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名称:沧州洁源顺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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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设施
验收报告
项目名称 :年产500吨鸡食槽、饮水器项目
建设单位(盖章):沧县金恒养殖设备厂
编制单位:沧县金恒养殖设备厂
编制日期:2020年4月
承诺书
我单位郑重承诺《沧县金恒养殖设备厂年产500吨鸡食槽、饮水器项目竣工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报告》中内容、附件均真实有效,本单位自愿承担相应责任。报告内容不涉及国家机密和个人隐私,同意报告全文公示。
特此承诺!
沧县金恒养殖设备厂
2020年4月
目 录
沧县金恒养殖设备厂位于河北省沧州市沧县风化店乡大白头村,厂址中心地理坐标为:东经 117°01'16.96",北纬 38°17'50.36"。项目类别属于C2922塑料板、管、型材制造。公司实际投资36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6万元,占总投资的1.67%,建设规模为年产500吨鸡食槽、饮水器。
该公司于2019年9月委托河南金环环境影响评价有限公司编制《沧县金恒养殖设备厂年产500吨鸡食槽、饮水器项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2019年9月27日,沧县金恒养殖设备厂年产500吨鸡食槽、饮水器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通过沧县环境保护局审批,批复文件号:沧县环评【2019】302号。该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于2020年4月10日通过沧州兴元环境检测服务有限公司检测,检测报告编号为:CZXY2020032002(W),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检测报告编号为:CZXY2020032002(Y)。该项目目前已办理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登记编号:92130921MA0DWEUC0P001Y。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管理办法》(国家环保总局13号令)等相关规定,按照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三同时”制度的要求,沧县金恒养殖设备厂于2020年4月开展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工作,并根据企业的环评资料、建设项目工程竣工环境保护“三同时”验收登记表、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表等资料,本着客观、公正、全面、规范的原则,编制了《沧县金恒养殖设备厂年产500吨鸡食槽、饮水器项目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报告》。
验收报告的主要结论:沧县金恒养殖设备厂沧县金恒养殖设备厂年产500吨鸡食槽、饮水器项目经环保设施处理后,各项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项目产生的环境影响可以保证区域满足相应功能区要求,项目的建设符合验收文件的要求。
国家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5.01.01实施;
(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16.09.01实施;;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08.06.01实施;
(4)《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6.01.01实施;
(5)《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防治法》,1997.03.01实施;
(6)《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修订)》,2005.04.01实施;
(7)《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修订)》,2008.04.01实施;
(8)《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修订)》,2012.07.01实施;
(9)《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2009.01.01实施;
(10)《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8.01.01实施;
(11)《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修订)》,2013.12.07实施;
(12)国务院令第682号《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2017.10.1实施;
(1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第9号文《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 (2013年修正)》,2013.02.16发布。
河北省有关环境保护法规、规章
《河北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修改)》,2005.01.09实施;
《河北省环境保护条例》,2005.01.01实施;
《河北省环境敏感区支持、限制及禁止建设项目名录(2005年修订版)》;
《河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1997.10.25实施;
《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2016.03.01实施;
《河北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2015.06.01实施;
《河北省减少污染物排放条例》,2009.05.27实施;
河北省环境保护厅冀环办发[2010]250号文《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审核报告编制要点》的通知,2010.12.21发布;
河北省环保厅冀环评(2013)232号《河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环保管理的通知》,2013.07.17发布;
(10)、河北省人民政府冀政〔2012〕24号《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保护工作的决定》,2012.04.09发布;
