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名称:沧州洁源顺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联系人:张经理
电话:0317-8585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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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沧州市彩龙国际3A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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猪用地板生产项目
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报告
建设单位:沧州飞达宏盛畜牧设备有限公司
编制单位:沧州飞达宏盛畜牧设备有限公司
2019年6月
目录
沧州飞达宏盛畜牧设备有限公司地址位于沧县风化店乡黄官屯。本项目占地1333.3平方米,共投资360万元,投产后形成年产猪用地板300吨的生产能力。沧州卓凡化妆用具有限公司项目南侧为白灰厂及空地,西侧为闲置房,北侧为乡村路,东侧为砖厂;项目周围环境敏感点为东南侧320m东曹庄子村,西侧760m处的黄官屯村。
2018年沧州圣力安全与环境科技咨询有限公司受该公司委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和环保部门的要求,编制了《沧州飞达宏盛畜牧设备有限公司猪用地板生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并于2018年8月22日取得沧州市环境保护局沧县分局的批复,文号为:沧县环评【2018】150号。该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于2019年6月14日通过河北卓维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检测,报告编号:ZWJC19F02062Y。该项目于2019年5月28日下发排污许可证,文号:PWX-130921-0647-19。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第682号令)等有关规定,按照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三同时”制度要求,建设单位需查清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对环境影响报告表和工程设计文件所提出的环境保护措施和要求的落实情况,调查分析工程在建设和试运行期间对环境造成的实际影响及可能存在的潜在影响,是否已采取有效的环境保护预防、减缓和补救措施,全面做好环境保护工作,为工程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提供依据。
2019年6月,沧州飞达宏盛畜牧设备有限公司对该项目进行现场调查及监测,并编制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报告。沧州飞达宏盛畜牧设备有限公司参照环保部《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和河北省环境保护厅《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及建设单位自主开展环境保护设施验收工作指引(试行)》和“关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及建设单位自主开展环境保护设施验收工作指引(试行)》的说明”有关要求,开展相关验收调查工作,同时于2019年6月10日至2019年6月11日进行了竣工验收检测并出具检测报告,我单位根据现场调查情况和检测报告按照《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指南 污染影响类》(征求意见稿)编制完成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报告。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4年修订)(2015年1月1日);
(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16)第48号);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8)第87号);
(4)《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5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15)第31号);
