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名称:沧州洁源顺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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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设施
验收报告
项目名称 :沧县天利铸造厂(普通合伙)铸件生产线技术改造项目
建设单位(盖章):沧县天利铸造厂(普通合伙)
编制单位:沧县天利铸造厂(普通合伙)
编制日期:2024年7月
目 录
沧县天利铸造厂(普通合伙)位于河北省沧州市沧县张官屯乡陈敬庄村,厂址中心地理坐标为:东经116°51'21.092",北纬 38°9'30.311"。项目类别属于C3391 黑色金属铸造。公司实际投资10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20万元,占总投资的2%,建设规模为全厂年产铸件4000吨。
2023年11月,《沧县天利铸造厂(普通合伙)铸件生产线技术改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由九河(天津)生态环境科技有限公司编制而成, 2023年12月1日经沧县行政审批局审批,审批文号为:沧县行审(环)扩字【2023】059号。于2024年4月26日取得国家排污许可证,编号:91130921666563475N001Q。国家排污许可证于2024年5月31日进行变更。2024年5月6日,2024年6月3日-2024年6月4日沧州坤樾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对该项目进行了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出具了《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表》报告编号:CZKY(验)[2024]第05020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管理办法》(国家环保总局13号令)等相关规定,按照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三同时”制度的要求,沧县天利铸造厂(普通合伙)于2024年7月开展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工作,并根据企业的环评资料、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措施监督检查清单、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表等资料,本着客观、公正、全面、规范的原则,编制了《沧县天利铸造厂(普通合伙)铸件生产线技术改造项目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报告》。
验收报告的主要结论:沧县天利铸造厂(普通合伙)铸件生产线技术改造项目经环保设施处理后,各项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项目产生的环境影响可以保证区域满足相应功能区要求,项目的建设符合验收文件的要求。
国家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5.01.01实施;
(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16.09.01实施;;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08.06.01实施;
(4)《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6.01.01实施;
(5)《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防治法》,1997.03.01实施;
(6)《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修订)》,2005.04.01实施;
(7)《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修订)》,2008.04.01实施;
(8)《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修订)》,2012.07.01实施;
(9)《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2009.01.01实施;
(10)《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8.01.01实施;
(11)《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修订)》,2013.12.07实施;
(12)国务院令第682号《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2017.10.1实施;
(1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第9号文《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 (2013年修正)》,2013.02.16发布。
河北省有关环境保护法规、规章
《河北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修改)》,2005.01.09实施;
《河北省环境保护条例》,2005.01.01实施;
《河北省环境敏感区支持、限制及禁止建设项目名录(2005年修订版)》;
《河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1997.10.25实施;
《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2016.03.01实施;
《河北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2015.06.01实施;
《河北省减少污染物排放条例》,2009.05.27实施;
河北省环境保护厅冀环办发[2010]250号文《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审核报告编制要点》的通知,2010.12.21发布;
河北省环保厅冀环评(2013)232号《河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环保管理的通知》,2013.07.17发布;
(10)、河北省人民政府冀政〔2012〕24号《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保护工作的决定》,2012.04.09发布;
(11)、《河北省环境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办法》(河北省人民政府令第2号),2015.11.12。
环境保护相关规章及文件
(1)《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产能过剩行业结构调整的通知》,国发[2016]11号;
(2)《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2013修正),国家发改委第21号,2013.2.16;
(3)《国家环境保护“十三五”规划基本思路》,2015.7.31;
(4)《国务院关于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35号文;
(5)《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17.9.1;
(6)《关于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公告》,环保部公告2013年第14号;
(7)《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影响评价管理防范环境风险的通知》(环发[2012]77号);
(8)《关于切实加强风险防范严格环境影响评价管理的通知》(环发[2012]98号);
(9)《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环发[2015]4号),2015.1.09;
(10)《关于开展涉及易燃易爆危险品建设项目环境风险排查和整改的通知》,环办〔2010〕111号;
(11)《转发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进一步深化环评审批制度改革意见的通知》,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5.10.13;
(12)关于印发《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政府信息公开指南(试行)》的通知,环办[2013]103号;
(13)关于印发《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审核及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环发[2014]197号;
(14)关于印发《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开机制方案》的通知,环发[2015]162号,2015.12.10。
(15)《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环保管理的通知》河北省环境保护厅冀环评[2013]232号文;
(16)《关于进一步改革和优化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核定工作的通知》,冀环总[2014]283号;
(17)《国家重点监控企业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试行)》和《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监督性监测 及信息公开办法(试行)》的通知,冀环办发[2013]242号;
(18)环境保护部(2017年第43号)关于发布《建设项目危险废物环境影响评价指南》的公告,2017.10.1施行。
(19)《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2010年12月修正版);
(20)《企业自主环保验收管理指导意见》2017年10月。
(1)环境保护部办公厅环办环评函[2017]1529号关于公开征求《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指南污染影响类(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2017年9月29日。