(11)、《河北省环境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办法》(河北省人民政府令第2号),2015.11.12。
环境保护相关规章及文件
(1)《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产能过剩行业结构调整的通知》,国发[2016]11号;
(2)《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2013修正),国家发改委第21号,2013.2.16;
(3)《国家环境保护“十三五”规划基本思路》,2015.7.31;
(4)《国务院关于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35号文;
(5)《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17.9.1;
(6)《关于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公告》,环保部公告2013年第14号;
(7)《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影响评价管理防范环境风险的通知》(环发[2012]77号);
(8)《关于切实加强风险防范严格环境影响评价管理的通知》(环发[2012]98号);
(9)《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环发[2015]4号),2015.1.09;
(10)《关于开展涉及易燃易爆危险品建设项目环境风险排查和整改的通知》,环办〔2010〕111号;
(11)《转发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进一步深化环评审批制度改革意见的通知》,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5.10.13;
(12)关于印发《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政府信息公开指南(试行)》的通知,环办[2013]103号;
(13)关于印发《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审核及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环发[2014]197号;
(14)关于印发《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开机制方案》的通知,环发[2015]162号,2015.12.10。
(15)《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环保管理的通知》河北省环境保护厅冀环评[2013]232号文;
(16)《关于进一步改革和优化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核定工作的通知》,冀环总[2014]283号;
(17)《国家重点监控企业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试行)》和《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监督性监测 及信息公开办法(试行)》的通知,冀环办发[2013]242号;
(18)环境保护部(2017年第43号)关于发布《建设项目危险废物环境影响评价指南》的公告,2017.10.1施行。
(19)《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2010年12月修正版);
(20)《企业自主环保验收管理指导意见》2017年10月。
(1)环境保护部办公厅环办环评函[2017]1529号关于公开征求《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指南污染影响类(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2017年9月29日。
(1)沧县环境保护局以沧县环评[2019]302号文件出具了《关于沧县金恒养殖设备厂年产500吨鸡食槽、饮水器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审批意见》,2019年9月27日。
(1)项目名称:沧县金恒养殖设备厂年产500吨鸡食槽、饮水器项目
(2)建设单位:沧县金恒养殖设备厂
(3)建设性质:新建
(4)项目投资:本项目总投资36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6万元,占总投资额的1.67%。
(5)建设地点:沧县金恒养殖设备厂位于河北省沧州市沧县风化店乡大白头村,厂址中心地理坐标为:东经117°01'16.96",北纬38°17'50.36"。
(6)建设规模:年产500吨鸡食槽、饮水器。
(7)劳动定员及工作制度:劳动定员10人,年生产时间300天,一班制,每班8小时。
(8)占地面积:项目占地面积2400m2,项目主要建设内容见表1。
表1主要建设内容表
建设内容 | 规模 | |
主体工程 | 生产车间 | 车间面积480m2、高度8m |
生产线 | 生产线5条 | |
辅助工程 | 混料库、库房、危废间 | 混料库面积120m2、库房面积96m2、危废间面积10m2 |
公用 工程 | 供电 | 由沧县风化店乡供电系统提供,可满足项目供电需求 |
供水 | 项目用水为冷却用水、生活用水,由当地自来水管网,可满足项目需求 | |
供热 | 冬季办公室取暖采用空调 | |
环保 工程 | 废气 | 混料工序粉尘经2个集气罩+管道收集后经1套布袋除尘器处理+1根15m高(P1)排气筒排放;加热挤出工序废气经5个集气罩+管道收集后经1套UV光氧催化氧化处理+活性炭吸附装置+1根15 m高(P2)排气筒排放 |
废水 | 项目无生产废水产生;生活废水排入厂区防渗旱厕,定期清掏 | |
固废 | 布袋除尘器沉降粉尘收集后交环卫部门处理;切割、打眼工序边角料收集后外售处理;废活性炭暂存于危废间,最终交有资质单位处理;生活垃圾由环卫部门处理。 | |
噪声 | 选用低噪声设备,设备加减振装置等措施,布局合理,高噪声设备远离厂界 |
3.2 主要生产设备
本项目主要生产设备见表2
表2 主要生产设备一览表
序号 | 设备名称 | 单位 | 数量 |
1 | 挤出机 | 台 | 5 |
2 | 切割机 | 台 | 5 |
3 | 混料机 | 台 | 2 |
4 | 打包机 | 台 | 2 |
5 | 冲床 | 台 | 2 |
6 | 台钻 | 台 | 2 |
本项目主要原辅材料及能源消耗见表3
表3 主要原辅材料及能源消耗一览表
序号 | 名称 | 单位 | 用量 |
1 | 树脂 | 吨/年 | 200 |
2 | 钙粉 | 吨/年 | 200 |
3 | 石蜡 | 吨/年 | 0.1 |
4 | 打包带 | 卷/年 | 10 |
5 | 水 | m3/a | 65 |
6 | 电 | 万KW·h | 2.5 |
(1)给排水
项目生产用水为循环冷却水,用水量为5 m³/a;生活用水量按20L/d∙人,则生活用水量为0.2 m³/d(60 m³/a),采用当地自来水供水管网,可满足项目生活用水需求。
项目无生产废水产生;生活污水产污系数按0.8计算,则生活污水产生量为0.16 m³/d(48 m³/a),水质较清洁,排入厂区防渗旱厕,定期清掏。
