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名称:沧州洁源顺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联系人:张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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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设施
验收报告
项目名称 :沧州志武畜牧设备有限公司鸡用食槽
生产项目
建设单位(盖章):沧州志武畜牧设备有限公司
编制单位:沧州志武畜牧设备有限公司
编制日期:2019年7月
目 录
沧州志武畜牧设备有限公司位于河北省沧州市沧县风化店乡曹庄子村,厂址中心地理坐标为:东经117°02'27.15",北纬38°16'29.05"。项目类别属 其他塑料制品制造C2929。公司实际投资28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40万元,占总投资的14.3%,建设规模为年产600吨鸡用食槽生产项目。
该公司于2018年7月委托中科森环企业管理(北京)有限公司编制《沧州志武畜牧设备有限公司鸡用食槽生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2018年8月17日,沧州志武畜牧设备有限公司鸡用食槽生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通过沧县环境保护局审批,批复文件号:沧县环评【2018】138号。该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于2019年6月22日通过河北卓维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报告编号:ZWJC19F02069Y。该项目于2019年5月28日下发排污许可证,文号:PWX-130921-0648-19。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管理办法》(国家环保总局13号令)等相关规定,按照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三同时”制度的要求,沧州志武畜牧设备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开展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工作,并根据企业的环评资料、建设项目工程竣工环境保护“三同时”验收登记表、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表等资料,本着客观、公正、全面、规范的原则,编制了《沧州志武畜牧设备有限公司鸡用食槽生产项目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报告》。
验收报告的主要结论:沧州志武畜牧设备有限公司鸡用食槽生产项目经环保设施处理后,各项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项目产生的环境影响可以保证区域满足相应功能区要求,项目的建设符合验收文件的要求。
国家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5.01.01实施;
(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16.09.01实施;;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08.06.01实施;
(4)《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6.01.01实施;
(5)《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防治法》,1997.03.01实施;
(6)《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修订)》,2005.04.01实施;
(7)《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修订)》,2008.04.01实施;
(8)《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修订)》,2012.07.01实施;
(9)《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2009.01.01实施;
(10)《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8.01.01实施;
(11)《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修订)》,2013.12.07实施;
(12)国务院令第682号《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2017.10.1实施;
(1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第9号文《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 (2013年修正)》,2013.02.16发布。
河北省有关环境保护法规、规章
《河北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修改)》,2005.01.09实施;
《河北省环境保护条例》,2005.01.01实施;
《河北省环境敏感区支持、限制及禁止建设项目名录(2005年修订版)》;
《河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1997.10.25实施;
《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2016.03.01实施;
《河北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2015.06.01实施;
《河北省减少污染物排放条例》,2009.05.27实施;
河北省环境保护厅冀环办发[2010]250号文《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审核报告编制要点》的通知,2010.12.21发布;
河北省环保厅冀环评(2013)232号《河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环保管理的通知》,2013.07.17发布;