(5)《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1996)第77号);
(6)《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修正)》(2015年4月24日) ;
(7)《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17)第682号);
(8)《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环境保护部令(2017)第44号);
(9)《河北省环境保护条例》(河北省第十届人大常务委员会公告(2005)第39号);
(10)《关于规范建设单位自主开展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环办环评函[2017]1235号);
(11)《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国规环评[2017]4号);
(12)《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指南 污染影响类》(征求意见稿);
(13)《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及建设单位自主开展环境保护设施验收工作指引(试行)》(冀环办字函[2017]727号);
(14)关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及建设单位自主开展环境保护设施验收工作指引(试行)》的说明。
(1)《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总纲》(HJ 2.1-2016);
(2)《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大气环境》(HJ 2.2-2008);
(3)《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地面水环境》(HJ/T 2.3-93);
(4)《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地下水环境》(HJ 610-2016);
(5)《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声环境》(HJ 2.4-2009);
(6)《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生态影响》(HJ 19-2011);
(7)《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
(8)《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
(9)《地下水质量标准》(GB/14848-93);
(10)《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
(11)《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13/2322-2016);
(12)《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
(13)《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01);
(14)《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GB16899-2008)。
(1)《沧州飞达宏盛畜牧设备有限公司猪用地板生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2018年8月);
(2)沧州市环境保护局沧县分局关于《沧州飞达宏盛畜牧设备有限公司猪用地板生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批复意见,沧县环评【2018】150号;
(3) 沧州飞达宏盛畜牧设备有限公司环保设计资料、工程竣工资料等其它相关资料。
项目基本情况介绍见下表2-1。
表2-1 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名称 | 沧州飞达宏盛畜牧设备有限公司猪用地板生产项目 | ||
建设单位 | 沧州飞达宏盛畜牧设备有限公司 | ||
法人代表 | 韩振广 | 联系人 | 韩振广 |
通信地址 | 沧县风化店乡黄官屯 | ||
联系电话 | 13731728966 | 邮编 | 061724 |
项目性质 | 新建 | 行业类别 | 塑料板、管、型材制造C2922 |
建设地点 | 沧县风化店乡黄官屯 | ||
占地面积 | 1333.3平方米 | 经纬度 | 东经117°1′47.19″ 北纬38°16′19.70″ |