图1 项目水平衡图(单位:m³/a)
(2)供电
项目年用电量为2.5万kW·h,电源引自风化店乡供电系统,可满足项目用电需求;生产用电和环保设施用电建议分表计量。
项目生产用热采用电加热,冬季采用电供暖。
3.5生产工艺流程及产排污节点
本项目生产工艺流程及产污节点:
(1)混料搅拌:将原材料树脂、钙粉、石蜡加入混料机搅拌均匀,此过程有粉尘(G1)、噪声(N1)产生。
(2)加热挤出:将混合均匀的原料送入挤出机加热挤出,此过程主要产污为非甲烷总烃、氯化氢、氯乙烯(G2)、噪声(N1)。
(3)冷却:将加热挤出的产品进行冷却。
(4)切割打眼:将冷却后的产品使用切割机切割,使用冲床、台钻进行打眼,此过程有噪声(N3)、固废(S1)产生。
(5)包装入库:使用打包机将成品包装入库。
3.6环评中确定的污染源及污染防治措施
3.6.1废气
(1)混料工序废气
有组织粉尘产生量为0.036t/a,采用2个集气罩+管道+一套布袋除尘器处理后经1根15m高(P1)排气筒排放,有组织粉尘的排放量为0.0004t/a,排放速率为0.0002kg/h,排放浓度为0.015mg/m³,预测下风向最大浓度出现距离为768m,最大质量浓度值为6.88E-06mg/ m³,最大浓度占标率为0,满足《烧碱、聚氯乙烯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5581-2016)表4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浓度限值要求;粉尘的无组织排放量为0.004t/a,排放速率为0.0017kg/h,预测下风向最大浓度出现距离为82m,最大质量浓度值为8.69E-04mg/ m³,最大浓度占标率为0.19%,满足颗粒物无组织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要求,车间内无组织排放。
(2)加热挤出工序废气
加热挤出工序加热时最高温度为140—150℃,有少量氯化氢、氯乙烯和有机废气产生,废气经5个集气罩+管道收集后通过1套光氧催化氧化处理装置(处理效率为70%)+1套活性炭吸附装置(有机废气处理效率70%)后经1根P2排气筒(15m)排放,有组织氯化氢产生量为0.013t/a,产生速率为0.0054kg/h,产生浓度为0.54mg/ m³,有组织氯化氢的排放量为0.013t/a,排放速率为0.0054kg/h,预测下风向最大浓度出现距离为870m,最大质量浓度值为0.0001496mg/ m³,最大浓度占标率为0.30%;有组织氯乙烯产生量为0.0063t/a,产生速率为0.0026kg/h,产生浓度为0.26mg/m³,有组织氯化氢的排放量为0.00057t/a,排放速率为0.0002kg/h,预测下风向最大浓度出现距离为870m,最大质量浓度值为6.647E-6mg/ m³,最大浓度占标率为0.00%;有组织非甲烷总烃产生量为0.044t/a,产生速率为0.018kg/h,产生浓度为1.8mg/m³,有组织氯化氢的排放量为0.004t/a,排放速率为0.0017kg/h,预测下风向最大浓度出现距离为870m,最大质量浓度值为4.708E-5mg/m³,最大浓度占标率为0.00%,非甲烷总烃、氯化氢、氯乙烯排放浓度满足《烧碱、聚氯乙烯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5581-2016)表4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浓度限值和4.2.8要求及《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13/2322-2016)表1有机化工业非甲烷总烃排放标准相关要求,对周围环境影响较小;未被集气罩收集的无组织氯化氢的排放量为0.001t/a,排放速率为0.0004kg/h;预测下风向最大浓度出现距离为82m,最大质量浓度值为0.0002044mg/m³,最大浓度占标率为0.41%,无组织氯乙烯的排放量为0.0007t/a,排放速率为0.0003kg/h,预测下风向最大浓度出现距离为82m,最大质量浓度值为0.0001533mg/m³,最大浓度占标率为0.10%,无组织非甲烷总烃的排放量为0.005t/a,排放速率为0.0021kg/h,预测下风向最大浓度出现距离为82m,最大质量浓度值为0.001073mg/m³,最大浓度占标率为0.05%,非甲烷总烃厂界浓度满足《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13/2322-2016)表2其他企业非甲烷总烃排放标准相关要求,厂区内非甲烷总烃的无组织排放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附录A厂区内VOCs无组织特别排放限值要求,氯化氢、氯乙烯满足《烧碱、聚氯乙烯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5581-2016)表5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要求,对周围环境影响较小。
3.6.2废水
项目无生产废水产生,生活废水产生量为48m³/a,主要污染物为COD、SS、氨氮,排入厂区防渗旱厕,定期清掏,对周围环境影响较小。
3.6.3固废
布袋除尘器沉降粉尘,产生量约为0.032t/a,收集后交环卫部门处理;切割、打眼工序边角料,产生量约为5t/a,收集后外售处理;废活性炭产生量约为0.189t/a,暂存于危废间,最终交资质单位处理;职工生活产生生活垃圾,产生量为1.5t/a,收集后由环卫部门统一处理,对周围环境影响较小。
综上所述,以上固废均得到有效处理与处置,对周围环境影响较小。
项目产生的噪声主要为挤出机、切割机、混料机、打包机、冲床、台钻运行噪声,噪声值为75~95dB(A)。项目选用低噪声设备,设备加减振装置,生产车间配备完好的门窗,经厂房隔声等措施,再经过距离衰减后,营运期项目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对周围环境影响较小。
3.7环评中总量情况
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的值为:COD:0t/a,氨氮:0t/a,SO2:0t/a,NOX:0t/a。
一、同意“沧县金恒养殖设备厂” 新建年产500吨鸡食槽、饮水器项目建设,本表作为该项目工程设计和环境管理的依据。
二、本批复仅为环境保护管理依据,不涉及国土、规划、安监等部门的管理要求,你公司应依法办理以上部门相关手续。
三、该项目建设性质为新建,选址位于沧县风化店乡大白头村。项目总投资36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6万元。占地面积2400平方米。该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技术政策。
四、施工期。本项目施工期采取洒水、避免大风作业等措施减少施工扬尘;施工的土方全部用于工程回填,建筑垃圾由施工单位负责;施工场界噪声符合《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中的限制要求。