(10)、河北省人民政府冀政〔2012〕24号《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保护工作的决定》,2012.04.09发布;
(11)、《河北省环境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办法》(河北省人民政府令 第2号),2015.11.12。
环境保护相关规章及文件
(1)《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产能过剩行业结构调整的通知》,国发[2016]11号;
(2)《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2013修正),国家发改委第21号,2013.2.16;
(3)《国家环境保护“十三五”规划基本思路》,2015.7.31;
(4)《国务院关于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35号文;
(5)《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17.9.1;
(6)《关于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公告》,环保部公告2013年第14号;
(7)《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影响评价管理防范环境风险的通知》(环发[2012]77号);
(8)《关于切实加强风险防范严格环境影响评价管理的通知》(环发[2012]98号);
(9)《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环发[2015]4号),2015.1.09;
(10)《关于开展涉及易燃易爆危险品建设项目环境风险排查和整改的通知》,环办〔2010〕111号;
(11)《转发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进一步深化环评审批制度改革意见的通知》,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5.10.13;
(12)关于印发《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政府信息公开指南(试行)》的通知,环办[2013]103号;
(13)关于印发《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审核及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环发[2014]197号;
(14)关于印发《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开机制方案》的通知,环发[2015]162号,2015.12.10。
(15)《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环保管理的通知》河北省环境保护厅冀环评[2013]232号文;
(16)《关于进一步改革和优化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核定工作的通知》,冀环总[2014]283号;
(17)《国家重点监控企业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试行)》和《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监督性监测 及信息公开办法(试行)》的通知,冀环办发[2013]242号;
(18)环境保护部(2017年 第43号)关于发布《建设项目危险废物环境影响评价指南》的公告,2017.10.1施行。
(19)《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2010年12月修正版);
(20)《企业自主环保验收管理指导意见》2017年10月。
(1)环境保护部办公厅环办环评函[2017]1529号关于公开征求《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指南 污染影响类 (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2017年9月29日。
(1)沧县环境保护局以沧县环评[2018]153号文件出具了《关于沧州志武畜牧设备有限公司鸡用食槽生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审批意见》,2018年8月17日。
(1)项目名称:沧州志武畜牧设备有限公司鸡用食槽生产项目(2)建设单位:沧州志武畜牧设备有限公司
(3)建设性质:新建
(4)项目投资:本项目总投资28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40万元,占总投资额的14.3%。
(5)建设地点:沧州志武畜牧设备有限公司位于河北省沧州市沧县风化店乡曹庄子村,厂址中心地理坐标为:东经117°02'27.15",北纬38°16'29.05"。
(6)建设规模:年产600吨鸡用食槽生产项目。
(7)劳动定员及工作制度:本项目劳动定员6人,生产人员6人,年生产时间300天,三班制,每班8 小时。
(8)占地面积:项目占地面积1000m2,项目主要建设内容见表1。
表1主要建设内容表
项目名称 | 项目内容 | 结构 | ||
主体工程 | 车间 | 建筑面积360m2,利旧 | 砖混 | |
辅助工程 | 办公室 | 建筑面积:80 m2,利旧 | 砖混 | |
仓库 | 建筑面积120 m2,利旧 | 砖混 | ||
公用工程 | 供水 | 由风化店乡水管网提供 | ||
供电 | 由风化店乡电系统提供 | |||
供热 | 本项目生产采用电加热,办公室冬季供暖采用空调供暖 | |||
环保工程 | 废气 | 上料、搅拌、挤压 成型、切割 | 集气系统+布袋除尘器+15m排气筒 | |
挤压成型 | 集气罩+光氧催化处理+15m排气筒 | |||
废水 | 生产用水循环使用不外排,职工生活废水泼洒抑尘 | |||
噪声 | 混料机、挤出机、切断机、空压机等设备噪声 | 厂房隔声、基础减震 | ||
固废 | 不合格产品 | 收集后统一外售 | ||
生活垃圾 | 收集后送至环卫部门指定地点 |
3.2 主要生产设备
本项目主要生产设备见表2
表2 主要生产设备一览表
设备名称 | 规格型号 | 单位 | 数量 | |
1 | 混料机 | SRL-2型 | 台 | 2 |
2 | 挤出机 | 65型 | 台 | 2 |
3 | 切断机 | 2X-100 | 台 | 2 |
4 | 空压机 | W-09/8 | 台 | 2 |
