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名称:沧州洁源顺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联系人:张经理
电话:0317-8585009
手机:13833992673
邮箱:424130318@qq.com
地址:沧州市彩龙国际3A107
网址 :www.hjqygl.cn
建设单位:河北凯同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编制单位:河北凯同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2020年6月
目 录
河北凯同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21308135550M)是一家专业从事铸件生产和销售的企业,位于沧县张官屯乡王辛庄村。现有项目2015年2月13日获得了沧县环境保护局的批复,批复文号为沧县环评[2015]4号。2018年3月12日,通过自主验收。河北凯同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于2018年05月09日由沧县环境保护局颁发《河北省排放污染物许可证》,证书编号为PWX-130921-0447-18,许可证中污染物总量为:SO2:0t/a,NOx:0t/a,COD:0t/a,氨氮:0t/a。随着铸造企业提标升级改造要求的提高,针对公司存在产污节点在车间内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等问题,2018年委托河北利华环保设备有限公司编制了河北凯同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河北省沧县铸造企业提标升级改造方案,2018年12月通过了工信部门组织的专家的论证,2018年12月通过了工信部门组织的专家、相关职能部门和沧县张官屯乡政府组成的现场验收。
为了减少环境污染,实现污染物全面达标排放,河北凯同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拟投资500万元针对《河北凯同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河北省沧县铸造企业提标升级改造方案》建设河北凯同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技改项目。
2019年湖北黄环环保科技有限科技有限公司受该公司委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和环保部门的要求,编制了《河北凯同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技改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并于2019年8月6日取得沧州市生态环境局沧县分局的批复,文号为:沧县环评提【2019】024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第682号令)等有关规定,按照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三同时”制度要求,建设单位需查清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对环境影响报告表和工程设计文件所提出的环境保护措施和要求的落实情况,调查分析工程在建设和试运行期间对环境造成的实际影响及可能存在的潜在影响,是否已采取有效的环境保护预防、减缓和补救措施,全面做好环境保护工作,为工程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提供依据。
2020年6月,河北凯同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对该项目进行现场调查及监测,并编制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报告。河北凯同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参照环保部《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和河北省环境保护厅《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及建设单位自主开展环境保护设施验收工作指引(试行)》和“关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及建设单位自主开展环境保护设施验收工作指引(试行)》的说明”有关要求,开展相关验收调查工作,同时于2020年5月24日至2020年5月25日进行了竣工验收检测并出具检测报告,我单位根据现场调查情况和检测报告按照《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指南 污染影响类》(征求意见稿)编制完成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报告。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4年修订)(2015年1月1日);
(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16)第48号);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8)第87号);
(4)《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5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15)第31号);
(5)《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1996)第77号);
(6)《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修正)》(2015年4月24日) ;
(7)《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17)第682号);
(8)《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环境保护部令(2017)第44号);
(9)《河北省环境保护条例》(河北省第十届人大常务委员会公告(2005)第39号);
(10)《关于规范建设单位自主开展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环办环评函[2017]1235号);
(11)《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国规环评[2017]4号);
(12)《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指南 污染影响类》(征求意见稿);
(13)《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及建设单位自主开展环境保护设施验收工作指引(试行)》(冀环办字函[2017]727号);
(14)关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及建设单位自主开展环境保护设施验收工作指引(试行)》的说明。
(1)《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总纲》(HJ 2.1-2016);
(2)《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大气环境》(HJ 2.2-2008);
(3)《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地面水环境》(HJ/T 2.3-93);
(4)《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地下水环境》(HJ 610-2016);
(5)《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声环境》(HJ 2.4-2009);
(6)《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生态影响》(HJ 19-2011);
(7)《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
(8)《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
(9)《地下水质量标准》(GB/14848-93);
(10)《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
(11)《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13/2322-2016);
(12)《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
(13)《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01);
(14)《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GB16899-2008)。
(1)《河北凯同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技改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2019年);
(2) 沧州市生态环境局沧县分局关于《河北凯同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技改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批复意见,沧县环评提【2019】024号;