沧州飞达宏盛畜牧设备有限公司南侧为白灰厂及空地,西侧为闲置房,北侧为乡村路,东侧为砖厂;项目周围环境敏感点为东南侧320m东曹庄子村,西侧760m处的黄官屯村。厂址中心坐标为东经117°1′47.19″,北纬38°16′19.70″。
项目占地面积1333.3㎡,建筑面积620㎡,厂区大门位于厂区北侧,办公室位于大门东侧,仓库1位于厂区北侧,仓库2、3均位于厂区东侧,车间位于厂区南侧。
2.2 建设内容
原辅材料及能源消耗表见表2-2。
表2-2 原辅材料及能源消耗表
名称 | 单位 | 用量 | 备注 | |
1 | 聚丙烯PP颗粒 | t/a | 300 | 粒径6目 |
2 | 色母 | t/a | 0.002 | 粒径6目 |
3 | 水 | m3 /a | 22 | -- |
4 | 电 | 万kW·h/a | 3 | -- |
项目项目占地面积1333.3㎡,建筑面积620㎡,本项目建设内容包括主体工程、辅助工程、公用工程和环保工程,具体项目组成见表2-3。
表2-3 工程内容列表
建设内容 | 规模 | |
主体工程 | 生产车间 | 1间,占地及建筑面积240m2 |
生产线 | 年产猪用地板300吨生产线1条 | |
配套工程 | 仓库 | 3间,占地及建筑面积280m2 |
办公室 | 3间,占地及建筑面积100m2 | |
公用 工程 | 供电 | 由风化店乡供电系统提供,厂区设1台80KVA变压器,年用电量为3万kW·h,可满足项目供电需求 |
供水 | 项目用为生活用水和生产用水,由黄官屯村供水系统提供,可满足项目需求 | |
供热 | 冬季办公室取暖采用空调,生产采用电加热。 | |
环保 工程 | 废气 | 注塑成型工序废气经1套集气罩+1套光氧催化装置+1套活性炭吸附装置+1根15m高排气筒排放,未收集部分无组织排放 |
废水 | 设备冷却水循环利用不外排;清质生活废水泼洒厂区地面,其他废水排入防渗旱厕,定期由环卫部门清运 | |
固废 | 注塑成型工序产生的下脚料和检验工序产生的残次品收集后外售处理;废活性炭为危险废物,交有资质单位处理;生活垃圾由环卫人员运至垃圾处理厂处理。 | |
噪声 | 选用低噪声设备,设备加减振装置等措施,布局合理,高噪声设备远离厂界 |
项目设备一览表见表2-4。
表2-4 设备一览表
设备 | 型号 | 数量(套/台) | |
1 | 注塑机 | 台意得牌,TYD1000SV型 | 1 |
2 | 混料机 | 胜达牌D-2型 | 1 |
3 | 光氧催化装置 | 1 | |
4 | 活性炭吸附装置 | 1 |
本项目工艺流程见图2-1。
图2-1生产工艺流程图
项目用水分设备冷却用水及生活用水,冷却水循环利用不外排,定期补充新鲜水,新鲜水补充量为10m3/a。员工生活用水按20L/d•人计,生活用水量为12m3/a,由风化店乡供水系统提供,可满足项目用水需求。
项目生活污水按用水量的80%计,生活污水产生总量为9.6m3/a,清质生活盥洗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后泼洒厂区地面抑尘。
项目水平衡关系见下图
图2-2用排水量平衡图(单位:m3/a)
2018年沧州圣力安全与环境科技咨询有限公司受该公司委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和环保部门的要求,编制了《沧州飞达宏盛畜牧设备有限公司猪用地板生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并于2018年8月22日取得沧州市环境保护局沧县分局的批复,文号为:沧县环评【2018】150号。
项目总投资36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4万元,占总投资的1.1%。
经现场调查和与建设单位核实,该企业建设内容与环评一致,无变更。
本项目环评及批复阶段要求建设内容“三同时”情况落实见表2-5。
项目 | 污染源 | 污染物 | 环保设施名称 | 验收指标 | 验收标准 |
废气 | 注塑成型工序 | 非甲烷总烃 | 1个集气罩+1套光氧催化装置+1套活性炭吸附装置+1根15m高排气筒 | 最高允许排放浓度:60mg/m3 最低去除率90% 排气筒高度不低于15m | 《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5非甲烷总烃特别排放限值要求和5.4.2要求及《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13/2322-2016)表1有机化工业最低去除率要求 |
边界浓度限值:2.0 mg/ m3 | 《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13/2322-2016)表2中排放标准限值 | ||||
废水 | 注塑成型工序 | 设备冷却水 | / | 循环使用,不外排 | / |
厂区职工生活盥洗废水 | COD 氨氮 SS | 清质生活废水泼洒厂区地面,其他废水排入防渗旱厕,定期由环卫部门清运 | 不外排 | / | |
噪声 | 生产设备运行噪声 | 选用低噪声设备,产噪设备加装减振垫、厂房内合理布设 | 昼间60dB(A) 夜间50dB(A) | 《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 中2类标准 | |