(1)沧县行政审批局以沧县行审(环)扩字【2023】059号文件出具了《关于沧县天利铸造厂(普通合伙)铸件生产线技术改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审批意见》,2023年12月1日。
(1)项目名称:沧县天利铸造厂(普通合伙)铸件生产线技术改造项目
(2)建设单位:沧县天利铸造厂(普通合伙)
(3)建设性质:技术改造
(4)项目投资:本项目总投资10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20万元,占总投资额的2%。
(5)建设地点:沧县天利铸造厂(普通合伙)位于河北省沧州市沧县张官屯乡陈敬庄村,厂址中心地理坐标为:东经116°51'21.092",北纬 38°9'30.311"。
(6)建设规模:全厂年产铸件4000吨。
(7)劳动定员及工作制度:项目技改前劳动定员24人,年工作300天,二班制,每天工作8小时;技改项目不新增职工,现有厂区内调剂;每天两班工作制度,每班工作8小时,年工作300天。
(8)占地面积:企业原占地面积2306m2,建筑面积3500m2。为拓宽市场,满足客户需求,公司对铸件生产线进行技术改造。该项目新增占地面积2700m2,新增厂房1间,新增建筑面积2160m2。项目主要建设内容见表1。
表1主要建设内容表
类别 | 建设 内容 | 现有工程 | 技改项目 | 技改后 | 备注 | |
主体工程 | 生产线 | 0.5t/h钢壳电炉1台、0.75t/h钢壳电炉1台、1t/h钢壳电炉1台 | 电炉熔炼依托现有工程,在原生产工艺不变的基础上,新增制壳(芯)机10台(其中含3台二手设备)、震壳机1台、抛丸机2台、抛光机10台、天车3台、叉车2台,共计新增设备28台,新增覆膜砂工艺 | 水玻璃生产工艺1套和覆膜砂生产工艺1套 | 水玻璃生产工艺1套(利旧)和覆膜砂生产工艺1套 | |
生产车间 | 2000m2生产车间 | 新增1间厂房建筑面积2160m2 | 全厂车间建筑面积3160m2 | 新增2160m2生产车间 | ||
辅助工程 | 仓库 | 1000m2仓库 | 依托现有工程 | 1000m2仓库 | 利旧 | |
办公室 | 办公区500m2 | 依托现有工程 | 办公区500m2 | 利旧 | ||
一般固废暂存间 | -- | 设在新建车间内西北侧,100m2 | 面积100m2 | 新增 | ||
危废间 | 厂区东北侧,10m2 | 依托现有工程 | 面积10m2 | 利旧 | ||
公用 工程 | 供水 | 由当地供水管网提供 | / | 由当地供水管网提供 | 利旧 | |
供电 | 由当地供电系统提供 | 依托现有工程供电,新增年用电量10万kVA | 由当地供电系统提供 | 利旧 | ||
供热 | 生产用热采用电加热,冬季生活取暖采用空调 | / | 生产用热采用电加热,冬季生活取暖采用空调 | 利旧 | ||
排水 | 无生产废水产生,冷却水循环使用不外排,厂区设防渗化粪池定期清掏 | 依托现有工程 | 项目无生产废水产生,生产过程中循环冷却水定期补充不外排,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后,定期清掏不外排。 | 利旧 | ||
环保 工程 | 废气 | 电炉废气经集气罩收集+袋式除尘器处理,由1根15m高DA001排气筒排放,浇铸废气经集气间+袋式除尘器设备处理后由1根15m高DA002排气筒排放,造型废气经集气罩+袋式除尘器处理后由1根15m高DA002排气筒排放,抛丸废气经管道收集+袋式除尘器处理后由1根15m高DA003排气筒排放,5个人工补焊打磨工位废气经集气罩收集经袋式除尘器处理后由1根15m高DA004排气筒排放,落砂废气经集气罩收集+袋式除尘器处理后由1根15m高DA006排气筒排放。钝化废气集气罩+两级喷淋装置+15m高排气筒DA005排放。 | 制壳、制芯造型:集气罩+布袋除尘器+二级活性炭吸附+15m排气筒DA007,浇铸废气经集气间+袋式除尘器设备+二级活性炭吸附处理后由1根15m高DA002排气筒排放。抛丸、抛光:集气罩/管道+袋式除尘器处理后由1根15m高DA003排气筒排放;落砂(振壳粉碎)废气经集气罩+袋式除尘器处理后由1根15m高DA006排气筒排放 | 电炉废气经集气罩收集+袋式除尘器处理,由1根15m高DA001排气筒排放,浇铸废气经集气间+袋式除尘器设备+二级活性炭吸附设备处理后由1根15m高DA002排气筒排放,造型废气经集气罩+袋式除尘器处理后由1根15m高DA002排气筒排放,抛丸、抛光废气经集气罩/管道+袋式除尘器处理后由1根15m高DA003排气筒排放,5个人工补焊打磨工位废气经集气罩收集经袋式除尘器处理后由1根15m高DA004排气筒排放,落砂(振壳粉碎)废气经集气罩收集+袋式除尘器处理后由1根15m高DA006排气筒排放。钝化废气集气罩+两级喷淋装置+15m高排气筒DA005排放。制壳、制芯造型:集气罩+布袋除尘器+二级活性炭吸附+15m排气筒(DA007) | 新增制壳、制芯造型废气:集气罩+布袋除尘器+二级活性炭吸附+15m排气筒(DA007);浇铸废气经集气间+袋式除尘器设备+二级活性炭吸附设备处理后由1根15m高DA002排气筒排放;抛丸、抛光废气集气罩/管道+经袋式除尘器处理后由1根15m高DA003排气筒排放;落砂(振壳粉碎)废气经集气罩+袋式除尘器处理后由1根15m高DA006排气筒排放 | |
废水 | 无生产废水产生,冷却水循环使用不外排,厂区设防渗化粪池定期清掏 | / | 无生产废水产生,冷却水循环使用不外排;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后定期清掏 | 利旧 | ||
噪声 | 选用低噪声设备,采用基础减振、厂房隔声、合理布局等措施 | 选用低噪声设备,采用基础减振、厂房隔声、合理布局等措施 | 选用低噪声设备,采用基础减振、厂房隔声、合理布局等措施 | 新增 | ||
固废 | 一般固体废物 | 电炉熔化工序产生的炉渣、落砂工序产生的废砂壳、浇铸产生的铁渣、抛丸工序产生的废铁废砂、除尘器收集的除尘灰统一收集外售综合利用;生产过程产生的不合格铸件收集后回铸;生活垃圾由环卫部门定期清运。 | 落砂(振壳粉碎)工序覆膜砂壳暂存一般固废间后,集中外售 | 电炉熔化工序产生的废铁渣、落砂(振壳粉碎)工序废砂和废铁渣、浇铸产生的废铁渣暂存一般固废间后,收集后回用;落砂(振壳粉碎)工序覆膜砂、抛丸工序产生的废钢砂、除尘器收集的除尘灰暂存一般固废间后,集中外售;生活垃圾由环卫部门定期清运。 | 电炉熔化工序产生的废铁渣、落砂(振壳粉碎)工序废砂和废铁渣、浇铸产生的废铁渣暂存一般固废间后,收集后回用;落砂(振壳粉碎)工序覆膜砂、抛丸工序产生的废钢砂、除尘器收集的除尘灰暂存一般固废间后,集中外售;生活垃圾由环卫部门定期清运 | |
生活垃圾 | 生活垃圾环卫部门统一处理 | / | 生活垃圾环卫部门统一处理 | / | ||
危险废物 | 钝化工序产生的废钝化液、污泥、废盐,暂存于危废间,定期交有危废资质的单位处置。 | 废气治理产生的废活性炭暂存危废间,定期交有资质单位处理 | 废气治理产生的废活性炭暂存危废间,定期交有资质单位处理钝化工序产生的废钝化液、污泥、废盐,暂存于危废间,定期交有危废资质的单位处置。 | / |
本项目主要生产设备见表2
表2 主要生产设备一览表
序号 | 设备名称 | 现有数量 | 新增部分 | 技改后全厂 | 单位 | 备注 | |
1 | 中频电炉 | 0.5t/h | 1 | 0 | 1 | 台 | 不新增 |
0.75t/h | 1 | 0 | 1 | 台 | 不新增 | ||
1t/h | 1 | 0 | 1 | 台 | 不新增 | ||
2 | 吊钩落砂机 | Q378 | 1 | 0 | 1 | 台 | 不新增 |
Q3710 | 1 | 0 | 1 | 台 | 不新增 | ||
3 | 抛丸机 | C326 | 7 | 2 | 9 | 台 | 增加2台 |
4 | 混砂机 | MZJ80 | 1 | 0 | 1 | 台 | 不新增 |
5 | 砂带机 | / | 1 | 0 | 1 | 台 | 不新增 |
6 | 焊机 | / | 2 | 0 | 2 | 台 | 不新增 |
7 | CO2气充 | / | 1 | 0 | 1 | 套 | 不新增 |
8 | 粉碎机 | / | 1 | 0 | 1 | 台 | 不新增 |
9 | 砂仓 | / | 1 | 0 | 1 | 台 | 不新增 |
10 | 钝化槽 | 50dm×50dm | 3 | 0 | 3 | 台 | 不新增 |
11 | 制壳(芯)机 | / | 0 | 10 | 10 | 台 | 增加10台 |
12 | 震壳机 | 6015 | 0 | 1 | 1 | 台 | 增加1台 |
13 | 抛光机 | / | 0 | 10 | 10 | 台 | 增加10台 |
14 | 天车 | / | 0 | 3 | 3 | 台 | 增加3台 |
15 | 叉车 | / | 0 | 2 | 2 | 台 | 增加2台 |
本项目主要原辅材料及能源消耗见表3
表3 主要原辅材料及能源消耗一览表
序号 | 名称 | 现有工程用量 | 技改项目用量 | 技改后总用量 | 变化量 | 备注 |
1 | 边角钢料 | 4000t/a | 0t/a | 4000t/a | 0t/a | 不变 |
2 | 成品水玻璃砂 | 400t/a | 0t/a | 300t/a | -100t/a | 减少 |
3 | 钢砂(抛丸) | 100t/a | 0t/a | 100t/a | 0t/a | 不变 |
4 | 树脂钝化液 | 20t/a | 0t/a | 20t/a | 0t/a | 不变 |
5 | 覆膜砂 | 0t/a | 70t/a | 70t/a | +70t/a | 增加70吨 |
6 | 电 | 200万kVA/a | 10万kVA/a | 210万kVA/a | +10万kVA/a | 新增10万kVA/a |
7 | 水 | 360m3/a | 0m3/a | 360m3/a | 0m3/a | 不变 |
技改项目不涉及生产和生活用水的给水和排水。
技改后全厂给水:项目用水为生产用水和生活用水。
技改后全厂用水依托供水管网,主要为钝化后水洗用水、喷淋用水和电炉冷却水。钝化后水洗用水量为3.1m3/d,其中新鲜水补水量为0.1m3/d,循环水量为3m3/d;喷淋塔用水量为10.1m3/d,其中新鲜水补水量为0.1m3/d,循环水量为10m3/d。电炉冷却水循环使用,自然蒸发后补充新鲜水1m3/d(300m3/a),循环水量为200m3/d。生活用水主要为盥洗用水,年用量为0.96m3/d(288m3/a)。技改后项目用水量不变与原环评一致。
排水:钝化后水洗废水,经厂区污水处理站处理达标后全部回用,不外排。项目无生产废水排放,主要为职工办公生活污水,产生量为0.768m3/d(230.4m3/a)。厂区设防渗化粪池,定期清掏不外排。技改项目排水量不变与原环评一致,水平衡图见图1。
图1 项目水平衡图 单位:m3/d
(2)供电
项目用电由沧县供电系统提供,技改前项目用电200×104kVA,技改项目依托现有工程供电设施,可满足生产需求,新增年用电量10万kVA。
(3)供热及制冷
冬季生活取暖采用空调。
本项目生产工艺流程及产污节点:
生产工艺流程:
工艺流程简述:
(1)电炉熔炼:原料边角钢料(含检验产生的不合格品)加入电炉中加热熔化。该工序产生的主要污染物为:熔化过程产生的烟尘(G1)和炉渣(S1),以及生产过程产生的机械噪声(N1),电炉冷却水(W1)循环使用。
(2)造型:外购的水玻璃砂成品利用CO2气体进行压铸组装形成铸形,并加装浇冒口等待浇铸。该工序产生的主要污染物为:造型过程产生的废气(G2),设备运行产生的机械噪声(N2)。