(3)河北凯同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技改项目环保设计资料、工程竣工资料等其它相关资料。
项目基本情况介绍见下表2-1。
表2-1 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名称 | 河北凯同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技改项目 | ||
建设单位 | 河北凯同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 ||
法人代表 | 赵丙月 | 联系人 | 赵龙杰 |
通信地址 | 沧县张官屯乡西王辛庄村 | ||
联系电话 | 15631762221 | 邮编 | 061000 |
项目性质 | 技改 | 行业类别 | C3391 黑色金属铸造 |
建设地点 | 沧县张官屯乡西王辛庄村 | ||
占地面积 | 1756.45m2 | 经纬度 | 东经116°47′51.24″, 北纬38°10′20.58″ |
项目位于沧州市沧县张官屯乡西王辛庄村,厂址中心坐标为东经116°47′51.24″,北纬38°10′20.58″,项目北侧为空地,南侧为黄浪渠,西侧为鑫亿丰,东侧为空地。项目周围无自然保护区,无野生动植物及文物保护单位,周围最近环境敏感点为项目厂址南侧12m的黄浪渠及南侧44m的西王辛庄。
建筑面积1141m2,其中机加工车间540m2,浇注车间510 m2,办公区50m2,门卫16m2,配电室25m2。
原辅材料及能源消耗表见表2-2。
表2-2 原辅材料及能源消耗表
名称 | 计量单位 | 数量 | |
1 | 钢材 | t/a | 8800 |
2 | 覆膜砂 | t/a | 8000 |
硅砂 | t/a | 10 | |
3 | 水 | m3/a | 440 |
4 | 电 | 万kW·h/a | 450 |
本项目建设内容包括主体工程、公用工程、公用工程和环保工程等,具体项目组成见表2-3。
表2-3 主要建(构)筑物一览表
原有项目 | 技改项目 | 技改完成后 | ||
主体工程 | 生产车间 | 浇注车间510m2 | 依托现有工程 | 浇注车间510m2 |
机加工车间540m2 | 依托现有工程 | 机加工车间540m2 | ||
公用工程 | 供水 | 由当地供水系统提供 | 依托现有工程 | 由当地供水系统提供 |
供电 | 由当地供电系统提供 | 依托现有工程 | 由当地供电系统提供 | |
供热 | 生产用热采用电加热,冬季生活取暖采用空调 | 依托现有工程 | 生产用热采用电加热,冬季生活取暖采用空调 | |
辅助工程 | 办公、门卫、配电室 | 办公室50m2、门卫16m2、配电室25m2 | 办公室、门卫、配电室依托现有工程,新增一座400m2彩钢搭建的仓库 | 办公室50m2、门卫16m2、配电室25m2、仓库400m2 |
环保工程 | 废气 | 电炉烟尘经布袋除尘器处理后由15m高排气筒排放 | 2台电炉熔化废气采用集气罩+封闭间二次集气进行收集后经布袋除尘器处理后由1根15m高排气筒(P1)排放; | 2台电炉熔化废气采用集气罩+封闭间二次集气进行收集后经布袋除尘器处理后由1根15m高排气筒(P1)排放; |
造型废气和浇铸废气经布袋除尘器+光氧催化装置处理后由15m高排气筒排放 | 制芯工序废气经制芯隔间+集气罩+软帘+光氧催化设施+等离子设备处理后由1根15m高排气筒(P2)排放; | 制芯工序废气经制芯隔间+集气罩+软帘+光氧催化设施+等离子设备处理后由1根15m高排气筒(P2)排放; | ||
浇铸、落砂废气经集气罩+封闭间二次集气进行收集后,经布袋除尘器+光氧催化设施+等离子设备处理后15m高排气筒(P3)排放; | 浇铸、落砂废气经集气罩+封闭间二次集气进行收集后,经布袋除尘器+光氧催化设施+等离子设备处理后15m高排气筒(P3)排放; | |||
抛丸废气经布袋除尘器处理后由15m高排气筒排放 | 清砂废气废气经清砂隔间+集气罩+软帘收集后由1台布袋除尘器处理,打磨废气经打磨隔间+集气罩+软帘收集由1台布袋除尘器处理,经处理的清砂废气和打磨废气由1根15m高排气筒(P4)排放; | 清砂废气废气经清砂隔间+集气罩+软帘收集后由1台布袋除尘器处理,打磨废气经打磨隔间+集气罩+软帘收集由1台布袋除尘器处理,经处理的清砂废气和打磨废气由1根15m高排气筒(P4)排放; | ||
废水 | 无生产废水产生,冷却水循环使用不外排,厂区设防渗旱厕定期清掏 | 无生产废水产生,电炉冷却水循环使用不外排,厂区设防渗旱厕定期清掏 | 无生产废水产生,电炉冷却水循环使用不外排,厂区设防渗旱厕定期清掏 | |
噪声 | 选用低噪声设备,采用基础减振、厂房隔声、合理布局等措施 | 选用低噪声设备,采用基础减振、厂房隔声、合理布局等措施 | 选用低噪声设备,采用基础减振、厂房隔声、合理布局等措施 | |
固废 | 工业固废及生活垃圾均不外排 | 电炉熔化产生的炉渣、浇铸产生的废渣、钻孔工序产生的边角料收集后回用于生产;落砂工序产生的废砂收集后由厂家回收;清砂工序产生的废硅砂、除尘器收集的除尘灰均收集后外售;生活垃圾由环卫部门定期清运 | 电炉熔化产生的炉渣、浇铸产生的废渣、钻孔工序产生的边角料收集后回用于生产;落砂工序产生的废砂收集后由厂家回收;清砂工序产生的废硅砂、除尘器收集的除尘灰均收集后外售;生活垃圾由环卫部门定期清运 |
项目设备一览表见表2-4。
表2-4 设备一览表
序号 | 名称 | 规格 | 单位 | 数量 |
1 | 中频钢壳电炉 | 1t/h | 台 | 2 |
2 | 射芯机 | -- | 台 | 11 |
3 | 抛丸机 | -- | 台 | 4 |
4 | 冲床 | -- | 台 | 0 |
5 | 车床 | -- | 台 | 0 |
6 | 砂带机 | -- | 台 | 3 |
7 | 砂轮机 | -- | 台 | 2 |
8 | 台钻 | -- | 台 | 2 |
本项目生产工艺流程见图2-1。
图2-1 生产工艺流程及排污节点图
生产工艺流程描述:
(1)电炉熔炼:原料废钢(含检验产生的不合格品)加入电炉中加热熔化。该工序产生的主要污染物为:熔化过程产生的烟尘(G1)、炉渣(S1)、循环冷却水(W1),以及生产过程产生的机械噪声(N1)。
(2)制芯:外购的覆膜砂成品利用射芯机生产所需的型芯,并进行组装形成铸形,并加装浇冒口等待浇铸。该工序产生的主要污染物为:制壳过程产生的有机废气(G2),设备运行产生的机械噪声(N2)。
(3)浇铸:将熔化后的钢水浇铸到铸型中形成铸件。该工序产生的主要污染物为:浇铸过程产生的粉尘、有机废气(G3)和废钢渣(S2),设备运行产生的机械噪声(N3)。
(4)落砂:浇铸冷却后砂壳自然脱落。该工序产生的主要污染物为:落砂过程产生的粉尘(G4)和废砂(S3)。
(5)清砂:浇铸后自然脱落的铸件转入清砂工序,利用抛丸机对铸件表面的杂物进行清理。该工序产生的主要污染物为:清砂过程产生的粉尘(G5)、机械噪声(N4)及废钢砂(S4)。
(6)打磨:对清砂后的个别铸件不能满足产品要求的,利用砂带机及砂轮机进行表面打磨处理。该工序产生的主要污染物为:打磨过程产生的粉尘(G6)和设备运行噪声(N5)。
(7)检验:表面清砂、打磨后的铸件经检验合格,不合格产品(S5)回熔炼工序再利用。
(8)钻孔:检验合格的产品利用台钻按产品要求进行打孔。该工序产生边角料(S6)和设备运行噪声(N6)。
(9)废气处理:各产尘点产生的粉尘经除尘设备进行处理。该过程产生的主要污染物为:由除尘设备收集的除尘灰(S7)和设备运行产生的噪声(N7)。
(9)办公生活:职工办公生活产生的生活污水(W2)和生活垃圾(S8)。
项目技改前劳动定员20人,年工作300天,每天2班工作制,每班工作8小时;项目技改后不增减劳动定员,工作制度不变。
2.5.1给水:
技改项目主要为中频电炉冷却水,循环使用不外排,定期补充新鲜水,补给量为260m3/a。项目职工人数为20人,生活用水量为180m3/a。项目总用水量为440 m3/a,用水由厂区自备井提供,可以满足项目用水需求。技改完成后技改项目用水即为全厂用水量。项目用水由当地供水系统提供,依托现有供水设备,能够满足项目用水需要。
2.5.2排水:
项目生产过程无废水产生,电炉冷却水循环使用,定期补加,不外排。厂区设防渗旱厕,定期进行清掏,不外排;产生的废水主要为职工办公生活产生的盥洗废水,职工盥洗废水产生量为144m3/a,泼洒厂区抑尘,厂区设防渗旱厕旱厕,定期清掏外运农肥。
图2-2 改扩建项目水平衡图
2.5.3供电
项目技改项目新增用电量10万kWh/a,年用电量为452万kWh,依托现有供电设施,能够满足项目用电需要。
2.5.4供热
改扩建前后项目供热方式不发生变化,生活用热由空调提供。
2019年湖北黄环环保科技有限科技有限公司受该公司委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和环保部门的要求,编制了《河北凯同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技改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并于2019年8月6日取得沧州市生态环境局沧县分局的批复,文号为:沧县环评提【2019】024号。
本项目总投资500万,环保投资100万元,占总投资的20%。
经现场调查和与建设单位核实,该企业建设内容与环评一致,无变更。
本项目环评及批复阶段要求建设内容“三同时”情况落实见表2-5。
项目 | 污染源 | 环保设施名称 | 验收指标 | 验收标准 | |||
收集 | 处置 | 排放 | |||||
废气 | 有组织 | 电炉熔化 | 集气罩+密闭车间二次收集 | 1#布袋除尘器 | P1排气筒(15m) | 颗粒物:排放浓度限值:15mg/m3,排气筒高度:15m | 《铸造行业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T/CFA030802-2-2017)表1中2级其他所有熔炼设备及铸造工序设备排放限值 |
制芯 | 制芯隔间+集气罩+软帘 | 1#光氧催化设施+1#等离子设备 | P2排气筒(15m) | 非甲烷总烃计:排放 浓度限值:60mg/m3,排气筒高度:15m; VOCs:排放浓度限值50mg/m3,排气筒高度:15m | 《铸造行业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T/CFA030802-2-2017)表1中2级其他所有熔炼设备及铸造工序设备排放限值 | ||