3.3 主要原辅材料及能源消耗
本项目主要原辅材料及能源消耗见表3
表3 主要原辅材料及能源消耗一览表
名称 | 单位 | 用量 | 备注 | |
1 | 聚氯乙烯树脂 | t/a | 400 | 外购 |
2 | 碳酸钙 | t/a | 190 | 外购 |
3 | 石蜡 | t/a | 9.94 | 外购 |
4 | 色母粉 | t/a | 0.06 | 外购 |
4 | 新鲜水 | m³/a | 300 | 由风化店乡水管网提供 |
5 | 电 | 万kwh/a | 10 | 由风化店乡电系统提供 |
3.4 公用工程
(1)给排水
给水:
项目用水由沧县风化店乡供水管网提供,项目用水主要为生产用水和生活用水。
生产用水为挤出机冷却用水,厂区建有12 m³循环水池,挤出机冷却用水循环使用定期补充,补充量为0.76 m³/d(228 m³/a)。
项目生活用水量参照河北省地方标准《用水定额》(DB13/T 1161. 3-2016)的用水标准测算,新鲜水用水定额为40L/(人•d),本项目劳动定员6人,由此计算项目生活用水需求量为0.24 m³/d(72m³/a)。
排水:
本项目设备冷却用水循环使用,自然消耗定期补充,不外排。
本项目废水主要为员工盥洗废水,产生量按生活总用水量的80%计,废水产生量为0.192 m³/d(57.6m³/a),由于产生的生活废水水量小,水质简单,全部用于厂区泼洒抑尘,不外排。
项目水平衡关系见下图
(2)供电
该项目供电由沧县风化店乡电系统提供,全年耗电10万度,能够满足用电需要。
本项目车间生产使用电加热,冬季职工使用空调取暖。
3.5生产工艺流程及产排污节点
本项目生产工艺流程及产污节点:
工艺说明:
搅拌:将混合好的原料通过提升机运送到搅拌机内,进行搅拌。
挤压成型:把搅拌好的原料 ,注入挤出机内,通过压力注进模具(挤压的温度为80- 90℃),挤压成型(通过喷淋水对设备进行间接冷却,设备冷却循环水循环使用)。(挤压成型工序产生的非甲烷总烃通过集气罩进入光氧催化处理器处理后由15m高排气筒排放)
冷却:通过喷淋水对挤压成型的产品进行直接冷却。
切割:将挤压成型的产品送入切断机进行切割(上料、搅拌、切割、粉碎工序产生的粉尘通过收集系统进入布袋除尘器处理后由15m排气筒排放)
检验:将检验不合格的产品,收集后统一外售。检验合格的产品,放入仓库
成品:将检验合格的成品,放入仓库
3.6 环评中确定的污染源及污染防治措施
3.6.1废气
(1)废气
①有组织废气
本项目在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气主要为上料、搅拌、切割过程产生的粉尘和挤压成型过程产生的有机废气非甲烷总烃、氯化氢、氯乙烯二氯乙烯。项目上料、搅拌以、切割工序产生的废气,主要污染物为粉尘;上料、搅拌和切割过程产生的粉尘经收集系统收集后,进入布袋除尘器器处理,处理后由1根15m高排气筒排放。颗粒物有组织排放执行满足《烧碱、聚氯乙烯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5581-2016)表4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其他企业)标准,(有组织排放最高允许排放浓度20mg/m³)。
本项目挤压成型过程产生的废气,主要污染物为非甲烷总烃、氯化氢、氯乙烯、二氯乙烯;本项目生产车间在挤出机上方安装集气罩,废气经过收集,由引风机引入光氧催化处理,最终通过15m高排气筒排放。处理后的废气排放满足《烧碱、聚氯乙烯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5581-2016)表4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非甲烷总烃排放限值要求,(有组织排放最高允许排放浓度20mg/ m³)并同时满足《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 13/2322—2016)表1标准中有机化工业最低去除效率90%的要求;
挤压成型工序过程产生的氯化氢、氯乙烯,处理后的废气排放满足《烧碱、聚氯乙烯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5581-2016)表4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非甲烷总烃排放限值要求(有组织排放氯化氢最高允许排放浓度20mg/m³、氯乙烯最高允许排放浓度10mg/m³、二氯乙烯最高允许排放浓度5mg/m³)。
②无组织废气
项目在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气主要上料、搅拌、切割工序未经收集系统产生极少量的粉尘。粉尘排放能够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1996)表2颗粒物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无组织排放最高允许排放浓度1.0mg/m³)。
项目生产过程中集气罩未能收集部分非甲烷总烃无组织排放,非甲烷总烃无组织排放可满足《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DB 13/2322—2016表2中石油炼制和石油化学企业非甲烷总烃边界限值要求(无组织排放最高允许排放浓度2.0mg/m³)。
项目生产过程中光氧催化未能收集部分氯化氢、氯乙烯、二氯乙烯气体,氯化氢、氯乙烯、二氯乙烯无组织排放可满足《烧碱、聚氯乙烯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5581-2016)表5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要求,不会对周边的环境造成明显影响。
3.6.2废水
本项目废水主要为职工盥洗废水,生活污水产生量较小,厂区泼洒抑尘不外排。挤出机模具冷却用水,经循环水池循环使用不外排。
3.6.3固废
项目固体废弃物主要为检验产生的不合格产品、员工生活垃圾
项目检验产生的不合格产品,其产生量约为1t/a,收集后统一外售。
项目职工生活产生的生活垃圾,劳动定员6人,年生产天数为300天,按0.5kg/人.d计算,产生量为0.9t/a。
项目产生的固体废物均得到有效处理和处置,不会对周边环境产生影响。
该项目的噪声主要为设备、风机运行产生,加强对机械设备运行噪声采取相应的隔声、减振等防护措施。设备均设置于室内,经室内墙壁吸声处理后,噪声对厂界贡献值较小,噪声排放可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2类标准值类标准(昼间≤60 dB(A),夜间≤50 dB(A)),因此项目运行后产生的噪声不会对区域声环境产生明显不利影响。
3.7 环评中总量情况
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的值为:COD:0t/a,氨氮:0t/a,SO2:0t/a,NOX:0t/a。