(3)制壳、制芯造型:将覆膜砂注射到制壳(芯)机的模具内,制壳(芯)机加热将覆膜砂成型所需形状的模具外壳和砂芯,然后打开制壳(芯)机脱模。该工序产生的废气(G9、G10)以及机械噪声(N6、N7)。
(4)浇铸:将熔化后的铁水浇铸到铸型中形成铸件。该工序产生的主要污染物为:浇铸过程产生的粉尘、有机废气(G3)和废铁渣(S2),设备运行产生的机械噪声(N3)。
(5)落砂(振壳粉碎):浇铸冷却后砂壳通过振壳机振破外壳粉碎自然脱落。该工序产生的主要污染物为:落砂(振壳粉碎)过程产生的粉尘(G4)和废砂(S3)。
(6)抛丸:浇铸后自然脱落的铸件转入抛丸工序,利用抛丸机、抛光机对铸件表面的杂物进行清理。该工序产生的主要污染物为:粉尘(G5)、废钢砂(S4)和机械噪声(N4)。
(7)焊补打磨:对个别铸件不能满足产品要求的,要进行表面打磨处理。该工序产生的主要污染物为:焊补打磨过程产生的粉尘(G6)和设备运行噪声(N5)。
(8)抛光:利用抛光机将焊缝抛平、抛光。
(9)检验:打磨后的铸件经检验合格,不合格产品回熔炼工序再利用。
(10)钝化:钝化是指金属件经钝化液氧化处理,使表面变为不活泼态即钝化的过程,是使金属表面转化为不易被氧化的状态,而延缓金属的腐蚀速度的方法。该过程产生废气(G8)、废钝化液(S7)、钝化清洗废水(W2)。
3.6.1废气
(1)有组织废气
技改项目制壳、制芯造型工序产生废气,主要污染因子为非甲烷总烃、颗粒物、甲醛、酚类化合物,废气经集气罩+布袋除尘器+两级活性炭吸附+15m排气筒排放。浇铸和造型工序产生废气,主要污染因子为非甲烷总烃、颗粒物、甲醛、酚类化合物,废气经集气间+布袋除尘器+两级活性炭吸附装置+15m高排气筒排放。抛丸工序产生废气,主要污染因子为颗粒物,废气经管道/集气罩+袋式除尘器处理后由1根15m高排气筒排放。落砂(振壳)、抛光(抛光经落砂布袋),打磨工序产生废气,主要污染因子为颗粒物,废气经集气罩+袋式除尘器处理后由1根15m高排气筒排放。混砂机及粉碎机产生废气,主要污染因子为颗粒物,经集气罩+布袋除尘器处理后由1根15m高排气筒排放。有组织颗粒物排放满足《《铸造行业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T/CFA030802.2-2020)表2铸造行业企业大气污染物排放2级限值要求及《铸造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39726-2020)表1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要求。有组织非甲烷总烃排放满足《铸造行业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T/CFA030802.2-2020)表2铸造行业企业大气污染物排放2级限值要求及《铸造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39726-2020)表1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要求。有组织甲醛、酚类排放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二级标准要求。
(2)无组织废气
项目生产在密闭车间内进行,采取了相应的废气治理措施,项目无组织废气主要为未被集气设施收集的废气。生产过程产生的废气未被集气设施收集的部分在车间内无组织排放,
技改项目颗粒物厂区无组织颗粒物排放满足《铸造行业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T/CFA030802.2-2020)表A.1厂区内颗粒物无组织排放限值中特别排放限值要求及《铸造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39726-2020)表A.1厂区内颗粒物无组织排放限值要求。厂区无组织非甲烷总烃排放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表A.1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限值中特别排放限值及《铸造行业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T/CFA030802.2-2020)表A.1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限值中特别排放限值要求以及《铸造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39726-2020)表A.1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限值要求。厂界无组织非甲烷总烃排放满足《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13/2322-2016)表2中其他企业浓度限值要求。无组织颗粒物、甲醛、酚类排放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要求。
3.6.2废水
技改项目无生产废水产生;技改项目不新增劳动定员,因此无新增生活污水产生。
3.6.3噪声
技改项目设备运行产生噪声,噪声值为75~90dB(A)之间。技改项目优先选用低噪声设备,同时加装减振装置;再经建筑隔声和距离衰减等措施,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2类标准要求。
技改项目落砂(振壳粉碎)工序覆膜砂壳产生量约为70t/a,收集后暂存一般固废间后外售。现有项目电炉熔化工序产生废铁渣,产生量为9t/a,暂存一般固废间后收集后回用;浇铸工序产生废铁渣,产生量为4.5t/a,暂存一般固废间后收集后回用;落砂过程产生废砂,产生量为400t/a,暂存一般固废间后收集后回用;落砂过程产生废铁渣,产生量为4.5t/a,暂存一般固废间后收集后回用;抛丸工序产生废钢砂,产生量为9t/a,暂存一般固废间后收集后外售;布袋除尘器产生的除尘灰,产生量为5.26t/a,暂存一般固废间后收集后外售。技改项目无新增劳动定员,无新增生活垃圾产生。技改完成后厂区职工产生生活垃圾量为3.6t/a,由环卫部门处理。废钝化液、污泥、废盐、废活性炭厂内危废间暂存后交有资质单位处理。
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的值为:COD:0t/a,氨氮:0t/a,SO2:0t/a,NOX:0t/a。
一、同意“沧县天利铸造厂(普通合伙) ” 铸件生产线技术改造项目建设。本表作为该项目工程设计和环境管理的依据。
二、本批复仅为环境保护管理依据,不涉及国土、规划、安监等部门的管理要求,你公司应依法办理以上部门相关手续。
三、该项目建设性质为技术改造,选址位于河北省沧州市沧县张官屯乡陈敬庄村。总投资10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20万元,用地面积新增2700平方米。该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技术政策。
四、施工期:施工期采取洒水、避免大风作业等措施减少施工扬尘,施工扬尘满足《施工场地扬尘排放标准》(DB13/2934-2019)表1中扬尘排放限值;施工期土方全部用于工程回填,建筑垃圾由施工单位负责,施工人员杂洗水用作施工场地喷洒抑尘;施工厂界噪声符合《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中的限值要求。
五、项目运营期按照此报告表中工程内容建设并落实各项污染防治措施,确保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1、废气:技改项目运营期废气主要为制壳、制芯造型:废气经集气罩+布袋除尘器+两级活性炭吸附+15m排气筒排放,浇铸废气经集气间+布袋除尘器+两级活性炭吸附装置+15m高排气筒排放,抛丸、抛光废气经管道/集气罩+袋式除尘器处理后由15m高排气筒排放;落砂(振壳粉碎)废气经集气罩+袋式除尘器处理后由15m高排气筒排放。有组织非甲烷总烃、颗粒物满足《铸造行业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T/CFA030802.2-2020)表2铸造行业企业大气污染物排放2级限值要求及《铸造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39726-2020)表1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要求;有组织甲醛、酚类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二级标准要求;未收集的废气在密闭车间内无组织排放,无组织非甲烷总烃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表A.1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限值中特别排放限值及《铸造行业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T/CFA030802.2-2020)表A.1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限值中特别排放限值要求以及《铸造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39726-2020)表A.1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限值要求及《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13/2322-2016)表2中其他企业浓度限值要求;无组织颗粒物满足《铸造行业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T/CFA030802.2-2020)表A.1厂区内颗粒物无组织排放限值中特别排放限值要求及《铸造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39726-2020)表A.1厂区内颗粒物无组织排放限值要求;无组织颗粒物、甲醛、酚类《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要求。2、废水:技改项目无生产废水产生;冷却水循环使用不外排;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后定期清掏。3、噪声:技改项目设备运行产生噪声,优先选用低噪声设备,同时加装减振装置;再经建筑隔声和距离衰减等降噪措施,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4、固废:电炉熔化工序产生废铁渣、浇铸工序产生废铁渣、落砂过程产生废砂、废铁渣暂存一般固废间后收集后回用;抛丸工序产生废钢砂、布袋除尘器产生的除尘灰、落砂(振壳粉碎)工序废覆膜砂暂存一般固废间后收集后外售。技改项目无新增劳动定员,无新增生活垃圾产生。技改完成后生活垃圾由环卫部门处理。废活性炭、废钝化液、污泥、废盐暂存于危废间,定期交有危废资质的单位处置。