甲醛:排放浓度限值25mg/m3,排放速率0.26kg/h 酚类:排放浓度限值100mg/m3,排放速率0.10kg/h,排气筒高15m |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二级排放限值 | ||||||
浇铸、落砂 | 集气罩+密闭车间二次收集 | 2#布袋除尘器+2#光氧催化设施+2#等离子设备 | P3排 气筒(15m) | 颗粒物:排放浓度限值:15mg/m3,排气筒高度:15m 非甲烷总烃:排放 浓度限值60mg/m3,排气筒高度:15m; VOCs:排放浓度限值50mg/m3,排气筒高度:15m | 《铸造行业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T/CFA030802-2-2017)表1中2级其他所有熔炼设备及铸造工序设备排放限值 | ||
甲醛:排放浓度限值25mg/m3,排放速率0.26kg/h 酚类:排放浓度限值100mg/m3,排放速率0.10kg/h,排气筒高15m |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二级排放限值 | ||||||
清砂 | 清砂隔间+集气罩+软帘 | 3#布袋除尘器 | P4排 气筒(15m) | 颗粒物:排放浓度限值:15mg/m3,排气筒高度:15m | 《铸造行业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T/CFA030802-2-2017)表1中2级其他所有熔炼设备及铸造工序设备排放限值 | ||
打磨 | 打磨隔间+集气罩+软帘 | 4#布袋除尘器 | |||||
生产厂房门窗、屋顶、气楼等排放口处无组织废气(颗粒物) | —— | 颗粒物:排放浓度限值5.0mg/m3 | 《铸造行业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T/CFA030802-2-2017)表3排放浓度限值 | ||||
厂区内无组织废气非甲烷总烃、VOCs(以非甲烷总烃计) | —— | 非甲烷总烃、VOCs(以非甲烷总烃计):监控点处1h平均浓度值≤6 mg/m3、 监控点处任意一次浓度值≤20mg/m3 | 《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附录A厂区内VOCs无组织特别排放限值要求 | ||||
厂界无组织废气 | —— | 颗粒物:周界外浓度最高点:1.0mg/m3 甲醛:周界外浓度最高点:0.20mg/m3 酚类:周界外浓度最高点:0.08mg/m3 |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 | ||||
企业边界: VOCs(以非甲烷总烃计)、非甲烷总烃:2.0mg/m3 | 《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13/2322-2016)表2其他企业排放限值 | ||||||
废水 | 电炉冷却 | 电炉冷却水循环使用 | 不外排 | / | |||
生活污水 | 排入旱厕、定期清掏 | 不外排 | / | ||||
固废 | 废砂 | 收集后由厂家回收 | 不外排 |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01)及修改单相关要求 | |||
废钢砂、除尘灰 | 收集后外售 | ||||||
废渣、 边角料 | 统一收集后回用于生产 | ||||||
生活 垃圾 | 由环卫部门统一清运 | 不外排 | 《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GB16889-2008)的标准要求 | ||||
噪声 | 生产 设备 | 选用低噪声设备,加减振垫、车间隔声 | 昼间60dB(A) 夜间50dB(A) | 《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 | |||
其他 | 车间地面硬化处理 |
①污水──工程无生产废水产生,生活污水不外排,为调查内容。
②废气──工程排放废气情况,为具体检测内容。
③噪声──工程厂界噪声,为具体检测内容。
④固体废物──工程产生的固体废物为检查内容。
⑤工程环评及环评批复落实情况、环保设施的建设运行情况、环保机构及规章制度建设情况等,为本工程验收报告的检查内容。
项目利用现有场地及厂房,新增1座仓库,采用彩钢板搭建,不需要动土,安装设备时产生噪声。施工期经采取厂房隔音,距离衰减后,其影响程度将大大降低,影响范围将局限在一定空间,并将随着施工的结束而消失。
3.2.1大气环境影响分析
有组织废气
①电炉熔化废气(G1)
项目配置2台1t的钢壳电炉,熔化采用电加热,原料的熔化过程会产生烟尘(以颗粒物计),参照《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业污染源产排污系数手册》中“3591 钢铁铸件制造业产排污系数表”的排污系数,产生的烟尘系数为0.6kg/t产品,废钢用量8000t/a,则熔化过程产生的烟尘为4.8t/a。产生的烟尘采用集气罩+封闭间二次收集经收集,收集效率98%,未收集部分在车间内无组织排放。
收集废气由1#布袋除尘器(处理效率以99%计)处理后通过1根15m高排气筒(P1)排放。总风机风量为30000m3/h,该工序年运行时间为4800小时。废气收集量为4.704t/a(速率为1.307kg/h)、废气浓度为43.57mg/m3,处理后的有组织废气中颗粒物的排放量为0.047t/a(速率为0.0131kg/h)、排放浓度为0.44mg/m3,满足《铸造行业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T/CFA030802-2-2017)表1中2级其他所有熔炼设备及铸造工序设备排放限值要求。
②制芯废气(G2)
项目制芯使用的是覆膜砂,利用射芯机进行生产(温度为200~300℃),生产过程会产生少量有机废气。根据类比调查,覆膜砂中树脂的含量约为5%,项目年使用覆膜砂8800t,VOCs(以非甲烷总烃计)产生量约为树脂含量的0.1%左右,则有机废气(以VOCs(以非甲烷总烃计)计)的产生量为0.44t/a,废气中甲醛的产生量为0.33t/a、酚类的产生量为0.11t/a。
项目共有11台射芯机,废气通过经集气罩+半封闭集气间二次收集,收集效率为95%,未收集部分在车间内无组织排放。其中制芯废气由1台20000m3/h风机和1台6000m3/h收集风机,总风量为26000m3/h。收集的废气通过1#光氧催化+(有机废气处理效率为40%)+1#等离子进行处理后经P2排气筒排放(15m),运行时间为4800h/a。
制芯废气有组织收集VOCs(以非甲烷总烃计)及VOCs收集量均为0.418t/a、速率为0.116kg/h、浓度为4.46mg/m3,甲醛量为0.314t/a、排放速率为0.087kg/h、浓度为3.35mg/m3,酚类量为0.105t/a、排放速率为0.029kg/h、浓度为1.115mg/m3;处理后废气中:VOCs(以非甲烷总烃计)及VOCs的排放量均为0.105t/a、排放速率为0.029kg/h、排放浓度为1.12mg/m3,满足《铸造行业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T/CFA030802-2-2017)表1中2级其他所有熔炼设备及铸造工序设备排放限值要求;甲醛的排放量为0.079t/a、排放速率为0.022kg/h、排放浓度为0.85mg/m3,酚类的排放量为0.026t/a、排放速率为0.0072kg/h、排放浓度为0.28mg/m3,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二级标准限值要求。
③浇铸废气(G3)、落砂废气(G4)
浇铸过程会产生少量烟尘和有机废气,参考同类项目,粉尘的产生量为0.006kg/t产品,本项目年产8000吨铸件,则产生粉尘0.048t/a;覆膜砂中树脂的含量约为5%,项目年使用覆膜砂8800t,VOCs(以非甲烷总烃计)产生量约为树脂含量的0.01%左右,则有机废气(以VOCs(以非甲烷总烃计)计)的产生量为0.044t/a,废气中甲醛的产生量为0.033t/a、酚类的产生量为0.011t/a。
浇铸冷却后,砂壳自然脱落,落砂过程会产生一定量的粉尘,据类比同类项目可知,落砂过程产生的粉尘量约为0.88t/a。
浇铸和落砂工序产生的废气采用集气罩+密闭车间二次收集,收集效率98%,未收集部分在车间内无组织排放。收集废气由2#布袋除尘器(处理效率以99%计)处理+1套2#光氧催化设施(有机废气处理效率为40%)+2#等离子设备处理后通过1根15m高排气筒(P3)排放,设2台风量为14000m3/h的风机,总风量为28000m3/h,年运行1800h。
则有组织颗粒物的量0.909t/a,产生速率为0.505kg/h,产生浓度为18.04mg/m3;有组织VOCs产生量为0.0431t/a,产生速率为0.0239kg/h,产生浓度为0.85mg/m3;甲醛产生量为0.0323t/a,产生速率为0.0179kg/h,产生浓度为0.64mg/m3;酚类产生量为0.0108t/a,产生速率为0.006kg/h,产生浓度为0.21mg/m3;经处理后颗粒物排放量为0.0091t/a,排放速率为0.0051kg/h,排放浓度为0.18mg/m3;VOCs(以非甲烷总烃计)排放量为0.0216t/a,排放速率为0.012kg/h,排放浓度为0.43mg/m3。甲醛排放量为0.0162t/a,排放速率为0.009kg/h,排放浓度为0.32mg/m3;酚类排放量为0.0054t/a,排放速率为0.003kg/h,排放浓度为0.11mg/m3;颗粒物、VOCs(以非甲烷总烃计)排放浓度满足《铸造行业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T/CFA030802-2--2017)表1中2级(大气污染物防治重点地区)其他所有熔炼设备及铸造工序设备颗粒物排放浓度限值;甲醛、酚类排放浓度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二级排放要求。
④清砂、打磨废气(G5、G6)