一、同意“沧州志武畜牧设备有限公司” 鸡用食槽生产项目建设,本表作为该项目工程设计和环境管理的依据。
二、该项目建设性质为新建,选址位于河北省沧州市沧县风化店乡曹庄子村。总投资28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40万元。占地面积1000平方米,该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技术政策。
三、施工期。本项目利用原有厂房,不再建设厂房,施工期为设备的安装和调试,施工期产生的污染物主要为设备安装时的噪声,随时工期结束噪声影响就会结束,不会对周围环境造成明显影响,因此本项目施工期对周围环境影响较小。
四、项目运营期应按照此报告表中工程内容建设并落实各项污染防治措施,确保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 (1)废气:本项目在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气主要为上料、搅拌、切割过程产生的颗粒物和挤压成型工序产生的有机非甲烷总烃、氯化氢、氯乙烯、二氯乙烯,上料、搅拌、切割过程产生粉尘,收集系统+布袋除尘器+15m排气筒处理后的废气,颗粒物有组织排放执行满足《烧碱、聚氯乙烯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5581-2016)表4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挤压成型工序过程产生的有组织非甲烷总烃,集气罩+光氧催化处理+15m排气筒处理后的废气排放满足《烧碱、聚氯乙烯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5581-2016)表4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非甲烷总烃排放限值要求,并同时满足《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13/2322—2016)表1标准中有机化工业最低去除效率90%的要求。挤压成型工序过程产生的氯化氢、氯乙烯,处理后的废气排放满足《烧碱、聚氯乙烯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5581-2016)表4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非甲烷总烃排放限值要求。在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气主要上料、搅拌、切割工序未经收集系统产生极少量的粉尘。排放能够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1996)表2颗粒物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生产过程中集气罩未能收集部分非甲烷总烃气体,无组织排放可满足《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DB 13/2322—2016表2中石油炼制和石油化学企业非甲烷总烃边界限值要求。在生产过程中光氧催化未能收集部分氯化氢、氯乙烯、二氯乙烯无组织排放可满足《烧碱、聚氯乙烯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5581-2016)表5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要求。(2)废水:本项目废水主要为职工盥洗废水,生活污水产生量较小,厂区泼洒抑尘不外排。挤出机模具冷却用水,经循环水池循环使用不外排。(3)噪声:项目噪声主要是混料机、挤出机、切断机、空压机等设备噪声,设备采取基础减振、厂房隔声等措施减振降噪,降噪效果达到20dB(A)左右,通过距离衰减后,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要求。(4)固废:项目固体废弃物主要为检验产生的不合格产品、员工生活垃圾项目检验产生的不合格产品,收集后统一外售。
五、项目总量控制指标:COD: 0t/a,氨氮: 0t/a:SO2 0t/a,NOx :0t/a。
六、该项目建成试生产前须报我局,达到环保相关要求后方可正式投产使用。
表4 项目建设实施情况一览表
项目 | 实际建设情况 | 是否与环评一致 |
项目名称 | 沧州志武畜牧设备有限公司鸡用食槽生产项目 | 一致 |
建设单位 | 沧州志武畜牧设备有限公司 | 一致 |
建设地点 | 河北省沧州市沧县风化店乡曹庄子村 | 一致 |
占地面积 | 1000m2 | 一致 |
建设内容与平面布置 | 生产车间1间,仓库1间,办公室1间 | 一致 |
建设规模 | 年产600吨鸡用食槽生产项目 | 一致 |
工程总投资(万元) | 280 | 一致 |
环保投资(万元) | 40 | 一致 |
劳动定员及工作制度 | 本项目设计年生产300天,三班制,每班8小时 | 一致 |
表5 主要设备一览表
设备名称 | 规格型号 | 单位 | 数量 | 备注 | |
1 | 混料机 | SRL-2型 | 台 | 2 | 与环评一致 |
2 | 挤出机 | 65型 | 台 | 2 | 与环评一致 |
3 | 切断机 | 2X-100 | 台 | 2 | 与环评一致 |
4 | 空压机 | W-09/8 | 台 | 2 | 与环评一致 |
4.3主要原辅材料情况
表6 主要原辅材料一览表
名称 | 单位 | 用量 | 备注 | 备注 | |
1 | 聚氯乙烯树脂 | t/a | 400 | 外购 | 与环评一致 |
2 | 碳酸钙 | t/a | 190 | 外购 | 与环评一致 |
3 | 石蜡 | t/a | 9.94 | 外购 | 与环评一致 |
4 | 色母粉 | t/a | 0.06 | 外购 | 与环评一致 |
4 | 新鲜水 | m³/a | 300 | 由风化店乡水管网提供 | 与环评一致 |
5 | 电 | 万kwh/a | 10 | 由风化店乡电系统提供 | 与环评一致 |
4.4公用工程
与环评一致。
1、给水
项目用水由沧县风化店乡供水管网提供,项目用水主要为生产用水和生活用水。
生产用水为挤出机冷却用水,厂区建有12m³循环水池,挤出机冷却用水循环使用定期补充,补充量为0.76m³/d(228m³/a)。
项目生活用水量参照河北省地方标准《用水定额》(DB13/T 1161. 3-2016)的用水标准测算,新鲜水用水定额为40L/(人•d),本项目劳动定员6人,由此计算项目生活用水需求量为0.24m³/d(72m³/a)。
2、排水
本项目设备冷却用水循环使用,自然消耗定期补充,不外排。
本项目废水主要为员工盥洗废水,产生量按生活总用水量80%计,废水产生量为0.192m³/d(57.6m³/a),由于产生的生活废水水量小,水质简单,全部用于厂区泼洒抑尘,不外排。