五、项目运营期按照此报告表中工程内容建设并落实各项污染防治措施,确保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1)废气:混料工序废气,采用集气罩+管道+一套布袋除尘器处理后经1根15m高排气筒排放,满足《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5中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要求;满足颗粒物无组织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要求。加热挤出工序废气,经集气罩+管道收集后通过1套光氧催化氧化处理装置+1套活性炭吸附装置后经1根排气筒(15m)排放,非甲烷总烃、氯化氢、氯乙烯排放浓度满足《烧碱、聚氯乙烯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5581-2016)表4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浓度限值和4.2.8要求及《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13/2322-2016)表1有机化工业非甲烷总烃排放标准相关要求。未被集气罩收集的无组织非甲烷总烃厂界浓度满足《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13/2322-2016)表2其他企业非甲烷总烃排放标准相关要求,厂区内非甲烷总烃的无组织排放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附录A厂区内VOCs无组织特别排放限值要求,氯化氢、氯乙烯满足《烧碱、聚氯乙烯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5581-2016)表5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要求。(2)废水:项目无生产废水产生,生活废水排入厂区防渗旱厕,定期清掏。(3)噪声:项目产生的噪声主要为挤出机、切割机、混料机、打包机、冲床、台钻运行噪声,项目选用低噪声设备,设备加减振装置,生产车间配备完好的门窗,经厂房隔声等措施,再经过距离衰减后,营运期项目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4)固废:布袋除尘器沉降粉尘,收集后交环卫部门处理;切割、打眼工序边角料,收集后外售处理;废活性炭,暂存于危废间,最终交资质单位处理;职工生活产生生活垃圾,收集后由环卫部门统一处理。
六、项目总量控制指标:COD: 0t/a,氨氮: 0t/a:SO2 0t/a,NOx :0t/a。
七、该项目建成后须报我局,达到环保相关要求后方可正式投产使用。
表4 项目建设实施情况一览表
项目 | 实际建设情况 | 是否与环评一致 |
项目名称 | 年产500吨鸡食槽、饮水器项目 | 一致 |
建设单位 | 沧县金恒养殖设备厂 | 一致 |
建设地点 | 河北省沧州市沧县风化店乡大白头村 | 一致 |
占地面积 | 2400m2 | 一致 |
建设内容与平面布置 | 厂门位于厂区东侧,北侧为生产车间和混料库,危废间位于混料库北侧,库房位于厂区中东部,办公室、更衣室和门卫位于厂区南侧 | 一致 |
建设规模 | 年产500吨鸡食槽、饮水器 | 一致 |
工程总投资(万元) | 360 | 一致 |
环保投资(万元) | 6 | 一致 |
劳动定员及工作制度 | 劳动定员10人,年生产时间300天,一班制,每班8小时。 | 一致 |
表5 主要设备一览表
序号 | 设备名称 | 单位 | 数量 | 备注 |
1 | 挤出机 | 台 | 5 | 与环评一致 |
2 | 切割机 | 台 | 5 | 与环评一致 |
3 | 混料机 | 台 | 2 | 与环评一致 |
4 | 打包机 | 台 | 2 | 与环评一致 |
5 | 冲床 | 台 | 2 | 与环评一致 |
6 | 台钻 | 台 | 2 | 与环评一致 |
表6 主要原辅材料一览表
序号 | 名称 | 单位 | 用量 | 备注 |
1 | 树脂 | 吨/年 | 200 | 与环评一致 |
2 | 钙粉 | 吨/年 | 200 | 与环评一致 |
3 | 石蜡 | 吨/年 | 0.1 | 与环评一致 |
4 | 打包带 | 卷/年 | 10 | 与环评一致 |
5 | 水 | m3/a | 65 | 与环评一致 |
6 | 电 | 万KW·h | 2.5 | 与环评一致 |
与环评一致。
项目生产用水为循环冷却水,用水量为5m³/a;生活用水量按20L/d∙人,则生活用水量为0.2m³/d(60m³/a),采用当地自来水供水管网,可满足项目生活用水需求。
项目无生产废水产生;生活污水产污系数按0.8计算,则生活污水产生量为0.16m³/d(48m³/a),水质较清洁,排入厂区防渗旱厕,定期清掏。
项目水平衡图(单位:m³/a)
(2)供电
项目年用电量为2.5万kW·h,电源引自风化店乡供电系统,可满足项目用电需求;生产用电和环保设施用电建议分表计量。
(3)供热
4.5生产工艺流程及产排污节点
4.6主要污染源及治理措施情况
4.6.1废气
项目混料工序产生的废气,主要污染因子为颗粒物,采用2个集气罩+管道+一套布袋除尘器处理后经1根15m高排气筒排放;加热挤出工序产生的废气,主要污染因子为非甲烷总烃、氯化氢、氯乙烯,经5个集气罩+管道收集后通过1套光氧催化氧化处理装置+1套活性炭吸附装置后经1根15m高排气筒排放。
未被收集的废气无组织排放。
4.6.2废水
项目无生产废水产生,生活废水,排入厂区防渗旱厕,定期清掏。
4.6.3噪声
项目产生的噪声主要为挤出机、切割机、混料机、打包机、冲床、台钻运行噪声,选用低噪声设备,设备加减振装置,生产车间配备完好的门窗,经厂房隔声等措施,再经过距离衰减后降低噪声。
4.6.4固废
项目固废主要为布袋除尘器沉降粉尘,收集后交环卫部门处理;切割、打眼工序边角料,收集后外售处理;废活性炭,暂存于危废间,最终交资质单位处理;职工生活产生生活垃圾,收集后由环卫部门统一处理。
依照环评结论,项目建设严格执行“三同时”制度,各项污染源治理设施实际已按照环评及最新环保要求完成建设。
污染物排放总量与环评一致,未发生变化,污染物实际排放量为:COD:0t/a、氨氮:0t/a、SO2:0t/a 、NOx:0t/a。
项目所在区域范围内无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国家重点保护文物或历史文化保护地,也无社会关注的具有历史、科学、民族、文化意义的保护地。环境保护对象及保护目标见表7。
表7 环境保护对象及保护目标一览表
环境要素 | 敏感点名称 | 坐标 | 保护对象 | 保护内容 | 环境功能区 | 相对厂界方位 | 相对厂界距离(m) | |
N | E | |||||||
环境空气 | 大白头村 | 38.29894066 | 117.01229095 | 住宅 | 居民 |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及(2018年修改单)中二类环境空气功能区 | W | 800 |
大郝庄村 | 38.31404686 | 117.01486588 | NNW | 1881 | ||||
小田庄村 | 38.30992699 | 117.01932907 | N | 1386 | ||||
崔庄村 | 38.30872536 | 117.03580856 | NE | 1707 | ||||
后枣园村 | 38.29241753 | 117.03529358 | ESE | 1273 | ||||
前枣园村 | 38.28649521 | 117.03503609 | SE | 1600 | ||||
黄官屯村 | 38.27653885 | 117.01169014 | SSW | 2380 | ||||