清砂工序采用4台抛丸机用于铸件的表面清理,抛丸机置于清砂隔间+集气罩+软帘中,产生的粉尘经密闭收集。根据美国俄亥俄州环境保护局和污染工程分公司编制的《逸散性工业粉尘控制技术》中清理铸件的逸散尘排放因子产生系数为1.25kg/t,则抛丸过程产生的粉尘量约为10t/a。
清砂后的铸件不能满足产品要求的,要进行表面打磨处理,采用砂带机和砂轮机进行打磨,打磨过程会产生粉尘。据类比同类项目可知,打磨过程产生的粉尘约为0.8t/a。项目设专门的打磨工位,采用打磨隔间+集气罩+软帘收集(收集效率95%)。
清砂工序废气由1台风量为12000m3/h风机收集,打磨废气由1台风量为12000m3/h风机收集,清砂工序经收集后由3#布袋除尘器处理,打磨工序产生的粉尘经收集后经4#布袋除尘器处理,经处理的清砂、打磨废气由1根15m高排气筒(P4)排放,总风机风量为24000m3/h,该工序年运行时间为4800小时,布袋除尘器去除效率按99%计。
则有组织颗粒物产生量为10.76t/a,产生速率为2.99kg/h,产生浓度为124.58mg/m3;经处理后颗粒物排放量为0.108t/a,排放速率为0.03kg/h,排放浓度为1.25mg/m3,排放浓度满足《铸造行业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T/CFA030802-2--2017)表1中2级(大气污染物防治重点地区)其他所有熔炼设备及铸造工序设备颗粒物排放浓度限值。
无组织废气
电炉烟尘未收集部分在车间内无组织排放,排放量为0.096t/a。
制芯工序未收集的VOCs(以非甲烷总烃计)为0.022t/a、甲醛0.0165t/a、酚类0.0055t/a。
浇铸、落砂工序未收集的颗粒物的量为0.019t/a、VOCs(以非甲烷总烃计)为0.0009t/a、甲醛0.0007t/a、酚类0.0002t/a。
清砂、打磨工序未收集的粉尘在车间内无组织排放,排放量为0.04t/a。
无组织排放的颗粒物为0.155t/a、VOCs(以非甲烷总烃计)为0.0229t/a、甲醛0.0172t/a、酚类0.0057t/a。
经预测,厂界VOCs(以非甲烷总烃计)满足《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13/2322-2016)表2其他企业排放限值,厂区内VOCs(以非甲烷总烃计)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附录A厂区内VOCs无组织特别排放限值;颗粒物、甲醛及酚类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
3.2.2水环境影响分析
本项目无生产废水产生,电炉冷却水循环使用,不外排。厂区设防渗旱厕,定期清掏,不外排,生活废水主要为职工盥洗废水,产生量为144m³/a,排入旱厕,定期清掏、不外排。项目对地表水环境影响较小。
3.2.3声环境影响分析
项目生产过程中设备(电炉、射芯机、抛丸机、砂轮机、砂带机、风机等设备)运行产生噪声,单机噪声在70-90dB(A)之间。产噪设备优先选用低噪设备、在厂房内合理布设、并做基础减振,经建筑隔声及距离衰减后,厂界噪声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2类标准要求。
3.2.4固体废物环境影响分析
项目电炉熔化、浇铸工序产生废渣,产生量为785t/a,收集后回用于生产;
项目落砂过程产生废砂,产生量为8780t/a,收集后由厂家回收;
项目清砂工序产生废硅砂,产生量为4t/a,收集后外售;
项目布袋除尘器粉尘回收粉尘,产生量为16.127t/a,收集后外售;
项目钻孔工序产生的边角料,产生量为2t/a,收集后回用于生产。
一、结论:
1.1项目概述
项目名称:河北凯同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技改项目
建设单位:河北凯同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建设性质:技改
建设规模:占地面积1756.45m²,生产能力为8000吨/年。
劳动定员及工作时制:项目建成后,劳动定员不变,仍为20人,采用两班工作制,每班工作6小时,年工作300天。
1.2项目选址
项目位于沧州市沧县张官屯乡西王辛庄村,沧县张官屯乡人民政府出具了规划选址意见(见附件),本项目选址符合沧县规划,同意该项目在此选址建设生产,沧县张官屯乡人民政府出具了规划选址意见(见附件),本项目选址符合沧县规划,同意该项目在此选址建设生产,厂址中心坐标为东经116°47′51.24″,北纬38°10′20.58″,项目北侧为空地,南侧为黄浪渠,西侧为鑫亿丰,东侧为空地。项目周围无自然保护区,无野生动植物及文物保护单位,周围最近环境敏感点为项目厂址南侧12m的黄浪渠及南侧44m的西王辛庄。项目所在地周围无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生活饮用水水源地等敏感目标。土地性质属于工业用地。因此,本项目选址合理可行。
1.3建设内容
项目主体工程为对现有工程中产生的无组织废气进行收集处理,并对污染治理设施进行提标改造升级;辅助工程为仓库、办公室等;公用工程为供水、供电、供热等;环保工程为废气、废水、固废和噪声处理措施。
1.4项目衔接
项目技改完成后,技改项目新增用电量10万kWh/a,年用电量为452万kWh,依托现有供电设施,能够满足项目用电需要;项目用水主要为电炉循环冷却水补水和生活用水,由当地供水系统提供,能够满足项目需要;项目生产过程无废水产生,电炉冷却水循环使用,定期补加,不外排,厂区设防渗旱厕,定期清掏,不外排;项目生产用热为电加热,生活取暖采用空调。
2、环境质量现状
依据2018年河北生态环境状况公报,沧州市环境空气中SO2、CO浓度年均值均满足《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二级标准,NO2、PM10、PM2.5、O3均存在超标现象。超标原因主要是由于北方地区风沙较大和采暖季废气污染物排放的影响,该地区环境空气质量总体一般。
项目所在区域声环境质量满足《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表中2类标准要求。
项目所在区域地表水环境满足《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III类标准。
项目所在地地下水环境满足《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2017)Ⅲ类标准。
3、污染防治措施可行性分析结论
3.1施工期环境影响分析结论
项目利用现有场地及厂房,新增1座仓库,采用彩钢板搭建,不需要动土,安装设备时产生噪声。施工期经采取厂房隔音,距离衰减后,其影响程度将大大降低,影响范围将局限在一定空间,并将随着施工的结束而消失。
3.2运营期环境影响分析结论
3.2.1大气环境影响评价结论
有组织废气:
电炉熔化产生的烟尘经集气罩+封闭间二次收集经收集后,通过布袋除尘器+1根15m高排气筒(P1)排放,排放浓度满足《铸造行业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T/CFA030802-2-2017)表1中2级其他所有熔炼设备及铸造工序设备排放限值要求。对周围环境影响较小。
制芯过程产生的废气经集气罩+半封闭集气间二次收集后,通过光氧催化设施+等离子设备处理后经1根15m高排气筒(P2)排放,VOCs及非甲烷总烃排放满足《铸造行业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T/CFA030802-2-2017)表1中2级其他所有熔炼设备及铸造工序设备排放限值要求;甲醛和酚类排放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二级排放要求;对周围环境影响较小。
浇铸、落砂过程产生的废气经集气罩+密闭车间二次收集后,通过布袋除尘器+光氧催化设施+等离子设备处理后经1根15m高排气筒(P3)排放,颗粒物、VOCs及非甲烷总烃排放满足《铸造行业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T/CFA030802-2-2017)表1中2级其他所有熔炼设备及铸造工序设备排放限值要求;甲醛和酚类排放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二级排放要求;对周围环境影响较小。
清砂废气经清砂隔间+集气罩+软帘收集由布袋除尘器处理,打磨废气经打磨隔间+集气罩+软帘收集由布袋除尘器处理,经处理的清砂废气和打磨废气由1根15m高排气筒(P4)排放,排放废气满足《铸造行业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T/CFA030802-2-2017)表1中2级其他所有熔炼设备及铸造工序设备排放限值要求。
无组织废气:
经预测,面源排放的无组织废气中,颗粒物、甲醛和酚类的排放浓度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标准;VOCs(以非甲烷总烃计)、非甲烷总烃的排放浓度满足《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13/2322-2016)表2中其他企业排放限值标准,厂区内VOCs(以非甲烷总烃计)、非甲烷总烃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附录A厂区内VOCs无组织特别排放限值,对周围环境影响较小。
3.2.2水环境影响评价结论
本项目生产过程无废水产生,电炉冷却水循环使用,不外排;产生的废水主要为职工盥洗废水,产生量为144m3/a,厂区设防渗旱厕,定期清掏,不外排。
综上,本项目对周围水环境的影响较小。
3.2.3固废环境影响评价结论
电炉熔化、浇铸工序产生的废渣收集后回用;落砂工序产生的废砂收集后由厂家回收;清砂过程产生的废硅砂、除尘设备收集的除尘灰,经收集后外售综合利用;钻孔工序产生的边角料收集后回用于生产;职工生活产生的生活垃圾由环卫部门统一清运。
综上所述,以上固废均得到有效处理与处置,对周围环境影响较小。
3.2.4噪声环境影响评价结论
项目主要噪声源为电炉、射芯机、抛丸机、砂轮机、砂带机、风机等设备运行时产生的机械噪声,噪声值为70~90dB(A)。生产设备应优先选择低噪设备,经厂房内合理布局,设置基础减振等降噪措施,经距离衰减后,项目厂界噪声可达《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