(2)供电
该项目供电由沧县风化店乡电系统提供,全年耗电10万度,能够满足用电需要。
(3)供热
4.5生产工艺流程及产排污节点
4.6主要污染源及治理措施情况
4.6.1废气
①有组织废气
本项目在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气主要为上料、搅拌、切割过程产生的粉尘和挤压成型过程产生的有机废气非甲烷总烃、氯化氢、氯乙烯二氯乙烯、。项目上料、搅拌以、切割工序产生的废气,收集系统收集后,进入布袋除尘器器处理,处理后由1根15m高排气筒排放。颗粒物有组织排放执行满足《烧碱、聚氯乙烯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5581-2016)表4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其他企业)标准,(有组织排放最高允许排放浓度20mg/m³)。
本项目挤压成型过程产生的废气,主要污染物为非甲烷总烃、氯化氢、氯乙烯、二氯乙烯;本项目生产车间在挤出机上方安装集气罩,废气经过收集,由引风机(风量10000m³/h,挤压成型工序年工作时间为7200h)引入光氧催化处理,最终通过15m高排气筒排放。处理后的废气排放满足《烧碱、聚氯乙烯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5581-2016)表4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非甲烷总烃排放限值要求,(有组织排放最高允许排放浓度20mg/m³)并同时满足《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 13/2322—2016)表1标准中有机化工业最低去除效率90%的要求;
本项目生产车间在挤出机上方安装集气罩挤压成型过程产生的氯化氢、氯乙烯、二氯乙烯经过收集,由引风机(风量10000m³/h,挤压成型工序年工作时间为7200h)引入光氧催化处理,最终通过15m高排气筒排放。处理后的废气排放满足《烧碱、聚氯乙烯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5581-2016)表4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非甲烷总烃排放限值要求(有组织排放氯化氢最高允许排放浓度20mg/m³、氯乙烯最高允许排放浓度10mg/m³、二氯乙烯最高允许排放浓度5mg/m³)
②有组织废气
项目在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气主要上料、搅拌、切割工序未经收集系统产生极少量的粉尘。排放能够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1996)表2颗粒物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要求(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1.0mg/m³)。
项目生产过程中集气罩未能收集部分非甲烷总烃排放可满足《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DB 13/2322—2016表2中石油炼制和石油化学企业非甲烷总烃边界限值要求(无组织排放最高允许排放浓度2.0mg/m³)。
项目生产过程中集气罩未能收集部分氯化氢、氯乙烯、二氯乙烯,排放可满足《烧碱、聚氯乙烯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5581-2016)表5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要求(无组织排放氯化氢监控浓度限值0.2mg/m³、无组织排放氯乙烯监控浓度限0.15mg/m³、无组织排放二氯乙烯监控浓度限值0.15mg/m³),不会对周围环境产生较大影响。
4.6.2废水
本项目废水主要为职工盥洗废水,生活污水产生量较小,厂区泼洒抑尘不外排。挤出机模具冷却用水,经循环水池循环使用不外排。
4.6.3噪声
项目噪声主要是混料机、挤出机、切断机、空压机等设备噪声,噪声声级值在75~80dB之间。设备采取基础减振、厂房隔声等措施减振降噪,降噪效果达到20dB(A)左右,通过距离衰减后,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要求。不会对周围环境产生不良影响。
4.6.4固废
项目检验产生的不合格产品,收集后统一外售。
项目产生的固体废物均得到有效处理和处置,不会对周边环境产生影响。
依照环评结论,项目建设严格执行“三同时”制度,各项污染源治理设施实际已按照环评及最新环保要求完成建设。
污染物排放总量与环评一致,未发生变化,污染物实际排放量为:COD:0t/a、氨氮:0t/a、SO2:0t/a 、NOx:0t/a。
项目所在区域范围内无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国家重点保护文物或历史文化保护地,也无社会关注的具有历史、科学、民族、文化意义的保护地。环境保护对象及保护目标见表7。
表7 环境保护对象及保护目标一览表
环境 要素 | 保护目标 | 距项目的方位和距离 | 保护标准 | ||
方位 | 距离(m) | ||||
1 | 环境空气 | 曹庄子村 | NE | 286 |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 (GB3095-2012)中二级标准 |
2 | 声环境 | 曹庄子村 | SE | 286 |
《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2类标准要求。
|
3 | 地下水 | 项目厂址所在地 | 《地下水质量标准》 (GB/T14843-2017) Ⅲ类标准. |
五、验收监测执行标准