小官屯村 | 38.28263283 | 117.00387955 | SW | 2160 |
施工期扬尘执行河北省《施工场地扬尘排放标准》DB13/2934-2019要求;运营期非甲烷总烃、颗粒物、氯化氢、氯乙烯有组织排放执行《烧碱、聚氯乙烯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5581-2016)表4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浓度限值和4.2.8要求及《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13/2322-2016)表1有机化工业最低去除率要求,非甲烷总烃无组织排放执行《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13/2322-2016)表2中非甲烷总烃其他企业边界浓度限值标准,厂区内非甲烷总烃的无组织排放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附录A厂区内VOCs无组织特别排放限值,氯化氢、氯乙烯无组织排放执行《烧碱、聚氯乙烯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5581-2016)表5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颗粒物无组织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表2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
施工期噪声执行《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相关要求;营运期项目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
5.3.1环境空气质量标准
大气环境执行《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二级标准要求。见表8。
表8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
类别 | 标准值 | 标准来源 |
空气 | 总悬浮颗粒物(TSP):年平均:200μg/m3 24小时平均:300μg/m3 颗粒物(粒径小于等于10μm):年均值:70μg/m3 24小时平均:150μg/m3 颗粒物(粒径小于等于2.5μm):年均值:35μg/m3 24小时平均:75μg/m3 NO2:年平均值40μg /m3 24小时平均80μg/m3 1小时平均200μg/ m3 SO2:年平均值60μg /m3 24小时平均150μg/m3 1小时平均500μg/ m3 O3:日最大8小时平均160μg/m3 1小时平均 200μg/m3 |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及(2018年修改单)二级标准 |
非甲烷总烃:1小时平均浓度限值:2.0 mg/m3 | 《环境空气质量 非甲烷总烃限值》(DB13/1577-2012) 表1中二级标准限值 | |
氯化氢:1小时平均浓度限值:50μg/m3 24小时平均15μg/m3 | 《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大气环境》(HJ2.2-2018)附录D中表D.1其他污染物空气质量浓度参考限值 | |
氯乙烯:最高允许浓度:0.15 mg/m3 | 参考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详解》 |
5.3.2地下水质量标准
区域地下水质量执行《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3-2017) Ⅲ类标准。标准值见表9。
表9 地下水环境质量标准
类别 | 标准值 | 标准来源 |
地下水环境 | pH:6.5~8.5 耗氧量(CODMn法,以O2计)≤3.0 mg/L 氨氮≤0.5mg/L 总硬度≤450mg/L 溶解性总固体:≤1000mg/L 硫酸盐≤250mg/L 硝酸盐氮≤20 mg/L 亚硝酸盐≤1mg/L 氯化物≤250mg/L 氟化物≤1.0 mg/L 挥发性酚类≤0.002mg/L | 《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2017)III类标准 |
5.3.3声环境标准
声环境质量执行《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2类标准要求。标准限值见表10。
表10 声环境质量标准
类别 | 标准值 | 标准来源 |
声环境 | 昼间:60dB(A) 夜间:50dB(A) | 《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 2类标准 |
该项目验收监测的分析方法及仪器见下表11、表12。
表11 废气污染物检测项目分析方法及所用仪器
监测项目 | 分析方法及方法来源 | 仪器名称、型号及编号 | 检出限 |
颗粒物 | 《固定污染源废气 低浓度颗粒物的测定 重量法》HJ 836-2017 | 青岛金仕达GH-60E型 自动烟尘烟气测试仪 CZXY-YQ-104 岛津AUW220D型 电子天平CZXY-YQ-074 | 1.0mg/m3 |
《环境空气 总悬浮颗粒物的测定 重量法》 GB/T 15432-1995 | 岛津AUW220D型 电子天平CZXY-YQ-074 | 0.001mg/m3 | |
非甲烷 总烃 | 《固定污染源废气 总烃、甲烷和非甲烷总烃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 HJ 38-2017 | 浙江福立GC9790Ⅱ型 气相色谱仪 CZXY-YQ-001 | 0.07mg/m3 |
《环境空气 总烃、甲烷和非甲烷总烃的测定 直接进样-气相色谱法》 HJ 604-2017 | 0.07mg/m3 | ||
氯化氢 | 《固定污染源废气中 氯化氢的测定 硫氰酸汞分光光度法》HJ/T 27-1999 | 上海精密723C型 可见分光光度计 CZXY-YQ-006 | 0.9mg/m3 |
氯化氢 | 《环境空气和废气 氯化氢的测定 离子色谱法》HJ 549-2016 | 青岛盛瀚CIC-100型 离子色谱仪CZXY-YQ-002 | 0.02mg/m3 |
氯乙烯 |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氯乙烯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HJ/T 34-1999 | GH-60E 自动烟尘烟气测试仪 (SB51-5) GC-9790II 气相色谱仪 (SB18-2) | 0.08mg/m3 |
GC-9790II 气相色谱仪 (SB18-2) | 0.08mg/m3 |
表12 厂界噪声检测分析方法及所用仪器
分析方法及来源 | 仪器名称、型号及编号 |
《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GB 12348-2008 | 杭州爱华AWA5688型 多功能声级计 CZXY-YQ-082 |
本次监测采样及样品分析均严格按照环境监测技术规范及检测技术标准等要求进行,实施全过程质量控制。具体控制措施如下:
1、生产处于正常。监测期间生产大于75%额定生产负荷的工况下稳定运行,各污染治理设施运行基本正常。
2、合理布设监测点位,保证各监测点位布设的科学性和可比性。
3、废气监测
废气监测的质量保证按照相关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全过程质量控制。废气监测前对使用的仪器均进行了校准,按规定对废气测试仪进行现场检漏,采样和分析过程严格按照有关监测方法执行。
4、噪声监测
按《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2008)有关要求,仪器在正常条件下进行监测。噪声分析仪监测前、后经过校准,且校准合格。
表3-3 噪声校准仪器结果
日期 | 项目 | 标准值 dB(A) | 校准值 dB(A) | 绝对误差 dB(A) | 结果评价 | ||
2020.3.23 | 噪声 | 昼间 | 测前 | 94.0 | 93.8 | -0.2 | 合格 |
测后 | 94.0 | 93.7 | -0.3 | 合格 | |||
2020.3.24 | 昼间 | 测前 | 94.0 | 93.8 | -0.2 | 合格 | |
测后 | 94.0 | 93.7 | -0.3 | 合格 |
5、监测分析方法采用国家颁布标准分析方法,监测人员持证上岗,监测仪器均在检定有效期内。
6、监测原始数据及监控报告严格实行三级审核制度。
监测期间,企业正常运行,生产负荷为90%,符合监测工况要求。
7.2.1有组织废气检测结果见下表
表13 混料工序废气监测结果
采样日期 | 2020.3.23 | |||||
监测项目 | 单位 | 监测结果 | ||||
当地大气压 | kPa | 101.4 | ||||
排气筒高度 | m | 15 | ||||
排气筒直径 | m | 0.4 | ||||
监测点位 | 废气处理设施出口 | |||||
监测频次 | 次 | 1 | 2 | 3 | 均值 | 执行标准及标准限值 |
(GB31572-2015)表5 | ||||||
标干流量 | Nm3/h | 9735 | 9527 | 9847 | 9703 | -- |
颗粒物浓度 | mg/m3 | 2.4 | 2.3 | 2.3 | 2.3 | 20 |
颗粒物排放速率 | kg/h | 0.023 | 0.022 | 0.023 | 0.023 | -- |
采样日期 | 2020.3.24 | |||||
监测项目 | 单位 | 监测结果 | ||||
当地大气压 | kPa | 101.3 | ||||
排气筒高度 | m | 15 | ||||
排气筒直径 | m | 0.4 | ||||
监测点位 | 废气处理设施出口 | |||||
监测频次 | 次 | 1 | 2 | 3 | 均值 | 执行标准及标准限值 |
(GB31572-2015)表5 | ||||||
标干流量 | Nm3/h | 9788 | 9671 | 9937 | 9799 | -- |
颗粒物浓度 | mg/m3 | 2.2 | 2.3 | 2.2 | 2.2 | 20 |
颗粒物排放速率 | kg/h | 0.022 | 0.022 | 0.022 | 0.022 | -- |
表14加热挤出工序废气监测结果
采样日期 | 2020.3.23 | |||||||||
监测项目 | 单位 | 监测结果 | ||||||||
当地大气压 | kPa | 101.3 | ||||||||
排气筒高度 | m | 15 | ||||||||
排气筒直径 | m | 0.4 | 0.45 | |||||||
监测点位 | 废气处理设施进口 | 废气处理设施出口 | ||||||||
监测频次 | 次 | 1 | 2 | 3 | 均值 | 1 | 2 | 3 | 均值 | 标准 限值 |
标干流量 | Nm3/h | 5972 | 5777 | 5661 | 5803 | 6030 | 5700 | 5907 | 5879 | -- |
非甲烷总烃浓度 | mg/m3 | 10.8 | 10.4 | 10.5 | 10.6 | 1.23 | 1.15 | 1.25 | 1.21 | 20 |
非甲烷总烃 排放速率 | kg/h | 0.064 | 0.060 | 0.059 | 0.061 | 0.007 | 0.007 | 0.007 | 0.007 | -- |
非甲烷总烃 去除效率 | % | 88.4 | 90 | |||||||
氯化氢浓度 | mg/m3 | -- | -- | -- | -- | 9.57 | 9.56 | 8.12 | 9.08 | 20 |
氯化氢排放速率 | kg/h | -- | -- | -- | -- | 0.058 | 0.054 | 0.048 | 0.053 | -- |
采样日期 | 2020.3.24 | |||||||||
标干流量 | Nm3/h | -- | -- | -- | -- | 6626 | 6551 | 6698 | 6625 | -- |
氯乙烯浓度 | mg/m3 | -- | -- | -- | -- | ND | ND | ND | ND | 10 |
氯乙烯排放速率 | kg/h | -- | -- | -- | -- | 0.0003 | 0.0003 | 0.0003 | 0.0003 | -- |
采样日期 | 2020.3.24 | |||||||||
监测项目 | 单位 | 监测结果 | ||||||||
当地大气压 | kPa | 101.2 | ||||||||
排气筒高度 | m | 15 | ||||||||
排气筒直径 | m | 0.4 | 0.45 | |||||||
监测点位 | 废气处理设施进口 | 废气处理设施出口 | ||||||||
监测频次 | 次 | 1 | 2 | 3 | 均值 | 1 | 2 | 3 | 均值 | 标准 限值 |
标干流量 | Nm3/h | 6033 | 5884 | 5662 | 5860 | 6110 | 5622 | 5842 | 5858 | -- |
非甲烷总烃浓度 | mg/m3 | 10.6 | 10.7 | 10.9 | 10.7 | 1.29 | 1.25 | 1.30 | 1.28 | 20 |
非甲烷总烃 排放速率 | kg/h | 0.064 | 0.063 | 0.062 | 0.063 | 0.008 | 0.007 | 0.008 | 0.008 | -- |
非甲烷总烃 去除效率 | % | 88.1 | 90 | |||||||
氯化氢浓度 | mg/m3 | -- | -- | -- | -- | 9.08 | 8.60 | 7.16 | 8.28 | 20 |
氯化氢排放速率 | kg/h | -- | -- | -- | -- | 0.055 | 0.048 | 0.042 | 0.049 | -- |
采样日期 | 2020.3.25 | |||||||||
标干流量 | Nm3/h | -- | -- | -- | -- | 6468 | 6323 | 6491 | 6427 | -- |
氯乙烯浓度 | mg/m3 | -- | -- | -- | -- | ND | ND | ND | ND | 10 |
氯乙烯排放速率 | kg/h | -- | -- | -- | -- | 0.0003 | 0.0003 | 0.0003 | 0.0003 | -- |
7.2.2车间无组织排放废气监测
表15 车间无组织排放废气监测结果(单位:mg/m3)
采样日期 | 监测点位 | 监测项目 | 监测结果 | 执行标准及标准限值 | |||
1 | 2 | 3 | 4 | ||||
2020.3.23 | 车间门口1 | 非甲烷 总烃 | 0.55 | 0.57 | 0.56 | 0.54 | (GB 37822-2019)表A.1及(DB13/ 2322-2016)表3中4.0 |