4、清洁生产分析结论
本项目采用先进的生产设备及工艺,有效减少污染物的排放,资源得到充分利用,故本项目符合清洁生产要求。
5、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分析结论
根据本项目的具体情况,结合国家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原则,项目监督管理指标:SO2:0t/a,NOx:0t/a,COD:0t/a,氨氮:0t/a;总量控制指标:SO2:0t/a,NOx:0t/a,COD:0 t/a,氨氮:0t/a。
6、项目实施前后环境质量变化情况
项目运营期间产生的废气通过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后达标排放,经大气扩散后对周围环境影响较小,项目环境保护目标空气质量满足《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及其修改单中二级标准,VOCs(以非甲烷总烃计)、非甲烷总烃满足《环境空气质量 VOCs(以非甲烷总烃计)、非甲烷总烃限值》(DB13/1577-2012)表1中二级标准限值;甲醛满足《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大气环境》(TJ2.2-2018)中附录D表D.1其他污染物空气质量浓度参考限值要求,酚满足《居住区大气中酚卫生标准》(GB18067-2000)浓度限值。
本项目生产过程无废水产生,生活污水主要为职工盥洗废水,产生量为144m³/a(0.128m³/d),排入旱厕,定期清掏,不外排。项目不会对周围水环境造成影响。
项目采取有效的降噪措施后厂界噪声达标排放,对周围声环境影响较小,区域声环境质量能够达到《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中的2类标准。
项目产生的固体废物得到合理处理、处置,不会对周围环境造成影响。
7、工程可行性结论
综上所述,河北凯同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技改项目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政策的要求,厂址选择合理,符合清洁生产要求。项目落实环评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对策和措施,加强环保管理,污染物都能做到达标排放,项目外排污染物对周围环境影响较小,区域环境质量能够维持现状。从环保角度分析,项目建设运营是可行的。
本项目环评报告表于2019年8月6日由沧州市生态环境局沧县分局出局批复意见,批复文号为沧县环评提【2019】024号。其批复如下:
一、同意该项目建设,本《报告表》和批复可作为工程设计和施工、运行过程中的环境管理的依据。
二、本批复仅为环境保护管理依据,不涉及国土、规划、安监等部门的管理要求,你公司应依法办理以上部门相关手续。
三、项目总投资5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约为100万元,占地面积1756.45平方米。项目选址于河北省沧州市沧县张官屯乡西王辛庄村,该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四、项目施工期要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处理措施,减缓对周围环境的影响。
五、项目运营期应按照《报告表》中工程内容建设并落实各种污染防治措施,确保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1)废气:电炉熔化产生的烟尘经集气罩+封闭间二次收集经收集后,通过布袋除尘器+1根15m高排气筒(P1)排放,排放浓度满足《铸造行业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T/CFA030802-2-2017)表1中2级其他所有熔炼设备及铸造工序设备排放限值要求。制芯过程产生的废气经集气罩+半封闭集气间二次收集后,通过光氧催化设施+等离子设备处理后经1根15m高排气筒(P2)排放,VOCs及非甲烷总烃排放满足《铸造行业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T/CFA030802-2-2017)表1中2级其他所有熔炼设备及铸造工序设备排放限值要求;甲醛和酚类排放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二级排放要求。浇铸、落砂过程产生的废气经集气罩+密闭车间二次收集后,通过布袋除尘器+光氧催化设施+等离子设备处理后经1根15m高排气筒(P3)排放,颗粒物、VOCs及非甲烷总烃排放满足《铸造行业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T/CFA030802-2-2017)表1中2级其他所有熔炼设备及铸造工序设备排放限值要求;甲醛和酚类排放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二级排放要求。清砂废气经清砂隔间+集气罩+软帘收集由布袋除尘器处理,打磨废气经打磨隔间+集气罩+软帘收集由布袋除尘器处理,经处理的清砂废气和打磨废气由1根15m高排气筒(P4)排放,排放废气满足《铸造行业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T/CFA030802-2-2017)表1中2级其他所有熔炼设备及铸造工序设备排放限值要求。无组织废气中,颗粒物、甲醛和酚类的排放浓度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标准;VOCs(以非甲烷总烃计)、非甲烷总烃的排放浓度满足《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13/2322-2016)表2中其他企业排放限值标准,厂区内VOCs(以非甲烷总烃计)、非甲烷总烃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附录A厂区内VOCs无组织特别排放限值。(2)废水:本项目生产过程无废水产生,电炉冷却水循环使用,不外排;产生的废水主要为职工盥洗废水,厂区设防渗旱厕,定期清掏,不外排。(3)噪声:项目主要噪声源为电炉、射芯机、抛丸机、砂轮机、砂带机、风机等设备运行时产生的机械噪声。生产设备应优先选择低噪设备,经厂房内合理布局,设置基础减振等降噪措施,经距离衰减后,项目厂界噪声可达《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4)固废: 电炉熔化、浇铸工序产生的废渣收集后回用;落砂工序产生的废砂收集后由厂家回收;清砂过程产生的废硅砂、除尘设备收集的除尘灰,经收集后外售综合利用;钻孔工序产生的边角料收集后回用于生产;职工生活产生的生活垃圾由环卫部门统一清运。
六、总量控制指标结论:本项目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建议值为:COD:0t/a;氨氮:0t/a;SO2:0t/a;NOx:0t/a;
七、该项目达到环保相关要求后方可正式投产使用。
表4-1 环评审批意见落实情况
本项目生产过程无废水产生,电炉冷却水循环使用,不外排;产生的废水主要为职工盥洗废水,厂区设防渗旱厕,定期清掏,不外排。
铸造过程(包括电炉熔化、制芯、浇铸、落砂、清砂、打磨等工序)产生的废气(包括颗粒物/VOCs(以非甲烷总烃计)和VOCs)执行《铸造行业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T/CFA030802-2-2017)表1中2级其他所有熔炼设备及铸造工序设备排放限值要求;浇铸、制芯过程产生的甲醛和酚类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二级排放限值。生产厂房门窗、屋顶、气楼等排风口无组织排放颗粒物执行《铸造行业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T/CFA030802-2-2017)表3生产厂房门窗、屋顶、气楼等排放口处无组织排放浓度限值;无组织排放颗粒物、甲醛和酚类的周界外最高浓度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标准;无组织排放VOCs(以非甲烷总烃计)执行《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13/2322-2016)表2其他企业边界限值;厂区内VOCs(以非甲烷总烃计)的无组织排放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附录A厂区内VOCs无组织特别排放限值要求。
废气排放执行标准见表5-1。
表5-1 废气排放执行标准
工序名称 | 污染物 | 标准值 | 标准来源 |
电炉熔化 | 颗粒物 | 颗粒物排放浓度:15mg/m3 排气筒高度:15m | 《铸造行业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T/CFA030802-2-2017)表1中2级其他所有熔炼设备及铸造工序设备排放限值 |
清砂、打磨工序 | 颗粒物 | 颗粒物排放浓度:15mg/m3 排气筒高度:15m | |
制芯工序 | VOCs | VOCs排放浓度:60mg/m3 排气筒高度:15m | 《铸造行业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T/CFA030802-2-2017)表1中2级其他所有熔炼设备及铸造工序设备排放限值 |
VOCs | VOCs排放浓度:50mg/m3 排气筒高度:15m | ||
甲醛 | 最高允许排放浓度:25mg/m3 最高允许排放速率:0.26kg/h 排气筒高度:15m |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二级排放限值 | |
酚类 | 最高允许排放浓度:100mg/m3 最高允许排放速率:0.10kg/h 排气筒高度:15m | ||