固废 | 注塑成型工序 | 边角料 | 收集后外售 | / |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控制标准》(GB18599-2001)及修改单中要求 |
检验工序 | 残次品 | ||||
活性炭吸附装置 | 废活性炭 | 危废间暂存后交有危废处理资质单位处理 | / | 《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及其修改清单 | |
厂区职工 | 生活垃圾 | 收集后由环卫人员运至垃圾处理厂处理 | / | / |
①污水──工程无生产废水产生,生活污水不外排,为调查内容。
②废气──工程生产废气为非甲烷总烃,为具体检测内容。
③噪声──工程厂界噪声,为具体检测内容。
④固体废物──工程产生的固体废物为检查内容。
⑤工程环评及环评批复落实情况、环保设施的建设运行情况、环保机构及规章制度建设情况等,为本工程验收报告的检查内容。
注塑成型工序产生边角料,收集后外售;
检验工序产生残次品,收集后外售;
活性炭吸附装置产生废活性炭,类别为:HW49-900-041-49,收集后存放于厂内危废暂存间,定期交由有资质单位集中处置。
厂区职工产生生活垃圾,收集后由环卫人员运至垃圾处理厂处理;
综上所述,以上固废均得到有效处理与处置,对周围环境影响较小。
一、结论:
1、建设项目情况
(1)项目概述
项目名称:沧州飞达宏盛畜牧设备有限公司猪用地板生产项目
建设性质:新建
建设规模:项目租用厂房建筑面积620m2,年产猪用地板300吨。
工程投资:项目总投资36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4万元,占总投资的1.1%。
(2)项目选址:
项目位于沧县风化店乡黄官屯,项目厂址中心地理坐标为东经117°1′47.19″,北纬38°16′19.70″。项目南侧为白灰厂及空地,西侧为闲置厂房,北侧为乡村路,东侧为砖厂;项目周围环境敏感点为东南侧320m东曹庄子村,西侧760m处的黄官屯村。项目占地为建设用地,周围无自然保护区,无野生动植物,符合沧县总体规划。
(3)建设内容:
项目主体工程为年产猪用地板300吨生产线1条,生产车间1座;公用工程为供电、供水、供热等设施;环保工程为废气、降噪、固废措施等。项目产品、工艺、设备均未列入《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修正)淘汰类及限制类,也未列入《河北省环境敏感区支持、限制及禁止建设项目名录(2005年修订)》禁止类与限制类之列,项目已在沧县行政审批局备案,备案编号为沧县行审[备]字[2018]309号,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4)项目衔接
项目电源引自风化店乡供电系统,可满足项目供电需求。项目厂区用水由黄官屯村供水系统提供提供;清质生活废水泼洒厂区地面,其他废水排入防渗旱厕,定期由环卫部门清运,冷却水循环使用不外排。项目生产过程中生产用热由电源提供,办公室冬季利用空调供暖。
2、环境质量现状
项目所在区域大气环境满足《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二级标准要求;非甲烷总烃满足《环境空气质量 非甲烷总烃限值》(DB13/1577-2012)表1中二级标准限值。
项目所在区域声环境质量满足《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表1中2类标准要求。
项目所在区域地下水环境满足《地下水环境质量标准》(GB/T14848-2017)III类标准。
3、污染治理措施可行性分析结论
(1)项目选址可行性结论
项目位于沧县风化店乡黄官屯,项目厂址中心地理坐标为东经117°1′47.19″,北纬38°16′19.70″。项目南侧为白灰厂及空地,西侧为闲置厂房,北侧为乡村路,东侧为砖厂;项目周围环境敏感点为东南侧320m东曹庄子村,西侧760m处的黄官屯村。项目占地为建设用地,周围无自然保护区,无野生动植物,符合沧县总体规划。
(2)环保措施可行性分析结论
废气
项目注塑工序产生有机废气,主要污染物为非甲烷总烃。
未收集部分厂房内无组织排放。非甲烷总烃满足《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5非甲烷总烃排放标准和5.4.2要求及《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13/2322-2016)表1有机化工业非甲烷总烃排放标准相关要求,对周围环境影响较小。
未收集部分非甲烷总烃无组织排放,经预测,厂界浓度满足《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13/2322-2016)表2其他企业非甲烷总烃排放标准相关要求,对周围环境影响较小。
废水
项目注塑工序产生设备冷却用水,循环使用,不外排,对周围水环境无影响。
厂区职工产生生活污水,清质生活废水泼洒厂区地面,其他废水排入防渗旱厕,定期由环卫部门清运,对周围环境影响较小。