六、项目总量控制指标:COD:0t/a;氨氮:0t/a; SO2 0t/a;NOX 0t/a。
七、该项目建成后须报沧州市生态环境局沧县分局,达到环保相关要求后方可正式投产使用。
表4 项目建设实施情况一览表
项目 | 实际建设情况 | 是否与环评一致 |
项目名称 | 沧县天利铸造厂(普通合伙)铸件生产线技术改造项目 | 一致 |
建设单位 | 沧县天利铸造厂(普通合伙) | 一致 |
建设地点 | 河北省沧州市沧县张官屯乡陈敬庄村 | 一致 |
占地面积 | 5006平方米 | 一致 |
建设内容与平面布置 | 技改后厂区大门位于厂区西南侧,厂区西侧由北向南依次为配电室、中频电炉控制室、办公室、厂区闲置,厂区北侧为现有生产车间。厂区东侧为新建生产车间,危废间位于厂区东北侧,一般固废暂存间位于新建车间内西北侧 | 一致 |
建设规模 | 全厂年产铸件4000吨 | 一致 |
工程总投资(万元) | 1000 | 一致 |
环保投资(万元) | 20 | 一致 |
劳动定员及工作制度 | 项目技改前劳动定员24人,年工作300天,二班制,每天工作8小时;技改项目不新增职工,现有厂区内调剂;每天两班工作制度,每班工作8小时,年工作300天 | 一致 |
表5 主要设备一览表
序号 | 设备名称 | 现有数量 | 新增部分 | 技改后全厂 | 单位 | 备注 | 是否与环评一致 | |
1 | 中频电炉 | 0.5t/h | 1 | 0 | 1 | 台 | 不新增 | 一致 |
0.75t/h | 1 | 0 | 1 | 台 | 不新增 | 一致 | ||
1t/h | 1 | 0 | 1 | 台 | 不新增 | 一致 | ||
2 | 吊钩落砂机 | Q378 | 1 | 0 | 1 | 台 | 不新增 | 一致 |
Q3710 | 1 | 0 | 1 | 台 | 不新增 | 一致 | ||
3 | 抛丸机 | C326 | 7 | 2 | 9 | 台 | 增加2台 | 一致 |
4 | 混砂机 | MZJ80 | 1 | 0 | 1 | 台 | 不新增 | 一致 |
5 | 砂带机 | / | 1 | 0 | 1 | 台 | 不新增 | 一致 |
6 | 焊机 | / | 2 | 0 | 2 | 台 | 不新增 | 一致 |
7 | CO2气充 | / | 1 | 0 | 1 | 套 | 不新增 | 一致 |
8 | 粉碎机 | / | 1 | 0 | 1 | 台 | 不新增 | 一致 |
9 | 砂仓 | / | 1 | 0 | 1 | 台 | 不新增 | 一致 |
10 | 钝化槽 | 50dm×50dm | 3 | 0 | 3 | 台 | 不新增 | 一致 |
11 | 制壳(芯)机 | / | 0 | 10 | 10 | 台 | 增加10台 | 一致 |
12 | 震壳机 | 6015 | 0 | 1 | 1 | 台 | 增加1台 | 一致 |
13 | 抛光机 | / | 0 | 10 | 10 | 台 | 增加10台 | 一致 |
14 | 天车 | / | 0 | 3 | 3 | 台 | 增加3台 | 一致 |
15 | 叉车 | / | 0 | 2 | 2 | 台 | 增加2台 | 一致 |
表6 主要原辅材料一览表
序号 | 名称 | 现有工程用量 | 技改项目用量 | 技改后总用量 | 变化量 | 备注 | 是否与环评一致 |
1 | 边角钢料 | 4000t/a | 0t/a | 4000t/a | 0t/a | 不变 | 一致 |
2 | 成品水玻璃砂 | 400t/a | 0t/a | 300t/a | -100t/a | 减少 | 一致 |
3 | 钢砂(抛丸) | 100t/a | 0t/a | 100t/a | 0t/a | 不变 | 一致 |
4 | 树脂钝化液 | 20t/a | 0t/a | 20t/a | 0t/a | 不变 | 一致 |
5 | 覆膜砂 | 0t/a | 70t/a | 70t/a | +70t/a | 增加70吨 | 一致 |
6 | 电 | 200万kVA/a | 10万kVA/a | 210万kVA/a | +10万kVA/a | 新增10万kVA/a | 一致 |
7 | 水 | 360m3/a | 0m3/a | 360m3/a | 0m3/a | 不变 | 一致 |
与环评一致。
技改后全厂给水:项目用水为生产用水和生活用水。
技改后全厂用水依托供水管网,主要为钝化后水洗用水、喷淋用水和电炉冷却水。钝化后水洗用水量为3.1m3/d,其中新鲜水补水量为0.1m3/d,循环水量为3m3/d;喷淋塔用水量为10.1m3/d,其中新鲜水补水量为0.1m3/d,循环水量为10m3/d。电炉冷却水循环使用,自然蒸发后补充新鲜水1m3/d(300m3/a),循环水量为200m3/d。生活用水主要为盥洗用水,年用量为0.96m3/d(288m3/a)。技改后项目用水量不变与原环评一致。
排水:钝化后水洗废水,经厂区污水处理站处理达标后全部回用,不外排。项目无生产废水排放,主要为职工办公生活污水,产生量为0.768m3/d(230.4m3/a)。厂区设防渗化粪池,定期清掏不外排。技改项目排水量不变与原环评一致,水平衡图见图2。
图2 水平衡图 单位m3/d
(2)供电
项目用电由沧县供电系统提供,技改前项目用电200×104kVA,技改项目依托现有工程供电设施,可满足生产需求,新增年用电量10万kVA。
(3)供热及制冷
冬季生活取暖采用空调。
生产工艺:
4.6.1废气
(1)有组织废气
技改项目制壳、制芯造型工序产生废气,主要污染因子为非甲烷总烃、颗粒物、甲醛、酚类化合物,废气经集气罩+布袋除尘器+两级活性炭吸附+15m排气筒排放。浇铸和造型工序产生废气,主要污染因子为非甲烷总烃、颗粒物、甲醛、酚类化合物,废气经集气间+布袋除尘器+两级活性炭吸附装置+15m高排气筒排放。抛丸工序产生废气,主要污染因子为颗粒物,废气经管道/集气罩+袋式除尘器处理后由1根15m高排气筒排放。落砂(振壳)、抛光(抛光经落砂布袋),打磨工序产生废气,主要污染因子为颗粒物,废气经集气罩+袋式除尘器处理后由1根15m高排气筒排放。混砂机及粉碎机产生废气,主要污染因子为颗粒物,经集气罩+布袋除尘器处理后由1根15m高排气筒排放。有组织颗粒物排放满足《《铸造行业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T/CFA030802.2-2020)表2铸造行业企业大气污染物排放2级限值要求及《铸造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39726-2020)表1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要求。有组织非甲烷总烃排放满足《铸造行业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T/CFA030802.2-2020)表2铸造行业企业大气污染物排放2级限值要求及《铸造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39726-2020)表1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要求。有组织甲醛、酚类排放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二级标准要求。
(2)无组织废气
项目生产在密闭车间内进行,采取了相应的废气治理措施,项目无组织废气主要为未被集气设施收集的废气。生产过程产生的废气未被集气设施收集的部分在车间内无组织排放,
技改项目颗粒物厂区无组织颗粒物排放满足《铸造行业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T/CFA030802.2-2020)表A.1厂区内颗粒物无组织排放限值中特别排放限值要求及《铸造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39726-2020)表A.1厂区内颗粒物无组织排放限值要求。厂区无组织非甲烷总烃排放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表A.1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限值中特别排放限值及《铸造行业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T/CFA030802.2-2020)表A.1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限值中特别排放限值要求以及《铸造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39726-2020)表A.1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限值要求。厂界无组织非甲烷总烃排放满足《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13/2322-2016)表2中其他企业浓度限值要求。无组织颗粒物、甲醛、酚类排放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要求。
4.6.2废水
技改项目无生产废水产生;技改项目不新增劳动定员,因此无新增生活污水产生。
4.6.3噪声
技改项目设备运行产生噪声,噪声值为75~90dB(A)之间。技改项目优先选用低噪声设备,同时加装减振装置;再经建筑隔声和距离衰减等措施,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2类标准要求。
4.6.4固废
技改项目落砂(振壳粉碎)工序覆膜砂壳产生量约为70t/a,收集后暂存一般固废间后外售。现有项目电炉熔化工序产生废铁渣,产生量为9t/a,暂存一般固废间后收集后回用;浇铸工序产生废铁渣,产生量为4.5t/a,暂存一般固废间后收集后回用;落砂过程产生废砂,产生量为400t/a,暂存一般固废间后收集后回用;落砂过程产生废铁渣,产生量为4.5t/a,暂存一般固废间后收集后回用;抛丸工序产生废钢砂,产生量为9t/a,暂存一般固废间后收集后外售;布袋除尘器产生的除尘灰,产生量为5.26t/a,暂存一般固废间后收集后外售。技改项目无新增劳动定员,无新增生活垃圾产生。技改完成后厂区职工产生生活垃圾量为3.6t/a,由环卫部门处理。废钝化液、污泥、废盐、废活性炭厂内危废间暂存后交有资质单位处理。
依照环评结论,项目建设严格执行环境保护措施监督检查清单,各项污染源治理设施实际已按照环评及最新环保要求完成建设。
项目环评及批复建议总量控制指标:SO2:0t/a,NOX:0t/a,COD:0t/a,氨氮:0t/a,颗粒物:8.16t/a,非甲烷总烃:10.56t/a,甲醛:2.4t/a,酚类化合物:9.6t/a。
经检测,项目污染物物排放量为:颗粒物:1.031/a,非甲烷总烃:0.569t/a,甲醛:0.088t/a,酚类化合物:0.091t/a,满足总量控制要求。
项目无生产废水产生;冷却水循环使用不外排;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后定期清掏。故不涉及重点污染物的排放,满足总量指标控制要求。
项目厂界外3000m范围内的大气环境保护目标。见表7。
表7大气环境保护目标
环境 要素 | 名称 | 坐标/° | 保护 对象 | 保护内容 | 方位 | 环境功能区 | 距厂界最近距离(m) | 保护级别 | |
经度 | 纬度 | ||||||||