颗粒物有组织排放执行《烧碱、聚氯乙烯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5581-2016)表4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颗粒物无组织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1996)表2颗粒物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见表10;非甲烷总烃有组织排放执行《烧碱、聚氯乙烯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5581-2016)表4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非甲烷总烃排放限值要求,并同时满足《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 13/2322—2016)表1标准中有机化工业最低去除效率90%的要求;非甲烷总烃无组织排放执行《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 13/2322—2016)表2标准;氯化氢、氯乙烯、二氯乙烯有组织排放执行《烧碱、聚氯乙烯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5581-2016)表4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非甲烷总烃排放限值要求;无组织排放执行《烧碱、聚氯乙烯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5581-2016)表5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要求;见表8。
表8 废气排放控制标准
项目 | 评价因子 | 标准值 | 标准来源 | ||
废气 | 颗粒物 |
有组织
| 排放浓度 (mg/m3) | 20 | 《烧碱、聚氯乙烯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5581-2016)表4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其他企业)标准 |
无组织 | 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 (mg/m3) |
1.0 |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1996)表2颗粒物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要求 | ||
废气 | 非甲烷 总烃 | 有组织 | 排放浓度(mg/m3) | 20 | 《烧碱、聚氯乙烯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5581-2016)表4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非甲烷总烃排放限值要求 |
排气筒高度(m) | 15 | ||||
最低去除效率(%) | 90 | 《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 13/2322—2016)表1 标准中有机化工业 | |||
无组织 | 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mg/m3) | 2.0 | 《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DB 13/2322—2016表2中石油炼制和石油化学企业非甲烷总烃边界限值要求 | ||
氯化氢 | 有组织 | 排放浓度(mg/m3) | 20 | 《烧碱、聚氯乙烯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5581-2016)表4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非甲烷总烃排放限值要求 | |
氯乙烯 | 10 | ||||
二氯乙烯 | 5 | ||||
氯化氢 | 无组织 | 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mg/m3) | 0.2 | 《烧碱、聚氯乙烯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5581-2016)表5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要求 | |
氯乙烯 | 0.15 | ||||
二氯乙烯 | 0.15 |
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表1工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限值中的2类标准,见表9。
表9 项目噪声执行标准一览表 单位:dB(A)
项目 | 标 准 | 备注 | |
声 环 境 | 昼间 | 60 | 厂界 |
夜间 | 50 |
5.3 环境质量标准
5.3.1环境空气质量标准
大气环境执行《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二级标准要求;非甲烷总烃执行河北省地方标准《环境空气质量 非甲烷总烃限值》(DB13/1577-2012)表1环境空气中非甲烷总烃浓度限值二级标准。见表10。
表10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
环境要素 | 项 目 | 二级标准 | 单位 | 备注 |
环境空气 | SO2 | 年平均 60 | μg/m3 |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二级标准要求 |
24小时平均 150 | ||||
1小时平均 500 | ||||
PM10 | 年平均 70 | μg/m3 | ||
24小时平均 150 | ||||
NO2 | 年平均 40 | μg/m3 | ||
24小时平均 80 | ||||
1小时平均 200 | ||||
PM2.5 | 年平均 35 | μg/m3 | ||
24小时平均 75 | ||||
O3 | 日最大8小时平均 160 | μg/m3 | ||
1小时平均 200 | ||||
CO | 24小时平均 4 | mg/m3 | ||
1小时平均 10 | ||||
非甲烷总烃 | 1小时平均 2.0 | mg/m3 | 《环境空气质量非甲烷总烃》(DB13/1577-2012)表1二级标准要求 |
5.3.2地下水质量标准
区域地下水质量执行《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3-2017) Ⅲ类标准,标准值见表11。
表11 地下水环境质量标准项目标准限值 (单位:mg/L)
项目 | 高锰酸盐指数 | 总硬度 | 溶解性总固体 | 硝酸盐氮 | 亚硝酸盐氮 | 氨氮 |
标准值 | ≤3.0 | ≤450 | ≤1000 | ≤20 | ≤0.02 | ≤0.5 |
5.3.3声环境标准
3、声环境质量执行《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2类标准要求。标准限值见表12。
表12 声环境质量标准 单位: dB(A)
项目 | 标 准 | 保护对象 | 功能区 | |
声 环 境 | 昼间 | 60 | 厂界 | 2类 |
夜间 | 50 |