噪声
声主要是混料机、注塑机运转时产生的噪声,噪声值在70~90dB(A)采取生产设备合理布局、设置减振垫,厂房隔声等措施并经距离衰减后,项目厂界噪声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
固废
注塑成型工序产生边角料,收集后外售;
检验工序产生残次品,收集后外售;
活性炭吸附装置产生废活性炭,类别为:HW49-900-041-49,收集后存放于厂内危废暂存间,定期交由有资质单位集中处置。
厂区职工产生生活垃圾,收集后由环卫人员运至垃圾处理厂处理;
综上所述,以上固废均得到有效处理与处置,对周围环境影响较小。
4、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结论
综上所述,项目的开发建设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符合土地利用规划,符合清洁生产要求。项目落实环评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对策和措施,加强环保管理,污染物都能做到达标排放,项目外排污染物对周围环境影响较小,区域环境质量能够维持现状。从环保角度分析,项目建设运营是可行的。
二、建议
本项目环评报告表于2018年8月22日由沧州市环境保护局沧县分局出局批复意见,批复文号为沧县环评【2018】150号。其批复如下:
一、同意“沧州飞达宏盛畜牧设备有限公司” 猪用地板生产项目建设,本表作为该项目工程设计和环境管理的依据。
二、该项目建设性质为新建,选址位于沧县风化店乡黄官电。总投资 360万 元,其中环保投资4万元;占地面积 1333.3平方米。该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技术政策。三、 施工期。本项目位于河北省沧州市沧县风化店乡黄官屯,该项目利用已建厂房,仅在设备安装过程产生噪声。施工期经采取厂房隔音,距离衰减后,其影响程度将大大降低,影响范围将局限在一定空间,并将随着施工的结束而消失。四、项目运营期应按照此报告表中工程内容建设并落实各项污染防治措施,确保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1、废气:项目注塑工序产生有机废气,主要污染物为非甲烷总烃。废气经1个集气罩收集后经光氧催化装置+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经1根15m高排气筒排放,未收集部分厂房内无组织排放。非甲烷总烃满足《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5非甲烷总烃排放标准和5.4.2要求及《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13/2322-2016)表1有机化工业非甲烷总烃排放标准相关要求。未收集部分非甲烷总烃无组织排放,厂界浓度满足《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13/2322-2016)表2其他企业非甲烷总烃排放标准相关要求;2、废水:项目注塑工序产生设备冷却用水,主要污染因子为SS,循环使用,不外排,对周围水环境无影响。厂区职工产生生活污水,清质生活废水泼洒厂区地面,其他废水排入防渗旱厕,定期由环卫部门清运,对周围环境影响较小;3、固废:注塑成型工序产生边角料,收集后外售;检验工序产生残次品,收集后外售;活性炭吸附装置产生废活性炭,类别为:HW49-900-041-49,收集后存放于厂内危废暂存间,定期交由有资质单位集中处置。厂区职工产生生活垃圾,收集后由环卫人员运至垃圾处理厂处理;4、噪声:噪声主要是混料机、注塑机运转时产生的噪声,采取生产设备合理布局、设置减振垫,厂房隔声等措施并经距离衰减后,项目厂界噪声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
五、项目总量控制指标COD:0t/a;氨氮:0t/a;SO2:0t/a;NOx:0t/a。
六、该项目建成试生产前须报我局,达到环保相关要求后方可正式投产使用。
表4-1 环评审批意见落实情况
序号 | 审批意见内容 | 落实情况 |
1 | 建设单位:沧州飞达宏盛畜牧设备有限公司 | 建设单位名称不变。 |
2 | 建设地点:项目位于沧县风化店乡黄官屯,项目厂址中心地理坐标为东经117°1′47.19″,北纬38°16′19.70″。 | 建设地点不变及周边关系情况不变。 |
3 | 总投资:项目总投资360万元。 | 项目总投资不变。 |
4 | 生产规模及产品产量:占地面积1333.3m2,年生产猪用地板300吨。 | 总占地面积不变,产品产量不变 |