环境 空气 | 陈敬庄村 | 116.8755378 | 38.156928 | 居住区 | 居民 | S | 二类区 | 80 |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及其修改单二级标准;非甲烷总烃执行《环境空气质量 非甲烷总烃限值》(DB13/1577-2012)表1中二级标准 |
5.1 废气排放标准
营运期颗粒物和非甲烷总烃有组织排放执行《铸造行业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T/CFA030802.2-2020)表2铸造行业企业大气污染物排放2级限值要求及《铸造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39726-2020)表1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要求;甲醛和酚类有组织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二级标准要求。
厂界无组织非甲烷总烃的排放执行《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13/2322-2016)表2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要求;厂区内无组织非甲烷总烃排放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表A.1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限值中特别排放限值及《铸造行业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T/CFA030802.2-2020)表A.1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限值中特别排放限值要求以及《铸造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39726-2020)表A.1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限值要求;厂界无组织颗粒物甲醛、酚类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要求;厂区无组织颗粒物排放执行《铸造行业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T/CFA030802.2-2020)表A.1厂区内颗粒物无组织排放限值中特别排放限值要求及《铸造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39726-2020)表A.1厂区内颗粒物无组织排放限值要求。见表8。
表8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污染物种类 | 污染物 | 标准值 | 标准来源 | |
废气 | 有组织 | 颗粒物 | 排放限值:20mg/m3 | 《铸造行业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T/CFA030802.2-2020)表2铸造行业企业大气污染物排放2级限值要求及《铸造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39726-2020)表1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要求 |
非甲烷总烃 | 排放限值:60mg/m3 | |||
甲醛 | 最高允许排放浓度:25mg/m3,排放速率0.26kg/h |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二级标准 | ||
酚类 | 最高允许排放浓度:100mg/m3,排放速率0.1kg/h | |||
厂区内无组织废气 | 颗粒物 | 监控点处1h平均浓度值:5mg/m3 | 《铸造行业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T/CFA030802.2-2020)表A.1厂区内颗粒物无组织排放限值中特别排放限值要求及《铸造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39726-2020)表A.1厂区内颗粒物无组织排放限值要求 | |
非甲烷总烃 | 监控点处1h平均浓度值:10mg/m3 | 《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表A.1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限值中特别排放限值及《铸造行业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T/CFA030802.2-2020)表A.1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限值中特别排放限值要求以及《铸造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39726-2020)表A.1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限值要求 | ||
监控点处任意一次浓度值:30mg/m3 | ||||
厂界无组织废气 | 颗粒物 | 周界外浓度最高点:1.0mg/m3 |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 | |
甲醛 | 周界外浓度最高点:0.2mg/m3 |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 | ||
酚类 | 周界外浓度最高点:0.08mg/m3 | |||
非甲烷总烃 | 边界限值:2.0mg/m3 | 《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13/2322-2016)表2其他企业排放限值 |
施工期噪声执行《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表1中排放限值;运营期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2类。见表9。
表9噪声排放标准
环境要素 | 项目 | 标准 | 标准来源 |
噪声 | 昼间 | 70 | 《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标准 |
夜间 | 55 | ||
昼间 | 60 | 《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限值 | |
夜间 | 50 |
5.3.1环境空气质量标准
根据沧州市生态环境局发布的《2022沧州市生态环境状况公报》及河北省生态环境厅发布的《2022河北省生态环境状况公报》可知,沧州市2022年空气质量情况如下:
区域环境空气质量现状评价表
污染物 | 年评价指标 | 现状浓度/(µg/m3) | 标准值/(µg/m3) | 占标率/% | 达标情况 |
PM2.5 | 年平均质量浓度 | 39 | 35 | 111.4 | 不达标 |
PM10 | 年平均质量浓度 | 67 | 70 | 95.7 | 达标 |
SO2 | 年平均质量浓度 | 9 | 60 | 15 | 达标 |
NO2 | 年平均质量浓度 | 30 | 40 | 75 | 达标 |
CO | 24小时平均质量浓度(mg/m3) | 1.1 | 4 | 27.5 | 达标 |
O3 | 8h平均质量浓度 | 170 | 160 | 106.3 | 不达标 |
根据上表显示结果,其中PM10、SO2、CO、NO2满足《环境空气质量标准》二级标准及2018年修改单(公告2018年第29号),PM2.5、O3不满足《环境空气质量标准》二级标准及2018年修改单(公告2018年第29号)。项目区域为环境空气质量不达标区,不达标因子为PM2.5、O3。
5.3.2地表水质量标准
根据《2022年沧州市生态环境状况公报》可知,2022年全市18个国省考断面水质全面实现“消Ⅴ”目标,达标率保持100%。地表水国省考断面水质优良比例达到44.4%,较2021年提高24.4个百分点。具体为:大浪淀水库、小白河后赵各庄西桥2个断面为Ⅱ类,占比11.1%;子牙河小王庄、滏阳河西贾庄桥、南排河朱庄闸、子牙新河阎辛庄、漳卫新河小泊头桥、南运河北街自动站等6个断面为Ⅲ类,占比33.3%;宣惠河大口河口、青静黄排水渠何老营、八团排干渠伊庄子闸、北排河永红桥、沧浪渠杨官庄自动站、石碑河李家堡桥、廖家洼河四埝村桥、任文干渠阎家坞、黑龙港河东港拦河闸、南大港湿地入口等10个断面为Ⅳ类,占比55.6%。
5.3.3声环境标准
厂界外周边50m范围内不存在声环境保护目标,不需要进行声环境质量现状监测。
六、质量控制和质量保证
该项目验收监测的分析方法及仪器见下表10。
表10废气 、噪声检测分析方法及所用仪器
检测项目 | 分析方法 | 仪器名称及编号 | 检出限 |
非甲烷总烃 (以碳计) | 《固定污染源废气 总烃、甲烷和非甲烷总烃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 HJ 38-2017 | TW-3200D低浓度烟尘(气)测试仪(CZKY-YQ006、YQ096、YQ140) JZ-1真空气体采样箱(CZKY-YQ056、YQ101) GYQ-1真空气体采样箱(CZKY-YQ129) GC9790II气相色谱仪(CZKY-YQ035)GC-7860气相色谱仪(CZKY-YQ103) | 0.07mg/m3 |
非甲烷总烃 (以碳计) | 《环境空气 总烃、甲烷和非甲烷总烃的测定 直接进样-气相色谱法》HJ 604-2017 | JZ-1真空气体采样箱(CZKY-YQ057、YQ058、YQ059、YQ060、YQ108、YQ109、YQ110、YQ111) GC9790II气相色谱仪(CZKY-YQ035)GC-7860气相色谱仪(CZKY-YQ103) | 0.07mg/m3 |
低浓度颗粒物 | 《固定污染源废气 低浓度颗粒物的测定 重量法》HJ 836-2017 | TW-3200D低浓度烟尘(气)测试仪(CZKY-YQ006、YQ096、YQ140) 101-1EBS电热鼓风干燥箱(CZKY-YQ028) HF-5KW恒温恒湿室(CZKY-YQ038) AUW220D电子天平(CZKY-YQ036)COS-03-SJLY温湿度记录仪(CZKY-YQ080) | 1.0mg/m3 |
总悬浮颗粒物 | 《环境空气 总悬浮颗粒物的测定 重量法》HJ 1263-2022 | TW-2200D大气/TSP综合采样器(CZKY-YQ007、YQ008、YQ009、YQ010、YQ104、YQ105、YQ106、YQ107) DYM3空盒气压表(CZKY-YQ082、YQ098)AUW220D电子天平(CZKY-YQ036) HF-5KW恒温恒湿室(CZKY-YQ038) | 7μg/m3 |
酚类化合物 |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酚类化合物的测定 4-氨基安替比林分光光度法》HJ/T 32-1999 | TW-3200D低浓度烟尘(气)测试仪(CZKY-YQ006、YQ096、YQ140) TW2610双路烟气采样器(CZKY-YQ015、YQ016) 722N可见分光光度计(CZKY-YQ042) | 蒸馏比色:0.3mg/m3 |