六、质量控制和质量保证
该项目验收监测的分析方法及仪器见下表13。
表13监测的分析方法及仪器
废气监测的分析方法及仪器
厂界噪声监测的分析方法及仪器
2、合理布设监测点位,保证各监测点位布设的科学性和可比性。
3、监测分析中使用的各种仪器均经省计量部门检定合格且在有效使用期内,并在使用前后进行校准,符合质控要求。
4、所有监测分析人员均经过岗前培训,全部人员持证上岗。
5、所有监测任务均按照国家要求采样技术规范及相关监测标准执行,样品分析采取质控措施。
6、监测数据严格实行三级审核制度。
七、验收监测结果及评价
监测期间,企业正常运行,生产负荷为90%,符合监测工况要求。
有组织废气检测结果见下表14
表14有组织废气监测结果(单位:mg/m³)
表15 无组织废气监测结果(单位:mg/m³)
7.3 噪声检测结果
噪声检测结果见下表16。
表16 噪声检测结果一览表
企业环保工作直接由厂长负责。建设合理规范的环保制度,安排员工定期检查和维护环保设施,并保证环保设备的正常使用;积极普及环保知识,提高员工的环保意识。
针对本项目的特点,运行期沧州志武畜牧设备有限公司不设环境检测机构,需要进行的环境监测任务可委托有相关资质的环境监测部门进行。
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验收一览表见表17。
表17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验收一览表
污染物 | 环境保护措施 | 排放标准 | ||
废气 | 上料、搅拌、切割颗粒物 (有组织) | 集气罩+布袋除尘器+15m排筒 | 《烧碱、聚氯乙烯工业污染物排放标》(GB15581-2016)表4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其他企业)标准 | |
上料、搅拌、切割颗粒物 (无组织) |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1996)表2颗粒物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要求 | |||
挤压成型非甲烷总烃 (有组织) | 集气罩+光氧催化处理+15m排气筒 | 《烧碱、聚氯乙烯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5581-2016)表4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非甲烷总烃排放限值要求,并同时满足《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13/2322—2016)表1标准中有机化工业最低去除效率90% | ||
挤压成型氯化氢(有组织) | 《烧碱、聚氯乙烯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5581-2016)表4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非甲烷总烃排放限值要求 | |||
挤压成型氯乙烯(有组织) | ||||
挤压成型二氯乙烯(有组织) | ||||
挤压成型非甲烷总烃 (无组织) | 密闭车间 | 《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排放标准》(DB13/2322—2016)表2中石油炼制和石油化学企业非甲烷总烃边界限值要求 | ||
挤压成型氯化氢(无组织) | 《烧碱、聚氯乙烯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5581-2016)表5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要求 | |||
挤压成型氯乙烯(无组织) | ||||
挤压成型二氯乙烯(无组织) | ||||
废水 | 设备冷却水 | 循环使用,定期补充 | 不外排 | |
职工生活污水 | 厂区泼洒抑尘 | |||
噪声 | 混料机、挤压机、 切断机、粉碎机 | 设备采取基础减振、车间密闭及距离衰减等降噪措施 | 《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 昼间≤60dB(A)夜≤50 dB(A) | |
固废 | 挤压成型 | 不合格产品 回用于生产 | 处置合理 | |
职工生活垃圾 | 定期收集后由当地环卫部门处置 |
十、结论与建议
10.1.1废气
①有组织废气
本项目在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气主要为上料、搅拌、切割过程产生的粉尘和挤压成型过程产生的有机废气非甲烷总烃、氯化氢、氯乙烯二氯乙烯、。项目上料、搅拌以、切割工序产生的废气,收集系统收集后,进入布袋除尘器器处理,处理后由1根15m高排气筒排放。颗粒物有组织排放执行满足《烧碱、聚氯乙烯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5581-2016)表4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其他企业)标准,(有组织排放最高允许排放浓度20mg/m³)。
本项目挤压成型过程产生的废气,主要污染物为非甲烷总烃、氯化氢、氯乙烯、二氯乙烯;本项目生产车间在挤出机上方安装集气罩,废气经过收集,由引风机(风量10000m³/h,挤压成型工序年工作时间为7200h)引入光氧催化处理,最终通过15m高排气筒排放。处理后的废气排放满足《烧碱、聚氯乙烯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5581-2016)表4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非甲烷总烃排放限值要求,(有组织排放最高允许排放浓度20mg/m³)并同时满足《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 13/2322—2016)表1标准中有机化工业最低去除效率90%的要求;
本项目生产车间在挤出机上方安装集气罩挤压成型过程产生的氯化氢、氯乙烯、二氯乙烯经过收集,由引风机(风量10000m³/h,挤压成型工序年工作时间为7200h)引入光氧催化处理,最终通过15m高排气筒排放。处理后的废气排放满足《烧碱、聚氯乙烯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5581-2016)表4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非甲烷总烃排放限值要求(有组织排放氯化氢最高允许排放浓度20mg/m³、氯乙烯最高允许排放浓度10mg/m³、二氯乙烯最高允许排放浓度5mg/m³)
②有组织废气