5 | 项目注塑工序产生有机废气,主要污染物为非甲烷总烃。废气经1个集气罩收集后经光氧催化装置+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经1根15m高排气筒排放,未收集部分厂房内无组织排放。非甲烷总烃满足《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5非甲烷总烃排放标准和5.4.2要求及《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13/2322-2016)表1有机化工业非甲烷总烃排放标准相关要求。未收集部分非甲烷总烃无组织排放,厂界浓度满足《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13/2322-2016)表2其他企业非甲烷总烃排放标准相关要求; | 废气治理措施已按照环评批复要求落实 |
6 | 项目注塑工序产生设备冷却用水,主要污染因子为SS,循环使用,不外排,对周围水环境无影响。厂区职工产生生活污水,清质生活废水泼洒厂区地面,其他废水排入防渗旱厕,定期由环卫部门清运,对周围环境影响较小; | 废水治理措施已按照环评批复要求落实 |
7 | 噪声主要是混料机、注塑机运转时产生的噪声,采取生产设备合理布局、设置减振垫,厂房隔声等措施并经距离衰减后,项目厂界噪声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 | 已按照环评批复要求落实。 |
8 | 注塑成型工序产生边角料,收集后外售;检验工序产生残次品,收集后外售;活性炭吸附装置产生废活性炭,类别为:HW49-900-041-49,收集后存放于厂内危废暂存间,定期交由有资质单位集中处置。厂区职工产生生活垃圾,收集后由环卫人员运至垃圾处理厂处理; | 已按照环评批复要求落实。 |
污染因子 | 《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13/2322-2016) | 《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 | 本项目执行标准 | |
非甲烷总烃 | 有组织 | 最高允许排放浓度:80mg/m3 最低去除效率90% 排气筒高度:15m | 最高允许排放浓度:60mg/m3 排气筒高度:15m | 最高允许排放浓度:60mg/m3 最低去除率90% 排气筒高度不低于15m |
无组织 | 企业边界浓度限值:2.0mg/m3 | 边界浓度限值:4.0mg/m3 | 边界浓度限值:2.0mg/m3 |
项目所在区域地下水环境满足《地下水环境质量标准》(GB/T14848-2017)III类标准。标准值见表5-2。
表5-2 地下水环境质量标准 单位:mg/L
类别 | 标准值 | 标准来源 |
地下水环境 | pH:6.5~8.5 耗氧量≤3.0 mg/L 氨氮≤0.5mg/L 总硬度≤450mg/L 溶解性总固体:≤1000mg/L 硫酸盐≤250mg/L 硝酸盐氮≤20 mg/L 亚硝酸盐≤1.0 mg/L 氯化物≤250mg/L 氟化物≤1.0 mg/L 挥发性酚类≤0.002mg/L | 《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2017)III类标准 |
营运期项目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标准值见表5-3。
表5-3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单位:dB(A)
污染物 | 标准来源 | |
噪 声 | 昼间60dB(A) 夜间50dB(A) | 《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GB12348-2008)中2类标准 |
表5-4固体废物执行标准
污染物类别 | 污染物 | 标准来源 |
固废 |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控制标准》(GB18599-2001)及修改单中要求;危险废物排放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及其修改清单 |
本项目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建议值为:COD :0t/a,NH3-N :0t/a, SO2 :0t/a,NOx 0t/a。
河北卓维检测技术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10日至6月11日对沧州飞达宏盛畜牧设备有限公司猪用地板生产项目进行了竣工验收检测并出具检测报告。
表6-1废气、噪声检测点位、项目及频次
检测点位名称 | 检测项目 | 检测频次 | |
废气 | 注塑成型工序废气处理设施进口检测口 | 非甲烷总烃 | 3次/天,检测2天 |
注塑成型工序废气处理设施出口检测口 | 非甲烷总烃 | 3次/天,检测2天 | |
厂界无组织废气 (上风向1个点位,下风向3个点位) | 非甲烷总烃 | 4次/天,检测2天 | |
车间门口 (无组织1点位) | 非甲烷总烃 | 4次/天,检测2天 | |
噪声 | 厂界四周 (4个检测点位) | 厂界噪声 | 昼、夜各检测1次,检测2天 |
表6-2 检测项目分析方法及所用仪器
检测项目 | 分析方法及标准代号 | 仪器名称型号及编号 | 检出限 | |