浇铸、落砂工序 | 颗粒物 | 颗粒物排放浓度:15mg/m3 排气筒高度:15m | 《铸造行业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T/CFA030802-2-2017)表1中2级其他所有熔炼设备及铸造工序设备排放限值
|
VOCs | VOCs排放浓度:60mg/m3 排气筒高度:15m | ||
VOCs | VOCs排放浓度:50mg/m3 排气筒高度:15m | ||
甲醛 | 最高允许排放浓度:25mg/m3 最高允许排放速率:0.26kg/h 排气筒高度:15m |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二级排放限值 | |
酚类 | 最高允许排放浓度:100mg/m3 最高允许排放速率:0.10kg/h 排气筒高度:15m | ||
生产厂房门窗、屋顶、气楼等排放口处无组织废气 | 颗粒物 | 排放浓度限值:5.0mg/m3 | 《铸造行业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T/CFA030802-2-2017)表3排放浓度限值 |
厂区内无组织 | VOCs(以非甲烷总烃计) | 监控点处1h平均浓度值:6mg/m3 监控点处任意一次浓度值:20mg/m3 | 《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附录A厂区内VOCs无组织特别排放限值 |
无组织废气 | 颗粒物 | 周界外浓度最高点:1.0mg/m3 |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 |
甲醛 | 周界外浓度最高点:0.20mg/m3 | ||
酚类 | 周界外浓度最高点:0.080mg/m3 | ||
VOCs(以非甲烷总烃计) | 边界限值:2.0mg/m3 | 《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13/2322-2016)表2其他企业排放限值 |
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标准值见表5-2。
表5-2 厂界噪声排放标准
昼间 | 夜间 | |
2类 | 60 | 50 |
一般固体废物执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01)及修改单相关要求,生活垃圾处置执行《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GB16889-2008)的标准要求。
本项目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建议值为:COD:0t/a,NH3-N:0t/a,SO2:0t/a;NOx:0t/a
沧州兴元环境检测服务有限公司分别于2020年5月24日至5月25日对河北凯同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技改项目环境保护验收监测项目进行了竣工验收检测并出具检测报告。
(1)严格按照《环境监测技术规范》和有关环境检测质量保证的要求进行样品采集、保存、分析等,全程进行质量控制。
(2)参加本项目检测人员均持证上岗,检测仪器均经计量部门检定合格并在有效期内。
(3)废气采样前对仪器流量计进行校准,并检查气密性;采样和分析过程严格按照相关方法和标准进行。
(4)声级计测量前后均经标准声源校准且合格,测试时无雨雪,无雷电,风速小于5.0m/s。
(5)检测数据严格执行三级审核制度。
表6-1 有组织废气检测点位、项目及频次
项目名称 | 河北凯同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技改项目 | ||||
受检单位 | 河北凯同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 ||||
委托单位 | 河北凯同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 ||||
项目地址 | 沧县张官屯乡西王辛庄村 | ||||
联系人 | 赵龙杰 | 联系电话 | 15631762221 | ||
检测内容 | 废气、噪声 | ||||
检测点位与频次 | 废气:电炉熔化工序废气处理设施排气筒出口、制芯工序废气处理设施排气筒出口、浇铸+落砂工序废气处理设施排气筒出口、清砂+打磨工序废气处理设施排气筒出口,每天检测3次,检测2天; 车间门口外1米布设3个检测点位,每天检测4次,检测2天; 厂界外下风向10米内布设3个检测点位,每天检测4次,检测2天; 噪声:厂界四周布设4个检测点位,昼、夜各间检测1次,检测2天。 | ||||
样品编号 | FQ 010101~FQ100204 | ||||
采样人 | 沈岳、赵勇、王晓旭、许珈铖、孙帅、张震、康康、赵鹏飞 | ||||
采样日期 | 2020.5.24~2020.5.25 | 检测周期 | 2020.5.24~2020.5.27 |
表6-2 检测项目分析方法及所用仪器
分析方法及标准代号 | 仪器名称、型号及编号 | 检出限 | 样品状态 | 检测人员 | |||||||||||||||
非甲烷 总烃 | 《固定污染源废气 总烃、甲烷和非甲烷总烃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 HJ 38-2017 | 浙江福立GC 9790Ⅱ型 气相色谱仪 CZXY-YQ-001 | 0.07mg/m3 | 完好, 无破损 | 段晓媛 吕景雨 | ||||||||||||||
颗粒物 | 《固定污染源废气 低浓度颗粒物的测定 重量法》 HJ 836-2017 | 青岛拓威TW-8051F型 烟气采样器CZXY-YQ-068 青岛金仕达GH-60E型 自动烟尘烟气测试仪CZXY-YQ-072 岛津AUW220D型 电子天平 CZXY-YQ-074 | 1.0mg/m3 | 完好, 无破损 | 付长伟 石智敏 | ||||||||||||||
酚类 化合物 |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酚类化合物的测定4-氨基安替比林分光光度法》 HJ /T 32-1999 | 上海精密723C型 可见分光光度计CZXY-YQ-006 | 0.3mg/m3 | 完好, 无破损 | 三 娟 高素青 | ||||||||||||||
甲醛 | 《空气质量 甲醛的测定 乙酰丙酮分光光度法》 GB/T 15516-1995 | 崂应3072型智能双路 烟气采样器/XH083 崂应3012H型自动烟尘(气)测试仪/XH079、721G 可见分光光度计/XH013 | 0.01mg/m3 | 完好, 无破损 | 王红梅 刘德芳 | ||||||||||||||
检测项目 | 分析方法及标准代号 | 仪器名称、型号及编号 | 检出限 | 样品状态 | 检测人员 | ||||||||||||||
非甲烷总烃 | 《环境空气 总烃、甲烷和非甲烷总烃的测定 直接进样-气相色谱法》HJ 604-2017 | 浙江福立GC9790Ⅱ型 气相色谱仪CZXY-YQ-001 | 0.07mg/m3 | 完好, 无破损 | 段晓媛 吕景雨 | ||||||||||||||
颗粒物 | 《环境空气 总悬浮颗粒物的测定 重量法》GB/T 15432-1995 | 岛津AUW220D型 电子天平 CZXY-YQ-074 | 0.001mg/m3 | 完好, 无破损 | 高素青 三 娟 | ||||||||||||||
检测项目 | 分析方法及标准代号 | 仪器名称、型号及编号 | 检出限 | 样品状态 | 检测人员 | ||||||||||||||
非甲 烷总烃 | 《环境空气 总烃、甲烷和非甲烷总烃的测定 直接进样-气相色谱法》 HJ 604-2017 | 浙江福立GC9790Ⅱ型 气相色谱仪CZXY-YQ-001 | 0.07mg/m3 | 完好, 无破损 | 段晓媛 吕景雨 | ||||||||||||||
颗粒物 | 《环境空气 总悬浮颗粒物的测定 重量法》GB/T 15432-1995 | 岛津AUW220D型 电子天平 CZXY-YQ-074 | 0.001mg/m3 | 完好, 无破损 | 高素青 三 娟 | ||||||||||||||
酚类化合物 |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酚类化合物的测定4-氨基安替比林分光光度法》 HJ /T 32-1999 | 上海精密723C型 可见分光光度计CZXY-YQ-006 | 0.003mg/m3 | 完好, 无破损 | 三 娟 高素青 | ||||||||||||||
甲醛 | 《空气质量 甲醛的测定 乙酰丙酮 分光光度法》 GB/T 15516-1995 | 上海精密723C型 可见分光光度计CZXY-YQ-006 | -- | 完好, 无破损 | 高素青 三 娟 | ||||||||||||||
分析方法及标准代号 | 仪器名称、型号及编号 | 检测人员 | |||||||||||||||||
《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GB 12348-2008 | 杭州爱华AWA5688型 多功能声级计 CZXY-YQ-052 | 沈 岳 赵 勇 |
6.2.3 检测点位示意图
表7-1有组织排放检测结果
检测点位 | 采样日期 | 检测项目 | 单位 | 检测结果 | ||
1 | 2 | 3 | ||||
电炉熔化工序废气处理设施排气筒 出口(15m) | 2020.5.24 | 标干流量 | Nm3/h | 17014 | 16744 | 16838 |
颗粒物浓度 | mg/m3 | 2.2 | 2.6 | 2.3 | ||
颗粒物排放速率 | kg/h | 0.037 | 0.044 | 0.039 | ||
2020.5.25 | 标干流量 | Nm3/h | 16835 | 16975 | 16751 | |
颗粒物浓度 | mg/m3 | 2.4 | 2.5 | 2.7 | ||
颗粒物排放速率 | kg/h | 0.040 | 0.042 | 0.045 | ||
制芯工序废气处理设施排气筒出口(15m) | 2020.5.24 | 标干流量 | Nm3/h | 7637 | 7656 | 7670 |