车间门口2 | 0.62 | 0.57 | 0.61 | 0.62 | |||
车间门口3 | 0.58 | 0.56 | 0.63 | 0.58 | |||
2020.3.24 | 车间门口1 | 0.63 | 0.59 | 0.61 | 0.60 | ||
车间门口2 | 0.64 | 0.60 | 0.63 | 0.59 | |||
车间门口3 | 0.62 | 0.64 | 0.57 | 0.60 |
7.2.2厂界无组织排放废气监测
监测点位布设示意图:
表16 厂界无组织排放废气监测结果(单位:mg/m³)
采样日期 | 监测点位 | 监测项目 | 监测结果 | 执行标准 及标准限值 | |||
1 | 2 | 3 | 4 | ||||
2020.3.23 | 下风向1 | 颗粒物 | 0.267 | 0.283 | 0.350 | 0.400 | (GB16297-1996) 表2中 1.0 |
下风向2 | 0.283 | 0.300 | 0.367 | 0.417 | |||
下风向3 | 0.250 | 0.300 | 0.383 | 0.433 | |||
2020.3.24 | 下风向1 | 0.300 | 0.317 | 0.400 | 0.417 | ||
下风向2 | 0.317 | 0.333 | 0.417 | 0.383 | |||
下风向3 | 0.283 | 0.333 | 0.433 | 0.400 | |||
2020.3.23 | 下风向1 | 非甲烷总烃 | 0.39 | 0.34 | 0.37 | 0.35 | (DB13/2322-2016) 表2中 2.0 |
下风向2 | 0.39 | 0.33 | 0.36 | 0.34 | |||
下风向3 | 0.38 | 0.34 | 0.37 | 0.36 | |||
2020.3.24 | 下风向1 | 0.37 | 0.35 | 0.37 | 0.36 | ||
下风向2 | 0.37 | 0.35 | 0.36 | 0.34 | |||
下风向3 | 0.36 | 0.37 | 0.35 | 0.33 |
采样日期 | 监测点位 | 监测项目 | 监测结果 | 执行标准及标准限值 | |||
1 | 2 | 3 | 4 | ||||
2020.3.23 | 下风向1 | 氯化氢 | 0.058 | 0.061 | 0.060 | 0.060 | (GB15581-2016) 表5中 0.2 |
下风向2 | 0.064 | 0.068 | 0.068 | 0.069 | |||
下风向3 | 0.079 | 0.066 | 0.069 | 0.075 | |||
2020.3.24 | 下风向1 | 0.066 | 0.082 | 0.076 | 0.068 | ||
下风向2 | 0.076 | 0.088 | 0.062 | 0.079 | |||
下风向3 | 0.078 | 0.080 | 0.071 | 0.073 | |||
2020.3.24 | 下风向1# | 氯乙烯 | ND | ND | ND | ND | (GB15581-2016) 表5中 0.15 |
下风向2# | ND | ND | ND | ND | |||
下风向3# | ND | ND | ND | ND | |||
2020.3.25 | 下风向1# | ND | ND | ND | ND | ||
下风向2# | ND | ND | ND | ND | |||
下风向3# | ND | ND | ND | ND |
7.3 噪声检测结果
监测点位布设示意图:
噪声检测结果见下表17。
表17 噪声监测结果(单位:dB(A))
采样日期 | 监测时间 | 监测结果 | ||||
1# | 2# | 3# | 4# | 执行标准及标准限值 | ||
(GB 12348-2008) 表1中2类 | ||||||
2020.3.23 | 昼间 | 56 | 56 | 55 | 54 | 60 |
2020.3.24 | 昼间 | 56 | 56 | 55 | 54 | 60 |
企业环保工作直接由厂长负责。建设合理规范的环保制度,安排员工定期检查和维护环保设施,并保证环保设备的正常使用;积极普及环保知识,提高员工的环保意识。
针对本项目的特点,运行期沧县金恒养殖设备厂不设环境检测机构,需要进行的环境监测任务可委托有相关资质的环境监测部门进行。
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验收一览表见表18。
项目 | 污染源 | 环保设施名称 | 验收指标 | 验收标准 | 落实情况 |
废气 | 混料工序 | 2个集气罩+管道收集+1套布袋除尘器+1根15m高(P1)排气筒 | 颗粒物: 20mg/m3 | 《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2-2015)表5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 2个集气罩+管道收集+1套布袋除尘器+1根15m高(P1)排气筒 |
加热挤出 工序 | 5个集气罩+管道收集+1套UV光氧催化氧化+活性炭吸附装置+1根15m高(P2)排气筒 | 非甲烷总烃浓度:20mg/m3 非甲烷总烃去除效率:90% 氯化氢浓度:20mg/m3 氯乙烯浓度:10mg/m3 | 《烧碱、聚氯乙烯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5581-2016)表4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浓度限值和4.2.8要求及《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13/ 2322-2016)表1有机化工业标准 | 5个集气罩+管道收集+1套UV光氧催化氧化+活性炭吸附装置+1根15m高(P2)排气筒 | |
车间 无组织 | -- | 非甲烷总烃: 4.0mg/m3 | 《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 37822-2019)表A.1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特别排放限值及《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13/ 2322-2016)表3标准 | 车间无组织排放 | |
厂界 无组织 | -- | 非甲烷总烃: 2.0mg/m3 氯化氢浓度:0.2mg/m3 氯乙烯浓度:0.15mg/m3
| 《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13/ 2322-2016)表2其他企业排放限值及《烧碱、聚氯乙烯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5581-2016)表5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要求 | 厂界无组织排放 | |
废水 | 生活污水 | 排入厂区防渗旱厕,定期清掏 | 不外排 | -- | 企业自行落实 |
噪声 | 生产设备 | 选用低噪设备,设备的底座安装减振器,车间配备完好的门窗,经厂房隔声,再经距离衰减 | 昼间:60dB(A) 夜间:50dB(A) | 《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表1中2类标准 | 选用低噪设备,安装减振器,车间配备完好的门窗,经厂房隔声,再经距离衰减,夜间不生产 |