废气 | 非甲烷总烃 (有组织) | 《固定污染源废气总烃、甲烷和非甲烷总烃的测定气相色谱法》 HJ 38-2017 | 非甲烷总烃采样器 HP-FJW-3YA-113 气相色谱仪 9790 YB-041 | 0.07 mg/m3 |
非甲烷总烃 (无组织) | 《环境空气总烃、甲烷和非甲烷总烃的测定直接进样-气相色谱法》 HJ 604-2017 | 气相色谱仪 9790 YB-041 | 0.07 mg/m3 | |
噪声 | 《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GB 12348-2008 | 轻便三杯风向风速仪 DEM6 YA-106 多功能声级计 | / |
表 7-1有组织废气排放检测结果
监测点位 | 监测项目 | 监测频次及结果 | 执行标准值 | 参照标准标准值 | 达标情况 | ||||
1 | 2 | 3 | 最大值 | ||||||
2019.6.10 | 注塑成型工序废气处理设施进口监测口 | 标干流量(m3/h) | 2892 | 2986 | 2962 | 2986 | / | / | / |
非甲烷总烃排放浓度(mg/m3) | 19.8 | 18.5 | 20.1 | 20.1 | / | / | / | ||
非甲烷总烃排放速率(kg/h) | 0.0573 | 0.0552 | 0.0595 | 0.0595 | / | / | / | ||
注塑成型工序废气处理设施出口监测口 (光氧催化装置+活性炭吸附装置+15米排气筒) | 标干流量(m3/h) | 4011 | 3920 | 3970 | 4011 | / | / | / | |
非甲烷总烃排放浓度(mg/m3) | 5.33 | 4.79 | 5.75 | 5.75 | GB 31572-2015 ≤60 | DB 13/2322-2016 ≤80 | 达标 | ||
非甲烷总烃排放速率(kg/h) | 0.0214 | 0.0188 | 0.0228 | 0.0228 | / | / | / | ||
废气处理设施对非甲烷总烃最低去除效率(%) | 61.7 | / | / | / | |||||
2019.6.11 | 注塑成型工序废气处理设施进口监测口 | 标干流量(m3/h) | 2914 | 2888 | 2866 | 2914 | / | / | / |
非甲烷总烃排放浓度(mg/m3) | 19.8 | 18.1 | 19.2 | 19.8 | / | / | / | ||
非甲烷总烃排放速率(kg/h) | 0.0577 | 0.0523 | 0.0550 | 0.0577 | / | / | / | ||
注塑成型工序废气处理设施出口监测口 (光氧催化装置+活性炭吸附装置+15米排气筒) | 标干流量(m3/h) | 3883 | 3978 | 3934 | 3978 | / | / | / | |
非甲烷总烃排放浓度(mg/m3) | 5.54 | 4.73 | 5.46 | 5.54 | GB 31572-2015 ≤60 | DB 13/2322-2016 ≤80 | 达标 | ||
非甲烷总烃排放速率(kg/h) | 0.0215 | 0.0188 | 0.0215 | 0.0215 | / | / | / | ||
废气处理设施对非甲烷总烃最低去除效率(%) | 61.0 | / | / | / |
表 7-2无组织废气排放检测结果
监测日期 | 监测点位 | 监测项目 | 监测频次及结果 | 执行标准值 | 参照标准标准值 | 达标情况 | ||||
1 | 2 | 3 | 4 | 最大值 | ||||||
2019.6.10 | 1#(下风向) | 非甲烷总烃 ( mg/m3) | 0.70 | 0.76 | 0.86 | 0.93 | 0.93 | DB 13/2322-2016≤2.0 | / | 达标 |
2#(下风向) | 0.78 | 0.70 | 0.88 | 0.78 | ||||||
3#(下风向) | 0.65 | 0.88 | 0.83 | 0.93 | ||||||
4#(上风向) | 0.51 | 0.45 | 0.50 | 0.46 | ||||||
5#(车间门口) | 1.42 | 1.27 | 1.31 | 1.39 | 1.42 | DB 13/2322-2016≤4.0 | / | 达标 | ||
2019.6.11 | 1#(下风向) | 非甲烷总烃 ( mg/m3) | 0.89 | 0.85 | 0.91 | 0.84 | 0.91 | DB 13/2322-2016≤2.0 | / | 达标 |
2#(下风向) | 0.71 | 0.90 | 0.79 | 0.88 | ||||||
3#(下风向) | 0.68 | 0.78 | 0.90 | 0.76 | ||||||
4#(上风向) | 0.43 | 0.54 | 0.43 | 0.53 | ||||||
5#(车间门口) | 1.31 | 1.27 | 1.30 | 1.46 | 1.46 | DB 13/2322-2016≤4.0 | / | 达标 | ||
(以下空白) | ||||||||||
表 7-3噪声检测结果
监测日期 监测点位 | 2019.6.10 | 2019.6.11 | 执行标准 | 达标情况 | ||