TW-2200D大气/TSP综合采样器(CZKY-YQ007、YQ008、YQ009、YQ104、YQ105、YQ106) DYM3空盒气压表(CZKY-YQ082、YQ098) 722N可见分光光度计(CZKY-YQ042) | 萃取比色:0.003mg/m3 | ||
甲醛 | 《空气质量 甲醛的测定 乙酰丙酮分光光度法》 GB/T 15516-1995 | TW-3200D低浓度烟尘(气)测试仪(CZKY-YQ006、YQ096、YQ140) TW2610双路烟气采样器(CZKY-YQ015、YQ016) 722N可见分光光度计(CZKY-YQ042) | — |
TW-2200D大气/TSP综合采样器(CZKY-YQ007、YQ008、YQ009、YQ104、YQ105、YQ106) DYM3空盒气压表(CZKY-YQ082、YQ098) 722N可见分光光度计(CZKY-YQ042) | — | ||
工业企业厂界 环境噪声 | 《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2008 | FYF-1轻便三杯风向风速表(CZKY-YQ081、YQ097) AWA5688多功能声级计(CZKY-YQ002、YQ099) AWA6022A声校准器(CZKY-YQ004)AWA6221A声校准器(CZKY-YQ100) | — |
本次监测采样及样品分析均严格按照《环境监测技术规范》等要求进行,实施全程序质量控制。具体质控要求如下:
1、生产处于正常。监测期间生产在大于75%额定生产负荷的工况下稳定运行,各污染治理设施运行基本正常。
2、合理布设监测点位,保证各监测点位布设的科学性和可比性。
3、废气监测
废气监测的质量保证按照国家环保局发布的《环境监测技术规范》要求进行全过程质量控制。废气监测仪器均符合国家有关标准或技术要求,监测前对使用的仪器均进行校准。
4、噪声监测
按《环境监测技术规范》有关要求,声级计测量前后均进行校准。
5、监测分析方法采用国家颁布标准(或推荐)分析方法,监测人员经考核并持有合格证书及本公司上岗证,所有监测仪器经计量部门检定并在有效期内。
6、监测数据严格实行三级审核制度。
监测期间,企业正常运行,生产负荷达80%,满足生产负荷75%以上的工况要求。
有组织废气监测结果见表11。
表11有组织废气监测结果
检测点位 及采样日期 | 检测项目 | 单位 | 检测结果 | |||||||||||||||||||||
1 | 2 | 3 | 均值 | |||||||||||||||||||||
浇注和造型工序出口(15m) 2024.05.06 | 标干流量 | m3/h | 9279 | 9220 | 9281 | 9260 | ||||||||||||||||||
低浓度颗粒物 | 排放浓度 | mg/m3 | 4.7 | 4.6 | 4.8 | 4.7 | ||||||||||||||||||
排放速率 | kg/h | 0.044 | 0.042 | 0.045 | 0.044 | |||||||||||||||||||
标干流量 | m3/h | 9165 | 9294 | 9226 | 9228 | |||||||||||||||||||
非甲烷总烃(以碳计) | 排放浓度 | mg/m3 | 5.87 | 5.37 | 5.40 | 5.55 | ||||||||||||||||||
排放速率 | kg/h | 0.054 | 0.050 | 0.050 | 0.051 | |||||||||||||||||||
酚类化合物 | 排放浓度 | mg/m3 | 0.6 | 0.9 | 0.8 | 0.8 | ||||||||||||||||||
排放速率 | kg/h | 5.50×10-3 | 8.36×10-3 | 7.38×10-3 | 7.08×10-3 | |||||||||||||||||||
检测点位 及采样日期 | 检测项目 | 单位 | 检测结果 | |||||||||||||||||||||
1 | 2 | 3 | 均值 | |||||||||||||||||||||
浇注和造型工序出口(15m) 2024.05.06 | 甲醛 | 排放浓度 | mg/m3 | 0.7 | 0.6 | 0.8 | 0.7 | |||||||||||||||||
排放速率 | kg/h | 6.42×10-3 | 5.58×10-3 | 7.38×10-3 | 6.46×10-3 | |||||||||||||||||||
浇注和造型工序出口(15m) 2024.06.04 | 标干流量 | m3/h | 9045 | 9175 | 9154 | 9125 | ||||||||||||||||||
低浓度颗粒物 | 排放浓度 | mg/m3 | 3.5 | 3.1 | 2.9 | 3.2 | ||||||||||||||||||
排放速率 | kg/h | 0.032 | 0.028 | 0.027 | 0.029 | |||||||||||||||||||
标干流量 | m3/h | 9132 | 9150 | 9254 | 9179 | |||||||||||||||||||
非甲烷总烃(以碳计) | 排放浓度 | mg/m3 | 7.67 | 7.40 | 7.38 | 7.48 | ||||||||||||||||||
排放速率 | kg/h | 0.070 | 0.068 | 0.068 | 0.069 | |||||||||||||||||||
酚类化合物 | 排放浓度 | mg/m3 | 0.7 | 0.8 | 0.6 | 0.7 | ||||||||||||||||||
排放速率 | kg/h | 6.33×10-3 | 7.34×10-3 | 5.49×10-3 | 6.39×10-3 | |||||||||||||||||||
甲醛 | 排放浓度 | mg/m3 | 0.7 | 0.8 | 0.7 | 0.7 | ||||||||||||||||||
排放速率 | kg/h | 6.33×10-3 | 7.34×10-3 | 6.41×10-3 | 6.69×10-3 | |||||||||||||||||||
制壳,制芯造型工序出口(15m) 2024.05.06 | 标干流量 | m3/h | 10369 | 10168 | 10360 | 10299 | ||||||||||||||||||
低浓度颗粒物 | 排放浓度 | mg/m3 | 5.2 | 5.4 | 5.0 | 5.2 | ||||||||||||||||||
排放速率 | kg/h | 0.054 | 0.055 | 0.052 | 0.054 | |||||||||||||||||||
标干流量 | m3/h | 10167 | 10266 | 9996 | 10143 | |||||||||||||||||||
非甲烷总烃(以碳计) | 排放浓度 | mg/m3 | 2.81 | 2.57 | 3.18 | 2.85 | ||||||||||||||||||
排放速率 | kg/h | 0.029 | 0.026 | 0.032 | 0.029 | |||||||||||||||||||
酚类化合物 | 排放浓度 | mg/m3 | 0.6 | 0.9 | 0.8 | 0.8 | ||||||||||||||||||
排放速率 | kg/h | 6.22×10-3 | 9.15×10-3 | 8.29×10-3 | 7.89×10-3 | |||||||||||||||||||
甲醛 | 排放浓度 | mg/m3 | 0.9 | 0.8 | 0.7 | 0.8 | ||||||||||||||||||
排放速率 | kg/h | 9.33×10-3 | 8.13×10-3 | 7.25×10-3 | 8.24×10-3 | |||||||||||||||||||
制壳,制芯造型工序出口(15m) 2024.06.04 | 标干流量 | m3/h | 11408 | 11469 | 11589 | 11489 | ||||||||||||||||||
低浓度颗粒物 | 排放浓度 | mg/m3 | 3.8 | 4.0 | 4.2 | 4.0 | ||||||||||||||||||
排放速率 | kg/h | 0.043 | 0.046 | 0.049 | 0.046 | |||||||||||||||||||
标干流量 | m3/h | 11386 | 11414 | 11621 | 11474 | |||||||||||||||||||
检测点位 及采样日期 | 检测项目 | 单位 | 检测结果 | |||||||||||||||||||||
1 | 2 | 3 | 均值 | |||||||||||||||||||||
制壳,制芯造型工序出口(15m) 2024.06.04 | 非甲烷总烃(以碳计) | 排放浓度 | mg/m3 | 3.28 | 3.54 | 3.92 | 3.58 | |||||||||||||||||
排放速率 | kg/h | 0.037 | 0.040 | 0.046 | 0.041 | |||||||||||||||||||
酚类化合物 | 排放浓度 | mg/m3 | 0.8 | 0.7 | 0.9 | 0.8 | ||||||||||||||||||
排放速率 | kg/h | 9.11×10-3 | 7.99×10-3 | 1.05×10-2 | 9.19×10-3 | |||||||||||||||||||
甲醛 | 排放浓度 | mg/m3 | 0.6 | 0.8 | 0.7 | 0.7 | ||||||||||||||||||
排放速率 | kg/h | 6.83×10-3 | 9.13×10-3 | 8.13×10-3 | 8.03×10-3 | |||||||||||||||||||
抛丸工序出口(15m) 2024.06.03 | 标干流量 | m3/h | 4520 | 4696 | 4570 | 4595 | ||||||||||||||||||
低浓度颗粒物 | 排放浓度 | mg/m3 | 5.2 | 5.1 | 6.5 | 5.6 | ||||||||||||||||||
排放速率 | kg/h | 0.024 | 0.024 | 0.030 | 0.026 | |||||||||||||||||||
抛丸工序出口(15m) 2024.06.04 | 标干流量 | m3/h | 4808 | 4625 | 4726 | 4720 | ||||||||||||||||||
低浓度颗粒物 | 排放浓度 | mg/m3 | 6.4 | 6.5 | 6.0 | 6.3 | ||||||||||||||||||
排放速率 | kg/h | 0.031 | 0.030 | 0.028 | 0.030 | |||||||||||||||||||
落砂(振壳),抛光,打磨工序出口(15m) 2024.06.03 | 标干流量 | m3/h | 14902 | 15089 | 15012 | 15001 | ||||||||||||||||||
低浓度颗粒物 | 排放浓度 | mg/m3 | 3.3 | 3.6 | 3.7 | 3.5 | ||||||||||||||||||
排放速率 | kg/h | 0.049 | 0.054 | 0.056 | 0.053 | |||||||||||||||||||
落砂(振壳),抛光,打磨工序出口(15m) 2024.06.04 | 标干流量 | m3/h | 15346 | 15283 | 15469 | 15366 | ||||||||||||||||||
低浓度颗粒物 | 排放浓度 | mg/m3 | 3.1 | 3.1 | 4.0 | 3.4 | ||||||||||||||||||