非甲烷总烃浓度 | mg/m3 | 4.22 | 4.13 | 4.19 | ||
非甲烷总烃排放速率 | kg/h | 0.032 | 0.032 | 0.032 | ||
酚类化合物浓度 | mg/m3 | 0.46 | 0.58 | 0.46 | ||
酚类化合物排放速率 | kg/h | 0.004 | 0.004 | 0.004 | ||
2020.5.25 | 标干流量 | Nm3/h | 7966 | 7995 | 8056 | |
甲醛浓度 | mg/m3 | 0.19 | 0.21 | 0.18 | ||
甲醛排放速率 | kg/h | 0.002 | 0.002 | 0.001 | ||
2020.5.25 | 标干流量 | Nm3/h | 7756 | 7775 | 7786 | |
非甲烷总烃浓度 | mg/m3 | 4.18 | 4.08 | 4.15 | ||
非甲烷总烃排放速率 | kg/h | 0.032 | 0.032 | 0.032 | ||
酚类化合物浓度 | mg/m3 | 0.45 | 0.46 | 0.46 | ||
酚类化合物排放速率 | kg/h | 0.003 | 0.004 | 0.004 | ||
2020.5.26 | 标干流量 | Nm3/h | 7924 | 7999 | 7903 | |
甲醛浓度 | mg/m3 | 0.18 | 0.19 | 0.15 | ||
甲醛排放速率 | kg/h | 0.001 | 0.002 | 0.001 | ||
检测点位 | 采样日期 | 检测项目 | 单位 | 检测结果 | ||
1 | 2 | 3 | ||||
浇铸+落砂工序废气处理设施排气筒出口(15m) | 2020.5.24 | 标干流量 | Nm3/h | 9990 | 9911 | 9748 |
颗粒物浓度 | mg/m3 | 2.6 | 2.4 | 2.3 | ||
颗粒物排放速率 | kg/h | 0.026 | 0.024 | 0.022 | ||
标干流量 | Nm3/h | 9848 | 9761 | 9905 | ||
非甲烷总烃浓度 | mg/m3 | 2.90 | 2.88 | 2.83 | ||
非甲烷总烃排放速率 | kg/h | 0.029 | 0.028 | 0.028 | ||
酚类化合物浓度 | mg/m3 | 0.60 | 0.47 | 0.60 | ||
酚类化合物排放速率 | kg/h | 0.006 | 0.005 | 0.006 | ||
2020.5.25 | 标干流量 | Nm3/h | 10505 | 10439 | 10287 | |
甲醛浓度 | mg/m3 | 0.17 | 0.16 | 0.13 | ||
甲醛排放速率 | kg/h | 0.002 | 0.002 | 0.001 | ||
2020.5.25 | 标干流量 | Nm3/h | 9798 | 9955 | 10062 | |
颗粒物浓度 | mg/m3 | 2.8 | 2.5 | 2.2 | ||
颗粒物排放速率 | kg/h | 0.027 | 0.025 | 0.022 | ||
标干流量 | Nm3/h | 9979 | 9806 | 10053 | ||
非甲烷总烃浓度 | mg/m3 | 2.93 | 2.95 | 2.98 | ||
非甲烷总烃排放速率 | kg/h | 0.029 | 0.029 | 0.030 | ||
酚类化合物浓度 | mg/m3 | 0.60 | 0.60 | 0.47 | ||
酚类化合物排放速率 | kg/h | 0.006 | 0.006 | 0.005 | ||
2020.5.26 | 标干流量 | Nm3/h | 10315 | 10629 | 10397 | |
甲醛浓度 | mg/m3 | 0.14 | 0.16 | 0.13 | ||
甲醛排放速率 | kg/h | 0.001 | 0.002 | 0.001 | ||
检测点位 | 采样日期 | 检测项目 | 单位 | 检测结果 | ||
1 | 2 | 3 | ||||
清砂+打磨工序废气处理设施排气筒出口(15m) | 2020.5.24 | 标干流量 | Nm3/h | 16751 | 16679 | 16785 |
颗粒物浓度 | mg/m3 | 1.9 | 2.4 | 2.0 | ||
颗粒物排放速率 | kg/h | 0.032 | 0.040 | 0.034 | ||
2020.5.25 | 标干流量 | Nm3/h | 16741 | 16694 | 16795 | |
颗粒物浓度 | mg/m3 | 2.1 | 2.6 | 2.3 | ||
颗粒物排放速率 | kg/h | 0.035 | 0.043 | 0.039 |
表7-2a 车间无组织废气检测结果
检测点位 | 采样日期 | 检测项目 | 单位 | 检测结果 | |||
1 | 2 | 3 | 4 | ||||
车间门口1 | 2020.5.24 | 非甲烷总烃 | mg/m3 | 0.72 | 0.74 | 0.75 | 0.73 |
车间门口2 | 0.76 | 0.71 | 0.74 | 0.72 | |||
车间门口3 | 0.76 | 0.74 | 0.76 | 0.74 | |||
车间门口1 | 2020.5.25 | 0.71 | 0.73 | 0.71 | 0.74 | ||
车间门口2 | 0.71 | 0.77 | 0.73 | 0.74 | |||
车间门口3 | 0.75 | 0.78 | 0.74 | 0.72 | |||
车间门口1 | 2020.5.24 | 颗粒物 | mg/m3 | 0.500 | 0.567 | 0.599 | 0.516 |
车间门口2 | 0.517 | 0.566 | 0.617 | 0.533 | |||
车间门口3 | 0.500 | 0.583 | 0.634 | 0.550 | |||
车间门口1 | 2020.5.25 | 0.517 | 0.585 | 0.633 | 0.567 | ||
车间门口2 | 0.550 | 0.616 | 0.655 | 0.566 | |||
车间门口3 | 0.533 | 0.600 | 0.649 | 0.584 |
表7-2b 厂界无组织废气检测结果
检测点位 | 采样日期 | 检测项目 | 单位 | 检测结果 | |||
1 | 2 | 3 | 4 | ||||
下风向1 | 2020.5.24 | 非甲烷 总烃 | mg/m3 | 0.39 | 0.33 | 0.39 | 0.37 |
下风向2 | 0.32 | 0.35 | 0.33 | 0.36 | |||
下风向3 | 0.31 | 0.34 | 0.35 | 0.34 | |||
下风向1 | 2020.5.25 | 0.32 | 0.39 | 0.35 | 0.34 | ||
下风向2 | 0.36 | 0.39 | 0.35 | 0.32 | |||
下风向3 | 0.36 | 0.33 | 0.35 | 0.38 | |||
下风向1 | 2020.5.24 | 颗粒物 | mg/m3 | 0.350 | 0.400 | 0.450 | 0.383 |
下风向2 | 0.333 | 0.417 | 0.450 | 0.383 | |||
下风向3 | 0.333 | 0.433 | 0.467 | 0.367 | |||
下风向1 | 2020.5.25 | 0.333 | 0.417 | 0.450 | 0.350 | ||
下风向2 | 0.317 | 0.433 | 0.483 | 0.367 | |||
下风向3 | 0.333 | 0.400 | 0.467 | 0.383 | |||
下风向1 | 2020.5.24 | 酚类化合物 | mg/m3 | ND | ND | ND | ND |
下风向2 | ND | ND | ND | ND | |||
下风向3 | ND | ND | ND | ND | |||
下风向1 | 2020.5.25 | ND | ND | ND | ND | ||
下风向2 | ND | ND | ND | ND | |||
下风向3 | ND | ND | ND | ND | |||
下风向1 | 2020.5.24 | 甲醛 | mg/m3 | 0.04 | 0.05 | 0.05 | 0.04 |
下风向2 | 0.05 | 0.04 | 0.04 | 0.03 | |||
下风向3 | 0.04 | 0.04 | 0.05 | 0.04 | |||
下风向1 | 2020.5.25 | 0.05 | 0.04 | 0.03 | 0.04 | ||
下风向2 | 0.04 | 0.05 | 0.05 | 0.04 | |||
下风向3 | 0.05 | 0.04 | 0.05 | 0.03 |
表 7-3 厂界噪声检测结果 单位:dB(A)
检测频次 | 单位 | 检测结果 | ||||
1# | 2# | 3# | 4# | |||
2020.5.24 | 昼间 | dB(A) | 55 | 54 | 54 | 56 |
夜间 | dB(A) | 45 | 44 | 44 | 46 | |
2020.5.25 | 昼间 | dB(A) | 55 | 54 | 56 | 56 |
夜间 | dB(A) | 45 | 44 | 44 | 46 |
该厂电炉熔化工序废气处理装置排气筒出口废气中颗粒物排放浓度最大值为2.7mg/m3,符合《铸造行业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T/CFA 030802-2-2017)表1中2级其他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标准(颗粒物≤15mg/m3)。
该厂制芯工序废气处理装置排气筒出口废气中非甲烷总烃排放浓度最大值为4.22mg/m3,符合《铸造行业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T/CFA 030802-2-2017)表1中2级其他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标准(非甲烷总烃≤60mg/m3);甲醛排放浓度最大值为0.21mg/m3,甲醛排放速率0.002kg/h,酚类排放浓度最大值为0.58mg/m3,酚类排放速率最大值为0.004kg/h,均符合《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1996)表2二级排放限值(甲醛浓度≤25mg/m3,甲醛排放速率≤0.26kg/h,酚类化合物浓度≤100mg/m3,酚类化合物排放速率≤0.10kg/h)。