昼间 | 夜间 | 昼间 | 夜间 | GB12348-2008 | ||
1#(东厂界) | 56 | 49 | 56 | 47 | 昼间≤60 夜间≤50 | 达标 |
2#(南厂界) | 56 | 48 | 55 | 46 | ||
3#(西厂界) | 56 | 49 | 53 | 48 | ||
4#(北厂界) | 57 | 46 | 54 | 48 |
经检测,项目注塑成型工序外排废气中非甲烷总烃最高排放浓度为 20.1mg/m³,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2-2015)表5标准,同时满足《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 13/2322-2016)表1有机化工业标准。非甲烷总烃最低去除效率61.7%。
厂界无组织非甲烷总烃最高排放浓度为 0.93mg/ m³,满足《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13/2322-2016)表 2 中其他企业标准限值要求(非甲烷总烃≤2.0mg/ m³);车间门口非甲烷总烃最高排放浓度为1.46mg/ m³,满足《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13/2322-2016)表 3 中生产车间或生产设备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要求(非甲烷总烃≤4.0mg/ m³)。
厂界昼间值为53--57dB(A),夜间值为46--49dB(A),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表1中的2类标准排放值(昼间≤60dB(A),夜间≤50dB(A))。
本项目无废水排放,不涉及SO2、NOx总量控制指标,该企业污染物排放量为:COD :0t/a,NH3-N :0t/a, SO2 :0t/a,NOx 0t/a。
沧州飞达宏盛畜牧设备有限公司环境管理由公司各车间专人负责监督,负责工程环境管理工作,定期进行巡检环境影响情况,及时处理环境问题,并进行有关环境保护法规宣传工作。
本工程在施工招标文件中严格要求施工单位按设计文件施工,特别是按环保设计要求和水土保持方案提出的措施要求进行施工。施工期未开展环境监理工作。
沧州飞达宏盛畜牧设备有限公司设立专门的环境管理部门,配备相应专业的管理人员,负责监督国家法规、条例的贯彻执行情况,制订和贯彻环保管理制度,监控本工程的主要污染,对各部门、操作岗位进行环境保护监督。
经咨询当地环保主管部门,项目建设及试运行期间未发生扰民和公众投诉意见。
建设单位设置了相应的环境管理机构,并且正常履行了施工期和运行期的环境职责,运行初期的检测工作也已经完成,后续检测计划按周期正常进行。
项目注塑成型工序外排废气中非甲烷总烃最高排放浓度为 20.1mg/m³,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2-2015)表5标准,同时满足《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 13/2322-2016)表1有机化工业标准。非甲烷总烃最低去除效率61.7%。
厂界无组织非甲烷总烃最高排放浓度为 0.93mg/ m³,满足《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13/2322-2016)表 2 中其他企业标准限值要求(非甲烷总烃≤2.0mg/ m³);车间门口非甲烷总烃最高排放浓度为1.46mg/ m³,满足《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13/2322-2016)表 3 中生产车间或生产设备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要求(非甲烷总烃≤4.0mg/ m³)。
(2)噪声
厂界昼间值为53--57dB(A),夜间值为46--49dB(A),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表1中的2类标准排放值(昼间≤60dB(A),夜间≤50dB(A))。
(3)固体废弃物
注塑成型工序产生边角料,收集后外售;
检验工序产生残次品,收集后外售;
活性炭吸附装置产生废活性炭,类别为:HW49-900-041-49,收集后存放于厂内危废暂存间,定期交由有资质单位集中处置。
厂区职工产生生活垃圾,收集后由环卫人员运至垃圾处理厂处理;
(4)总量控制要求
本项目无废水排放,不涉及SO2、NOx总量控制指标,该企业污染物排放量为:COD :0t/a,NH3-N :0t/a, SO2 :0t/a,NOx: 0t/a。
(5)结论
综上分析,项目已按环评及批复要求进行了环境保护设施建设,根据监测结果可满足相关环境排放标准要求。
建设单位必须认真执行“三同时”的管理制度,切实落实本环境影响分析报告中的环保措施,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和监督管理制度,确保营运期各种污染物达标排放。