排放速率 | kg/h | 0.048 | 0.047 | 0.062 | 0.052 | |||||||||||||||||||
混砂及粉碎工序出口(15m) 2024.06.03 | 标干流量 | m3/h | 1236 | 1217 | 1249 | 1234 | ||||||||||||||||||
低浓度颗粒物 | 排放浓度 | mg/m3 | 4.4 | 4.9 | 4.0 | 4.4 | ||||||||||||||||||
排放速率 | kg/h | 5.44×10-3 | 5.96×10-3 | 5.00×10-3 | 5.47×10-3 | |||||||||||||||||||
混砂及粉碎工序出口(15m) 2024.06.04 | 标干流量 | m3/h | 1299 | 1270 | 1250 | 1273 | ||||||||||||||||||
低浓度颗粒物 | 排放浓度 | mg/m3 | 4.1 | 4.9 | 4.4 | 4.5 | ||||||||||||||||||
排放速率 | kg/h | 5.33×10-3 | 6.22×10-3 | 5.50×10-3 | 5.68×10-3 |
无组织排放废气监测结果见表12。
表12无组织排放废气监测结果
检测项目 及采样日期 | 单位 | 点位 | 检测结果 | |||
1 | 2 | 3 | 最大值 | |||
总悬浮颗粒物2024.05.06 | μg/m3 | 下风向1# | 400 | 389 | 383 | 422 |
下风向2# | 406 | 416 | 422 | |||
下风向3# | 397 | 386 | 412 | |||
车间门口4# | 591 | 612 | 601 | 612 | ||
总悬浮颗粒物2024.06.04 | μg/m3 | 下风向1# | 397 | 387 | 421 | 421 |
下风向2# | 399 | 408 | 383 | |||
下风向3# | 400 | 409 | 382 | |||
车间门口4# | 616 | 594 | 603 | 616 | ||
非甲烷总烃 (以碳计) 2024.05.06 | mg/m3 | 下风向1# | 0.74 | 0.69 | 0.72 | 0.74 |
下风向2# | 0.58 | 0.57 | 0.66 | |||
下风向3# | 0.61 | 0.55 | 0.71 | |||
车间门口4# | 1.56 | 1.51 | 1.46 | 1.56 | ||
非甲烷总烃 (以碳计) 2024.06.04 | mg/m3 | 下风向1# | 0.77 | 0.80 | 0.79 | 0.83 |
下风向2# | 0.83 | 0.75 | 0.78 | |||
下风向3# | 0.79 | 0.64 | 0.64 | |||
车间门口4# | 1.69 | 1.68 | 1.70 | 1.70 | ||
甲醛 2024.05.06 | mg/m3 | 下风向1# | 0.08 | 0.07 | 0.08 | 0.09 |
下风向2# | 0.06 | 0.09 | 0.09 | |||
下风向3# | 0.08 | 0.08 | 0.07 | |||
甲醛 2024.06.04 | mg/m3 | 下风向1# | 0.06 | 0.07 | 0.07 | 0.09 |
下风向2# | 0.08 | 0.09 | 0.07 | |||
下风向3# | 0.06 | 0.09 | 0.07 | |||
酚类化合物 2024.05.06 | mg/m3 | 下风向1# | 0.008 | 0.009 | 0.006 | 0.009 |
下风向2# | 0.009 | 0.008 | 0.009 | |||
下风向3# | 0.007 | 0.007 | 0.009 | |||
酚类化合物 2024.06.04 | mg/m3 | 下风向1# | 0.007 | 0.009 | 0.006 | 0.009 |
下风向2# | 0.007 | 0.009 | 0.006 | |||
下风向3# | 0.007 | 0.006 | 0.008 |
噪声监测结果见下表13。
表13噪声检测结果
检测点位 | 检测结果dB(A) | |
2024.05.06 | 2024.06.04 | |
昼间 | 昼间 | |
西厂界1# | 57 | 56 |
北厂界2# | 57 | 57 |
东厂界3# | 57 | 56 |
气象条件 | 2024.05.06昼间:天气无雨(雪),无雷电,风速2.7m/s 2024.06.04昼间:天气无雨(雪),无雷电,风速2.4m/s | |
备注 | 南侧紧邻企业,不具备检测条件 |
八、环境管理状况及检测计划
企业环保工作直接由厂长负责。建设合理规范的环保制度,安排员工定期检查和维护环保设施,并保证环保设备的正常使用;积极普及环保知识,提高员工的环保意识。
针对本项目的特点,运行期沧县天利铸造厂(普通合伙)不设环境检测机构,需要进行的环境监测任务可委托有相关资质的环境监测部门进行。
项目环境保护措施监督检查清单见表14。
表14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措施监督检查清单
内容
要素 | 排放口(编号、名称)/污染源 | 污染物项目 | 环境保护措施 | 执行标准 | 落实情况 |
大 气 环 境 | 浇注工序排气筒(DA002) | 非甲烷总烃、颗粒物(有组织) | 集气间+布袋除尘器+两级活性炭吸附装置+15m高排气筒(DA002) | 《铸造行业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T/CFA030802.2-2020)表2铸造行业企业大气污染物排放2级限值要求及《铸造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39726-2020)表1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要求 | 落实 |
甲醛、酚类(有组织) |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二级标准要求 | ||||
抛丸工序排气筒 (DA003) | 颗粒物(有组织) | 管道/集气罩+袋式除尘器处理后由1根15m高DA003排气筒排放 | 《铸造行业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T/CFA030802.2-2020)表2铸造行业企业大气污染物排放2级限值要求及《铸造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39726-2020)表1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要求 | ||
落砂(振壳)、抛光,打磨工序排气筒(DA006) | 颗粒物(有组织) | 集气罩+袋式除尘器处理后由1根15m高DA006排气筒排放 | |||
混砂及粉碎工序排气筒(DA004) | 颗粒物(有组织) | 集气罩+袋式除尘器处理后由1根15m高DA004排气筒排放 | |||
制壳、制芯造型工序排气筒(DA007) | 非甲烷总烃、颗粒物(有组织) | 集气罩+布袋除尘器+两级活性炭吸附装置+15m高排气筒(DA007) | |||
甲醛、酚类(有组织) |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二级标准要求 | ||||
厂区 | 非甲烷总烃(无组织) | 车间密闭,加强收集管理 | 《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表A.1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限值中特别排放限值及《铸造行业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T/CFA030802.2-2020)表A.1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限值中特别排放限值要求以及《铸造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39726-2020)表A.1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限值要求 | ||
颗粒物(无组织) | 《铸造行业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T/CFA030802.2-2020)表A.1厂区内颗粒物无组织排放限值中特别排放限值要求及《铸造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39726-2020)表A.1厂区内颗粒物无组织排放限值要求 | ||||
厂界 | 非甲烷总烃(无组织) | 《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13/2322-2016)表2中其他企业浓度限值要求 | |||
大 气 环 境 | 厂界 | 颗粒物(无组织) | 车间密闭,加强收集管理 |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要求 | 落实 |
甲醛(无组织) | |||||
酚类(无组织) | |||||
地表水环境 | —— | —— | —— | —— | 落实 |
声环境 | 生产设备 | 噪声 | 选用低噪声设备、设置基础减震、厂房隔声的降噪措 | 《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 | 落实 |
固体废物 | 电炉熔化工序 | 废铁渣 | 暂存一般固废间后,收集后回用 |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 | 落实 |
落砂(振壳粉碎)工序、 | 废砂、废铁渣 | ||||
浇铸工序 | 废铁渣 | ||||
落砂(振壳粉碎)工序 | 覆膜砂 | 暂存一般固废间后,集中外售 | |||
抛丸工序 | 废钢砂 | ||||
布袋除尘器 | 除尘灰 | ||||
职工生活 | 生活垃圾 | 由环卫部门定期清运 | |||
落砂(振壳粉碎)工序 | 废覆膜砂 | 集中收集后暂存于一般工业固废间外售 | |||
钝化工序 | 废钝化液、污泥、废盐 | 暂存于危废间,定期交有危废资质的单位处置 | 《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中相关规定 | 落实 | |
活性炭吸附 | 废活性炭 |
10.1 环评结论
10.1.1废气
(1)有组织废气
