | 废水治理措施已落实安环评批复要求落实 |
7 | 本项目噪声主要为生产设备运行噪声,声压级在70- 85dB(A)之间。通过采取基础减振、厂房隔声等降噪措施,再经距离衰减后,东厂界和北厂界噪声贡献值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4类噪声排放限值,南厂界和西厂界噪声贡献值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2类噪声排放限值。 | 已按照环评批复要求落实。 |
8 | 本项目固体废物主要为机加工过程产生的下脚料、焊烟净化器除尘灰和职工生活垃圾。其中,下脚料收集后外售;除尘灰和职工生活垃圾定期送环卫部门指定地点处置。
| 已按照环评批复要求落实。 |
颗粒物无组织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要求。
废气排放执行标准见表5-1。
表5-1 废气排放执行标准
污染源 | 污染物 名称 | 标准值 | 单位 | 标准来源 | |
废气
| 车间无组织 | ||||
颗粒物 | 1.0 | mg/m³ |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要求 |
5.1.2 噪声
项目东厂界和北厂界噪声排放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4类标准,南厂界和西厂界噪声排放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标准值见表5-2。
表5-2《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
类别 | 污染源 | 污染物名称 | 标准值 | 单位 | 标准来源 | ||
噪声 | 东厂界 北厂界 | Leq | 昼间 | 70 | dB(A) | 《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4类标准 | |
夜间 | 55 | ||||||
南厂界 西厂界 | Leq | 昼间 | 60 | dB(A) | 《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 | ||
夜间 | 50 |
一般固废执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01)中相关要求,同时执行环境保护部关于发布《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01)等3项国家污染物控制标准修改单的公告(环境保护部公告(2013)第36号)中相关规定;生活垃圾处置执行《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GB16889-2008)相关标准要求。
5.2 总量控制指标
本项目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建议值为:COD:0t/a,NH3-N:0t/a,SO2:0t/a,NOx:0t/a。
6 质量保障措施和检测分析方法
沧州燕赵环境监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24日至8月25日对沧县茂源金属制品加工厂加工温室大棚骨架、公路标杆项目进行了竣工验收检测并出具检测报告。
本次验收监测采样及样品分析均严格按照《环境空气监测质量保证手册》、《环境监测技术规范》等要求进行,实施全程序质量控制。具体质控要求如下:
1、生产处于正常,监测期间生产在大于 75%额定生产负荷的工况下稳定运行,各污染治理设施运行基本正常。
2、合理布设监测点位,保证各监测点位布设的科学性和可比性。
3、废气监测
废气监测仪器均符合国家有关标准或技术要求,监测前对使用的仪器均进行流量和浓度校准,按规定对废气测试仪进行现场检漏。
4、噪声监测
噪声监测仪器均符合国家有关标准或技术要求,采样和分析过程严格按照《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2008)进行。
5、监测分析方法采用国家颁布标准(或推荐)分析方法,监测人员经考核并有合格证,所有监测仪器经计量部门检定并在有效期内。监测数据实行三级审核制度。
6.2 检测分析方法
表6-1 有组织废气检测点位、项目及频次
表6-2 检测项目分析方法及所用仪器
6.2.3 检测点位示意图
表7-1厂界无组织排废气检测结果
7.1.2噪声检测结果
表 7-2 厂界噪声检测结果 单位:dB(A)
7.2 检测结果分析
企业厂界外无组织废气中,颗粒物最高排放浓度为 0.367mg/m3,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 2 中颗粒物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要求(颗粒物≤1.0mg/m3)。
7.2.2 噪声检测结果
企业夜间不生产。经检测,该企业厂界东、北两侧昼间噪声值范围为57.7~58.8dB(A),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 中4类标准限值要求(昼间≤70dB(A)),企业厂界西、南两侧昼间噪声值范围为56.9~57.4dB(A),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 中2类标准限值要求(昼间≤60dB(A))。
7.3 总量控制要求
本项目不涉及重点污染物SO2、NOX、COD、氨氮的排放。
沧县茂源金属制品加工厂环境管理由公司各车间专人负责监督,负责工程环境管理工作,定期进行巡检环境影响情况,及时处理环境问题,并进行有关环境保护法规宣传工作。
本工程在施工招标文件中严格要求施工单位按设计文件施工,特别是按环保设计要求和水土保持方案提出的措施要求进行施工。施工期未开展环境监理工作。
沧县茂源金属制品加工厂设立专门的环境管理部门,配备相应专业的管理人员,负责监督国家法规、条例的贯彻执行情况,制订和贯彻环保管理制度,监控本工程的主要污染,对各部门、操作岗位进行环境保护监督。
经咨询当地环保主管部门,项目建设及试运行期间未发生扰民和公众投诉意见。
建设单位设置了相应的环境管理机构,并且正常履行了施工期和运行期的环境职责,运行初期的检测工作也已经完成,后续检测计划按周期正常进行。
(1)废气
企业厂界外无组织废气中,颗粒物最高排放浓度为 0.367mg/m3,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 2 中颗粒物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要求(颗粒物≤1.0mg/m3)。
(2)废水
本项目无生产废水产生,废水主要为职工生活污水,排入防渗旱厕,定期清掏,不外排。
(3)噪声
企业夜间不生产。经检测,该企业厂界东、北两侧昼间噪声值范围为57.7~58.8dB(A),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 中4类标准限值要求(昼间≤70dB(A)),企业厂界西、南两侧昼间噪声值范围为56.9~57.4dB(A),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 中2类标准限值要求(昼间≤60dB(A))。
(4)固体废弃物
本项目固体废物主要为机加工过程产生的下脚料、焊烟净化器除尘灰和职工生活垃圾。其中,下脚料收集后外售;除尘灰和职工生活垃圾定期送环卫部门指定地点处置。
(5)总量控制要求
项目的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SO2:0t/a、 N0x:0t/a、 COD:0t/a、 氨氮 :0t/a。
(6)结论
综上分析,项目已按环评及批复要求进行了环境保护设施建设,根据监测结果可满足相关环境排放标准要求。
建设单位必须认真执行“三同时”的管理制度,切实落实本环境影响分析报告中的环保措施,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和监督管理制度,确保营运期各种污染物达标排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