固废 | 布袋除尘器沉降粉尘 | 收集后交 环卫部门处理 | 不外排 | -- | 企业自行落实 |
切割、打眼工序边角料 | 收集后外售处理 | 不外排 | |||
废活性炭 | 暂存于危废间,交有资质单位处理 | 不外排 | |||
生活垃圾 | 环卫部门统一处理 | 不外排 |
十、结论与建议
10.1.1废气
(1)混料工序废气
有组织粉尘产生量为0.036t/a,采用2个集气罩+管道+一套布袋除尘器处理后经1根15m高(P1)排气筒排放,有组织粉尘的排放量为0.0004t/a,排放速率为0.0002kg/h,排放浓度为0.015mg/m³,预测下风向最大浓度出现距离为768m,最大质量浓度值为6.88E-06mg/m³,最大浓度占标率为0,满足《烧碱、聚氯乙烯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5581-2016)表4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浓度限值要求;粉尘的无组织排放量为0.004t/a,排放速率为0.0017kg/h,预测下风向最大浓度出现距离为82m,最大质量浓度值为8.69E-04mg/m³,最大浓度占标率为0.19%,满足颗粒物无组织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要求,车间内无组织排放。
(2)加热挤出工序废气
加热挤出工序加热时最高温度为140—150℃,有少量氯化氢、氯乙烯和有机废气产生,废气经5个集气罩+管道收集后通过1套光氧催化氧化处理装置(处理效率为70%)+1套活性炭吸附装置(有机废气处理效率70%)后经1根P2排气筒(15m)排放,有组织氯化氢产生量为0.013t/a,产生速率为0.0054kg/h,产生浓度为0.54mg/m³,有组织氯化氢的排放量为0.013t/a,排放速率为0.0054kg/h,预测下风向最大浓度出现距离为870m,最大质量浓度值为0.0001496mg/m³,最大浓度占标率为0.30%;有组织氯乙烯产生量为0.0063t/a,产生速率为0.0026kg/h,产生浓度为0.26mg/m³,有组织氯化氢的排放量为0.00057t/a,排放速率为0.0002kg/h,预测下风向最大浓度出现距离为870m,最大质量浓度值为6.647E-6mg/m³,最大浓度占标率为0.00%;有组织非甲烷总烃产生量为0.044t/a,产生速率为0.018kg/h,产生浓度为1.8mg/m³,有组织氯化氢的排放量为0.004t/a,排放速率为0.0017kg/h,预测下风向最大浓度出现距离为870m,最大质量浓度值为4.708E-5mg/m³,最大浓度占标率为0.00%,非甲烷总烃、氯化氢、氯乙烯排放浓度满足《烧碱、聚氯乙烯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5581-2016)表4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浓度限值和4.2.8要求及《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13/2322-2016)表1有机化工业非甲烷总烃排放标准相关要求,对周围环境影响较小;未被集气罩收集的无组织氯化氢的排放量为0.001t/a,排放速率为0.0004kg/h;预测下风向最大浓度出现距离为82m,最大质量浓度值为0.0002044mg/m³,最大浓度占标率为0.41%,无组织氯乙烯的排放量为0.0007t/a,排放速率为0.0003kg/h,预测下风向最大浓度出现距离为82m,最大质量浓度值为0.0001533mg/m³,最大浓度占标率为0.10%,无组织非甲烷总烃的排放量为0.005t/a,排放速率为0.0021kg/h,预测下风向最大浓度出现距离为82m,最大质量浓度值为0.001073mg/m³,最大浓度占标率为0.05%,非甲烷总烃厂界浓度满足《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13/2322-2016)表2其他企业非甲烷总烃排放标准相关要求,厂区内非甲烷总烃的无组织排放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附录A厂区内VOCs无组织特别排放限值要求,氯化氢、氯乙烯满足《烧碱、聚氯乙烯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5581-2016)表5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要求,对周围环境影响较小。
10.1.2废水
项目无生产废水产生,生活废水产生量为48m³/a,主要污染物为COD、SS、氨氮,排入厂区防渗旱厕,定期清掏,对周围环境影响较小。
10.1.3噪声
项目产生的噪声主要为挤出机、切割机、混料机、打包机、冲床、台钻运行噪声,噪声值为75~95dB(A)。项目选用低噪声设备,设备加减振装置,生产车间配备完好的门窗,经厂房隔声等措施,再经过距离衰减后,营运期项目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对周围环境影响较小。
10.1.4固废
布袋除尘器沉降粉尘,产生量约为0.032t/a,收集后交环卫部门处理;切割、打眼工序边角料,产生量约为5t/a,收集后外售处理;废活性炭产生量约为0.189t/a,暂存于危废间,最终交资质单位处理;职工生活产生生活垃圾,产生量为1.5t/a,收集后由环卫部门统一处理,对周围环境影响较小。
综上所述,以上固废均得到有效处理与处置,对周围环境影响较小。
10.1.5总量控制
由于污染物排放总量与环评一致,未发生变化,污染物实际排放量为:COD:0t/a、氨氮:0t/a、SO2:0t/a 、NOx:0t/a。
10.1.6本项目对环境的影响及建设的可行性结论
本项目符合国家有关产业政策,从环保角度考虑,厂址选择合理。运营过程中,在确保污染物达标排放的前提下,对当地及区域的环境质量影响甚微,从环境保护角度而言该项目建设是可行的。
项目混料工序产生的废气,主要污染因子为颗粒物,采用2个集气罩+管道+一套布袋除尘器处理后经1根15m高排气筒排放;加热挤出工序产生的废气,主要污染因子为非甲烷总烃、氯化氢、氯乙烯,经5个集气罩+管道收集后通过1套光氧催化氧化处理装置+1套活性炭吸附装置后经1根15m高排气筒排放。
未被收集的废气无组织排放。
项目无生产废水产生,生活废水,排入厂区防渗旱厕,定期清掏。
项目产生的噪声主要为挤出机、切割机、混料机、打包机、冲床、台钻运行噪声,选用低噪声设备,设备加减振装置,生产车间配备完好的门窗,经厂房隔声等措施,再经过距离衰减后降低噪声。
项目固废主要为布袋除尘器沉降粉尘,收集后交环卫部门处理;切割、打眼工序边角料,收集后外售处理;废活性炭,暂存于危废间,最终交资质单位处理;职工生活产生生活垃圾,收集后由环卫部门统一处理。
综合以上分析,项目建设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在采取相应的环保措施并保证其正常运行的前提下,可以实现污染物达标排放,项目外排污染物对环境影响较小,区域环境质量能够维持现状,从环境保护角度分析,该项目通过环保竣工项目验收。
(1)车间内地面全部硬化
(2)加强安全管理严格岗位责任。
(3)生产中应按规定对设施定期检修、更换,杜绝人为因素造成事故发生。
(4)随时接受当地环保部门和安全部门的监督。
(5)严格执行本次评价所提出的环保措施和安全防护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