技改项目制壳、制芯造型工序产生废气,主要污染因子为非甲烷总烃、颗粒物、甲醛、酚类化合物,废气经集气罩+布袋除尘器+两级活性炭吸附+15m排气筒排放。浇铸和造型工序产生废气,主要污染因子为非甲烷总烃、颗粒物、甲醛、酚类化合物,废气经集气间+布袋除尘器+两级活性炭吸附装置+15m高排气筒排放。抛丸工序产生废气,主要污染因子为颗粒物,废气经管道/集气罩+袋式除尘器处理后由1根15m高排气筒排放。落砂(振壳)、抛光(抛光经落砂布袋),打磨工序产生废气,主要污染因子为颗粒物,废气经集气罩+袋式除尘器处理后由1根15m高排气筒排放。混砂机及粉碎机产生废气,主要污染因子为颗粒物,经集气罩+布袋除尘器处理后由1根15m高排气筒排放。有组织颗粒物排放满足《《铸造行业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T/CFA030802.2-2020)表2铸造行业企业大气污染物排放2级限值要求及《铸造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39726-2020)表1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要求。有组织非甲烷总烃排放满足《铸造行业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T/CFA030802.2-2020)表2铸造行业企业大气污染物排放2级限值要求及《铸造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39726-2020)表1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要求。有组织甲醛、酚类排放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二级标准要求。
项目生产在密闭车间内进行,采取了相应的废气治理措施,项目无组织废气主要为未被集气设施收集的废气。生产过程产生的废气未被集气设施收集的部分在车间内无组织排放,
技改项目颗粒物厂区无组织颗粒物排放满足《铸造行业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T/CFA030802.2-2020)表A.1厂区内颗粒物无组织排放限值中特别排放限值要求及《铸造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39726-2020)表A.1厂区内颗粒物无组织排放限值要求。厂区无组织非甲烷总烃排放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表A.1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限值中特别排放限值及《铸造行业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T/CFA030802.2-2020)表A.1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限值中特别排放限值要求以及《铸造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39726-2020)表A.1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限值要求。厂界无组织非甲烷总烃排放满足《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13/2322-2016)表2中其他企业浓度限值要求。无组织颗粒物、甲醛、酚类排放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要求。
10.1.2废水
技改项目无生产废水产生;冷却水循环使用不外排;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后定期清掏。
10.1.3噪声
技改项目设备运行产生噪声,优先选用低噪声设备,同时加装减振装置;再经建筑隔声和距离衰减等措施,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2类标准要求。
10.1.4固废
电炉熔化工序产生废铁渣、浇铸工序产生废铁渣、落砂过程产生废砂、废铁渣暂存一般固废间后收集后回用;抛丸工序产生废钢砂、布袋除尘器产生的除尘灰、落砂(振壳粉碎)工序废覆膜砂暂存一般固废间后收集后外售。技改项目无新增劳动定员,无新增生活垃圾产生。技改完成后生活垃圾由环卫部门处理。废活性炭、废钝化液、污泥、废盐暂存于危废间,定期交有危废资质的单位处置。
10.1.5总量控制
项目环评及批复建议总量控制指标:SO2:0t/a,NOX:0t/a,COD:0t/a,氨氮:0t/a,颗粒物:8.16t/a,非甲烷总烃:10.56t/a,甲醛:2.4t/a,酚类化合物:9.6t/a。
经检测,项目污染物物排放量为:颗粒物:1.031/a,非甲烷总烃:0.569t/a,甲醛:0.088t/a,酚类化合物:0.091t/a,满足总量控制要求。
项目无生产废水产生;冷却水循环使用不外排;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后定期清掏。故不涉及重点污染物的排放,满足总量指标控制要求。
10.1.6本项目对环境的影响及建设的可行性结论
项目符合“三线一单”管控要求,通过环境环境影响和保护措施分析,污染物治理措施有效,外排污染物均可达标排放,符合总量控制要求,对周围环境的影响较小。从生态环境保护角度分析,项目建设可行。
经检测,项目浇铸和造型工序出口废气中,颗粒物最大排放浓度为4.8mg/m3,非甲烷总烃(以碳计)最高小时均值排放浓度为7.48mg/m3,满足《铸造行业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T/CFA030802.2-2020)表2铸造行业企业大气污染物排放2级限值要求及《铸造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39726-2020)表1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要求(颗粒物浓度≤20mg/m3,非甲烷总烃浓度≤60mg/m3);甲醛最大排放浓度为0.8mg/m3,最大排放速率7.38×10-3kg/h;酚类化合物最大排放浓度为0.9mg/m3,最大排放速率8.36×10-3kg/h,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污染物二级标准要求(酚类化合物浓度≤100mg/m3、速率≤0.1kg/h、甲醛浓度≤25mg/m3、速率≤0.26kg/h)。
制壳,制芯造型工序出口废气中,颗粒物最大排放浓度为5.4mg/m3,非甲烷总烃(以碳计)最高小时均值排放浓度为3.58mg/m3,满足《铸造行业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T/CFA030802.2-2020)表2铸造行业企业大气污染物排放2级限值要求及《铸造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39726-2020)表1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要求(颗粒物浓度≤20mg/m3,非甲烷总烃浓度≤60mg/m3);甲醛最大排放浓度为0.9mg/m3,最大排放速率9.33×10-3kg/h;酚类化合物最大排放浓度为0.9mg/m3,最大排放速率1.05×10-2kg/h,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污染物二级标准要求(酚类化合物浓度≤100mg/m3、速率≤0.1kg/h、甲醛浓度≤25mg/m3、速率≤0.26kg/h)。
抛丸工序出口废气中,颗粒物最大排放浓度为6.5mg/m3;落砂(振壳),抛光,打磨工序出口废气中,颗粒物最大排放浓度为4.0mg/m3;混砂及粉碎工序出口废气中,颗粒物最大排放浓为4.9mg/m3,满足《铸造行业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T/CFA030802.2-2020)表2铸造行业企业大气污染物排放2级限值要求及《铸造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39726-2020)表1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要求(颗粒物浓度≤20mg/m3)。
厂界无组织废气中,总悬浮颗粒物最高排放浓度为422μg/m3(换算后为0.422mg/m3),酚类化合物最高排放浓度为0.009mg/m3,甲醛最高排放浓度为0.09mg/m3,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要求(颗粒物浓度≤1.0mg/m3、酚类化合物浓度≤0.080mg/m3、甲醛浓度≤0.20mg/m3);非甲烷总烃(以碳计)最高排放浓度为0.83mg/m3,满足《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13/2322-2016)表2中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要求(非甲烷总烃浓度≤2.0mg/m3)。
车间无组织废气中,非甲烷总烃(以碳计)最高排放浓度为1.70mg/m3,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 37822-2019)表A.1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限值要求(厂房外监控点处1h平均浓度值≤6mg/m3;厂房外监控点处任意一次浓度值≤20mg/m3),同时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表A.1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限值中特别排放限值及《铸造行业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T/CFA030802.2-2020)表A.1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限值中特别排放限值要求以及《铸造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39726-2020)表A.1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限值要求(监控点处1h平均浓度值≤10mg/m3;监控点处任意一次浓度值≤30mg/m3);总悬浮颗粒物最高排放浓度为616μg/m3(换算后为0.616mg/m3),满足《铸造行业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T/CFA030802.2-2020)表A.1厂区内颗粒物无组织排放限值中特别排放限值要求及《铸造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39726-2020)表A.1厂区内颗粒物无组织排放限值要求(颗粒物浓度≤5mg/m3)。
经检测,该项目厂界昼间噪声最大值为57dB(A),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2008)中2类标准限值要求(昼间≤60dB(A))。
沧县天利铸造厂(普通合伙)铸件生产线技术改造项目执行了环保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的“三同时”制度,按照有关规定建立了相关环境保护管理制度,环保设施正常运转,建议通过环保竣工项目验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