项目在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气主要上料、搅拌、切割工序未经收集系统产生极少量的粉尘。排放能够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1996)表2颗粒物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要求(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1.0mg/m³)。
项目生产过程中集气罩未能收集部分非甲烷总烃排放可满足《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DB 13/2322—2016表2中石油炼制和石油化学企业非甲烷总烃边界限值要求(无组织排放最高允许排放浓度2.0mg/m³)。
项目生产过程中集气罩未能收集部分氯化氢、氯乙烯、二氯乙烯,排放可满足《烧碱、聚氯乙烯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5581-2016)表5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要求(无组织排放氯化氢监控浓度限值0.2mg/m³、无组织排放氯乙烯监控浓度限0.15mg/m³、无组织排放二氯乙烯监控浓度限值0.15mg/m³),不会对周围环境产生较大影响。
10.1.2废水
本项目废水主要为职工盥洗废水,生活污水产生量较小,厂区泼洒抑尘不外排。挤出机模具冷却用水,经循环水池循环使用不外排。
10.1.3噪声
项目噪声主要是混料机、挤出机、切断机、空压机等设备噪声,噪声声级值在75~80dB之间。设备采取基础减振、厂房隔声等措施减振降噪,降噪效果达到20dB(A)左右,通过距离衰减后,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要求。不会对周围环境产生不良影响。
10.1.4固废
项目固体废弃物主要为检验产生的不合格产品、员工生活垃圾
项目检验产生的不合格产品,收集后统一外售。
项目产生的固体废物均得到有效处理和处置,不会对周边环境产生影响。
10.1.5总量控制
由于污染物排放总量与环评一致,未发生变化,污染物实际排放量为:COD:0t/a、氨氮:0t/a、SO2:0t/a 、NOx:0t/a。
10.1.6本项目对环境的影响及建设的可行性结论
本项目符合国家有关产业政策,从环保角度考虑,厂址选择合理。运营过程中,在确保污染物达标排放的前提下,对当地及区域的环境质量影响甚微,从环境保护角度而言该项目建设是可行的。
1、废气
经检测,项目上料、搅拌以、切割工序布袋除尘器设备出口颗粒物最高排放浓度为3.9mg/m³,满足《烧碱、聚氯乙烯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5581-2016)表4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其他企业)标准,颗粒物有组织排放最高允许排放浓度20mg/m³)。颗粒物最低去除效率93.5%,满足要求。
项目挤压成型工序UV光氧催化设备出口非甲烷总烃最高排放浓度为9.45mg/m³,氯化氢最高排放浓度为3.4mg/m³、氯乙烯最高排放浓度为0.97mg/m³;满足《烧碱、聚氯乙烯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5581-2016)表4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非甲烷总烃排放限值要求,(有组织排放最高允许排放浓度20mg/m³、有组织排放氯化氢最高允许排放浓度20mg/m³、氯乙烯最高允许排放浓度10mg/m³)并同时满足《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 13/2322—2016)表1标准中有机化工业最低去除效率90%的要求;非甲烷总烃最低去除效率76.9%,满足要求。
厂界无组织非甲烷总烃最高排放浓度为 0.91mg/m³,满足《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13/2322-2016)表2中石油炼制和石油化学企业非甲烷总烃边界限值要求(无组织排放最高允许排放浓度2.0mg/m³);车间门口非甲烷总烃最高排放浓度为1.41mg/m³,满足《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13/2322-2016)表3中生产车间或生产设备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要求(非甲烷总烃≤4.0mg/m³)。厂界氯化氢最高排放浓度为0.11mg/m³、氯乙烯最高排放浓度为ND,满足《烧碱、聚氯乙烯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5581-2016)表5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要求(无组织排放氯化氢监控浓度限值0.2mg/m³、无组织排放氯乙烯监控浓度限0.15mg/m³、无组织排放二氯乙烯监控浓度限值0.15mg/m³),厂界无组织颗粒物最高排放浓度为0.451mg/m³,满足《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DB 13/2322—2016表2中石油炼制和石油化学企业非甲烷总烃边界限值要求(无组织排放最高允许排放浓度2.0mg/m³)。
2、废水
本项目废水主要为职工盥洗废水,生活污水产生量较小,厂区泼洒抑尘不外排。挤出机模具冷却用水,经循环水池循环使用不外排。
3、噪声
经检测。东南厂界昼间值为56--58dB(A),东南厂界昼间值为46--48dB(A),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表1中的2类标准排放值(昼间≤60dB(A) 夜间≤50dB(A))。
4、固废
项目固体废弃物主要为检验产生的不合格产品、员工生活垃圾
项目检验产生的不合格产品,收集后统一外售。
项目产生的固体废物均得到有效处理和处置,不会对周边环境产生影响。
综合以上分析,项目建设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在采取相应的环保措施并保证其正常运行的前提下,可以实现污染物达标排放,项目外排污染物对环境影响较小,区域环境质量能够维持现状,从环境保护角度分析,该项目通过环保竣工项目验收。
沧州志武畜牧设备有限公司鸡用食槽生产项目执行了环保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的“三同时”制度,按照有关规定建立了相关环境保护管理制度,环保设施正常运转,建议通过环保竣工项目验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