该厂浇铸+落砂工序废气处理装置排气筒出口废气中颗粒物排放浓度最大值为2.8mg/m3,非甲烷总烃排放浓度最大值为2.98mg/m3,均符合《铸造行业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T/CFA 030802-2-2017)表1中2级其他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标准(颗粒物≤15mg/m3,非甲烷总烃≤60mg/m3);甲醛排放浓度最大值为0.17mg/m3,甲醛排放速率0.002kg/h,酚类化合物排放浓度最大值为0.60mg/m3,酚类化合物排放速率最大值为0.006kg/h,均符合《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1996)表2二级排放限值(甲醛浓度≤25mg/m3,甲醛排放速率≤0.26kg/h,酚类化合物浓度≤100mg/m3,酚类化合物排放速率≤0.10kg/h)。
该厂清砂+打磨工序废气处理装置排气筒出口废气中颗粒物排放浓度最大值为2.6mg/m3,符合《铸造行业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T/CFA 030802-2-2017)表1中2级其他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标准(颗粒物≤15mg/m3)。
该厂车间无组织废气中非甲烷总烃排放浓度最大值为0.78mg/m3,符合《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 37822-2019)表A.1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特别排放限值及《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13/ 2322-2016)表3标准(非甲烷总烃≤4.0mg/m3);颗粒物排放浓度最大值为0.655mg/m3,符合《铸造行业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T/CFA 030802-2-2017)表3中浓度限值(颗粒物≤5.0mg/m3)。
该厂厂界无组织废气中颗粒物排放浓度最大值为0.483mg/m3,酚类未检出,甲醛排放浓度最大值为0.05mg/m3,均符合《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1996)表2中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要求(颗粒物≤1.0mg/m3,酚类化合物≤0.080mg/m3,甲醛≤0.20mg/m3);非甲烷总烃排放浓度最大值为0.39mg/m3,符合《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13/ 2322-2016)表2无组织限值标准(非甲烷总烃≤2.0mg/m3)。
该厂厂界昼间噪声监测结果为:54~56dB(A),夜间噪声监测结果为:44~46dB(A),监测结果均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2008)表1中2类标准(昼间≤60dB(A),夜间≤50dB(A))。
该企业污染物排放量为:
COD:0吨/年、氨氮:0吨/年、SO2:0吨/年、NOX:0吨/年。
河北凯同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环境管理由公司各车间专人负责监督,负责工程环境管理工作,定期进行巡检环境影响情况,及时处理环境问题,并进行有关环境保护法规宣传工作。
本工程在施工招标文件中严格要求施工单位按设计文件施工,特别是按环保设计要求和水土保持方案提出的措施要求进行施工。施工期未开展环境监理工作。
河北凯同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设立专门的环境管理部门,配备相应专业的管理人员,负责监督国家法规、条例的贯彻执行情况,制订和贯彻环保管理制度,监控本工程的主要污染,对各部门、操作岗位进行环境保护监督。
经咨询当地环保主管部门,项目建设及试运行期间未发生扰民和公众投诉意见。
建设单位设置了相应的环境管理机构,并且正常履行了施工期和运行期的环境职责,运行初期的检测工作也已经完成,后续检测计划按周期正常进行。
(1)废气
该厂电炉熔化工序废气处理装置排气筒出口废气中颗粒物排放浓度最大值为2.7mg/m3,符合《铸造行业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T/CFA 030802-2-2017)表1中2级其他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标准(颗粒物≤15mg/m3)。
该厂制芯工序废气处理装置排气筒出口废气中非甲烷总烃排放浓度最大值为4.22mg/m3,符合《铸造行业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T/CFA 030802-2-2017)表1中2级其他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标准(非甲烷总烃≤60mg/m3);甲醛排放浓度最大值为0.21mg/m3,甲醛排放速率0.002kg/h,酚类排放浓度最大值为0.58mg/m3,酚类排放速率最大值为0.004kg/h,均符合《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1996)表2二级排放限值(甲醛浓度≤25mg/m3,甲醛排放速率≤0.26kg/h,酚类化合物浓度≤100mg/m3,酚类化合物排放速率≤0.10kg/h)。
该厂浇铸+落砂工序废气处理装置排气筒出口废气中颗粒物排放浓度最大值为2.8mg/m3,非甲烷总烃排放浓度最大值为2.98mg/m3,均符合《铸造行业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T/CFA 030802-2-2017)表1中2级其他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标准(颗粒物≤15mg/m3,非甲烷总烃≤60mg/m3);甲醛排放浓度最大值为0.17mg/m3,甲醛排放速率0.002kg/h,酚类化合物排放浓度最大值为0.60mg/m3,酚类化合物排放速率最大值为0.006kg/h,均符合《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1996)表2二级排放限值(甲醛浓度≤25mg/m3,甲醛排放速率≤0.26kg/h,酚类化合物浓度≤100mg/m3,酚类化合物排放速率≤0.10kg/h)。
该厂清砂+打磨工序废气处理装置排气筒出口废气中颗粒物排放浓度最大值为2.6mg/m3,符合《铸造行业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T/CFA 030802-2-2017)表1中2级其他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标准(颗粒物≤15mg/m3)。
该厂车间无组织废气中非甲烷总烃排放浓度最大值为0.78mg/m3,符合《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 37822-2019)表A.1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特别排放限值及《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13/ 2322-2016)表3标准(非甲烷总烃≤4.0mg/m3);颗粒物排放浓度最大值为0.655mg/m3,符合《铸造行业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T/CFA 030802-2-2017)表3中浓度限值(颗粒物≤5.0mg/m3)。
该厂厂界无组织废气中颗粒物排放浓度最大值为0.483mg/m3,酚类未检出,甲醛排放浓度最大值为0.05mg/m3,均符合《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1996)表2中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要求(颗粒物≤1.0mg/m3,酚类化合物≤0.080mg/m3,甲醛≤0.20mg/m3);非甲烷总烃排放浓度最大值为0.39mg/m3,符合《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13/ 2322-2016)表2无组织限值标准(非甲烷总烃≤2.0mg/m3)。
(2)废水
本项目生产过程无废水产生,电炉冷却水循环使用,不外排;产生的废水主要为职工盥洗废水,厂区设防渗旱厕,定期清掏,不外排。
(3)噪声
该厂厂界昼间噪声监测结果为:54~56dB(A),夜间噪声监测结果为:44~46dB(A),监测结果均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2008)表1中2类标准(昼间≤60dB(A),夜间≤50dB(A))。
(4)固体废弃物
项目电炉熔化、浇铸工序产生的废渣收集后回用;落砂工序产生的废砂收集后由厂家回收;清砂过程产生的废钢砂、除尘设备收集的除尘灰,经收集后外售综合利用;钻孔工序产生的边角料收集后回用于生产;职工生活产生的生活垃圾由环卫部门统一清运。
(5)总量控制要求
COD:0吨/年、氨氮:0吨/年、SO2:0吨/年、NOX:0吨/年。
(6)结论
综上分析,项目已按环评及批复要求进行了环境保护设施建设,根据监测结果可满足相关环境排放标准要求。
(1)落实项目建设的“三同时”制度,严格落实各项污染防治措施。
(2)保障各项治理设施正常运行,确保各项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
(3)加强生产设备的日常维护管理,定期维护保养,保证其正常运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